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2007年12月17日《人民日报》)
国务院总理2007年12月14日签署第514号国务院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范文第2篇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带薪年休假 刍议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社会现实意义
1.带薪年休假的之规定
作为社会进步标志的“带薪休假制度”1936年起源于法国,而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各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带薪休假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地实行。
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带薪年休假的明确规定最早见于1991年6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法律方面的规定体现在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和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但上述法律规定对“职工”的概念模糊,可操作性差。原因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的不健全致使其“自行决定”让休假成为了纸上权利。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扩大了“职工”的范围,意味着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不再是一部分人的“特权”,职工也不再因为从事的单位、职务、资历等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和分量,更多的人随着新条例的施行而受益。
2.年休假规定的具体内容
《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各国立法例,虽然表面上与某些国家的年休假天数相比,我国15天的最长休假天数有些短,但从实质上看,《条例》对职工年休假长短的区隔和年休假的限制,不仅体现了法律法规的终极价值――公平、正义,顾及了职工的利益,而且考虑到了我国实际的经济状况和企业的效益及长远影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落实现状及原因
1.带薪年休假的落实现状
中华英才网对京津沪、东南沿海等地区5000名职工的调查显示,有56.41%的人没有带薪年假,法定假日加班也没有拿到过加班费。带薪休假加上公众假期,职工一年可以享受120多天的假期。在大城市,明确带薪休假的企业是以外资企业为主的少数企业,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明确的员工带薪休假制度。
2.“纸上权利”的社会和法律原因
(1)法律有空白。尽管法律明确了带薪休假制度,但由于说法比较笼统,大量细化的规定尚处空白,如有的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其职工薪金的计算和组成十分复杂――月薪、记件、奖金、绩效等,带薪带多少等相关问题都没有详细而明确的界定,为休假变成“纸上权利”增加了变数。
(2)劳动力过剩。由于目前国内劳动力市场还是买方市场而非卖方市场,职工得到现在的职位已不易,因此即便明知企业的做法不合法也忍了。
(3)观念没有更新。据零点调查公司对28个用人单位上万人的调查统计显示,无论是单位还是劳动者自身都对休假的重视程度很不够。带薪休假应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但目前,一部分劳动者自身对休假的重视程度有限,休假在很多情况下被打了折扣、转化成补贴或加薪,甚至被直接“牺牲”。
(4)行业差异大。各行各业的生产或工作特点各异也是带薪休假不能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机关或事业单位实施带薪休假的可能性相对较高,但对企业而言,由于生产或经营状况千差万别,很难让员工轻松“脱岗”。
三、对策与建议刍议
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条例》规定了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等,弥补了《劳动法》第45条没有“具体办法”的缺憾,但依旧存在“执行”和约束有点“软”的问题。其一,《条例》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才给予相应的惩处。其二,《条例》规定,违规单位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向职工加付赔偿金。这样的经济惩罚对于某些企业、个体工商户来说或许有效,但对于其他许多中小企业的作用会非常有限;其三,该条例并没有制定责任追究方面的条款,执法不得力者将难以追究其过错。
2.有关部门制定灵活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行业差异大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尽量详实具体地实施办法,使各企业实行带薪休假因地制宜。在我国相当多一些地区,如沿海发达地区,存在着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劳动时间的保证,往往是其效益的前提和重要途径。
3.增强职工法律和维权意识,提高企业守法的自觉性
各有关单位和组织要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如深入社区、企业职工集中地,采取板报、广播、讲座等方式开展宣传,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树立重视带薪休假的观念,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要宣传到人头,让制度深入心;工会要加强监管,切实当好职工的“监护人”;政府应经常性突击核查,对于不执行或打折执行的,要给予必要的惩罚的。同时,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妨联动,把执行这项制度作为企业诚信的一个方面,将其与企业利益挂钩,让企业变不想执行为主动执行、积极执行。
参考文献:
[1]李松:带薪休假为何没有底气http//www.省略/home.htm2007-10-17 11:10:34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范文第4篇
