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思想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题】本体论问题研究
【关键词】马克思/本体论/实践
【正文】
马克思究竟有没有本体论?如果有,其内容和特点怎样?目前学术界对此还有不同看法。就此作进一步讨论和澄清,将有助于人们更全面、更深刻地把握和领悟马克思哲学的实质,以祛除过去在解释马克思哲学时存在的误读成分。
一、马克思有无“本体论”
马克思有无本体论是一个带前提性的问题。本文的回答是肯定的。毋庸讳言,马克思未曾在阐发其哲学立场的意义上使用“本体论”,但这不等于他从未使用过这个词,也并不必然地意味着他没有本体论思想。这完全是两回事。判断一种思想的性质,是看它的命名还是看它的实质?是看它已经说出来的还是看它没有说出来的?如果不拘泥于名称,不囿于已经说出的东西,那么就可以肯定地说马克思虽无本体论之名但有本体论之实。重要的不在于它“说”了什么,而在于它“做”了什么。我们只有通过已经说出的东西来领悟没有说出的东西,通过与哲学家一起运思,才能做出恰当的判断。在一定意义上,马克思的本体论与其说是“说”出来的,倒不如说是“做”出来的。因为马克思的运思方式是本体论的。马克思从未宣称和标榜自己的哲学“是”什么,只是通过实际的运思来表征和确证自己的本体论思想。这恰恰是马克思哲学的一个特点,也是其优点。
有的学者从学理层面上明确否认马克思有本体论思想,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并没有本体论,而且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哲学史上所实现的变革,正在于对本体论所进行的批判”。这种观点并不符合马克思的思想实际。马克思从未抛弃本体论,只是完善和重建了本体论,从而改变了本体论的历史形态。尽管他不再使用“本体论”这个称呼(因为这一术语本身的确本然地带有“逻辑”的和“思辨”的色彩),这正是由于他已经把“本体论”真正融入了历史,从而使得它不再表现为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任何一种特定的本体论模式。人们之所以否认马克思有本体论,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过分拘泥于本体论的形式特征,遗忘了它的实质。由于本体在本体论的展开中具有某种功能性特征,我们应该从这一角度来辨别它在不同哲学家富有个性的语境中被赋予的不同名称所掩盖着的实质。那种在本体的命名上过于看重具体称谓,以至于变成一种单纯的语义分析和语言翻译问题的倾向是不足取的。我们不应把本体论的某种历史形态当作本体论的惟一可能的形态独断地裁决任何一种思想,然后得出判决性的结论。马克思真正终结了以往历史上本体论的知识论向度,使它重新回到了人学视角。倘若把知识论意义上的本体论当作一种自明的判断尺度,就将既误解马克思,又误解本体论。
“本体论”(Ontology)作为关于on(英文tobe)的学说,有人主张应将其译成“是论”。一般地说,本体论就是对“所是(者)”“是其所是”的内在理由的追问,亦即揭示事物“是其所是”的学问。Being(译做“在”、“是”或“有”)含“肯定”之义,它构成使beings(译做“在者”、“所是”、“是者”)成为可能的内在理由。当然,任何实证科学意义上的认知也都是寻求事物“是其所是”的理由,但它同哲学的追问有着本质区别。一切科学所试图揭示的不过是各个具体的所是者“是其所是”的内在理由,哲学揭示的则是一切可能的所是者构成的总体“是其所是”的内在理由。由“所是”进一步追问并过渡到“是”本身,就是本体论的实际建构。本体论与形而上学内在相关。就“是”对“所是”的超越而言,它是形而上学;就通过“所是”对“是”的探究来说,它又是本体论。“是其所是”很好地表达了“是”(“在”)赋予“所是”(在者)以理由从而使其成为可能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隐含着对作为经验存在的“所是”的超越,即逻辑在先的那个超验的理由——“是”本身。“是”与“所是”构成海德格尔意义上的“本体论的区分”(ontologicaldifference)。当然,这一区分早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就已经提出来了,例如他所谓的“作为存在的存在”。这一自觉划分标志着形而上学视野的自觉确立。所谓“作为存在的存在”,既是一个本体论问题,又是一个形而上学问题。任何真正的哲学总是一种本体论建构。正因为如此,才能保证哲学的形而上学性质。这也是我们判断马克思思想是不是一种哲学的最根本的判据。
