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犯罪心理机制 犯罪心理 无意识
犯罪心理机制是犯罪心理学的重要研究课题,美国心理学家武德沃斯将机制定义为一种或一组有目的的反应方式,精神分析学派认为机制代表由压抑而产生的无意识的行为动因。华生、斯金纳等行为主义学派认为机制是刺激与反应之间的对应关系。国外学者一般认为犯罪心理机制是与犯罪有关的防卫机制,是个体在精神受干扰时保持心理平衡的手段。日本学者森武夫认为,虽然犯罪有着复杂的原因,但首要解决的问题是行为人内心的矛盾和冲突。国外关于犯罪心理机制的问题研究出现了很多学说,本质相异论,包括生理相异论和心理相异论,前者认为生理上的异质或部分异质是发动犯罪行为的驱力和机制,心理上的异质论是把犯罪者看作是“心理上异常的人(狂人、智力低下者、性格异常者)”即具有某种犯罪人格。犯罪倾向论认为正常人与犯罪者都存在侵害他人利益以满足自己欲望的犯罪倾向。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外界诱惑对个体犯罪倾向的推动力的大小所决定的。美籍匈牙利精神分析学家Franz Alexander和瑞士精神分析学家Aichorn等人认为的神经症犯罪人是“由无意识的罪恶感引起了犯罪。”
欲求不满论源于精神分析学派,以弗洛伊德为首的精神分析学派指出,人的心理活动并非时刻处于有意识状态,意识不是人的全部心理活动。人的某些需要、兴趣、欲望和以往经历过的某些没有得到满足和重视的经验和心理,在内心深处潜伏起来,成为无意识。“心理过程主要是潜意识的,至于意识的心理过程则仅仅是整个心灵的分离部分和动作”。“所谓无意识,它一方面包含着种种因潜伏而暂时不为意识所知,其余一切都与意识活动相同的活动,另一方面又包含着种种被‘压抑’的活动。”弗洛伊德认为无意识同有意识一样,是人的一种心理活动。它不同于人的有意识活动之处在于,它潜藏于主体心底,是未被主体自觉地意识到的意识。弗洛伊德的无意识学说强调了人的本能作用,把人的精神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层次,本我是人的本能活动,包括饥、渴、性等各种原始本能和欲望。自我是受现实伦理原则压抑而伪装的本能,为了获得社会认可和生存权利,自我对本我进行控制并尽量通过合理化的方式来满足本我的欲望,它代表理性的判断,协调本我与自我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是看守无意识的门卫。超我是完全道德化和完善的一个理想化自我,是与本我的欲望、渴求相对立的,专门指导自我最大限度的限制本我。当本我过强,自我和超我的力量过弱,本我受到过多压抑时就会在一定条件下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顺应不良是由于意识面临着与它不相称的环境和任务而引起的。弗洛伊德强调欲望的冲动,包括性本能、死本能、趋乐避苦和自我防御的心理机制,他认为,人类社会中之所以存在犯罪现象,根源在于人类本性中的死亡与毁灭的本能倾向。“死本能导向外部时对他人的攻击仇恨和谋杀。”反映了他的人格理论和犯罪观。
《犯罪心理学》(罗大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中提到,犯罪心理结构中的无意识主要存在动力结构、特征结构和心理状态结构中。日本学者安倍淳吉1990年对犯罪心理做了具有层次结构性的表述,认为犯罪者的基本自我和中心自我在犯罪行为发生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邓思(2004)在论文“人是否生来具有犯罪心理”对人犯罪心理的研究是从自然科学中的“张力场”概念的角度,从刑事法学领域来进行论证的。余华(2003)在“人性角度上的犯罪心理探究”一文中,运用“张力场”的概念来说明犯罪心理。赖勇龙(2005)在其硕士论文“女性犯罪个性心理因素分析”中提到以婚外情为原因的杀人案件,‘触及人性底层最恐惧、最容易引发痛苦的“背叛”情结,会给当事人带来难以平复的巨大的心理创伤。’李枚瑾(2006)“犯罪心理学不仅研究表现于外的行为和征象,还要深入研究行为背后的个体意识层面,甚至是更深层次的无意识内容,以找到犯罪的真正起点。”“人在早年对冷漠无助的绝望感不能成为眼前杀人的辩护词,但他确有可能造成次杀手冷酷残忍之心的心理背景。”李霞(2005)在其论文《移置与凝缩机制在诸种无意识形式中的研究》等对梦的理论分析。在犯罪心理学方面的研究主要方向是“无意识在犯罪心理构成中的存在”,而对于无意识心理状态与犯罪心理之间的关系,对犯罪心理的影响因素未做具体的研究。
国外有关司法出版物的摘录、地方政府研究报告和文章的的网站,心理学百科全书网站,包括Susanne Karstedt教授在Keele大学所做的演讲,有关司法统计局的网页,并使用EBSCO数据库平台查阅资料,输入“Unconscious Crime”.出现类似相关文献,无意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时所需要挖掘的隐性因素,把罪犯的人格成长和心理健康做为且国外的研究理论和方案,在可行性和具体操作上,对制定中国本土化的对策的借鉴性和实用性稍显薄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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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是根据犯罪心理学的原理,针对犯罪嫌疑人异于其他人的独特的心理特征,通过描绘出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的特点,从而描绘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状况和家庭成员状况等各方面的信息的一种刑事侦查手段。近几年,在我国刑事侦查领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应用渐渐成为了一种很重要的刑事侦查手段。