带薪年休假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调查数据显示,80%的人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整个社会来说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以人为本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一次生动而具体的实践,60%的人认为“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闲适与从容”,57%的人认为“能逐渐消解黄金周巨量人流对社会运转、生态环境带来的巨大压力”,55%的人认为“职工休息休假权将得到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总的来看,人们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支持肯定的,“带薪休假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这一理念正日益深入人心。调查过程中,一位老家在外地的公务员坦露:早就该实行带薪年休假,这样可以自行安排充分利用这段时间回老家看看,之前因为难以忍受“春运”和“黄金周”的拥挤,已经七八年没回老家了。
落实是关键
在被问到“您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后,自己能享受到带薪休假吗?”时,40%的受访者选择“说不清楚”,15%的受访者选择“不能”。从中,不难看出,人们对如何落实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仍存在较大疑虑。面对“若您无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原因可能是?”这一问题,选择“竞争激烈,怕砸掉饭碗”的有68%,“工作缠身走不开”有22%,“担心薪水受影响”的有8%。由此也可看出,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愿望在残酷的社会就业和工作竞争面前还显得很脆弱。“休几天假事小,如果因此给领导留下工作不积极的印象就太不值了。”在国企工作的邓先生坦言。
对于“若所在单位不支持您带薪休假,您会怎么办?”,81%的人选择“取消带薪休假”,15%选择“以国家规定为准,坚持申请”,只有4%的人选择“向相关部门申诉”。“太麻烦”、“没时间”和“成本高”是大多数人选择妥协的原因。
在调查中,一位刘姓先生说:年初,他刚接到所在企业通知,2008年他的带薪年休假按10个工作日执行,然而他在该企业工作已经20多年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当然,如果有了严格的申诉渠道和配套措施,我一定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休假权利。”
休假的愉悦无法补偿
“若您所在的单位让您在‘带薪休假’和‘不休假但多发钱补贴’中选择,你选什么?”79%的人选择“带薪休假”,11%的人选择“不休假但多发钱补贴”,10%的人选择“说不清”。
调查中,在媒体工作的张小姐认为,休假给人带来的放松和愉悦是其他方式无法补偿的,坚持选择休假优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范文第5篇
工作任务重,年休假不批
案例:
张某是一家私营药厂的中层管理人员,该药厂生产的药品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畅销,市场上供不应求,时有断货。工厂效益好,工人工资高,可他们从来没尝过年休假的滋味。员工的年休假申请常常被以工作忙、生产任务重不予批准。尤其是管理人员,连周末休息日都没有。“五一”、“十一”,法定假日都不准休,当然更谈不上年休假。在这里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老老实实放弃年休假,要么就回家。
说法: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这是《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劳动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适用劳动法,执行劳动法年休假的规定,私营企业毫无例外。
支招:
效益不能遮盖一切,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于张某所在私企的侵权行为,张某等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执法监督,对其不执行年休假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工作不满一年,没有年休假
案例:
柳某是某私营星级大酒店的服务员,她和其他五名同事是年初从其他酒店跳槽过来的。这个酒店地处国内著名景点,以接待国内外游客为主。酒店规定,员工在国庆、春节等长假、黄金假期不得带薪休假。在旅游淡季,年休假还是有的。前提必须是在本酒店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才能享受年休假待遇。柳某和几名同事,只能向今年的年休假说拜拜。
说法:
《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这里的“1年”、“10年”、“20年”,是以包括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的。对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有明确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支招:
“内部规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酒店违反法律规定的“内部规定”是无效的。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五十条的规定,因休假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就此,柳某和其他几名同事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休完产假再休年休假,妄想
案例:
某私营制衣厂裁剪女工何某,因怀孕生产,产前产后按规定已休息了98天。她累计工作2年,她准备占用年休假再休息几天。为此她向老板提出了申请,得到的答复是:“所休产假的天数,已大大超过了其应休的法定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产假后不能再休年假” 。休了产假再休年假成了妄想。
说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支招:
何某累计工作2年,已满1年不满10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何某应有的5天年休假,在休了产假后仍可享有。用人单位不法剥夺,何某可以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二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条,先请求工会、妇女组织协调处理。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法定假日休完再提年休假,只能辞职
