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论文范文第1篇
自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我国畜牧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1996年农业总产值的30%以上都是由畜牧业创造。其中,人均蛋肉类的拥有量已经超出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和发达国家的距离逐渐缩短,呈现出齐头并进的姿态。我国的畜牧产品不仅满足了我国自己的需求,还走向了世界,世界肉类增长量的80%都来于中国。1997年出畜禽、蛋肉类总之高达18.25亿美元,其中冻鸡肉5.55亿美元,生猪2.98亿美元,猪肉1.95亿美元。重要的出口企业主要位于上海、天津、吉林、山东、河北、四川、辽宁、北京、大连、青岛等省市,主要出口到中东、俄罗斯、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畜牧业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周边地区经济的发展,所以,畜牧业成为出口创汇的主产业之一。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飞速进步,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对畜牧产品卫生质量有了严格的标准,这也导致了兽医卫生质量的提高和法律体系的完善。而我国兽医卫生的落后也制约着我国畜牧产品的出口。欧盟为了一统欧洲市场,且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其兽医工作委员会对第三国畜牧产产品进入欧洲市场提高了标准,提出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而我国的畜牧业产品出口到欧盟是出口创汇的一个主要来源,其中包括水产品、禽肉、肠衣等上万吨的产品。我国根据92/116/EEC理事会《关于鲜家禽肉贸易卫生的71/118/EEC指令的最新修正》,对禽肉生产企业进行了严格且高标准的考评。由于我国兽医卫生条件不达欧盟的标准这一考评结果,所以自1996年起,我国畜牧产品被禁止出口到欧盟。这条禁令一出,我国畜牧业一系列不利于畜牧业发展的连锁反应也随之发生。比如我国的畜牧产品同时遭到了其他国家的排斥,出口价格一降再降,前景不容乐观。甚至有些国家比如南非、日本等国家也纷纷效仿欧盟,要对我国的禽肉生产企业进行考察。这一系列的反应使得我国畜禽产品出口面临巨大的压力,国家遭受严重的外汇损失。
2对策
加强理论研究。人的卫生、动物卫生、植物卫生合称三大卫生,在我国经济发展建设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不仅为社会的生产发展同时也为人类的健康服务。因为动物卫生面临的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所以兽医卫生工作需要一套完善的理论体系来规范与约束。理论指导实践,没有理论的实践不能称之为实践,只是做无用功,故而理论对于实践工作而言是相当重要的。加快兽医卫生理论的研究与探讨,努力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兽医卫生理论体系。为兽医卫生法的立法、执法提供有力的科学理论依据并指导兽医卫生体系健康、蓬勃发展。加快立法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效后,《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被废止,同时失效的还有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了使兽医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不失去连续性,尽快建立与动物防疫法相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已是当务之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不能满足兽医卫生有法可依的要求,所以加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辅相成的一系列以动物防疫法为核心的法规的制定,是兽医卫生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以便推动兽医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同时使兽医卫生执法部门有法可依。
3结语
虽然欧盟下令进口我国的畜牧业产品要严格按照卫生标准,但不可否认其合理性和合法性,这对我国的兽医卫生法制建设也是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面对其他国家的拒绝,我们更加会意识到自己在兽医卫生法制建设中的不足,而加快完善我国的兽医卫生法制建设,是保证兽医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有效途径。
卫生法论文范文第2篇
卫生法学在我国起步较晚,受传统教学理念等因素的影响,卫生法学的教学方法较为单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没有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致使教学效果较差。为弥补理论讲授的不足,各医学院校也尝试了多种教学方法,比如假期实习、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但这些方法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不能切实提高学生利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1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安排不合理
卫生法学的教学内容以医学和法学并重为教学特色,但在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上,医学与法学的比重却有着较大差别。一方面,医学院校对医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十分重视,一般安排有较长时间的专业实习和临床见习。另一方面,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在医学院校中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医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学时设置相比较存在很大偏差,大部分医学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卫生法学实践课程,仅采用一些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此种做法并不能体现学科特色。
1.2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资源匮乏
目前,在卫生医学实践教学的场所安排方面,一些医学院校缺乏政法类院校所必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场所。加之,医学院校对于医学专业的重视程度较高,而对非临床专业的教学在经费投入方面支持力度较低,这就注定了卫生法学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上不会轻易获得学校的高投入,使得医学院校建立的法学实习基地也仅仅是与当地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另外,就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而言,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和医法专业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较少,目前卫生法学的大部分教师来自于各政法院校的法学专业,其中也不乏非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的开展。
1.3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手段形式化
卫生法学实习原本是学生培养实践技能、提高理论服务于实践的主要教学环节,但基于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的情况,大多数学生对待实习的态度是敷衍了事,只为获取一纸实习证明。加之,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实习其实已流于形式。另外,在实践教学中,大多数医学院校采用案例教学,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流程为教师讲授—引出案例—学生回答—教师评析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学生并没有进行讨论前的准备工作,在分析案例时也没有激烈的言辞辩论,只是由教师评析案例后便宣告结束。案例教学法过于注重对法条的解释,缺乏生动性,尤其是缺少对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非法条解释问题的演练,而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建立在已知案情基础之上,相关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都事先已确定,仅是审判人员、原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色事先已拟定,而且学生早已将模拟法庭的全部过程事先演练多遍并形成了剧本,学生在模拟法庭演练时根本不会遇到真实案件中可能出现的突况,这就无法锻炼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逐渐演变成一场表演剧,致使模拟法庭的功能也逐渐在异化。
2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的优势在于着重培养法律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以真正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3]。因此,一方面法律诊所可为那些承担不起高额诉讼费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另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将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融合,这不仅是一种全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而且为法律援助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已广泛应用于亚洲、欧洲和澳洲等很多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国外诊所法律教育对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同样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国内很多法学院校都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既包括“训练守法精神”,也包括“扶植法治”。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中的尝试,对于那些将来走进医疗机构的学生来说意义重大。诊所法律教育所处置的案件具有真实性和不确定性,尤其是涉及卫生法的现实情境总是伴随着医疗救助的全过程,案件的复杂性、针对性、现实性较强,即便指导教师面对此情形有时也难以应付。因此,这对学生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但从另一方面看,学生通过亲自案件、了解案件事实、调查取证和参与庭审,能够快速提高他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力、独立办案能力和法律逻辑推演能力。另外,诊所法律教育也能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其以法律专业服务人员的视角观察社会和思考社会,以医生的视角重新审视当前的医患关系。卫生法与社会、医患权益与社会公正、卫生法与医药卫生事业等新的课程教学内容都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趋向,这将有利于培养人格健全的、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的医学人才。
