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过程篇1
第一条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134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133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和治理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各矿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各矿井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矿井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详见安监总煤矿字〔200*〕133号文件《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以及*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重大隐患。*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主要隐患,按一般隐患的要求进行排查、整改。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以及集团公司驻矿(处)安全监察处,对所属矿井的重大隐患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职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五条各矿井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1、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各矿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集团公司和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3、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各矿的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矿分管副矿长协助矿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负有同等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4、集团公司和矿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5、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和驻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分管副部长、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账。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驻矿安全监察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监察责任。专兼职安监人员要按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排查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跟踪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认真检查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6、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7、基层区队的区队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8、基层区队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9、基层区队的班组
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提出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以及矿调度室汇报。
10、基层区队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带班干部进行汇报,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章隐患的分级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对煤矿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每月5日前,各矿井分管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按照以往对十害专管的要求,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和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管理、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其它等十大方面,对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即:需要地方政府或省政府及部门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为a类,需要集团公司帮助解决的安全隐患为b类,属于矿安排解决的安全隐患为c类,属于区队自身解决的安全隐患为d类;按照其危害程度和隐患的性质不同,分为:特别严重、严重、中等、一般、较轻5个等级。在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时,要按照隐患的类别、危害的程度和隐患的专业类别,依照a类、b类、c类、d类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填报;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分别填入各自的汇总表,以明确区分。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对不属于上述两类煤矿安全隐患的其他安全生产关键问题,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经梳理后专门填写安全生产关键预报表,分别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属于基本建设工程的,要同时报送规划部。
集团公司安监部负责跟踪督查b类隐患,并协调省或地方政府及部门解决a类隐患。
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长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各矿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井必须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制度。集团公司和各矿井按照季度和月度分别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可将季度和月度排查分析会合并进行。各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监部门一起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第八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两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每月底,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以及驻矿安全监察处,要将本单位当月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集团公司以及本单位的相关领导和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进行整改的,先停产整顿,再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章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驻矿安全监察处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种类(类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各生产矿井、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所排查出来的下个月的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提交书面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季度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报告均要经矿长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第十二条工程公司和地面生产厂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安全隐患排查过程篇2
