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本文应用寻租的有关理论,通过对我国现阶段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差异进行比较,分析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下所产生的各种寻租支出,从而提出相关对策。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差异及其寻租支出分析
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出于稳定和吸引外资的考虑只对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制进行了合并,但对所得税仍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不可否认这种政策对当时的经济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宏观政策环境的改变,这种差别待遇的弊端日益突出。其中对于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当中存在的问题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讨论的比较透彻,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所得税征管工作中产生寻租活动的原因,对如何减少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寻租支出做一些探讨。
(一)现行内外资企所得税制的差异比较
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使得内外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同的“游戏”规则下,这种差别待遇可以从以下三张表格中看出。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内外资企业税制方面存在三方面的差异:首先,立法级次和效力不同,外资企业所得税属法律范畴,透明度和权威性比内资高;其次,外资的实际税率低于内资企业;第三,外资的扣除标准明显优于内资。
(二)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各种寻租支出
税收是政府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收入分配公平以及经济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模式,使得外资企业享有更多的优惠,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和缴纳的系列活动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可能产生各种寻租活动。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同时也是有损效率的。
第一,从法律级次差异对征纳双方的影响来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除在税法和细则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外,其具体措施一般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法律、法规中,这使我国税收优惠法规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在征管工作中必然导致蒙骗、贿赂、拉关系等一些行为,这时产生了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租金由一个利益集团转移到另一个利益集团往往采取上述低效率的方法。
第二,从纳税人行为角度来说,由于内资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标准窄,导致成本费用补偿不足,外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比内资企业少纳税,政策的差异导致租金的产生,外资企业由于相对优惠的条件获得更多的租金,那么内资企业必然为获得同等的待遇而进行寻租活动,从而产生几种可能行为。(1)内资企业向征税机关展开寻租活动:表现在行为上就是可能采取一些非法手段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在经济生活中就是假外资泛滥,具体模式有资金上的“出口转内销”及国内资金先流动到国外变成外资,然后再以外资名义投资国内;或者外商出小头中方出大头;或者有限的外资在全国游走,在全国各地举办许多合资,从中享受高额利润等等。(2)内资企业在政策对自己不利情况下必然会采取措施避免遭到这种不利于自己的政策的损害。而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若仅仅从企业资金转移角度来说,虽然政府税收收入少了,但私人的收入多了,看似总体收入没变。但事实是企业在进行这些行为中,为了少纳税,赢得和外商投资企业一样的竞争环境,产生了非生产性支出比如贿赂支出、改变企业组织模式所带来的损失等等,从而产生了额外成本,而这部分成本若在公平竞争条件下是可以避免的。而外资企业为维护现在的即得利益和获得更多租金,同样也与征税部门展开活动,要么呼吁政府给与更多优惠的政策即发生寻租行为,要么要求维护现有的各种优惠即发生护租行为,当然当内资企业为获得相同的税收待遇而对有关部门进行游说的时候外资企业也有可能也对其进行阻挠活动。这系列行为在可能给外资企业带来好处的情况下却给内资企业带来不好的影响,同样导致了资源的无谓损失。
第三,从征管部门行为来说,由于上述企业行为有悖国家引进外资的初衷,政府征管部门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发生而投入物质资本和劳力资本,即制定各种政策法规、投入各种先进设备和技术、配备更多人员和机构,想法设法完成自己的税收任务。这样无形当中就增加了征税成本。在这里讨论的是假定政府征税管理机构没有对租金的要求,但从公共选择理论中我们看到政府本身也有自己的需求,如果我们设想政府征收机构有对租金的要求,其进行抽租和创租,那将产生更大的效率损失。总之,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说,各种企业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不可能完全处于信息对称状态,一方面我国所得税实行内外两套制度,二者立法级次、效力不同,征管机构复杂,纳税程序复杂,并不是每个纳税人都清楚自己在整个市场与政府中的位置,而征管部门也不可能完全了解各企业信息,在这种背景下由于寻租活动而引起的资源浪费是巨大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有必要寻求一些限制或使这种寻租支出最小化的对策和措施。
二、减少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寻租支出的几点思考
制度是指能够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制度正如劳动、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一样对经济增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效的制度安排降低了交易费用,消除交易的不确定性,节约了生产成本,增进了整个社会的福利,因此有效的制度将促进经济的发展,反之,将阻碍经济的发展。同样一个有效的所得税制将会对整个所得税征纳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税收上的国民待遇原则
税收上的国民待遇原则主要包括国籍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费用扣除无差别和企业资金无判别其实质是公平原则。而非我国现阶段对外扶持,对内歧视的状态。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
第一,统一其立法级次,二者均应纳入到同一部所得税法中,增强其透明度,便于征纳税方可以明确各自所拥有的权利义务以及各种优惠。第二,统一税率、减少优惠、扩大税基。前面已经论述过由于税率和税收优惠差异导致的各种寻租支出,通过逐步消除这些差异我们可以考虑降低我们的所得税税率,当然只有降低税率所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小于消除差异扩大税基所带来的收入增长,这样的税率改变才是可取的。
(三)规范政府行为,完善所得税分享改革
2002年开始,我国实行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改革,这一举措的方向是好的,但这项改革方案由于制度设计缺陷,使得各级政府出现程度不同的随意减免和优惠政策的存在,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法效力降低,导致各种寻租支出产生,各地各级政府为了寻求属于自己租金从不同程度上加大了征税成本和资源的浪费。因此,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分享制度,规范政府行为对减少所得税征管中的寻租支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2]彭夯,蒋懿,严晨志.企业税收筹划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企业所得税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分公司与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我们把全国的子公司都改变成分公司,是不是就可以由集团本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同分公司间的利润和亏损就可以相互弥补?
