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拉定理微观经济学篇1
有这样一组数据:针对美国标准普尔500强企业的一次权威调查发现,这些企业中的CEO以美国人居多,其次就是印度人,加拿大人则有4个,甚至连标准普尔公司本身都曾选了一位印度后裔当总裁。而根据《财富》杂志2009年的统计,世界500强公司的CEO中,只有两位中国大陆人、两位北美籍华裔。
印裔经理人“攻陷”跨国巨头
随着纳德拉执掌微软,印裔CEO已经成为跨国公司职场中一道亮丽的风景。除纳德拉外,一长串名字足以说明印裔在西方企业中有多成功:百事可乐CEO卢英德、德意志银行CEO安舒・贾恩、万事达卡CEO阿贾伊・邦加、消费品巨擘利洁时CEO拉凯什・卡普尔、Adobe公司CEO山塔努・纳拉延……以上这些CEO都是现任的,如果再加上标准普尔公司前总裁德文・夏尔玛、联合利华前CEO文迪・邦加,这一群体将更加壮观。无怪乎有人惊叹,印度人频频“攻陷”跨国巨头。
这些印裔高管来自印度各地,所学专业也不尽相同。例如,贾恩出生于拉贾斯坦邦首府斋浦尔,卢英德出生于距斋浦尔1300公里的清奈。有几位CEO,包括卢英德、彭安杰曾就读印度管理学院(IIM),该校由印度政府出资创建,目的是培养国内的管理精英。还有一些CEO并没有管理方面的背景,例如纳德拉读的是工程类专业。
如果真想找到这些CEO 的相同之处,那就是他们的年龄均介于45~55岁之间,且在印度完成学业后都远赴英美深造,取得所在地国籍。大多数人都是从公司基层干起,一步步得到提升,才达到如今的高度。
这一现象在美国硅谷更加明显:除纳德拉接管微软外,同样出生在印度的皮贾伊也已执掌谷歌的安卓部门多时,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谷歌董事会13位高层领导中,居然有4位是印度裔。早在2005年的一份研究报告就显示,硅谷1/3的工程师是印度裔,硅谷高科技公司里7%的CEO也来自印度。
文化和语言优势
总部位于美国的人才战略集团总裁马克・埃夫龙在接受印度媒体采访时说,语言优势和适应不同文化的能力,使印度裔在管理层中相比其他亚裔更容易脱颖而出。
由于英国的长期殖民统治,英语和印度语并列为官方语言,英语也成了很多印度人接近母语的语言。在大城市里,出身中产家庭的年轻人过着西式生活,看好莱坞大片,听西方流行音乐。在孟买这一大都市里,很多东西都能与欧美同步。
虽然印度人说英语有很重的口音,但他们的英语十分流利,丝毫不影响他们精准地将意思表达出来。相比之下,中式英语受禁于中译英的思维,在沟通和表达效率方面的确逊色不少。更重要的是,印度人懂得用英语来思考。
长期推崇欧美文化的国内情绪也推动着印度人移民,特别是到美国去。中产以上的家庭很乐意送孩子到欧美留学,富人家庭更是如此。对印度人而言,去欧美上大学、移民至今都是件荣耀的事,在亲朋好友以及邻里街坊面前“很有面子”。
印度国内的环境也往往留不住人才。一流专业人才因此纷纷落户欧美,甚至有媒体笑称印度:一流人才移民、二流人才在本国经商、三流人才从政。印度将本国最好的人才“无私”地贡献给了跨国公司。
语言思维和欧美相近,加之印度人开放热情的性格和崇尚个性,使他们更能适应欧美文化。印度人能歌善舞,从小生活在大家庭中,容易养成外向和热情的性格。他们平时喜欢侃大山和辩论,这令他们巧舌如簧、口若悬河,这些都有助于其在职业生涯中融入公司和团队。
印度人十分重视感情的维系。即使平时无事,也愿意约朋友和客户喝喝茶,或一起去酒吧聊天。天生乐观的印度人十分幽默,一些看似挖苦和讽刺的自嘲,往往能拉近人的距离,使他们在社交上游刃有余。
此外,印裔在海外的抱团文化也使他们在人脉上更有优势。“你必须适应新的地方,不管到哪儿,都得尽快建立一个圈子。”联合利华的前任CEO文迪・邦加说。他的弟弟则是万事达卡的CEO阿贾伊・邦加。
或许是在国内都是普通甚至是贫苦家庭出身,海外的印裔在人生经历和价值观上有太多相同之处,他们相互往来、抱团合作,若是一人提升,通常都会推荐本国同胞做继任者。
商学院教育和长远职业规划
虽然印度的经济发展程度不是很高,整体教育水平也很有限,但其高等教育的国际化程度较高,在融入国际市场的经济管理人才教育方面也拥有悠久的历史。
印度人在理工特别是数学方面的天赋早已世界闻名,凭借在这方面的专才,再加上近乎母语般的英语水准,印度向硅谷输送了大量的IT工程师。著名的印度理工学院(IIT)正是培养这类技术精英的摇篮。
人口数量庞大的印度,目前实行的仍是精英教育,只有那些成绩最好的学生才能考进大学。而一流学府,如印度理工学院的录取率更是低得惊人,每年有成绩优秀的30万中学生报考该校,但录取率不足2%。
英语的普及以及与西方接近的政治体制,使印度与欧美国家保持着畅通交往。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印度理工学院等知名学府便向欧美输送大量技术人员。更重要的是,印度的商学院教育很早就与国际接轨。
印度管理学院等高等学府是培养印度管理人才的摇篮。早在20世纪50年代,该校在麻省理工学院史隆管理学院的帮助下成立加尔各答分校,在60年代又与哈佛商学院联合创立印度管理学院阿默达巴德分校。
相比之下,中国只是在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实施现代管理学教育,逐渐建立商学院。印度在管理实践和培养商业管理人才方面一直走在中国的前面。
除此之外,长远的职业规划,特别是事业雄心决定了印裔经理人能在职场上走得更远。一项调查研究的结果显示,各国在美国的移民群体当中,印裔平均收入最高,而且这一群体人数不少。即使经济条件优越,这些印裔经理人仍不满足现状,宁愿自己拥挤在合租公寓楼,也要花钱去上MBA、不断“折腾”,甚至很多高级经理人辞去工作,自己创立公司,而不去考虑买车买房。
欧拉定理微观经济学篇2
传闻
传60亿社保基金或抄底A股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在5月上旬向去年年底新增的8家基金管理人划拔了总计100亿元的资金,其中60亿元资金将抄底A股。
正说:交付资金意味着社保基金已经认同目前的点位,管理人获得资金划拨后就会进行投资,无论是社保基金对投资时点的选择,还是新增百亿资金激活流动性,对资本市场都将产生正面影响。
传美国拟提名利普顿出任IMF第一副主席
知情人士表示,美国正考虑提名白宫顾问利普顿接替利普斯基,出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第一副主席。
正说:由于卡恩现在无法行使领导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需要为领导层的稳定制定计划,需要填补这种权力真空,这一点非常重要。
传空中网王雷雷被协助调查
中国移动的反腐风暴还没有停息。据悉,该公司数据部副总经理马力涉嫌重大违纪正在接受调查。而空中网CEO王雷雷也可能卷入其中。
正说:目前,中国移动内部正在大力整顿四川移动无线音乐基地。而来到空中网之前,王雷雷担任TOM在线CEO,当时TOM在线主要负责四川音乐基地音乐版权的集成等业务。
传微软收购诺基亚手机
就在微软与诺基亚宣布达成合作伙伴关系的三个月,微软斥资85亿美元收购Skype一周之后,网络上又传出微软将收购诺基亚手机部门的消息。
正说:把微软收购Skype、诺基亚手机以及自身的window phone手机系统结合起来分析的话,移动互联网,也许才是微软最终的目的。
投资日历
5月23日
交银制造基金5月23日发行
国内首只装备制造业主题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基金,将于5月23日通过农行、建行、交行、招行等各大银行和券商销售。该基金将通过重点投资与装备制造相关的优质企业,把握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的投资机会。装备制造业主要包括重大先进的基础机械,即制造装备的装备,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科学技术、军工生产所需的重大成套技术装备。
上海医药H股发行价23港元
上海医药H股IPO发行价揭晓,为每股23港元。由此推算其募集资金总额将有望达到22.6亿美元,成为近五年来全球最大制药类企业IPO,也是亚洲史上规模最大的医疗保健类企业IPO。按计划,上药H股预期于2011年5月20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正海磁材拟发4000万股
正海磁材(300224)招股意向书。公司本次计划发行4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6亿股。该股将于5月23日实施网上、网下申购,并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直专注于高性能钕铁硼永磁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高性能钕铁硼永磁材料可广泛应用于节能和环保领域,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新材料和高新技术产品。
5月24日
克莱斯勒计划完成再融资交易
据美国克莱斯勒汽车公司向银行公布的备忘录显示,该公司计划在5月24日完成偿还政府75亿美元援助贷款的再融资交易。此次再融资交易包括一项规模为15亿美元的信贷额度,一项规模为25亿美元的8年期与10年期债券,以及一项针对机构投资者的35亿美元6年期担保票据。
欧盟5月24日开审微软反垄断上诉案
微软在欧盟的反垄断上诉案将于5月24日听审。此前欧盟向微软开出8.99亿欧元(13亿美元)罚单,微软对此提出上诉。欧盟颁布反垄断法已经50多年,微软是首个面临罚款的企业。
嘉能可两地上市 香港集资171亿
全球最大商品交易商嘉能可(Glencore)计划于英国伦敦及香港上市,据销售文件,嘉能可将于5月24日在伦敦挂牌。嘉能可拟港英两地上市集资90~110亿美元(约702~858亿港元),是次集资中在英国第一上市集资68~88亿美元(约530.4~686.4亿港元),在港第二上市集资22亿美元(约171.6亿港元),而在香港公开发售规模介乎总集资规模的2.5%~10%,有10%超额配股权。
5月25日
双星新材拟发行5200万股
双星新材(002585)招股意向书。公司本次拟发行52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2.08亿股。该股将于2011年5月25日实施网上、网下申购,并将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新型塑料包装薄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聚酯薄膜、镀铝膜及PVC功能膜等新型塑料包装薄膜,是国内少数能够规模化生产8μm厚度以下聚酯薄膜的生产企业之一。
全球重点国家或地区5月23日至5月25日重要经济事件一览
东京――日本央行公布月度报告。5月23日
维也纳――欧洲央行(ECB)管理委员会委员暨奥地利央行总裁诺沃特尼、欧洲央行执委会成员斯麦吉和欧盟经济暨货币事务执委雷恩在一个活动上发表演讲。5月23日
巴黎――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年会。法国总理萨科齐、德国总理默克尔和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出席。5月24日
华盛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西半球事务部主管NicolasEyzaguirre在拉美内部对话会议上讲话。5月24日14:00
东京――日本央行公布4月28日货币政策会议记录。5月25日
悉尼――澳洲央行副总裁Ric Battellino讲话。5月25日23:15
斯德哥尔摩――瑞典央行风险调查报告,题为“瑞典市场人士对瑞典固定收益和外汇市场的风险和运作的观点”。5月25日07:30
罗切斯特――美国明尼亚波利斯联邦储备银行总裁柯薛拉柯塔讲话。5月25日17:30
价格
需求前景忧虑原油继续走低
马光恩
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原油期货17日收盘继续走低,美国经济数据疲软引发市场对原油需求前景的担忧。
NYMEX6月轻质原油期货结算价下跌46美分,收于每桶96.91美元,跌幅为0.47%,为2月22日来最低结算价。ICE7月交割的北海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收盘下跌85美分,收于每桶109.99美元,跌幅为0.77%。
美国疲弱的经济数据让原油市场投资者担心美国经济前景及原油需求前景,油价承压。
美国4月份工业产值与前月持平,经济学家此前预计为上升0.3%。
商务部公布,经季节性因素调整后,美国4月新屋开工数环比下降10.6%,折合成年率为52.3万套;4月新增建筑许可环比下降4.0%,折合成年率为55.1万套。数据表明,美国房地产市场依然复苏乏力。
此外,欧洲债务危机阴霾不散,投资者依然担心希腊等国的债务问题,市场谨慎情绪增强。
而欧元依然脆弱,一旦下跌就会导致强势美元,从而对油价构成不利因素。目前交易商等待一周库存数据,预计5月13日当周美国原油库存上升。
