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论文范文第1篇
一、对刑事裁判文书论证与说理的认识
1、司法权威的公信力来源于法院的中立地位和法院裁判理由的说明。法院对各类刑事案件审理,主要的结案方式就是以裁定书、判决书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审理的结果。由于法院审判经常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和绝大多数公众不可能到庭旁听审判过程了解全部案情的限制,法院取得公信力的最佳途径就是公开自己的判决理由,使判决的根据最大限度地反映审判结果,对做出的裁定、判决书进行充分论证,以理服人,以理取信于民。所以,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提高司法权威的公信力有着重大的意义。
2、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也是落实司法为民、反映民众意见的综合体现。在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的前提下实现判决与公众意见一致,更需要通过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来体现,民众的法律意识会在与自己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具体判例中培养起来,对裁判文书的合理论证与说理,让社会和民众相信判决的公正与合理,从而接受判决内容,对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律知识和法制教育起到积极的作用。
3、刑事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犯罪案件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挽救和教育罪犯尤为必要。在刑事案件中,多数简单案件相对的裁判说理容易把握。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犯罪案件的裁判不仅有诸多法外因素渗透,还面临着价值判断的挑战。法官在对抗的当事人之间对裁判的论证尤为必要。如果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充分,依据法庭查证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做出的裁判,被告人就会自动放弃狡辩,认罪、服判,也可避免案件的上诉和申诉,真正达到挽救和教育罪犯的目的。
4、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促进法官司法实务水平提高,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当今依法治国普及公民法律知识的前提下,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的提高。社会对职业性法官的呼声更加强烈,对法官能否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社会监督力度也在不断加强。所以,裁判文书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法官司法实务水平的提高反映在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中极为重要。真正将裁判文书提高到新的水平,需要法官具有驾驭法庭审判的能力,而且具有研究、推理、分析、判断、解决各种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还要具有演绎、归纳、论证、说理的文字功底,将所审结的案件以规范的法律用语,简捷的文字方式,论证讲理的在裁判文书中表达出来,展现在社会和公众面前的是一份让人信服、公正、具有司法权威的裁判文书,才能提高法院在社会上的公信力,真正实现司法为民、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目的。
二、如何对刑事裁判文书充分论证
裁判文书论证的前提离不开审判活动,法院只有依法对个案进行审判以后才能做出结论性的裁判结果。
1、审判活动中经过法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制作裁判文书的基础。裁判文书要尽可能反映庭审活动的全过程,要按照庭审中依法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为根据来制作裁判文书。它除了在文书格式上采取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论文书样式》的规定制作外,在内容上应当全面反映庭审活动。目前,有个别裁判文书强调要张扬法官的个性,脱离样式的规定任意将裁判文书的制作混同于撰写学术论文,追求长篇大论式的风格;有的根本就不进行论证、说理,过于简单化,不区分个案事实情节,以至于裁判文书任意制作,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其实裁判文书的制作一定要根据个案情况,该长则长,该短则短,而且能短则短,长短相宜。
2、法院裁判文书应全面客观地反映控辩双方或者诉辩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除自诉案件外大部分刑事案件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支持公诉的,指控的犯罪事实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收集了大量有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在列举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把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手段、行为、目的和在犯罪中的作用综合叙述,并简要列举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和适用法律,请求事项等,防止出现照抄书全文,不进行归纳叙述的作法;对于被告人的陈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辩方提出的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辩护观点全面客观的反映,综合辩护的主要论点及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要进行具体分析、列举,以充分体现控辩式的审理方式,突出依法论理进行充分论证。