(山东淄博烟草有限公司,山东淄博255400)
摘 要:烟草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不良作业环境及安全管理缺陷4个方面因素综合作用造成的,笔者利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从企业安全生产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提出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方法和方案,包括隐患排查、评估、分级、评价和整改,其对企业事故排查、隐患治理、隐患监管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治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F530.6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5-0230-03
0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事故总量依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而且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和控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当务之急,特别是烟草企业目前社会各界都广泛关注,保持企业安全稳定尤为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把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具有重大意义。2014年3月,国家安监总局起草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改革专题工作方案》,明确规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试点地区和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和验收标准,6个试点企业之一就涉及到了一家烟草企业。国家烟草专卖局在2015年度安全工作会议上也明确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防止事故,首先要弄清楚事故为什么会发生,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因素即事故致因因素。随着人类社会生产的发展,事故致因理论也经历了其发展的不同阶段。20世纪60年代,吉布森和哈登等提出了一种新概念:事故是一种不正常的或不希望的能量释放,事故的发生是危险源与引发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事故引起的人体伤害可解释为能量转换造成的机体破坏。例如:机械能的转换可造成外伤,热能、电能、化学能或辐射能可造成烧伤或其他伤害。存在超过一定数量(临界量)的能量或危险物质是事故发生的前提条件,即当意外释放能量超过了人体(或结构、设备、设施)的抵抗力或抗干扰能力就会导致伤害、破坏、损失。按上述理论,事故的发生过程中都有一个危险能量源、能量作用途径和接受者(受害者)。当事故发生时,意外释放的能量所产生的伤害程度,取决于作用于人体(或结构)的能量大小、能量的集中程度、接触能量的部位、能量作用的时间和频率等。由此可见,预防事故的基本要求是消除能量载体、或将人与载体隔离,使能量的有害作用减至最小,或采取控制、限制、屏蔽能量的释放、能量转换和能量接受等有关的措施[1]。当然重大、特大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1)一些企业负责人管理滑坡、思想麻痹,对安全生产不认真、不负责,执行力不到位;(2)企业和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隐患的认识不明确;(3)事故隐患的分类、分布不清晰,一些隐患的治理没有标准,治理不到位、不认真、不严格;(4)没有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预防和治理体系。安全生产应以事前预防为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正是从事后控制向事前预防转变,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从治标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向治本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转变的主要措施。昆山爆炸事故、福建PX项目爆炸等一系列案例显示大量隐患没有及时排查和有效整改是造成当前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在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时期,往往旧的隐患还未治理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隐患,因此,只有及时的排查隐患、治理隐患,做到关口前移、控制源头,才能杜绝事故的发生,实现企业发展的长治久安。
1事故隐患
隐患就是在某个条件、事物以及事件中所存在的不稳定并且影响到个人或者他人安全利益的因素,它是一种潜藏着的祸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环境的不良和生产工艺、管理上的缺陷。一、人的不安全行为,它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该因素主要包括负荷超限、心理异常、指挥错误、操作错误、监护失误等十三类;二、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有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缺陷、防护缺陷、电伤害、噪声、振动危害、运动物伤害等;三、不良作业环境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狭窄、空气不良、给排水不良、强迫体位等。其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可以导致物的不安全状态,物的不安全状态又营造了不良的作业环境,不良的作业环境又会引起人的不安全状态,三者环环相扣,紧密联系。四、安全管理因素是指管理方面的缺陷,涉及到对物的性能控制、对人的失误控制以及违反安全人机工程原理控制等方面,该缺陷将直接导致“人失误”、“物故障”及不良作业环境,进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是构成事故隐患的重要因素。
2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
2.1烟草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性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系统为基础,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为抓手,以制定安全标准体系为支撑,以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为保障的一项系统工程,包涵了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明确细化的责任机制、科学严谨的查报标准及重过程、可量化的绩效考核机制等内容。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烟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需要。隐患是事故的根源,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是减少事故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就是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将工作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上来。要求我们主动排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综合手段来整改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烟草企业实施“依法治安”方略的需要。坚持“依法治安”方略,就必须坚决治理企业内各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程的行为和现象,加快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防范遏制重大事故的需要。有“患”不治,视“患”不改,迟早会酿成重大事故,给干部职工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给企业形象造成损害。因此,只有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才能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才能从源头上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加强安全监管队伍作风建设的需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有利于促进安全监管工作重心下移,把监管重心真正放到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上来。因此,要求安全监管人员要深入实际、深入安全生产一线,督促指导基层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在防范事故、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上见到真正成效。