调查显示,预计5月13日当周原油库存增加100万桶,馏分油库存上升70万桶,汽油库存增加80万桶。
上海燃料油期货17日低开低走。主力1109合约收盘4926元/吨,下跌19元/吨。
沪燃油因隔夜原油下跌而低开,但随后却因大盘快速拉升而反弹。不过由于大盘上涨乏力,所以沪燃油没能扩大反弹幅度,整体呈现窄幅震荡态势。
欧拉定理微观经济学篇3
拉曼纳米强强联合 欧普图斯应时转变
拉曼技术在物理界的溯源很早,1928年,拉曼博士发现了化学分子在入射光子的作用下的非弹性散射现象,从而建立了应用光谱指纹技术进行分子结构研究的学科。上世纪60年代有了激光技术,其应用更加多元化。如同人的指纹,由分子组成的物质材料的光谱指纹具有唯一性与特异性。因此拉曼光谱被定义为物质的光谱指纹。近几年随着纳米技术的引进,使拉曼技术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纳米增强拉曼技术应运而生。纳米技术使拉曼光谱被有效放大到10~14个数量级,这就像从平面镜到放大镜、再到显微镜的发展与飞跃。拉曼的指纹特性与纳米模板的放大作用强强联合,一些不易被发现的常规项在纳米增强拉曼技术的窥探中无处可逃。这样的“功夫”自然在食品安全行业找到用武之地,一种新兴的快速筛检技术被建立,为极低含量(ppm、ppb)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微痕量分析检测提供了新方法。
欧普图斯也正是在此基础上,研发了应用于食品安全领域现场快速纳米增强拉曼检测的系列产品。这既是技术发展应运而生的结果,也是社会环境影响的必然。欧普图斯总经理刘春伟说道:“欧普图斯原来更多关注的是国土安全、公共安全、医疗卫生。而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曝光与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促进了社会需求,也更新了我们的视角,特定的环境让我们更加关注食品安全。我很尊重媒体行业,他们承担了很大的社会责任。监管部门是国家赋予了他们能力与权力去监督食品安全,但媒体是出于道德良心,甚至会冒着很大风险去进行揭露报道。从这个角度来说,作为企业,我们也希望能尽到自己的绵薄之力。”
快速及时基层 台前幕后配合
根据相关规定,从拿到样品到得出报告,全程检测时间在30分钟之内就属于较满意的快速检测。欧普图斯拉曼光谱系统的典型检测全程时间(包括样品制备)约5分钟,前端处理非常简单,这项技术的特征在于突破了依靠“量”进行反映与化学显示的局限,因为反应量达不到就可能无法显示结果。而纳米增强拉曼着重于光谱特征,虽然被测物质光谱信号可能远小于其他物质,但只要存在光谱特征,其中蛛丝马迹就无处可藏。“另外,一般的光学检测技术需要建立大量样品级,通过统计学方法,随着样本量增大而得到更准确的结果。在这个层面上拉曼的技术特点得以展现:它只需一个基准,就有可能建立一个数据库。这也是这项技术的生命力与发展空间。”在谈到拉曼光谱技术的优越性时,刘春伟如是说。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技术也需有所取舍。在谈到快速与精确的关系时,刘春伟说:“必须承认,前处理越复杂其检测结果可能越精确。但不同检测适应不同需求。我们面向的是现场实时检测,最重要的是快速地初步确认。任何可以拿到实验室确认的,其精确度都不成问题,但棘手的是,有时远水解不了近渴,精确的数据出来了,可食品可能已经出售了。现场快速筛查便是一个弥补,为执法机关、国家监管机构提供有效手段。欧普图斯也是针对客观需求研发了此仪器系统,用相对的精确换取绝对的快速。其实这也是我们的市场定位――基层检测。我们的应用领域不是科研院所,而是最基层、前端的检验人员。他们是冲在一线的战士,工作量大且繁琐、担负的责任也更重。”据刘春伟介绍,今年第二季度,公司将会推出一款针对县乡一级的基层检测设备。它拥有更简易的操作方法,采取红绿灯模式,界面上不需图谱,只给结果。这能更方便基层检验人员的工作,解决基层检验知识掌握不足的问题。
还有一点不得不提,欧普图斯的拉曼光谱仪通过引进移动、互联理念实现了“台前幕后”配合。通过移动互联技术构建监管体系,使监测终端与远程专家支持系统互联,一线检测人员的所有工作可以在后台实时监控。也可以通过移动手机联网,实现监管系统、专家、一线人员互动互联。这正是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信息化、数字化工作方式。
科学界定 不懈努力
欧普图斯纳米增强拉曼技术体系在推出过程中也得到多方支持,作为国家移动实验室的参建单位,在去年得到评估认可,并在国内很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得到应用。目前正在推进的一个项目,便是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合作,规范乳制品的检测项目。刘春伟解释道:“牛奶中之所以添加三聚氰胺是由于没有一个可靠的方法测定乳制品当中的蛋白含量,大家只能用凯氏定氮法测试氮的含量来递推蛋白含量是否达标。所以除了三聚氰胺外,还有一些富含氮小分子都有被添加的潜在风险,而且在实际案例中也有这样的趋势。”另外,像玫瑰红B,乌洛托品、五氯酚钠等尚无快检方法的物质,也可以通过拉曼光谱增强技术快速筛检。
“我们关注的重点是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非法添加物的检测。养殖种植、生产加工、仓储物流过程中的添加不可避免,而非法添加物是掺进本不该用于食品中的物质,这是所有食品从业人员的底线,也是我们工作与社会打击的重点。”
在谈到技术规范与标准、体系建设与完善时,刘春伟说到,现行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一般是参照现行技术手段能够达到的最低检测限而制定。“最低”,就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技术手段,但“最低”是否有效、是否必要、是否科学?我们要做的是合理管控、安全评估,应以现实为基础,而非一味求低。例如在市场上查抄的阳性涉红食品样品中的玫瑰红B的含量达约20ppm(5ppm以下的玫瑰红含量达不到食品染红的效果),而纳米增强拉曼快速筛检方法的食品中玫瑰红B的检测限可达约1ppm。这样,纳米增强拉曼方法能够担当有效快速筛检食品中玫瑰红B的重任。
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明确合理的法律法规、安全地评估认证、严厉地打击制裁,这是食品安全任重道远的工作。
记者手记:这是一次愉快的采访。刘总语言生动形象,用放大镜、显微镜来解释纳米技术的特点,用声音的辨别解释复杂物质拉曼光谱特性,很多冷冰冰的科学原理有了鲜活的日常参照。而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采访中途河南省科学院商业科学研究所王老师的到访,就建立移动快检实验室及纳米增强拉曼技术相关问题向刘总咨询。刘总悉心解答,并分派河南地区专程跟踪服务、承诺将安排团队到河南现场示范、详细解答。
欧拉定理微观经济学篇4
今年40岁的齐普拉斯和他领导的政党曾被视为希腊政坛的边缘角色。他一贯反对实行紧缩,主张把希腊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精力花在促进经济活动上――这不仅与希腊的传统执政党意见相左,也违背了以德国为首的欧洲大国的意愿。2012年,左翼激进联盟晋升国内第二大党,齐普拉斯当时就敢于对欧洲大佬们出言恫吓:倘若削减对希腊的财政援助,希腊就将停止还债。当时,多数评论家认为,他的主张和作风过于极端,并不适合领导国家。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整个欧洲饱受折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瑟夫・施蒂格利茨 (Joseph Stiglitz) 估计,金融危机已经为欧洲招致6.5万亿美元损失,连素以财政自律闻名的德国都备受困扰。
如此一来,反对紧缩的齐普拉斯自然脱颖而出,民众支持率几年间获得大幅提升,此次当选并不令人感到意外。但是对欧洲央行、欧洲理事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组成的三驾马车来说,齐普拉斯的胜利恐怕还是会让他们倒尽胃口。就在大选结束前夕,欧洲央行刚刚宣布了每个月不超过600亿欧元的开放式购债计划,启动了姗姗来迟的欧版量化宽松,希望借此帮助希腊及其他债台高筑的欧元区国家输血纾困。希腊极左翼政党的胜利,不啻于往欧洲央行头上泼了一盆冷水。
齐普拉斯在竞选时承诺,将与三驾马车重新谈判,争取注销3200亿欧元债务中的一大部分。如果三驾马车对新政府妥协、同意减记希腊债务,其他债务国(比如西班牙)势必紧随其后,试图获得同等待遇,以当前的金融状况来说,这是三驾马车难以承受的。反之,如果拒绝减记,考虑到齐普拉斯的极左态度,希腊很可能主动违约,甚至最终退出欧元区,这是双方都不愿看到的结局。
只不过,无论希腊的命运走向何方,左翼激进联盟的获胜、齐普拉斯的当选、民众选择的倾斜,都昭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关于如何处理主权债务危机,欧洲大陆的主流经济哲学正在转向。漫长而艰难的紧缩实验至此终告失败。
希腊人为何倾向极左
齐普拉斯在竞选时最打动选民的口号无疑是“终结紧缩时代”。他说:“希腊受制于国际债权人的时代即将结束,我们将终结财政紧缩的恶性循环,带着希望向前行进。”
但是,希腊人最终选择了左翼激进联盟和齐普拉斯,与其说是被政客的美妙言辞所打动,不如说是因为,过去几年来希腊人日子过得太抑郁。经过五年节俭生活,希腊人民做出了自己的选择。
五年后的现状证明,节衣缩食并不能产生任何实际财富,反而只会降低收入基础、进一步提高负债率。2007年达到峰值后至今,希腊经济规模已经蒸发近四分之一,经济倒退的惨烈程度与1930年代的美国大萧条不相上下。
理所当然地,希腊人不开心。本次竞选期间,当时的执政党指出,希腊GDP已经重回增长,2013年经常项目甚至出现65年来首次盈余,证明希腊已经走在正确的道路上。但在希腊人看来,这点改善微不足道,一切都太迟了。左翼激进联盟指出的道路一直摆在他们眼前,这一次他们终于决定踏出第一步。
对于希腊退出财政紧缩政策是否明智,外界依然争论不休。日前,18名知名经济学者签署了一封联名信,表示支持希腊退出紧缩政策,并刊登于英国《金融时报》,署名者包括诺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和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克里斯托弗・皮萨里德斯 (Christopher A. Pissarides)等学术权威。信中写道:“对于希腊的经济复苏,债务减免是一个必要非充分条件。只有摆脱紧缩政策的束缚,才能释放经济增长潜力、充分利用人民的聪明才智,并有利于构建一个团结和民主的欧洲……我们认为,整个欧洲都将从希腊人民争取到的这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中获益。”
希腊人未必有余力去关心欧洲的团结,但在长达五年的挣扎和倒退之后,他们的确亟需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谁还在维护紧缩
希腊大选结果揭晓后,各国党派、政要和围观路人纷纷在媒体和社交网络上发表看法,或真情实感,或借题发挥,尽显欧洲内部四分五裂的政治生态。
法国政府中规中矩,派出爱丽舍宫官方推特账号表示:“奥朗德总统祝贺左翼激进联盟领导人齐普拉斯赢得大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国的反紧缩派就没有存在感。正相反,在2014年的欧洲议会选举中,对欧洲一体化保持警惕的怀疑主义(Euroskeptic)党派席位大增,其中,玛丽娜・勒庞(Marine Le Pen)领导的法国极右翼民族阵线党(National Front Party)和英国独立党战绩尤为出色。两者都提倡解散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此次希腊左翼激进联盟的当选,也正是从左的方面呼应了这股正在兴起的欧洲民粹主义浪潮。 英国喜剧演员、主持人和作家罗素・布兰德(Russel Brand)的一条推特也获得了很多关注和转发:“如果可以,我也会投给左翼激进联盟。太令人激动了!”保守党执政下的英国同样奉行严厉紧缩政策,很多英国人对于希腊人的困境和抉择很是感同身受。
与反对派的欢欣鼓舞相比,欧洲的勒紧裤腰带派无心抒情,而是急于维护紧缩的正义性。几年来,他们已经习惯各种打击,每一次GDP数据发布都像是一记耳光,反复抽在他们的脸上。但希腊大选结果依然让他们倍感沮丧。经此一役后,欧洲将出现第一个反紧缩总理领导的反紧缩政府。现在,问题的核心已经不是如何解决南欧的衰退或是英国的零增长陷阱,而是整个紧缩政策存在的意义。
那么整个欧洲,谁还在坚守紧缩政策最后的阵地?以德国为代表的希腊金主们又是如何看待反紧缩派的胜利?