据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后,企业非常关注新法对纳税主体、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费用扣除等方面的规定,迫切希望了解正在制订中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可能会有的内容。目前,一些精明的企业已经根据新法的规定,筹划企业未来的税收安排。专家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税收筹划格局将发生很大的变化。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税收筹划利益,除了继续利用保留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外,将更多地在企业机构设置、关联企业交易、费用扣除以及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税种上多做文章,寻找新的筹划点。
一、所得税筹划“三板斧”失灵
有关人士透露,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一些地区出现了抢注企业的现象。比如在上海浦东新区,一个投资者就注册了6家高新技术企业!有人问这位投资者为什么要抢注这么多企业?他说:以后靠卖这些企业名称就能大赚一笔。
专家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在颁布和正式实施前有1年的过渡期,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法颁布前已经成立的,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25%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一些投资者赶在新法颁布前抢注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过渡期优惠政策。
这个现象从另一个方面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将越来越小,以前行之有效的很多筹划方法正失去法律基础。
据介绍,在企业所得税传统的筹划方法中,企业用得最多的有以下三种。
第一,对企业身份进行筹划。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某种身份就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不少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谋取税收优惠。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很多过去简单地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经失灵。
第二,利用新办企业优惠政策筹划。以前很多企业利用“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免1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等优惠政策,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随着上述政策的取消,这种避税方法已没有政策依据。
第三,利用地域性优惠政策筹划。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企业,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而按照新税法的规定,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已经设立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外,上述优惠已经取消。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经无效。
除此以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取消了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以及出口型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很多依存于这些优惠政策的筹划方法也同样失去了意义。
目前盛行的税收筹划方法,虽然表现形式各异,但共同点都是想方设法获得税收优惠。“两法”合并前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两法”合并取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变了直接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方式。这一变化使大量盛行的税收筹划方法失去了基础,税收筹划将因此改变格局,企业和筹划专家不得不拓宽筹划视野,寻找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第四种兵器”。
二、业界看好成本费用筹划
虽然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小了,但总体上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让企业从另一个方面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计税工资扣除限制、广告费扣除限制等,为企业特别是内资企业通过筹划最大限度地增加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提供了空间,成本费用将成为今后税收筹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按照以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法规的规定,内资企业以是否独立核算来界定是否为独立纳税人,一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也需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因为有的公司长期亏损,有的公司缴纳了大量的企业所得税,整个企业集团税负居高不下,通过汇总纳税,使企业当期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大大增加,真正达到亏损不纳税、盈利少少纳税的目的。
成本费用筹划涉及面广,要求比较复杂,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国际税收筹划渐成焦点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际税收筹划变得越来越重要和突出,这将是税收筹划的一大变化。
外国投资者到中国投资已经有很多年,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投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安排,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迫使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税收安排;同样的道理,现在中国企业到外国投资的越来越多,也需要进行国际税务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随着税率的提高和许多优惠政策的取消,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增加,税负增加是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动因。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和预提所得税的新规定,则直接推动企业进行新的税收安排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由过去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改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实际管理机构不是指车间或办事处,而是指作出和形成企业的经营管理重大决定和决策的地点,具体是指企业的董事会所在地或董事会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集地,不同于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管理机构所在地。按照上述标准,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可以进行一些筹划。比如在董事会中增加一些外国人做董事,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等等。这些筹划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是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的企业至关重要。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20%,比目前实际执行的10%税率提高了1倍。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充分利用国与国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筹划。目前,中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投资者应该关注这些协定并进行恰当的投资安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在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国家登记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对中国进行投资,就可以有效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近些年来中国投资者到外国投资的越来越多,形成了良好的开端。随着这种投资的增多,投资方式的多元化,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已成为现实需求。这同样要求企业了解投资国的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的税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以减轻国际投资税负,特别是预提所得税税负。
国际税务筹划不仅仅考虑跨国企业集团设在某个国家企业的税负,还要考虑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目的是谋求整个企业集团税负的优化。因此,国际税务筹划不能仅局限于一个企业、一个国家,需要从全球着眼进行。比如,对要判定中国政府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会对投资者的实际税负产生影响,还要看投资来源国是否承认相关的优惠政策,是否给予税收豁免。如果在中国免税,回国后要补税,对税负就没有实际影响。