关键词:犯罪心理画像技术 刑事侦查 应用
1 犯罪心理画像技术
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是根据犯罪心理学的原理,针对犯罪嫌疑人异于其他人的独特的心理特征,通过描绘出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的特点,从而描绘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状况和家庭成员状况等各方面的信息的一种刑事侦查手段。近几年,在我国刑事侦查领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应用渐渐成为了一种很重要的刑事侦查手段。
1.1 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产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兴起是侦查领域里的一次重大的变革。也许,自从有犯罪现象发生的一天起,心理学就一直被类侦查人员或侦查人员应用于他们所遇到的各种与刑事侦查有关的工作中。但无论如何,由于这类侦查手段未广泛应用,这还不被认为是一种专门的刑事侦查技术的手段。但是,有人试图将心理学等学科的知识知识应用于司法方面得益于犯罪心理学、行为科学、犯罪学等这类学科的慢慢兴起,犯罪心理画像技术也由此产生。
1.2 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定义。通俗的来讲,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是根据犯罪人在犯罪现场所遗留的物质痕迹进行心理分析,是全面运用心理分析的方法,依据犯罪心理学原理并涉及其他相关科学知识,寻找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心理特征从而破案的一种刑事侦查手段。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有人将其定义为“建立在其所实施的犯罪分析基础之上的个人主要行为和人格特征”。这一定义不仅从犯罪心理画像的结果入手定义了犯罪心理画像,强调了犯罪心理画像的任务在于辨认犯罪人的行为和人格特征,而且还指出了犯罪分析――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基础。
1.3 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在中国的出现。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联邦调查局专门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部门正式成立以来,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和广泛的传播,取得了不少重大的成果。在美国,澳大利亚的州立联邦机构和执法机构大都设立了这样的心理画像的部门。北美洲加拿大,欧洲意大利、荷兰和英国等国的执法部门也设有专门的画像部门,有专门从事心理画像工作的工作人员。经过许多年的努力,他们已经逐渐掌握了一套根据犯罪现场痕迹,来探究分析罪犯嫌疑人的心理,从而勾画处案犯外貌及形象的方法。并且随着研究的深入,行为性格和行为特征之间关系数据库的逐渐成型,这门技术就会成为真正的刑事侦查科学技术。而随着中美两国执法机构交流的逐渐加深,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这种在西方被广泛采用的“心理画像”技术,在我国得到推广运用并极大促进了我国刑事侦查技术的发展。
2 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应用
2.1 人们起初对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运用的看法。一种新的技术,一门新的科学,当它还不成熟时,人们对它难免产生各种疑虑。而且,犯罪刑事侦查领域对指纹、足迹等痕迹的检验测试来不得半点含糊的,是必须用科技手段进行实证的,用于刑事侦查的技术手段是开不得半点玩笑的。人们会这样怀疑,这种可以被称为艺术的方法是否能在刑事侦查的领域上派上用场呢?所以人们对当时刚刚产生的尚在襁褓中的“轮廓描绘的艺术”的新生儿,当然不会达成共识。但随后的事实证明,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具有很大作为,并且很好地推动了刑事侦查手段的不断进步。