左翼激进联盟确定当选前,德国政府就曾放言,如果希腊要拿紧缩政策开刀,“事情就不好办”了。确定当选后,德国央行行长、欧洲央行管委会成员魏德曼再次强调,希腊仍然需要援助,但援助只有在对方遵守协议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希望新政府不要做出“超出自己能力的承诺”。
欧洲去向何方
大选获胜后,齐普拉斯的口风已经比在野时温和许多,明确表示不赞成退出欧元区。他说,新一届希腊政府准备与国际救助方展开合作与谈判,前提是新协议“公平、互惠且可行”。路透社对此评论道,现在来看,此次大选结果对欧元区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影响不会太大,至少远远小于2012年那次选举。从大选之后股市整体表现来看,欧洲央行的量化宽松政策也多少起到了稳定军心的作用。
但是,大选和激进左翼党派的胜利依然可能对欧洲其他国家产生重要影响。比如,按照齐普拉斯一贯立场,他很可能反对美国和欧盟因乌克兰局势对俄罗斯实行制裁。鉴于欧盟对外制裁需要取得所有28个成员国一致同意,这必将对欧洲地缘政治产生重要影响。
另一方面,葡萄牙和西班牙都将于2015年稍晚举行大选。作为“欧猪五国”不那么光彩的一员,两国都是国际财政援助对象。希腊左翼激进联盟的成功上位可能带动欧洲左翼政党势力进一步扩张。葡萄牙最大在野党社会党(Socialist Party)已经趁势在国内提出外债减免问题,这可能为其争取到更多选民,从而加速欧洲极左派的扩张步伐。
伊比利亚半岛另一侧,西班牙极左党派Podemos已经开始效仿希腊左翼激进联盟,而且两党领导人私交颇深。齐普拉斯及其新政府如何作为、效果如何,必然成为西班牙选民的重要参考。
欧拉定理微观经济学篇5
[关键词]外贸形势;全球经济;稳增长;调结构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3)09-0004-03
[作者简介]刘建颖(1983-),女,湖北武汉人,商务部研究院,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宏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
一、2013年上半年我国外贸运行特点
(一)总体增长缓慢,增速逐步回落
2013年上半年,我国进出口总额199769亿美元,同比增长86%。其中出口105282亿美元,增长104%;进口94487亿美元,增长67%。受热钱因素影响,我国进出口增长出现较大起伏,如图1。
图12012年1月—2013年6月
中国月度进出口规模与增速
(二)消费类商品增长相对较快,出口单价有所提高
2013年上半年,我国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分别增长107%和181%。消费类产品出口增长相对较快,其中纺织品、服装、家具、鞋类和塑料制品出口分别增长101%、134%、137%、109%和184%。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部件、钢材和集装箱等投资类商品出口下降或增长率很低。在国际市场价格总体下降的背景下,我国箱包、手表、生丝、塑料制品和鞋类出口平均单价分别上涨182%、156%、155%、128%和94%,反映企业逐步从价格优势向技术、品牌、质量、服务等综合竞争优势转变的趋势,如图2。
图22012年1月—2013年6月
中国重点商品月度出口增速
(三)其他贸易方式进出口增长较快
2013年上半年,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103588亿美元,同比增长63%,占我国外贸总额的519%,较上年同期下降11个百分点。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64968亿美元,同比增长11%,占外贸总额的325%,较上年同期下降25个百分点。其他贸易方式进出口同比增长166%,高于外贸总体增速80个百分点,如图3。
图32012年1月—2013年6月中国一般贸易和
加工贸易月度进出口增速比较
(四)与主要贸易伙伴贸易往来呈现较大差异
2013年上半年,我国与美国、东盟和韩国的双边贸易分别增长56%、122%和84%;与欧盟、日本的双边贸易分别下降31%和93%。因进口需求放缓,我国自巴西、俄罗斯和印度等金砖国家的进口持续下降,降幅分别为74%、112%和298%,如图4。
(金额单位:亿美元)
图42013年上半年中国与前十大贸易伙伴
贸易额及占比情况
(五)民营企业依然是外贸增长主要动力,中西部增长继续快于东部
2013年上半年,我国民营企业进出口总值63209亿美元,同比增长343%,高于同期外贸总体增速257个百分点,占外贸总值的316%。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90584亿美元,同比下降05%。国有企业进出口3615亿美元,同比下降47%。
2013年上半年,我国东部省市中福建、广东、浙江的出口增速分别为185%、182%和11%,上海出口下降43%。中西部省市出口动力较强,其中山西、安徽、新疆、江西的出口增速分别为523%、442%、246%和17%。中西部地区出口总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46%,较上年同期上升03个百分点。
二、2013年下半年我国外贸发展环境
(一)全球经济有望重拾增长动能
2013年上半年,美国、欧元区和部分新兴市场的经济增长弱于预期,使全球经济仅实现26%的增长。下半年全球经济有望重拾增长动能。支持下半年全球增长有所改善的主要因素包括:尽管美联储将逐渐削减资产购买计划、国债收益率出现上升,但全球金融和货币环境依然宽松;近期发达国家经济数据较为正面,美国房地产市场、就业市场表现稳健,欧元区采购经理人指数(PMI)近期出现持续改善,日本经济增长短期内受多方面因素支撑。
1美国经济缓慢温和复苏。2013年上半年,美国经济增长并不强劲,零售增长较为温和,出口因外需不振而面临挑战,私人部门主动增加商业开支意愿较弱。尽管经济复苏“强度”乏善可陈,但“广度”方面却表现充分。主要经济活动对温和复苏均产生一定贡献,包括消费、房地产、信贷、出口、资本开支、就业市场、劳动收入与能源行业投资等。预计2013年下半年美国经济将重拾增长动能,其中房地产复苏、消费和商业开支增长是其主要动力。尽管近期国债收益率有所回升,但美国整体金融和货币环境依然宽松,财政政策对经济增长的拖累未来将有所缓解。能源革命等结构性变化将为美国生产率增长提供支持,并遏制通胀压力、提高居民购买力。
2欧洲经济复苏犹在路上。欧洲方面也在努力提振经济,其中英、法、德三国服务业PMI 2013年二季度均表现积极,但仅英国尤为明显,德国虽停止滑落但仍在荣枯线附近徘徊,法国虽现反弹但仍处衰退区间,其他欧洲国家则表现不一,总体上仍在衰退区间进行复苏努力。欧洲方面整体需求的提升仍在弱复苏中,表明欧洲经济尚未走出债务危机阴影。但一些前瞻性指标出现显著改善迹象,如2013年7月份欧元区综合PMI预览值为504,是自2011年8月以来首次回归扩张区间。核心国家与边缘国家之间的不平衡明显收窄,多数国家的金融条件更为宽松,欧元区的主要出口目的地增长前景较为乐观,外需或有所回升。
3日本经济增长短期内受多因素支撑。数据显示日本近期仍处于复苏轨道上。尽管“安倍经济学”的长期结构性前景备受质疑,但短期内,日本经济增长受财政和货币刺激政策、日元贬值、全球经济增长逐渐改善等多方面因素的支撑。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2013年一季度环比增长1%。迄今为止,日本经济复苏主要由消费和出口驱动。预计2013年下半年商业投资支出将呈现改善,日元弱势将支持净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但由于全球经济复苏依然疲弱、能源进口成本上升,这一贡献相当温和。
4新兴经济体增速有所放缓。中国经济放缓已对一些大宗商品生产和出口国产生明显负面影响,预计影响还将持续。近期美国国债收益率的上升也是拖累新兴经济体市场情绪、影响资本流动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对那些高度依赖外部资本流入和国内信贷扩张实现增长的国家。受热钱离开因素影响,印度、巴西、南非和东盟的资本市场均有所下跌,经济增速面临压力。
5《世界经济展望》最新预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2013年7月9日《世界经济展望》中预计, 2013 年全球经济增长31%,是年内连续两次下调对全球经济增长的预测。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欧元区经济持续衰退,几个主要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国内需求明显减弱、经济增长明显减缓,全球经济增长面临新的下行风险,包括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增长下滑可能持续更长时间,特别是由于潜在增长可能下降,信贷可能减缓,以及如果美国预期的取消货币刺激的措施导致持续的资本流动逆转,那么金融状况可能显著趋紧。IMF在报告中指出,要实现更为强劲的增长,各国需采取更多政策行动。具体而言,主要先进经济体应维持支持性的宏观经济政策搭配,同时制定可信的旨在实现中期债务可持续性的计划,并通过改革恢复资产负债表和信贷渠道。许多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需要在支持疲弱的经济活动与控制资本外流这两方面的宏观经济政策之间做出权衡取舍,宏观审慎和结构性改革有助于缓解二者矛盾。
(二)中国经济稳中有进、稳中提质
2013年以来,中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结构调整稳中有进,转型升级稳中提质。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76%。其中,一季度增长77%,二季度增长75%。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93%,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0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27%,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24%。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22%,降幅比一季度扩大05个百分点,较上年同期扩大 16个百分点。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同比下降24%。城镇新增就业人员725万人,较上年同期增加31万。
从“三驾马车”对中国GDP的贡献率和拉动看,2013年上半年,最终消费对GDP贡献率452%,拉动GDP上涨34个百分点;资本形成总额对GDP贡献率539%,拉动GDP增长41个百分点;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对GDP贡献率09%,拉动GDP上涨01个百分点。上半年对GDP增长贡献最大的分项是投资,投资暂时超过消费成为GDP首要拉动力量,可能反映经济增长放缓已影响到居民的持久收入预期。
总体看来,2013年上半年中国主要经济指标处于年度预期目标的合理区间,经济社会发展开局良好。中国经济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具备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条件。下半年中国经济仍将保持总体平稳发展态势,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三、2013年下半年我国外贸形势展望及政策建议
国际方面,随着美国经济数据的改善,以及量化宽松(QE)规模可能的收缩,全球热钱的流动规模将减少,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望减轻人民币持续升值的压力。若2013年下半年美国经济复苏势头持续,欧洲不出现更坏表现,将有利于我国出口需求增长。国内方面,政府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效果将在下半年逐步显现。7月20日起,央行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迈出的一大步,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7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出台12项措施,切实减轻外贸企业负担,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为外贸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8月份开始,包括免收出口商品法检费用、减少检验出口商品种类、关检“三个一”试点扩大、通关实施分类查验等直接减免出口企业费用等一系列外贸优惠和便利化政策开始正式实施,将降低企业通关法检成本,提振出口企业信心,增强企业预期,对出口增长形成一定支撑。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好转也将对外贸增长作出贡献。从商务部企业调研的情况看,信贷融资成本上升压力突出,后期随着金融信贷支持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汇率水平若保持稳定,那么在其综合作用下,进出口有望逐步恢复。由于2012年下半年以来的虚增数据将对2013年下半年的数据造成一定的高基数影响,因而未来出口在外需增长平稳的前提下,增幅仍有限。进口方面,预计随着下半年政府对内需的推动,国家扩大进口政策的效力显现,以及大宗商品价格逐步止跌回暖,进口会发生较明显增长。总体来看,2013年下半年我国外贸前景有望稳定,预计全年外贸将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全年进出口增速略高于上年水平。
我们既要立足当前,完善政策、优化环境,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又要着眼长远,调整结构、转变方式,不断提高对外贸易的质量和水平;推进国际市场布局、国内区域布局、外贸经营主体、商品结构、贸易方式等“五个优化”,着力改善外贸内外环境、着力降低外贸企业经营成本,全力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巩固贸易大国地位,推进贸易强国进程。
第一,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意见所涉及的相关措施。外贸企业企盼各项政策全面、完整落实。政策落地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微调,并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第二,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盘活存量,优化增量,着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坚持宏观政策要稳、微观政策要活、社会政策要托底,努力实现三者有机统一。
第三,进一步激发企业内生活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等的政策扶持和服务力度,进一步清费减负,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欧拉定理微观经济学篇6
关键词 麦琪 欧·亨利式结尾 幽默 悬念
中图分类号:I106 文献标识码:A
Joy in the Sad and Tears in Laughter
——Appreciation of "Gift of the Magi"
TAO Minfang
(Suzhou Institute of Construction & Communications, Suzhou, Jiangsu 215104)
Abstract "Gift of the Magi" is an important masterpiece of O Henry. Works with humorous language, clever design suspense writing style, unexpected end to true love between the hero reflected most vividly. The beauty of humanity is O Henry's creative theme, the bottom of society in response noble and beautiful love the people, but also revealing ironic and cold, ruthless social reality.