“是其所是”内在地和逻辑地蕴含着“是其所能是”和“是其所当是”。只有这样的解析才能充分凸显“是其所是”的全部内涵。“能是”属自然律,规定着经验存在,“当是”属道德律,决定着人的超验存在。本体论所追问的一切可能的“所是(者)”“是其所是”内含的“能是”与“当是”之间的张力结构意味着:一是只有超越经验立场,才能充分展现本体论的全部内涵。这正是哲学视野的超验性之所在。它标志着科学与哲学在视野上的分殊和划界。科学视野仅仅满足于揭示事物的“是其所能是”就足够了,而哲学视野则必须由“是其所能是”过渡到“是其所当是”。这一过渡就是对经验存在的超越,亦即“超验”。二是本体论在逻辑意义上内在地蕴含着人学立场。因为“是其所能是”和“是其所当是”恰恰对应于人的存在的二重化。单纯的“能是”只是局限于人的肉体层面,即他的经验存在,无以凸显人的精神层面,即超验存在。人的存在的特质既非自然律所体现的,也非道德律所体现的,而只能是二者之间的张力结构所表征的。因此,对“是其所是”的进一步解析,就内在地彰显了本体论的人学视角的逻辑必然性。
马克思的哲学建构由于达到了对“能是”和“当是”及其张力结构的自觉,形成了与旧本体论不同的进路。第一,它使哲学真正获得了超验视野,从而使本体论回到自身。应该承认,马克思以前的本体论并没有自觉地意识到这两个层面对于本体论建构的充分意义。它们总是把“是其所是”等价于“是其所能是”,从而使本体论沿着科学方式单向度地展开,结果难以摆脱经验论的纠缠和羁绊。因为一切经验存在都是“是其所能是”的,它不存在“应当”的问题。例如,“能量守恒与转化定律”(作为自然律,它本身就是知识论把握的对象)就仅仅涉及事物的“是其所能是”,而无所谓事物的“是其所当是”。“是其所能是”所昭示的只是一种经验的可能性,亦即马克思所谓的“必然王国”。而只有“是其所当是”才对应于人的精神存在,它意味着对经验可能性的超越,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自由王国”。因此,离开了“当是”,仅仅“能是”,不可能实现由时间意义上的第一原因向逻辑意义上的第一原因的转变。换言之,离开了“当是”这一维度,“能是”就无法摆脱其科学认知和知识论的性质之限制,从而不能进入本体论视野。
第二,它使哲学真正立足于人学的立场,从而使本体论同人学视野内在相关。对于本体论同人的存在的联系,海德格尔是从“人”的“此在”性着手解决的。其实,从本体论的问题本身就可以逻辑地给出这种联系的必然性质。因为“所是者”“是其所是”内蕴的“是其所当是”就标志着人的存在的向度。马克思比海德格尔更早地意识到了知识论视野在哲学论域的失效,从而使哲学真正回到了人的存在。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只有从人的存在方式的角度出发,才能领悟整个世界之存在的内在理由。在本体论意义上,马克思除了关注“是其所能是”之外,还关注“是其所当是”。在他看来,只有“能是”与“当是”的统一才充分体现人类所特有的存在方式。由于过渡到了“是其所当是”,就必然地与人的存在发生了内在的联系,从而超越了科学认知的视野。由此可见,对于马克思的哲学来说,回到人的存在乃是内在的和必然的。而人的存在本身恰恰是领悟世界何以存在的惟一可能的视角。马克思本体论的人学视角的逻辑必然性来自对“是其所是”的内在张力结构的领悟。在一定意义上,“能是”与“当是”的关系,正是马克思哲学所内蕴的双重尺度——客体与主体、理性与价值、经验与超验的本体论根据所在。
二、马克思本体论思想的基本内容和脉络
在马克思的语境中,实践具有本体论的意义。马克思正是立足于作为本体范畴的实践这一逻辑起点,才使哲学真正回到了人的存在。实践何以能够成为本体范畴?因为对于人的存在而言,只有实践才具有始源性和本然性。从逻辑顺序上说,实践是一个比主—客二元分裂更原始的范畴。实践既先于主—客二元分裂(从而构成其逻辑在先意义上的前提),又孕育它(使其生成)进而克服它(使其消解),最后又完成它(构成其归宿)。这正是一种典型的本体论展开及其完成的结构。马克思说:“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P92)。而“劳动”亦即“实践”。在此意义上,实践不再是隶属于人的一种从属规定,而是人及其存在本身。所以,作为本体范畴,实践包含着人及其历史的全部可能性和全部秘密。这一范畴所指称的既不是实体也不是关系,它只能是无规定性,正因此它才能包含一切可能的规定性。人的本质的原始的丰富性,就是作为逻辑起点范畴的实践的真正内涵。它作为潜在意义上的、有待完成的整体、大全、“一”,构成马克思整个哲学的最为始源性的基础。
作为本体范畴,实践是不可解析和不可还原的。人们既不能把实践归结或还原为主体和客体及其相互作用关系,也不能从外延上对它进行一种形态学的划分。因为任何拆解都将是对实践作为本体范畴之始源性和本然性的妨碍和破坏。这种解析和还原的方式恰恰是知识论所特有的方法和态度,它只能遮蔽实践的本体论意味和作为本体规定的性质。作为本体范畴的实践只同人的存在有关,它既不表征为人的活动的直观形态,也不抽象为无矛盾的虚无。
与费尔巴哈把人看做是“感性的对象”从而只能发现“肉体的人”不同,马克思把“人”了解为“感性的活动”,亦即实践本身。其积极意义在于:第一,人不再是一种对象性的规定,从而超越了对人的那种知识论式的把握方式,进入了本体论的视角。第二,人变成了“主体”(这里所谓的主体不是那种作为与客体相互对峙的知识论意义上的主体,而是作为本体之自我展开能力的能动性的载体的主体),由此找到了人的存在的历史与逻辑双重展开的内在动力。第三,人的存在不是“死”的、已完成的、封闭的规定,而是“活”的、不断地生成着的、永远向未来敞开着的活动即实践。
马克思思想论文范文第2篇