3诊所法律教育在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3.1诊所法律教育与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契合
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是着眼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即培养具有医法交叉知识,擅长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服务人才。这一培养目标的实现不仅要依靠课堂理论讲授,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培养一种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思维方式。因此,法律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传授,而是一种法律职业训练。而传统的法律教育只注重理论层面的讲授,这种纸上谈兵的做法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来看,它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训练具有极大地帮助,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真实案例,并以主体的身份去解决问题,全权负责整个案件,学生通过运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对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使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等都得到了较大地提高。这既克服了案例教学法易被条文化的缺陷,也解决了模拟法庭虚拟化的难题。
3.2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式已日渐成熟
我国开始启动诊所法律教育始于2000年,当时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北京大学等7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中山大学、四川大学等4所高校陆续开设了该课程。2002年7月28日,上述11所高校共同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该会目的在于与国内外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加强合作交流。截止到2013年7月18日,全国640多所法学院中已有163所加入了该专业委员会。目前,国内著名的法学院几乎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并在不同院校中开设了各具特色、有所偏重的专业性法律诊所,例如:诉讼法律诊所、弱者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民事法律诊所、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公民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刑事法律诊所、环境法律诊所、公益法律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这些富有成效的法律诊所可作为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场所。
3.3诊所法律教育能更好地确保实践教学的效果
卫生法学是一门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兴医法交叉学科,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工作大多由更易获取医疗卫生资源的医学院校承担。由于医学院校向来注重医学生的见习和专业实习工作,而医学院校对实践教学的重视和支持又是开展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基石。然而,鉴于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中的办学地位,现阶段医学院校对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支持力度不够,而诊所法律教育实际上是借鉴了医学实践教学的模式,这更易为医学院校所理解和认同。同时,也有利于形成一套独特的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
4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质量的建议
4.1加强卫生法律诊所基地建设
医院学校,一方面可以积极申请参加“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暨中国卫生法法律诊所专业委员会”,进而以会员的身份接受该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以加强与其他医学院校的合作与交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医学院校教学医院丰富的资源,加强与教学医院医务科等医患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有特色的卫生法律诊所,这样既保证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来源,又能发挥卫生法学的学科优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卫生法律诊所在实施教学功能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因而就其设置模式来看,它可以是附设在校内的内置式,也可以是附设于校外的外置式。内置式可考虑将卫生法律诊所设在模拟法庭,使其起到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学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模拟法庭会见当事人,提供卫生法律咨询,司法文书等。当学生积累起丰富的办案经验时,还可以代为调查取证和参加庭审,学生承办的案件数量应以1-2件为宜。外置式可考虑加强与一些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比如当地卫生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社区基层组织、检察院等,将卫生法律诊所附设于上述机构中,以便共同构建卫生法律诊所。
4.2开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
鉴于卫生法律诊所教育实施的现状,医学院校应当增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明确其课程性质、授课学时、课程学分、开课对象等。可考虑将该课程设置为限定选修课,具体学时可参照各医学院校的教学计划而定。在课程时间安排方面,该课程可以考虑在大三年级的学生中开设。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受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本所限,不能在所有学生中启用诊所法律教育;二是,该课程只有在学生完成了法律和医学基础知识的学习,并基本掌握了医疗卫生法的相关知识,才能真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另外,在课程内容设置方面,应涵盖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与意义、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方法、会见当事人的基本流程、律师职业的基本技巧与策略、提供卫生法律咨询的技巧、司法文书的写作、案件前的准备工作、谈判的策略、民事案件的策划方案等内容。在考核方式上,应重点对学生的综合办案能力进行考核,不宜采用传统且机械的纸质笔试结业考试,应当探索出一套科学的、富有人性化的、灵活多变的考核方式。
4.3多途径解决经费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卫生法学的教学经费问题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最大障碍。鉴于诊所法律教育需要较高投入和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办学规模较小的现实情况,医学院校应为诊所法律教育多途径的筹集经费。一方面可积极寻求同类型院校联合办学,以降低办学成本;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社会组织的支持,如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卫生行政部门、附属医疗机构、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工会、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等建立联系,通过学生的案件工作,既可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在基层地区的开展,又能在锻炼学生办案能力的同时,获取一定的工作报酬。
4.4加强卫生法学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
目前,在卫生法学课程的师资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教师只具备了法学背景或医学背景,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的教师较少,甚至有些专业教师还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缺乏处理医疗卫生纠纷案件的经验,这些因素都制约着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的开展。对此,一方面要积极鼓励教师通过各种方式外出深造,加深对医法交叉知识的学习,激励教师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通过外出兼职,提高其实践能力,使其成为教学和实践的双师型教师。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邀请一些资深的卫生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学生进行指导,让学生更多地了解社会,掌握法律流程运作技能。
4.5建立科学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
法律诊所一旦设置成立,医学院校应当根据卫生法学的特点制定科学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如制定指导教师工作标准及办案流程规范等。因为学生没有社会实践经验,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办理案件,指导教师要增强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明确法律诊所对学生工作的具体要求,预期评估客户的合理期望值,逐渐培养学生办理案件的心理承受能力。除此之外,为提高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质量,诊所还应当制定诊所法律服务工作流程、司法文书存档管理规范、奖惩措施、办案质量评估体系等制度。
