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新办法篇1
一、从个案地区的情况看补充医疗保险的现实需求
为了展望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有必要先了解补充医疗保险的现实需求。这里我们以四川的情况为例进行一些初步的分析。该个案地区的情况原出自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于1998年10月至12月对省内部分地区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的医疗保险情况抽样调查。此次调查的单位样本共189家(机关、事业单位108家,企业81家),共有职工92630入,男女职工比例为8:5(机关和事业单位为3:l,企业为5:2),离退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5%(机关和事业单位为24%,企业为26%)。81家企业单位中经济效益较好的占4.8%,一般的占31.l%,较差的占55.4%。所调查的单位1997年职工人均年度工资为6056.50元(机关和事业单位7337.80元,企业5633.21元)。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关于补充医疗保险,我们得出如下几点印象和结论(不排除这些印象因调查地点和时间段的有限性而不能完全反映全国的普遍情况)。
(一)大多数单位(机关和事业单位占93.l%,企业占85.2%)指出他们能够接受的“基本医疗”部分的筹资比例在8%以下,能够接受的封顶线为当地社会年平均工资的3至5倍。超过半数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为67%,企业为54.3%)不愿为单位职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单位负担不起;愿意投保的单位能接受的缴费比例约为职工工资的2%左右。这反映出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因此,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只能采取非强制性的自愿参保方式,保险费亦不能定得过高。
(二)愿意自办或为职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大多希望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并愿意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3%来自办或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这说明由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开办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除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外,也符合广大职工和单位的愿望。
(三)大多数职工(占68.7%)认为所在单位不会为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超过60.9%的职工个人不愿意投保商业医疗保险,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经济上负担不起和对商业保险公司缺乏信任感,愿意投保的个人大多(占56.1%)仅愿意每年拿出不多于100元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商业保险公司虽然具有灵活、高效和服务周到等优点,但由于目前我国整个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价段,广大职工和单位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不高,对其支付能力还不放心。这是商业保险公司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时应当加以考虑的因素。
二、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趋势试析
(一)补充医疗保险将成为影响劳动力流动的因素之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框架的结构之一就是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任何形式的市场经济都无法回避一种情况,即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功能作用的结果会增大社会成员生存和生活的风险。而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发展过程的减震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的现阶段,在社会保障各个项目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于劳动力的流动影响最大。这种影响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用人单位有没有这两种社会保险。如果有的单位被社会保险所覆盖,而有些单位尚未进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则条件较好的劳动力将首先考虑向有社会保险的单位流动。当然,来自农村的劳动力和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的人往往不得不选择那些没有社会保险的工作岗位。二是,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水平高不高。在同样都有基本社会保险的单位中(主要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劳动者的流向将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补充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因此,补充医疗保险将和补充养老保险共同构成直接影响劳动力流向的首选因素之一。凡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方面,特别是中年人才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相反,无力或不愿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此方面将相形见绌。
(二)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之间将形成明显的相关性。
1.时间上的相关性。
从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地区的情况看,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实践在时间上的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先行起步。在此之后的两至3年,补充医疗保险亦将开始建立,如四川和山东威海。二是,随着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启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起步,如厦门市。可以预计,在全国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与新型基本医疗保险启动的时间差并不长。补充医疗保险将是紧随基本医疗保险之后的涉及地区广、覆盖单位多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大景观。因此,对补充医疗保险及早进行理论研究和政策立法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补充医疗保险的进程将影响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速度。
我们认为,补充医疗保险仍然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补充医疗保险具有代替原医疗保险部分功能的作用。它可以弥补因降低原有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而产生的保障缺口。因此,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何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将直接影响新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速度。可以说,补充医疗保险建立早的地区,其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也会较为顺利。如果没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者很难建立或者操作起来难度较大。为了比较顺利地推进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在原享受医疗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中,补充医疗保险的设计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启动基本同步。从长远看,补充医疗保险有可能将演变为另一种形式的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说,补充医疗保险在公营部门将成为整个医疗保险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3.补充医疗保险立法与基本医疗保险立法在内容上将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补充医疗新办法篇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职工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每人每年24元,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1日一次性从参保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中提取18元,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提取6元。