四、“双刃剑”:转让定价筹划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虽然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规避或减轻税负,而主要是实现其全球的经营战略,但现实中,转让定价已成为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有关专家认为,大量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以及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进一步刺激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负。以前进行转让定价安排的主要是外资企业,今后内资企业,特别是大型内资企业集团,开展转让定价的也会越来越多。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新变化既为企业进行转让定价创造了机遇,同时也强化了对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转让定价是把双刃剑,企业必须审慎行使。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虽然此条规定的含义和具体范围有待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但原则上讲,居民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将来很可能享受免税待遇。而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补税。此条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比如可以享受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轻企业集团的税负提供了空间。
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加大了对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力度。新《企业所得税法》新设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规定为税务机关强化对转让定价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论文范文第3篇
(一)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树立税收筹划风险意识
实际工作中,由于国家政策发生了变化,产品市价波动、利率、汇率变动,这些客观环境的变化必然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或者企业对税收法律法规运用不合理,存在税收筹划的结果偏离预期目标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可能。企业应加强学习,尽力熟悉并准确把握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掌握自身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并将二者结合起来仔细研究,企业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并对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既符合企业利益又遵循税收法规规定的筹划方案。
(二)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
在实践中,由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加之税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由裁量权,由于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在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从而给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风险,这些原因需要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需要得到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因此,企业需要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同时,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业务上争取取得税务机关的指导与认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提高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
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决定企业税收筹划的成功与否。因此企业税收筹划人员需具备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能够透彻的了解,还要具备良好的专业业务素质,才会对税收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同时也会减少税收筹划风险。
(四)聘用专业的税收筹划专家
税收筹划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的财务管理活动,筹划人员应当是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对于企业自身不能胜任的筹划项目,纳税人需聘请税收筹划专家进行税收筹划,以提高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五)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树立正确的筹划观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而合理、合法地筹划涉税问题、科学安排收支,这也是纳税人的权力。纳税人应树立正确的筹划观:税收筹划可以节税,但税收筹划不是万能的,其筹划空间和弹性是有限的。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一)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取推迟应税收入确认时间的
会计处理方法和设法缩小应税收入来进行税收筹划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在收入确定过程中,企业可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如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等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以及推迟获利年度、合理分摊汇兑收益以及通过企业的兼并、合并,使成员之间的利润和亏损相互冲抵等,使收入控制在有利于降低纳税额的范围内。例1:某物流企业将其闲置的库房出租,与承租方签订库房出租合同中约定:租期为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间;租金100万元,承租方应于2013年12月25日和2014年6月25日各支付租金50万元。如果按照此合同,企业应于2013年12月25日将50万元的租金确认为收入,并在2014年6月25日也将50万元的租金确认为收入,并在2014年7月15日前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修改一下租金支付时间或者方法,其一,将支付时间分别改为2014年1月及7月,就可以将与租金相关的两笔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延迟了一年和一个季度;其二,不修改房租的支付时间,只将“支付”房租改为“预付”,同时约定承租期末进行结算,相关的租金收入可以得到更大时间的延长。2.缩小应税收入主要考虑及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在实际中具体采取的筹划方法是:
(1)对销货退回及折让,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以免虚增收入;
(2)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二)设备提前更新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样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减缓已回收折旧成本的贬值,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企业可达到筹划节税的目的。
(三)调整折旧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由5年改为3年,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由5年改为4年。新税法实施后,对继续使用的上述固定资产,可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调整折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对企业筹划节税更有利。
(四)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不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在目前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计价宜采用加权平均法,而非先进先出法。因为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销售成本中包含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数额较高,就可以将利润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五)通过安置残疾人员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可以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多雇用一些《残疾人保障法》所规定的残疾人员,不但可以解决残疾人员的就业,提高企业的声誉,而且可以享受税收上的优惠,减少纳税额。
(六)合理选择捐赠对象及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企业在捐赠时,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另外,可抵扣捐赠的计算基础是年度利润总额,由于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受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影响,所以企业可以根据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可抵扣捐赠数额。例2:某物流企业,2012年实现会计利润100万元(已扣除捐赠款),企业为了提高其知名度,决定向社会相关单位捐赠30万元,并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该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为25%。方案一: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该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0)×25%=32.5(万元)方案二:通过政府部门进行捐赠,则该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因为实际捐赠额30万元超过捐赠扣除限额12万元,因此12万元可全额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0-12)×25%=29.5(万元)方案三:通过政府部门对“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进行捐赠,则该项支出准予全额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因此,选择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32.5-25=7.5),比方案二少缴企业所得税4.5万元(29.5-25=4.5),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应尽量选择公益性捐赠。