3、审理查明的事实是法院裁判文书的核心,是判决的基础。制作刑事判决书,首先要把事实叙述清楚。要对查明事实进行归纳性论证,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应当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按罪行主次的顺序叙述;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以先综述集团的形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顺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定性处理的各种情节,把在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的充分根据和理由。案件事实未经法庭调查的,没有证据证实的,有重大分歧的,在认定事实上不能采纳。
4、对证据的论证是裁判文书中认定事实的依托。证据的采纳应当以庭审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为前提,要注意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来证明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对一审公诉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此类案件均是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附带相应的适用条件,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持异议,应当在裁判文书证据部分尽量予以简化,对证据的具体内容无需再行系统论证,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即可。相对于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但要引用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还要对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主要内容进行列举,并以论证的方法归纳引用,应当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运用到裁判文书中,尽量使用法律术语,并注意语言精炼。要防止并杜绝抽象、笼统的说法或者用简单罗列证据的做法。引用证据和论证时,切忌说空话、套话,要论点明确、论据充分又不失证据的原意,全面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5、证据要尽可能写得明确、具体。应当因案而异。案件简单或者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集中表述;案件复杂或者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要进行具体分析、认证,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也应在裁判文书中反映出来,裁判文书要突出依法论理进行充分论证。一人犯数罪或者共同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叙述证据或者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在控辩主张中可不予叙述,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三、刑事裁判文书理由部分的论证与说理
刑事裁判文书的理由是将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是判决的灵魂,是人民法院对个案审理后作出的综合性结论。其核心内容是针对案件特点,运用法律规定、政策精神和犯罪构成理论,详细阐述公诉机关的指空事实和罪名是否成立,辩护方所辩护和辩解理由是否符合案件事实,最终得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的结论性判决结果。所以,裁判文书理由部分的论证与说理决定着全案的定罪量刑。
1、裁判理由中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论证与说理。在判决理由论证中,要结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和犯罪构成理论,全面阐述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条款和犯罪构成的要件,要将犯罪的性质、侵犯的对象、实施的手段及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说理性的论证,并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从重或者从轻处罚意见都应明确表述。防止只引用法律条文,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在确定罪名时,应当以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对一人犯数罪的,一般先叙述重罪,后定轻罪;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在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正确确定罪名。
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示的证据是否被采纳,要进行综合性论述。对于法庭审理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当庭得到认证的,判决书中在证据部分已予采纳和引用的,在理由中应当作出明确的答复。特别是对于的内容与案件事实不符,判决的结果改变定性,或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将要判处无罪的案件,要充分依据事实和法律,全面阐述改变定性和无罪的理由,摆事实、讲道理,说理力求透彻,逻辑严密,无懈可击,使理由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说服力,真正达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对辩护方提供的证据和辩护意见的论证与说理。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供的证据和辩护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明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如果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应当分别或者综合予以认定。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与案件事实相悖,法庭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按照事实和证据予以说理性的驳回。防止不说理或者采取不答复的作法,避免引起辩护方对裁判结果的不信认,也可能会以此为由而提起上诉、申诉。
