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论文范文第1篇
(一)发展现状近年来,广东在财政科技投入和银行科技信贷结合、科技金融与科技资本市场结合等方面作了很多尝试和创新,形成了科技与金融互动的良好局面,形成了一条有广东特色的科技金融路子。首先,广东省政府科技经费投入保持逐年稳定增长,财政科技拨款额稳步增加,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力度加大,R&D经费投入强度进一步提高。在地方财政科技拨款上,2008与2010年广东均排名全国首位,2009年排名第二位;2010年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当年全省财政支出的比重为3.96%。另外,广东省除拟设立200亿元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海洋科技等产业外,自2009年开始,广东省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从2012年开始,省财政将每年安排超过1亿元信用保险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广东省科技企业积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小微信保易专项保险和进口信用保险。其次,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越来越多,目前广东省共有创业投资机构2800多家,管理资金规模超过3500亿。第三,科技资本市场正在完善,目前广东已构建了包括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在内的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包括技术产权交易所在内的OTC市场正在探索中前进,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债务性融资市场则相对滞后,目前仅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中小企业集合债。截至2013年6月份,辖区共有上市公司184家,总市值1.1万亿元,分别较2006年底增长1.3倍和3.18倍;证券公司5家,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分别为1027亿元和387亿元,分别比2006年底增长1.32倍和5.62倍;期货公司11家,期货营业部88家,较2006年底增长4.5倍;基金管理公司3家,基金规模达3510亿份,较2006年底增长4.25倍。第四,科技贷款市场已形成商业银行科技贷款、政策性商业银行科技贷款和民间金融科技贷款共同发展的局面。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和广东省合作,由广东省拨出1亿元设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国开行将在五年内配套180亿元风险贷款用于科技企业。第五,科技保险还处在探索阶段,《广东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首次提出发展科技保险,试行并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目前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的产品的保险已经逐渐开展,比如由惠州市科技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推出的针对惠州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保险;而针对科技活动的保险和针对科技金融工具的保险则仍未有相关产品或案例出现。第六,科技金融环境基本上有效、开放的运行。目前,广东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正在全省展开,担保体系建设也在有效开展,针对企业管理人士的培训也开始逐步推进。挂牌在番禺节能科技园的广东省科技金融聚集区,是广东为加强科技金融环境建设的新举措。
(二)存在问题尽管广东在科技金融各方面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探索,但是步子仍不够大,所取成就与广东经济大省的地位仍不相符。目前,广东省在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工作机制、政策机制及效益评估方面的成效还不能满足广东科技企业技术升级和经济转型对金融的需求。广东科技金融发展遇到的主要问题如下:1.思想意识上有待进一步统一首先,很多人认为科技金融是市场行为,政府不应干预;因此,坐视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不理。其次,还有观点认为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抵押担保缺失、生命周期短这两个固有特点,政府必须全额出资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府完全不引导,不监管,大量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企业将很难生存下来;而另一方面,我们在一些地市调研中发现,有些地方的政府片面以为风投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唯一手段,因此积极成立风司;结果是:风投由于趋利避险本性都盯着上市企业,而上市公司并不缺钱;担保公司不搞担保,搞高利贷,地下钱庄;真正需要钱的中小企业仍然贷不了款。2.缺乏科技金融参与各方的顶层设计科技金融要想获得发展,必须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角色和利益,必须规划各参与方的参与模式。政府、银行、企业、保险、担保等各参与方应发挥什么作用?政府应在什么阶段介入?以什么角色介入?介入到什么程度?银行如何在现有体制下进行金融产品创新?保险机构应怎样配合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顶层进行设计。3.科技金融统计指标体系亟待构建市场上有大量的处于发展早期的科技企业融不到资,而同时又有大量的各种资本在寻求出路,引起错位的一个很大原因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企业、政府、机构都需要一个能洞察各方需求的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而缺乏科学可行的科技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和相应的科技金融结合效益评价系统是构建功能齐备的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的主要障碍。4.科技金融培训机制有待于分层次全面展开产业链要完整,需要创新链支撑,创新链要完整,需要资金链支撑,资金链要完整,需要熟悉资金运作过程的管理人士。而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往往都是企业开发人员,他们专注于技术研发,而不擅长营销、融资等商业模式;金融界人员不懂产业链,不懂科技规律,不懂知识产权,因此不敢放贷。这种困境彰显复合型人才的缺失,因此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应从人才培养上开始,金融人才应先了解产业链、创新链、才能开始去从事金融;而企业技术人员同时又是管理人员的应加强企业融资、营销等商业技能。
二、促进广东科技金融结合的对策
科技金融工作是一个涉及面广的系统工作,它的大力发展依赖于各参与方的主观积极性。随着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进一步明确了广东的金融强省战略,而科技金融也晋升为广东要大力发展的五大金融之一。因此,笔者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必须形成两个方向的合力,即横向层次的合力和纵向层次的合力在同一层面上,要通过协调机制、联席会制度等组织方式,充分调动科技厅、金融办、发改委等政府的工作积极性;要充分引导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参与性,让他们意识到参与科技金融工作并非政治工作,而是政府主导并规范的市场投资行为;要加大对科技企业关于投融资信息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创新创业的有利局面。在此基础上,各参与方要形成上下一致,上行下效,操作规范,监督有效的纵向同心协力模式;应明确目标、使命,运行机制,行动纲领。目前的很多做法只是个案,需尽快沉淀为机制,这样才能满足大规模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已有的实践表明,在科技金融发展的第一阶段,政府应责无旁贷,也要当仁不让地发挥绝对主导作用,否则科技金融工作就如一般散沙,互相推让,结果就是互相之间做做样子。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因此政府应在以下层面有所作为。首先,由政府全额出资扩大种子基金规模;条件成熟后再扩充引导基金规模,引导更多的民间、风投资本进入;根据实施效果再审时度势规划新型全资再担保公司。东莞在政府出资设立引导基金方面的实践有一定借鉴意义。其次,为银行准备风险准备金,为银行、担保机构提供工作补贴。第三,为企业分担责任,降低企业费用支出,搭建贴息平台。第四,当科技金融工作进入轨道后,政府应将工作重心转向完善监督机制上,这也是政府最应该做的工作。很多事情一旦上了台阶,就容易形成一窝蜂的局面,因此政府必须有效的监督、控制并引领发展势头。第五,科技金融发展中政府职能不能缺位,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更不能越位,政府行为必须懂得适可而止,准确把握范围与力度,这样才能发挥正面推进作用而不至于形成阻滞。
(二)完成科技金融发展顶层设计历史使命和基本目标是科技金融顶层设计的根本出发点。按照金融支持技术创新和技术产业化的本质要求,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从金融机构体系、中介服务体系、金融市场体系、政府组织体系和管理监督体系5个方面完成顶层设计。具体改革途径和相应举措呼之欲出:大胆探索金融产品创新、金融工具创新,鼓励多层次债券市场包括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引导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天使投资、对冲基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一切新金融模式快速发展,激发政府直投基金和引导基金的辐射功能,降低科技企业对银行贷款的过度依赖;大胆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大幅精简流程。
(三)尽快搭建功能齐备的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应尽早组织统计、银行、企业等相关领域专家确定科技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搭建一个能够整合企业融资需求、机构投资状况、政府专项基金政策、创新创业项目等信息资源的平台。平台应以构建金融机构信息和金融产品数据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概况数据库、担保机构担保信息数据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专利数据库等为基础,以提供贷款、担保、科技保险、风险投资、股权转让、上市指引等信息服务为核心,以银行、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个人投、融资为主要服务对象;然后逐渐扩展开发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衍生功能。
(四)逐步建立科技企业成长潜力评价机制和科技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对科技企业的技术可持续开发能力、产品市场竞争力、管理能力、营销能力等建立评价机制,有利于筛选并挖掘最有成长潜力的科技企业。另外,企业信用关乎一个企业的融资效率甚至企业的发展,因此应优先建立科技企业信用评级体系、评级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
(五)继续完善多种类、多层次资本市场协作机制首先,基于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需建立由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体系,体系应由政府参股或控股的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等构成;也可以尝试建立风险池或建立风险准备金模式,进一步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同时应充分发挥保险的平衡作用,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对科技企业的服务范围。其次,规划建立科技支行。农行江苏分行成立的科技支行,施行“四新定位、五专运作”的独特模式值得广东借鉴。所谓“四新”即是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新金融模式、服务新企业和研发新产品;所谓“五专”即成立专营机构和专业团队、推出专属产品、制订专业流程、设立专项补偿。
(六)探索开发科技金融产品技术入股、股权转让、新三板交易等尽管已经提出一段时间了,然而在实践中却推广困难,比如技术入股中的技术如何定价,股权转让之后的股权退出方式等问题都没有较好的操作指引。由于科技金融的问世是为了解决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某个特殊阶段的金融支持问题,因此它必然区别于一般的金融,有其特殊性,对此视而不见将会在操作层面遇到很多问题。对已有的科技企业融资方式,无论担保、抵押、还是租赁等,必须以一种新模式出现。前文强调过,由于科技金融面向对象的特殊性,科技金融产品也应按照功能进行细分。
科技金融论文范文第2篇