Key words Magi; O Henry's ending; humor; suspense
欧·亨利原名威廉姆斯·西德尼·波特,是二十世纪初美国现代短篇小说的开创者。由于他的作品篇幅短小精悍、内容贴民百姓生活、情节引人入胜、语言幽默风趣富有艺术表现力,所以他被誉为“美国的莫泊桑”。歌颂人性美是欧·亨利小说文学创作的主流,作者笔下涌现出了许多感人至深的落魄的小人物形象,他们在艰苦的求生环境中,仍能对他人表现出真诚的关心与爱,作出难能可贵的牺牲,表现了作者对人性理想的执着追求。
《麦琪的礼物》是欧·亨利短篇小说中最优秀、最典型、最具代表性的作品之一。麦琪是《圣经》中记载的耶稣出生时从东方来的三个有智慧的贤人,他们送来的礼物代表了尊贵与圣洁,同时也预示着耶稣的一生。从此西方国家就有了圣诞节互赠礼物的习俗。在西方人看来,圣诞礼物是最珍贵、最有意义的,所以希望自己获得的礼物也是最有价值的。麦琪是聪明无比的人,毫无疑问,他们的礼物也是最聪明的礼物。而作品中的德拉和吉姆,虽然非常不明智地为对方付出了他们最为宝贵的东西,但实际上在一切馈赠和接受礼物的人当中,他们是最聪明的,他们用自己纯洁的爱互赠给对方一件无价之宝。作品诙谐机智,泪水中隐含着欢喜、悲痛中暗含着微笑,耐人寻味,体现了作者“含泪的微笑”的独特的写作风格。
1 欧·亨利式的语言——幽默风趣
欧·亨利在《麦琪的礼物》中用幽默又带有淡淡哀伤的艺术语言讲述了一个“没有曲折、不足为奇”的故事。故事发生在圣诞节前一天,女主人公德拉,一个年轻的家庭主妇为了节省每个铜子儿,不得不“…向杂货铺、肉铺和菜担子买东西时讨价还价,一分两分地省下来的……德拉数了三遍,数来数去一块八毛七,而明天就是圣诞节了。”作者没有用过多的笔墨去写这个家庭是如何的拮据困窘,只是简简单单地用“一块八毛七”引出全篇。因无法给丈夫吉姆买一件称心如意的圣诞节礼物——“麦琪的礼物”而“明摆着什么也办不成,只好一下子坐在破旧的小沙发上默默地流泪。”欧·亨利用貌似平淡的话语营造了一种忧郁凄凉的气氛,而这种气氛贯穿了全文。即使在德拉夫妇看到礼物时惊喜和欢乐的瞬间也带有这种气氛所表现出来的伤痛。
1.1 爱的礼物也是爱的牺牲更是爱的升华
《麦琪的礼物》中德拉夫妇为了互送圣诞礼物互表爱心,妻子德拉卖掉引以为自豪的一头长发,为丈夫买了一条表链,这让读者感到震惊。在美国视金钱为一切的社会背景下,这种伟大的情感怎能不让每个善良的读者潸然而下呢?读者又怎能不为这对贫贱夫妻的恩爱而感到弥足珍贵呢?不料,丈夫却卖掉了祖传的金表,买来一套精美的纯玳瑁梳子来打扮妻子已不复存在的美发。“我们把圣诞节礼物放到一边,暂时保留着吧,这两件礼物太好了,只是目前还不能用。”吉姆笑了起来。到此全篇戛然而止,两份珍贵的礼物一下子变成了无用的废物,凄楚的现实和美好的感情同时撞击着读者的心灵。为了男女主人公的无私爱情而欣喜,为了男女主人公的长发和金表而惋惜,这一喜一惜不仅展示了人间的苦难,同时也展示了人性的温暖,从而深刻地表达了作者的意图——纯真的爱情高于一切,否定了资本主义社会金钱主宰一切的观点。
1.2 “含泪的微笑”的语言艺术风格
幽默是美国文学的传统之一,从华盛顿·欧文有趣可笑而又意味深长的语言,到马克·吐温的俚语式的幽默语言,因受同时代这些作家的影响,加上一生坎坷的经历,欧·亨利作品中独特的幽默与众不同——充满了辛酸的笑声,在夸张、嘲讽、风趣、反衬的幽默之中含有抑郁、凄楚的情绪。《麦琪的礼物》中德拉夫妇有两样引以为豪的东西:一样是德拉的头发,另一样是吉姆三代祖传的金表。“倘若是巴女王住在风井对面的套间里,德拉哪天洗完头后把头发甩到窗外去晾干,也会让她的一切珠宝和饰物相形见绌。倘若所罗门国王当上一名守门人,他的全部财宝都堆放在地下室里,吉姆每次经过时掏出他的怀表来看看,就会让他嫉妒得直扯自己的胡子。”在这里,作者使用这种夸张的手法使得读者对所描述的情景印象深刻。随着故事情节的发展,夫妻双方为了真爱放弃了如此珍贵的东西,珍宝在真爱面前黯然失色。再如那句“而如今,当收入缩减到二十元,‘迪林厄姆’的笔画看上去也显得模糊不清,似乎在认真考虑最好紧缩城一个‘D’,已显得谦逊一些。可是,每当詹姆士·迪林厄姆·扬先生回家到楼上的房间,詹姆士·迪林厄姆·扬太太一边喊着“吉姆”,一边紧紧地搂住他,一切又都很美好。”名字,三部分的全称,常常用在上流社会人物的正式履历或职位的称呼中,这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小人物吉姆来说毫无用处;而妻子德拉对他的简称“吉姆”,不仅显现了夫妻之间的亲热,而且实用、简洁。在这里,作者使用 “反衬” 的手法强调,没有实用价值的东西还存在着另一种价值——情感价值。而深厚的爱情所拥有的价值比实用价值更高。读者可以从作品中看到,没有用的东西,可以成为富有情感的载体,情感价值可以超越实用的功利。欧·亨利的这种夸张、反衬、讥讽中带有幽默的写作手法给穷人生活的无奈增添了喜剧的色彩。同时,也正因为这种“含泪的微笑”式的写作手法,欧·亨利被世人认为是现实主义的幽默大师。
2 欧·亨利式的含蓄——巧设悬念
欧·亨利作品中使用的语言都是最为平民化的语言,所以读者能够很容易地读懂他所要表达的思想内容。语言含蓄是他作品语言的另一个特点,他的幽默不是直截了当地表明,而是在不经意之间表现出来的,因而,读者在读完小说后仍能回味无穷。
曲折生动的故事,情节必有高潮,没有高潮情节就没有起伏,就缺少波澜难以吸引读者。而情节高潮需要组织、需要铺垫。靠什么来铺垫,就靠制造强烈的悬念来实现。《麦琪的礼物》设置悬念的4个前提是:时间是故事发生在圣诞节前一天,风俗是互送圣诞礼物,经济是德拉家经济拮据,感情是德拉夫妇夫妻恩爱、感情深厚。在交代了这些推动故事情节发展的前提后,第一个悬念设在故事的开始“一块八毛七”,接下来再写“数来数去一块八毛七”,着重强调家庭贫困,这是目的之一。目的之二是为下文买圣诞礼物做铺垫。“而明天就是圣诞节了”,没有钱买合适的礼物怎么办?第二个悬念设在“突然从窗前转过身子站在镜子面前……飞快地打散头发……”这时作者不惜笔墨地描写德拉的头发。“眼睛还留着晶莹的泪光,裙子一摆,飞一般地出门下楼。”让读者疑惑她要干什么?第三个悬念设在德拉卖完头发之后,“接下来的两个小时德拉像张开玫瑰色的翅膀飞来飞去……事实上她跑遍各个商店为吉姆搜索合适的礼物。”她能为吉姆买什么样的礼物呢?第四个悬念设在吉姆下班到家,“吉姆停在门内,像一支猎狗问道鹌鹑的气味那样一动不动。他的眼睛盯住了德拉……这表情既不是发怒,也不是惊讶,也不是赞成,也不是恐惧,不是她预料中的表情。不过他带着这种奇特的表情死死地盯住她看。”吉姆不仅让女主人公德拉无法理解,这样的描写也让读者产生种种疑惑,一直到故事结束才真相大白。含蓄的开头、悬念连连的故事发展、豁然释疑的故事结尾,让读者自然而然地产生了跌宕起伏的探索激情和兴趣,不一口气读完绝不罢休。这样的故事结局可以说是出人意料,但是因为有了层层的铺垫,所以既出人意料又在情理之中。
欧·亨利在故事叙述中连续设置悬念,这种艺术表现手法既符合生活的常理——恩爱的夫妻圣诞节要互赠礼物,又反映了当时美国社会下层人民经济窘迫的现实。“悬念”结果是让人又感动又心酸——为德拉夫妇的恩爱而感动,又为他们的处境而感到心酸,情不自禁地发出了“含泪的微笑”。
3 欧·亨利式的结尾——出人意料
欧·亨利作品的成功主要在于他善于捕捉和把握生活中的典型场面。在一个个生活片断里,处于两难中的主人公必须面对抉择,这时作者不仅能集中刻画人物的心理活动,也能充分展示他们生活中固有的矛盾,同时加上欧·亨利具有把情节剪裁得恰到好处的本领,因而能够在很短的篇幅内达到一种思想与艺术相结合的完美效果,给人以强烈的印象,而这也正是欧·亨利短篇小说成功的关键。
欧·亨利著名的独特写作手法——故事情节的巧合和出人意料的结尾在《麦琪的礼物》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从而深刻地表达了作者的意图——纯真的爱情高于一切,否定了金钱主宰一切的观点。
3.1 设置“巧合”
《麦琪的礼物》中的第一个“巧合”就是吉姆把珍贵的祖传的金表卖了以换取高尚、纯洁的爱情;德拉也同样认为爱情高于一切,于是把美丽的长发剪了来表达爱情的贞洁。正是在主人公这种符合情理和故事情节发展规律的心情下,他们各自为对方买了昂贵的礼物——玳瑁梳子和表链来配他们引以为自豪的珍宝——德拉的长发和吉姆的金表,准备在突然之间让对方惊诧、感动一番,这是自然而然出现的第二个“巧合”。第一个“巧合”为第二个“巧合”埋下了伏笔,第二个“巧合”则是第一个“巧合”的必然结果,为故事出人意料的结尾打下了基础。当他们各自拿出礼物的时候,让人啼笑皆非,但故事情节的“巧合”却又是那么合情合理。两次的“巧合”不仅表现了德拉夫妇所面临的现实,也表达出了他们之间高贵、纯洁的真爱。
3.2 出人意料的结尾
说到欧·亨利的小说、谈到他的写作风格一定会提到他的结尾方式——欧·亨利式结尾。欧·亨利式结尾就是在故事结尾时突然让主人公的心理情境发生意料之外的变化,或使主人公的命运陡然逆转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但这种结果又在情理之中,符合实际生活,从而造成独特的艺术魅力。《麦琪的礼物》在故事结束之前,故事情节波澜不惊,作品平平叙来,却又环环相扣。读者会认为主人公德拉为买圣诞节礼物的所作所为是很正常的,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但是当德拉把圣诞礼物表链给吉姆并要他拿出金表时,吉姆才说出了真话:“我们把圣诞节礼物放到一边,……只是目前还不能用。我将表卖了钱给你买了梳子。”这种出人意料的结局让读者哭笑不得。但在哭笑不得之余,这样的结尾又是多么符合逻辑,是多么有力量的结尾呀。男女主人公的脸上出现了微笑,因为他们彼此都体会到了真爱。欧·亨利借助主人公的言行、心理活动,以轻松、幽默的语言和沉甸甸的故事,揭示了“爱”的伟大。
3.3 悲中见喜 笑中有泪
“泪”和“笑”、“悲”和“喜”在读者眼里是两对互不相容的概念,但是欧·亨利却在他的作品中通过主人公德拉和吉姆互赠礼物的表现中,把两组情感和谐地统一了起来,给读者留下了喜中有悲,笑里有泪的印象。德拉和吉姆互赠礼物时的阴差阳错,虽为可笑,但读完之后,谁能不热泪奔流而下呢?谁能不为他们命运的困苦而难过、不为他们之间的深情厚意而感动呢?读者从这种“为世人所看得见的笑料”中看到了“为世人所看不见的眼泪”的特殊之处,深受感动。然而,更让人感动的是,德拉和吉姆虽为圣诞互赠礼物而牺牲了各自心爱的、家里仅有的两件值钱的物件,但是他们对对方所表露出来的深厚情感却最为重要。尤其是在当时物欲横流、世风日下的社会大环境中,他们之间纯洁的真情更是弥足珍贵。
欧·亨利的作品以广大下层人民群众困苦生活中的美好爱情为主题,但结尾偏重于悲剧性,因此在引人同情和沉思的同时,给人以希望、光明和奋进的力量。作品所折射出的人性美使读者回味无穷,尖锐幽默的表现手法更让读者抑制不住笑声。然而在笑时,又怎能忘记悲哀、痛苦和不幸?欧·亨利在同情和赞美普通百姓的同时,也揭露了百姓恩爱爱情背后的社会现实——冷酷、无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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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拉定理微观经济学篇7
“拉登之死”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正在逐渐散去。事实上,此消息在资产价格方面,影响力也极为有限,因为大的经济周期背景下,世界经济目前主要矛盾是欧美宽松货币政策的退出问题。具体讲,虽然面临着很多经济学家对通货紧缩的担忧。欧洲央行已经率先加息,美国的经济数据好转的明朗,使得全球经济二次探底的担忧逐渐散去,但是美国何时加息依然存在争论。
受制约的美国货币政策
美联储宣布将如期结束QE2后,5月6日公布的美国非农就业数据,也许是当月中最重要的经济数据了。美国劳工部数据显示,该国4月份非农就业人数环比增加24.4万人,创下11个月来新高,且显著高于市场平均预期的18.6万人(见图1)。美国就业市场的持续好转,从根本上确立了美国经济复苏的内生性增长趋势,引发了美元指数的反弹和股票价格的上涨(见图2)。
由于对就业形势的乐观预期和自然人口增长,更多的美国人加入到就业市场,4月份最后一周首次申领失业救济人数为47.7万人,使得当月的失业率环比增至9.0%,高于此前8.8%的市场平均预期(见图3)。这个统计口径造成的数据矛盾,其实反映出美国经济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虽然产出扩张加快――2010年美国GDP增速已经恢复甚至超过了潜在水平,但是本国失业率依然高企,财政刺激和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边际效应越来越差(见图4)。
回到文章前面提出的,口]题,在本国就业水平依然严峻、刚刚出现复苏苗头之际,美国会很快启动“加息进程”吗?