卫生法论文范文第3篇
1.1评价方法评价结果是衡量与对比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所采用的评价方法包括教学满意度调查与成绩考核两方面。结束课程后,使用统一的教学满意度调查统计表对对照组与实验组的学生进行调查,问卷共发放512份,回收512分,有效率100%。在课程结束后,还需对两组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考核,以统一的试卷、统一的考试时间对学生的案例分析与理论知识进行闭卷考核。
1.2数据统计为比较两种教学方法的教学效果,需要对两种教学所得的数据结果进行分析,由于是对组间差异进行比较,所以针对计量数据资料,统计分析方法选用t检验法[3];针对计数数据资料,选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为卡方检验,P<0.05,处理方式使用SPSS11.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二、试验结果
对两组学生的教学方法满意度进行调查,结果为:对照组人数为256人,实验组人数为256人,在激发学习兴趣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90.6%,不满意者占9.4%,对照组满意者占71.9%,不满意者占28.1%;在提高自学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5.9%,不满意者占14.1%,对照组满意者占68.8%,不满意者占31.2%;在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1.3%,不满意者占18.7%,对照组满意者占64.1%,不满意者占35.9%;在提高解决问题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2.8%,不满意者占17.2%,对照组满意者占67.2%,不满意者占32.8%。使用卡方检验分析,差异显著。
三、讨论
3.1案例教学法的优势案例教学法,以实际的经典案例为学生展现出了具体、生动、直观的卫生法律法规现实,是学生对相关方面规范、概念、原理的理解更加深入和确切,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其中,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3.2案例教学法在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的应用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中,需要注意案例的切入点,正确、合理、适时地切入案例,是案例教学实践中的重要技巧,通过将案例与卫生法律法规理论的结合,打破了原有的枯燥抽象的教学模式,使教学具体化,易于理解和记忆。
四、总结
通过实验组对照组试验分析,得出了案例教学法比传统教学法在教学成果与教学满意度上都具有优势的结论。作为现代教育理论的实践方法,案例教学法很好地体现出了以学生为教学主体的教学理念,利用其教学优势,可大大提高高职学生的职业能力,提升其就业竞争力。
卫生法论文范文第4篇
就业意愿和就业形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本科生研究性学习的动机[3]。卫生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十分明确,即通过4年的专业教育,培养出适应我国医疗卫生法制化需要的,系统掌握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和法学知识,能在卫生行政机构、医疗机构、法律服务等部门从事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咨询、诉讼和研究工作,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专业型法律人才[4]。卫生法学体系的开放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课程内容与卫生医疗公共政策的交叉性。更为重要的是,目前中国卫生法制发展现状表明,卫生法制体系尚处于一个变动不居的“活跃时期”,尤其是在新医改政策背景驱动下,立法需求逐步彰显。可以预见,中国卫生法制未来10年将进入一个比较频繁的“制度生产”周期,其间政策与法律的对话、交流将愈发明显。这需要法律教学能够在理念、内容构造和方法上适应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变迁进程。凡此种种,都决定了卫生法学的学习和研究,不仅要掌握比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和部门法知识,更需要对于医疗卫生行业规范进行深度解读和领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学科特殊性就要求培养模式和方法与之相适应。实践表明,卫生法学本科生培养定位并非为司法部门输送兼具“医、法”知识的人才,更多的是顺应新医改背景下我国医疗卫生企业、事业单位涉法岗位的用人需求。从就业出路分析,卫生法学所培养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人才,而是能够适应行业法制化发展需求的专门人才。以法律基础知识为依托,熟悉和掌握行业法制建设需要的制度和政策知识,对于“特色化”专业人才的锻造具有突出的重要性。这就要求施教者对卫生法学研究性教学模式的特殊性具有清晰的认知。2.3课程资源的制约设置合理卫生法学课程体系,是开展研究性学习的必要条件之一。卫生法学专业课程设置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医学课程和法学课程的比例到底该是多少,是一个颇受关注的问题[5]。学界公认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法学核心课程偏多,专业相关课程偏少。法学课程除了14门核心课程外。卫生法学特色课程在总课时上并不占优势。因此,在有限的课时资源条件下,开展研究性教学,应当放弃设置一门研究性课程的设想,选择在特色课程教学中因地制宜地开展以文献研究为主导的“基础性”学术训练,将有助于缓解研究性教学与课程资源的严重矛盾,并对重构卫生法学教学模式和内容体系发挥积极作用。
2文献研究能力培养的实施途径
2.1明确文献研究的规范
教师作为本科生研究性学习的指导者,应当注重从方法论的角度传授卫生法律文献的检索策略和具体技能。根据笔者体会,学生文献研究效果不良的主要原因是对于文献研究的规范不够重视或掌握不熟练。这就需要教师适时介绍文献研究的目的、途径和方法,展示相关的实例。有关文献研究规范的设定和,不仅是文献研究教学环节的形式规范问题,其对于突出教师的指导作用,建立学术规范,提高文献研究的质量控制水平等有至关重要的价值。文献研究规范的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选题与文献范围的确定;文献总量、类型与量比要求(如:规定至少检索30篇专业文献。其中书籍、期刊论文、其他调查资料、网站等各占1/3);文献检索方法;分析与归纳技巧;综述写作要领等。实践中,很多学生对法学期刊论文高度关注,却忽视了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网络资源,说明对文献筛选范围过窄。又如,综述写作中常见的问题是,许多学生不是以客观的笔触描述研究现状,叙述风格上“自说自话”,靠“自己想当然来写”。再如,不懂得寻找所在领域权威观点。当与选题相关文献不多时,没有适当放宽范围查找文献,而是以“研究不多”简单做出结论等。这些研究缺陷是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研究规范予以克服的。
2.2突出教师的问题意识
学生研究性学习方式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应当突出授课的问题意识,这是确定学生研究选题的必要条件。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教师可以轻视基本知识的传授,而应当是在把知识点讲授与理论、实践前沿介绍有机衔接起来。在强化基础知识基础上,在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结合部”,寻找文献研究的选题突破点。例如,笔者曾尝试在介绍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后,进一步向学生指出,医疗机构法律制度中关于乡村医生、全科医生的制度属于近年来卫生法领域比较前沿的问题,希望同学们比照《执业医师法》的基本制度,对这两个领域进行文献检索,了解国内乃至国外该制度的产生过程、发展历史和现实状况。再如,结合我国新医改政策,笔者曾提示学生从法学的角度研究“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专题。教学实践表明,这对于学生在学好基础课程后把握本领域前沿动态颇有帮助。这也有助于促进偏重法律教义学阐释的课堂教学向注重现实、突出能力训练的风格转换。
2.3倡导以“问题为导向”的课堂教学
研究性学习不能与课堂教学相割裂,相反地,教师应当注意协调课堂教学与研究性学习的关系。然而,促使教师转换教学习惯是比较困难的。这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并没有形成研究性教学的传统,许多课程设置是基于学科的若干主题(而非问题)设置的,与之相适应的是以主题为基础的传统学习模式(SubjectBasedLearning,SBL),它与以“问题为中心”(ProblemBased)的研究性学习有着本质区别。此外,受这种模式的惯性影响,许多学科的教材也是以主题为线索编撰的,从而制约研究性教学的效果。基于此,在组织研究性学习前,指导教师必须客观评估现有教学大纲中课程设置安排对学生知识结构的影响。倘若没有必要的知识预备,就不具备研究性学习的必要条件。为此,指导教师需要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问题:学生已经学习过哪些课程?授课教师已经讲授的知识点包括哪些?学生的掌握程度如何?在缺乏相关知识储备的情形下,若实施研究性教学,需要进行哪些知识预习?这些知识点能否通过自学方式获取?可能存在哪些问题和障碍?相应的解决方案有哪些等等。在卫生法学教学中,在学生修完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前,通常不宜开始专题性的研究性教学,因为这些研究通常需要比较扎实的知识预备。卫生法学专业课程基本上是在大学3年级开始陆续讲授的,由于医学基础课和法学的大部分核心课程已经授课完毕,学生已经初步具备了开展研究性学习的基础知识结构。例如,卫生监督执法的研究性教学一般适合安排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课程教学完毕后方为有利。
2.4激励学生有效参与
重视训练、忽略“产出”的文献研究,注定难以调动学生的参与热情。国外实践表明,高校通常为学生研究性学习提供一定的经济资助,以便研究成果可以顺利出版和推广。在国内,除了版面费等直接的经费支持措施以外,还可以尝试其他激励措施,鼓励学生积极开展文献研究;鼓励学生组建研究小组实施较大规模的文献研究;鼓励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学生开展横向的文献交流活动,分享各自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研究体会。可以在条件适宜的情况下,尝试把课程期末成绩评定、学位论文撰写、学业评优、考研、保研或就业机会推荐等措施,与学生自主性的参与文献研究的行为表现和成绩衔接起来,进一步提高学生参与文献研究的内在动力。此外,教师在实施主责的科研项目过程中也可以在文献研究环节适度引入学生参与,借助科研项目主责制、导师制等校内制度资源,建立师生一体化的研究团队,这不仅有助于实现“教学相长”,更可以促进“研”、“学”、“教”的统筹兼顾。
卫生法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科研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489X(2012)33-0008-02