4、二审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要针对上诉、抗诉所提出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详细阐明一审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用说理的方法对上、抗诉的意见进行综合叙述,提出采纳或驳回的理由要具体、充分,有理有据,实现裁判的终结效果。
综上所述,只有对裁判文书充分的论证与说理,达到实体与程序的密切配合,真正把案件办成公开、公正、公平的铁案,才能实现教育、挽救罪犯的目的,提高社会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参 考 文 献
1、《法律语言学》,刘红婴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律师法律文书制作与文本——诉讼事务文书》於向平、单丽华、白雅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修改与制作》,周道鸾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4、《昆仑法字论丛》第1版,王作全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程荣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中国法院诉讼文书教程》,祝铬山主编、解士明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
7、《司法文书教程(第二版)》,熊先党主编、周道鸾副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5月第1版。
8、《司法改革研究》,王利明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9、《司法改革的再改革》,苏永钦著,台湾月旦出版社,1998年版。
法律文书论文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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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育的意义及其在中学语文教学中的实施_语文论文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时间:2006-12-1222:46:28人:yujklj68k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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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丽
[内容]
一
美育即审美教育,是培养审美意识的教育。
中学教育是一个有机整体,包括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等内容,其中美育是这个整体的重要组成部份。然而,普遍的情形却是许多学校及教育工作者轻视甚至排斥美育,其所以如此,原因主要有二:或认为无须美育而人自能审美,或认为审美无关宏旨,因而美育无甚意义。这种看法是十分错误和有害的。因此,有必要对美育的重要性、必要性加以讨论。
无论是自然的、社会的、还是艺术的客观事物,只要具有美的属性,都可以作为人们的审美对象;但是,人们并非天然地就能进行审美,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不辨音律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音乐对它说来不是对象。”[(1)]客观存在的美,先天健全的器官,只是审美的客观条件和素质基础,主体不具备审美意识,审美仍无法进行。审美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人在生理心理素质基础上,经过后天的审美教育并在审美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审美教育和审美实践的产物。由审美教育和审美实践培育形成“感受音乐的耳朵、感受形式美的眼睛”,[(2)]客观美才能成为审美反映的对象,主客体之间才能构成审美关系。概而言之:人们要进行审美活动,必须具备审美意识,要具备审美意识,美育是必不可少的。
更深入地看,美育的必要性、重要性仍在于审美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对于人认识与改造世界、对于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审美意识是审美掌握世界的方式的心理根源。客观世界作为一个整体,其属性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人类要掌握客观世界(即认识世界、改造世界),须相应地拥有多方面多层次的方式。审美方式就正是人类掌握客观世界的诸种方式之一。它能使人“按照美的规律”[(3)]去认识、改造世界,而只有充分拥有和运用包括审美方式在内的多种方式,才能使人“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本质”,成为全面发展的人,亦即恩格斯所说的“各方面都有能力的人”。[(4)]总之,无论是从掌握世界的角度还是从人的发展的角度而言,审美掌握方式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既然如此,作为形成人的审美意识的必要条件的美育,当然就绝不应轻忽而应予以高度重视。
美育之重要,还在于它对其它各种教育活动(尤其是德育、智育)有着促进作用。在这里,只侧重谈谈它对德育、智育的促进。
美育的内容是培养审美意识(美的观念),德育的内容是培养道德意识(善的观念),智育的内容是培育科学意识(真的观念),审美意识与道德意识、科学意识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美育能够对德育、智育产生促进作用。