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当月参保职工人数,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向商业保险公司缴交本月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参保职工发生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4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90%,个人自付10%。每人每年度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5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与职工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五条 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由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自其参保当月起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当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执行《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暂行规定》,经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的特殊用药、特殊治疗的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审核赔付。
第七条 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年度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后,仍凭IC卡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纪录在IC卡上,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时由参保职工直接凭医疗费用申请书、疾病证明、医疗费用单据和IC卡到商业保险公司索赔。商业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赔付数额,并在核定后10日内作出赔付。
参保职工本人垫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数额超过1万元以上或垫付确有困难的,可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预结。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三年后,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可根据补充医疗保险运行状况,经与商业保险公司协商,对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赔付最高限额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参加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连续参保满五年以上的人员,其超过最高限额40000元的医疗费用执行本办法,其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本办法从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暂停其在职职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的相关配套文件也适用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发生有关补充医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市职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裁决。
补充医疗新办法篇3
一、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重要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决“三农”问题采取的重大战略举措。是为老百姓办的一件好事。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我们要站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积极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把好事办实。从2003年开始,我省在洛川、镇安、彬县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共补助我省3个试点县983万元,省财政共投入资金600万元,有力的支持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截止目前,三个县参合人数已达到65万人,占三个县农村人口的92%,农民群众在治病方面得到了实惠,降低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年,我省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从原有的3个县扩大到11个县(不包括延安市自行试点的7个县),省财政将继续按照4、3、3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以确保我省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一年多的试点情况来看,3个县摸索出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受到了参合农民的欢迎。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试点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市、县配套资金到位不及时。有的市、县对新型合作医疗的配套资金安排不足、落实得不够及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试点工作的开展,也使这项利国利民的德政工程面临支付的压力,挫伤了参合农民的积极性。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不折不扣的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并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保证正常工作的需要。
(二)缺乏现代化管理手段。在试点阶段,三个试点县的合作医疗经办事务均由手工操作完成,工作量大,效率低,参保人员有意见。随着这项制度试点面的逐步扩大和推广,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人数不断增加,这种落后的管理手段急需改进。
(三)筹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合作医疗缴费主体是分散的农民家庭,农民个人缴费的收缴难度大,收缴成本高,从今年起,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了农业税,如何方便农民群众缴、降低收缴成本、进一步完善筹资机制,已成为当前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地要积极探索采取农民乐于接受的形式,选择最佳的缴费时机,为新型合作医疗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
(四)有的县在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设计中没有很好地贯彻“大病统筹”的原则。设立农民家庭账户在扩大合作医疗受益面,增强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民的吸引力方面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在合作医疗总的筹资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很难做到照顾受益面和保证受益水平两者合理兼顾。因此,划入家庭账户的资金比例要适当。有的县不仅将农民个人缴费全部纳入家庭账户,甚至将部分财政补助资金也划入家庭账户,削弱了合作医疗基金抵御大病风险的功能,不利于有效发挥合作医疗制度的优势。
三、扎实支持推进合作医疗扩大试点工作
(一)严格落实中省要求。这次会议对*年扩大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省上要求做好试点工作。省财政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市、县资金到位情况、参合率等因素安排好中、省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对资金到位不及时、甚至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对于有能力自费试点的市、县,也要加强政策指导,确保参合农民利益,确保政策不走样。
