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姆定律的局限性篇1
关键词:CEPA;金融融合;金融监管法律;法律协调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2-0040-05
一、引言
本文认为CEPA金融领域合作沿用GATS模式,在香港回归伊始及合作的初始期,有其审慎性的一面,但随着CEPA金融合作融合的加深及其对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需求,GATS模式有其局限性。欧盟金融融合进程中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经验可以成为CEPA金融融合进程的借鉴;欧盟经验的借鉴,必须考虑“一国两制”下内地与香港区域金融融合的独特性。本文的目的即在于对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二、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制度环境与现实需求
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内地与香港金融融合在沿用GATS模式的CEPA框架下继续推进,促成了内地与香港金融融合的潮流,同时构筑了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制度环境与现实需求。
首先,《基本法》遵循《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构筑了处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经济关系的基本框架,即“一国两制”,并在第五章就香港经济、金融制度予以明确规定。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以及对外汇基金的支配和管理用途的规定,港元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地位、现行发钞机制保持不变,港币自由兑换、资金自由流动、不实行外汇管制等等。规定构筑了内地与香港金融关系的“法律基础与政策框架”,奠定了金融监管法律协调需求的制度基础。
其次,CEPA沿用GATS模式构筑了内地与香港金融服务领域“相互”开放的双边框架。尽管学者对CEPA的性质意见并不统一,但CEPA沿用GATS模式处理内地与香港金融服务领域开放合作的特征是明显的。特别是在主体文件中,如同GATS一样,CEPA亦先就金融服务领域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概述了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的义务,而将双方金融服务领域的具体开放承诺以附件的形式予以明确①。2004年10月27日CEPAⅡ在香港签订,并同样以附件3的形式对金融服务承诺予以修订。2005年10月18日CEPAⅢ的签订亦采用相同方式。如同世界贸易组织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离不开对市场准入金融监管法律、成员方国内审慎监管法律等的协调,沿用GATS模式的CEPA进程亦提供了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潜在需求。
其三,两地金融主管当局在《基本法》、CEPA框架下对金融融合、金融监管法律关系进一步进行了阐述,成为两地金融融合的具体指导,为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提供了实践可能。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元在“英伦银行研讨会”上,在阐释“一国两制”原则的基础上将内地与香港金融关系概括为:“一个国家内,不同经济、社会制度下的两种货币、两个货币制度以及两个全融当局之间的关系。”①并进一步提出处理两地金融关系的“七项原则”。②1999年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任志刚在“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九周年‘认识一国,体现两制’研讨会”进一步就“一国两制”及香港的金融自进行了阐释。2003年8月香港金融管理局与内地银监会签署谅解备忘录,就加强双方监管合作、信息交流进行初步规定。
三、CEPA金融融合制度进程中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局限性
1.GATS是WTO框架下旨在促进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多边协议,其对于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作用仅在于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关的领域,如市场准入监管法律方面,对于准入之后的持续性监管法律制度较少涉及。CEPA在金融服务领域同样更多的关注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局限性使得持续性监管的合作仍然停留在签署备忘录的层次上,未能与CEPA实施区域金融进一步融合的目标相适应。
2.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GATS处理多边金融服务自由化的基本原则。基于推进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中多边政治经济利益冲突的现实考虑,两项原则及其例外规定是适当的。但国民待遇原则强调“内外一致”,最惠国待遇强调的“外外一致”,并未能协调消除合作国家间的金融监管法律差异。对于区域金融融合的合作而言,差异的金融监管法律仍然会阻碍合作目标的实现。如欧盟金融融合实践中,1977年第一银行指令颁布前,采用的即是国民待遇的作法,该作法并未能有效的实现银行业“设立提供服务的自由”。因为“即使每个成员国能非歧视地适用法律,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差异性并没有消除,从而共同体内市场的分离性仍然存在,即有多少成员国就有多少市场,而这与建立欧共体内共同金融市场的目标是相违背的”。③
3.处理多边关系的GATS模式是多边讨价还价的结果,其固然可成为处理双边金融服务贸易的参照。但多边关系中的讨价还价,由于利益的多样性与难与调和性,往往使得各自约束承诺的作出并未从“经济”的角度去考虑,而仅仅是出于“商人本性的讨价还价”。④因此多边自由化的措施,是否反映真实的区域金融融合及监管法律协调的需求值得商榷,尤其是对于香港与内地而言,一国两制的框架、地域的毗邻及其天然的亲缘关系等等。