2.2 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的应用。顾名思义,犯罪心理画像技术,与犯罪心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样,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产生就是为了更好的进行刑事侦查。可以这样说,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是随着刑事侦查手段的发展而产生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并不是犯罪心理学家的主观臆断,而是犯罪心理学工作者在总结了人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创新,它是科学的,客观的,不是凭空杜撰的。
二十世纪末,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搜索痕迹进行追踪,一直是一种很重要的刑事侦查的手段。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发展使刑事侦查又多了一种侦查手段。犯罪个性心理特征是犯罪分子在长期的社会实践和犯罪经历中渐渐形成的,与他的工作、生活环境、受教育程度、生活经历等方面关系密切,这种心理特征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强化,并成为了一种行为定势。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这种形成的个性心理特征,就会通过物质的或者非物质的东西表现出来,从而留下心理痕迹。这构成了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研究的理论体系,心理画像技术依据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将其进行了新的拓展。从思维过程上,从犯罪行为分析犯罪心理,反之从犯罪心理分析犯罪人的所处环境而达到从犯罪行为认定犯罪人的研究思路。
因此,对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加以分析,描绘出犯罪心理特征,对提高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实际意义。犯罪心理画像对侦查而言是如何更好地利用其研究并扩展刑事侦查能力的问题,而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该技术采取从犯罪行为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从犯罪心理分析犯罪人的外部生活环境从而达到从犯罪行为来认定犯罪人的研究思路。心理画像技术改变了过去研究罪犯原因的侧重点心理痕迹因人的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所影响和制约,利用倒置的犯罪心理学的原因论,只要我们正确运用心理痕迹理论与现场物质痕迹进行联系分析,再狡猾再顽固的犯罪分子也抹不去自己的心理痕迹,就能突破传统侦查手段的瓶颈,就能够非常传神地勾勒出罪犯的心理画像,提高打击犯罪的效果。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准确地认识与评价侦查中犯罪心理画像的应用价值非常重要,犯罪心理画像技术不仅将使刑事侦查对犯罪嫌疑人的分析更趋于完整并科学化,也是刑事侦查可支配的一笔宝贵财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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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杰.论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
犯罪心理学论文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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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
犯罪心理学论文范文第4篇
课程设置是人才培养设计图———教学计划的核心部分,是培养目标的根本体现。课程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人才培养的质量。本文以台湾中央警察大学刑事警察学系本科专业课程设置①为例,探讨台湾地区侦查学专业课程设置特点,并结合大陆侦查学专业课程设置分析两者之异同,提出了相应的发展、完善对策。
一、台湾警察大学侦查学专业主干课程设置目的