资源化和再利用是有所区别的,前者强调的是经过处理后的废弃物将转换身份,成为原材料,而后者却是用另一个角度去考量废弃物,将其作为产品使用,从而避免浪费.资源化的原则在马克思著作中也作了许多说明.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提出“化学的每一个进步不仅能增加有用物质的数量和已知物质的用途,从而随着资本的增长来扩大投资领域.同时,它还教人们把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的废料投回到再生产过程的循环中去,从而无需预先支出资本,就能创造新的资本材料.”其所表述充分体现了马克思资源化的思想.
2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所面临的国际现实
我国作为对全球经济影响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自身的发展方式对世界产生影响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国际环境中的各种压力.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状况来看,我国在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主要国际压力包括制度压力、生态压力以及消费压力.
2.1制度压力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得到了初步的建立,然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仍然有待完善.对照世界贸易组织对经济体制运作机制的要求来看,我国在经济管理体制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与之不符合的地方,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到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在各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甚至各部门之间还是存在互相封锁、割离的情况,同时市场运作的规则还不够健全,还有许多法律法规有待补充和完善,现存的法律法规中有一部分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在实际的经济运行和管理中存在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情况.这些都是是市场体系的不够完善的一个方面.另外,国有企业的改革相对滞后,企业市场主体地位还未得到完全确立.同时,由于当前政府在职能定位方面不准确,导致缺位、越位的现象,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机构重叠臃肿等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极度不相适应问题.最后,在对外经济方面,我国目前的对外经济管理体制与世界贸易组织运行机制的要求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
2.2生态压力
我国的国土面积和美国的不相上下,而人口总量却是其数倍之多,要想在二十一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意味着我国要在更复杂的国际环境中用五十年的时间完成西方发达国家两百多年的发展,任务不可谓不艰巨.所以说我国特殊的国情要求必须重新探索绿色发展道路成,要改变现有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经济的增长方式,从依靠增加投入扩大生产的高能耗、环境代价大、竞争力弱的经济发展模式向科技含量高、环境友好、经济效益高的新模式转变.
2.3消费压力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倾斜性消费的问题非常突出,主要表现为过于注重物质消费而轻视精神消费.虽然我国目前以闲暇和文化消费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消费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长,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例如我国精神消费在整个消费体系中所占比例仍然不高,在消费形式上,精神消费的形式过于单调,大部分人明显倾向娱乐性消费,忽略发展性消费,喜爱寻求感官刺激,轻视精神进步,从而造成通俗娱乐场所人满为患而高雅文化备受冷落的现象.总之,在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我国在经济发展中还面临着很大的消费压力.