目前,国内外学者均对金融支持科技创新进行了相关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其中,经济学家Schumpeter(1912)首先提出了信用创造论,他在他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专门分析了信用与资本形成过程,将信用创造论置于他的“创新理论”中,即通过信用扩张创造资本,实现创新。此外,他还系统地研究和论证了货币、信贷、利率等金融变量对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影响,认为那些功能齐全的银行可以通过判断和支持那些具有创新生产发展能力的企业家的方式推动科技创新发展。而Curley(1960)等则从商业银行系统角度,研究了银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作用。GoldSmith(1969)的研究指出金融机构在墨西哥快速工业化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King,Levine(1993)等以Sehumpeter为基础,提出了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具体方法,如选择创新企业和项目、增加信贷投入、分散金融风险、披露预期利润等。Stulz(2000)认为,通过对创新项目的监控,银行能够较可靠地根据项目进展及其资金需求情况来为创新项目提供额外的资金支持,因此银行在为需要分阶段融资的创新活动提供外部融资方面更为有效。以上学者的研究集中于银行系统对科技创新的影响,国外也有学者研究风险投资对科技创新的作用,Saint—Pau(l1992)从金融市场风险角度出发,提出了金融与科技融合的有效方式,如鼓励和支持那些发展潜力较大的经济主体使用生产率较高但具有一定风险的生产技术,从而有效推动其技术进步,提升其经济利润。Kortum和Lemer(2000)通过调查法进行了相关研究分析,他们选取了美国20个产业1965-1992年的生产数据,系统地分析和考察了风险投资与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其研究结果表明,在某一产业中,风险资本投入量与专利数量呈正相关性,即在一定情况下,专利数量会随着风险资本的增加而上升,其效应是普通R&D的3.1倍。Hellmann和Pur(l2000)选取了美国173个高新技术创业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以产品市场策略和企业的融资策略为重点,研究了风险投资与产品上市周期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风险投资的介入极大地减少了产品上市的时间,对创业者而言更是如此。Romain和Pottelsberghe(2004)则认为与大公司的R&D相比,风险资本可以通过科技创新和融资两种渠道拉动经济增长。此外,还有一些学者站在资本市场的立场上,系统地分析和研究了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RobertE.Hal(l2001)、PatrickBohon、XavierFreixas(2000)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资本市场便利了人力资本的价值实现,促进了科技创新的发展。ThomasHellmann、ManjuPur(i2000)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资本市场推动着科技创新的产业化。世界银行在2001年进行了一项专业研究,即《金融与增长:动荡条件下的政策选择》,这项研究进一步证实了金融对经济增长和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Chou(2001)等研究了一定时期内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对科技创新的影响,即金融创新可以极大地提升生产率,加速科技创新。佩蕾丝则在其《技术革命与金融资本》一书中提到了人类史上的几次科技革命,他认为在科技革命成果的转化过程中,金融发展和制度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金融资本对于科技创新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2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存在的问题
2.1融资环境问题融资渠道窄、融资限制条件多、融资成本高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因素。目前,中小企业在国家银行贷款的比重仅为222.5%,这与其实际经济贡献量严重不符。融资环境直接影响着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决定着其实际融资成效。我国现行的市场化金融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直接影响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当前,很多大型商业银行将大型国有企业作为其主要融资服务对象,积极为其提供发展资金,以推动其发展壮大。而中小企业受自身限制,一般规模较小、资金不足、技术能力薄弱,还款周期较长。因此,银行出于自身经营安全考虑,往往不愿为其提供融资服务。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制定了相应的融资发展政策,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还成立了专门的金融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项金融服务,以保障其健康长效发展。在此方面,日本具有丰富的发展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目前,日本共有五家金融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特色化金融服务,贷款条件和限制较少,受到了企业的一致欢迎和好评。此外,日本在政府的主持和支持下还成立了专业的担保机构,积极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增加了中小企业从私人银行融资的机会。
2.2融资渠道问题当前,很多中小企业都存在融资渠道单一问题,其融资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无法满足其实际融资需求。创业板市场现在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其总体规模较小、发展速度缓慢、交易主体不活跃,严重影响了上市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受场外市场和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限制,我国的资本市场的金融服务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服务层次较少,难以为处于成长时期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帮助。
3金融支持科技创新解决对策
3.1加大对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加快建立商业银行信贷创新机制可以有效地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推动企业高速发展,提升其科技水平。针对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特点,我国可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服务风险评估机制,针对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科学的解决策略。此外,我国还可以鼓励商业银行进行金融体制创新,提高其金融风险承受能力和应急能力,简化融资流程,提升中小企业的满意度。另外,银行还可以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科技企业的风险特点、融资需求、融资能力进行金融产品开发,设计和推出符合企业实际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同时,我国还要加强金融政策宣传推广力度,鼓励企业积极进行科技创新,采用产权质押贷款的方式获得贷款。
3.2积极拓宽科技创新的融资渠道各商业银行金融机制可以立足其发展实际,进一步优化其融资结构,科学设置其科技创新贷款审批权限,提高其工作效率,力求为企业提供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同时,商业银行可以尝试将信托投资、债务融资、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较为系统完善的科技创新融资体系,制定综合金融流程服务“一站式”制度。那些具备债券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其信息服务和承销便利,设立专业化融资信息平台,以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此外,政府部门应重视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企业科技创新,创造良好稳定的地区经济发展融资环境,密切经济和科技发展间的关系,成立一批服务功能完善的社会金融中介机构。信用担保体系是创新活动和科技产业化的另外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由于中小企业大部分是民营企业,企业的信用情况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主的个人信用。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担保机构在推动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作为沟通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桥梁,使两者之间的利益重叠,因此加强担保机构的建设对中小型科技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4总结
综上所述,积极拓宽科技创新融资渠道,建立健全相关融资保障机制可以有效发挥金融机构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同时,在进行投融资平台建设时,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发挥其经济职能,及时推出相关优惠政策,并坚持以科技金融的手段优化财政科技支出结构,发挥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引导、辅导和督导作用,引导科技银行,科技保险,创业风险投资等金融机构参与科技创新,更好地利用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科技金融论文范文第3篇
江苏科技金融产品供求适应程度的调研分析
调查样本选取与评价方法为了获得现实数据,课题组于2012年3月到5月在江苏省内选择140家样本科技型企业和60家样本金融机构,采取问卷调查与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工作。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200份,收回167份,其中有效问卷152份。调查问卷采用李克特量表法(LikertScales),问卷中每个小题给出备选答案,将重要程度分为6个等级,其中5是最为重要原因,4是比较重要原因,3是一般重要原因,2是一般原因,1是不重要原因,0是不是原因。将普遍程度分为5个等级,最普遍为4,比较普遍为3,一般普遍为2,较少为1,没有为0。被调查者根据自己的判断打“√”。假设发放n份问卷,回收k份,令zij表示被调查者j对重要程度或者原因i的判断值,j=1,2,...,k。则原因或普及程度i的均值和标准差分别为:z—i=∑kj=1zi,j/k,σzi=∑kj=1(zi,j-z—i)2/(k-1槡)。科技型企业对科技金融产品的运用如表1所示,被调查企业使用的比较普遍的科技金融产品有:科技贷款、创业投资、政府财政支持;使用的一般普遍的产品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债券、科技保险、科技担保;而对天使投资、高新技术产权交易、创业板和中小板等科技金融产品企业的使用较少。江苏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比较突出当前大多数科技型企业还处于初创、成长阶段,普遍存在融资需求,其中融资缺口在100~500万元的最为普遍,融资缺口在100万以下和介于500~1000万元的比较普遍。由于融资缺口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企业自有资金积累和所有者再投入,以科技银行、创业风险投资为主的科技金融产品对企业的支持力度仍比较有限,企业融资困境未得到根本改善。通过对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见表2),企业信用评估水平较低且物质担保匮乏、创业投资发展程度不够、担保体系不发达、银行缺乏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是造成科技型企业融资难的比较重要原因;企业投资项目风险太大、投资者对企业项目不太熟悉、天使投资发展程度不够、科技保险创新不够、政府支持力度不够为一般重要原因。
江苏科技金融产品创新与科技融资需求的适应能力评判
科技金融产品基本满足了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大致会经历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最后进入衰退期,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差异较大,因而每一个成长周期都有其特殊的融资需求。目前,江苏科技金融产品创新能基本考虑到不同阶段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科技金融产品供给(见表3)[2]能基本满足科技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科技贷款、创业投资、政府财政支持得到比较普遍的应用近年来,江苏省在完善各项科技金融政策的同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2010年科技投入达到840亿元,2011年突破1000亿元。科技支行在全省各地积极设立,为科技贷款创新提供更好的平台。科技信贷产品创新丰富多样,既有科技贷款抵押物的创新,如专利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理股权质押贷款等,又有支持创新创业企业的独特产品,如“创业一站通”、“科技之星”、“科贷通”等,较好地适应了科技型企业信贷融资需求。与此同时,创业投资积极助推新兴产业发展,其资本来源由最初的政府出资为主,逐步发展到企业、民间及外资的多渠道投入。截至2011年底,全省创投机构数量已达280多家,资金规模逾400亿元,累计投资项目1292项,实际投资149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科技债券、科技保险、科技担保逐渐拓宽应用范围2007年以来,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速,包括政府主导型、券商培育型、信托保险公司型、商业银行型及民营型的私人股权投资体系正在逐步建立,积极支持成长期和成熟期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债券的应用范围逐渐拓展。2010年9月,江苏省首单中小企业募集票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中小企业2010年度第一期集合票据”正式发行。截至2011年,全省共发行4期集合票据,共为15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募集资金12.1亿元。