(七)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的60%控制在当年销售收入的0.5%以内,以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同时又可以减少纳税调整事项。这一般可以通过调低业务招待费的同时调高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来筹划。例3:某物流企业预计2014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预计广告费为50万元、业务宣传费为4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其他可税前扣除的支出为800万元,该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为25%,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方案一:维持原状。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实际发生额=50+40=90(万元),可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000×0.5%=5(万元)业务招待费60%的扣除额=100×60%=6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100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95万元(100-5=95)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50-40-100-800+95)×25%=26.25万元方案二:在不影响经营的前提下,调减业务招待费至20万元,同时调增广告费至100万元。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实际发生额=100+40=140(万元),可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000×0.5%=5(万元)业务招待费60%的扣除额=20×60%=12(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20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20-5=15)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100-40-20-800+15)×25%=13.75万元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企业所得税12.5万元(26.25-13.75=12.5),所以应采取方案二。
(八)合理安排工资及三项费用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针对上述规定,企业从节税角度考虑,可以采取以下的税收筹划措施:
1.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工资的合理性。
2.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职工教育、培训的费用。
3.兼任企业董事或监事职务的内部职工,可将其报酬计入工资薪金。
4.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内部职工,可将其应获股利改为以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形式予以发放。
(九)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企业目前的固定资产因种种考虑,几乎全是购买,企业可以在专门的租赁公司租赁设备,仍旧可以提取折旧、获得税收上的好处,还可以马上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很快获得收益。
(十)住房公积金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针对此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费用支出总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降低企业所得税。也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及金额,最大限度的减少应纳税额。通过税收筹划既可以实现依法保障职工权益,为职工增加住房保障收入,也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由于各个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不同,加之税收政策和纳税人的主客观条件经常处于变化之中,因此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对的灵活性,适时更新筹划方案,采取措施控制和分散风险,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且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减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对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新法规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本企业所得税法,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其他形式的企业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投资者还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应在企业成立之初,综合考虑企业发展规模和自身风险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减少总体税负。
(二)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因此,仅从税率因素考虑,在进行该税种的税收筹划时,就存在着税收筹划的空间。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于10%的优惠税率。国家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三)对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
(四)对企业资本结构决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企业筹资决策的一个基本依据就是资金成本,不同渠道来源的资金获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筹资成本为发放的股息和红利,债券和银行借款的筹资成本为利息。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得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在筹资时,要充分考虑利息的抵税作用和财务杠杆的作用,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
(五)对企业费用列支方法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成为新税筹划的重点。费用的列支时间、数额直接影响每期的应纳税所得,所以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六)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
1.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
2.尽量投资免税收入。可以考虑购买免税的国债或进行直接投资。新税法规定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类的作法。
(七)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组成部分,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固定资产的折旧涉及到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但不同的税制条件会使折旧对企业的利润和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在累进税制下,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有利,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最后作出决定。
(八)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
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开展税收筹划,必须考虑企业所处的税制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期末存货的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期末成本,从而得出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我国税法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使企业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即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数额的目的。相反,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销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
二、目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税制不完善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有按税种设立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构成,单行法地位平行、排列松散,影响了税法的整体效力。
(二)税法建设滞后
近几年我国税法立法层次有所改观,但立法层次仍然不高。对税法不断补充和调整,容易造成征纳双方就某一具体概念或问题形成争议。再者,税法对涉税案件的打击力度依然偏轻。另外,税法与会计法在制度衔接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总之滞后的税收法制建设与我国目前正在创建的和谐、小康社会的大好局面极不相应。
(三)涉税人员水平不高
