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选办法篇1
关键词:高职教师;职称评审;系统论
高职教师职称评审体系是高职院校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对高职院校的教师综合素质评价和师资队伍建设具有较强的导向作用。然而我国现行高职院校教师的职称评审体系存在诸多问题,偏离了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发展方向,严重影响了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甚至还引起了学术不端、急功近利等不良风气。因此,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文件对职业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的要求,结合高职教育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及其对师资素质的相应要求,系统地构建符合高职院校实际并富有高职教育特色的教师职称评审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行高职教师职称评审体系的弊端
高职教育发展之初,其教师职称评审没有独立的评审体系,几乎照搬普通高校教师的评审政策。随着高职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全国上下都在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新形势下,我国现行的高职教师职称评审体系在实际工作中暴露出不少问题。
(一)评审理念不清晰
我国高职教育经过多年的探索发展,目前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双师素质”的师资队伍建设导向得到普遍认同,也彰显了高职教育有别于普通高等教育的办学特色,然而,与我国高职教育相适应的教师职称评审体系一直处于悬缺状态,当前,高职教师的职称“依据什么标准评价、采取什么方式评审、评聘如何对接”却缺乏系统的思考,无论从评审政策的宏观设计还是具体操作层面,都缺乏全新的理念,评审理念的不清晰,势必影响高职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健康发展,并诱发一系列系统性问题。
(二)评审条件不合理
我国的高职教育一直处于发展完善之中,过去高职教师的职称评审条件是直接参照普通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审标准执行的,虽然近几年也有些省市相继出台了高职教师的职称评审政策,但这些政策都没有真正体现高职院校的办学特色,成了普通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政策的“仿制品”或“精减版”,普遍存在重科研轻教学、重理论轻技能、重硬件轻软件和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这样一来,大多高职院校教师把主要精力用于报课题、写论文,热衷于学术研究,“为晋级申报项目,为职称拼凑论文”,甚至还滋生了花钱请人等学术腐败现象,忽视甚至放弃教学质量的提高、应用技能的提升和社会服务的参与,这显然偏离了高职教育的办学特色与定位,制约了高职院校“双师素质”教师的成长,更阻碍了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因此,现行的高职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背离了高职教师成长的发展方向,也成为高职教育内涵发展的隐性阻力。
(三)评审方法不科学
当前,高职教师的职称评审方法不科学主要反映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普通高校教师混和评审。有的省市高职院校教师的正、副教授职称评审,仍然直接采用普通高校教师的评审标准,并与普通高校教师一起竞争,这显然对高职教师是不公平的。二是评委专家构成不合理。有的省市尽管将高职教师的高级职称评审作为单独系列组织,但评委成员又主要来自普通高校,这些专家可能更多地关注普通高校教师的业绩评价标准,难免出现利用普通高校教师的职称评价标准来衡量高职教师的业绩水平的现象。另外,评委中行政领导较多,可能存在行政权力影响学术评价的情况。三是对高职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应用研究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缺乏有效的考核办法,导致高职教师职称评价中本应加强的部分反倒出现了“软肋”。四是缺乏反馈沟通机制。我国现行的职称评审一审即为终审,未评上的教师没有申诉的余地,这难免有失公允。五是量化评审、网络化评审等手段应用不足。当前,高职教师职称评审主要是现场评审,这种方式不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而且不可避免出现送人情、拉关系等不良风气。
(四)评后管理不到位
长期以来,许多高职院校混淆了职称与职务的概念,评上职称就可直接聘任,这就是常说的评聘合一,这种模式对于获得职称者不仅能及时兑现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并且一聘几乎是终身制,后续管理没有跟进,激励机制不完善,聘任考核流于形式,绩效评价、低聘或解聘等配套措施缺失,人为地造成教师“评审前拼命一时,评上后享受一世”,许多教师评上高级职称后,便没有了新的奋斗目标,昔日的工作激情和前进动力大大减退,得过且过混日子,严重阻碍了高职教师专业知识的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升。
二、系统论视角下高职教师职称评审体系的构建原则
系统论的基本观点是把研究和处理的对象看成一个整体系统,研究系统、要素以及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系统变化的规律性,它强调用全面、整体的观点看问题,而不是片面、孤立地对复杂的事物进行分析研究,以达到全面认识、控制和把握研究对象的目的。将系统论应用于高职教师职称评审体系的构建,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
高职教师职称评审体系作为高职院校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必须在高职院校人事管理机制改革系统的总体目标下,紧密配合其他子系统,发挥系统的整体协同效应。构建高职教师职称评审体系应在整体全局观念的指导下,将评审理念设计、评审条件设置、评审方法选择和评后管理各个环节和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上的“方向标”和“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
(二)关联性原则
关联性是指系统与其子系统之间、子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与相互联系。在构建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体系的过程中,既要研究教师职称评审各环节、要素之间的逻辑联系,又要充分考虑职称评审体系与人事管理机制总体设计的有效对接。当前,尤其是高职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的制订,要充分考虑其与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师素质要求之间的联系,不要偏离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方向。
(三)动态性原则
动态性是指通过系统内部各要素及系统与环境的联动,实现动态平衡,达到最优的系统结构。在国家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形势下,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办学类型,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仍处于内涵发展时期,因此,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体系的构建,要在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大背景下,紧密结合高职院校的办学目标和师资队伍建设的要求,不断完善评审标准,改进评审办法,加强评聘对接,保持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动态平衡。
三、系统论视角下构建高职教师职称评审体系的路径
(一)创新评审理念是前提
高职教师职称评审体系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打破常规,突破现状,谋求新理念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先导,因此,要在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大背景下,运用系统理论的基本思想,站在全局整体的角度来分析、解决问题。国家层面要加强政策法规的顶层设计,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各高职院校要在政策法规的指导下,紧密结合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和师资队伍建设要求,制定一套针对性强和便于操作的高职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以构建有别于普通高校而又富有高职教育特色的教师职称评审体系。
(二)完善评审条件是核心
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一定要“量体裁衣”,符合高职教育实际,因为高职教育培养的是高素质技术技能型的应用人才,这必然要求高职教师的综合素质区别于普通高校教师,如用普通高校教师的职称标准来评价高职教师显然不合适。高职教师职称评审条件,除满足教师职称系列所要求的师德修养、职业资格、学历、任职年限等基本条件外,评审标准中要增加能够反映高职院校办学特色和“双师素质”教师要求的内容,剔除或减少与高职办学不相符的论文数量及刊物级别等方面的要求,要将以下能力及相应业绩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一是教育教学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高职院校最核心、最根本的任务,高职教师应回归教育工作本位。通过重点考核教师的教学工作数量及质量,教学方法和手段改进,以及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条件建设、指导学生社团等方面的业绩,来评价教师教育教学的水平和效果,教育教学中尤其要加大实践教学的评价比重,建议将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训情况、学生获取专业技能证书的比率、学生获得技能大赛的奖励等,作为教师实践教学的重要评价参数。二是专业实践能力。评审标准向“双师型”教师倾斜,重点评价教师的实践技能水平、获得行业认证的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参与企业锻炼的业绩等,把教师的专业、行业影响力和技能考核等级等列为重要指标。三是应用研究能力。高职教师的科研方向应定位在技术应用研究层面,主要评价教师参与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工艺革新,个人或团队获得的专利,通过横向科研课题研究所取得的新工艺、新技术等。四是社会服务能力。重点评价教师参与校企合作、服务区域经济社会的业绩,鼓励高职教师参与行业企业技术成果的推广与应用,以及管理咨询指导企业进行管理模式和方法的创新。
(三)改进评审方法是重点