案例:
中年职员王某,是一家大型私营企业经销部的工作人员。因为该厂产品质量好、信誉高、市场需求大,很畅销,不愁工作任务的完成。工作相对比较轻松,每天工作8小时,周末休息,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假日按规定放假,一切按部就班。王某的连续工龄已达5年。最近他准备利用年休假,带着老婆孩子回家看望父母。企业领导对他提出年休假请求,很反感。批评他说:“元旦、春节、国庆、清明、端午、中秋你没少休,该满足了。还休什么年假。要休你可以现在就辞职。
说法: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和《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动者可以同时享有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假日和带薪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支招:
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领导的认识是错误的。王某如因主张休假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王某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主张赔偿金。用人单位不付,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只能义务奉献,没有年休假
案例:
孙女士,某大学文科毕业,好不容易在一家私营企业找了一份秘书的工作。作为一个年轻女性从事这个行业不易,她每天要陪企业老总出席各种酒会等应酬场合,不断受到来自各方人士的性骚扰。而且没有周末、没有年休假。得不到年休假工资,这一切都被“义务奉献”。录用上岗时企业老总和她谈话就明确指出,不肯作这种“义务奉献”可以立即走人。孙女士虽然对这些“奉献”心怀不满,可争取这个岗位的有学历人士大有人在,为了保住工作,孙女士不得不忍受。
说法: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支招:
年休假不是福利,可有可无。他是一种必须执行的法律制度,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给开年休假工资是违法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孙女士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请求劳动保障部门对这种被“义务奉献”,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辞职、辞退后要年休假工资更没门
案例:
28岁的于某,年龄不大可入职某大型私企多年。前不久赶上长假,搀扶着父母,携带着妻小去外地旅游。跋山涉水,看名胜古迹,品当地风情。全家集体外出难得。长假到期,他电话申请年休假,想多玩几天,老板没批,就晚归了几日,竟被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离开时,于某要求企业支付没休部分的年休假工资。企业以因“旷工辞退”为由拒发,并称:员工辞职、辞退后,要年休假工资没门。
说法:
《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没休规定的“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支招: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与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没有关系,就是旷工乃至违法犯罪被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在单位没休的年休假,也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给付年休假工资。应付的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违法拒付,于某可依《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部门将责令支付。
(作者介绍:王景龙,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范文第6篇
一、年休假如何算
要想知道年休假如何算,就得先回答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享受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换言之职工必须工作12个月以上即满一年才能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可以休几天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就跳槽,年休假如何算?具体公式是:(当年度在用人单位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这个计算公式就涉及小数点后如何取舍的问题,原则性的规定是凡小数点后的一概舍去,即2.7天按照2整天算。
二、年休假如何补
关于年休假补的方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理论基础是年休假类似于节假日、区别于双休日,所以按照节假日300%的标准进行补偿。
而日工资又如何算?《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三、年休假的责任分担
关于年休假的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如果是用人单位过错未能安排职工休年假,则用人单位按照法定天数进行日工资300%的补偿;如果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假而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假,则用人单位只需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果是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假,职工也未提出年休假申请,则按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假算,用人单位需按照法定天数进行日工资300%的补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范文第7篇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进行了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人年休假假期。