台湾中央警察大学成立于1957年,设有行政警察学系、刑事警察学系、公安安全学系、犯罪防治学系、消防安全学系、交通学系、外事警察学系、行政管理学系、法律系等系部,是培养台湾地区警察高级人才的最高学府。其中,台湾中央警察大学的刑事警察学系,与大陆地区警察院校的侦查系相类似,现设有本科、硕士、博士等多个层次,是培养台湾地区刑事侦查人才的地方。台湾警察大学侦查学专业主干课程设置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具备下列专业能力与素养:刑事侦查能力,刑事鉴识能力,刑事法学素养,人际沟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治安对策分析能力。
二、台湾警察大学侦查学专业主干课程设置情况
以台湾中央警察大学为例,台湾警察大学侦查学专业主干课程主要分为侦查原理、侦查科技、侦查法学、现场侦查四大领域,内容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多学科知识,强调课程内容的综合性学术内涵。
(一)侦查原理侦查原理领域的课程组主要包括以下课程:犯罪侦查学、犯罪模式分析、犯罪剖绘、犯罪侦查案例研究、组织犯罪侦查、窃盗(盗窃)犯罪侦查、性犯罪侦查、谈判与危机处理、刑事警察业务、刑事警察勤务、行为科学、刑事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变态心理学、侦讯与社会心理学、侦讯实务与笔录制作等课程。台湾警察大学设置侦查原理课程组的主要目的是:1.通过全面分析台湾社会面临的多种犯罪类型,运用比较全面、系统的犯罪数据库,分析各类犯罪模式及犯案手法,并寻求最佳的侦查对策;2.深化特殊重大刑案侦查管理的探讨,强化侦查原理研究;3.研发人力、知识、装备、侦查思维之间的转化,提升刑事业务与侦查勤务的统合规划,以推动犯罪侦查与防范机制。
(二)侦查科技侦查科技领域的课程组主要包括以下课程:计算机犯罪侦查、通讯犯罪侦查、治安信息系统概论、网络通讯概论、科技犯罪侦查、计算机化鉴识、电子电路设计、法医学、验枪学、指纹学、刑事化学、文书鉴定、微量物证分析等课程。台湾警察院校设置侦查科技课程组的主要目的是:1.培养科学侦查及数字侦查人才;2.研究网络、通讯分析、数据库应用及鉴识科技等知识,强化侦查专业学生的科学技术侦查能力。
(三)侦查法学侦查法学领域的课程组主要包括以下课程: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比较刑法专题研究、特种刑事法令、信息法、警察法规、侦查科技法专题研究等课程。台湾警察院校设置侦查法学课程组的主要目的是:1.加强学生研究并掌握侦办各类刑事案件的法律基础及法定规范;2.培育兼含法律知识与侦查科技的刑事侦查人员,在提升侦查人员技术层面的同时,降低这些未来侦查人员误触法网(执法违法)的可能性。
(四)现场侦查现场侦查领域的课程组主要包括以下课程:刑事摄影学、刑案现场处理、现场重建、科学办案实作、侦查实务、刑事昆虫学及犯罪侦查案例研讨等课程。台湾警察院校开设现场侦查课程组的主要目的是:1.培养刑案现场搜证与证据处理的专门人才;2.培养学生运用新科学器材与基础科学原理、研发新应用技术、强化刑事鉴识鉴定证物的能力,以达“现场重建”、“科学办案”的目的。
三、大陆与台湾地区警察院校侦查学专业主干课程设置之比较
(一)大陆警察院校侦查学专业主干课程设置情况大陆地区警察院校本科侦查学专业主干课程主要有:专业必修课,包括刑事侦查学总论、现场勘查、侦查措施、案件侦查;专业选修课,包括侦查讯问、国内安全保卫学、经济犯罪侦查、痕迹学、刑法、刑诉法、犯罪学、公安应用文写作等。
(二)大陆与台湾地区警察院校侦查学专业主干课程之异同因课程较多,本文采用图表的形式表明大陆与台湾地区警察院校侦查学专业课程之异同②(见113页图表)。
四、台湾警察大学侦查学专业课程设置的特点
(一)课程内容的专业性和多元性首先,台湾警察院校侦查学专业主干课程内容包含侦查过程中所涉及法律层面的基本程序问题(其中以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证据法为主)。其次,包含侦查过程所涉及的各项侦办技巧与侦查管理等内容,其中以侦查原理、刑案现场处理、各类犯罪模式、侦查科技与侦查组织管理为主。再次,涉及为讲究证据力所涉及的刑事鉴识的层面(如物理鉴识、化学鉴识与生物鉴识等)的内容。综合台湾警察大学侦查学专业课程设置情况,可以看出其内容的专业性和多元性,学生所必须修读的科目涵盖法律、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生物学等范畴,专业性强且十分广泛。
(二)课程内容设置比较细化从大陆和台湾地区课程对比表可以看出,台湾地区的侦查学专业课程,大陆警察大学侦查专业绝大多数也开设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同样的课程内容,台湾地区可能是专门的、独立的一门课,在大陆警察院校则属于一门课程内的一部分教学内容。如台湾警察大学分别开设的“性犯罪侦查”、“组织犯罪侦查”、“窃盗(盗窃)犯罪侦查”、“计算机犯罪侦查”等几门课程,在大陆警察院校的侦查学专业则统属于一门课程“刑事案件侦查”。也就是说,大陆警察大学需要在“刑事案件侦查”这一门课程中既讲授“性犯罪侦查”,又讲授“组织犯罪侦查”、“盗窃犯罪侦查”、“计算机犯罪侦查”,而且要讲授如“抢劫犯罪侦查”、“绑架人质犯罪侦查”等内容。因此,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大陆地区课程相对课时较少,教学过程中只能相对较为粗略、相对笼统地介绍,而台湾地区因为分属不同的课程,课时充裕,讲授的课程内容相对比较系统、全面、细化,教与学相对比较充分。