首先,理顺评审体制。高职教师职称评审要遵照“单独标准、单列评定”的原则,克服过去高职教师职称评审“评审系列不独立,评审标准不合理”的弊端。第二,选择合适的评委专家。推动职称评审去行政化,体现专业权威,确保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尽可能选择来自高职院校一线的专业教师和有名望的行业企业专家担任职称评委,这样对高职教师的业绩评价更具有针对性。第三,选用科学的评价手段。科学设置评审程序,为检验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可以试行增加技能考核等环节,达标者才能具备职称申报资格。逐步探索量化评审和网络信息化评审等比较先进的评价手段,防止评委主观判断上的偏差,使评价的结果能全面、较客观地反映申报者的业绩水平。信息化是职称评审工作的发展方向,既可以增加工作透明度,又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四)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是保障
其一,建立全程公示制度。推行申报材料、评价结果公开的公示制度,以体现阳光操作,让全校乃至全社会共同监督高职院校教师的职称评定,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其二,实行记名投票制。实名投票制是防止职称评审过程中不正之风的有效手段。当前的职称评审普遍采用的是无记名投票制,这种方式既有积极可取的一面,但也会造成少数不认真履责的评委随意投票,甚至还给参评者“找人情托关系”的可乘之机。而记名投票制下每个评委的投票情况是公开的,而且还必须说明投票的理由,以促进评委严肃、认真地行使手中的评审权力。第三,要建立职称评审的申诉和救济机制。当前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对于落选教师的反馈沟通不够,以致有些落选者不知道未评上的原因是什么,更不知道下一步的努力方向。鉴于此,可以考虑成立教师职称申诉委员会等类似组织,设定专门的申诉和救济程序,受理教师有关职称评审方面的咨询、异议、申诉和举报,保障教师职称评定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评后管理是趋势
职称评审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加强评后管理、推行评聘分开是职称改革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评”是取得资格的认证途径,“聘”才是实用价值的体现。当前,很多高职院校职称职务不分,评上职称即聘上职务,而且一聘定终身,不利于教师的后续发展。高职院校要坚决推行“评聘分开”的制度,教师通过职称评审获得相应资格后,高职院校根据教学岗位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考核聘任,聘任后还要加强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聘任不合格者降低或取消相应待遇,发挥职称评审与职务聘任的联动作用,使高职教师在取得任职资格后继续保持活力和优势,促进高职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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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保障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20):68-70.
收稿日期:2015-03-22
职称评选办法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下统一简称为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进一步激发全市人民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本市范围内,由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1980年3月28日九江升为省辖市后),原九江地委、行署命名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特指与劳动模范同时按同样程序和同等标准评选命名的先进工作者)或者在表彰决定中明文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全国、全省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农村。驻市中央和省属单位的有关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委员会是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市劳动模范总体工作方案;
(二)审核授予或者取消市劳动模范称号的对象有关情况;
(三)审核全国、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有关情况;
(四)研究制定全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有关工作。
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总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指导、协调和处理全市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
(三)检查有关的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
(四)完成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市评委会研究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可适当提前或推迟。在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间隔期间,对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可即时命名表彰。
第七条 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的条件。劳动模范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邓小平理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
(三)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无私的奉献精神投身改革和建设事业,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在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全国、省劳动模范的具体推荐评选条件按上级规定执行。市劳动模范的具体推荐评选条件由市评委会确定。
第八条 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的原则:
(一)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第一线;
(二)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民主程序,自下而上推荐,接受群众监督;
(三)地方与行业相结合,以地方为主,兼顾各行各业。
第九条 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程序。
全国、省劳动模范原则上在市劳动模范中产生,具体推荐评选程序按上级规定执行。
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人选,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大会,街道经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县(市、区)工会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对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认真审核,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上报。条管单位的推荐人选,还应当经其本系统上级单位审核后上报。
(三)市评委会办公室汇总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评委会。
(四)市评委会审定市劳动模范表彰名单,公示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
在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间隔期间即时表彰市劳动模范,由市评委会办公室审查,经市评委会审核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第十条 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的名额。全国、省劳动模范按上级下达的名额指标推荐评选。市劳动模范每五年评选100名左右,其中农民劳动模范占30%,职工及其他劳动模范占70%。
第十一条 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的经费,由市财政拨给专款。
第四章 奖励与待遇
第十二条 对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全国、省劳动模范的奖励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市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表彰的市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在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间隔期间表彰的市劳动模范,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劳动模范享受下列待遇:
(一)荣誉津贴待遇。2002年12月31日(含)以前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按以下标准享受荣誉津贴:
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
省劳动模范每月60元,享受五年;
市级劳动模范每月20元,享受五年。
同时获得不同层次劳动模范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称号享受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市属单位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解决;县(市、区、山)所属单位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所在地县级财政解决。
2003年1月1日(含)以后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提高退休金待遇。
凡1995年9月30日(含)以前命名的全国、省劳动模范,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计发养老金待遇时,仍按《国务院关于颁布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1995〕5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规定保留其优惠待遇,列入统筹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模范按《国务院关于颁布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执行。
(三)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凡1995年10月1日(含)以后命名的全国、省劳动模范,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待上级出台实施细则后执行。
(四)医疗优惠待遇。