2.2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六要素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包括六个要素,分别是隐患排查、隐患评估、隐患分级、隐患治理效果评价等,其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控制预案是体系的保障要素。
2.2.1隐患排查隐患评估之前首先是进行隐患的排查。编制事故隐患排查表是第一步,目前,国家烟草专卖局已统一下发了《烟草企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现场安全检查表》,涵盖了变配电站、发电机房、库区和烟草制品库房、露天堆场等等31个重点部位,内容全面,标准细致,需要我们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隐患排查标准的专题培训,详细深入地讲解基础知识、具体方法、典型案例等,使企业人员提高认识,提升落实隐患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的能力水平。通常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因此,我们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手段进行隐患排查,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对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应报送政府或安监部门。
2.2.2隐患评估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应该对隐患的程度进行评估,隐患的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a隐患的现状描述:包括隐患存在的地点、隐患的历史原因、周边情况、目前的控制措施及控制效果、隐患发展的趋势、设备、设施的硬件检测情况等。
b评估隐患的危害:包括隐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发生事故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运用道化法、事故后果模拟等定量的方法评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和发生事故后的人员、财务损失等事故后果,这些方法可以定量预测事故波及的半径大小、事故的灾难程度等。
c形成隐患评估的文字报告。
2.2.3隐患分级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评估结果,采用专业小组打分制,最终确定隐患级别。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可将重大隐患分为四级,一级为国家级(实际上也是省级督办),二级为省级,三级为市级,四级为县级,只有分级明确,才能权责分明,从而落实各级事故隐患的督办。针对我们烟草企业,建议采用打分制的方法,将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伤亡人数、财务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按其重要性赋予不同的权重,并依据权重给予打分。
2.2.4隐患治理企业根据隐患排查、评估的结果,制定隐患整改方案,通过实施相应方案,才能及时治理隐患,隐患治理方案的内容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其中隐患治理措施由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等组成。
根据隐患的现状,制定出隐患治理的方案,方案可以从工程技术措施、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三个方面着手。
a工程技术措施的治理先后次序为:1)直接消除事故隐患设施,达到本质安全化;2)若不能完全消除,则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设施、物料替代;3)采用加装监护设施、定期检测硬件设备、人员隔离、个体防护等措施。
b人的不安全行为可以通过人员培训进行控制,人员培训分为内部职工教育培训和外部相关人员的教育。可以通过讲授法、实际操作演练法、案例研讨法、宣传娱乐法等方式方法提升培训效果。
c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隐患治理责任人、隐患治理的预算和时间弥补管理上的缺陷。
2.2.5隐患治理结果评价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价,运用隐患评估中采用的道化、事故后果模拟等定量的方法对整改后的隐患进行事故后果评估,据此判断事故隐患发生的概率是否降低,以及事故后果是否在可接受范围之内。
2.2.6隐患控制预案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事故预防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制定应急预案,企业负责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检验和评估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和程序控制的有效程度,在必要时宜进行修订并定期组织事故预案的演练,以达到控制隐患发生事故的目的。
2.3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在五个方面下功夫
2.3.1在健全责任制度上下功夫。要进一步理顺和细化安全管理部门、各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具体职责,建立起从一把手到基层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明确各个层次领导和员工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办事程序,真正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担。
2.3.2在创新监管方法上下功夫。要摸清各单位底数和基本情况,根据单位规模、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安全管理水平和危险有害因素等实际状况,对各单位进行分类分级,在隐患排查内容、治理标准、监督检查频次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监管,提高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3.3在制定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标准上下功夫。要在国家局制定的隐患排查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的规模、特点等方面,并与日常检查内容相结合,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切实可行的自查标准,使企业知道“查什么、怎么查”,使监管部门知道“管什么、怎么管”,使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2.3.4在建立完善信息系统上下功夫。要结合安全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尽快建立能够接收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实施上级动态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形成安全事故隐患企业自查、自报—上级监督指导—企业整改—整改效果评价和反馈这样一个完整的闭环管理。
2.3.5在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上下功夫。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建立考核奖惩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职工排查事故隐患的意识和能力。加强过程监管,组织和鼓励职工结合本职工作查找各类事故隐患,随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依法依规严厉惩处违反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保证体系的有效运作和工作的正常进行。
3结语