(二)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年休假的监督机制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据此,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分类
(一)非累积带薪休假 非累积带薪休假是指休假权利只能在获得的当年行使,不可以递延到后续年度,行使该项权利是有时效性的,否则未行使的权利于获得的当年年末就终止,如婚丧假、产假、哺育假、病假等。职工在离开企业时对未行使的带薪休假权利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二)累积带薪休假 累积带薪休假是指这一权利可以在获得的当年行使,也可以递延到以后的会计年度行使。累积带薪休假又可分为既定累积带薪休假和非既定累积带薪休假。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对未行使的累积带薪缺勤有权获得现金支付,则应该属于既定累积带薪休假;反之,若无权获得现金支付,则属于非既定积累带薪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职工享受的带薪休假是否可以累积,企业可以自主制定既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又适合自身条件的带薪休假制度。
三、带薪休假的会计核算
(一)非累积带薪休假 由于非累积带薪休假不存在递延性,权利和义务不能结转下期,也就不存在未来某笔支出与当期职工的权利有关联,所以无须在年末将其作为一项负债处理。若非累积带薪休假的权利人在获得权利的当年就行使该项权利,如某职工享受婚假,只需在实际发生的当期计提应付职工薪酬时一并处理。若企业对职工放弃非累积带薪休假权利进行现金补偿,则应先确认一笔负债,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科目,再实际支付。
[例1]A公司的带薪休假制度规定,职工放弃非累积带薪休假,补偿休假期间平均工资的3倍,2008年3月办公室李某放弃婚假7天,职工平均日工资为100元。
A公司应在2008年3月末进行以下处理:
借:管理费用 2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 2100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 2100
贷:银行存款 2100
(二)既定累积带薪休假 既定积累带薪休假可以结转下期,并且职工离开时,企业必须对职工累积未行使的权利给予现金补偿。当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享有的未来带薪休假权利时,企业就产生了一项支付义务,应当确认为负债,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科目。
[例2]B公司有职工180人,其中管理人员30人,生产工人150人。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累积带薪休假制度,制度规定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来享受的年休假可以向后结转,在第二年末,企业必须对职工未享受的年休假支付现金补偿。每日补偿的金额为日平均工资的3倍。该公司职工平均日工资i00元,每月平均工作日20天。
假设2007年1月没有职工休假,公司应当预计由于职工累积未行使的带薪年休假权利而形成的应付债务,相当于75天(180×5÷12)的年休假工资22500元(75×3×100),作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 63750
生产成本 31875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60000
――累积带薪休假 22500
假设2007年2月有生产人员休假20天,公司应当在月末计提所有职工的累积带薪休假,反映职工行使累积休假权利的情况:
借:管理费用 63750
生产成本 31875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60000
――累积带薪休假 22500
同时对职工已行使的带薪年休假进行冲销,共6000元(20×3×100):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6000
贷:生产成本 6000
假设2008年12月31日,所有职工还有100天的带薪年休假权利未享受,其中管理人员30天,生产工人70天。公司以现金支付相应的带薪年休假薪酬30000元(100×3×100),则: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30000
贷:库存现金 30000
(三)非既定积累带薪休假 非既定累积带薪休假可以结转下期,且在职工离开企业时不能获得经济补偿。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因累积未行使权利导致的预期支付的追加金额加以确认,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科目,同时根据受益对象计人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如果职工使用了上年度转来的带薪休假权利,应当随同工资以银行存款支付。
[例3]C公司有职工200人,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累积带薪休假制度,制度规定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未享受的年休假可以结转下年,在第二年末,仍未使用的权利作废,职工离开企业时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不支付现金。职工休假先从当年可享受的权利中扣除,不足部分再从上年结转的带薪年休假中扣除。2007年12月31日每位职工当年平均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4天,根据以往经验,公司预计2008年有180位职工将享受不超过10天的带薪休假,剩余20位职工每人享受平均13天的带薪休假。假定这20位职工都是生产人员。该公司职工平均日工资为100元。
2007年12月31日公司应当预计2008年有20位职工将会享受上一年度结转来的休假权利而导致应支付的追加金额,相当于60天[(13-10)×20]的年休假工资6000元(60×100),则:
借:生产成本 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 6000
假定至2008年底,上述20位职工中有15人享受了13天的年休假,另外5人享受了10天以内的假期。对于享受累积假期的职工来说,享受的金额是4500元(15×3×100),应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 4500
贷:银行存款 4500