有单位的劳动模范每2年由所在单位安排一次体检,体检费用由单位承担,并建立劳动模范健康档案。劳动模范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自身违法行为所致除外)在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期间,六个月以内工资照发,六个月以上按本人现行工资75%发给。对患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疾病的劳动模范,经企业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享受工资照发待遇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五)劳动就业和上岗优先待遇。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安排劳动模范下岗,特殊情况需安排劳动模范下岗的,必须报市评委会办公室批准。因企业改制等原因下岗或者自然失业的劳动模范,当地政府必须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尽快采取措施优先安置其上岗就业。
(六)疗(休)养待遇。
在岗且单位生产经营正常的劳动模范每年可享有疗(休)养或休假15天的待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七)优先接受培养教育和选拔任用待遇。
符合条件的劳动模范报考高等院校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取;在干部任用上优先考察使用。
(八)在窗口行业享受优先服务待遇。
窗口行业应当逐步建立并落实劳动模范享受优先服务待遇的相关制度。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全市劳动模范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建立劳动模范动态管理制度,负责劳动模范资格的确认和证明,接待和办理有关来信来访。
第十五条 具体日常管理工作以基层为主。建立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凡劳动模范发生工作单位或职务岗位变动、离退休、下岗或失业、去世、严重违法违纪等重要情况,由工会组织逐级上报市评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与工会、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密切配合定期了解劳动模范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倾听其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解决劳动模范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
第十七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年度预算拨给。
第六章 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用虚假事迹骗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开除留用、开除公职或、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的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第十九条 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程序。
取消全国、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按照上级规定的程序办理。
取消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程序为: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比照推荐评选程序逐级上报,经市评委会办公室审查,市评委会审核,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被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授予机关应当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终止其享受的劳动模范一切有关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职称评选办法篇3
一、选拔职位与人数
1、指挥与通信处处长1名;
2、行政许可服务处处长1名;
3、指挥信息保障中心主任1名(管理七级岗);
4、行政许可服务处副处长1名;
5、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副主任1名(管理八级岗)。
二、选拔范围
面向市民防局机关公务员、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公开选拔。
三、资格条件
符合《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市民防局干部职务提拔、职级晋升管理制度》(试行)等文件规定的基本要求。
1、竞争正科职干部的,须任副科职3年以上,或任主任科员1年以上,年龄在1964年1月1日后出生;竞争副科职干部的,须任科员3年以上,或任副主任科员1年以上,年龄在1969年1月1日后出生。
2、政治表现好,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勤奋踏实,实绩显著。
3、熟悉所报职位业务,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政治和专业理论水平、业务工作能力、管理协调能力以及相关知识。
4、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未发生违规违纪问题,近3年来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较高公认度。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6、竞争机关岗位的,人员身份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竞争指挥信息保障中心主任、副主任的,人员身份应为全额拨款编制人员。
7、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程序步骤
(一)竞岗工作方案。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动员大会,竞岗工作方案,公布竞岗职位、报名条件、选拔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人员按规定填写《报名表》并附相关材料,统一报送至局办公室。每人限报1个职位。局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对照《方案》中规定的竞岗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经局党组同意后,对符合竞岗条件的人员予以公示。
(三)大会述职和民主测评、推荐。
1、大会述职。述职采取大会述职的形式进行。述职内容主要是自己近3年来的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情况,述职报告不超过2000字,述职材料须按规定时间完成,连同电子文档报局办公室。大会述职时间每人控制在10分钟内。
2、民主测评,权重40%。大会述职后,对竞争上岗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参评人数为局全体干部职工(参评人员到会率不低于90%)。民主测评得分=(优秀票×1+称职×0.8+基本称职×0.6)/参加测评总人数×100。总分100分。竞岗人员得分低于60分的,取消竞岗资格。
3、民主推荐,权重60%。大会述职后,对竞争上岗人员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得分=(局党组成员投票数/参评党组成员数)×100×45%+(副调研员及中层干部投票数/副调研员及中层干部人员数)×100×35%+(一般工作人员投票数/参评一般工作人员数)×100×20%。总分100分。
(四)组织考察。局办公室按照民主测评(40%)、民主推荐(60%),计算综合得分。竞岗人员综合得分低于60分的,取消竞岗资格。局党组根据综合得分情况、实际工作需要及职位需求等因素,确定考察对象并公示预告。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
(五)党组研究决定。局党组根据考察情况和任职要求,研究确定拟任人选。最终任职由局党组结合本人报名、职位需求及个人特点等情况确定。
(六)公示、任职。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时间7天。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五、纪律与监督
1、竞争上岗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进行,局办公室按照方案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局纪检组全程跟踪监督。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保证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
2、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准泄露考察情况、党组讨论情况等。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竞岗期间设立举报电话,并在一楼大厅设立竞岗工作意见箱,对署名反映本次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局党组、纪检组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职称评选办法篇4
(一)全面性原则。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实施审计评价,事关审计对象个人、部门利益和干部的选拔任用或晋升,内审部门在实施审计评价时必须全面考虑反映审计对象履行职责情况。根据其任职期间在班子建设、组织人事工作(部门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职责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及个人廉洁自律,传达、贯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总行规章制度及上级行的决策,组织参与决策,内部控制管理和业务管理等方面履行职责及审计问卷调查的综合情况进行评价,不附带任何主观臆断和感情因素,使之具有一定的全面性和客观公正性。
(二)量化性原则。对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必须紧紧围绕领导干部履行个人工作职责情况作为审计的重点和评价的重要依据。但迄今为止基层人行只有内设科(股)室建立了较为粗线条的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基本没有建立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制,没有直接对基层行、部门负责人进行直接考核的量化指标,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审计极易演变成为全面审计或单纯的业务操作审计,很难达到“审事议人”的目的。上级行应尽快制定《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实施细则》,细化更为具体的审计内容和量化指标,通过量化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工作业绩和应承担的各项责任,运用可以计算、度量和比较的数字、数据作为对其实施审计评价的依据。