税务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专业的税务筹划师、税务精算师等专业队伍,企业税务筹划多为财务人员兼办,涉税人员水平距离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距离。
三、完善与改进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建议
(一)强化科学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税法从征税角度对会计核算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实践证明,企业会计资料越规范、齐全,税收筹划的空间越大,税务筹划的成本才低、企业的税才轻。只有按照税法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进行核算,在合法前提下进行筹划,才是阳光大道。
(二)加快税收筹划人才的培训
税收筹划是一个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高素质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决条件。因为一方面税收筹划人员要精通国家税法及会计法规,并时刻关注其变化;另一方面税收筹划人员要了解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市场、法律环境,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同时,税收筹划还要有较高的实际业务操作水平。如果税收筹划人员水平不佳,筹划方案失败,不仅达不到企业合理节税的目标,还要浪费筹划成本。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寻求技术支持
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能否实行,要通过税务机关认定。如果税收筹划失败,导致少缴税款,处罚在所难免。为此,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相互学习,寻求技术支持尤其必要。应争取双方在政策的理解、实际操作上达成一致,增加筹划的成功概率。
(四)加强财务法规、税务法规学习,走出申报误区,构筑税收筹划稳定平面
所得税筹划是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政策性强,需要涉税人员不断学习。税法对纳税申报作了详细规定,申报时间明确、减免程序具体。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如下一些误区:超时申报无所谓、无利润可以不申报、自行减免等。因超时申报纳税、没有“零申报”、因自行减免遭受处罚,是税务筹划的失败。只有加强财务法规、税务法规的学习,并通晓二者的差异,在税收筹划人员的努力下,是可以构筑一个税收筹划的稳定局面的。
企业所得税论文范文第5篇
一、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所得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重要因素之一,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务筹划是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内容。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大小的因素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
1、利用折旧年限进行税务筹划。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递延缴纳所得税,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本身是一个预计值,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也只规定了一个范围,使折旧年限的确定存在人为因素的影响,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税法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包含一定弹性,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尽量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其中,对于净残值的估算也会影响到所得税交付。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估算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尽量低估残值可使企业的折旧总额增加,各期折旧额随之增加,降低企业折旧期内所得税交付额。
2、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常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时法、产量法和加速折旧法等。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按财政部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在此范围内,企业具有部分选择权。
在各种方法中,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的现值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即直线法、产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的现值最多。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企业当期需要利润时,可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当期不需要利润时,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虽然折旧总量不变,但年度之间的差别就是可以利用的空间,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总的来说,运用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开始的年份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的税额延迟到以后的年份缴纳,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从政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在实践中,对于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应尽量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对于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汽车、大型设备,如果它们的前期工作量大,后期工作量少,则应尽量采用工作量法,从而达到前期少缴税,后期多缴税的目的。
二、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我国现行税制规定:使用实际成本对存货进行收发核算包括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纳税人可以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利润和存货估价,在实行比例税率环境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通常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反之,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计价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最好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减少资金安排的难度,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低值易耗品属于特殊存货,计价方法与普通存货不同。税法规定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扣除或分期摊销:一次摊销是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一次性摊销其成本;而分期摊销是在领用时先摊销一部分成本,再在以后分次摊销剩余的成本。两者相比,一次摊销法前期摊销的费用较多,后期较少,从而使企业前期纳税少,后期纳税多,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三、利用坏账损失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对于坏账的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和商品折价准备金,准许在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不同的坏账处理方法对企业的应税所得额的影响不同:一般情况下,选择备抵法比直接冲销法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企业选择备抵法处理坏账损失,可以增加其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税所得额,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即便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税所得额相等,也会因为备抵法将企业部分利润后移,达到延迟纳税和增加企业运营资金的目的。
四、利用其他资产摊销的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按税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开办费的摊销期限具有一定的可选择空间,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摊销期限,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入成本费用中。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将资产摊销额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以获取“节税”收益。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的一般性企业,则宜选择较短的摊销期限。一方面加速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成本的回收,抑减企业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另一方面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以获取延期纳税的好处。比如,税法规定,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但未强制要求按平均法摊销。因此,企业可以在免税期间或亏损年度尽量少摊销一些,盈利年度多摊销一些,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