事故隐患治理是烟草企业工作的重点,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更是一个需要多方面密切配合的系统工程,要对危险源、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做到治理有方,不仅要考虑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而且要考虑加强管理方面的措施。企业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各部门应履行有关事故隐患治理管理的职责,从技术措施、治理计划、资金落实使用情况等方面予以支持达到相互之间积极配合。随着烟草企业改革发展,新的隐患将不断产生,只有通过行政手段和技术手段,才能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系统化。
参考文献:
[1]吴宗之论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J].中国安
全科学学报,2003,13(9):20-23.
安全隐患排查过程篇3
【关键词】煤矿身生产;煤矿企业;生产事故隐患;查找;解决对策
0.前言
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当中的安全方面的问题一直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煤矿生产过程是否安全直接影响着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如果煤矿企业没有认真的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以及及时提出解决对策,那么煤矿企业的发展将会面临着严重的阻碍。因此,为了更好的认识与了解煤矿生产事故隐患方面的内容,我们非常有必要对煤矿生产事故隐患方面问题以及对策进行分析介绍。
1.煤矿生产事故隐患存在的原因
要想真正的解决煤矿企业在煤矿过程中的存在的事故隐患,那么煤矿企业就必须首要认识到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事故隐患的存在。通过笔者对大量煤矿企业在从事煤矿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研究,导致煤矿企业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人的因素。人的因素是导致煤矿企业从事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二,机械的因素。机械的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影响因素;第三,环境方面的因素。环境方面的因素不是人为导致的,但是有些不利的环境影响因素可以提前预知,以此来提前对事故进行消除。
1.1人的因素
人的因素在煤矿企业从事煤矿生产过程中事故隐患发生可能性的大小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煤矿企业在从事煤矿生产的过程当中,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的做好自己工作范围之内的工作并且工作一定要严格的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以及管理体系来进行。除此之外,工作人员从事煤矿工作的过程当中,还要对其他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相关的监督。但是,现阶段我国大部分煤矿企业在进行煤矿生产的过程当中,工作人员没能严格的按照相关的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进行工作以及工作人员之间也没有做好监督工作。因此,上述情况一些人为因素的存在,使得煤矿企业在进行煤矿生产的过程当中无形的增加了一些安全方面的事故隐患。
1.2机械方面的因素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向前发展,我国煤矿企业近些年来逐渐将一些先进的技术设备应用到了煤矿的生产过程当中,使得煤矿生产的效率得到了大大的提高。一些先进的技术设备运用到煤矿企业的生产过程当中本来是可以大大提高生产质量的好事,但是由于一些人为方面的原因使得机械设备也可能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机械因素导致煤矿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机械运行时间长但是没有得到有效的检修;第二,现在好多机械出现问题之后,没有得到及时的维修而是继续运转;第三,一些煤矿企业为了增加自身的产量以及提高生产效率,使得机械的运行负荷严重超过了额定负荷;第四,机械的运转环境主要是在矿井下面运行,由于矿井环境的特殊性,也使得机械因素可能导致存在一些安全事故方面的隐患。
1.3环境方面的因素
环境方面的因素也是导致煤矿企业在进行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一个重要原因。这里所讲的环境方面的因素主要是指矿井下面的环境。众所周知,矿井下面的环境是非常复杂的并且一些环境因素可以直接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矿井下面的生产环境必须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2.煤矿生产过程事故隐患排查分析研究
煤矿企业在进行煤矿生产的过程当中,一定要安排专职人员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有效的排查,以此来及时的发现安全事故的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煤矿企业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具有重要的作用。
2.1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必要性
煤矿企业要想为自身的煤矿生产过程营造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那么就必须派遣专职人员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安全事故的发展,以此来确保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长远的发展。煤矿企业要想使得自身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真正的发挥作用,那么必须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体系并且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排查体系进行执行。
2.2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关键工作
煤矿企业在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过程当中,一定要对一些关键的工作进行彻底的排查。煤矿企业在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过程当中应该认真的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第一,如果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但是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有效的解决,那么绝对不允许进行生产;第二,如果煤矿企业在进行煤矿生产的过程当中发现存在一些安全事故隐患,那么首先要做的就是停止一切生产过程,及时的派遣相关人员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消除,直至隐患彻底消除之后才允许开工继续生产;第三,由于煤矿企业在进行生产的过程当中实行的是倒班制度,那么工作人员在进行交接班的过程当中,一定要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提醒有关人员可能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地方。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则是煤矿企业在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过程当中所必须遵循的原则。上述原则在遵循的过程当中,有关管理人员一定要监督工作人员对上述原则的执行情况。如果监督人员发现工作人员没有严格遵循上述三个原则,那么必须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以防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3.结束语
煤矿安全事故要想最大限度的获得经济效益以及长远的发展下去,那么煤矿企业必须在生产的过程当中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方面的工作。煤矿生产过程中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有效的排查可以有效的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为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煤矿企业今后一定要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方面的工作。
【参考文献】
[1]李润彪.煤矿生产事故隐患及其排查[J].煤炭技术,2009,(3).
[2]卢乃锡.浅析煤矿生产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J].科技创业月刊,2010,(8).
[3]元继宏,张夏.通过煤矿通风的安排调整降低事故隐患[J].科技与生活,2011,(22).
