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情况下,并伴随着信息技术的传播,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也越来越宽泛。本文从如何看待知识产权中的法律冲突的角度出发,研究了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存在的必要性,并重点探究了如何在法律冲突的情况下适用法律,提出适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原则,这样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人类在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的发展逐渐走向全球化,人们对知识产权社会功能的认识与日俱增,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贸易合作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以及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两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关发展建议。
1.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法律冲突的概念是指设计了两个或两个以上那个的国家的民事法律对该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不同,但又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了民事关系在适用上出现了冲突。本文认为,在判断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冲突的时候,过度的夸大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以及国际性,这是不可取的[1]。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发生,是以下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在探讨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问题时需要结合上述因素进行综合性分析。
首先,国家对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是被承认的。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公民,还适用于在国外的本国公民。任何国家在制定法律时都可以以自己的确定本国具有域外效力,但是域外效力只有当别国根据原则承认该过有域外效力,此时域外效力才能真正发挥其功能。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各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观念越来越深,无论是国内立法的转变还是国际条约的签订,都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及其立法逐渐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其次,在法律制度上,知识产权法和民事法律制度一样,与各个国家的具体国情有着紧密的联系。因为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等不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定也不同。所以,跨国的知识产权关系会随着适应不同国家的法律产生不同的结果。那么就应该适应那个国家的法律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同是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基础条件[2]。
最后,各个国家之间都存在正常的民事交往,因此会结成大量的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国际间相互交流越来越频繁,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也日渐加强,当一个国家进行,另一个国家就已经完成,第三个国家取得知识产权,第四个国家取得成果的现象广泛出现,紧跟而来的是跨国知识产权关系的大量出现。
2.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前面提及到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一国在本国域内只保护依本国知识产权,而不承认和保护外国知识产权。因此关于知识产权的授予田间、内容、期限等事项应该有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的法律来支配,这样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一个压倒其他因素而起着重要作用的因素[3]。总体而言,各国有关知识产权适用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首先,知识产权本体关系适用于争议的权利所在地法。关于知识产权本体关系的争议是就知识产权客体的适法性、权利效力、权利内容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产生的纷争。争议的权利所在地并不一定是真正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成立地,而是当事人自己认为其应享有知识产权所在地。比如,A国人和B国人就A国人能否在A国享有知识产权发生争议的时候,应该先适应B国的知识产权法。
其次是侵害知识产权关系适应侵害事实发生地法。该适用规则是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和传统国际私法中在侵权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对于跨国侵害知识产权的案件应该根据事实发生地所涉及的国家,这种侵害的不确定性说明需要多国的合作以期达到保护的目的。一味的要求发展中国家按照发达国家的水平去保护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对于发展中国相对来说是不公平的。
最后,知识产权合同适用作为合同制标的权利所在地法,知识产权合同由知识产权本体和合同关系构成。在一些工业产权授权契约的标的和设计的行政法规内容受权利所在地支配,然而合同的基本问题其中合同的成立要件、效力等仍以一般合同的准据法为依据[4]。在知识产权合同关系中,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起关键作用,法律的适用应当以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为主,因此对于它的适用原则应该依权利所在地的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并体现国家的价值观念。
3.对我国立法现状的建议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制定应该坚持尊重国家的、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履行国际以期相结合的原则,其中平等互利也是私法的一个非常重要原则,同时,知识产权的性质在法律选择的过程中也起着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在上述各种法律适用中,知识产权适用权利授予国法最为合理,但其调整范围未包括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的纠纷的相关法律适用。
为此,我国的知识产权冲突规则可以按照以下的方式进行完善:首先,在知识产权的初始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方面,事先注册权利的初始所有权,适用权利注册国的法律;其次,在知识权的建立、效力、范围、期限等方面,适用被请求保护国的法律;再次,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方面,知识产权侵权原则上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国的相关法律,该被请求保护国的法律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国的法律;最后,在知识产权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知识产权合同应当适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以明示方式选择的法律。但当事人不得选择下列问题的法律,权利的可转让性问题,当时人签订合同是行为能力问题、转让和许可登记的形式要件问题等。
就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承认和法律适用的现状而言,不仅大部分国家,没有在立法中做出相应规定,甚至是在世界范围内也没有形成具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会国际惯例,这充分表明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强烈需要国际间相互协调与协作。综上所述,通过相应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存在的法律冲突,进而寻找适当的法律适用原则,以期保护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的利益,这样有利于促进知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单位:吉林正森律师事务所)
作者简介:于庆权(1957―),男,吉林省长春市人,工作单位:吉林正森律师事务所,职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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