伴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飞速发展,诸多深层次的医疗卫生问题不断浮出水面,逐渐向世人发出新的挑战,例如:和谐医患关系中医患信任机制的构建问题;如何在伦理与法律视角下平衡家庭伦理观念与堕胎权以及与生殖健康有关的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如何完善和加强医疗卫生体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对公民医疗权利的保护与医疗纠纷的处理问题;如何规范医药市场,杜绝诸如“毒胶囊事件”等问题药品的出现,保证人类合理用药的问题研究;关于医疗权利在我国公私法领域的地位确认及范围界定的问题;人格权法视角下患者自己决定权的问题研究;等等。
以上种种问题不单单是医学界、法学界等社会各界的研究难题和焦点,同时是我国向世界医疗卫生强国迈进路上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需要具有一定科研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医疗卫生人才,而这一重任则毫无疑问地落在作为人才培养基地的高等医学院校身上。因此,如何深化教育改革,培养具有科研创新能力的医疗卫生人才尤其是卫生法学专业人才,就成为高等医学院校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
1 卫生法学专业大学生科研能力培养的定位分析
1.1 明确专业培养目标和方向
卫生法学又名医事法学,是涵盖了一切有关人的生命健康权益等诸多内容在内的学科,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其培养目标和方向十分明确,即通过四年的专业教育,培养出适应我国医疗卫生法制化需要的,全面发展且系统掌握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和法学知识,能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法律服务等部门从事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咨询、诉讼和研究工作,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创新型、专业型法律人才[1]。
卫生法学的专业培养目标表明:卫生法学类专业人才是研究和解决社会各领域与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之间的生命伦理和法律关系的重要主力军,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1.2 明确科研能力培养的意义
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各界包括医疗卫生领域对自身人才的引进不再单单看重一纸文凭,更多开始注重对应聘者动手能力、管理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的考察。对此,高等院校应将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作为大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教育职责。这对于卫生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也是同样的道理。
一般而言,科研活动的研究者不但需要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想象力、准确的判断力和能动的分析力,而且要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大胆的创新精神、顽强的奋斗精神和不怕挫折、敢于承认错误的优秀品质。因此,在校期间加强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既有助于其知识的深化和创新思维的形成,也有助于其个性的全面发展和团队合作精神的养成。此外,大学生科研活动的有序进行也将为校园的文化建设和浓重学习氛围的构建添上有力的一笔。
1.3 明确实践教学与科研活动的关系
实践教学和科研活动都是课堂教学或者说理论教学的持续和深入,二者都是对学生动手动脑能力的一种培养和提高。其中,实践教学要以科研为灵魂、为指导,而科研活动也能够使大学生的个性在实践的过程中得以充分的展现。由于卫生法学涵盖了医学和法学两大实践性和研究性都很强的学科,所以这一特点也就决定了对卫生法学专业的学生开展实践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必要性。
2 卫生法学专业大学生科研能力培养的条件和依据
2.1 较为成熟的心理基础
作为卫生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自入学之初就已经对我国的医疗卫生现状有了一定的了解,其思维能力、思维水平和个性的发展水平已渐趋成熟,基本能够独立地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基于社会责任感和大学生积极向上的激情,他们已经具备在纷杂的医疗卫生现象中辨别是非的能力,这些都为其在卫生法学领域开展学习和科学研究打下良好的心理基础。
2.2 充足的卫生法学专业知识基础
拥有科学理论指导的科研活动才是真正有意义的活动。卫生法学的相关教学恰恰为大学生科研能力的提高提供了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储备。通过卫生法学的教学,使学生在学习卫生法制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新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食品安全、医疗纠纷的处理和医疗损害的赔偿等各种与人体生命健康权益密切相关内容的理解和解读。加之卫生法学相关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社会调查、专业见习和实习、毕业论文、法律咨询活动等[2]实践教学活动,为卫生法学专业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奠定良好基本技能训练的基础。
2.3 良好的高校环境为大学生科研能力的提高提供了保障
当今高校之间的竞争由单纯的高水平教学质量之争上升为品牌之争、综合实力的竞争,而优秀毕业生的水平尤其是其科研创新的能力和水平,逐渐成为一项衡量高校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这也就是说,科研不再单单是高校教师的事,学生科研水平的高低同样对高校品牌的建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目前开设卫生法学专业的30多所高等医学院校而言,不仅具有医学、法学、社会医学、卫生事业管理等方面的高素质教学队伍和科研团队,而且大都具备自己固定的附属医院和医疗卫生实习单位,这些都为卫生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开展科研活动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3 卫生法学专业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途径
3.1 制定综合培养计划,将科研创新能力贯穿于卫生法学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天才可遇不可求,但人才是可以经过后天来培养的。而科研活动又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对于卫生法学人才的科研培养也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这就需要制定综合的培养计划。
1)在课程体系设置方面增加专门的研究课程,使其内容包含更多的科研成分,如开设研讨班(seminar)课程,使学生由科研理论基本知识入手,逐渐加深对科研的意义的体会与认识[3]。
2)在社团活动方面制定大学生科研活动计划,如部分高校开展的“大学生科技文化节”等,既要邀请校内外知名的医疗卫生专家、学者举办学术报告会和学术讨论会,营造科研学术氛围,强化学生的科研创新意识,也要积极为大学生展示自己的科研成果搭建平台,促进其科学文化的交流。
3)建立科研活动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如对科研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一定的津贴和科研学分奖励,在年度评优中给予加分奖励等[4]。
3.2 提高卫生法学专任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切实加强实践教学
科研活动本质上也属于实践活动,但科研之于实践乃灵魂之根本,实践之于科研乃物质之基础。因此,基于卫生法学横跨医学和法学两大实践性学科的特殊性,其教学改革首先要明确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并在教学计划中增加实践教学课时;其次,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教师也应积极争取和珍惜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调研学习机会,不断更新所学,真正实现理论知识与现实问题的对接,从而在日常教学中有选择地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式教育等实践教学模式,由简入难,层层深入,使学生在平时的实践学习中摸索和掌握课堂学习中所不能讲授的默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动手动脑能力,并且创造性地分析和解决实际医疗卫生问题。
3.3 倡导“本科生科研导师制”的科研教学方式
导师制作为一种传统的教育方式,在高校的历史由来已久,其不仅专注于言传身教,更专注于身体力行的亲力亲为型教育模式,使学生手脑并用,在学中“动”,在“动”中学。目前应用最广的应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导师制。“本科生导师制”的提出和应用目前一般较多地应用于本科生论文写作方面,而在本科生的科研活动方面应用得太少。
鉴于卫生法学专业自身的社会实践性要求以及与社会医疗卫生现状的紧密联系性,通过科研创新活动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社会参与性是一个值得推荐的个性化教育方式。通过建立“本科生科研导师制”,使学生从入学之时便参与到导师的科研创新活动中,不但可以拉近师生关系,丰富师生的业余生活,营造和谐的学术氛围,而且可以迸发“头脑风暴”的强大力量,就医疗卫生信息与问题进行切磋,相互促进,可以更好地实现因材施教,实现教学与科研的共赢局面。
3.4 让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科研共同体”或研究工作小组
“科研共同体”或研究工作小组是校内外一些科研兴趣相近或相投的人员自发组织的科研活动组织或中心。在这样的共同体中,专家不会因为新手的潜力而感到有所威胁,会尽可能地提供自己的知识和技能[3]。对此,卫生法学专业应充分发挥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积极加强与实习单位如卫生厅(局)、医院、疾控中心等医疗卫生部门的紧密联系,既可以聘请知名医疗卫生专家学者加入校内的“科研共同体”进行指导,也可把在校内“科研共同体”或研究工作小组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推荐到这些实习单位的知名科研活动中心去锻炼和学习。通过这样一种与专家学者亲密互动的交流和学习,可以使学生处于知识产生的真实情境之中,真正地理解和深化所学,并将所学有意识地加以运用,从而使自身的科研能力和水平得以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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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世德,邹树梁.从默会知识看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J].当代教育论坛,2006(10):98.