科技保险积极迎合科技型企业需求,自试点以来,险种涵盖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软件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产品责任险、环境污染保险、专利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等,基本满足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3]。此外,科技担保产品与科技贷款产品相结合,提高企业信用水平,增强了企业获得贷款的能力。天使投资、创业板和中小板等融资方式的作用逐渐显现随着创业、创新环境日益优化,天使投资人队伍持续壮大,天使投资的网络不断完善,天使投资家和创业者间逐渐架起互通有无、畅通无阻的投资渠道,使得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展。同时,创业板和中小板市场也成为江苏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的重要平台。目前,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中,科技型企业占比超过75%,在创业板市场正式上市的公司数达近30家,位居全国榜首,创业板对科技型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在逐渐显现。z科技贷款产品尚不能满足科技融资需求主要体现在:一是科技贷款产品额度小、期限短、成本高,限制了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科技贷款额度大多在500万元以下,且大多数为短期。利率也至少比基准利率高1百分点,融资成本较高。二是科技贷款的抵押担保不符合科技型企业需求。银行出于评估技术专业性不足和安全性考虑,接受的抵押品仍局限于有形资产,对动产和知识产权的质押限制较多,而科技型企业在初创期的投入往往为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物化抵押品十分缺乏,这极大地降低了其直接向银行融资的成功率。因此,尽管目前银行对科技型企业贷款总体规模有所增长,但由于一般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非常少,使得科技型企业在高技术开发立项上受到限制,甚至大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高科技项目也难以实现产业化和商品化。创业投资规模小,推动科技创新动力不足虽然创业投资发展较为迅速,但其对科技型企业支持作用有限。一方面,创业投资规模偏小,投资方向有待调整。2001—2010年间江苏实现的创业投资额仅为10.4亿美元,远小于京沪两地的投资额,且投资主要集中于初创期,投向高新技术产业的比例不高,甚至部分创投资金流向股票、房地产等市场。另一方面,创业投资活力不够、退出机制不健全。合理的高收益难以变现,投资也难以流动进行再投资,这些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发展,也使创业投资机构发展缓慢,最终影响到科技型企业的发展。资本市场发展缓慢,直接融资步履维艰虽然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企业逐渐开始放开,但2012年12月第6期对于科技型企业而言,直接上市融资仍然存在不少障碍。就股票市场而言,无论中小板还是创业板,上市门槛仍然偏高,而且时间长、费用高,而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又极为迫切;并且部分科技型企业尚不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经营管理不规范,无法达到上市融资的要求。与此同时,科技债券市场发展缓慢。在债券结构上,国债仍占据主导地位,企业债市场相对弱小,而科技债券更是刚刚起步;在发行条件上,对科技型企业的限制过多,使得发行主体仍局限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在债券品种上,仍以中长期债券为主,短期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很少,特别是缺乏有助创新型企业融资的高新技术债券和垃圾债券[4],凡此种种表明科技型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的空间仍然十分狭小。4科技保险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产品创新有待提高科技保险业务试点以来,引起了科技型企业的关注,然而由于是新生事物,科技保险的市场接受度和认可度还较低,实际承保的企业较少。这一方面是由于保险业对科技风险的认识、风险管理工具的掌握及服务能力方面还存在不小差距,以致目前科技保险保障范围相对需求而言仍较窄,产品创新能力不足、险种少。另一方面,是科技型企业对风险管理的认识及需求不足,对科技保险产品缺乏应有的认识,导致企业怠于使用科技保险产品。政府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提供的科技融资支持体系不完善目前,在江苏科技金融创新体系中,政府各职能部门间自成体系、条块分割,导致了部门间的信息相对封闭。科技担保平台、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估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和信息服务平台结合不紧密,没有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应有的资源共享作用。政府对科技型企业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财政引导基金能力有限,税收政策向科技型企业倾斜不足。此外,科技担保机制不完善,信用评级体系仍不健全。这些都使得科技型企业获取资金的能力十分有限。
提升江苏科技金融产品适应科技融资需求能力的对策
科技金融论文范文第4篇
1.1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相对量不足,农业投资强度偏低农业科技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必然要求财政资金在农业科技创新中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各级财政部门把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放在了突出位置,加大了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了较有力的保障。但是,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的绝对量虽然逐步增加,相对量仍然不足,农业科研政府投入占农业生产总值的比重即农业投资强度偏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研究表明,当一个国家农业科研投资占农业产值比重大于2%时,该国农业科技才会出现原始创新,农业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才可能协调发展。我国农业投资强度远低于该投入水平,尤其是地方财政可支配的资金不多,民生工程建设等其他方面的支出压力又比较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相对就显得力不从心,资金到位相对较低。
1.2财政对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补贴很少,降低了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意愿由于农业科技创新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而且在创新的每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同时还要应对可能出现的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种风险,因此,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需求不仅规模大,而且占用时间长,具有较高的风险,一旦创新失败,就无法偿还资金。而金融机构的逐利性、安全性的特点使得其不愿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融资支持,金融机构惜贷现象比较严重,从而使得一些发展前景好的农业产业项目和新技术推广项目由于缺乏资金难以具体实施。而我国财政资金对于金融机构的这种活动的补贴很少,不能很好地激发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意愿不高。
1.3金融产品的供给与实际需求不相匹配
1.3.1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品种少目前,虽然部分金融机构把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作为了信贷扶持的重点,但是由于农业科技创新的周期比较长、风险比较高、收益不确定,往往很难得到充足金融资本的支持,大多数金融机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或者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特点开发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主要是提供贷款,而且所提供的贷款品种单一化。同时,这些贷款还需要提供以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为主的抵押物,使得许多承贷主体难以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农产品抵押贷款等与农业科技创新相关的贷款很难获得金融机构支持。
1.3.2金融产品的期限与实际需求不匹配农业科技创新的周期一般比较长,如一般情况下一个农业新品种从研发到广泛推广需要大约7年左右的时间,但是现有的金融产品多是短期小额的流动资金贷款,或者是针对大项目的长期贷款,与农业科技创新周期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几乎没有。再加上银行贷款程序复杂,贷款条件严格,许多承贷主体满足不了银行的条件,很难获得银行的融资。
1.4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渠道狭窄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国家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也逐步增加。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是仍然不足,政策性金融的贷款门槛相对比较高,商业性金融贷款条件严格,而且发放贷款时有着明显的倾向,倾向于农业龙头企业,证券市场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创业板和中小板主要支持科技含量高的农业企业,国内上市的农业企业数量较少,而且这些上市企业缺乏投资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农业保险品种还不丰富,风险投资发展缓慢,投资主体单一,这些都使得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渠道狭窄,融资困难。
1.5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缺位农业科技创新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创新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这削弱了投资主体对农业科技创新进行投资的积极性,使得农业科技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农业科技创新的这种高风险需要有良好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来防范和化解。但是,目前我国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缺位,无法分散风险。一是能够转移分散风险的保险的作用未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窄,险种少,同时由于存在补偿范围认定难、农民参保意识薄弱等问题,农业保险发展缓慢。农业科技创新保险存在更高的风险、更大的不确定性,开展业务也更艰难,一旦出现风险,金融机构只能自己买单。二是担保体系建设还不完善。担保能够起到放大资金的作用,但是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担保体系还不完善,担保机构承担风险过大,资金规模过小,财政支持不到位,都使得担保体系不能满足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对担保的要求。
2农业科技创新的财政金融支持建议
2.1加大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的引导和资金撬动作用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科技创新都离不开财政的鼎力支持。因此,为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我们需要不断加大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确保增量和比例均有提高,并且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农业研发投入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投入占农业增加值的比。但是,增加财政投入并不是把资金投入所有农业科技创新环节和领域,财政应重点支持基础研究领域,中央财政在加大对基础研究支持力度的基础上,以资金配套等多种形式引导和带动地方财政加大支持力度,改变地方财政由于注重短期经济效益而对基础研究投入不足的局面。同时,要充分调动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入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对农业科技的投入。例如,可以通过无偿资助、财政贴息、创业投资引导、以奖代补、经营参股、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的注入,使农业科技资金投入渠道多元化。此外,通过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不同的扶持,充分发挥财政的引导和资金撬动作用,探索财政资金的金融化运作方式。一方面财政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降低农业科技企业的风险,增强其融资能力,提高农业科技企业对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另一方面财政通过对扶持农业科技企业的金融机构进行贴息、给予税收优惠、补偿其为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所造成损失等方式激发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意愿,从而使财政资金更大范围的发挥作用。