显然,CEPA下内地与香港金融的融合沿用GATS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自由化的模式并非尽善尽美,随着内地与香港金融的融合的深化,金融监管法律的协调日益成为深化合作的迫切需求时,CEPA进一步促进金融融合的目标、手段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作为区域金融融合典范的欧盟,其借助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推进金融融合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四、欧盟区域金融融合进程中的金融监管法律协调
欧盟在区域金融融合进程中,通过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单一内部市场的建设上取得了突出成效。以银行监管法律协调为例,欧盟通过颁布一系列指令,对资本充足、并表监管、大额暴露等金融监管法律进行了协调。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与欧盟金融融合建设进程相得益彰。一方面,内部单一市场的建设不断拓宽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需求,另一方面协调的金融监管法律又促进了单一市场的建设。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植根于欧盟金融融合进程中,设计了良好的协调保障机制。
(一)欧盟基础条约是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基石
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由欧盟基础条约予以保证。首先,《欧共体条约》①对四大自由的规定,尤其是对设立与提供服务自由的规定,为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保障四大自由及后来单一内部市场目标的约束下,对有可能阻碍目标实现的金融监管法律差异进行协调,是协调的根本目的所在。其次,《欧共体条约》第二编第三章对法律近似化专章予以规定,特别是第94条依据共同市场的要求明确“理事会应根据委员会的提案以全体一致同意通过指令,以使各成员国的对共同市场的建立或运转发生直接影响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的各项规定趋于接近”,从而为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提供了良好的依据。《欧共体条约》第3条亦明确规定,为了达到本条约所确立的目标,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时间表,共同体的活动应包括“在共同市场运行所需限度内,使成员法律近似化”。将法律近似化作为欧洲共同体的重要活动之一。欧盟基础条约的规定以目标指引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并对其进行具体规定,为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成功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原则是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良好机制保证
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成功在于其对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原则的精巧设计。欧盟金融(银行)监管法律协调最初采用“全面协调”的原则,追求的是“通过对各成员国银行业法规的‘完全的统一’来实现共同体银行业一体化”。这一协调原则集中体现在欧盟银行业法律协调的早期成果1977年《第一银行指令》。由于银行业的特殊地位及其各国银行业法律的差异,追求“完全的统一”式的全面协调,并未能很好地推进欧盟金融融合的建设。1985年《关于建立内部市场白皮书》在描绘欧洲单一市场蓝图,列举建立单一市场所必需的指令时,摒弃了“完全统一”的一体化主张,确认了在关键领域,如金融监管等方面,运用“相互承认”、“最低限度协调”二项原则来促进欧洲金融市场的一体化。1989年的《第二银行指令》在银行业法律协调中确认以上两项原则,并成为了欧盟银行业监管法律协调的基本原则。相互承认原则以尊重成员国法律为前提,每个东道国把其他成员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视同于本国的规定,从而避免了东道国通过适用本国法的不同规定而限制成员国、信贷机构的准入,扩大了银行业的开放。单一银行执照和母国监管原则是相互承认原则的具体体现。最低限度协调原则对银行业的“重要规则(essentiall rules)”进行协调。
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以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为基础,以单一执照、母国控制原则为具体体现,辅之以欧盟立法的两项基本原则――附从原则(subsidarity)与适当原则(proportionality),构筑了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原则的完整体系。自《第二银行指令》以来,欧盟依托精巧的协调原则,客观上降低了对成员国国内法的协调需求,从而加速了金融业的一体化进程。
(三)欧盟的区域立法工具体系是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工具保证
欧盟的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基本渊源和派生渊源。基本渊源由欧盟的基础条约及后续条约组成,如《罗马条约》等。派生渊源由条例、指令、决定、建议和意见构成。条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可以在所有成员国中直接使用,无需经各成员国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转换程序或批准方式使其成为其国内法。指令对特定成员国有约束力,要通过成员国国内立法程序转换成为本国国内法。建议和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上,尤其是欧共体立法程序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决定对其指明的对象有约束力,既可以对成员国作出,也可以对公民或个人作出。