(二)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目前,三个试点县对合作医疗资金均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这是保证基金安全完整的一个有效办法。今年新增的八个试点县的合作医疗资金也要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在此基础上,各县还应该按照“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的思路,积极探索合作医疗基金由银行管理的具体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对医疗费用支出的审核控制机制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继续坚持和完善单病种定额结算办法。严格按照《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和《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加强管理和核算。需要强调的是,根据财政部、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今年中央调整了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时间,为保证中、省财政补助资金及时下达,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卫生厅下发的《关于完善中省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有关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并进一步研究完善市、县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补助政策,及时落实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同时,各试点县要按照省上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并上交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有关具体要求省财政厅、卫生厅将另行下发通知。
(三)及时足额落实市、县配套资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设区市以外的县,按每人每年10元补助合作医疗资金,省、市、县按4、3、3元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从3个试点县去年资金配套落实情况看,这个分担比例是比较合理的,也是完全可以落实的。市、县财政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足额纳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对未按规定及时落实配套资金的县,省财政将在第二年结算时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四)保证合作医疗试点必要的工作经费。市、县财政部门在及时足额安排拨付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同时,一定要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并逐步提高合作医疗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年,中央财政对我省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人员培训和经办机构设备在经费上给予了支持,我们将会同省卫生厅根据试点县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尽快制定下发管理办法,下达补助资金。
支持和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义不容辞,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城乡协调发展,为广大农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高度,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工作,推动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补充医疗新办法篇4
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的实例分析
探索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已成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近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一些省市因地制宜地开展了先期探索,现选取沈阳、天津、湛江三个城市与商保公司合作的方式加以分析。
合作方式一:沈阳市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对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给予二次报销沈阳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自2011年1月1日施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保,保费从职工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中,按37.5%的标准提取。补偿范围为职工当年发生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段内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留观转住院或急诊抢救死亡、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定点医院住院和探亲出差期间急诊住院等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按如下比例给予二次补偿(详见表1)。2011年,沈阳市符合职工医保“二次报销”政策的共计17.9万人次,参保人员就医报销比例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相比提高了约2至3个百分点。沈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完全通过市场方式运作,对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进行二次赔付。通过合作,实现了与现行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全面衔接,用“活”了医疗保险基金,对提高参保人的医疗待遇具有积极作用。
合作方式二:天津市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进行医疗费用补偿及失能补偿天津市自2011年1月1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由光大永明人寿、人保健康等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保费分别从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中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筹集。商业保险公司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发生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非疾病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况加以补偿(详见表2)。考虑到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对社保法中规定的第三人责任不予支付和特殊情况下需要由医保经办机构先行垫付的费用予以赔付。先行垫付后再由承保公司进行追偿,解决了第三人责任认定难和第三人责任先行支付的难题。截至2011年年底,商业保险公司实际受理33090件。其中医疗费给付32482人次,伤残给付80人次,死亡给付528人次,金额共计8292万元。天津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在对6000元以下意外伤害医疗费报销时,不分医院级别,不区分门诊、住院,不设起付线,降低了参保者在意外伤害时的经济负担,又由商业保险公司代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行使“先行垫付、代为求偿”的权利。尽管国内对商业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合法性提出过质疑,但笔者认为,这一方式有效减轻了医保经办机构的业务压力,不失为可行的探索。
合作方式三:湛江市由商业保险机构直接经办医疗保险业务2009年1月,湛江市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轨运行。为改善“并轨”后医保报销手续烦琐、医疗资源配置不均、政府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等情况,湛江市引入商业保险手段,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提供一体化的管理和服务。通过建立一体化咨询服务平台,商业保险公司向全市居民提供包括基本医疗、补充医疗、健康管理、商业健康保险等政策咨询服务;通过建立一体化支付结算平台,实现病人诊疗费用结算信息在商业保险公司、社保部门和定点医院之间的共享。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承保的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经过3年多的运行取得了明显成效(详见表3)。2010年1—9月,湛江市住院36.7万人次,比制度并轨前增长69.9%;基本医疗范围内人均住院费用3019元,比制度并轨前降低628元;统筹基金人均支付1748元,比制度并轨前增长24.3%;平均报销率达57.9%,比制度并轨前提高19.3%。湛江模式的创新点在于转变政府职能、借助第三方的专业优势、效率优势、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实现了参保人、政府、医院、保险公司四方共赢,成为商业保险参与新医改建设的典型样本。