(三)比较强调心理学在侦查领域的应用台湾地区侦查学课程开设了“刑事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变态心理学”、“侦讯与社会心理学”课程。其中,“刑事心理学”是以刑事办案的角度来教授普通心理学,对各种办案时可能碰见的问题以心理学的观点解析。例如,面对被害人,在采用其证人证言时的真实性,以及如何利用心理学的技巧引导被害人重建现场等。“犯罪心理学”课程,是运用心理学较专门的领域知识加上犯罪学知识来剖析犯罪者的心理,对犯罪者的罪行、现场、犯罪过程、犯罪动机作评估及推测,帮助重建现场及确定罪嫌。“变态心理学”课程,是通过了解犯罪者的心理,为何及如何犯下令人发指的罪行,让准刑警的学生可以模拟变态犯罪者的心理,去推估其犯罪动机及犯罪模式。“侦讯与社会心理学”课程,是以心理学的角度,了解社会脉动和现今社会大部分犯罪者的心理,以及社会的诱发犯罪因子,将这些心理学的专业知识运用在实务侦查上,以犯罪者的心理作假想,在侦查时增加破案的几率。大陆地区侦查学课程,则没有专门的刑事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变态心理学与社会心理学课程,其中相关的内容也只是散落在犯罪学、侦查学的一些课程中。由此可见,台湾地区课程比较强调心理学研究成果在侦查领域的广泛应用。#p#分页标题#e#
(四)注重最新科学技术发展在侦查中的应用台湾警察大学侦查学课程中“通讯犯罪侦查”、“计算机化鉴识”等都是这方面的例证。台湾警察大学特别提出,近年来随着侦查技术的发展,除现场勘查、跟踪等传统侦查技术之外,几乎绝大多数案件都会涉及电话单分析、通讯监察技术、电脑犯罪侦查等技术,而且因其效果明显,越来越成为警方办案的首要利器。因此,台湾警察大学迅速地将研究成果引用并推及侦查学专业的教学中,使学生走上社会能够迅速适应当前侦查形势的发展。
(五)强调“犯罪模式分析”与“犯罪剖绘”“犯罪剖绘”的方法是利用统计资料和心理学来协助确定侦查方向,类似于大陆地区的“犯罪心理画像”。“犯罪模式分析”主要是讲授犯罪特征的分析思路和方法。“犯罪剖绘”、“犯罪模式分析”在欧美国家刑事警察侦查实践中非常流行并效果明显。台湾警察大学亦属于较早开设这两门课程的学校。
(六)注重侦查执法的合法性以台湾地区侦查学专业课程“侦查科技法专题研究”为例,该课程专门讲授侦查办案中侦查人员在借用各种科技的办案技巧过程中,如监听票的申请、通联(手机等通讯信息)的追踪等,都有可能侵害个人隐私权等法律问题。因此,该课程重点讲授各个侦查案例中的各种可能状况,教授学生在将来办案中如何使用侦查科技而不触法。此外,台湾地区侦查学专业还有专门的“警察法规”课程,专门教授与警察有关之法令的内容,使学生了解未来执勤执法时的法规,以及警察的工作内容和职责,依据此法规行使警察的权限等。
五、启示
目前,大陆地区警察院校正面临改制问题,其中一个突出而迫切的问题就是课程的设置问题。大陆地区警察院校侦查学专业课程设置的目的和指导思想是培养既有较强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又有强烈的公共服务意识,全面、系统地掌握刑事侦查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实践中从事刑事侦查工作以及在相关领域从事教学、科研的复合型人才。随着大陆地区侦查实践与理论的发展,大陆警察院校的侦查学专业课程无论从教学内容、教学条件及教学方法、手段上都有了跨越式的发展,侦查学专业课程设置也越来越科学、完善。考察台湾地区警察大学侦查学专业的课程设置,笔者认为,大陆地区警察院校的侦查学专业课程设置,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强化专业课程设置从大陆和台湾地区侦查学专业课程设置的比较情况来看,两者大多数课程内容相同,主要区别在课时设置上。如台湾地区分别为几门课程的内容,在大陆则属于一门课程内容中的一部分,这就意味着专业课时量少,讲授中无法充分、具体。考虑当前警察院校改制特别强调课程的专业性和实践性,建议在压缩公共基础课的同时,强化专业课程设置。
(二)引进科学技术最新成果随着网络的普及,随着电子产品的普及,刑事案件中使用电子信息侦查破案的情况越来越多。基层侦查部门也不断探索出许多应用通讯(手机)信息、智能卡信息、图像监控设施、计算机网络信息等侦查破案的经验和模式。大陆地区警察院校应及时开设“电子信息侦查”课程,专门讲授电子信息的分类、电子信息的分布情况、电子信息的搜集、电子信息的分析、电子信息的运用,以及个案中电子信息应用的重点。这既是侦查实践的需要,又是侦查学专业课程设置完善的必然要求。
(三)引进国外先进侦查技术“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犯罪地理画像”技术、“犯罪情报分析”技术等技术在国外近年发展迅猛,其应用领域及应用效果也有目共睹。大陆地区虽对这些成果亦有引进,但主要局限于部分论文、书籍的翻译和情况介绍上,尚未形成系统、全面的知识体系。为此,大陆地区警察院校侦查学设置课程时应及时引进这些先进的侦查技术,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开设适合大陆地区警情的专门技术课程,而不仅仅是一种零星的、蜻蜓点水式的介绍。