2.2创新金融产品和模式,满足农业科技创新的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要优化农业科技贷款的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同时,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农业科技创新对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一是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品种。扶持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必须把自身的特点和农业科技创新对产品的需求结合起来,设计出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特征的产品品种。例如,针对农业科技创新周期比较长的特点,设计出与农业科技创新在时间上相匹配的贷款品种;针对农业科技企业一般抵押物比较少的特点,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扩大抵押物或质押物的范围,探索以农业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抵押或质押进行贷款的信贷产品;对一些信用等级较高、有还贷能力的农业科技龙头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信用贷款。二是适当放宽对农业科技创新的信贷限制,如对贷款对象资产规模的要求、抵押物的要求等等。三是探索实践多种贷款模式,如对于规模比较大的贷款,可以联合几家银行通过银团贷款提供支持;对于一些中小企业,可以用企业联保贷款、企业互保贷款等方式;针对处于供应链上下游的农业科技企业,可以发放供应链融资贷款;探索开发“银行+保险+担保”、“银行+保险+财政补贴”等多种贷款模式,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增信融资。在不断开发新的贷款模式、金融产品的同时,要注意对这些模式和产品的推广,进而推动金融资本与农业科技创新的融合,满足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需求。
2.3拓宽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渠道一是政策性金融要加大支持力度,扩大支持范围。政策性金融应该主要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及基础农业科技发展等相关的项目,这些项目一般属于国家优先发展领域、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较高的社会价值,但是由于建设周期长,财务风险高,商业性金融一般不愿意介入,需要政策性金融的大力支持。政策性金融要扩大所支持的项目范围,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满足承贷主体的资金需求。二是商业性金融要适当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允许贷款利率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不断创新信贷品种,加大对农业科技企业等承贷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三是通过财政贴息、担保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商业资本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四是支持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竞争力强、运作规范、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农业科技企业通过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并且对已上市农业科技企业,采取各种方式鼓励他们做大做强。五是完善风险投资体系,扩大风险投资规模,通过政策优惠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农业科技创新,增加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来源。
2.4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一是规范发展保险市场,创新保险险种。保险作用的发挥能够有效化解风险,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开展,还可以引导更多的资金流入,优化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环境。因此,要不断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保险的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的农业科技创新保险体系。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提高开办农业科技创新保险的积极性,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农业科技创新保险的认知。同时,要鼓励保险公司探索研发适合农业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农业科技创新保险险种的开发要体现差异性、个性化,要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各个环节的特点、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的开发保险产品,并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服务。二是推动担保体系建设。可以通过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注入担保机构,扩大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提高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通过组建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分散担保机构的风险,充分发挥再担保的增信、分险功能,提高担保机构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担保支持的积极性。
科技金融论文范文第5篇
(一)市场不够完备,单项政策发挥作用打折
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需要一套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支撑,包括担保、保险、创投、股权等市场和信息甄别、知识产权评估机制等。在政策层面,需要包括人才、土地、资本、产业、财税、工商以及知识产权等各方面的政策配合。仅依靠财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而缺乏完善的金融服务市场和其他相关政策的配套支持,会降低财政支持政策的效果,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有序发展。在市场不完备的背景下,财政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的协调配合方面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这主要是政策之间很难做好协调配合,单项的支持政策较难发挥应有的作用效果。例如,财政贴息制度在缺乏商业银行主动性意愿的情况下,财政贴息制度的实施效果就并不明显。此外,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即使财政支持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资本支持,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取金融服务也会遇到困难。
(二)缺乏全国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
目前,我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并不健全,没有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全国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特别是能够直接发放政策性贷款的机构,而仅有的一些政策性担保机构和政策性产业基金作用非常有限,并不能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
(三)财政支持体系缺乏通盘考虑,支持针对性不足
我国财政科技支出的结构存在着失衡,针对性不够,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大,而对公共产品类型的支出则存在很大的不足。这样的支出结构会造成财政科技支出的针对性不够,同社会资金投入覆盖重叠,从而降低了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对于科技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例如,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成立属于各省独自管辖的领域,但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属于全国甚至全球的,其业务存在集中于一些市场前景好的领域,没有形成差异化和专业化的业务模式,降低了财政资金整体使用效益。
(四)财政支持科技金融的重点选择有所偏差
目前,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重点是担保体系建设和科技信贷,但实际效果不佳。从银行方面考虑,小额贷款、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都较高,经济效益差。一旦资金面趋紧,首先会缩减科技小额信贷。从政府角度考虑,科技信贷与政策性担保都需要政府长期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其对财政依赖性较大,且越是经济形势欠佳,财政收入趋紧时,支出要求却越高,财政压力越大。从科技型中小企业角度看,科技信贷抵质押或反担保物欠缺,可贷款额度小、期限短,通常年内(资金需求时限内)难以有效解决企业的长期资金需求。从担保机构看,资本金有限,科技企业的反担保物欠缺、风险收益不对称,作为主营业务是不可持续的。这些因素决定了科技担保与信贷在支持科技企业融资方面的效果是有限。综合来看,资本市场融资特别是区域性股权资本市场融资,应该是科技金融体系发展的关键,也应是财政支持的重点,但目前这方面的相关支持政策不多且力度不大。
(五)财政科技支出的持续性不强和管理不佳
科技创新包括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不同的阶段。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其过程比较长,需要持续性的投入。但财政科技支出往往很难持续发挥作用,其更多的是一次性投入,持续性不强。且对不同阶段投入的资金管理不佳,缺乏有效的绩效管理。绩效管理理念缺乏,存在重立项、轻绩效问题,战略性综合性绩效评价和机构绩效评价开展少,评价结果运用不充分,项目绩效评价流于形式等问题。(六)财政对于科技金融发展的支撑条件投入不够。科技金融市场发展完善需要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大量专业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等提供支撑,目前我国服务于科技成果定价、评估、转移的市场、机构等尚不完善。虽然各项专项资金中虽然明确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但规定过于原则,也没有专业化的运行机构,财政对这些支撑科技金融发展的基础条件投入不足,难以较快速地改善支撑科技金融系统发展的基础状况。
二、构建和完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的对策建议
总的来看,我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是基本完善的,但是由于上述的缺乏政策性机构、市场不完备、统筹考虑不足等,使得该体系还有着调整完善的空间。财政支持是多种支持方式和支持渠道的组合搭配,只有各方方式和渠道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实现良好的政策效应。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应按照风险共担、服务多元、财务可持续、规则简化、政策差异化的原则,在政策缺失部分创新供给,逐步完善构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并对原有的支持政策部分,不断优化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益。具体来说,我们建议从完善组织机构、培养市场主体、建设服务平台和引导创新服务等四个方面来构建完善我国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
(一)构建完善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机构
1.支持成立国家级的科技银行。2009年来,我国各地科技支行、科技分行和科技银行的相继出现,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具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但是这些科技银行都是立足于区域,服务范围有限,并且科技银行可能存在服务领域集中的问题。再由于科技银行始终是商业银行,即使在有财政资金给予贷款补贴的情况下,基于自利考虑,也不一定愿意给予一些科技企业和科技创新项目贷款。这种情况下,以财政资金出资成立国家级的政策性科技银行显得就有必要。国家科技银行可以在几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直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项目提供低息贷款、甚至无息贷款;二是为支持科技金融体系建设的项目,如科技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知识产权评估系统构建等提供资金支持;三是能够实现国家创新战略,统筹协调全国的科技项目获取金融支持。国家级的科研银行在全国开展业务,并在统一的事业部研究安排贷款项目。