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合作的前景分析
虽然商业保险在与社会医疗保险合作中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的迫切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仍有差距。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还较为滞后;在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合作中受到一些因素制约。两者的合作前景已成为现阶段社会保障研究者们普遍关心的话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疗保险业务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但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合作前景广阔。
(一)引入商业健康保险,有利于满足参保
人多层次、个性化的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参保人对医疗保障的诉求也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医疗保险主要起到“兜底”和“保基本”的作用,而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可用于满足参保人更高层次的医疗需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诸多层次构成。公共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为商业健康保险预留了生存空间,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将商业健康保险引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中来,进而推动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外包,这种做法符合国际惯例。
(二)发挥商业保险优势,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利用率
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在长期寿险领域发展较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应该尽快将商业保险公司具有的先进理念、机制和技术引入到医疗保险的经办服务中来。特别是商业保险公司在筹资测算时对所在城市的疾病的发病率、人口老龄化、人口余命等情况都进行过精确的计算和科学的预测。[3]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将有助于在测算医保基金的筹资、待遇给付及基金抗风险能力等方面增强科学性,有助于医保经办机构的预算体系建设。
(三)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会医疗保险,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
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既节约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行政资源,又降低经办机构的经费和人员编制负担。特别是《社会保险法》在政策层面对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了“先行垫付、代位求偿”的要求。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第三方责任的认定主体由谁担任、责任如何分担、先行支付追偿期限多久及医保基金的核销程序等方面都没做出明确规定。基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在社会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中,引入商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监管机制,由商业保险公司代为解决意外伤害的赔付问题,以期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效率,实现资源配置最大化,最大程度增加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的几点思考新医改的最终目标是人人享有基本健康保障,现阶段的目标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着力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使人民群众“看得上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并努力实现“少得病”。在科学发展战略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目标和我国新医改的近期、远期目标是高度吻合的,商业保险机制及其效率优势恰好有助于“新医改”目标的达成。抓住新医改方案出台契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医疗保险开展合作,在合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科学进行角色定位,合理发挥政府与市场作用,不断完善政府管理机制。医疗保障领域各主体地位的合理定位,对于减少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社会保险法》已确立了社会医疗保险的主体地位。商业保险机构则应定位为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私合作过程中,要保证政府的主导地位不动摇。政府要制定相应的医疗保障政策,合理确定筹资方式、筹资水平、支付方式、支付范围;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和管理效果评估,对商保经办过程加以有效规范与监管,以保证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创新金融服务体制,优化合作产业链,建立合理利益分配机制,实现共赢。借鉴国际经验,合理界定商业保险机构和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合作领域。探索释放个人账户结余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补充保险,使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在覆盖人群、目录范围、保障水平等方面紧密衔接。探索对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覆盖人群的空白点进行补充;对封顶线之上的部分加以补充支付;对服务程度加以补充(例如,为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社会成员患病时提供社会医疗保险以外的额外保障,使其能享受高档次的服务和治疗)。制定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的遴选标准,优先选择有资质、信用好、专业化的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在工作流程上,按照新医改意见,在服务等环节实行合理分工,按制度管理,细化支持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实施细则和监管措施,进而有效整合社会医疗卫生资源,打破行业和部门间的利益,防止权力的渗透和腐败等问题滋生,进而建立起长效稳定的平衡和制约机制。[4]
第三,探索建立基础医疗保险数据共享机制。整合相关行业医疗数据资源,建立我国疾病发生数据库和医疗费用数据库。在合作中,支持商业保险与医疗机构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制约机制,有效解决医疗风险管控难题。探索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商业健康保险评价体系,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对保险赔付水平、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等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价,从而使商业健康保险走向良性循环轨道。
第四,要认识到商业保险公司具有盈利性,这一性质决定了其开发的险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短期内商业保险公司会以牺牲经济利益换取社会效益,但随着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水平的不断提高,必将进一步压缩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合作的空间,最终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将有所下降,若长期无利可图,商业保险公司会考虑撤出。[5]为此,在公私合作中,要以制度有效实施、基金安全运行、待遇合理保障为重点,在医疗保险的制度设计、标准制定、运行监督、绩效评估等方面发挥政府的主导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商业保险公司更应该抓住新医改方案落实的有利契机,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不断提高其险种的覆盖面和渗透力,进而达到双赢的目的。