我认为,美联储的货币政策,所受的制约远远大于欧洲央行。我不喜欢目前流行的所谓“美元作为储备货币”的提法,因为这种提法是一种舍本逐末的思维,有可能误导民众。美元的确是国际社会的储备货币,但是其根源在于美国是国际主要的流通货币,结算货币和消费货币,这种货币于实体经济的作用,是经过两次世界大战,美苏冷战、生产全球化而逐渐形成的。任何一种新的国际货币体系,都不是政客和经济学者呼吁而成的。
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东南沿海的一个普通的衬衫生产工人,远比一个大腹便便的经济学家来得实惠,因为只有生产和消费的国际格局变化了,货币体系才能随之变化。
正是因为美元是全球的生产交换货币,当全球、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经历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资产货币化“成为表征,对美元的需求增加也是必然的。站在美联储的角度,美元增发的效应,绝大部分被新兴市场经济旺盛的需求而吸收,单说各国央行的外汇储备,就像“货币冰箱”一样把大量的美元“雪藏”起来,使得美联储超级宽松的货币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跨国公司的利润增长,从反方向佐证了全球旺盛的投资扩张倾向,可惜创造的就业机会都是在’比较优势”明显的新兴市场国家,而美国本土的失业率迟迟不能恢复到民众期盼的5%水平,即便是冒天下之大不韪的第二轮量化宽松政策,也是雷声大雨点小,仅仅使得美国的银行系统和各大跨国公司“钱满为患”,闹着要分红给股民!中国以往一直困扰于经济周期与国际市场不同步,这次却轮到美国担心了――美联储又怎敢轻言退出呢?
谈到经济周期的同步问题,其实际意义在于资产价格的趋势性判断。表征上跨国公司“钱满为患”,实质上导致了我对美国2011年的实体经济一直比市场普遍预期要悲观。参照标的就是中小企业就业信心依然疲软(见图5),美联储加息恐怕要到2011年四季度。美国股市表现强劲则另有隐情――这个隐情跟美联储面临的问题有些类似,因为美联储不仅仅是美国的货币当局,还是实际意义上的世界货币当局;美国股市虽然在地域上属于美国,可实际上反映的是跨国大企业的全球收益体现。这些总部在美国的跨国企业集团,又有多少新增利润源于美国呢7恐十自在美国本土不仅没有新增利润贡献,还要新兴市场的利润反哺吧。
滞涨困扰下的欧洲货币政策
美国宏观经济最重要的风向标是就业水平,而欧洲则是通货膨胀率。长久以来,欧洲央行直把2%作为通货膨胀率的警戒线,而公布的4月份通膨已经达到2.8%,连续第五个月越过了警戒。在3月份2.6%通胀数据公布的几乎同时,欧洲央行将维持了近两年的主导利率上调了25个基点(见图6)。让市场“失望”的是,欧洲央行并没有在五月份再次加息,欧元也应声坠落且短期跌幅惊人(见图7),其中主要原因显然是欧洲央行在担心南欧诸国的债务危机重新上演。
近期的葡萄牙10年期债二级市场收益率持续超过8%,融资压力巨大,继希腊、西班牙,爱尔兰之后,再次引发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恐慌。如果欧洲央行此时加息,市场担心会压垮南欧国家的公共财政,引发实体经济的通货紧缩。而25个基点的小幅度加息不会对通货膨胀有实质作用,更不会引发欧元区内整体的通货紧缩。相反,欧元区货币政策回归中性,有利于欧元区经济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欧元作为全球储备货币的地位提升。当然,在加息时间表的安排上,需要尊重市场的反应,特别是南欧各国债务的融资节奏。
首先,欧元区是全球化经济的
部分,要出现独立的通货紧缩是不可能的。金融危机中,欧美联手为银行体系注入大量流动性,并通过财政政策扩张拉动就业,已经取得了效果,例如前面提到的美国的失业率已经走出低谷。因此,调整超宽松的货币政策,在大方向上是没有问题的。否则,货币泛滥的副作用就会显现,通货膨胀的阴影会从新兴市场国家蔓延到欧元区。
其次,欧元区是一个整体,货币政策属于宏观经济范畴,不能由于个别国家的情况,影响整个货币联盟区域的宏观政策。很多经济学家用“一刀切”这种负面的词汇来批评某些宏观政策是不妥当的。宏观政策的优势恰恰就是一视同仁、简单明确!也只有明确的政策信号才能最大程度减少市场不确定性,微观经济具体商品的价格制定需要依赖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政府干预定价,往往是越帮越忙。在加不加息的问题上,欧洲央行应该明确其决策依据,并且坚决执行。
再次,欧元是一个产生不久的货币,利率和汇率形成机制还不完善,金融危机中遭遇了很多指责也属正常。如果检索过去两年间很多所谓的经济学家对欧元的质疑,完全可以作为武侠小说来看。从最早的“欧元崩溃论”到“欧元兑美元跌破平价”,欧元的悲观预期从未停止。欧元成为理想的“完美货币“尚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欧元区作为
种创造性的货币联盟,欧洲央行能否摆脱民选政府短期诉
求,坚持独立的货币政策,是欧元作为国际储备货币,树立信用的关键。
另一方面,到2011年年底,希腊的公共债务将达到GD P的155%,超过3500亿欧元,比过去十年翻了
倍。葡萄牙和爱尔兰在“债务占GDP比例”的增速上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相对于这些小体量经济,更为严峻的是欧元区第四大经济体――西班牙,存在房地产泡沫后潜在增长率低下、居民实际购买力萎缩、国际竞争比较优势不足,“再工业化”前景黯淡以及城市银行坏账的问题。
债务危机的经验表明,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依赖政府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而是需要市场的力量。
欧洲央行是否加息,虽然并不是解决南欧国家问题的关键,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市场的紧张情绪。正如法国著名经济学家阿尔图斯(Patrick Artus)撰文指出的,“欧元区面缶的并不是通货紧缩的风险,而是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和自身经济特征带来的滞涨风险,实际工资水平的下降会成为关键的因素”。
而对于债务危机后欧元区货币政策走向,预计年底主导基准回购利率达到2%,风险是债务危机的重燃。
中国外汇储备规模之辩
世界经济格局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但不是一蹴而就的1传统的经济周期理论,特别是对资产价格趋势影响最大的“朱格拉周期”(中周期)和“基钦周期”(短周期)理论,都面临着全球化背景下的错位司题。当欧美踌躇于经济复苏过程中的内生动力不足,中国的货币政策则受制于日益扩大的外汇储备。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货币政策已经被新增外汇占款绑架,不得不反复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以消除多余的流动性。
从历史上讲,外汇不足问题长期困扰中国,改革开放后“出口创汇”一直是中国企业的政治任务。直到中国2001年进入WTO以后,汇储备从“不足”变为’过剩”的问题的出现的拐点是在2004年前后,即人民币拒绝升值的节点上。
由于守旧求稳的心理惯性,面对经济过热的风险,当时的货币政策选择了加息而非升值,外汇储备规模从此一发不可收拾(见图8)。而时至今日,即便经过了几年汇改,甚至形成了中司分流外汇储备,还是不能削弱外汇流入带来的流动性过剩,资产泡沫引发的财富分配不公体现在高涨的货币供应量,房地产价格,甚至是蔬菜价格上。
(见图9)
因此,站在更高的角度看待超大规模的外汇储备,是未来十年中国货币政策的重要出发点,切不可再犯‘心理惯性“的错误,失去货币政策主动变化的时机。
除了对本国财富分配的影响,外汇储备的规模变化趋势,还是人民币结算国际化,人民币汇率市场化,人民币与欧美货币政策同步化、国际热钱流动透明化等问题的重要依托。推进以上问题的解决,中国需要相当规模的外汇储备增强国际信心,坦然,顺势而为地态度在目前也许是中国央行无奈的选择。
睢需要严格杜绝的,是政府不遗余力地调控各种微观商品价格、用低效率政府投资挤出民间投资。当菜价的“阴阳脸”开始让我们品尝经济周期带来的价格波动损失,很多人很不得马上捡回被搁置多时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化菜市场的努力,就是想用政府的力量解决消费领域的生产和分配司题。
而事实上,这些人大多数不过是迷信道德教化的伪善犬儒。
目前的国际经济环境,任何一国的政府力量在市场巨人面前都不值文,任何违背经济规律的螳臂挡车都会在资产价格上遭到“报复”。低效率政府投资挤出私有经济会导致恶性通货膨胀,而居民实际工资收入降低更会带来的可怕的经济滞涨风险。当决策者还在沾沾自喜。瞒天过海、通过货币量化的办法,解决四万亿投资的财务遗留问题时,另一边股市早已经在业绩下降的悲观气氛中,惨绿一片。
欧拉定理微观经济学篇8
一、司法模式和行政模式
反垄断执法不管如何组织,也不管如何复杂,它都不外乎两种模式:一种是司法模式,如美国司法部执行《谢尔曼法》的模式;另一种是行政模式,如欧共体委员会执行欧共体竞争法的模式。
(一)司法模式
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并行执行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两个联邦机构。它们在执行反托拉斯法中享有很大的权限,有很高的权威。然而,它们执行反托拉斯法的模式是司法模式即在反托拉斯案件中,它们是作为公诉人向联邦法院提出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然后由法院对案件做出刑事或者民事判决。根据谢尔曼法和罗宾逊- 帕特曼法第3条,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是唯一有权依据反托拉斯法向联邦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机构。在实践中,依据罗宾逊- 帕特曼法第3条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几乎没有发生,因此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提起的刑事诉讼几乎都是依据谢尔曼法,且全部涉及价格卡特尔或者串通投标的行为①。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也可依据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提起反托拉斯民事诉讼。如美国司法部在1997年指控微软公司违反了反托拉斯法的案件,就是要求被告停止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案件。如果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在民事诉讼中胜诉,它可以从法院得到一个禁令,禁止违法行为,或在例外情况下代表美国作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买方取得三倍损害赔偿②。如果它在刑事诉讼中胜诉,违法者除被禁止违法行为外,还会被征收罚金甚至受到监禁。美国在1914年成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不同之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第5条,有权对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行为发布禁令。但在整体上,美国法院在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执行中仍起着最重要的作用。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13条,当委员会有理由确认个人或者企业正在违反或者企图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时,它将指定其律师到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违法行为,请求民事或者刑事救济。如果违法企业或者人不与联邦贸易委员会进行合作,如拒绝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时,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得通过法律诉讼,要求法院对违法者处以罚款或者刑事监禁,而不是像其他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那样,可以直接对违法者处以行政罚款。在很多反托拉斯案件中,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是通过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consent decree)而结案的。在这种协议中,尽管被告不必承认有罪,但须得接受政府当局的意见,如停止违法行为、赔偿原告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可以减轻限制竞争影响的措施。和解协议是由行政执法机构与被告达成的,具有行政协议的性质。但在另一方面,这些协议必须得到联邦法院的批准,否则就不能在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从而又具有司法协议的色彩。法院批准这些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它们必须有利于公共利益。如果法院认为一个和解协议有利于公共利益,它必须批准协议。美国法院在反托拉斯法执行中的重要地位,尤其表现在反托拉斯法执行中的私人诉讼。克莱顿法第4条明确规定,任何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而遭受财产或者营业损失之人,都可向美国法院提起三倍损害赔偿之诉,此外还可得到合理的律师费用。三倍损害赔偿是美国反托拉斯法推动私人诉讼的一个极有力的法律武器。从1941年至60年代中期,美国法院的私人反托拉斯法诉讼与政府诉讼的比率是6比1; 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后期,这个比率达到了20比1。在80年代,私人反托拉斯法诉讼曾创过年度最高记录1500件。近年来,反托拉斯法私人诉讼平均为每年700件①。因为出口卡特尔问题,我国一些向美国出口维生素C以及某些原材料的企业在2005年年初也在美国法院受到了反托拉斯指控。此外,我国生产和出口DVD的企业在2004年12月也向美国法院提起了反托拉斯诉讼,指控DVD4C专利联盟包括索尼、飞利浦、先锋和LG等企业违反了美国的谢尔曼法。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执行基本采取司法模式,这是源于美国的法律文化。美国在一百多年前制定和颁布反托拉斯法的时候,完全没有可借鉴的外国经验。但另一方面,美国法官的独立性以及他们解释和创造法律的职能已经被确立,法官在美国社会有极高的地位。在这种条件下,国会就有理由通过法官的经验以及他们对法律的认知来执行反托拉斯法。因此,《谢尔曼法》第4条明确规定,“美国巡回(地区)法院被授予管辖权,以阻止和限制违反本法的行为。”美国反托拉斯法中尽管有一些成文法如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但要真正了解美国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反托拉斯法和反托拉斯政策,必须得了解美国法院的判决,特别如最高法院在1962年B rown Shoe案、1967年Schwinn案、1974年General Dynamics案、1977年Sylvania案、1986年Matsushita案、1992年Kodak案以及2004年Trinko案的判决。总得来说,自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里根政府将芝加哥学派的重要人物任命为联邦法院的法官,芝加哥学派在美国反托拉斯政策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从而导致美国法院的反托拉斯判决基本是以经济效益为导向。
(二)行政模式
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大多采取行政执法的模式,如欧共体竞争法、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以及韩国的《规则垄断及公平交易法》等。这些反垄断执法之所以称为行政模式,这是因为执行反垄断法的行政机构不仅有权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而且有权像法官那样对案件做出裁决,包括在被告不执行裁决时有权实施行政制裁。这即是说,这些行政机关在反垄断法的执行中同时充当了检察官和法官的双重角色。
以欧共体委员会执行欧共体竞争法为例。为了保证欧共体竞争法的统一适用,执行欧共体竞争法的重要权限几乎都在欧共体委员会的手中。根据欧共体理事会1962年第17号条例,欧共体委员会不仅享有对案件的调查、审理、裁决以及制裁违法者的权力,还享有授予企业豁免欧共体竞争法的权力。只是由于执法资源不足,同时也是为了提高效率,欧共体理事会2003年第1号条例对企业豁免采取了简化行政管理的措施,将该权力下放给了成员国竞争主管机关和法院。根据欧共体理事会2003年第1号条例,欧共体委员会不仅有权认定企业违反竞争法的行为,有权对违法行为发布禁令和进行制裁,如征收行政罚款或者日罚款,要求违法者履行与委员会进行合作的义务,而且为了有效制止限制竞争行为,委员会还有权对违法企业采取结构性措施,即拆散现存的大企业。2004年3月,欧共体委员会认定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惩罚性措施,委员会不仅对微软处以4. 97亿欧元的巨额罚款,还针对微软公司阻止竞争者的产品与其“视窗”相兼容的反竞争行为,勒令微软在120天内必须与其竞争者“共享秘密编程资料”①。当然,欧共体委员会在执行竞争法的过程中也受到法院的约束,如其工作人员尽管有权进入嫌疑人可能保存商业记录的任何地方包括私人住宅,但这一权利的行使须得到司法机关的批准。从程序和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对欧共体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修改或者推翻委员会的行政裁决。但是由于下列原因,司法审查对行政裁决的影响是有限的:首先,进入司法审查的案件即便存在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认定事实严重失误的问题,但有严重问题的案件毕竟是少数;第二,在司法审查中,法院掌