五、利用投资核算和投资方式的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两者的使用范围不尽相同,这为所得税筹划提供了可选择空间。由于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收回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收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当投资企业拥有的股份小于等于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份的25%时,投资企业就选择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并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以便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或选择有利的时机(如投资企业出现亏损或利润较低年份)才将投资收益收回,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被投资企业的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时,“节税”效果更加明显。此外,采用成本法,即便投资收益收回后也会产生滞纳税款的现象。一般而言,股利发放均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在实际收到股利当期才缴纳所得税。
投资方式有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大类。对直接投资而言,最重要的是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待遇。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待遇,包括税率和税额扣除等方面的优惠。例如,设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5%。其他诸如第三产业、“三废”利用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等都存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问题。投资者应该在综合考虑目标投资项目的各种税收待遇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评估和选择,以获得最大的投资税后收益。而企业间接投资相对要简单一些,所得税受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的影响不同。例如,我国国债利息就免征企业所得税。故企业在间接投资及直接投资时均要充分考虑税后收益。
企业所得税论文范文第6篇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接受。1978年以前,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无从谈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部门的不断重视,《新企业所得税法操作实务》、《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纳税筹划的探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中小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五种办法》等理论著作不断发表,标志这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已经成型。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比如纳税筹划整体水平低,纳税筹划受到不合理对待等等。某些企业纳税筹划仅立足于定性分析,缺乏合理有效的定量分析方法,筹划活动过于简单,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到位,对国家税收调整反应迟钝。此外,企业纳税筹划组织结构不明确而且责任不具体,难以调动企业纳税筹划的积极性,纳税筹划在流程设计上未达到科学有序的要求,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失真情况,企业整体筹划思路不清晰。税收筹划操作性尚待改进,纳税筹划水平和相关投入尚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原则
企业所得税筹划要以遵纪守法为根本,以减少税基为重要思路,其中所得税税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如上式所示,减少税基应该增加成本和费用摊销,主要的筹划技术有筹资方式选择、费用摊销、存货计价、折旧计算、资产租赁等,诊断分析的四个方面为:税收优惠、收入、扣除项目,临界点。并且通过对四个方面的分析比较进行整体评价规划,按照筹划的守法性原则、事先筹划原则、系统性原则和目的性原则完成税收筹划分析,着眼于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所得税筹划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为企业发展提供足够的助力,企业税收筹划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完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一)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应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成立合理的纳税主体,企业设立地点选择应该综合考虑特定区域和地区对企业的政策,比如民族自治地方企业、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和保税区等等。明确企业组织形式,权衡自身发展、市场风险和规模预测等因素。选择企业性质,小型企业按照20%税率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按照20%征税,高新技术税收优惠15%。重视印花税和资本金的筹划,一方面减少企业所得税,也能降低责任风险。
(二)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首先要考虑企业资金需求量,选择合理的融资结构,有效降低成本,比如债券利息费用可在税前列支等等。企业筹资除了资本金之外,还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通过发行股票筹资具有风险小、稳定、无固定利息负担,但是要征收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发行债券和借款具有资金成本抵税的优点,但是必须到期还本付息,所以企业筹资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选择企业合适的筹资方式。企业筹资还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避免长期拥有机器设备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通过支付租金方式冲减企业利润,保证企业能够享受到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税负。
(三)投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企业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所以适当选择投资方式实现避税筹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直接投资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税收待遇,进行必要的项目评估和选择,比如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三废”利用企业具有所得税优惠待遇。间接投资相对简单,主要考虑企业税收后的收益。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会计准则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成本法和权益法各有优缺点,企业应该巧妙、正确地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为企业避税筹划提供必要的渠道。
(四)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要对所得税优惠条件进行全面分析,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各种矛盾,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就拿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筹划来说,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会减少所得税总额,但是会提前或者滞后缴纳所得税税款,在税负既定的前提下,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算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所以加速折旧能够尽早回收投资,降低固定资产投资风险。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保证平均发放,避免超过额定限额。会计计算方法应该尽快调整,明确区分,及时补救、更正计算方法。公益、救济性捐赠筹划应该理性选择,争取自身税收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五)产权重组阶段纳税筹划企业产权重组纳税筹划将产权重组分为三个方面:分立、合并和清算。企业分立实际是在原有企业分出一部分组成新的企业,但是原有企业还存在,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通过企业分立将高税率企业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低税率企业,或者分立出高新技术项目,享受优惠税收,实现合理纳税。企业合并中高利润企业兼并高亏损企业会冲减盈利企业利润,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降低累进税适用税率,减轻企业税负,实现盈余补亏。产权重组要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强度,提高企业整体负债水平,获取最大的利息减税效应。
(六)对外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外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日渐完善,利用资本结构所得税实现纳税规划,比如加强节税、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减少纳税税额。借款费用避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要尽可能加大借款费用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发行债券折价、溢价摊销方法的避税筹划与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所得税避税筹划。
四、结束语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一项综合化、系统化的工作,要求不同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为核心,降低成本,增强企业经济效益和综合竞争力,保证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企业所得税论文范文第7篇