补充医疗新办法篇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广大农村居民积极参与,新农合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村地区已全面建立起新农合制度,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农村居民医疗负担得到减轻,卫生服务利用率得到提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得到缓解。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现就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
在已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各地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增强新农合的吸引力,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参合率。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新农合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地市级统筹试点,逐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和管理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二、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机制
要根据各级政府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及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及农民个人筹资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
今年,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要达到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按40元标准补助,对东部省份按照中西部地区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要不低于40元,农民个人缴费增加到不低于20元。东部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应不低于中西部地区。
明年开始,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按60元的标准补助,对东部省份按照中西部地区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相应提高到60元,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分两年到位。地方增加的资金,应以省级财政承担为主,尽量减少困难县(市、区)的负担。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30元,困难地区可以分两年到位。
各地要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使农民群众更多受益
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省(区、市)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在综合分析历年补偿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筹资标准的提高,适当扩大受益面和提高保障水平。
开展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要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偿比例,门诊补偿比例和封顶线要与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有效衔接。开展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要提高家庭账户基金的使用率,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转为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要扩大对慢性病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药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进行补偿的病种范围。要结合门诊补偿政策,合理调整住院补偿起付线,适当提高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扩大补偿范围。统筹补偿方案要重点提高在县、乡、村级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和使用中医药有关费用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在基层就医和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县内难以医治的疑难杂症按规定转外就医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比例,扩大补偿范围,进一步缓解农民患大病的医药费用负担。
严格执行有关基金结余的规定。年底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以按照《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和《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要求,开展二次补偿或健康体检工作,使农民充分受益。同时,结合实际适当调整下年度统筹补偿方案,但不应将二次补偿作为常规性补偿模式。
此外,要做好新农合基金补偿与公共卫生专项补助的衔接,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应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公共卫生经费和新农合基金的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管理办法。*
四、加大基金监管力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卫生部下发的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从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着手,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确保及时支付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款。新农合基金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岗位,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基金的使用和费用的补偿,要坚持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咨询等农民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畅通受理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为了保证各级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进一步简化补助拨付方式,从今年起调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采取年初预拨、年底结算的方式,加快审核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同时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也要及时足额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保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县级新农合基金专户,杜绝新农合基金截留、滞留的现象。
五、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要采取多种综合措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行政监管,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对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注重发挥协议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协议实行动态管理。探索建立本县(市、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沟通和监管制度,由省、市(地)级新农合管理机构确定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并实施监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用药等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和大型设备检查。
积极开展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可推广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限额付费制度,合理确定病种收费标准,逐步扩大病种范围,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要积极探索门诊费用总额预付或总额核算的支付方式。