欧盟基础条约提供协调的总体框架与目标指引,作为基本法律渊源,为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如前述),欧盟的派生渊源,则以其完善的、多样化的工具体系在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中起主导作用。与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原则结合,指令最终成了实现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的首选。根据《欧共同体条约》第249条第3款规定:指令对与其所指称的成员国,就其所欲达到的目标具有约束力,但采用何种形式与方法达到指令目标则由成员国自行选择。因此,指令的方式是一种体现“软法”“软法(soft law)是用来指称没有法律效力,但有实际影响的规则,是与“硬法(hard law)”相对的一个概念。本处用来表示欧盟在银行业监管法律协调中协调效力架构及注重灵活性的考虑。方式的协调,较好的平衡了金融融合与成员国间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及利益所在。以银行业为例,欧盟建立制定了大量的指令,涉及设立和经营业务、资本充足与清偿比率、并表监管等多方面,通过该指令确立了银行监管法律协调。
(四)莱姆法路西框架(Lamfalussy Framework)是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良好组织保障
莱姆法路西框架是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新系统,是以亚历山大・莱姆法路西为首的欧盟证券市场监管哲人委员会(Committee of Wise Men on the Regulation of European Securities Markets)所倡导的欧盟证券市场监管协调立法框架推广至银行、保险业监管立法协调的成果,是对原有协调机构的整合、改造与突破。莱姆法路西框架包括四个层次的协调机构,第一层次包括欧洲经济与财政部长理事会(ECOFIN)、欧洲议会(EP)、欧洲委员会(EC),主要是进行框架原则性立法,仍由EC提出立法建议。第二层次包括,欧洲银行业委员会、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委员会、欧洲证券委员会、欧洲金融集团委员会,委员会由成员国财政部高级代表组成,主要是“确定、建议和决定有关对第一层次指令和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三层次包括欧洲银行业监管者委员会、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者委员会、欧洲证券监管者委员会,各委员会由成员国各监管当局、欧盟相关机构等高级代表组成,主要是加强成员国监管当局的合作,保证统一实施第一、二层次立法。第四层次即执行层次,为各成员国包括成员国监管者具体实施欧盟指令、条例,欧洲委员会也担当监督、促进实施的责任。
莱姆法路西框架四个层次的架构,奠定了欧盟金融业法律协调的莱姆法路西程式(Lamfalussy:Process),即四层决策法(A Four-level Approach)。由第一层进行框架性立法,协调立法原则,第二层次关注技术性问题,制定第一层次协调立法的实施细则,第三层主要是“在准备实施欧盟指令的技术性措施,及准备促进欧盟监管合作和监管趋同的措施中为欧盟委员会提供专家意见”。第四层次由欧洲委员会协同成员国、成员国监管当局等实施欧盟立法。四层次立法中,主要是以欧洲理事会或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共同颁布指令的方式进行协调立法。
(五)欧洲法院是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司法保障
欧洲法院在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中起重要作用,在欧盟基础条约对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作初步规定后,欧洲法院不仅在实施中起到了统一解释、促进实施的作用,而且通过法院的判例,进一步拓展、完善了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原则。如欧洲法院在Van Gend en Ioosep案中,第一次阐述了欧盟法直接效力的含义,而相互承认原则即源自于欧洲法院1979年对Cassis de Diion一案所作的判决。①欧洲法院对欧盟法的阐释与发展是由其自成体系的司法程序予以保障的,如《欧共体条约》第230条规定的合法性之诉,第232条规定的不作为之诉以及第234条规定的预先裁决程序等等。由欧洲法院根据《共同体条约》的基本精神,通过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解决欧盟法与欧盟成员国法两种法律制度冲突的基本的框架原则,以及部分调和了欧盟成员国法之间的冲突,从而扫除了共同体法直接适用于成员的障碍,为法律协调奠定了基础。
在推进欧盟金融融合进程中,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既是作为金融融合的工具,同时也是一体化的客体之一,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特征了是明显的。欧盟以基础条约规定的建立欧盟共同体内部市场的目标为指引,以基础条约对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规定为约束,借助良好设计的协调原则,以超国家性的欧盟次级立法为主要协调工具,辅之以协调机构、程序的优化及其司法保障体系的构建构筑了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在推进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中的成功作用。欧盟的成功经验值得CEPA进程中内地与香港金融进一步融合(一体化)的借鉴。
五、内地与香港金融融合的金融监管法律协调
(一)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借鉴欧盟经验的难点
其一,欧盟成功经验的保证在于欧盟基础条约对金融监管法律协调规定的效力上。欧盟基础条约是国家之间的国际条约,其对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规定为成员国创设了国际条约上的义务。这是欧盟成功协调的源泉所在。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应该选择怎样的“基础条约”,显然是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借鉴欧盟经验的难点之一。