犯罪心理学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人格刑法; 犯罪人格 ;缺陷人格; 人格; 危险
人格心理学中的人格概念
目前在心理学界对人格的探索已相当深入和广泛,尽管如此,至今还没有一个为所有心理学工作者共同接受的人格定义,但从众多的人格定义中可以看出共同的倾向:第一,人格是个体在适应环境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价值观、气质和体质等各方面整合的心理组织,人格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有机整体。第二,研究者认为人格是内部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结构和过程。人格表现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方式及倾向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稳定性,即个体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表现出的思想、情感和行为具有连贯性或者说是风格或性质的相似性。正是这一稳定性使得可以通过个体的人格预测人的思想和行为。第三,黄希庭认为人格是个体在适应环境的过程中个体的心理特征、行为方式和行为倾向各方面综合作用形成独一无二整体的心身组织①。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但这并不排除人们在心理和行为上的共同性。正是人格的稳定性使得人格得以测量,正是人格对人的思想和行为的预测性使得有了人格测量的必要。目前,人格心理学已经发展一套完备的方法对人格进行测量。刑法中人格测量与评估恰恰是为了对犯罪人的再次犯罪可能性进行预测,从而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对社会造成再次危害。
刑法中的人格概念
刑法中的人格和人身危险性的关系。“人身危险性”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然而严格按照司法程序明确将人身危险性判断运用到定罪、量刑、行刑的过程中却不多见。目前,在司法过程中对人身危险性的判断往往依赖经验判断,经验判断与规范刑法学的要求不相符,所以人身危险性理论的瓶颈就是如何科学评估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则人身危险性的理论难于付诸实践,于是有学者提出将人格概念纳入刑法视野②。人身危险性这一提法始于刑事人类学派,最早主张定罪量刑考虑犯罪人个人情况的学者是龙勃罗梭,龙勃罗梭本人并没有明确提出危险性这个概念,但他认为由生物学因素导致的生理上的异常进而产生的犯罪倾向是人的危险性所在。相反,加罗法洛认为犯罪人以道德情感缺乏为主要标志的心理异常是构成其危险性的主要原因。危险状态一词最早是由加罗法洛在《危险状态的标准》一书中提出的,将其定义为“某些人变化无常的、内心所固有的犯罪倾向”③。菲利则认为犯罪人的生理因素、自然因素及社会因素三方面的综合作用构成主体的“危险性”④。李斯特作为刑事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不仅强调社会的危险性还强调个人的危险性⑤。作为李斯特的学生牧野英一认为犯罪行为是“恶性的征表”,应当重视犯罪主体的心理状态⑥。曾经人身危险性的理论被法西斯恶意利用致使侵犯人权,最终使人身危险性理论一度成了禁忌性的话题,引起了学者的批判和反思。而后,作为激进的社会防卫论代表人物格拉马蒂卡提出社会防卫更重要、更本质的目的是改善的人,主张用“性”概念来代替“犯罪”概念,摒弃犯罪和刑罚⑦。新社会防卫论的代表人物安赛尔对人身危险性理论重新审视并提出在对犯罪人定罪量刑时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不仅要考虑客观的犯罪行为,还要根据与人格相关的主要因素。安赛尔认为行刑过程是为了让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人格调查是必不可少的,人格调查不仅调查犯罪行为外部的诸特征和有关前科资料,而且还应该组织专家对被告人的生物学体质、心理学反应、生育遗传史及社会等问题展开调查⑧。总之,安赛尔对“人身危险性”没有完全否定,他认为人身危险性与道义责任论二者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可以在“行为人格”上统一,两者都是人格的表现,与行为紧密相连,二者可以共同作为刑罚的依据,安赛尔发展了人身危险性理论。随着刑法观不断演进,出现了以团藤重光为代表的人格行为论者,他认为行为是人格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基于行为人的主体性态度所实施的。团藤重光强调责任的基础不仅仅是具体行动,而且是行为者内在的人格,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人格责任论的观点⑨。