握的信息一般不会超过行政执法机关;第三,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要推翻行政执法机关的裁决,首先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诉的原告,而与行政裁决的总数相比,向法院提出申诉的案件比例很小;第四,司法审查的时间一般很长,很多原告为此望而却步②。总而言之,在反垄断执法中,如果行政机构兼具案件调查和裁决的权力,它们就是执行反垄断法最重要的力量。美国学者David J. Gerber曾从历史角度研究过欧共体竞争法以及德国、法国等反垄断执法机关采取行政模式的原因。他认为,欧洲倡导和推动竞争的力量往往不是来自法院,而是来自拥有较高行政职位以及广泛政治影响的行政官员,这些人同时也拥有管理经济的广泛权力。在这种情况下,竞争法的制定和执行自然就主要依赖行政机构和行政官员。此外他还认为,行政执法模式较司法模式有很多优点,如执法成本较低,因为行政官员只需换一个办公室就可以执行一部法律。此外,行政执法比较灵活,例如当政治或者经济形势不需要严格执行竞争法的时候,执法者可以随时放慢手脚③。
(三)中国的取向
在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中,鉴于商务部、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争相充当反垄断行政执法主管机关,在它们争执不下的时候,也有人提出我国是否可采取美国的司法模式,即由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向法院起诉,禁止限制竞争的行为。司法模式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检察机构与企业、经济部门或者行业没有直接的联系,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在反对限制竞争案件中,特别在消费者与被告企业的争议中易于处于中立的态度。第二,检察机构依据法律享有广泛的社会监督权,可以直接立案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从而较其他部门更有权威处理政府机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案件。然而,由于以下原因,我国反垄断执法不宜采取司法模式:首先,在传统上,管理我国经济的任务是由政府承担的,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手段和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方式,它的执行就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能。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不可能把执行反垄断法的任务交给检察院和法院。第二,我国现在虽然没
有系统的反垄断法,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以及其他很多行政法规中,已经有了反垄断法的内容,且有些政府部门在执法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经验,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也不宜把反垄断执法任务交给这方面没有经验的新手,而不顾及有经验的行政执法机关。第三,如果由检察机构作为公诉人向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法院就会在反垄断执法中唱主角。然而,我国的法官现在还不具备美国法官那样高度的独立性,甚至没有独立审判的意识。如果“长官意志”起决定作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就难保证做到透明、公正和公平。这样,反垄断法不仅难以在人们心目中建立起权威,而且也难以遏制企业包括大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第四,反垄断法不像合同法那样,比较容易认定一个行为的合法性或者违法性。比如大企业的合并,或者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它们合法还是违法,往往需要复杂的经济分析。因此,反垄断执法不仅需要高水平的法学家,而且还需要高水平的经济学家。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像普通法院,可以处理任何类型的案件,而仅是处理竞争案件的专业性机构。因此,我国反垄断执法应采取行政模式。
二、一元行政和多元行政
就反垄断行政执法来说,也存在两种选择:一种是一元的行政执行机构,另一种是几个行政机构共享执法权的多元模式。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反垄断法只是由一个机构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美国则是实行多元行政的典型国家。
(一)一元行政的欧共体委员会
作为行政模式的典型,欧共体竞争法的执行机构主要是欧共体委员会,或者简称为欧洲委员会。欧共体委员会是欧共体竞争法的执行机构,被委托实施和执行部长理事会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提交立法建议。目前,欧共体委员会有20名委员,他们由成员国提名,并经欧洲议会批准。欧共体委员会的委员虽然由成员国选派,但他们并不代表成员国的利益,而是各自负责实施一项或者几项欧共体的政策。目前,负责竞争事务的委员是荷兰人尼列·克柔斯(Neelie Kroes)女士。欧共体委员会的委员都有一个或者几个办事机构,这些机构被称为总局(简称DGs) ,分别执行欧共体委员会的各项政策。负责执行欧共体委员会竞争政策的机构是竞争总局(DG Competition) 。除了局长,竞争总局还有3名副局长分别负责执行欧共体条约第81和第82条、企业合并控制和国家援助。竞争总局下设10个局: A局负责竞争政策、立法以及各局之间的协调工作; B、C、D、E局负责处理欧共体大部分的限制竞争案件包括企业合并控制; F局专门负责卡特尔案件; G、H和I局负责国家援助案件; R局负责竞争总局的战略计划以及人力、财力和技术方面的资源。10个局的下面都各自设有分支机构,如在负责信息、通讯和传媒市场竞争问题的C局下面设有4个分局: C - 1局负责电信、邮政和信息社会的协调; C - 2局负责传媒; C - 3局负责信息产业、因特网和娱乐电子产品; C - 4局负责这些行业中的企业并购活动。现在,欧共体委员会竞争总局的10个局下面共设有36个分局。2005年,竞争总局共计560名全日制工作人员,其中有398名处理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82条和企业并购的案件,有162名处理国家援助的案件。由于人力严重不足,竞争总局常邀请成员国竞争机构的工作人员协助工作。2005年,竞争总局有33名处理反垄断案件和9名处理国家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来自成员国的临时援助。2005年,竞争总局的财政预算为9000万欧元,约合1. 08亿美元①。作为一元化行政执法机构,欧共体委员会在处理市场竞争案件时享有很大的权力,集检察官和法官的功能于一体。这即是说,委员会不仅被授权对案件进行调查和检查,且被授权对案件作出决定,包括作出禁止企业从事违法行为的决定或者作出企业没有违法行为的决定。在认定企业从事了违法行为时,或在企业不服禁令或在案件调查中不与其配合时,委员会还有权对企业征收罚款等等。如前面指出的,欧共体委员会2004年3月对微软处以的巨额罚款,是委员会迄今对一家企业处以罚款的最高记录。从程序和司法公正出发,如果被告或者任何第三人对欧共体委员会的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到欧洲初审法院提出上诉。欧洲初审法院既可审查欧洲委员会对事实的认定,也可审查其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对欧洲初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与欧洲初审法院的不同之处是,欧洲法院只是从适用法律的角度审查案件。欧洲初审法院和欧洲法院的判决对欧洲竞争法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2001年,因欧共体委员会拒绝批准通用电气(GE)和Honeywell公司的合并,这两个公司向欧洲初审法院提出了上诉。2005年12月,初审法院的判决虽然指出委员会的决定存在缺陷,但同时认可了委员会对这个合并计划所作的禁止性决定,从而使欧共体委员会在这一跨越大西洋的争议中取得了胜利②。2006年4月,初审法院对微软公司的案件也已经进行了听审,估计将在2007年对这个案件做出判决。因为当今这个时代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涉及滥用市场势力的案件大多与知识产权相关,因此,与GE和Honeywell公司的合并案相比,微软案的判决将对世界各国反垄断法有更大的影响。欧共体是一个当前有着25个成员国的经济共同体。以欧共体委员会现有的人力和财力,它没有能力执行欧共体竞争法的全部任务。因此,欧共体委员会的一元化行政执法除了它本身的行政执法活动外,还包括它领导下的欧洲竞争网络(European Competition Network) ,即成员国竞争机构在执行欧共体竞争法方面的活动。随着欧盟和欧洲内部大市场的不断扩大,欧共体委员会近年来改革了过去几十年在适用欧共体竞争法中的集权制度,即将部分权力下放给了欧共体成员国。这个改革的成果就是欧洲理事会2003年第1号条例。根据该条例,欧共体委员会和成员国竞争主管机构应在适用欧共体竞争法方面通力合作。成员国竞争主管机构根据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采取行动时,应不迟延地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进行通报。它在作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承诺、撤消集体豁免等决定前的30日内,也应通告委员会。此外,成员国竞争主管机构如果认为自己在执行欧共体竞争法方面的经验不足,还可向欧共体委员会进行咨询①。根据欧共体理事会第1 /2003号条例,成员国的法院也是执行共同体竞争法的重要机构。特别在私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成员国的法院可以根据本国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法律制度,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然而,为确保欧共体竞争法的统一适用,成员国的法院根据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对委员会已经决定了协议、决定或者行为做出判决时,其决定不得与委员会所作的决定相背离。
(二)多元行政的美国反托拉斯联邦机构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显著特点是,它的联邦行政执法机构有两个,一是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二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它们的总部都设在美国的首都华盛顿。因为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除了联邦行政执法机关,各州也有自己的反托拉斯法和相应的反托拉斯行政机构。
1. 司法部反托拉斯局
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局长由司法部一名助理部长担任,他由美国总统任命,并经国会批准。反托拉斯局局长下面有5名副局长。反托拉斯局的工作范围包括: (1)反托拉斯民事执行; ( 2)反托拉斯刑事执行;(3)反托拉斯国际执行; (4)某些行业管制; (5)反托拉斯的经济分析。这里有必要强调一下反托拉斯的经济分析。在美国反托拉斯执法中,经济分析非常重要。例如在企业合并问题上,反托拉斯执法机关不仅需要界定相关市场,认定企业的市场地位,而且在决定批准或者禁止合并时还要考虑市场上潜在的竞争、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等许多问题。正因为反垄断法涉及很多经济学知识,各国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一般都有一个专门进行经济分析的班子。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下设14个处,此外在全国还设立了7个地方机构。这些机构分别负责反托拉斯法的民事(包括并购和非并购案件)、刑事和国际执行,此外还有专门负责网络与技术、电信与传媒、运输、能源和农业等与产业相关的机构。在2005年,反托拉斯局有770名工作人员,其中569名是法学家、经济学家以及相关的专业人员。反托拉斯局在2006年的财政预算是1. 4445亿美元②。考虑到在美国执行反垄断法的机构还有联邦贸易委员会,这说明美国执行反托拉斯法的财政预算大大超过欧共体委员会竞争总局的财政预算。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是唯一有权对某些反托拉斯案件向联邦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联邦机构。反托拉斯刑事案件主要涉及恶性卡特尔,即固定价格、串通投标以及分割市场等限制竞争行为。反托拉斯局提起刑事诉讼以及对案件做出判决的一审法院是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有权修正或者推翻地区法院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修正和推翻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③。除了刑事诉讼,反托拉斯局也可以依据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提起反托拉斯民事诉讼。这方面最重要的案件是1997年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公司违反了反托拉斯法的案件,这是一个要求被告停止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案件。前面已经指出过,反托拉斯局解决大多数反托拉斯民事案件的方式是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Consent decree)。在这些协议中,被告当事人即便可以不承认自己有罪或者违法,但也得根据反托拉斯局的意见采取某
些措施,以减少其限制竞争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这样的和解协议得到法院的批准之后才能生效。2. 联邦贸易委员会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并行执行联邦反托拉斯法的另一个联邦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这个机构是1914年随着《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颁布而建立的。委员会有5名委员,他们经总统任命,并经国会批准。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7年,但可以连任。在5名委员中,属同一政党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一个不同之处是,联邦委员会不附属于任何政府部门,但其工作受到众议院和参议院下设的商业委员会的监督。联邦贸易委员会下设三个局:竞争局、经济局和消费者保护局。其中的竞争局和经济局是执行反托拉斯法的主要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全国也有7 个地方机构,其中三个机构参与反托拉斯法的执行。根据2005年的统计,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财政预算为2亿美元,雇佣的工作人员有1022名,其中600多名是法学家和经济学家①。作为独立的市场监管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在执行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的过程中不仅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一样可以作为公诉人向法院提起反托拉斯诉讼,而且还有权做出行政裁决。这个行政裁决是在一个独立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行政“法官”的参与下完成的②。如果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和解,行政法官有权发出禁令,以阻止当事人继续从事限制竞争行为。如果被告当事人违反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禁令或者其他规则,委员会可向联邦法院寻求民事救济或要求法院发布禁令。对行政法官所作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上诉。对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服的当事人,可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③。
3. 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协调
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工作范围有不重合之处。例如,依据《谢尔曼法》提起刑事诉讼的任务是由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来承担的。此外,联邦贸易委员会在执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方面有着排他的权力。根据该法第5条,“商业中或者影响商业的不公平竞争方法是违法的;商业中或者影响商业的不公平或者欺骗性行为或者做法是违法的。”④因此,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任务还包括制止不公平的竞争方法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特别如虚假广告和误导消费者的推销行为。这两个联邦机构的管辖权也有重合之处。例如,它们都有权执行《克莱顿法》。这种并行管辖权的后果是,一个根据克莱顿法第7条需要申报的企业合并,必须同时向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进行申报,且这两个机构可以先后对合并做出批准或者禁止的决定。此外,它们也都有权依据克莱顿法的其他条款对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它们在这些方面的管辖权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摩擦。为了减少摩擦,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曾在1948年达成一个备忘录。即双方一致同意,在一方启动反托拉斯调查之前,需通告另一方,以避免管辖权的冲突或民事诉讼冲突。此外,这两个机构还设置了“联络官”,负责疏通双方之间的关系。这种疏通除了发生在一方对限制竞争案件的调查之前,也会发生在一方对某个行业的竞争环境进行调查之前。一方通告另一方之后,如果对方没有异议,那就是得到了对方的认可( clearance) 。如果一方在没有得到对方认可的情况下就开始调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机构的矛盾就不可避免。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根据备忘录,首先是由反托拉斯局一位副局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竞争局的局