卫生法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中医药院校;卫生法学专业;中医药专业;良性互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和我国综合国力的日益提升,作为我国传统医学和文化综合载体的中医药正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和认同。这对中医药人才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这一要求,我国多数中医院校设置了法学、管理学、外语等非医学专业。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等院校中,不仅设置了法学本科教育,还设置了独立的卫生法学硕士点。如何促进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的良性互动,就成为中医药院校培养复合型人才和提高校际综合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指标。
1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良性互动的重要意义
1.1有助于实现医学教育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目标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中,对高等医学院校培养“高层次、复合型、跨学科的高级复合型医药卫生人才”提出了具体要求。该通知多处明确提出“加大各类医药卫生高技能人才培养,注重培养符合实际需求的复合型、应用型和交叉学科领域人才”、“促进新兴与交叉学科和专业的人才发展”、“大力开展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医药卫生人才培养与优秀创新团队建设,提升国际竞争力”。加强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的良性互动,能够培养卫生领域的复合型人才。高等中医药院校的学生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大部分从事临床工作,不可避免要与患者打交道,在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的今天,他们要学会妥善处理与患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发生医患纠纷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权利,这要求学生在毕业前的学校培养中就需要掌握足够的法律知识并且具有付诸实践的法律意识和能力。
1.2有助于培养卫生法律特色人才
由于卫生法制建设的大力推进、日渐紧张的医患关系、复杂的卫生监督执法、现代医疗技术的法律风险等因素的影响,社会急需“懂医通法”的专业特色人才。普通综合性院校和法学院校的卫生法学专业,由于没有医学专业的知识作为依托,很难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高层次卫生法律特色人才。而中医药院校的法学教育,以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药学、针灸推拿、公共卫生等医学类专业为依托和背景,能够针对医药卫生领域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培养既具备一定医学知识和医学技能,又掌握扎实法律知识、熟悉卫生领域法律法规的“懂医而不行医,行法但不离医”[1]的特色人才,有助于实现卫生法律人才培养的多元化与特色化[2]。
1.3有助于促进医学院校人文环境的发展
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提升学校的人文环境,已经成为国际医学教育的共识。2001年国际医学教育专门委员会(InstituteforInternationalMedicalEduca-tion,IIME)了《全球医学教育最低基本要求》,在第一项“医生的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中指出,医学职业的基本要素包括基本道德规范、伦理原则和法律责任[3]。2009年我国颁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医务人员人文素养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作为人文素质的重要内容,学校法律素质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的良性互动,能够对学校原有的医学校园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培育人文环境和法制精神[4],促进中医药院校“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等主干学科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中医药院校的综合竞争力,增强其在中医药教育和中医药服务中的影响力。
1.4有助于推动教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
中医药院校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的良性互动,有助于学校教师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中医药法律法规,明确国家相应的立法精神和政策依据;有助于学校教师了解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与方式,进一步从专利、道地药材、商标、物质文化遗产等多角度有效保护中医药;有助于学校教师应对临床教学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增进医患沟通;有助于学校教师了解和配合医药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保证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通过医学教师与法学教师的相互合作、相互指导、相互交流、相互促进,能够提高教师团队的综合实力,形成多支优秀教学科研创新团队,推动学校学科建设的综合发展和学术水平的全面提高。
2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互动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尽管许多高等中医药院校都开设了卫生法学专业,或者在医学教育中开设了卫生法学的课程,但据有关数据显示,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的互动存在明显不足,不仅医学专业的法学教育相对滞后,而且卫生法学专业也存在诸多问题。
2.1医学专业中法律课程简单化、形式化
许多中医药院校在医学专业中开设的卫生法学课程过于简单,流于形式,使得医学生对卫生法学课程的学习不够重视,只是为了获得相应的学分。以笔者所在的学校为例,医学专业中开设了《法律基础》,但该课程长期以来由非法律专业的教师讲授,同时,所用的教材落后于现实,没有根据新颁布的法律作出及时地调整和修改,因此,学生法律基础知识不扎实,没有养成关注法律知识的习惯,缺乏持续学习法律知识的能力。而开设的卫生法学课程,是对所有现行卫生法律的介绍,笼统而概括,缺乏针对性,学生对各个法律均是一知半解,没有真正理解其立法精神和适用依据。在医事法律知识的学习中,学生没有真正理解告知义务和谨慎义务,缺乏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医患关系定位不准确,学生通常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处理利益关系,很少甚至根本没有考虑患者的诉求,遇到医患纠纷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专业法律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开设的民法、刑法、宪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学辅修课,由于课时少、内容多,教师只能对相应的部门法知识作大概的讲解,无法针对医学生的特殊需求进行讲授,从而导致学生只是泛泛地了解相关内容,但在遇到实际问题时无从下手。
2.2法学专业课程无法体现专业特色
[5]在卫生法学专业的教学中,专业定位不够明晰,学制不足、特色不明显。卫生法学课程体系包括医学课程、法学课程与专业课程三个部分:医学课程包括中医基础概论、现代医学概论、临床医学概论等;法学课程包括法学专业的十六门核心课程以及选修课;卫生法学专业特色课程仅包括三门:卫生法学、医事法学、卫生法律实务。从课时来看,法学类课时总计1000学时左右,医学类课时总计700学时左右。这种设置比例是目前大多数院校采用的模式,应当说还是合理的。但从卫生法学专业特色教学的目标来讲,目前的课程设置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四年的学制明显不足。医学专业本科生为五年制,而卫生法学专业的学生却要在四年的学制里既学习完全部法学知识还要掌握相应的医学知识,这导致课程开设过多,课时明显不足,课程内容过于空泛,教师讲课缺乏兴趣,学生学习动力不足,压力过大。二是医学知识的讲授不具有针对性。学生常常抱怨医学课程讲授多而泛,难以深入理解;所使用的教材是医学教材的删减版、节选版,且没有根据医学的发展及时丰富完善,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教师只是根据指定教材按部就班地讲授,教学方法单一,使得学生丧失了主动学习的兴趣。三是专业特色课程不足。卫生法学特色课程只设置了3门课,每门课程涉及的内容过多,但课时过少,如70左右学时的卫生法学课程涉及了近18类医事部门法。这导致教师抱怨学时太少,内容太多,为了赶教学进度,只能泛泛而论,而学生则抱怨教师讲得不够深入,难以在短时间内学好全部卫生法律法规制度[6]。四是实践课程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卫生法学专业的实践课程主要包括临床见习和毕业实习。由于临床见习是让学生进入医院各个临床科室实践,但卫生法学学生缺乏相应的临床医学知识,无法有效理解临床中的医学问题和医学技术,再加上带教教师以单一的指导医学生的模式指导卫生法学专业的学生,缺乏针对性,影响了见习效果。而毕业实习一般设置在第七、第八学期,学生在这两个学期更多地关注就业和升学问题,因此,普遍存在对实践课程的应付态度,只求拿到学分就行,再加上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实践课程流于形式,无法实现其应有的实际效果。
3促进卫生法学专业与中医药专业良性互动的对策建议
3.1保持中医药特色,加强卫生法学专业建设
中医药院校的基础和特色是中医药学,其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重心在医药卫生事业等相关领域。因此,以服务医药卫生事业良好发展为己任,保持中医药学特色,不断加强符合医学领域需求的传统学科方向建设,是中医药院校的生存之本[7]。同时还应积极培育有助于提升中医药院校综合竞争力的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形成新的特色[8]。卫生法学是医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其研究领域不仅涉及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学理论问题,还要解决医药卫生领域的实践问题。相对于传统法学研究而言,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要运用法学的基础理论,从法学的视角出发,分析、研究医药卫生领域中的实际问题;二是随着卫生法律制度的演进、变化,不断进行自我调整和完善。以中医药专业为依托和基础,促进卫生法学专业的发展,有助于提升中医药院校的人文综合环境,真正实现其培养卫生领域复合型高级人才的办学目标。
3.2优化课程体系