2.支持建立在国家层面设立再保险机构。目前我国的科技保险主要立足于区域,服务于区域内的企业。一般来说,同一个区域内会聚集相似的企业,这就造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同质。如此,风险将会聚集在保险企业方面,保险企业不得不要求较高的保费。鉴此,通过设立政府完全出资或者政府参股的国家级的政策性再保险机构,为科技保险提供再保险,分担保险企业风险,消除保险企业的后顾之忧,推动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将十分必要。国家层面的再保险机构,可能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在不同领域进行风险匹配,改变风险结构、化解风险,从而降低科技保险保费,让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获取更好相关服务支持。
3.支持建立区域性金融服务机构。大型商业银行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方面是有明显缺陷的,其不如区域性的、专业性的中小金融机构。而在我国,县域银行、社区银行缺失,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科技型企业上专业化程度不够,科技性专业机构数量又十分有限。在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建设方面,财政资金大有可为。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基建专项支持、参股等形式,充分调动银行、风投机构、证券公司、担保公司、行业协会、高科技园区、中介机构以及企业等各方面资源,积极构建区域性的金融机构。
(二)培育金融服务主体,促进多样性科技金融服务市场发展
1.加大财政奖励、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的力度,提升风险投资机构的市场生存力,鼓励机构创新,丰富投资者结构。活跃繁荣的科技金融市场存在的前提是在市场中必须存在足够多的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以契合不同融资需求的科技企业。因此,培育和支持不同类型的风险投资者,提升其市场生存力,扩大投资者范围,是活跃繁荣科技金融市场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应进一步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提供包括利差补贴、特殊费用补贴、业务贴息等方式对参与科技企业投资的商业银行、创业投资公司、天使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金融租赁企业、信托机构、产业投资基金等按照其开展科技金融相关业务的年度规模给予合理的补助,对年度业务增长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的适当财政奖励,风险投资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以激励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参与科技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和增强机构自身的市场生存力。鼓励现有金融机构设立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专营服务机构,推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等更具专业性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设立和业务开展,对这些新兴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创设与发展给予更为优惠的财政奖励、风险补偿政策。
2.应用财政奖补,培育和发展股权交易市场,特别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和市场体系。科技金融资本市场是我国构建科技金融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是盘活科技金融资本,活跃科技金融市场的加速器。目前,我国场外股权市场对多数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来说,门槛较高,并容纳的企业数量有限。进一步推动适应更广泛科技型企业的场外交易市场(类似美国的信息公告栏市场、粉红单市场)十分必要。2013年1月16日,全国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京揭牌,预示着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从小范围、区域性市场开始走向全国性市场运作。但由于这些市场在建立初期交易的活跃度和规模有限,没有足额的佣金收入维持市场的存续和发展。因此,在构建初期应从公共产品的角度对培育运营这些市场的实体给予财政补贴和奖励支持。除了股权交易市场外,为了进一步推动科技金融资本的流通,鼓励包括科技信贷、科技债券等流通市场的建立。同时鼓励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以推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交易,从而更好地适应不同财务特征的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对于这些市场的建立,同样应从公共产品的视角在构建的初期给予财政支持。
3.完善顶层设计,转型引导基金方式,运用市场化FOF支持创投机构。根据ChinaVenture投中集团统计,2006年至2012年全国各级地方政府成立引导基金近90支、总规模超过450亿美元,参股子基金超过200支。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引导基金致力于推动地方创投行业发展及中小企业融资,但随着VC/PE市场的成熟,引导基金所扮演角色也略显尴尬。在政府引导逐步让位于市场配置的趋势下,政府需要从顶层设计入手,从新给引导基金在中国VC/PE市场中角色进行定位。目前,在众多政府引导基金中,部分已经开始了市场FOFs尝试,比如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苏州创投)、浦东新区引导基金(浦东科投)、成都高新区引导基金(银科创投)等。在现实实践已经开始的情况下,政府要进行大胆的顶层设计,在把握引导基金承担一定政府引导职能基础上,放开对引导基金的限制,逐步实现引导基金转型为市场化FOFs,通过FOF模式支持市场中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创投机构。通过支持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创投机构,增长培养市场化的金融服务主体来间接实现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目标。
(三)加快建设各类别、各层次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1.支持建立全国性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信息交流平台。目前,在我国科技型企业较为集中,科技金融资源较为集中的部分区域和城市已经建立了推动科技型企业与科技投资者接洽对接的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在公共服务平台上的集中展示与交流,撮合科技型企业与投资者间投融资意向的达成。这些区域性的公共服务平台在促进地方科技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结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资源通常是地方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动用区域资源建设而成,难免存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自我服务意识”,区域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交流机制,限制了科技型企业和投资者在一个更为广阔的平台和市场中上进行投融资的双向选择,增加的投融资双方的交易成本,形成了典型的市场分割行为。因此,有必要动用政府资源从资金、技术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整合分散在各个区域的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全国联网建立全国性的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体系、服务体系、网络环境三个层面的跨区域整合与互动,为科技企业、金融机构所提供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服务体系,形成全国性的科技企业投融资大平台、大市场,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科技部、财政部可以为此单独设立专项资金推动大平台建设和建设初期的日常维护,待市场形成气候时,通过会员制收费方式为主并辅以财政补贴解决平台运营维护资金需求。
2.以政府采购等方式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市场体系是提升科技金融市场运作效率、增强透明度、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重要基础。但是,市场化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收费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而言是一笔不小开支,从而降低了金融资本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可得性”。因此,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部分优质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组织,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包括财务会计在内的相关科技金融配套服务。这些服务本身又提升了科技型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的认可度,从而增加了科技小微企业的获得融资的可能性,降低融资成本。而政府采购本身也增加了中介组织的收入来源和稳定性,成为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市场的重要力量。目前这种做法在上海等地区已经采用,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3.设立政府专项资金推动全国性科技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目前我国权威性的征信体系主要是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登记咨询系统,其信息量和企业覆盖范围远远不能满足科技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大多数科技型小微企业并未纳入人行的征信系统,并且人行的征信系统的信息量通常仅局限于一般性的企业财务金融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科技企业融资而言是不足的,例如缺少关于科技企业的技术认证等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又恰恰是科技企业融资不可或缺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单独建立有关科技企业征信系统,这一系统可以在人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独立出一个子系统,也可以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完全独立开发出一套系统。财政、科技部门应从公共服务的角度设立专项资金对这一全国系统及地方子系统的数据库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人员培训和业务开展提供资金支持,并联合其他部门(税务、工商等)实现数据信息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以使金融机构能够更高效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并能持续关注、跟踪科技企业的发展成长过程。
4.以政策性金融推动科技担保和保险体系建设。科技保险与科技担保体系是我国目前科技金融体系的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不仅有实力的机构较少,服务能力有限,而且服务的成本也较高。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动科技保险与担保体系的发展。通过政策性金融的方式带动商业金融保险与担保机构共同服务科技企业是发展壮大科技保险与担保市场体系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设立政府完全出资或者政府参股的政策性再保险和再担保机构,为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科技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提供再保险和再担保业务,以政府信誉和资金,降低商业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科技保险和担保业务的顾虑,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创新险”、“新产品开发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品种,不断丰富间接融资担保和直接融资担保服务。
(四)激励引导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
运用政采、补贴、风险补偿等多种财政支持方式鼓励科技金融服务创新。科技型企业的差异化决定了科技金融服务的多样性,从而决定了科技金融产品在标准化服务的基础上又必须通过各种金融产品的有机组合满足科技企业的差异化融资需求,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不断推进服务创新。但是,创新必然存在风险,金融机构的创新必然会引发风险损失,较高的创新成本降低金融机构服务科技企业的积极性。因此,从支持科技发展、推动科技金融服务的角度看,政府部门应通过不同方式来支持金融机构的科技金融服务创新行为。