审美意识中渗透着科学意识。科学意识是求真:以概括、理知的形式认识和把握客观世界的本质规律;审美意识是求美:以感性直观的形式反映客观世界的美的属性。二者是相互区别、相对独立的;但是二者又是密切联系着的,求美的审美意识必然是以对真的认识和把握为基础的。从最一般的如形色声动静等观念到人事景物情等理解,都是人们对事物的概括和理知的认识、把握,离开这种认识、把握,客观事物对于主体根本无美可言。我们对高山、大海的审美反映,就绝不只是单纯的感官愉悦,而是渗透着一定的理性因素、具有对“真”的认识的性质的。特别是对社会美、艺术美的审美反映,更有着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的重要因素,如对,对《红楼梦》的审美反映,其中必包含有对特定社会历史本质规律的认识、了解,如果对此无科学的认识、把握,断不能对它们的重大审美意义产生敏锐的审美感知和深刻的审美理解。
审美意识中积淀着道德意识。当人在实践中掌握了客观世界规律(真),并运用于实践中时,便产生了道德意识(它是人对客观现实、实践活动是否合乎主观目的、需要的反映、认识,是一种社会功利观念),其后,才从中孕育出审美意识。因而,审美意识在产生之初是等同于道德意识的,客观事物的目的性就是善,也就是美。但是,审美意识一旦产生,就开始逐渐从道德意识中分化出来,相对独立地发展,以自己独特的似乎无功利的形式反作用于客观实践,可以“不顾任何实用的考虑而喜爱美的东西”。[(5)]然而人类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最终都是为了实现和满足人类社会的需要和利益,与之根本无关甚或相反的东西,不可能被感受为美;所以,分化独立出来以后的审美意识的具体表现形式尽管可以不与个人当前的实用功利发生直接的联系,在根底里却仍然包含着社会功的利性质,潜隐着比个人直接功利目的远为深广的社会功利目的、需要。总之,相对独立的审美意识虽不等于道德意识,却必然包含着道德意识,只不过它有道德意识的内容和效能,是体现、实现于比较曲折间接的形式里而已。
审美意识中含有科学认识因素和伦理功能性质,培养人们的审美意识的同时,当然就能间接地使人也得到一定的科学意识、道德意识的培养。
综上所述,可见美育确实是不可缺少不容轻视的一种教育。
二
美育之必要、重要已毋庸置疑,问题的讨论便推进到:中学教育中如何实现美育?总的说来,美育应该且可以广泛地渗透到学校的一切教育、教学乃至行政管理工作中,从而得到某种程度某些方面的体现。
在语文教学中实现美育,是语文教学应有之义,现行的《全日制中学语文大纲》就明确规定了语文教学目的应包括培养“健康高尚的审美观”,但认识仅止于此,无以理解它为何是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要对此有透彻的理解、认识,必须对美育与语文教学的内在联系,对语文教学实施、贯穿、强化美育的必然性、必要性、可行性,予以探讨。
1.语文教学内容所具有的审美属性,决定了语文教学与美育有着必然的联系,二者相互依存、互为条件,语文教学的过程必须贯穿美育,美育通过语文教学得以实现。
意识是存在的产物。没有审美对象的存在,绝无审美意识的产生。马克思说:“只有音乐才唤醒人的音乐感觉”,[(6)]“艺术对象创造出懂得艺术和能够欣赏美的大众”。[(7)]培养审美意识的美育之实施、实现必须以审美对象为先决条件。而正是在这里,语文教学显示了实施美育的优越条件,为美育提供着坚实的基础。这主要表现在语文学科具有鲜明的文学性。文学性既是语文教育的特征之一,又是语文教育的巨大优势。现行的中学语文教材,80%的课文是中外文学名作佳作。文学是艺术美中的一个重要类别,是艺术美、自然美、社会美的集中反映和形象表现。因此,文学正是绝佳的审美对象。其它非文学的议论文、说明文等,也都有一定的典范性,在思想内容、结构、手法、语言上有着美的品质,不失为审美的对象。由此可见,语文教材本身就是美的结晶,为美育开辟了广阔的天地。
同时,既然语文教材以美为其本质属性之一,因而语文教学就必须贯穿着美育。必须从审美入手,引导学生对课文的艺术形象和艺术形式作出审美感知,进而作出审美的判断和评析,否则,学生一开始就会被阻隔于艺术形象之外,进入不了作品创造的艺术境界,当然也就不能体察作品意蕴和艺术特点,即使是进行主题分析归纳也很难,因为作品的主题是潜藏于艺术形象和艺术形式之中的。不作审美启发引导,只作理论性分析,只能是对完整的语文教学的粗暴,至多只能完成一些知识性教学任务,其主题归纳、形象分析、特色指点等都必是隔靴搔痒、抽象空洞、硬性外加的东西,无以实现语文教学的文学感染、思想熏陶的功能。
语文教学与美育有着质的统一性,在语文教学中实施美育,乃是势之必然。
2.从方法论的角度看,语文教学是实施美育的优选途径。美育具有多端性,可以选择多种入手处进行美育。引导学生接触多彩多姿的大自然,使学生从大自然中获得美的感染和熏陶;引导学生接触异彩纷呈的社会生活,使学生从社会美中去辨别善恶美丑,塑造美的心灵,都是美育的途径。但是,艺术美可以使学生集中地感知美、理解美、体验美,受到美的教育。在谈到社会生活美和文学艺术美时曾指出:“因为两者都是美,但是文艺作品中反映出来的生活却可以而且应该比普通的实际生活更高、更强烈,更有集中性,更典型、更理想,因此就更带有普遍性。”[(8)]正因为如此,从艺术美入手去进行美育就能实施更高层次的美育,更有可能收到理想的效果,在中学美育中,艺术美则是重要的审美对象,艺术学科的教学则是实施美育的便捷的途径。其中,语文教学以其课时多、内容广博的特点,自然地应成为实施美育的最佳手段和途径。
3.中学美育的实际情况,决定了语文教学是实施美能的重要渠道。中学教学的特殊性,中学生年龄、阅历、知识、心理发展等方面的特点,决定了中学不宜开设专门的美学理论课(即使是大学,也都是在较高年级才开设美学课程),中学美育的主要任务便只能交给艺术类学科去完成。音乐与美术当然是美育的基础课,且相当专业化,但是,这两门课程的学时实在太少(大多数高中取消了这两门课程),实难起到完成中学美育任务的主要作用。而语文是学生的主课,是学生接触量最多的学科(其学时占中学全部学科总数的30%),且其内容又集中了深广的美。语文教学应当发挥自己的优势,切实而又有效地实施美育。
凡此种种,已足以证明:语文教学与美育有着本质的必然联系,语文教学是中学美育的重要途径。
三
语文教学中的美是丰富的,进行审美教育的方式也是多样的。根据语文科的特殊性和语文美育的实践经验,可侧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去进行美育。
1.在美读过程中充分感受美,审美感受力指的是通过对审美对象的课文审美感知,获得从形式到内容的整体的、直接的把握领悟,从而发生审美愉悦的一种能力。它的核心是感知,如果对课文中审美因素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若明若暗,那就无法对审美对象作整体或部分的反映。人们认识事物是从对事物的感知开始的,美也是通过人的视听感官进入人的心灵的。因此,感受美是审美教育的基础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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