安全隐患排查过程篇4
第二条 __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定义和分级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保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投入;
(四)定期组织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政府职责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统筹、协调、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治,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工作;建立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档案,对发现的重特大安全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治,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职能职责规定,协同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的相关工作。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管。
第七条 举报和奖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安全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
各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利用“12350”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或__安全生产举报电话8183906,对查实的举报,由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和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部门(车间)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范围,并予以落实。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熟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条 隐患排查
(一)安全隐患日常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其岗位职责,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防(监)控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危险状态以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劳动纪律、实施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班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车间每半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企业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日志制度,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作为一项日常工作。
(二)安全隐患定期排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范的建立落实情况;
2.应急(救援)机构人员配备、预案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3.设施、设备、装置、工具的状况和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4.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5.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6.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身体、精神状况;
7.从业人员接受安
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情况;8.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
(三)安全隐患专项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专项安全隐患排查:
1.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公布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3.企业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4.相关方进入、撤出;
5.发生事故;
6.重大自然灾害、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7.其他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隐患排查的情形。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报告直接负责人并及时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二条 隐患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安全隐患后,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组织治理。
对一般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应立即组织整改。
(一)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评价),明确安全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保障、责任部门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四)落实治理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对确定为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隐患的现状,并及时报送安全隐患的产生原因、危害程度、风险评估(评价)结果和治理方案等。
第十三条 监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监控保障措施。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必要时应当派人员值守。
第十四条 安全隐患治理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治理结果确认工作机制,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验收或评估(评价);对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或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在组织验收合格后,报检查或督办牵头单位和县安办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隐患信息台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隐患排查时间;
(二)安全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
(三)发现安全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四)参加安全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五)风险评估(评价)记录;
(六)安全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责任人;
(七)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复查验收情况、复查验收时间、复查验收人员及其签字。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十六条 隐患信息报送
隐患执行分级层层筛选报送,实行挂牌督办。将安全隐患按照企业自改隐患、镇级重大隐患、县级重大隐患进行定级,特别重大的隐患上报省、市确定为省级、市级重大隐患。隐患定级采取“一把手”审核制度,需上报为上一级别的隐患,必须由下一级政府(或企业)“一把手”签字确认上报,每月28日上报。县级部门需申报为县级重大隐患的需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定。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具有下列情形的隐患可申报并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列为县级重大隐患:
(一)由县委县政府及县领导转办或督办的隐患;
(二)需要提升到县委县政府层面才能治理的隐患;
(三)三年以上未消除的隐患;
(四)镇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列为县级重大隐患的其它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录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简称“系统”),并书面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月度报表(直接在“系统”内生成)和企业无法自改的隐患。
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督促本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27日前向县安办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月度报表和本级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凡在全县行业系统内能协调解决的隐患,不再通过各级政府上报。相关重大火灾隐患直接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
各镇安办要牵头组织好各镇重点隐患的收集、汇总、筛选、上报工作,定期将隐患整治任务分解下达到镇属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并督促落实整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隐患督办和整治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并督促落实整改,各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分解落实情况及时互相抄告。县经开区企业和泸州医药产业园区企业的隐患分别由县经开区管委会和泸州医药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督办,并及时抄告相关镇予以配合(分解表见__安委〔__〕21号文件附件二)。县安办督促各镇与行业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重点隐患落实整改,并按时上报市级重点隐患督办整改进展情况和结果。
第十七条 相关方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的,应对发包、出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责任;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治理。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八条 奖惩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发现、排除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对瞒报安全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或整改不落实而导致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对所在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各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利用“12350”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和__安全生产举报电话8183906,对查实的举报,按规定兑现奖励。
第十九条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在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中列支,并专款专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需求超出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的,应当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各镇财政所年初要安排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本级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及移送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频次、方式、重点行业(单位)和重点内容,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信息台账并存档。