1.改进科技财政支出资金管理,提高支持科技企业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在立项环节,引入行业专家筛选和金融机构筛选相结合的机制。在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领域立项阶段,政府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技术筛选,同时引入市场金融机构进行经济筛选,结合两者筛选结果,确定立项项目。二是推行财政资金后资助方式。后资助方式对由企业为主承担,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并经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预期可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结束或完成后,经审核、评估或验收,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三是引入行业自评管理,严格产出管理考核。建议利用行业组织,结合高校专家等资源,开展行业内部企业项目自评管理,行业专家对相关企业和项目进行指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资助项目产出管理的主要依据。
2.规范政府引导基金的政策定位和运作模式,积极培育天使投资。种子期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最大的阶段,也是VC、PE等不愿投资的领域,因此政府需要特别关注这一阶段的金融环境和支持环境。在政府引导基金转型FOF的同时,保留并规范部分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通过引导基金来纠正“市场失灵”。政府引导基金应采用预算内资金等资金来源,以事业法人的形式,不应以盈利为目的。严格限定政府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政策定位,将其限定在支撑一些早期的、前端的、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政府有意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等关键领域,或者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早期的创业企业。
3.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联合担保平台,并应用财政补贴和奖励等方式推动银保联动和投贷联保。由于我国担保行业本身规模偏小、风险收益不匹配、发展不成熟等因素的作用,使传统的信用担保不能有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各地可在借鉴杭州市信用联合担保机制探索的基础上,克服传统担保机制的缺陷,成立专门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科技担保公司,利用政府科技专项提供的政策性担保资金,通过政、银、保合作联动,基于风险和收益的对等原则,创新设计担保融资品种,在政府、担保公司和银行之间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摊比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的担保融资服务。
4.通过利息补贴、创新奖励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等金融产品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集合票据和债券都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研究探索全国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是一个金融多样化的创新方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搭配在一个区域内未必能有较好效果,如果能够考虑将全国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和收益在全国内搭配或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另外,以产业链金融为纽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和收益放在其所处的产业链中来综合考量,通过上下游的优质企业的担保来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这些显然都需要金融服务机构大胆创新,提供新的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应用利息补贴、财政奖励等方式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
5.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将科技企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与商业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实施联动。在政府采购中,需要注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和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重要作用,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来看,可以探索下列政府采购方式将政府采购同金融服务联动起来:建立所支持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推荐目录。目录应涵盖国家确定支持发展的行业产品,如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含水处理、大气污染控制、固废物处理、环境监测等)、新能源及节能减排、医疗卫生(含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信息通信设备、行业信息化系统等,以及适于部队采购的产品等。对目录中产品进行招标,确定提供政府采购的中标科技企业,建立采购企业名录,将名录定期向社会。对支持名录中所列企业的金融机构给予业务补贴等,鼓励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名录企业创新发展。
6.创新财政支出方式,服务科技企业科研发展。依托当地科研服务平台、高校资源等,政府通过向科研机构、服务平台集中采购,设立创新券、科技券等,向企业免费发放。科技券是由财政部门兑现的一种“有价证券”,科技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申请领取。政府设立审查批准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审核企业情况,确定发放对象。
7.通过政府引导基金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可以弥补中小型科技企业由于自身“风险大、资产抵押少”等特征难以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缺陷。通过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作为中小型科技企业创建时的资金来源方式,同时结合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可以对中小型科技企业进行信用识别和风险评估,消除信息的不对称,较低交易的成本,更容易融得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财政资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其一是可以通过政府引导基金,采用FOF的形式支持创投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资金支持,在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其二是应用政府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这种模式下,财政资金的支持不仅是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资金支持,更重要的是通过审慎挑选财政资金支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管理发展,从而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
科技金融论文范文第6篇
1.发展成效一是构建科技金融工作体系。2011年,江苏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适应创新型省份建设要求的新型科技金融体系。江苏省科技厅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已与20多家省内金融机构、10多家境内外金融投资机构建立工作联系。二是推动科技信贷持续增长。江苏发挥省科技信贷增长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等带动作用,引导市、县建立相应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资金。2011年,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科技企业发放贷款近7亿元,比2011年增长35%。全省科技企业贷款超过4500亿元。三是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江苏省辖市和省级以上高新园区全部建有创业投资机构。全省创投机构超过300家,管理资金规模达650亿元。加快科技企业上市步伐,2011年全省新上市43家企业,60%是高新技术企业,其中创业板新增上市的18家企业全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四是积极探索新型科技金融组织建设。2011年江苏新批准筹建26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全省累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达32家,注册资金近100亿元,累计为820多户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超过70亿元,实现省辖市和省级以上高新区两个“全覆盖”。五是推进科技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江苏省60%以上高新园区发行了科技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额度显著增加,苏南5个省辖市全部开展了相关业务。科技保险稳步推进,无锡市、苏州高新区科技保险试点累计实现保费收入超1.6亿元,为科技企业提供700多亿元风险保障。六是广泛搭建科技金融合作平台。江苏省鼓励支持各地开展科技金融专题对接活动,全省13个省辖市及苏南80%县(市)每年都举办各类创业投资、银企对接活动。省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已开通试运行,已入库科技型企业1.7万余家、金融及创投机构400多家。
2.存在的问题一是政府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不够明显。许多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很难获取相应的支持。大部分投资项目和资金被投入处于扩张期和成熟期的企业,以获取高额利润,无法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创业风险投资领域,从而弱化了政府科技引导资金在推动成果产业化方面的杠杆效应。二是科技金融专业人才缺乏。科技金融的特殊性使得从业人员必须既要懂创新又要深谙金融之道,而江苏具有创新敏锐嗅觉的专业化资本运作人才非常缺乏,当前各地开展的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资本化运营、科技投融资等业务面临最大的瓶颈就是缺乏拥有金融和技术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三是科技金融渠道单一。江苏金融机构、投融资机构当前在信用体系和担保体系不完备、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下,对科技创新的支持热情不够,政府在科技金融活动中大多扮演“拉郎配”的角色,科技金融市场化体系尚未完全构建,导致科技对金融的需求与供给难以形成无缝对接。
二、江苏省科技金融发展对策建议
江苏《创新型省份建设推进计划(2013—2015年)》明确提出到2015年建成创新型省份。伴随着创新驱动战略的进一步实施,江苏的创新发展倒逼科技金融必须有所作为,提出如下建议。一是适时启动科技金融立法工作。建议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省法制办启动相关调研工作,对科技金融机构的定义、分类、设立、利益相关方、投资原则、资本结构、规模和智能、税收、风险资本的退出方式等进行研究,并加快推动《江苏省科技金融促进条例》的地方立法工作,为国家科技金融相关法律的出台提供示范。二是实行差别化的科技金融政策。江苏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科技金融发展也存在不均衡性。建议在苏南地区,主要发挥市场的作用,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提升科技金融的层级。在苏北地区,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构建科技金融体系。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建议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联合相关金融部门,积极创新科技金融产品。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首投”、“首贷”、“首保”为重点,创新风险共担机制,降低融资门槛和成本,创新天使投资、科技贷款、科技保险等风险补偿机制方面的科技金融产品,吸引和推动银行、创投、保险等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三是打造苏南地区科技金融高地。建议以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畅通股权流通转让渠道为重点,在苏南地区构建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以搭建创业投资、银行信贷、科技保险等一站式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重点,建立健全苏南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四是培养高水平科技金融人才队伍。建议江苏加强与国外科技金融机构的交流,提高科技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丰富投资经验。改变江苏科技金融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既要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还要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培育一大批适合高科技企业发展的科技金融投资家。