中医药院校的首要任务是培养合格的医务人员,因此,在医学本科生的教育中,要兼顾大学的通识教育和医学的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方面,除了掌握相关的医学知识和医学技术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素质。卫生法学课程的开设有助于医学生职业素质的形成。在具体的课程设置中,应根据医学生日后临床的实际需要,整合课程内容,将其集中在医疗机构及医疗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健康保健法律制度、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四个大的模块[9],让学生在了解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外,参与实际案例的讨论与解决问题的过程,形成法律思维,巩固职业精神[10]。在卫生法学专业课程的改革中,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学制。改四年的学制为五年,学生在前两年主要学习医学课程,随同临床专业的学生一起学习实践,后三年系统地学习法学课程,培养专业特色人才。二是增加医学课程。在保持医学课程开设比例低于法学课程的总原则下,增加能够突出医学特色的课程,根据卫生法学专业学生基础不同、文理有异、接受课程快慢不同等因素和实际情况[11],制定有针对性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增强学生对医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为将来从事医学法学相关工作奠定基础。三是增加卫生法学特色课程。卫生法学的课程应包括医疗服务和卫生行政两个领域的内容。目前各医学院校开设的专业课程中,更多关注医疗服务领域的法律内容,而对卫生行政、卫生监督执法等方面的内容关注度明显不足。因此,在增加医疗服务领域法律内容的同时,也需要增加卫生监督执法内容的课程,如开设《卫生监督学》,使学生掌握卫生监督的理论知识、执法标准和监督技术,从而培养合格的卫生监督执法专业人员[12]。
3.3促进实践教学和职业教育
加强实践教学和职业教育是推动中医药专业和卫生法学专业良性互动的重要途径。相对于一般政法院校而言,中医药院校卫生法学专业的学生人数较少,因此,学校可以结合中医药专业和法学专业的优势与特色,构建优质的、具有针对性的实习基地,并形成切实可行的评价与考核机制。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卫生法学的教师应在教学计划的设置中,提前指导学生进行职业规划,结合学生的职业规划,选择合适的实习基地、明确具体的实习内容,并配备相应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可采用双导师的模式,即每个学生配备两个导师,一个是实习基地的指导教师,一个是学校的专业教师,两位导师各有分工、相互配合。实习基地的指导教师负责安排适合的岗位,筛选合适的案件,以及指导学生掌握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及工作技能。学校专业教师则随时关注实习过程中学生遇到的职业难题,与学生和实习基地的导师进行沟通与交流,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在考核机制方面,学生要接受三重考核,一是实习基地的考核,考核学生对实际案例的解决能力和职业技能的掌握程度;二是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考核,考核学生的实习纪律、实习态度和实习进度;三是专业教师的考核,考核学生实际工作中所涉及到的理论知识的掌握与理解程度。
3.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
中医药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的沟通与合作,培养精通医学及法学知识的复合型师资队伍,从而有效地促进两个专业的良性互动。医学教师和法学教师可以联合备课,通过互相学习和交流,法学教师可以更准确地判断基本的医疗问题,能够更准确地鉴定医疗事故,能够全面掌握与卫生法学密切相关的医学知识;医学教师则能够进一步明确如何确定医生的权利义务、如何保护医疗处方的知识产权、如何进行医患沟通、如何解决医疗纠纷、如何保存医疗证据等与医学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学校可以多举办学术研讨会和教学经验交流会,使中医药专业的教师和卫生法学专业的教师能够针对中医药领域的法律问题、教学成果和教学经验进行及时有效地沟通交流。另外,要鼓励中医药专业的教师和卫生法学专业的教师针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课题申报及论文撰写,从而提高教师的整体科研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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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论文范文第7篇
重新构思的基础,认为卫生法在职能、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都不足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尽管作为独立的卫生法
法律部门难以成立,但完全可以形成一个以卫生法律规范和卫生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独立、综合的卫生法学学科。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损害赔偿;保险费
【中图分类号j f’840.684; 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2—0032—05
reflection on the study ofthe legal status ofthe health law.chen shao-hui.economy and management departme nt,jiang
xi university oftraditional chinese medwine,330006
【abstract】 it is a hot topic of the health law study whether it is an independent legal department.on the basis of re—
fleeting on the purpose,implication and standard of dividing leg department,the article holds that the health law is not an in—
dependent legal department in terms of function,adjustment object and adjustment method.although it can t exist as an in—
dependent health leg department, it can be an independent and comprehensive science of health law with research focus in
health regulations an d health law problems.
【key words】health law,the science of health law, gal department, gal position
卫生法的地位, 即卫生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是卫生法理论研究中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之一,可
以说卫生法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完善都无法绕开该问
题的解答。具体而言,卫生法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予
以界定,一是卫生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不是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门:二是如果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其
他法律部门有何关系。前者的回答很大程度上决定了
后者的解答,因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前者。
卫生法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至今尚无定论,甚
至这还是一个充满争论的悬而未决的问题。一种观点
认为卫生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卫生法所调整的医
患关系和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应分别由民法和行政法
调整,卫生法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都不能成为独
立的法律部门。反对的观点认为卫生法有独特的调整
对象,即卫生(医事)法律关系,应属于独立的法律部
门。后者的观点主要见于卫生法学界的学者所编著的
教材和发表的若干论文中。但在主流法学界,学者们
一般也不认为卫生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将之
纳入行政法的范围内。
卫生法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涉及法律部
门划分问题.即为什么要划分法律部门以及如何划分
法律部门。只有明确法律部门划分的意义和标准,才
能为问题的解答提供理论依据。
一
、关于法律部门划分的若干问题的反思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目的和意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无论是从法律发展史的角度
作者简介】陈绍辉,助教,主要从事卫生法研究。电话:+86—791—7118861: e-mail: laowei3375@sina.com.c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看,还是从世界各国法律比较的角度看,都不是普遍
的法律现象。在古代社会,诸法合体,民刑合一,不存
在法律部门的划分(古罗马是例外,但其法律的分类
也仅限于公法与私法之别)。在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
盛行法律部门的划分,而英美法系国家却不存在像大
陆法系国家那样的法律部门划分。然而,古代法和英
美法系并不因为无法律部门划分而影响其法律体系
的完备性和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不能仅以是
否划分法律部门为标准来评价一个国家法律的优劣
和法律体系完备与否,甚至也不能以某类法律规范是
否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来判断该领域立法完备与否
以及理论研究的深浅。
法律部门划分首要目的是实现法律内部的分工
与合作。古代法之所以未作法律部门的划分.一方面是
因为古代经济社会发展还没有产生划分法律部门的需
要;另一方面是古代法较之近、现代法,在调整范围上
尚不广泛,在内容上尚不纷繁复杂,在功能和手段上尚
不多样化。但进入近代、现代,法律的调整范围不断扩
大至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且内容日益复杂化。于
是,为优化法律内部的分工与合作,充分发挥法律的各
种功能,追求法律不同功能的协调而实现整体效益的
最大化,就产生了划分法律部门的强烈需求。法律部门
的划分就是通过对众多法律进 行分类组合,需求法律
内部分工与合作的最佳结构,实现法律体系的和谐与
统一。【 】正因为如此,法律部门划分的界限只具有相对
意义,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应当具有相容性,因此,研究
法律部门划分,不应当以“争地盘”的意识为指导,刻意
从其他法律部门划分出某些“新”的部门法。
法律部门划分的意义可以从下述3方面来理解。
1.对法学研究的意义。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看,
热衷于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是学者。可以说,法律部门
的划分无非是学者们对众多法律规范所做的归类分析
和系统化研究。通过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可以相对集中
地对具有相同特质的法律规范作专门的研究,便于学者
门在法学研究过程中的分工与合作,有利于法学资源
的高效配置和利用。【 】因而,在一般情况下,法学学科
划分与法律部门划分是对应的。但也必须看到,某一
学科所研究的法律规范是否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并
不影响学者们对该领域法律规范的研究。同时,即使
某一学科将特定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作为其研究对
象,并不应该排除其他学科同样将这些法律规范作为
研究的对象;尤其是随着一些边缘学科的兴起,不同