(三)可操作性原则。选择作为审计评价的信息和依据并不是内容和事例越多、数据越庞大就越好,应考虑审计信息的量化及数据获得难易程度和可靠性,利用人民银行现有的审计信息统计渠道或其他审计资源,尽量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主要内容和综合指标,为实施审计评价提供有效的、可操作性的审计信息和依据。
(四)谨慎性原则。实施审计评价时必须在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可靠的审计事实、有效的沟通交流和客观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既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也充分肯定取得的成绩,尽可能采用“写实”的方式进行评价,做到寓评价于叙事之中,避免鉴定式的抽象评价。
二、科学界定履行职责审计的评价标准
对审计对象实施评价,可在科学界定审计内容和评价标准的基础上,采用百分制的方式,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最终通过“全部条件法”和“一票否决法”实施综合评价。
(一)单项评价内容及标准
1.班子建设、组织人事工作(部门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审阅党委(组)会议、行长办公会议、行务会议(部门会议记录)和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记录、组织人事工作和干部任免资料、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档案资料,抽样率应达100%。单位负责人的审计以班子建设和组织人事工作为主,部门负责人的审计以履行“一岗双责”职责情况为主。审计对象认真完成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任务;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审计调查问卷和审计期限内人事部门对审计对象本人及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本人)的民主测评综合结果符合人事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全优标准;严格落实各项思想政治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考评办法(试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达到上述要求此项满分为100分。
如出现未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占比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民主测评的综合结果称职率在100%-75%之间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未落实各项思想政治制度占比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得分在90分以上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考评标准(试行)》定量审计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认定为优秀;89-80分和党风廉政建设定量审计得分在80分以上为称职;79-75分和党风廉政建设定量审计得分在75分以上为基本称职;75分以下或称职率在75%以下,未完成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任务,党风廉政建设定量审计单项得分在75分以下和审计对象本人或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方面发现明显问题可认定为不称职。
2.传达、贯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总行规章制度及上级行决策情况。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建立和完善公文督办制度,审计对象对上级来文阅(批)示或督办意见明确,规定具体的完成时限,记录齐全;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及时,各种文件资料齐全。达到上述要求此项满分为100分。
如出现审计对象阅(批)示或督办意见遗漏,完成时限不明确,贯彻落实上级精神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和记录不齐全的情况,其中任意一项占比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得分在90分以上认定为优秀,89-80分为称职,79-75分为为基本称职,75分以下或未建立公文督办制度认定为不称职。
3.组织参与决策情况。建立和完善党委(组)议事制度、行长办公会议制度和行务会议制度(部门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确重大事项需集体研究的内容;重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符合制定的规则和程序的要求;任期内无集体研究和决策违规事项,无因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责任事故或不良后果,重大突发事件上报及时,处置果断有效,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预算安排合理,指标调整报经上级行批准,资金管理与分配严格遵循公开和透明原则,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无暗箱操作的现象;无截留、克扣分支机构费用现象,收支平衡,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真实、完整,无截留财务收入、私设小金库现象。任期内无债权债务,无挂账超支,无经费遗留问题。达到上述要求此项满分为100分。
如出现相关制度欠完善或遗漏、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不符合程序、决策违规事项、重大事项上报不及时和指标调整未经上级行批准等情况,其中任意一项占比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得分在90分以上、89-80分和79-75分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任期内无债权债务,无挂账超支,无重大经费遗留问题,对前任遗留问题给予及时解决的可分别认定为优秀、称职和基本称职。得分在75以下,任期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或未经民主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责任事故或不良后果,发生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或法规的问题和重大经济案件的认定为不称职。
4.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和制定了严格的内控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关键控制点和风险控制点明确,严格执行行长(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内控管理负总责,其他领导对分管工作负责,部门内控责任落实到人分级管理的制度规定;重视内控环境建设,按照上级行的制度规定对岗位工作职责、工作程序、业务流程、应急处置预案、岗位职责分工和权力制约机制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履行检查监督职责,有完整和规范的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任职期间未出现因内控机制不健全或管理不到位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达到上述要求此项满分为100分。
如出现各项规章制度不够健全或有遗漏;关键控制点和风险控
制点欠明确;因业务发展需要或上级明确要求修订制度而未及时修订;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和各项检查监督记录不全等情况,但未因内控机制不健全或管理不到位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其中任意一项占比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得分在90分以上认定为优秀,89-80分为称职,79-75分为基本称职。75分以下或关键控制点和风险控制点不明确,履职期间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为不称职。
5.业务管理。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到位,操作合规;审计对象严格按制度要求履行应由本人负责的有关审核、审批、督促和检查等方面的职责,无委托或授权他人代办的情况;业务管理和操作无违法违规行为,各项基础业务差错率控制在上级制度允许的误差范围以内,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无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达到上述此项满分为100分。
如出现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欠到位,审计对象委托或授权他人履行应由本人履行的职责等情况,占比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业务管理和操作的违规行为控制在5%范围内每上升零点一个百分点扣2分;违规金额控制在1%范围内每上升零点一个百分点扣10分;各项基础业务差错率控制在万分之二范围内每上升万分之零点一扣5分;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控制在20%范围内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5分。出现上述问题但未造成不良后果,得分在90分以上可认定为优秀,89-80分为称职,79-75分为基本称职。得分在75分以下或造成不良后果,业务管理和操作的违规行为占比在5%以上,违规金额占比在1%以上,业务差错率在万分之二以上,对存在问题负直接责任在20%以上的,认定为不称职。
(二)综合评价指标及等级分类。综合评价指标分为四个等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采用“全部条件法”和“一票否决法”进行确认。“全部条件法”即以各单项评价指标分值为基础,依据其在综合评价中的重要性,确定其权重,采用加权平均法,得出最终评价结果(Y)。如:设定上述各单项评价指标在综合指标中的权重分别为30%、15%、20%、20%和15%,各单项评价指标分值为X,代Y=30%*X1+15%*X2+20%*X3+20%*X4+15%*X5,当Y等于或大于90分可评定为优秀,小于90分、等于或大于80分评定为称职,小于80分、等于或大于75分评定为基本称职,低于75分评定为不称职。“一票否决法”即单项指标出现不称职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
参考文献:
[1]银发[2005]77号.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
[2]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内容(对分支行行长的审计).
[3]刘永财.公安现役部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中国内部审计,2005,(11).
[4]董传和,洪娟,贾梅.构建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评价体系的思考.武汉金融,2006,(9).