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约束作用,推行医药费用查询制、平均住院费用公示及警示制度,完善补偿公示等多项措施,建立医药费用监测和信息制度。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也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收费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和自律机制,加强绩效考核。
六、坚持便民的就医和结报方式,做好流动人口参加新农合的有关工作
全面实行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出院即时获得补偿的办法。简化农民到县外就医的转诊手续,探索推行参合农民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的办法,方便参合农民在全省范围内就医补偿。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新农合的规定认真初审并垫付补偿资金。经办机构要强化资料审核,并采取现场抽查、事后回访、网络监管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对医药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认真复审。对于不符合新农合补偿规定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经办机构不予结算。
积极引导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新农合制度。外出务工农民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要做好外出务工参合农民的就医补偿工作,探索方便外出务工农民就医,简化审核报销程序的有效方式,探索在农民工务工城市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制订和调整统筹补偿方案时,要认真分析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就医对新农合运行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要充分考虑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做好新农合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七、健全管理经办体系,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随着门诊统筹的推进,新农合的监管难度加大。各县(市、区)要根据要求落实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实行县级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的做法,严格新农合基金监管。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考核制度,继续加强管理经办人员培训,提高管理经办服务水平。要按照全国的统一要求和规定,制定全省的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方案,加快推进新农合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实行县级网上审核,省级网上监测运行,全国网上信息汇总分析。在全国逐步建立新农合监测网络,开展新农合运行的监测评估工作,改进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方法,降低管理成本,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监管的水平和效率。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
八、加强新农合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要加强部门配合,做好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方面的有效衔接。在县级探索建立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的统一服务平台,使贫困参合农民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两项制度的信息共享,积极推行贫困农民就医后在医疗机构当场结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一站式服务,简化手续,方便贫困农民。
要做好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相关政策及经办服务等方面的衔接,既要保证人人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又要避免重复参合(保),重复享受待遇,推动三项制度平稳、协调发展。
补充医疗新办法篇6
【关键词】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路径
常州市城镇职工、居民的医保和农村农民的新农合保险的赔偿比例和限额对于大病治疗来说严重不足,导致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矛盾十分突出,急需开展大病医疗保险,为常州市城乡居民治疗疾病和家庭生活的和谐起到保障作用。
一、常州市城乡居民目前医疗保险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常州市城镇职工、居民的医保和农村农民的新农合保险体系的逐步完善,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药品目录和诊疗服务项目逐年扩大,医保和新农合保险的赔偿比例和赔偿限额逐年提高,城乡居民大病医疗在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的费用报销有了基本保障。同时针对职工和困难群众又实施了大病救助办法。但对于城乡所有居民仍然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费用需要大病病人自付:一是大病治疗过程中医保支付范围外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的费用;二是医保支付部分比例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费用后由病人自付的费用;三是转到外地医院治疗费用报销的比例较低形成的差额费用;四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2012年常州市城市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新农合人员限额标准就更低。虽然常州市对职工和城镇居民一个年度内大病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实施二次补助,比例为50%,最高限额为1.5万元,这仅仅是大病保险二次补助的一个较低保障水平的开端。纵观以上四个方面需要大病病人自付费用的金额仍然很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大病病人需要自付的费用(主要是医保支付范围外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占到整个医疗费用的40%左右,导致个别大病病人由于支付不起高额的自付医疗费用而放弃治疗,甚至有极个别的大病病人担心巨额的医疗费用拖累家庭而寻短见。
当前大病病人特别是农村大病病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比较突出,仅仅靠大病救助和群众捐款解决不了根本性的问题,为此笔者建议常州市政府尽快制定和实施《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办法》,通过商业补充保险的办法对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在社保和新农合支付和报销以外的自付费用部分实施二次补助制度。
二、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意见》的举措
《意见》指出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其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同时,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意见》指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笔者建议实行常州市城乡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一体化的原则,享受同等的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此外,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大病保险补偿的比例总体上不低于城乡居民实际个人支付的6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笔者建议实行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金额越高,大病补偿的支付比例同比越高的原则。