【摘要】我国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造成的两税并存的矛盾日益突出。国内各行为主体对如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存在不同看法革。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成本分析方法,对两税合并政策迟迟不能推行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制度供给成本是影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创新的固有因素,而宪法秩序等外部环境也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创新产生了重要影响,使得国家断定统一税制的成本过高,从而延缓了新税制的推行。
Abstract:Theincomeinstitutionofchina‘shomeandforeignenterpriseisfacingoutstandingproblem.Eachbehaviorcorpushavedifferentviewpointsonhowtounifythetaxsystem.ThistextmakesuseofthecostanalysismethodofNewInstitutionEconomicstofindoutthereasonwhythecombinationoftheincomesystembetweenChina’shomeandforeignenterpriseisslowandwhyitcan'tbeputinintopractice.quickly.ThistextalsoassertthatthecostistheinteriorfactorsofChina‘sincometaxsysteminnovationofit’shomeandforeignenterprise,whiletheexteriorsystemenvironmentsuchasConstitutionorderhasgreatinfluenceonchina‘sincometaxsysteminnovationofit’shomeandforeignenterprise.Thecentralgovernmentthinksthatthecostofthetaxsysteminnovationishigh,anddeferthenewtaxsystemcombination.
Keyword:HomeandForeignEnterprise;IncomeTaxInstitution;InstitutionalInnovation,;InnovationCost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对外资企业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由此,形成了被专家称为“全球罕见”的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目前,国税总局的测算实际税率内资企业所得税为22%,外资企业仅为11%。这种差异性的企业所得税制严重违反了税负公平均衡的原则,抑制了我国民族工业和幼稚产业的发展,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整体提高。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的加快,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要求内外资企业享有平等待遇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国家也把推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税制改革提上日程。2005年1月始,财政部高调推进两税合并,随后54家跨国公司联合反对,要求暂缓取消对他们的税收优惠政策[1]。一些相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政府也对两税合并有抵触。在多方力量博弈后,内外企两税合并草案没有提交到今年3月召开的人大会议上审议,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合并宣告搁浅。
一、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创新成本及其影响因素
所谓制度创新,是指制度的革新、改革、替代等,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新的更有效率的制度供给来改进、替代另一种制度供给的过程。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创新的前提是现存制度之外出现了一种新的潜在收益,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更有效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这种潜在收益。但是,并不是潜在收益出现了,就能进行制度变迁。实际的制度创新的发生还取决于成本问题。“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2][P274]可见,制度创新的关键在于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
对于一项正式的制度安排而言,制度供给的成本至少包括:(1)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的费用;(2)消除旧制度的费用;(3)消除制度变革阻力的费用;(4)制度变革及其变迁造成的损失;(5)实施成本;(6)随机成本[3](P130)。
此外,制度创新还受到外部制度环境的影响。戴维斯和诺斯认为,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的局限性、国家的生存危机等制约着政府的制度创新行为。戴维?菲尼在他的制度供求分析模型中提出了制度供给外生变量,主要包括“宪法秩序、现在制度安排、现有知识积累、规范准则、公众态度、上层决策的预期收益等”[4](P155)。
二、当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创新成本分析
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创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中国加入WTO,经济国际化的客观需要,但中央政府处于对诸社会稳定与政治稳定的偏好,过多考虑了影响政府制度供给能力和意愿的成本因素,使得政府主导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创新迟迟未能取得实质性突破。这些成本主要包括:
1、规划设计成本。这是指用于探索、硏究、设计、选择新制度安排的成本。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的关键,不是“要不要做”的问题,而是“怎么做”的问题,即规划设计问题。新的税制设计决不能简单将其合二为一或相互靠拢,而应该从当前的经济形势出发,遵循公平税负与促进平等竞争、统一税收优惠与规范税制、国际惯例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原则,各方面通盘考虑,制定出一套完整可行的所得税法,尽力做到财政收入、外商投资与地方政府利益的稳定与均衡。为此,就必须认真研究、设计制度创新的道路、模式和制度规范,支付较高的设计成本。此外,对于世界各国吸引外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较低的企业所得税制的移植和借鉴,也必须支付信息费用和研究费用,这些费用对于微观主体来说也相当高昂。我国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就提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且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和准备,现已初步规划设计好两税合并草案,只待提交人大审议通过。
2、制度变迁的实施成本。改革的实施成本包括公众的反对成本、协调成本、组织成本、试错成本、监督执行成本等。目前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方向仍旧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也就是取消、简化各种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从而扩大税基,在此基础上按照产业和地区来给予优惠。但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已经成立的外资企业怎么办?过渡期是3年或5年还是按企业的经营期限算?其中可能发生的规避行为怎么办?需要昂贵的学习成本和试错成本。况且我国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既是为了弥补我国投资环境的不足,也是为了矫正对内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优惠待遇所造成的不公平。时至今日,政府对国有企业明补暗补的情况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缺乏制度基础,如果取消对外企的所得税优惠,内外资企业在税率上是完全平等了,却可能造成实际上更大、更长远的不平等,必然引起外资企业的反对。这就需要政府在改革的过程中对失益者进行适当的补偿,这些补偿费用形成政府需要支付的制度变迁反对成本。
3、制度变迁的机会成本。制度变迁的机会成本是选择一种制度而放弃另一种制度所必须放弃的收益,这种成本是决定改革取舍的重要依据。我国1991年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与国际接轨的,在很多制度设计方面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践证明其方向是正确的,取得过较大收益的。有据资料反映,目前在华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超过25万家,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450家在华投资,其中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的超过30家。新的税制的建立有可能是以牺牲旧制度为代价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基本取消按照内资、外资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转而实行行业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可能会普遍性提高外资企业税负,从而导致外商投资增长的减速;同时,由于外资企业出口额占全国出口额的55%左右,外资企业税负提高,可能会引起外贸增长速度下降。研究税制创新的机会成本要求我们做出的是这样一种选择,即通过价值对比,挑选一种具有更高价值的制度而放弃价值低的制度。
4、新旧制度摩擦成本。新制度的建立总是不可避免地会使有些人蒙受损失,而不是在没有任何人受损的情况下使另一些人受益。新制度的受益者很可能就是旧制度的受害者,既得利益集团会拼命反对制度创新,形成新旧制度摩擦成本。现阶段,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创新面临较大压力,主要是既得利益者通过种种手段来维护这些低效的或过时的制度,使得制度创新需要支付的摩擦成本很高。表现为:跨国公司集团不愿轻易放弃已经享受的多年优惠政策,上书游说中央,要求“取消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5];国内相关部门和东部沿海地区地方政府,把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似乎取消了这些制度就是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一般来讲,需求型诱制性制度创新比政府主导型强制性制度创新产生的摩擦成本要小。但是,当旧制度非被取代不可时,摩擦成本再高也是要付出的,因为付出的高代价可能会产生预期高收益,这一道理完全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制创新。