对于未享受累积假期的职工来说,2007年末预期的追加金额中有1500元(5×3×100)未使用,应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1500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范文第8篇
【关键词】劳动法;劳资关系;带薪;年休假制度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公布是我国劳动者保护立法历史上又一重要事件,它让我们看到了立法者对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维护的心愿,同时也让劳动者产生了提高自身劳动福利的希望。但期待背后,我们心中仍旧有着无法回避的担忧,正如“山西黑砖窑事件”可以在《劳动法》与《刑法》的双重监视下大摇大摆进入人们的视野中一样,谁又能保证我们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就不会再发生职工因为合理休假而被扣薪甚至辞退的事件发生呢?所以,对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出台或生效而言,其能否给广大劳动者带来实质上的福利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为其带来权益,关键还是要看其具体实施。但实际往往是事与愿违,据一些报道反映虽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因没有强力落实机制,带薪休假被各种原因克扣、忽略。
一、带薪休假被克扣的原因
(一)劳动力市场持续饱和使资方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是带薪年休假制度难以广泛实行的根本原因
除了少数掌握核心竞争力的劳动者外,大部分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是弱势一方。加之我国剩余劳动力富足,大量失业人口作为劳动力后备军,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过于求的状况,导致了就业机会对于大多数普通劳动者而言是十分来之不易的,因此害怕提出带薪休假要求后被解雇或影响晋升,故主动放弃这项本属于自己的权利。
(二)单位没有正确认识合理休假对于提高企业效益的重要性
中国大部分单位眼光十分短浅,认为只有减少员工的带薪休息时间,才能直接得到更大的效益。却忽略了为期不长的休假不仅可以调节员工身体和心理健康,更能提高员工对本单位企业的认同感,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对集体的认同感甚至是归属感必定对其创造性和积极性起到强大的提升作用,从而推动整个单位和企业的长久发展。并且相较于两种方式,在可持续性发展和劳资关系和谐程度、工作氛围等各方面,后者无疑是更具优势的。并且实践已经证明了我的观点:德国人在劳动合同中专门有假期条款,而在美国,有不少公司会用电邮提醒员工放假,办公室内更是张贴鼓励休假的海报。
(三)劳动人民休假观念和权利意识淡薄
对于带薪年休假,很多人都无法适应将其视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在侵权面前并未作出维护,甚至是不置可否。其根源在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人们刚从温饱阶段走过来,仍有一些人还没有形成休假这一更高层次的思想观念。听到最多的却是带病工作,似乎只有这样才算得上工作积极。其实以超人的标准要求所有人,结果却可能是超人的虚伪。而对于那项“写在纸上的权利”却难以启齿,即便开口,也更像是在乞求一份恩赐。很多职工唯恐请年休假会对自己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大的休假文化氛围影响致使很多人不敢尝试。休假文化氛围没有形成。
(四)相关配套政策缺乏
虽然具体办法的出台能使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强,但如果缺乏真正制度上的保障,带薪年休假只会一直停留在纸上。如《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但对于何为“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未载明.这就为某些单位规避职工带薪休假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的缺少直接导致制度无法落实。
二、促进带薪年休假落实的建议
(一)倡导企业管理层重视年休假制度
企业CEO、单位领导重视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培育休闲文化,增强公众健康意识和权利意识。这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一个关键因素。我国也应在文化领域引导人们的健康意识,给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中国劳动人民减压放松。一方面领导层认识到适当休假对于劳动效率提高和劳资关系融洽所起到的促进作用,积极落实年休假制度;另一方面劳动者改变陈旧观念,重视自身心理身体健康,主动维护自己合法休假权益。
(二)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应尽快出台与《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在年休假时间安排方面,实施细则应该加大劳动者的话语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共同协商确定年休假的时间以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并且,我国还应切实发挥工会作用,在实施细则中重视工会这一角色,并对其代表保护工人权益上实施一定强制力,以防其沦为空壳一个。此外,政府应经常进行核查,紧盯单位或企业执行情况,对于不执行或打折执行的,要给予必要的惩罚。
(三)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
为了使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一方切实享受到年休假制度的福利,我们甚至可以把带薪休假写入劳动合同,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其有效执行。无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无论是合资企业还是独资企业,一律都必须依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为本单位劳动者安排年休假。而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一项不容剥夺、也不许放弃的重要休息权,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无权放弃。当然,这两方面举措的发挥还有赖于监督工作的开展,该工作执行情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带薪休假制度的强制和严惩的实际效果。监督工作要求建立一定的监督机构和广泛的监督渠道,并赋予一定的职权,对制度的实施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与反馈,以便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调整,从而切实保障带薪休假制度能够顺利贯彻实施。