在团藤重光的影响下,日本学者大塚仁采纳了人格责任论,并受人格责任论的启发,将这一理论发展深化构建了人格刑法学。作为一种新的刑法学说,其中的人格责任是人格刑法学的核心思想和理论基石⑩。通过对行为人刑法到人格刑法发展的历史进行梳理发现人身危险性这一概念和人格的关系密切,由最初的危险状态、危险性到个人的危险性、恶性逐步演化为性、主观危险性,最后提出人格的概念。由此可见,刑法中人格的概念是在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使用人格概念来诠释人身危险性既有理论基础又切实可行。刑法中人格的内涵。刑法学界人格一词的涵义是建立在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当前关于人身危险性有代表性的表述主要有三种:一种观点认为:“个体对社会造成侵害的可能性就是人身危险性。”第二种观点认为:“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的统一构成一个人的人身危险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人身危险性指的是犯罪人存在的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即再犯罪的可能性。刑法中人格的内涵与人身危险性的涵义一脉相承,故刑法中的人格内涵不同于心理学中关于人格的内涵,心理学中的人格比刑法中的人格外延广泛。人格心理学是心理学中最具整合性的领域,它关注整体的人,主要从三个层面来研究人:“第一,人类本性的层面;第二,个体差异和群体差异的层面;第三,个人唯一性的层面。”人格心理学研究的第一个层面不是刑法所关注的,刑法所关注的只是犯罪人群的人格特征。心理学研究的第三个层面强调个体的独特性,而刑法作为部门法,其重要的特征就是权威性、高度统一性、普遍适用性,所以刑法中的人格不关注个体的唯一性、独特性。人格心理学研究的第二个层面着重揭示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点和异同点及某一群体成员的共同人格特征和不同群体成员间的差异性,这一层面的研究能够满足刑法的需要。根据人格刑法观,在定罪量刑阶段就要考虑犯罪人的人格,在行为人做出刑法所规定的行为后综合行为人的人格做出行为人是否是犯罪人的判定活动。因此,刑法中的人格强调的是有社会危险性、倾向于再犯的一种人格类型。早期在系统的介绍人格刑法的过程中将这种人格类型界定为犯罪人格。
犯罪人格概念的提出与争论
犯罪人格一直以来都是学者们关心和争议的话题,争论的焦点包括有无“犯罪人格”和“犯罪人格”的本质特征。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犯罪人格确实存在的。张文、孙昌军、顾婷、李玫瑾等分别为犯罪人格下了定义,对上述几个定义进行分析发现性是犯罪人格的典型特征,即使在没有出现一词的定义中也均强调行为人对社会的规则和法律的无视与反抗。顾婷和李玫瑾二人在对犯罪人格定义的过程中着重强调犯罪人格的形成过程,认为犯罪人格是社会化作用的结果,甚至可以说是社会化失败的结果。不同意“犯罪人格”存在说的研究者事实上是不同意“犯罪人格”这一提法,并非真正反对这一群体人格特征的存在。反对者更多地从刑法学这一规范学科的特点出发认为犯罪人格这一用词容易造成歧义,对于一个没有犯罪的人用犯罪人格来形容其自身的心理特征会产生标签效应,有侵犯人权之嫌。梅传强用“缺陷人格”代替“犯罪人格”,缺陷人格这一称谓同样强调社会化的作用,是行为人社会化失败的结果。然而,缺陷人格这一提法忽略了性这一本质的特征,在健康心理学的视角下谈缺陷人格更贴切。李玫瑾认为“犯罪人格即人在后天早年的社会化缺陷下造成的个人长期与违法生存方式相伴,或因违法犯罪而长期与监所为伍,在一种近犯罪化而非正常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较稳定的犯罪倾向和犯罪个性特征”,这一定义尤其强调犯罪人格的动态形成过程,主要从家庭抚养状况、早年经历、生活方式、违法犯罪史等方面来定义犯罪人格的,是动态性犯罪人格的定义。人格的形成与个体的生活经历息息相关,在对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评估时需要考虑犯罪人动态成长过程、重大生活事件等,因此,本文沿用动态的犯罪人格的定义。
刑法中关于人格的界定
沿用动态性犯罪人格的定义同样存在局限性,犯罪人格的群体范围变得狭小了,仍有一些具有特质且再犯可能性高的人群被忽略了,如人格障碍者—变态心理学的研究范畴。在犯罪心理学中将其称为人格。人格不同于犯罪人格之处在于人格对他人或社会的扰乱或破坏行为是没有理由的,是从小就显现的,不是因为后天的家庭变故或生活环境的变化引起的,他们情感淡漠,不具有被情感牵制或被感化的现象,类似于龙勃罗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在犯罪人群中也不缺乏一些有健全的家庭和生活环境的人,他们缺乏是非观念、自我为中心,缺乏生存能力,好逸恶劳,他们同样为了自己的需要不择手段,无视社会的法律,从而做出各种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将这种人格称为缺陷人格。缺陷人格和犯罪人格的共同点是均是后天社会化失败的结果。