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做好移送记录备查。
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受理举报核实安全隐患或接受其他单位移送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治理,并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各
镇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治理,并报告镇安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一条 重大安全隐患核查。
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的报告后,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治理方案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产停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接收、汇总、分析、通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并按规定每月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月度统计分析报表。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运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报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督办计划的实施。
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督办计划确定的目标、措施和时限,实施安全隐患治理。
各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进展情况检查,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推进会议,指导、协调解决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治理项目完成后,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 员、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达到治理目标的,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达到治理目标的,应当解除督办并通报;未达到治理目标的,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行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改正或者整改指令。未经解除督办,不得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治理目标的,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在隐患整改期满前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和调整后的治理计划。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经核查后同意延期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泸州医药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邀请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参与监督管理,听取对专业技术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隐患治理公示。
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在企业内醒目场所公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月不少于一次。
各镇各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县上主流媒体每季度按县政府安办提供的名单曝光一批领导不重视、隐患排查走过场、整改不落实等情况,逐步形成安全生产高压态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表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未 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安全隐患排查过程篇5
【关键词】核电厂;电气安全管理;隐患排查;隐患治理
1引言
近几年随着我国核电技术的逐渐发展,在核电厂电气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项隐患排查及处理技术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为深入推进核电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在具体操作层面能促使核电厂建立电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机制,促进核电厂电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现就核电厂电气安全隐患排查和隐患治理两方面进行研究分析。
2核电厂电气安全隐患排查
2.1作业环境
核电厂电气安全隐患作业环境排查需要从厂区环境、地面环境、生产区域采光、应急照明、物料码放、设备布局、库房、叉车、充电区、安全标识等方面进行,进而完成整个核电厂电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在实际作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等国家规范性标准对作业环境实施安全隐患排查[1]。
2.2生产设备、设施
就核电厂电气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其隐患排查的总体内容包含生产设备、设施建设排查、信号和显示器排查、控制系统排查、紧急开关排查、意外启动预防排查、工作位置排查、工作照明排查、特殊要求排查等几个部分。在排查的过程中按照每一项内容的相关国家生产安全标准、设备使用维护标准对其进行基本排查。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工作位置、照明、特殊要求三项内容进行排查时,需要根据每一项内容的具体操作内容和操作行为对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其中工作位置安全隐患排查包含位置要求、座位、操纵室、操作姿势几个方面;照明安全隐患排查包含照明亮度和照明插座使用;特殊要求排查主要包含防火与防爆、液压和气压、可动零部件、高速旋转与易飞出物、噪声和振动几个部分。
2.3用电安全
对核电厂电气用电安全隐患实施排查工作,其中包含电工自身安全、绝缘设备安全、值班流程安全和线路、箱柜、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针对电工自身应该定期对电工的四肢运动功能和身体健康进行检查,以排除安全隐患。针对绝缘设备的使用方面,应该加强对绝缘设备分配、使用年限、定期更换维护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以保障设备的整体安全性。针对值班用电安全主要是针对值班变电室的变电安全、操作安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以保障值班人员的整体安全性。对线路、箱柜、设备安全隐患排查上主要采用的是分区域、分阶段性的立体设备安全隐患排除方法,进而从内而外的保障核电厂用电的安全性。
2.4危险化学品安全
对核电厂电气安全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主要是从药品库房的位置、库房建筑结构、库房地面要求、库房监控系统、库房排风系统、库房液体流散系统等对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首先,针对库房位置需要按照危险化学物品仓库单独建立的方案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此外,对于库房结构、库房地面要求方面需要从可燃性、铁栏高度、防雨、防雷、防静电、防潮等方面对其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在其监控系统安全隐患排查上需要从实时性和对危险物品检测覆盖率两方面进行排查。在其排风系统和防液体流散系统安全隐患排查的过程中侧重的是对化学物品仓库排风的完整性、液体流散的准确性等方面对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以保障整个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性。
2.5职业卫生和职业危害防治
针对核电厂职业卫生、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主要包含作业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和健康监护安全隐患排查。在作业场所安全隐患排查的过程中:①对于不利于职业病防治和劳动者健康技术、工艺和材料均需要排查;②针对有毒作业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针对红色区域警示线标志绘制隐患进行排查;③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④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在健康监护、隐患排查上核电厂电气安全管理应建立:①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补贴;②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③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④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等。
2.6应急管理
核电厂电气安全隐患应急管理排查需要从应急预案、教育、组织体系、物资和应急结束五个方面对其建立管理方针。在应急预案上需要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对应急管理、应急抢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及对安全生产应急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装备自主创新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制度给予表彰奖励,并组建企业自身专业应急救援队伍[1]。在其教育方面,需要及时地做好核电厂周边社区居民的宣传教育和告知工作。在其组织体系建设上选择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的人员承担组织体系建设管理。在其物资上需要储备应急物资,并且将其作为企业安全审核、安全排查的标准。在其应急结束后,必须对紧急援救工作方案进行排查。
3核电厂电气安全隐患治理
3.1强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从强化核电厂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入手,进一步对核电厂电气安全隐患进行治理。首先,建立企业安全文化管理体系,以决策层责任为上层文化中心,下属管理层责任,延伸到企业个人责任响应,进而完成整个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其次,建立核电厂电气安全隐患管理体制。针对核电厂的安全事务建立安全政策,以具体工作内容为基本,实现具体方法、具体单位执行,将传统的口头汇报转换成文本汇报,建立安全汇报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整体电气安全隐患的治理。最后,在企业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加强安全工作的落实和人员资格审核工作。在安全工作的安排和管理方面,要实现内容清晰、流程准确、文件保存三步走的方针。在对人员资格审核方面要严格执行岗前和在岗培训要求,要强化员工的整体分享意识和从业人员核安全意识的培训。从文化建设的角度要强化核电厂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及时排查、及时治理。
3.2拓展企业安全培训业务
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电气安全管理,必须从其企业安全培训建设方面入手进行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责任,对核电厂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的内容,加强对生产单位安全文化培训建设。
4结语
论文就当前核电厂电气安全管理进行了分析研究,进一步总结了在核电厂电气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应从作业环境,生产设备、设施,用电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职业卫生和职业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六个方面,对其进行分项目、分内容的安全隐患排除,以保障排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在核电厂电气安全隐患治理的过程中通过强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拓展企业安全培训业务的方式对核电厂电气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治理,提高核电厂电气安全管理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1】郭晓明.浅谈如何加强煤矿电气安全管理与预防事故发生[J].山东工业技术,2017,01(05):233.