大病保险涉及常州市的千家万户,是地方政府领导十分关心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在常的保险公司特别是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负责任”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政策要求与市场运作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切实做好大病保险。要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协助政府拟定科学合理的大病保障方案;要改进和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群众提供异地结算服务;要建设一支具有保险和医学复合背景的高素质专业队伍,为开展大病保险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要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同时,积极开发多样化保险产品,进一步扩大商业保险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领域和范围。
三、实施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途径
一是建立由常州市政府领导牵头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部门领导组成的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政府推动和指导监督工作。
二是《意见》明确要求大病保险采用商业保险的方式进行。首先建议常州市政府和职能部门尽快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办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险公司,让常州城乡居民尽早享受到保障充分的医疗保险。其次还要将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筹资标准、补助比例、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再次承办的保险公司要坚持保本微利和服务民生的原则,要提升服务效能,尽快让居民拿到二次补助的资金,努力做到让政府放心,让百姓满意。
三是由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办法》,建议参照国务院领导肯定的、同时也是《意见》出台的蓝本———江苏太仓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模式进行。首先从常州市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结余中按照城镇职工每人每年50元、城乡居民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筹集资金,如果经过测算资金不够的话,可以从结余的医保基金中适当提高筹资标准或由地方政府财政补贴,总之不能以大病保险二次补助的名目向城乡居民筹集资金。其次明确对于常州市城乡居民按照统一的大病医疗自付费用补助标准进行二次补助,只要大病患者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超过1万元的个人自付费用以上部分,就可以获得补充医疗保险的二次补助,补助实行分段累计计算和上不封顶。建议二次补助的分段比例为:1-5万元补助50%,5-10万元补助65%,10-15万元补助70%,15-20万元补助75%,20-30万元补助80%,30-50万元补助82%,50万元以上补助85%。同时由地方政府出面协调,确保保险公司办理二次补助的办公地点和服务窗口设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同一地点,以方便病人报销。再次在办法中要明确不是所有的自费医疗费用都要赔偿,病人主动要求的高消费、较奢侈、非必要的自费医疗费用要在全部剔除后再计算自付费用的金额并实施二次补助,防止个别人钻政策的空子。
医疗、养老和住房等民生问题是城乡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地方政府应该花大力气解决的现实问题。目前我们常州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解决得较好,多次得到国务院领导的肯定和老百姓高度认可。建议常州市政府迅速贯彻落实《意见》,尽快制定和实施《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办法》,确保常州城乡居民商业性的大病补充保险的实施时间和保障程度处于全国的前列,把大病补充保险这件惠及常州城乡居民的实事办早办实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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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新办法篇7
一、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开展情况
(一)农牧民参合和资金筹集稳步上升。我县2005年被定为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县以来,先后五次调整合作医疗报销补偿方案,截止目前,参合率达到100%。自去年在全疆率先实施“新农合+商业补充保险”模式以来,农牧民参保积极性明显增加,补偿率由34%提高到51%。2008年,参合农牧民住院次均补偿913.38
元、占次均住院总费用的36
%,较往年同比分别增长2个百分点,参合农牧民就诊率和住院率均高于往年,农牧民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平均满意率达95%以上。
(二)补偿政策逐步完善。一是在各级财政逐年增大补助标准,人均参合资金总量增大的前提下,通过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确定各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的分级补偿比例、起付线、封顶线等,防止基金过多沉淀,引导病人合理分流,使农牧民受益最大化。2005年乡、县、县以上定点机构起付线分别为100元、400元、
和800元,超出起伏线分别按50%、40%、和30%报销。最高补偿限额年度累计为8000元。为尽可能的让参合农牧民享受更多、更高的补偿,2007年,先后对新农合实施方案进行了两次调整,目前乡、县、县以上定点机构起付线分别为80元、200元、500元,超出起伏线分别按70%、55%、40%报销,最高补偿限额年度累计为12000元。同时,对参加合作医疗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家庭成员的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实行30元的保底补偿。二是积极探索新的补偿方法,让农牧民享受更多的农合补助。2006年年底,我县在严格管理基金的同时,积极探索新的补偿方案,在××率先推行合作医疗二次补偿,共补偿
680人次,金额达26.19万元。2008年,××县尝试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引入商业保险作为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补充险的实施,极大推动了合作医疗的发展:一是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覆盖率明显提高。商业补充保障制度积极稳妥的落实,让农牧民切身感受到了合作医疗带来的种种好处,农牧民参合的积极性明显增强,为新农合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2009年,我县参合率达到100%。二是农牧民医疗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提高。2008年,合作医疗共支出225.54万元,补偿金额85.1万。合作医疗补充险的实施,使农牧民的受益率显著提高,补偿比例由实施前的34%增至51%。三是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牧民看不起病的问题。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与商业补充险的联合实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困难农牧民无力参合和无力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问题,切实提高了县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和农牧民医疗保障水平。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实施以来,全县1713名农牧民从中受益,其中35人享受了大病补偿,补偿金额高达21.5万元
(三)取得明显效果。经几年的探索努力,至2009年来,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已基本形成政府引导、部门配合、群众自愿参与的工作格局,初步建立和规范了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框架体系,探索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在组织管理、筹资机制、基金管理与使用、医疗救助、卫生服务机构监督等方面行之有效的做法,并逐步规范、健全和完善。新农合制度的实施有效地缓解了病人家庭的经济压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提升了党和政府为民办事的形象。新农合作为一项为民办实事的好政策,已初步得到了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普遍认可,农牧民的参合积极性正在逐步提高。乡卫生院已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载体,资金总量迅速上升,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动下,乡卫生院的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医护人员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医院的就医环境大为改观,硬件设备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更新和完善,这些都为医疗机构的迅速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新农合是一件惠民的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经过几年的艰辛努力,取得不小的成绩,积累了许多经验,但由于诸多因素的错综复杂和一些不可预见性,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冷静对待。