5、制度创新的时滞成本。所谓制度安排的时滞性,是指在新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之间存在一个时间间隔。即新的制度供给要滞后于新的制度需求的出现。在任何一个社会形态和社会阶段,由于社会都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所以,适应某一阶段或某一社会情境的制度安排必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逐渐失去作用,新的社会情境便需要新的制度安排,而由于人的认知能力、制度“发明”需要时间及新制度的启动存在时间间隔等因素,新制度不可能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同步调适,因此,制度安排的时滞性是必然的。在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由于没有重要的社会变革,所以制度的安排会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而展开,时滞性问题表现得不是很明显,而在一个多变的社会如目前我国的转型社会中,由于整个社会结构都需要调整,因此旧有制度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制度的产生和有效施行又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当前我国制度安排中的时滞性便显得更为明显。这一点对于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创新而言,也同样适用。
三、制约我国当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创新的外部环境分析
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制度变迁过程中,影响我国政府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创新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秩序。宪法秩序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宪法和基本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它也被称为制度环境。宪法秩序通常规定了一国的具体经济制度的总体性质和可能的发展空间,因此,它也决定了制度变迁可能的选择空间。如果一种可能的新制度模式可以有效地获得潜在的外部利润,但这种制度模式超出了一国宪法秩序规定的选择空间,此时,制度变迁或者被迫选择较为低效率的非最优模式,或者去努力改变宪法秩序本身。无论走到哪一条道路上去,对于制度变迁过程来讲,都不可能是最有效率的道路,亦即是成本比较高的道路。这样,一种宪法秩序规定的选择空间的大小就对制度变迁过程的成本产生了影响。2004年,中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例子就说明了宪法秩序与制度变迁成本的相互关系。2004年宪法修正案草案把境外资本纳入了宪法保护范围,对于外资企业的发展而言,这是重大的制度环境的变化,这种变化为外商企业的发展和整个企业制度的变迁开辟了广阔的新空间,我国要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会适当考虑外资企业利益,可能会降低新税制实施后外资企业需要支付的变革成本。
2、人们的知识积累程度和认知程度。正如拉坦所言,我们拥有社会科学知识越多,我们设计和实施制度变迁就会更有成效。人们对知识的积累程度和认知社会的程度越高,对经济生活和经济过程现状及未来趋势的把握越准确清晰,就越容易以较小的成本设计出制度变迁的目标模式,并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加以修正和调整,反之亦然。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人们的认知程度和知识积累往往和学习能力密切相关。在许多情况下,制度变迁只需要将别人已经在实行并行之有效的制度学习借鉴过来,根据自身的情况加以适当的改造和本地化,就可以低得多的成本完成制度变迁的规划设计任务。就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和创新而言,只要我们对于当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并存的弊端厉害认识越深刻,把握越准;对于我国当前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机遇和挑战把握越准确清晰,就越容易以较小的成本设计出制度变迁的道路、模式和制度规范。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系统、深入的研究,借鉴世界各国吸引外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较低的企业所得税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正和调整,也能以较小的成本完成新税制的规划设计工作。
3、现存制度安排。根据诺斯等人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创新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形成“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即制度变迁一旦确定在某一方向上,其自我强化机制的作用会使制度变迁在既定的方向上持续发展。因此,“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6](P1)。一方面,原有的初始制度选择会强化现存制度的刺激和惯性;另一方面,现存制度安排会形成一个既得利益集团或一种既得利益格局,而既得利益集团会增加制度变迁的谈判费用,造成制度变迁阻力。实际上正是由于路径依赖的惯性使得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创新迟迟不能实现。首先,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在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和对外贸易都保持了高速增长,成效显著,政府容易被现存制度安排的绩效所误导,害怕或者不忍心变革原有的制度安排,认为只要沿着前一轮变迁的路径继续往前走,就会不断完善制度;其次,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将有所提高,这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意味着收益的减少;对东部沿海外向型经济地区而言意味着外资增长速度和对外贸易增长的速度的减缓;对某些政府部门以及涉外工作人员而言意味着政绩(收益)的减少,必然会反对新的制度安排。
4、非正式约束。制度创新是经济主体追求外部利润最大化的行为结果。只有当经济主体对一项制度的安排和结构的预期成本少于预期收益时,一项制度安排才会被创新。而经济主体对制度的成本-收益的看法,则要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因为人们是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获得最大化收益的,而意识形态通过改变经济主体的偏好体系,对成本和收益的值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从随机观察中可以发现,个人在成本-收益计算中仅以获得更多的尊严作为利益取向的行为模式是广泛存在的”[7](P60)长期以来,国人普遍存在“中国经济的发展还需要外资的拉动”的惯性思维。但现实情况是,中国目前真正缺少的并不是资金,而是投资机会。银行有十几万亿人民币的储蓄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机会,因为竞争的不平等,总额超过3万亿人民币的外资享有了“超国民待遇”的投资机会。由于税收政策的不平等,居然出现了数额巨大的“假外资”。给外资以“超国民待遇”的另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外资的到来将带来技术进步。但不久前商务部对外经济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的《2005跨国公司在中国报告》却披露了一个相当惊人的事实:“大量外商直接投资带来的结果是核心技术缺乏症!”以市场换技术的初衷并没有变成现实。由此可见,非正式规则改变的滞后程度已经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创新需求形成了矛盾和冲突,这种正式制度创新需求与非正式制度不协调带来的矛盾和冲突必然加大制度变迁的成本,延缓新税制的实行。
四、结论
综上所述,创新成本与创新收益的比较关系是制度创新能否发生的关键。所以,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进行任何类型的制度创新,除了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创新收益(选择收益尽可能大的制度创新)之外,都必须同时尽可能减少制度创新成本付出。如果可供选择的创新方案无法避免有人受损,创新面临利益受损者的抵制乃至反对,那么就应该采取某些适当的补偿办法,使利益受损者的损失限于其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并使之相信制度创新将最终增加他们的利益。这样,这些人就可能缓解其对制度创新的抵制态度,甚至加入支持创新的行列。就此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而言,54家享受超“国民待遇”的跨国公司不愿承担税制创新的成本,上书国务院反对新税改;一些相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政府由于担心调高跨国公司企业所得税后影响FDI的进入,影响政绩、GDP增长,也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持保留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一定要遵循成本-收益分析的基本原则,统筹考虑税制变革利弊得失,协调照顾方方面面的利益,使改革带来的风险和负面效应降到最小。
参考文献:
[1]齐雁冰。所得税并轨阻力来自内部54家外企反对新税改?[[EB/OL]]。北京青年报电子版。2005年01月15日
[2]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A].科斯、阿尔钦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
[3]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4]V·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
[5][齐雁冰。所得税并轨阻力来自内部54家外企反对新税改?[[EB/OL]].北京青年报电子版。2005年01月15日
[6]诺思(著)。陈郁。罗华平(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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