职称评选办法篇5
说明:在写作上,教育年鉴条目应该包括标题、导语、释文和作者4个部分。本要点只是释文部分的写作要点,不讨论标题、导语和作者。
一、会议类
1.工作会议
要点:会议过程(报告、经验介绍、表彰活动)、主报告名称、提出的问题、解决问题方法、近期工作任务、工作方针、会议规模。
2.报告会(专题报告会属于教学范畴)
要点:报告名称、主要观点、警句、工作目标(任务)、参加学习范围和规模。
3.研讨会(强调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和对问题认识)
要点:会议主题、会议经过、研讨内容、会议观点、会议共识、参加人员规模、论文情况。
4.总结、表彰会议
a。单位、事业、
要点:表彰对象、先进条件、交流经验、会议规模、背景资料(事业沿革、规模)。 B。个人
要点:表彰对象、事由、交流经验、会议规模、背景资料(事迹)。
5.座谈会、征求意见
要点:活动形式、主要内容、意见(问题应该有归类)、参加范围、人数。
6.论坛
要点|主题、形式、发吉Ⅱ清况、主要观点、交流论文、论坛规模。
二、入物类
1.领导人调研、慰问
要点:调研方式、调研过程、主要内容、提出的主要观点(包括言论、行为、警句)。
2.领导人信函、题词
要点:主要内容(最好是直接引语)、提出希望、完整的背景资料。
3.著名学者(多出现在聘任制)
要点:聘任岗位、聘任活动、背景资料(外国人:姓名(注明外文)、性别、国籍、职业、主要研究领域及成就。中国人:出生年月、性别、出生省县、著名社会关系、职业、主要研究领域及成就)。
4.纪念人物(思想研讨) 要点:活动经过、评价结论、参加对象与规模、背景资料(出生年月、性别、出生省县、主要教育经历、主要成就(具体列举获奖情况〉、主要思想)。
5.人物传纪(以介绍人为主,当选和逝世)
出生年月、性别、出生省县、毕业学校(学历)、参加工作时问、主要经历(按年月记述)、主要教学(研究)领域、主要成果(教学、科研)、主要荣誉(市级以上)、背景资料(荣誉背景)、著名社会关系。
三、检查类(可以分为检查和被检查两类)
1∶评估、被评估
要点:评估依据(指标)、评估方法(听取汇报、实地、问卷,自评、互评)、评估重点、范围(占应评估百分比)、评估结果(合格、不合格)、主要成绩、问题、评估背景资料(评 估范围内基本情况)。
要点:评估单位、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重点、评估结果、被评估背景资料、背景资料(在
2.调研
要点:调研重点、调研方法、调研范围、调研结果(应该有量化概念),主要成绩、问题,背景资料(调研范围内情况)
3.检查(口气比评估强硬)
要点:检查依据(指标)、检查重点、检查方法(听取汇报、实地检查、问卷检查、自查、互查)、检查范围、检查结果(量化概念)、主要成绩、主要问题、检查范围基本情况。
4.验收、被验收
要点:验收依据(标准)、验收方法、验收范围(占整体百分比)、验收结果(量化概念)、背景资料。
四、评选类(包括评选、当选)
评选(可以分为两类,组织评选和参加评选)
1.组织评选
要点:评选组织、评选范围、评选方法、评选内容、评选条件与要求、评选规模(占应评选的比例)、评选结果、背景资料。
2.当选(人员、单位)
a。人员
要点:当选项目、参加人员、参加项目、比赛方法、完成情况、背景资料(主办单位、评选范围、评选规模、获得同类奖项总规模、全国情况)。
B。单位
要点:获奖全称、入选条件、主要成绩、背景资料(同上)。
3.成果获奖
a。科技
要点:成果名称、学科属性、应用主要理论、创新、主要成果、效益、立项时问、投入。 b。艺术
要点:作品名称、类别、艺术理念、风格、型制、成就、投入、背景资料。
4.竞选(竞选主要在学生当中开展)
要点:竞选职位、竞选组织、竞选对象、竞选科目、竞选程序、参选人员和规模、竞选结果。
五、培训类
1.培训班
要点:培训方式(自学、集中授课、专题讲座、座谈、参观考察、调研)、培训内容(很重要)、考核方式、学制(学习期限)、培训规模、毕(结)业情况。
2.教学班(开学)
要点:专业名称、授课方法(外国人、专题讲座)、课程设胃(课程数)、培养方向、学制(学习期限)、招生人数、获得毕业证书。
六、竞赛、比赛类(举办、参加两类)
1.举办竞赛(逢五逢十)
要点:竞赛全称、竞赛方式、组织形式、设立项目(很重要)、评分方法、竞赛规模、竞赛成绩、背景资料。
2.体育比赛
要点:比赛全称、比赛方式、组织形式(赛制)、设立项目、评分方法、竞赛规模、竞赛成绩(破纪录)、背景资料(逢五逢十)。
3.参赛(获奖)
要点:比赛全称、主办单位、比赛规模、竞赛制度、参赛经过、参赛选手情况、成绩、背景
七、事件类(一些近乎自然的客观现象)
1.叙事
要点:事件主要经过、背景资料
2.事故
导语(重大事故应该有时、分)、事故过程、造成后果(人员伤亡、火灾有过火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结果、事故原因。
八、竣工(这类条目不收开工的)
1.设施(系统)
要点:系统组成、应用主要技术、系统功能、系统规模(平面、立体)、开工时问、总投入。
2.建筑物
要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空间利用、建筑结构(框架、砖混、钢混)、主要组成部分、设计能力、主要性能、开工时间、总投资。?
3.博物馆(展览馆)
要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框架、砖混、钢混)、建筑风格、主要组成部分、主要展品介绍、馆藏数量、开工时间、总投资。
4.网络
要点:光缆长度质量(以太)、连接方法(接入光缆、路由器)、连接主干网络(互联网、北京教育网、万维网)、布线系统、网口速率、终端数目、开工时问、总投入。
5.数据库
要点:数据规模(时间、空间)、运行平台、连接渠道(获取数据渠道)、建设时问、总投入。
6.实验室(教学设各)
要点:隶属关系、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设各、性能特点、承担实验和教学任务、拥有专业技术人员、总投入、背景资料。
7.体育设施(运动场)
要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框架、砖混、钢混)、主要组成部分、设计能力、主要性能、开工时间、总投资。
九、成立类
1.学校
要点:主办单位、坐落方位、办学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设施、人员总数及构成(教师学生数)、固定资产总值,开工建设时间、总投入。
2.辅助机构(实体)
要点:隶属关系、方位(较大机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设施、固定资产总值、人员总数(包括构成)、开工时间、投资单位及数额、背景资料。
3.工作机构(非实体)?