参考文献:
[1]黄平.带薪年休假制度及实施现状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2-04-01
[2] 郑爱青.法国带薪年休假制度及启示.比较法研究,2014-11-15
[3]张丽娟.中国休假制度研究.吉林大学,2008-10-01
[4]江南燕.带薪年休假制度域内外研究.法制与经济,2015-01-10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范文第9篇
为大力促进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各地在带薪年休假制度建设上也都铆足了劲儿:首先解决机关事业单位休假难问题,再逐步扩展到企业中去,实现一部分人先休,带动后休。各地做法侧面反映出“曲线救国”思路,一方面着实实现了部分群体休假目标,另一方面也刺激了未休假者维权意识觉醒。就近期旅游局公布的,关于落实带薪年休假与增加固定休假时长问题,人社部虽已经明确表示尚未就增加固定休假时长问题进行过研究,但是目前工作的重点,仍然是完善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人社部门是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落实的职能部门,故带薪年休假落实重任首当其冲地落在它的肩上。目前强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政策并不少见,越来越多的国务院各部门也开始参与进来,那么在切实保障带薪年休假落实上,“人社君”会以怎样的方式进行转身?
导师“人社君”
一、规范建设的加速
首先,对年休假法规及规章进行简单梳理。2008年1月1日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条例共10条内容;2008年2月15日人社部公布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14条内容;2008年9月18日人社部公布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19条内容。此后,全国各省市也都陆续制定和完善了带薪年休假制度。
其次,简要分析条例及实施办法内容。我们可以看到:享有带薪年休假的主体、条件、权利内容都非常明确,监管部门也很清楚,单位违规追责也做了相应规定。
既然相应规范都有了,为何落实却困难重重?笔者认为,“人社君”还可以就带薪年休假相关法规及规章内容做进一步完善。
第一,从带薪年休假期间分档上来讲,按照现有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我们来分析下这样分档的合理性是否有待考量?仅举一例说明:张三工作刚好满1年,李四工作已经满9年,在年休假时间上二人是没有区别的,都是5天,如此规定是否合理?
第二,从监管部门要求来讲,“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两个实施“办法”也都做了类似规定。稍微思考一下,监管部门主动执法概率有多少?如果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后果会
怎样?故规定在消极监管或监管不严情况下会承担哪些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三,从用人单位违规处罚上来讲,“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没有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采取的是递进式处理方式,首先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次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及加付赔偿金;最后,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或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看似逻辑严密的处理方式,实质上值得商榷的地方处处可见。第一层级的“限期改正”首先给了用人单位以可乘之机:年休假可安排可不安排,不安排仍有补正机会,这就给用人单位触碰法律底线设置了“缓冲带”;第二层级支付报酬及加付赔偿金,我们能否这样认为:法律规定默许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金钱支付剥夺劳动者法定休息休假权利的惩罚。故人社部需要对用人单位低成本或零成本违规采取应对措施。
二、部门协作的加强
在落实带薪年休假上,国家旅游局走在了人社部之前。如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的第一部分就提出:将优化休假安排,激发旅游消费需求。副局长吴文学表示待《意见》正式后,国家旅游局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每一项政策落实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新闻会上,同时释放了落实带薪休假的一些具体信号,包括将鼓励“周五下午+周末”小短假。
相比之下,人社部表示暂未就增加固定休假时长问题进行过研究,相关专家也表明了两天半小短假可行性不大。但令人们欣慰的是,人社部表态仍会以完善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为突破。
笔者以为,既然“增加固定休假时长”难免会沦为一种奢望,那么我们不妨期待,人社部会协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方案,为年休假落实和经济增长提供原动力。
不管是从身边的人,还是媒体报道来看,很多劳动者对带薪年休假都抱着“不敢”的态度,究其原因无非是:不知道有这项权利、工作完不成没时间休假、担心职业晋升等等。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员工多数选择了忍气吞声,但是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权利意识的觉醒,劳动者越来越乐于并敢于为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做出努力。近些年来,员工在逐步实现对带薪年休假的“转身”。
导师“员工君”
一、权利意识的增强
