财办会〔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财会〔2020〕11号)进行了修订,研究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5年2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和中国证监会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财政部会计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3012
电子邮箱:linyifan@mof.gov.cn
中国证监会会计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61001
电子邮箱:kjypg@csrc.gov.cn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2025年1月7日
本文链接:http://www.vanbs.com/v-116-8577.html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 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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