长进行协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便由反托拉斯局的局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出面协商。此外,反托拉斯局局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还定期举行会议,协调两个机构在执法中的问题⑤。然而,尽管有联络官这一机制,两个机构在执法中仍然存在着管辖权的冲突。例如,当事人依据谢尔曼法将一个案件向司法部反托拉斯局通告之后,他还可能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第5条向联邦贸易委员会进行通告。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两个机构之间的备忘录,它们就应当通过协商决定,哪个机构对这一特定行业或这一特定限制竞争行为更有实践经验。两个机构在划分管辖权方面基本上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两个机构的专家各自在某些领域的执法经验。一般来说,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负责处理计算机软件、金融服务、媒体和娱乐以及电信市场的竞争问题,联邦贸易委员会处理汽车和卡车、计算机硬件、能源、医疗、药品制造和生物技术等领域的反竞争行为①。为了提高法律稳定性和当事人对其法律行为后果的可预期性,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90年代以来联合发布了很多反托拉斯指南,如1992年制定和1997年修订的《横向合并指南》、1995年的《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1995年的《国际经营的反托拉斯执法指南》以及2000年的《竞争者之间合作的反托拉斯指南》等。这些反托拉斯指南不仅为企业提供了分析某些限制竞争行为的框架,以便他们正确评估自己的某些限制竞争行为,而且也为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供了分析某些限制竞争行为的框架,以便它们能够统一执法标准,避免某种限制竞争行为因执法机关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三)中国的取向
美国并列设置了两个执行反托拉斯法的联邦行政机构已经快一百年了,但美国人并不认为这是一个好经验。因为管辖权重合的两个联邦机构执行反托拉斯法与一个执法机构相比,肯定是成本高而效率低。因此,在美国甚至有人提出,国会应将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承担的民事诉讼任务统一交给联邦贸易委员会②。可以想见,如果美国在今天考虑建立执行反托拉斯法的行政机构,它一定不会同时设立两个有并行管辖权的机构。我国反垄断法草案至今没有对执法机关做出明确规定。联想到我国政府机构的现状和改革的难度,人们不禁担心中国未来的反垄断法仍会存在多头执法的问题。多头执法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一种安排。这不仅因为同一功能的多个机构与单一机构相比,执法成本高而效率低,而且我国已经有了反垄断多头执法的反面经验。例如,按照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公用企业的滥用行为应由工商部门监督管理;按照现行价格法的规定,价格垄断行为应由价格部门监督管理。那么,公用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实施价格垄断的行为该由谁管呢? 这肯定会产生管辖权的冲突。另一方面,在几个政府部门有权制止限制竞争行为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即便不存在管辖权的冲突,实践中有时也很难操作。例如,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同时有操纵价格和强制交易行为,前一个行为应由价格部门管,后一个行为应由工商部门管。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两个部门没有管辖权的冲突,两班人马处理一个企业的违法行为也明显存在执法资源配置不当的问题。如果我国立法者在当前实在不能解决反垄断多头行政机构执法的问题,美国的经验至少给了我们如下启示:首先,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构共同执行反垄断法,它们之间应按照行业划分管辖权,而不能像现在这样依照不同的法律划分管辖权。按照行业划分管辖权,尽管也不可避免会出现管辖权的冲突,例如来自两个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但这相对在价格行为和滥用行为之间划分管辖权而出现的冲突要少一些。例如,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价格行为很多同时就是滥用市场势力的行为。此外,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构并行执行反垄断法,它们应对反垄断法有一致的认识和解释,从而有必要像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那样,共同发布一些执行反垄断法的指南,以提高反垄断执法的稳定性和当事人对其行为法律后果的可预期性。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地位
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者。因为市场经济国家配置社会资源的根本手段和基本方式是市场竞争,市场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经济秩序,反垄断执法机构便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很大的独立性和很高的地位。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是指它能够独立地执行国家的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即在执行过程中不必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必须有其独立性,这是由反垄断法的特殊任务决定的。反垄断法与一般民商法不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同,其任务是禁止各种严重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过大规模的企业合并。反垄断执法机关所干预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面一般都很大,往往涉及整个市场或者整个行业。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般都涉及大公用企业或者大跨国公司。如果反垄断执法机关不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某些政府部门的意见就会左右这个机构的裁决,反垄断法就不可能得到认真的执行,反垄断法也会成为一纸空文。此外,根据国情,我国反垄断法也应当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斗争。因为这些限制竞争行为涉及行政权力,且其背后有着各种各样的经济动机,如保护某些地方企业的利益或者保护某些国有企业的利益,盘根错节,关系复杂,调查难度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反垄断法执法机关没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它的审案工作更容易受到与案件相关的某些行政部门的干扰和影响。正是出于反垄断执法机关应当具备高度独立性的考虑,世界银行在其2002年的一个报告中建议,反垄断执法机关的主席最好由国家议会来任命,有自己独立的财政预算。根据报告中对50个发达国家的调研资料,现在63%的国家有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即该机构不属于任何政府部门①。
有些反垄断执法机构附属于政府部门,如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在编制上属于德国经济部。然而,联邦卡特尔局的业务则完全独立于经济部,即经济部长无权干预联邦卡特尔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根据2005第7次修订后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第42条,联邦经济部长的权限仅是在例外情况下,出于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对某些限制竞争的企业合并给予特殊批准。然而,因为联邦经济部长的这一权力是《反对限制竞争法》授予的,这个法律只是出于不同政策的考虑,授予经济部长这一特殊的权力,所以不应当把经济部长视为一个高于联邦卡特尔局的机构。事实上,尽管德国联邦经济部长有豁免严重限制竞争的企业合并,《反对限制竞争法》第7次修订前还有豁免某些严重限制竞争的卡特尔的权力,但经济部长很少使用这个权力。1989年,联邦经济部长豪斯曼附加条件地批准了戴姆勒—本茨和MBB公司之间的合并。由于这个合并的规模过大,这个批准不仅受到法律界和经济界人士的严厉批评,而且还导致联邦经济部长豪斯曼的下台。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的反垄断法草案没有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因为与2005年7月的草案相比,这个草案在执法机关的前面取消了“主管”二字,这说明我国反垄断执法将来仍可能维持国家工商局、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分割执法的格局。三家机构分割执行反垄断法不是不可能的事情。然而,这种格局很难使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真正成为一个独立机构,即独立地执行国家的竞争政策。例如,附属于国家改革发展委员会的机构便很难执行国家的竞争政策,因为它的主管部门—国家改革发展委员会不是一个专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在更大程度上考虑的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而不是竞争政策。这里,我想到了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据此,国家有关行业部门可“研究提出有关具体品种的行业平均成本,经国家计委同意后,定期向社会发布”,“生产企业的工业品出厂价格原则上不应低于行业本均成本”,这即是所谓的“行业价格自律”。显然,“行业自律价”的基础是行业的平均成本,这个成本肯定高于某些经济效益较好企业的个别成本,从而会限制了这些企业的降价幅度。因此,行业价格自律是一种严重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结果是保护落后,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然而,值得深思之处是,国家计委一方面执行《价格法》,该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要求生产企业按照行业平均成本定价,这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行为。这种现象说明,如果按照现有的格局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些机构很难独立地执行反垄断法和国家的竞争政策。反垄断执法机关的独立性除了表现在它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方面,即它能够独立地执行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它与企业的关系上。因为这个机构的任务是推动市场竞争,反对限制竞争行为,它的工作人员就不能够和被这个机构监督和管制的企业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关系。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在这个方面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严格禁止垄断委员会的成员和联邦卡特尔的成员与企业发生关系。该法第51条第5款规定,“联邦卡特尔局的成员既不得是企业所有人或者领导人,也不得是企业、卡特尔、经济联合会或企业联合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成员。”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地位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地位首先来自它在反垄断执法中享有的权限。前面已经指出,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一般都是一个准司法机构,有着很大的权限,可以发动反垄断程序、调查案件、审理案件,行政执法模式的机构还有权对案件做出裁决。在这些执法活动中,反垄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地作出决定,而不是任凭上级部门左右自己的裁决。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使当事人对其行为后果有可预期性,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承担着立法任务,如欧共体委员会1997年发布的《关于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2000年发布的《关于纵向限制的指南》、2001年发布的《关于欧共体条约第81条适用于横向合作协议的指南》等等。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发布了很多类似的指南。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地位最重要的是体现在该机构与执行国家其他经济政策的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方面。实际上,竞争政策不是国家唯一的经济政策,任何国家除了竞争政策之外,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经济政策,如环境保护、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稳定货币、提高就业率、推动社会保障、推动地区间经济协调和经济融合等等。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竞争政策与其他各种经济政策的关系方面,特别是与产业政策的关系方面,市场经济国家一般给予竞争政策以优先适用的地位。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尽管授予了联邦经济部长可以豁免某些卡特尔或者某些企业合并的特殊权利,但该法明确规定,“仅当限制竞争的程度不危及市场经济秩序的情况下,方可予以批准。”欧共体竞争政策也明显较其他各项经济政策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欧共体条约第98条规定,“成员国和共同体得依据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进行活动,且由此推动资源的有效配置⋯⋯。”第105条第1款规定,“欧洲中央银行制度得与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相一致”。第157条第1款规定,共同体和成员国应确保共同体产业竞争力所必要的前提条件,但这些确保的必要前提条件得与“开放和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相一致”。条约第157条还强调,关于欧共体产业的竞争力的规定“不应为共同体实施任何可能导致竞争扭曲的措施提供基础。”这些规定说明,欧共体大市场所要实现的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是通过共同体内的自由和开放的竞争政策而实现的,因此,欧共体的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相比就有着优先适用的地位,欧共体竞争法被视为欧共体的经济宪法,被视为是欧共体的基石。正是因为竞争政策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优先适用的地位,很多国家授权反垄断执法机关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市场竞争的咨询意见。如匈牙利1996年修订后的《禁止不正当的和限制性市场行为法》规定,所有涉及或者影响市场竞争(特别如限制经营、限制进入市场、保护专有权或者影响价格或者销售条件)的法律、法规草案必须征求竞争局的意见。匈牙利竞争局在1999年收到过要求提供咨询意见的法规草案300多件,竞争局对三分之一的草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①。俄罗斯1995年的《关于竞争和在商品市场中限制垄断活动的法律》也赋予俄联邦反垄断执法机构极大的权力。根据该法第12条,俄联邦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仅有权向联邦行政权力机构、联邦各部门的行政权力机构和市政当局提出取消专有权、取消配额等各种建议,而且有权对这些机构发布禁令、制止它们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或者撤销、变更它们与反垄断法相抵触的合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还承担着在反垄断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任务,包括与外国执法机关进行信息交流或者执法协助,此外还负责竞争事务的双边或者多边协定的谈判和订立。