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律法规的不断实施和完善,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断觉醒,并得到加强,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比例大幅上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以来,劳动者首先在观念上明确了,在符合法定条件之下,其具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加入到带薪年休假的亲身体验中。通俗点说,员工在观念上已明确了带薪年休假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二、维权途径的多样化
就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而言,部分企业会通过统一安排符合条件员工带薪年休假来实现,部分企业是根据员工申请来完成落实。那么,就部分企业未主动安排或未同意员工带薪休假申请或未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补偿等问题,员工已经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维权,如:通过工会与企业协商、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通过直接与企业进行沟通、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等。可以说,每一个员工争取自身带薪年休假的权利,都在为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贡献着一份自己的力量。
众所周知,在任何一项制度存在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制度的违反行为。那么,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度设置时,需要对制度监管部门予以明确。带薪年休假制度也有其相应监管部门,那么其监管部门通过哪些方式,实现对带薪年休假的“转身”,我们一起来看下。
导师“监管君”
一、监管力度的加大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由此,监管部门包含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工会组织,人事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主动对企业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践中监管部门频频主动出击,不断提升监管力度,劳动者休假权利实现率也在逐年增长,故
监管部门主动执法力度的加强,是带薪休假制度得到更好实施的有力保障。
二、监管渠道的多元化
首先,主动出击,走访民间、体察民情。主动就企业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排查并记录在案。其次,在接到举报企业违规行为之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单位是否构成违规进行分析,并就违规行为进行处罚,适当范围予以公示或与征信挂钩。再次,加大用人单位守法宣传力度,对守法企业予以精神奖励或政策优惠。最后,加强劳动者自身权益保护宣传和工会作用宣传,激发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升和工会应有作用的发挥。
综上,“人社君”、“员工君”、“监管君”三位导师以自己独有的方式,为“带薪年休假”君转身了。还有一位导师“企业君”,是否应为其转身呢?
从企业角度来讲,员工带薪年休假表面上看,似乎是在增加企业营运成本,但对此我们不妨做更深一层次的分析。企业为带薪年休假“转身”,即企业能够做到遵守法律规定、落实员工带薪年休假,成本付出最多是15天员工工资支付;但如果企业不愿意为其“转身”,即违规操作,可能造成的后果是:300%X15天工资+赔偿金+行政处罚(及企业形象打折)等。由此观之,企业在转与不转之间,哪个风险成本投入更大便不言自明了。故从保障企业根本利益角度考虑,切实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利大于弊。
实践中,企业能够从哪些方面着手,为“转身”提供支持,从而实现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呢?
导师“企业君”
一、守法意识的加强
首先,企业要树立守法意识,在制定规章制度或其它实践中,要秉持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做到知法,即知道在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上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可依;做到守法,即企业在处理职工带薪年休假时必须做到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确保进一步降低用工法律风险。
其次,明确增加利润是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实现的,而不是以牺牲员工法定权益为代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员工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生产工作中,最终达成实现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双赢局面。
最后,在观念上有了保障之后,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有效休息休假及相关激励制度。
二、休息休假制度的完善
首先,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在制定本企业员工休息休假制度时,必须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同时满足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该与工会、员工进行协商的,或需要工会、员工签字确认的,必须完成相应手续,以实现企业制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合法有效之目标。
其次,对员工带薪年休假进行细化规定。制度中需要明确:满足休假的条件、休假审批流程、休假期间工作安排,以及不同原因导致的未能休假的处理方案等。
合法有效且完善的休息休假制度,是实现企业经济利益和员工法定权益的直接保障。
三、相关激励方案的制定
激励、引导员工提高专业技能,按时完成工作,为休息休假提供时间保障。实践中员工不愿意申请带薪休假的原因之一,是担心影响绩效结果或职业晋升。故企业可以通过制定系列激励方案,鼓励员工,通过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活动或者参与外部学习机会,努力提升自身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强调劳逸结合,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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