学科在研究对象上必然存在交叉和重叠,学科间的交
叉研究和共同合作也就成为必然。如果,我们仍然强
· 115 ·
调学科间绝对的界限只会导致学科间的壁垒和无休
止的、徒劳无益的争议。因而,某一法学学科是否有相
对应的法律部门并不是判断该学科是否为独立学科
惟一标准,也不会从根本上制约和影响该学科的发
展。我们应摈弃将法律部门作为划分法学学科惟一标
准的陈旧观念
2.对立法的意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一定法律部
门的基础之上,可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亦即法律体系
的构建。研究法律部门划分,有助于立法者设计法律
体系和制定立法规划,可以为立法者检测立法是否完
备及其完备程度提供参照体系,可以指导立法者从事
某项具体立法时根据该项立法的部门法属性做出制
度设计。但是立法实践中,某一社会问题可能不再局
限于某一法律部门,而是跨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法
律部门,如果将规范同一问题的法律规范分别纳入不
同属性的部门法中去,只会导致部门法的分割而不利
于该问题的解决。因而,实践中也存在只围绕某一主
题或针对某一事项专门立法而不考虑法律部门划分
的立法实践。
3.对法律适用的意义。进入现代、当代,国家制定
的法律法规纷繁复杂、汗牛充栋,而对于具体案件能
够适用的条文可能就那么少数的几条,法官在处理案
件过程中要迅速找到适用依据并非易事,但依据部门
法寻找法律依据无疑是一条捷径。
总之,划分法律部门有其必要性和意义,但这种必
要性和意义也是相对,既不可忽视,也不宜过分倚重。
(二)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划分法律部门的关键,是划分标准问题。对于法律
部门的划分标准,过去过分强调形式标准,即法律的调
整对象、调整方法等。而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实质标
准,即某一法律部门是否有特定的职能,却被忽视。
事实上某类法律规范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
部门,首先应看其实质标准,即看其有无必要的、特定
的、不可替代的职能。只要是具有为经济、社会发展所
必要的特定职能,并且该职能在既存法律部门中不存
在,也难以为既存法律部门已有职能代替,那么,该类
法律规范就有必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同时,法律部门的划分也要考虑形式标准。对于
划分法律部门的形式标准,理论和实践中一般考虑以
下因素:
1.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这已是法学界的共识。某一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容
是划分该法律属于哪一部门的重要标准,如果某类法
律法规有着共同的调整对象(即调整同一性质的社会
· 1l6 ·
关系),那么就可以考虑将其划分同一法律部门。但是
任何一部法律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不
能因此得出具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就属于某一特
定的法律部门.某一法律或某类法律能否成为独立的
法律部门还要考虑该法律部门是否有独特的职能,后
者更具根本性。
2.调整方法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是很
重要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但仅仅以此为划分标准
还是不够。以为它们既无法解释一个法律部门(如刑
法)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也不能解释同一
社会关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一法律现象。因
此.划分法律部门。还需要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
为划分标准。 在实践中,一个法律部门往往采取多种
调整方法,一种社会关系也可以用不同方法来调整;
同一种调整方法既可为不同法律部门所采取。也可以
用来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
3.同类立法数量。划分法律部门还要考虑同类法
律法规的数量.数量不多.不可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
门。因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必须要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
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的平衡,不能使
某些法律部门法律数量特别多,而某些法律部门的法
律又特别少。
二、关于卫生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立论的不足
卫生法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即使在卫生法学
界观点也未统一。但从现有的卫生法教材看,绝大多
数的教材都持肯定态度。也有学者专门撰文予以论
述,但在这些论文、论著中对该问题基本上停留在定
性的层面上。即仅仅做出肯定回答,至于为什么是独
立的法律部门则语焉不详。甚至一笔带过而不予论述
和说理。综合各种观点,我们还是基本上可以总结出
主张卫生法是独立法律部门主要理由:(1)卫生法有
特定的调整对象。即以卫生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为调
整对象。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多层次、多形式
的特点.涉及卫生组织关系、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卫生
发展和服务活动关系。因而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调整
的:【3](2)在调整方法上,卫生法不像其他有些法律部
门一样.因调整社会关系的单一而采取单一的调整方
法和调节手段.其既有纵向的调整方法也采取横向的
调整方法; (3)随着多年的立法实践,我国的卫生立
法已获得了很大发展。各级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已制
定了大量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初步形成具有中
国特色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4)法律部门的划分不
可能是静止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的。无论从何种角
度看.卫生法比经济法有着更多的特 殊性,它更有资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格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门类。
我们认为卫生法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关键是
看该法律部门是否有特定的职能。即在划分法律部门
时应坚持法律部门划分的实质标准。如果卫生法具有
必要的、特定的、不可替代的职能,则可以考虑将其划
分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例如,经济法之所以是独立的
法律部门是因为经济法具有规范政府与市场互动的
职能.这种职能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弥补市场和政
府双重缺陷所必要的。这也是民商法和行政法所不具
有的职能:而经济法也正是为弥补现有法律在解决市
场失灵方面的不足而产生和兴起的。具体到卫生法,
我们认为卫生法并不具有现有法律所不具有的独特
职能和作用。相反,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可以
分解到其他法律部门由相关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调
整。如,医患关系和医疗纠纷关系可以由民法调整,卫
生行政管理关系可以由行政法调整,国家对生物医学
领域的监督、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可以纳入到行政法的
范围内。
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是否可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
的重要标准?我们不能说某一法律规范具有特定的调
整对象就认为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任何法律规范
都调整一定的甚至是特定的社会关系。某类法律规范
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仅要看它们是否具
有共同的调整对象。还要看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
关系是否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不会为其他法律部门
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囊括。因此,对于卫生法是不是
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卫生法以卫生
关系为调整对象就认为卫生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这
样明显缺乏说服力。例如。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
间的交易关系. 即以平等主体间交易关系为调整对
象。但我们不能说合同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事实上,
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具有独立性,其总体上
可以分为两大块:医患关系和卫生行政管理关系,而
这两大块分别属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因而卫
生法的调整对象并不具有独立性。尤为重要的是我们
不能认为某类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多样性、
复杂性。而得出它们应划分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结论,
否则如此推理我们会得出荒谬的结论。例如,《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既调整行政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监督管
理关系。也调整行政机关与消费者之间的指导服务关
系。还调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消费关系。可见,《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同样具有复杂性和多样
性.它既调整纵向的行政监督管理关系也调整横向的
消费关系。但我们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该法是独立的法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律部门。实际上,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多种
社会关系,但这并不影响属于经济法律部门的地位.
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法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 — 即国
家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我们之所以说医患关系法和卫
生行政管理法分别是属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范畴乃在
于医患关系和卫生行政管理关系体现了民法和行政
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确实是划分法律部门时应
当考虑的因素之一,尤其是现代立法内容日趋复杂.