在当前,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联合国贸发会(UNCTAD)等一些国际机构在推动竞争政策外,国际上在2001年还建立了一个国际竞争网络( ICN) 。这个国际竞争网络非常活跃,在成立后短短的几年内,已经在核心卡特尔、企业并购、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及对电信、电力、天然气等行业的管制和执法机构等方面进行了很多研究工作,发布了很多推荐意见。2005年,参加这个网络的国家和地区达80个,网络的成员都是各国和地区执行竞争法的政府机构。这个情况说明,随着频繁的国际合作和国际立法活动,这也要求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在本国是一个有地位、有权威的机构,否则它在国际舞台上的声音就很微弱,甚至无权代表本国的政府。当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地位不单单是一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实践问题。这即是说,一部反垄断法是否有效,一个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否有权威,这不仅仅取决于法律本身的规定,还取决于整个社会的大环境。如果国家一方面颁布反垄断法,另一方面又容忍电信、电力、邮政、铁路、石油、金融、保险等行业维持所谓的自然垄断或者国家垄断,或者容忍形形色色的政府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能就必然是任人宰割,在审案中和裁决中不可能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在这里,我想到国务院法制办2005年7月27日提出的反垄断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权对其他部门拟定的涉及反垄断法事项的政策和规章提出修改建议。鉴于国家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常常出现冲突,鉴于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相比应当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上述权限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实践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就企业集团的建立、重组、合并以及解散等方面的决议,或者限制进入市场的决议,或者给予个别企业特许的决议等,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市场竞争。如果这些类型的决议能够事先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意见,我国市场竞争秩序就比较容易得到维护。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后来的草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这个权能被取消了。此外,根据国务院法制办2005年7月27日提出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任务之一是与国外反垄断主管机关和国际组织进行交流合作,负责有关竞争的双边、多边国际协定谈判。然而,在后来的反垄断法草案中,这个职责也被取消了。考虑到经济全球化问题,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参与国际合作是不可能的。但是,由于下列原因,三家机构共同参与国际合作的格局也是不可能的,至少是难以长期维持下去的:第一,这会给我国带来很大的财政负担;第二,考虑到国际影响,参加国际合作的三家机构应当一致对外;然而,如果一致对外,我们为什么要派出三家机构? 如果只是派出一家,那就应当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的规定,否则,这些机构在国际合作的地位也会受到影响。
四、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关系
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垄断很多来自电信、电力、邮政、铁路、石油、民航、银行、保险等过去被视为自然垄断或者国家垄断的行业,媒体经常讨论的一个问题就是电信、电力、银行等行业的“垄断福利”。因此,反垄断执法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这些行业。然而,另一方面,我国在这些行业都设立了行业主管机关或者监管机构,如信息产业部、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鉴于这些行业的特殊性,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制度,如2000年颁布的《电信条例》,现在还在起草电信法。因为这些行业监管法除了市场准入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外,还有市场竞争秩序的规定,如电信法把促进电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作为该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这些行业的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管辖权上就存在着交叉。现在,世界各国在解决反垄断执行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关系方面,基本上有两种做法:一是由竞争机构负责特殊行业的监管;二是在特殊行业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一)反垄断机构监管特殊行业
有些国家或者地区把行业监管放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之内。例如在欧共体委员会,竞争总局除了负责执行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企业合并控制以及国家援助政策外,它还负责在电信、能源、银行、保险、传媒等行业的监管任务。例如,监管能源市场的任务属于B - 1局,监管邮政市场竞争的任务属于C - 1局,监管银行和保险业的任务则属于D - 1局。总体上说,电信、电力、银行、保险等行业在欧共体已经被视为竞争性的行业,它们在适用法律以及执法机构上与其他行业没有特殊的待遇。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没有负责电信、电力等行业监管的专门机构。即这些行业同其他一般行业一样,监管它们的权力被交给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澳大利亚,行业监管任务属于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委员会的下面设立了涉及电力、天然气、运输和电信等行业竞争问题的“监管事务局”①。新西兰的商业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机构。它除了执行竞争法,还执行新西兰1998年颁布的《电力改革法》、2001年颁布的《电信法》和2001年颁布的《奶制品业重组法》,承担着对电力、电信和奶制品业的监管。上述欧共体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做法很值得提倡。因为它们不仅考虑到这些行业的特殊性,也考虑到了这些行业改革的方向,从而把监管的指导思想定位在打破垄断和推动竞争的方面。此外,这种做法可以节约执法成本,减少政出多门的现象,减少不同行政部门之间的摩擦和纠纷,从而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出于这样的考虑,荷兰从2005年7月1日起,也将过去独立的能源监管局(DTe)并入了荷兰竞争局,由此使竞争局成为负责执行荷兰1998年电力法和2000年天然气法的机构。此外,运输监管的部分职能也归于竞争局,即竞争局有权监管铁路以及城市地铁、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部门的竞争问题①。
(二)独立的行业监管机构
除上述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或者地区的模式,也有很多国家把某些行业的监管任务授权给一个独立的机构,由这个机构处理被监管行业的竞争问题。这种授权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限,但一般不会彻底剥夺这个机构对这些行业的管辖权。如德国负责电信和邮政监管的机构(RegTP)有权处理电信和邮政市场上的滥用行为,但在界定相关市场以及认定企业的市场地位方面,这个机构则得征求联邦卡特尔局的意见。此外,联邦卡特尔局在处理电信和邮政市场的企业并购问题上以及卡特尔案件中还有专属管辖权②。美国在电信、电力、金融和航空业也建立了监管机构,如联邦通信委员会( FCC)负责电信监管。传统上,联邦通信委员会有权依据电信法或自己的监管标准审查电信市场的企业并购,但电信市场的其他竞争行为得由反托拉斯执法机构来处理。如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司法部指控AT&T违反了反托拉斯法,最后导致这个公司一分为八。美国在1996年颁布了新《电信法》之后,审查电信市场的企业并购不再是联邦通信委员会的专属管辖权。新电信法不仅规定,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也有权审查电信市场上的企业并购,而且还规定,联邦通信委员会审查电信市场的企业并购时,必须依据反托拉斯法。因为管辖权的冲突和适用法律的冲突,联邦通信委员会与反托拉斯执法机构经常出现争执,如在1999年关于SBC和Ameritech的合并问题上,双方分岐很大,以至美国国会甚至考虑要限制联邦通信委员会对电信企业并购的审查权③。美国学者认为,随着美国电信市场的竞争越来越充分,监管电信市场的职权从联邦通信委员会转移到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在银行业方面,美国最高法院1963年关于费拉德菲亚国民银行案的判决有着很大的影响,该案件涉及一个全国性银行和一个州政府批准的银行之间的合并。随着这个判决,银行业并购的管辖权在美国一直被分割给了反托拉斯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所有。此外,美国国会1966年通过的银行并购法就反托拉斯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关系作出了以下规定:第一,监管机构评价合并时必须适用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即任何导致垄断或者推动共谋或者企图垄断银行业的合并都得予以制止④;第二,对于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合并,司法部在30天内有进行干预的权力。即一个得到了监管机构批准的合并,仅当在批准后的30天内没有受到司法部的干预,它才最终得到了反托拉斯法的豁免。
(三)中国的取向
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关系上,我国不可能采取澳大利亚或者新西兰的做法。这不仅因为我国现在已建立了很多监管机构,这些机构有很大的政治权力,它们不会轻易放弃自己对被监管行业的管辖权。另一方面,我国的经济规模远远大于澳大利亚或者新西兰,如果反垄断执法和行业监管置于同一个机构,这个机构的规模就可能过于庞大,不便管理。因此,建立独立的行业监管机构在我国是势在必行。然而,即便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和行业监管相互独立,它们在管制被监管企业的限制竞争方面,也会存在管辖权的冲突。根据国务院在2005年11月提出的草案,解决这个冲突的办法是排除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被监管行业的管辖权。这种做法不符合反垄断立法的国际趋势,而且也很让人担心。因为很多国家的经验表明,监管机构处理被监管行业竞争案件的最大问题是,它们在被监管企业与其竞争对手或者消费者的争议中,往往站在被监管者的立场上,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这即是监管者被“俘获”的理论。特别在我国目前仍然存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政府机构运用行政权力维护垄断企业利益的现象司空见惯。因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往往属于一个利益集团,是政企同盟,人们担心行业主管或者监管机构处理本行业的竞争问题时不能保持中立,不能保护消费者。另一方面,我国监管机构在权力配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手段等方面,不是以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和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为目标,这些机构一般没有很强的反垄断意识,不能适应执行反垄断法的要求。还有一个问题是,现在我国几乎在所有与国计民生比较重要的行业都设立了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如果这些监管机构各自适用自己的部门法处理限制竞争案件,这不仅政出多门,浪费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效率,我国也不可能建立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现在,比利时、法国、日本①等很多国家的监管机构只是从市场准入和安全生产的角度进行监管,被监管市场上竞争案件的管辖权则统一交给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有些国家如美国和巴西,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监管
机构共享被监管行业竞争案件的管辖权。但在这种情况下,监管者处理被监管行业竞争案件的法律依据是竞争法,而不是与之相冲突的其他法律。如美国1996年《电信法》第601条( b) (1)明确指出,“本法中的任何规定及其修订都不得被解释为对适用反托拉斯法的修正、损害或者取代。”如果竞争执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对被监管行业的竞争案件有并行管辖权,这两个机构应当通力合作。一方面,因为电信、电力等行业存在某些技术问题,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这些竞争案件时,应征求监管机构的意见;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处理竞争案件时,因为会涉及很多竞争法的专业问题,如市场的界定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它们也应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意见。因为并行管辖权的存在往往会产生冲突,大多数国家如巴西在这方面的经验是,案件最后的决定权交给竞争执法机关②。
五、结束语
如何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这是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一个难点,但也是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没有一个高效率的执法机关,我国反垄断法即便颁布,也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市场的国际化,我国广大企业需要一个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环境,我国的广大消费者渴望在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中增大他们的财富,提高他们的社会福利。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独立和高效率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不仅是国家执行竞争政策的需要,是深化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且也是全国广大企业和广大人民的殷切期盼。
[ 1 ] Eliot G. Disner,Antitrust law for Business lawyers, Second Edition, 2003.
[ 2 ] E. Gellhorn /W. E. Kovacic /S. Calkins,Antitrust Law and Economics, In a Nut Sell, Fifth Edition.
[ 3 ]Global Competition Review, The 2006 Handbook of Competition EnforcementAgencies.
[ 4 ] The FTC as an Antitrust EnforcementAgency: Its Structure, Powers and p rocedures,Vol. II, 1980.
[ 5 ]World Bank,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02,Building Institutions forMarkets.
[ 6 ]Michael J. Trebilcock and EdwardM. Iacobucci,Designing Competition Law Institutions,World Competition 25 (3) 2002.
[ 7 ]Howard A. Shelanski, From Sector - Specific Regulation to AntitrustLaw forU. S. Telecommunication: The Prospects for Trans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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