要点:隶属关系、机构性质、主要职责、工作方式、组成人员、背景资料
4。二级学院(系)
要点:学院全称、主要组成部分(实验室、实训基地、电化设施)、主要学科、开设课程、培养方式、培养方向、学位授予权限(硕士点、博士点)、师资力量、首次招生规模、学院特 点、背景资料(各方面沿革)
5.企业
要点:企业性质、隶属关系、经营项目、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员。
6.团体
要点:隶属关系、团体性质(学术、群众)、法人资格、产生程序(一般的讲是选举)、组成规模、
主要活动。
十、出版(没有出版社不收)
1.教材
要点:教材名称、编写内容、主要特点、立项时间、图文规模、总投入。
2.图书(音像)
要点:全称、分类(专著、文集、选集、小说)、论证问题、主要观点、图文规模(分钟)、总投入、出版社。
十一、合作类(两方以上活动)
1.合作事项
要点:协议全称、协议内容、签约方各自责任与义务、共同目标(利益)、协议期限。
2.合作办学
要点:协议全称、协议内容、签约各方承担的教学任务、共同培养目标、获得学历、学制、首次招生规模。
十二、实行类
1.制度
要点:实施制度全称、制度内容、主要特点、与旧制度区别、实施范围(规模)、实施情况、背景资料(旧制度使用沿革)。
2.聘任制(竞聘)
要点:聘任职务及占相应职务的百分比、聘任原则、聘任程序、参加范围、聘任结果、任期、背景资料。
3.考核(逢五逢十) 要点:考核对象、考核组织、考核程序、考核对象、考核人数(占应考核人员百分比)、考核结果。
4.奖学金
a。颁发(逢五逢十)
要点:奖金名称、颁发对象、颁发频率、奖金数额(人/元)、背景资料(设立单位、人,设立目的,历届获奖总数)
b。领取
要领:奖金名称、获奖情况、背景资料(设立单位,设立目的,颁发对象、颁发范围、奖励额度)。 十三、教学(教法、学法)
1.讲座(通常是系列讲座)
要点:讲座名称、内容(重要观点)、形式、教学目的、学制、学习对象、学习规模。
2.教学实验
要点:实验项目、实验方法、使用教材、实验特点、与传统方法差别、实验范围与规模、实验结果、背景资料。
3.开设新课程
要点:课程全称、课程性质(选修、必修)、承担人员(校外、外教)、课程内容、总课时、考核方式、学习人员和规模。
4.社会实践
要点:活动名称、方法、主要经过、参加人员及数量。
十四、变更
1.更(复)名
要点:更名全称、更名引发变化、背景资料(建校以来名称沿革、相关性质沿革)。
2.变更体制
要点:划转单位全称、划转后的性质变更、背景资料(建校以来隶属沿革、相关性质沿革)。
3.迁址
要点:迁址方位、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设施、开工建设、总投资、背景资料(旧址方位、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迁址原因)。
十五、举办活动
1.演练要点:性质、演练方法(单位)、项目、演练规模。
2.文化节(逢五逢十)
要点:活动名称(历年延续应包括届数)、主题、形式、设立项目、规模(什么人多少人)、背景资料。
3.纪念活动
a。单位
要点:活动经过、评价、参加人员规模、背景资料(说明被纪念单位)。
B。纪念事件
要点:活动经过、对事件评价、参加人员与规模、背景资料(发生的时问、规模)。
4.展览
要点:展览名称、展厅面积、作者、作品、数量、品种与风格、反映现实(表达作者什么心情)、背景资料。
5.演出
要点:演出名称、艺术形式(歌舞、器乐、朗诵、演唱)、演出总规模、代表作品、参加对象与人员。
6.双选会(毕业生)
要点:招聘单位性质、招聘方式(面试、讲座)、招聘数量、提供就业岗位、求职人员范围、求职数量、达成意向。
十六、完成类
1.取缔
要点:取缔依据、取缔条件、安胃方法、背景资料(取缔单位沿革)。
2.撤并
要点:撤并去向、被撤并单位沿革。
3.毕业(首届)
要点:毕业专业(教学班)、人员属性(研究生、特困生)、规模、来源、毕业成绩、毕业生去向、背景资料(开办情况)。
3.结题、通过鉴定
职称评选办法篇6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先进模范作用,更好地激发全市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舟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舟山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舟山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对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的党政工应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树、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舟山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遇浙江省和全国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年份一般不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可提前或推迟评选。
在市劳动模范评选间隔期间,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经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可直接授予舟山市劳动模范称号。
第二章评选组织机构
第四条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由市委分管副书记担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渔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劳社保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督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研究提出全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负责全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
第三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阶层人员。
第七条市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立足本职、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以高度主人翁精神投身于改革和建设事业,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市各行各业处于领先地位,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违反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基本国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具有时代特色,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条件。
第九条市劳动模范评选名额要严格控制,重点向一线倾斜。每次评选的具体名额及分配由市委、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四章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十条市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推荐,接受群众监督,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办法进行,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十一条评选推荐市劳动模范的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
二、主管部门初审。县(区)、市产业、系统、有关单位党、政、工对推荐人选初审同意后,报市劳模评选办公室汇总上报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审核。
三、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审核。经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对推荐人选审核同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无异后,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证书和奖章。
四、推荐浙江省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以及省和全国劳动模范(含全国先进工作者,下同)人选按规定程序办理经市委、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
对我市荣获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的个人,同时授予舟山市劳动模范称号。
五、浙江省劳动模范一般从市劳动模范或具备相当荣誉人员中推荐;全国劳动模范一般从省劳动模范或具备相当荣誉人员中推荐。