科技金融论文范文第7篇
首先,金融为科技创新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核心是资金支持。资金支持可谓贯穿于企业科技创新过程的始终,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阶段都需要大量资金才可以正常运转,而这些资金除了部分依赖政府补贴、企业自筹外,大部分需要向金融机构融资。金融机构通过不断注入资金保证研发的持续性,缩短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期,加速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进而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步伐。其次,金融机构利用信息收集优势,对科技创新项目进行识别和筛选,力求创新项目的风险和收益相匹配,从而减少资源的浪费。科技创新项目普遍具有持续时间长、资金需求量大、收益滞后期长等特点。金融机构利用信息收集方面的优势,对科技创新企业的待建项目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对预估收益高、风险相对小、市场前景好的项目进行投资,以期获得更高的回报。专业化的风险投资机构对科技创新项目的审查则更为严格,只有市场前景广阔、投资回报丰厚且风险可控的项目才能获得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支持。最后,金融业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的诉求拉动了科技创新。随着金融电子化和网络化的发展,金融业越来越需要最新、最精准的机器设备和最先进的技术手段作支撑,来帮助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并取得竞争优势。这就要求科技创新企业和人员不断研发新的技术和设备,从而拉动科技创新。
二、河北省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存在的问题
河北省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效果还不明显,资金问题仍是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短板。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门槛偏高与国内发达省市相比,河北省金融业发展相对落后。截至2013年末,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达到4.7万亿元,营业网点10503个,从业人数达16万余人①。而金融业相对发达的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为9.6万亿元,营业网点11667个,从业人数超过22万人②。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传统的信贷业务为盈利手段,经营上强调信贷资金的“安全性”,规避风险的意识较强。然而,科技创新企业大多成立时间较短,缺乏信用积累,资产结构中无形资产占比较高,难以向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抵押品。因此,科技创新企业很难达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要求,也就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支持。在河北省科技经费筹集总额中,金融机构对科技活动的贷款占比在2003—2008年间均低于10%,不仅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而且远低于企业自筹资金和政府资金在科技经费筹集总额中的占比。这表明,河北省科技经费的来源主要依赖于企业自有资金,政府投入仅仅起到一个引导作用,而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效应并未完全显现。
2.资本市场功能未能有效发挥资本市场不仅可以满足企业的大额资金需求,而且能够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美国85%的高新技术企业都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河北省科技创新企业则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和政府拨款来获取资金,很少有企业能够上市融资。主板市场的上市门槛高,资本规模小、盈利能力不稳定的科技创新企业只能“望市兴叹”。创业板市场虽然放宽了上市要求,但监管严格,真正能够通过创业板上市融资的科技创新企业数量有限。截至2014年6月末,河北省创业板上市公司只有7家,分别是恒信移动、建新股份、先河环保、晨光生物、常山药业、汇金股份和汇中股份,7家公司IPO筹资总额共计41.8亿元①。另外,部分科技创新企业对于上市融资还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认为上市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均需向社会公开,而且担心重大经营决策要由股东大会投票表决,会丧失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这也构成了企业上市融资的障碍。
3.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尚未形成风险投资的特点在于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创建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具有投资偏好,通过高风险的股权投资获取超额收益。风险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科技创新企业的资金缺口。然而,河北省的风险投资机构数量有限,根本无法满足科技创新企业在前期孵化阶段的融资需求,最终可能导致创新项目流产。2001年3月,河北省成立了第一家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截至2012年末,河北省本土的风险投资公司有20余家,其中民营风险投资公司占比不足三分之一。河北省风险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且存在投资经验缺乏、项目评估水平较低、风险资本退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风险投资机构对科技创新企业投资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了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同时,部分风险投资机构比较关注企业的短期盈利,与创新企业收益滞后期长的特点不相称,造成科技创新企业的经营压力过大,也影响了企业引入风险投资的积极性。
三、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对策建议
科技创新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而金融体系可以通过资金支持、项目甄别和需求拉动等多种渠道推动科技创新。河北省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企业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有许多方面有待完善。针对河北省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1.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在的风险收益偏好与科技创新的需求不匹配,导致科技创新企业无法更多地取得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支持。为了缓解资金供求双方的这一矛盾,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科技创新企业和创新项目,提供差别化的金融服务。对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重点给予信贷支持;对国家级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高附加值产品及关键技术创新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技术含量高、成长空间大、发展前景广阔的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适当给予政策倾斜,符合条件的可以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其次,建立独立的科技创新企业信用评级体系。针对科技创新企业成立时间短、预估收益高、投资风险大的特点,金融机构应将其与一般企业的信用评级区别开来,制订专门的信用评价标准,为科技型贷款的发放提供科学的依据。最后,创新担保方式,允许科技创新企业采用无形资产作抵押。对于科技创新企业而言,由于在创业初期固定资产价值低,难以向金融机构提供合格的抵押品。相反,科技创新企业的无形资产增值潜力大,是名副其实的核心资产。金融机构可以联合专业化的资产评估公司,对科技型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估值,再根据企业信用评级,核定无形资产的价值和抵押率。
2.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注重创业板、中小企业板市场发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相比,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优势更为明显。科技创新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可以获得长期、大额、稳定的资金来源,从而保证创新过程的持续性,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同时,投资者的外部监督会有效约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河北省有关政府部门应加强与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和联系,加大信息宣传力度,培育、鼓励并支持实力雄厚、盈利能力稳定的大型科技创新企业到主板市场上市,而资本规模小、成长性好的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则应努力抓住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市场的融资机会。
3.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风险投资机构一方面凭借其信息优势,在众多的科技创新项目中甄别出最优项目,向其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利用其丰富的企业经营实践经验,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最佳的管理和运营模式。因此,恰当、适量地寻求风险投资的支持,有助于科技创新企业的健康发展。具体对策包括:其一,风险资本的筹集,在监管到位、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由政府部门牵头,同时吸引金融机构、大型国企甚至个人闲散资金加入。其二,逐步增加民间资本在风险投资中所占的比重,提高风险投资的民营化程度,使民间金融成为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的重要补充。其三,创新风险投资模式。天使投资作为风险投资的一部分,通常由个人投资者对小型初创企业或者具有独创性的项目进行一次性的前期投资。天使投资的存在,弥补了风险投资只对大型企业或是有巨大发展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的局限性,它可以对一个有构思、有创意的小的科技项目进行投资。积极创建类似天使投资的风险投资新模式,有助于更好地推动科技创新。
科技金融论文范文第8篇
经过多年的发展,金融组织体系日趋完善,具备了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实力。金融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既是农业科技发展的需要,也是银行自身发展、提高竞争力的需要,各级金融部门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持续加大,农业科技贷款稳步增长;信贷结构不断调整和优化,积极拓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贷款领域,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农村金融科技服务水平,加快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环境和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步伐,为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围绕科技创新的特点不断丰富特色金融产品,满足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新需求;积极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积极利用证券市场进行融资;发展风险投资,支持农业科技企业的发展。
2财政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存在的问题
2.1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相对量不足,农业投资强度偏低
农业科技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必然要求财政资金在农业科技创新中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各级财政部门把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放在了突出位置,加大了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了较有力的保障。但是,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的绝对量虽然逐步增加,相对量仍然不足,农业科研政府投入占农业生产总值的比重即农业投资强度偏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研究表明,当一个国家农业科研投资占农业产值比重大于2%时,该国农业科技才会出现原始创新,农业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才可能协调发展[4]。我国农业投资强度远低于该投入水平,尤其是地方财政可支配的资金不多,民生工程建设等其他方面的支出压力又比较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相对就显得力不从心,资金到位相对较低。