安全隐患排查过程篇6
一、工作目标
在2010年开展安全隐患集中攻坚活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排查安全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全市旅游行业所有经营单位。主要包括:A级旅游景点、星级饭店和旅行社。
(二)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2010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操作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4、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5、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6、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7、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9、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落实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排查治理方式。
本次全市旅游行业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要做到“四个结合”:
一是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是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三是坚持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四是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三、实施步骤
共分五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时间2011年4月1日-7日
各旅游经营单位要根据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充分利用宣传栏、过街条幅、宣传口号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确保本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家喻户晓,形成人员抓安全、人员要安全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二阶段: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时间2011年4月8日-20日
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具体活动方案,明确专人具体组织实施本次活动,通过企业自查,镇办、部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整理、建档、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整改“五定”,确保安全隐患查的出、整改彻底。
第三阶段:重大安全隐患提报阶段,时间2011年4月21日-25日
各单位要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梳理,对已经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复查,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彻底、到位要及时上报市旅游局市场科。认真填写附件《2011年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并于4月20日前报市旅游局市场科。
第四阶段:重大安全隐患评估、挂牌督办阶段,2011时间4月26日-30日
各单位提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市旅游局将集中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将召开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针对每条安全隐患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改时限,并由市政府挂牌督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特别要全面落实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迅速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意见,对这项工作做出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各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三个重点,旅游交通运输和饭店、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同时,要组织力量对各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对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及时汇总情况,认真做好隐患信息提报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信息汇总工作,并及时向市旅游局、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市旅游局市场科联系人:,联系电话:。
安全隐患排查过程篇7
一、工作目标
在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要求,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以属地化管理和条块结合为原则,各村、实业公司、区租赁公司要加强组织和领导,明确分工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扎实推进。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行动,全面排查和治理隐患,突出抓好隐患整改工作,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切实消除事故隐患。要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我镇区域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排查治理内容
结合国务院各相关部门下发的指导意见,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责任制建立与落实情况;二是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三是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四是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五是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六是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等情况;七是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八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九是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十是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暴雪、雷电等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同时,镇安全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责任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管和督查。督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二是去年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三是检查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四是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五是全国、本市重要会议活动,汛期,“奥运会”等重要时段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切实提高对开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把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做好年北京奥运会保卫、维护我镇社会稳定和创建全国文明镇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实、抓好,确保一方平安。
2、加强宣传,广泛发动。要充分利用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建立检查和激励机制,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通报批评。
3、强化监督,坚持“三个全程”。要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对集中排查出的突出问题,要实施“全程跟踪”,督促企业加大投入、落实责任,标本兼治,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隐患治理,要实施“全程指导”,严格督促整改;对隐患整改,要实施“全程督查”,做到隐患不整改不放过、隐患整改不达标不放过,并加大“回头看”力度,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报镇政府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关闭、取缔。
4、夯实双基,做好“四个结合”。一是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年度工作结合起来;二是坚持与检查落实安全生产逐级责任制结合起来;三是坚持与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四是坚持与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和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结合起来。
5、标本兼治,构建“三大机制”。一是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各单位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请各单位于每月28日前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措施以书面形式报镇安全办。二是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确保隐患登记、整改、销号全过程受控。三是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措施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整改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实施责任倒查,严肃处理。
行区镇人民政府
安全隐患排查过程篇8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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