第五章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对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同时给予一定的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待遇。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要研究完善有关劳动模范的待遇政策,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模范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市、县(区)应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
第十五条凡调离舟山工作的劳动模范,从调离次月起不再享受舟山市有关劳动模范的待遇。
第十六条劳动模范因各种原因未享受待遇的,由市劳模评选办公室查实确认后的次月起享受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劳动模范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各县(区)劳模评选办公室,市产业工会、工委及有关单位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的基层工会为主。
对未经过市劳动模范评选组织申报的,不纳入市劳模评选办公室管理范围,由原评选表彰部门和推荐单位负责管理,并落实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各级工会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情况,建立健全劳动模范动态管理档案和电子档案,协助、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好劳动模范的各项政策。
第十九条建立劳动模范管理动态情况报告制度。当劳动模范出现工作变动、职务升降、违纪处分、突发困难、遭遇灾祸、住院治疗、去世等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逐级上报,直至市劳模评选办公室。
第二十条劳动模范退休后关系转入街道(乡镇)、社区或各类管理中心的,转出单位工会应做好与转入单位的衔接工作,做到关系不断、服务不断,并逐级上报至市劳模评选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政工组织要关心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和身心健康,建立联系、走访制度,组织开展各种有益活动,及时听取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政工及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优秀品质和时代精神,形成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尊重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政工要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活动费用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章撤消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待遇
第二十五条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撤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的;
六、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六条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
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被撤消的;
二、被党纪、政纪撤职处分的;
三、被留用察看、留党察看处分的;
四、被劳动教养的;
五、自动离职、单位除名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
第二十七条凡撤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逐级上报评选机构批准。经批准后,撤消荣誉称号的应收回荣誉证书、奖章,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的从宣布次月起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县(区)或市产业、系统、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职称评选办法篇7
困惑一:评审主体困惑。高校成立学科组对申报高级职称者进行评审,评审者与申评者同属一个专业,评审标准可以做到同一尺度。而出版在高校只算得上一个小学科,出版方向的专家并不多,因此往往是由出版与图书、学报、档案方向的正高职称者组成联合评审组,申报出版高级职称者就与图书、学报、档案等专业申报者一起接受评审。由于申评者与评审者学科不完全匹配,给评审组坚持同一尺度评定参评人员的申报条件带来困难,最后的投票表决并不是建立在对申评者全面认识的基础上,自然无法达成评审的初衷。而且,图书、学报、档案等申评人员,其平常科研考核要求就比较高,他们进行学术研究的固有条件比起天天考虑市场的出版社人员自然要好得多,出版社人员与他们在一起竞争,在科研成果上往往落后一步。
困惑二:评审标准困惑。各省(市)都制定了出版高级职称评审的标准与办法,高校在组织评审过程中也会一一对照标准,但是在坚持标准的同时还会设置通过率,参评人员即便已经符合出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高校这一关也不一定能够通过。这个困惑,实际上是标准执行问题:在高校评了高级职称的人员,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便随之上调,因此高校要设置一定的通过率;大学社是企业,评聘分离,员工评上高级职称也不意味着其待遇就会有明显提高,而且出版社员工的工资、奖金等全部由企业负担,在评审中设置通过率限制,是不合情理的。
困惑三:评审制度困惑。大学社已经改制,但仍处处留有高校事业单位管理的印迹,如出版社领导主要由学校委派而较少从出版社提拔,两种编制人员实行工资两条线,职称评审费两种人员两个标准,评审参照高校职称评审办法,等等。现在全国的出版社高级职称申评大致分为两类,一类即为大学社以外的其他出版社,由单位组织材料审核与上报,由省(市)出版局组织遴选全省(市)的出版领域专家成立评审组进行评审,这种评审的评审者、申评者都属于同一领域,申评者机会平等,因此较为合理。另外一类就是大学社,先由大学社进行材料审核上报,然后学校组织成立学科组和高评委对申评者进行资格评审,这种评审对出版社参评者较为不利,如果再考虑高校学科建设对高级职称的要求以及出版社人员管理社会化,大学社的人员在大学体制内申报高级职称便更处劣势。而这正是大学社聘用制人员中高级职称者少于其他出版社的根本原因。出版社所属学校级别越高,其高级职称评审要求也越高,申评高级职称也就越难。
随着大学社原事业编制人员逐步退休,聘用制人员将逐步成为出版社发展的主要力量,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大学社只有社长、总编和财务总监来自学校,所谓的身份问题也就不再是影响企业发展的因素。所以,出版社目前对聘用制人员的培养与高级职称群体所占的比例必将对出版社未来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笔者认为,高校在解决大学出版社聘用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问题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同时出版社也要在员工职业发展和评价机制上进行改革。
思考一:高校改变经营单位管理思路。经营单位的所有权归学校,但是高校应该按照企业的发展规律给予出版社充分的发展空间与自由,并给予配套政策。对出版高级职称评审,高校可以有两个思路:一是改革思路,即将出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纳入省市出版局评审体系,高校作为出版社的主办单位,只负责对申报出版高级职称者的材料真实性进行核验,然后出具委托评审函,由出版局组织评审,这样大学社人员与其他出版社人员就能面对同一标准,较为公平。二为改良思路,即高校仍成立评审组对申报者的材料进行评审,但是只从条件满足情况上进行评定,不设置通过率,只要符合条件即给出评审意见,并出具委托评审函,由省市出版局再组织评审,这种办法从形式上和内容上保证了申评材料的真实性和资格条件的符合率,同时又保证了大学社申评者能与其他出版社人员适用相同的评审标准。
思考二:出版单位建立发展激励机制。职称评审既是对工作能力的检验,也是工作取得业绩的证明,它可以成为单位评聘员工的参考。出版社作为人力资源的使用者,可以将职称评定与岗位级别晋升等进行一定程度的挂钩,以便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从机制上促进员工提高业务水平与能力,积极参与职称评审。同时,出版社要制定人才发展目标,以提升编辑综合素质、使编辑获得全面发展为基本点,促使编辑自觉地学习提高,多出研究成果,从而反过来为出版社更好地服务。①在具体实施中,可以设置一定的奖项,如重大图书(出版)奖、引进项目和资金、重大出版项目立项、出版科研等,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建立理论和实践能力综合提升的长效机制。