往往一个立法主题涉及众多复杂的社会关系.从而也
不可能在立法中采取单一的调整方法.否则难以适应
现代立法的需要。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我们一般将具有
独特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划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如制裁方式、法律责任等。但调整方法在法律部门划
分中只具有相对意义,尤其是不能简单地认为某些法
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众多而认为其应该成为独立的法
律部门,关键是该调整方法具有独特性.是其他法律
部门所不具有的。综观卫生法的调整方法不外乎纵向
调整方法和横向调整方法的结合,但随着围绕一个立
法主题的综合性立法的兴起.这种调整方法在众多立
法中都有所体现,尤其是经济立法。因此,纯粹根据某
一类法律规范调整的多样性就认为其属于独立法律
部门的立论是缺乏依据的.否则随着越来越多的综合
性立法的出现.在法律体系内将会涌现多少个法律部
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卫生法并不是独立的法律部
门.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分别纳入其他法律
部门的调整范围内.其法律法规也分别从属于其他法
律部门。
三、对卫生法地位研究的若干反思
(一)关于卫生法地位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由于受传统法学学科理论的影响,在构建某一学
科的理论体系和开展理论研究过程中,我们习惯性地
将其与该学科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是否为独立的法律
部门作为研究的重点甚至是核心,尤其是学者们为了
论证该学科的独立性往往不惜代价、费尽心机寻求各
种论据去证明与该学科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是为独立
的法律部门。从逻辑上讲这无疑是论证学科独立性的
一条捷径— — 既然该学科的研究对象是独立的法律
部门。那么以该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当然是独
立的啦!但这种研究思路也很可能使我们置客观实际
不顾而去刻意地划分法律部门,从而脱离实际需要划
分出形形的所谓的“新”的法律部门,而这明显脱
离了法律部门划分的初衷和目的。划分法律部门的主
· 1 17 ·
要目的是实现法律内部的分工与合作以及实现法律
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因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从
实际出发,不应以争“地盘”的意识为指导.抢占某一
学科的“势力范围”。如此不仅不能实现法律体系的合
理构建,也不利于学科间的分工与合作。
卫生法地位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卫生法是否为独
立的法律部门。对于卫生法是否具有部门法的独立
性,卫生法学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讲也陷入了以上法
学研究中的误区。卫生法学者们为了强调卫生法学的
学科独立性也自然不自然的采取了曲线救国的方
式— — 试图以论证卫生法的独立性来证明卫生法学
的学科独立性。由于缺乏充分的客观依据和理论支
撑,在论证卫生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时,学者们显
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要么一笔带过,要么语焉不详,即
使有所论证也不够充分,往往简单地套用法律部门划
分的形式标准分别予以论述。
法律部门的划分只具有相对意义,同时我们认为
某类法律规范是否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不会影响
以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发展.也并不会
从根本上制约和决定该学科的独立性。同样.卫生法
是否是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也并不决定卫生法学学科
的独立性.也不会影响卫生法学的发展。理论和实践
中.卫生法与卫生法学相互混淆.使我们在理论研究
中产生这样的误解: 如果卫生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
门.卫生法学也就不可能是独立的法学学科。
“卫生法”这一术语通常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卫
生法律法规;二是指以卫生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即
卫生法学。 在一般情况下.卫生法与卫生法学并不作
区分.尤其是我们习惯性地将卫生法学称为卫生法。
但严格说,卫生法与卫生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卫
生法仅仅指的是国家机关所制订的与卫生相关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属于规范
性法律文件:而卫生法学属于一门学科,它是以卫生
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两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
系.相互促进,卫生法的制定及其发展、完善离不开卫
生法学理论的指导,没有理论指导的卫生立法就缺乏
理论基石和前瞻性;同样,脱离其研究对象的卫生法
学也就失去其存在基础和依托。但两者又保持相对的
独立性.这主要表现在,卫生法是否属于独立的法律
部门.也并不会从根本制约卫生法学的发展,卫生法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不必然决定卫生法学在法学
学科中的地位。因此我们认为卫生法不属于独立的法
律部门.但并不影响卫生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的
存在。
· ll8 ·
(二)卫生法学是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学学科
必须指出的是.“法律部门”与“法学学科”是两个
不同的法学范畴。法律部门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法学学科是研究特定领域法律规
范所形成的法学门类。传统上,法律部门的划分与法
学学科的划分是一致的。有一个法律部门,就有一个
与之相对应的法学学科。例如,研究宪法、民法、刑法、
行政法、国际法等法律部门,形成宪法学、民法学、刑
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等法学学科。这是因为.过
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比较简单,一类法律问
题通常仅产生于一个法律部门,通过对这个法律部门
的研究,成立一个相应的法学学科,就可以顺利解决
所有的这类法律问题,研究领域无须扩大到其他法律
部门。可见,在社会关系简单、法律调整范围有限的时
代,以法律部门的划分决定法学学科划分的做法具有
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是进入现代,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日益
复杂。一个法律问题的缘起往往不再仅仅局限于一个
法律部门,而是跨越两个乃至两个以上法律部门。对
于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已不是通过单独研究某一法
律部门就可以解决的,而是需要对分散于各个法律部
门的多种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研究才能应对.由
此而形成的综合性法学学科的研究范围必然涉及多
个法律部门。因此,现代法理学也不再强求法律部门
的划分与法学学科划分的完全一致,尤其是对于一些
交叉学科,更是如此。如此,虽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
“卫生法”法律部门.但并不排除形成一个独立的综合
性的“卫生法学”学科的可能性。
如上所述.卫生法涉及民法和行政法中的众多法
律规范.而且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又相互联
系、相互作用。如果仍沿用传统的做法,一味简单地通
过研究某一种法律规范— — 无论是医患关系法还是
卫生行政法.都无法彻底解决卫生活动中的法律问
题.也不利于卫生法理论研究的综合平衡发展。因此.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在研究范围上,我们有必要打破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成立一个新的综合性的“卫生法学”学科。
成立一个综合性的“卫生法学”学科意味着.卫生
法律规范既是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也是其他相关法
学学科的研究对象。如医患关系既可以是卫生法学的
研究对象,同时也可以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行
政管理关系既是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同时也可成为
行政法的研究范围。可以说.这种研究对象上的交叉
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合理的。确认卫生法学与其
他相关学科在研究对象上可以相互交叉的观点.有助
于消除学界关于卫生法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在调整
对象上的抽象、无谓的争论。也就是说,各种卫生法律
规范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应分别归人民
法和行政法律部门,而不可能同时形成一个独立的卫
生法律部门,但是卫生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则完全可
以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对卫生法律规范加以综合研
究。事实上,对于卫生法领域内的一些重要问题,如医
疗纠纷,如果排斥民法学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这些问
题不可能得到解决。尤为重要的是卫生法学研究品位
的提高有赖于更多的其他法学学科领域学者的介入,
如果卫生法学在研究对象和范围上自我封闭,卫生法
理论也必将停留在低水平的层次上。
综上所述,虽然作为独立的卫生法法律部门并
不存在,但完全可以形成一个独立的综合的以卫生法
律规范和卫生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卫生法学学科。
鉴于此,我们认为,对于人们通用的“卫生法”这一术
语.只能认为其具有“卫生法学”或“卫生法律规范”之
意,而不能作“卫生法律部门”之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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