李玫瑾将这三种人格统称为危险人格,有先天禀赋为主的危险人格,即人格,还有后天养成为主的危险人格,包括犯罪人格和缺陷人格。研究表明:“这三种类型的犯罪人占总犯罪人群的少数,再犯率高,是重点防控的对象。”因此,刑法定罪量刑中人格评估的对象应该是危险人格,而不仅仅是犯罪人格。余论在系统介绍人格刑法的过程中,研究者认为:“犯罪危险性人格就是一些有可能导致犯罪的人格障碍。”因此在对犯罪危险性人格测量的过程中运用了人格障碍的量表作为量化工具。事实上,人格障碍和犯罪危险性人格是不对等的,分别来自不同学科的两个术语—人格障碍属于变态心理学的研究范畴,是从社会适应、个体与他人的关系及统计学的角度下的定义。犯罪危险人格是犯罪心理学的术语,更多从个体能否遵守社会规范或法律制度的视角来谈的。另外,人格障碍的内涵不能揭示犯罪危险性人格的本质—性,因为不是所有的人格障碍都是的。只有人格障碍最突出的特征是性,所以是犯罪心理学研究者关注最多的,而其他类型的人格障碍与犯罪没有必然的联系。进一步说,如果人格障碍者所表现出的人格特征能够代表犯罪危险性人格的本质特征,那么人格刑法中的“人格”测量与评估将不再是一个瓶颈,更不会出现那么多的争论和分歧。目前关于人格障碍的测试方法,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已发展出相对成熟的系统的测试方法。明确了人格刑法中的人格应界定为危险人格后,需要严格按照量表编制的程序和方法完成危险人格的静态的标准化的量表编制。静态化的量表可以对目标群体中的成员重复使用或对某一群体成员同时测量,可以极大程度地简化司法人员的工作量,减少司法人员的主观性。然而,使用静态的标准化的量表也会忽略犯罪人的大量的个性化的信息,甚至是很有价值的信息。因此,在使用静态危险人格测量工具的同时还需要辅以个性化的调查问卷包括年龄、性别、犯罪史、结婚状态、居住状况、家庭关系等,将静态量表和动态因素协调统一起来实现对危险人格的精确评估。
作者:张丽欣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注释】
①黄希庭:《人格心理学》,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8页。
②翟中东:《刑法中的人格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41页。
③[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94页。
④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184页。
⑤翁腾环:《世界刑法保安处分比较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42~49页。
⑥⑧⑨宋伟卫:“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人身危险性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13页,第323页,第382页。
⑦鲜铁可:“格拉马蒂卡及其《社会防卫原理》”,《中国法学》,1993年第4期,第106~112页。
⑩[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5页。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改革与法制建设》,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第540页。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36页。
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北京:群众出版社,1988年,第259页。
郭永玉:《人格心理学:人性及其差异的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11页。
胡东平:“人格导入定罪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25页。北京大学法学院编:《刑事法治的理念建构》,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518页。
张文,刘艳红,甘怡群:《人格刑法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32页,第156页。
孙昌军,凌辉:“犯罪人分类标准新探—以犯罪人格为视角”,《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2期,第5~9页。
顾婷,孙永新,汪明亮:“犯罪人格略论”,《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74~78页。
李玫瑾:《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60页,第60页,第99页,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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