思考三:员工加强自身修炼,注重积累。高校改革职称评审办法、出版社制定激励措施只是为职称申评提供更好的评审条件,申评者自己是否达到评审标准才是关键。在评审中,高级职称申报者的短板往往是业绩成果和论文,特别是教辅出版所占比重较大的大学社,能记到个人头上的“高大上”选题和图书较少,如果申评者平日不留意工作中的问题,不积极思考解决的办法,自然也就找不到课题申报与论文写作之源。因此,申评者一方面应当了解拟申报职称所需要的条件,将指标要求分解到日常的工作中,注重工作业绩的日积月累而不是临时突击拼凑;另一方面,应该经常阅读出版类报刊,关注与自身工作相关的出版动态,了解该领域的出版趋势与状况,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需要改进之处,参考已有研究分析问题的存在背景与现状,结合工作实践思考解决的办法,并形成文字。长期积累之后,发现问题的意识与写作的能力自然能够得到提高。
国家已经吹响了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号角,要使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国民经济比重显著提升,文化产业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明显增强,并逐步成长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②高校应该赋予已经改制的大学社更多的经营自主权与管理权,改革大学出版社高级职称评审不平等问题;大学社虽然背靠高校,占据着作者、内容等资源优势,但是面对市场的残酷竞争,亟须积极主动求变,建立健康稳健发展的内在促进机制,特别是人才发展激励机制;大学社员工也要认清形势,加强自身修炼,不断提升个人能力和层次,以期获得更好的发展。
职称评选办法篇8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增强广大干部工作责任心、事业心,激发和调动工作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干部竞争上岗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委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建立*乡干部动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徐宏亮,副组长:王红玲,成员:何国茂、范福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何国茂同志担任。领导小组负责本次机关干部优化组合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二、参加对象
乡机关公务员、事业人员及工办人员(不包括党政正职)。
三、工作程序
乡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由乡党委聘任,任期为2年。其他干部实行双向选择。除办公室专职岗位外,其他机关干部既划入工作片又归口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实行“末位诫勉”和“双向选择”,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定岗定编,合理设定岗位及有关岗位考核系数。根据县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方案和乡镇(街道)机关“三定”及人员定岗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乡工作实际,经乡党委研究确定,设办公室岗位23个,其中办公室专职岗位6个(文书兼员及文化体育员、乡财政报帐员兼委托中心会计及工业统计员、计划生育专干、服务员),兼职岗位17个。党政综合办公室4名,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7名,农业农村办公室7名,综合治理办公室5名。确定工作片岗位17个,内、外片驻村岗位分别为8个、9个,同时划入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公室主任、工作片片长由班子成员按照班子分工兼任;设置中层副职职数6个,其中党政综合办公室副主任1名,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1名,农业农村办公室副主任1名,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1名,内外片副片长各1名。根据各村实际,分别设置1.0、1.1、1.2的驻村岗位系数。
2、报名推荐和填报工作意向。动员机关干部报名和进行组织推荐,由乡党委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中层干部初步人选。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填报工作岗位意愿,包括专职办公室岗位和驻村岗位(兼职办公室岗位),在此基础上,由乡党委研究确定,将机关干部分别划入两个工作区块,其中6名为专职办公室干部、17名为驻村干部(兼职办公室干部)。
3、民主测评和任职信任度测评。组织全体乡机关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对全体乡机关干部(不包括党政正职)进行民主测评和中层干部初步人选任职信任度测评。测评时,先将乡干部民主测评表发给各参会对象,参会对象根据干部的实际表现在测评表格“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相应栏内打“√”。按照群众测评50%、乡党政正职10%,乡领导班子成员20%,乡其他机关干部20%的权重和优秀(90分)、称职(70分)、不称职(40分)的标准,将测评情况折算成分数,并进行排名。根据测评结果,排名末位的,作为诫勉谈话对象。班子成员如“不称职”得票数超过有效票票数10%,且在班子中排名末位的作为诫勉谈话对象,并取消片长或办公室主任任职资格。然后进行中层干部初步人选任职信任度测评,将经乡党委研究确定的中层干部初步人选名单发给各参会对象,由参会对象在测评表格“信任”和“不信任”二个相应栏内打“√”,达到任职信任度测评有效票50%以上的人员,取得担任中层干部资格,受诫勉谈话人员不得聘任为中层干部。片长由乡党委在达到任职信任度测评50%以上的班子成员中研究确定;办公室副主任人选经办公室主任提名,各片副片长由片长提名,由乡党委研究确定。测评结束,公布各片片长和办公室主任名单。
4、片(办)负责人选择工作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分专职办公室人员、驻村干部和兼职办公室人员三块进行,由各工作片片长和办公室主任根据划定的两大块人员名单和各工作片(办公室)人员的设置情况挑选工作人员(包括副片长和各办公室副主任)。先由各办公室主任挑选专职办公室人员,然后由各片片长挑选驻村干部,最后由各办公室主任挑选办公室兼职人员。挑选工作人员时,采取“背靠背”的方法。先进行挑选权抽签,然后根据抽签序号逐轮挑选,每轮只限挑选1名。挑选结束将经各工作片片长挑选后的各工作片驻村干部名单进行公告。未被工作片和办公室挑到的人员作为诫勉谈话对象。
5、村干部选择驻村干部。工作片片长驻村岗位事先由乡党委确定,片长所驻村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再参加村干部选驻村干部。分片召开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议,会议由各工作片片长主持,将事先设计好的表格和经上轮挑选后各片驻村干部名单发给本工作片各参会对象,经各村书记、主任协商统一意见后(若两个村主职干部都不在家的,由片长电话联系后代为填写),每村按照志愿顺序,填写希望派驻的驻村干部2名。所在工作片的所有村未选到的人员作为诫勉谈话对象,如是副片长人选,则取消担任副片长资格。
6、工作人员选择岗位。事前,乡党委将确定的各工作岗位和驻村岗位系数进行公示,并组织干部进行岗位选择。先选择专职办公室岗位,然后选择驻村岗位,办公室志愿只能填到各办公室,具体岗位由各办公室统一安排,驻村志愿需填到具体驻村岗位,每人可填写2个工作岗位志愿。
7、乡党委研究审定,公布结果。乡党委根据双向选择意见,决定任命中层干部,并确定各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双向选择中,没有对应关系的,由乡党委统一安排工作岗位,不服从安排的予以诫勉谈话。
四、其他事项
1、受诫勉谈话人员扣发3个月奖金,视情建议组织人事部门予以调整交流。乡党委要做好诫勉谈话和交流调整人员的思想工作。
2、将于20*年退休的干部、乡工办人员参加工作胜任度测评和“双向选择”,符合诫勉谈话的对象予以诫勉谈话,但不作为调整交流对象。
3、乡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由县委指导组负责,对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予以调整交流。
4、本工作方案由乡干部动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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