1、宣传引导工作不够深入,农牧民参合率高,而参与程度不高。主要表现在部分村组干部没有经过专门的系统化培训,对新农合政策了解不够,对农民提出的相关问题不能很好解答,乡干部又精力有限,不能面面俱到,使农牧民对新农合的相关政策不够了解,调查中发现一些农牧民在定点医院看病不知道如何报销,甚至有的参加了新农合也不知道怎么享受这一政策。
2、农牧民对目前的报销比例不满意,门诊家庭账户上的钱不够用。我县人口少,经济落后,我们的筹资属于低水平广覆盖的局面,住院病人呈逐年上升趋势。农牧民医疗保障需求逐步提高,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运行风险正在日渐加大
3、农民医疗服务需求增长,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不强。一是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严重控编,二是设备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三是村卫生室不能发挥基本功能。影响了小病普惠政策的落实,反映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医疗条件有待改善,乡医务人员有待充实,村卫生员的待遇有待提高。
4、真正的穷人还存在看不起病。对于那些尚处于温饱边缘徘徊的农民,不仅无钱参加合作医疗,即使已经参合,但具体看病时还得先自己垫付,过后按比例报销,农民自己需要承担的数额仍然不少,真正的穷人依然看不起病。
5、日常工作量大,经办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薄弱。合管中心经费严重不足。合作医疗的管理和办公经费紧张。目前,县财政为合作医疗预算经费为1万元/年,而合管中心每年用于培训、督导、审核、宣传发动、网络运行等费用至少在4万元以上。
三、对策与建议
1、强化宣传,优化服务。一是对村组干部进行专业的系统化培训,使其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制度宣传,把参合办法、权利、义务以及审核结算流程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熟悉这一制度。二是针对性地开展具体、形象、生动的典型事例宣传,现身说法,增强制度的吸引力。三是按期公布住院补偿报帐费用,增加透明度,提高了农民对新农合的信任度。四是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改变服务态度,向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提供便利、快捷、周到的服务。
2、加快建立起适合我县县情的筹资增长机制,提高基金运行总量,从而不断提高农牧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目前,合作医疗基金酬资水平低与广大农牧民医疗保障需求增加之间的矛盾是新型合作医疗运行中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基本方法是建立积极稳妥的筹资增长机制,提高筹资金额,增加筹资渠道和来源,扩大基金总量。在中央、自治区补助标准不变的情况下,我县财政又极为困难,在不增加县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借助社会资助资金,如在每年各类捐款中留出一定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并每年定期划拨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使基金透支的风险降到最低。积极稳定的筹资政策是提高农牧民基本医疗保障的关键。2010年在全县推行门诊统筹。
3、给乡、村医疗机构创造生存发展空间。切实加大对农牧区乡、村医疗机构的资金投入,一是增大对乡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修建力度,为其添置更新医疗设备,稳定卫生队伍,同时加强其素质建设,不断提高乡、村医疗卫生诊疗水平,给乡村卫生室创造生存发展的空间,真正实现农民“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为农民提高方便、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4、规范医疗行为,控制目录外用药。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坚持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诊疗程序和用药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全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对于同一管理、药效相同或相近而不同药名的药品,医疗机构应采用目录内用药,有效控制农牧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牧民不合理负担。
补充医疗新办法篇8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除省、市财政补助基金外,自20*年起,县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给予每人每年度6元补助,乡镇财政不少于1元补助。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县统筹账户与家庭账户相结合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个人缴纳的资金提取60%作为家庭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年度报销总额以家庭账户资金为限。家庭账户资金本年度有余额的,结转下年度使用,下年度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转为县统筹账户基金。
第四条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慢性病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账户基金按门诊报销比例给予报销,其中各种恶性肿瘤的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透析治疗的门诊费用按住院比例报销。
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年报销最高限额为1000元,住院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合计年报销最高限额为1万元。
本规定所称慢性病包括:各种恶性肿瘤、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糖尿病、肺结核、脑出血和脑梗塞恢复期、
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失代偿期肝硬化、高血压Ⅱ期。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患慢性疾病,须持《慢性疾病就诊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相应标准给予补偿。申请办理《慢性疾病就诊证》,应先由户口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会诊,出具诊断证明书,经乡镇经办机构初审合格后,填写《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补偿申请表》,上报县经办机构,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委员会鉴定后,由县经办机构发给《慢性疾病就诊证》。《慢性疾病就诊证》每年换发一次。慢性疾病患者用药,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与该病种相对应的用药范围。
第六条肺结核病治疗实行定点医疗,凡确诊为肺结核病的患者,应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性治疗,不按规定办理转诊,擅自到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第七条中医药验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中的中药饮片提高10%的报销比例,针灸、推拿、拔罐等非药物疗法提高20%的报销比例。
第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住院实行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择院,自主择医,住院后五日内应当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其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第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出院之日由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给予报销;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向县经办机构上报报销情况。
第十条县、乡镇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资料一个月内支付报销的费用,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
本文链接:http://www.vanbs.com/v-141-2851.html补充医疗新办法范文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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