2.2财政对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补贴很少,降低了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意愿
由于农业科技创新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而且在创新的每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同时还要应对可能出现的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种风险,因此,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需求不仅规模大,而且占用时间长,具有较高的风险,一旦创新失败,就无法偿还资金。而金融机构的逐利性、安全性的特点使得其不愿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融资支持,金融机构惜贷现象比较严重,从而使得一些发展前景好的农业产业项目和新技术推广项目由于缺乏资金难以具体实施。而我国财政资金对于金融机构的这种活动的补贴很少,不能很好地激发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意愿不高。
2.3金融产品的供给与实际需求不相匹配
2.3.1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品种少。目前,虽然部分金融机构把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作为了信贷扶持的重点,但是由于农业科技创新的周期比较长、风险比较高、收益不确定,往往很难得到充足金融资本的支持,大多数金融机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或者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特点开发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主要是提供贷款,而且所提供的贷款品种单一化。同时,这些贷款还需要提供以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为主的抵押物[5],使得许多承贷主体难以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农产品抵押贷款等与农业科技创新相关的贷款很难获得金融机构支持。2.3.2金融产品的期限与实际需求不匹配。农业科技创新的周期一般比较长,如一般情况下一个农业新品种从研发到广泛推广需要大约7年左右的时间,但是现有的金融产品多是短期小额的流动资金贷款,或者是针对大项目的长期贷款,与农业科技创新周期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几乎没有。再加上银行贷款程序复杂,贷款条件严格,许多承贷主体满足不了银行的条件,很难获得银行的融资。
2.4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渠道狭窄
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国家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也逐步增加。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是仍然不足,政策性金融的贷款门槛相对比较高,商业性金融贷款条件严格,而且发放贷款时有着明显的倾向,倾向于农业龙头企业,证券市场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创业板和中小板主要支持科技含量高的农业企业,国内上市的农业企业数量较少,而且这些上市企业缺乏投资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农业保险品种还不丰富,风险投资发展缓慢,投资主体单一[6],这些都使得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渠道狭窄,融资困难。
2.5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缺位
农业科技创新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创新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这削弱了投资主体对农业科技创新进行投资的积极性,使得农业科技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农业科技创新的这种高风险需要有良好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来防范和化解。但是,目前我国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缺位,无法分散风险。一是能够转移分散风险的保险的作用未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窄,险种少,同时由于存在补偿范围认定难、农民参保意识薄弱等问题,农业保险发展缓慢。农业科技创新保险存在更高的风险、更大的不确定性,开展业务也更艰难,一旦出现风险,金融机构只能自己买单[7]。二是担保体系建设还不完善。担保能够起到放大资金的作用,但是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担保体系还不完善,担保机构承担风险过大,资金规模过小,财政支持不到位,都使得担保体系不能满足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对担保的要求。
3农业科技创新的财政金融支持建议
3.1加大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的引导和资金撬动作用
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科技创新都离不开财政的鼎力支持。因此,为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我们需要不断加大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确保增量和比例均有提高,并且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农业研发投入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投入占农业增加值的比。但是,增加财政投入并不是把资金投入所有农业科技创新环节和领域,财政应重点支持基础研究领域,中央财政在加大对基础研究支持力度的基础上,以资金配套等多种形式引导和带动地方财政加大支持力度,改变地方财政由于注重短期经济效益而对基础研究投入不足的局面。同时,要充分调动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入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对农业科技的投入。例如,可以通过无偿资助、财政贴息、创业投资引导、以奖代补、经营参股、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的注入[8],使农业科技资金投入渠道多元化。此外,通过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不同的扶持,充分发挥财政的引导和资金撬动作用,探索财政资金的金融化运作方式。一方面财政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降低农业科技企业的风险,增强其融资能力,提高农业科技企业对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另一方面财政通过对扶持农业科技企业的金融机构进行贴息、给予税收优惠、补偿其为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所造成损失等方式激发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意愿,从而使财政资金更大范围的发挥作用。
3.2创新金融产品和模式,满足农业科技创新的需求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要优化农业科技贷款的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同时,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农业科技创新对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一是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品种。扶持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必须把自身的特点和农业科技创新对产品的需求结合起来,设计出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特征的产品品种。例如,针对农业科技创新周期比较长的特点,设计出与农业科技创新在时间上相匹配的贷款品种;针对农业科技企业一般抵押物比较少的特点,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扩大抵押物或质押物的范围,探索以农业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抵押或质押进行贷款的信贷产品;对一些信用等级较高、有还贷能力的农业科技龙头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信用贷款。二是适当放宽对农业科技创新的信贷限制,如对贷款对象资产规模的要求、抵押物的要求等等。三是探索实践多种贷款模式,如对于规模比较大的贷款,可以联合几家银行通过银团贷款提供支持;对于一些中小企业,可以用企业联保贷款、企业互保贷款等方式;针对处于供应链上下游的农业科技企业,可以发放供应链融资贷款;探索开发“银行+保险+担保”、“银行+保险+财政补贴”等多种贷款模式,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增信融资。在不断开发新的贷款模式、金融产品的同时,要注意对这些模式和产品的推广,进而推动金融资本与农业科技创新的融合,满足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需求。
3.3拓宽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渠道
一是政策性金融要加大支持力度,扩大支持范围。政策性金融应该主要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及基础农业科技发展等相关的项目,这些项目一般属于国家优先发展领域、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较高的社会价值,但是由于建设周期长,财务风险高,商业性金融一般不愿意介入,需要政策性金融的大力支持。政策性金融要扩大所支持的项目范围,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满足承贷主体的资金需求。二是商业性金融要适当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允许贷款利率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不断创新信贷品种,加大对农业科技企业等承贷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三是通过财政贴息、担保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商业资本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四是支持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竞争力强、运作规范、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农业科技企业通过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并且对已上市农业科技企业,采取各种方式鼓励他们做大做强。五是完善风险投资体系,扩大风险投资规模,通过政策优惠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农业科技创新,增加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来源。
3.4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一是规范发展保险市场,创新保险险种。保险作用的发挥能够有效化解风险,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开展,还可以引导更多的资金流入,优化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环境。因此,要不断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保险的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的农业科技创新保险体系。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提高开办农业科技创新保险的积极性,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农业科技创新保险的认知。同时,要鼓励保险公司探索研发适合农业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农业科技创新保险险种的开发要体现差异性、个性化,要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各个环节的特点、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的开发保险产品,并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服务。二是推动担保体系建设。可以通过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注入担保机构,扩大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提高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通过组建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分散担保机构的风险,充分发挥再担保的增信、分险功能,提高担保机构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担保支持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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