3我国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3.1公众认同度较低
目前,在我国针对公众环保意识加强的活动中,产生了两大公众面临的矛盾:一个是公众的环保意识与参与环保的行动力之间的矛盾;另一个是公众在依赖政府时,政府的环保工作力度却是相对薄弱.这就直接让公众在对待具体环保事件上的环保意识产生非常大的差异性.家庭里,公众的环保意识还是显得比较高的,在用水用电的节约、垃圾的分类、绿化带及其它植被的爱护都有明显的表现.但这些公众性的高环保意识的环保行为的范围过于狭窄,在社会参与方面就显得很力不从心.另外,公众反映问题对象大多局限于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这些发生在生活中的环境问题基本不会投诉给有关政府部门受理,全国统一的环境问题免费举报电话———12369也少有人知,这对民众环保意识的培养以及环保行动过程中依赖对象建立帮助不大.
3.2技术支持还显薄弱
由于我国在循环经济技术支撑方面的投入不足,直接导致循环经济在技术上过于薄弱.根据十一五期间的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在环境方面的支出比例第一次超出了GDP,但仅仅为1%-2%.尽管后期其比例有所增加,但涨幅均较小,这就造成我国和发达国家在经济技术方面长期存在较大的差距.根据发达国家在环境投资方面积累的经验,其投资额不能少于当年本国GDP的1.5%-2.5%,才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遏制环境的恶化,改善整体环境状况.可是我国的评估机制在循环经济方面显得效果不足,科技创新的投入也十分有限,这直接削弱了原本有限的资金所应该发挥的作用.同时,新的科技项目的奖励政策得不到有效落实,让科技创新的后劲一直萎靡.因此,从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以及目前的循环经济发展状况出发,为循环经济选择一套适用的技术,并以先进科技为支撑的循环经济模式势在必行.
3.3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现行的综合环境基本法在层面上还没有对循环经济有关立法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仅仅将循环经济的有关规定作一些附带说明,并没有提升循环经济的立法在环境立法中的比重,在整个国家立法系统中更显颓势.当前全面促进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措施在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立法,也缺乏系统性,直接导致实际操作中循环经济发展行为难以得到充分认可.上述问题也较多地反映在我国现有的众多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这也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4马克思的循环经济思想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带来的启示
4.1增加公众参与率,提升公众意识
人在经济活动中作为主体的存在,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无疑具有决定性.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往往受到活动主体的思想认识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在我国,公众良好的环保意识、积极的参与行为是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循环经济得以发展的重要前提.使循环经济的公众参与得以实现,必须从根本上转变人对自然的认识.马克思提出,“人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因此,把自身和自然联系在一起,经济活动中才能明确地考虑自身行为对自然的影响.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进行宣传教育、开展公众性的活动,并提升活动氛围,提高公众热情均可加强公众参与意识.当然,公众参与平台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公众参与实现的一大前提;最后,提倡绿色消费,将循环经济的理念带入公众生活也是提升公众参与度的一大措施.
4.2提高对科技的重视
“科学是第一发展力”继承和发扬了马克思思想.发展循环经济不仅要以充分的技术条件为前提,也要以物质的循环利用为核心,因此,重视科技的作用是马克思的循环经济思想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又一启示.根据我国当前国情,在资源和环境现状上,针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应加大重视力度,并对节能减排的技术创新予以扶持奖励.
4.3政府的主导地位必须坚持
经济发展的方式有很多种,循环经济的本质是其中一种.生态性是其主要特点,但和其他经济发展方式一样,它最终也以获得经济利益为根本目的.具有逐利性的企业作为循环经济实践过程中的主体,追求经济效益、提升自身竞争力也是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但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发展与生态问题常会产生冲突,由于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具有显著的自发性特点,容易引导发展过程向经济利益方面倾斜.因此,政府的主导作用必须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保持一致.第一,应建立和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弥补当前市场的不足;第二,要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协调经济的发展;第三,应灵活运用多种经济发展途径为发展和引导循环经济提供充分、有效的环境;最后,应建立和完善综合、全面的环境政绩考核体系,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5结束语
我国目前处在尤为关键的发展时期,不仅要保持经济快速平稳的增长趋势,又要兼顾经济发展给资源环境带来的影响,换言之,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下必然要选取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在近代西方工业化的大背景下,马克思的循环经济思想得以产生,这与当前我国的经济状况有许多的相同之处,因此,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依托于马克思循环经济思想将非常重要,必须加以重视,并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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