其二,《基本法》为处理内地与香港金融关系规定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政策框架,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协调是否是对此基本制度的侵蚀。即如何处理金融监管法律协调与“一国两制”的基本关系,是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借鉴欧盟经验的难点之二。
以上两点难点,其实质亦是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深化的基础所在。《基本法》及其CEPA所构筑的基本框架,从国内法、“国际法”的层面规定了两主体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基本法律地位。《基本法》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香港的特别行政区的主体地位及政治、经济、金融、司法等基本制度;尽管CEPA国际法层面的意义仍有异议,但内地与香港同为W'TO成员,其遵循WTO原则规定是符合逻辑的。内地与香港关系的独特性,从某种程度提供了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双重保证。源于内地与香港关系的独特性,内地与香港金融融合(一体化)需求强烈,建立内地与香港金融服务的共同市场,是一个国家内优势互补的自然发展。
(二)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路径选择及其完善
内地与香港政治经济关系的独特性为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亦是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协调路径选择的约束。因此,以《基本法》构筑的基本法律政策框架为依据,考虑如何以CEPA阐释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的独特性,以金融监管法律协调促进共同市场建设,应是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路径选择及“基础条约”之所在。显然,从CEPA的原则规定可以看出CEPA考虑到了这种独特性。但如本文前述,沿用GATS模式的CEPA框架,在内地与香港金融进一步融合进程中存在局限性。考虑内地与香特性,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协调路径借鉴欧盟的成功经验,应着重考虑的是以下五个方面的改进加强:
其一,考虑CEPA目标的扩展,将金融融合或建设金融服务的内部共同市场列为其目标之一。诚如前述,目前CEPA的目标仅限于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并未能考虑到同为一国家、地域、文化等毗邻及天然亲缘下,内地与香港优势互补的自然发展,应该有更为广阔的前景。广泛的适当的目标不仅是指导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依据,而且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最大功效亦在于以协调的金融监管法律促进内地与香港金融融合建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展CEPA的目标,以便利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实效的取得,尤其是CEPA的建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①金融融合的一种示范作用。
其二,以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为基础,结合GATS模式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构筑适合内地与香港的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原则,逐步推进金融监管法律协调。“一国两制”是实施最低限度协调与相互承认原则的天然基石,是一个之下构筑金融服务的内部共同市场的需要。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的最低协调可以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会员的监管规则为考虑的基础之一,适当考虑内地与香港的特殊性。在诸如并表监管、资本充足等金融监管法律中首先实现最低限度的协调与相互承认。在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差异较大的领域,可暂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处理。香港金融监管法律较为完善,内地自加入WTO后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制定也更加具有国际化的视野,特别是在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对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会员监管规则的借鉴日益加速。内地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中,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将会促进内地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
其三,考虑改善争端解决机制,建立比较正式的,能就两地实施金融监管法律协调事项进行裁决,享有一定司法裁决权的争端机构,确保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实施。当前至少可以考虑参照WTO争端解决机制,完善CEPA“联合指导委员会”的地位、职能、组成程序、所作决定的效力等等。争端解决机构应仅就涉及两地金融融合、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实施的有关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在人员组成上确保公平。参照WTO建立争端解决机制的意义在于,强调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处理“两制”的适当性,而非仅仅是“一国”下的行政命令解决。
其四,考虑协调程序可按目前磋商方式进行,但应构筑更广泛的协调工具。协调工具应具有多样性,既具有“硬法”性质的条约、协议等,亦应具有“软法”性质的双方认可的,诸如“指导意见”、“准则’’等。目前“监管谅解备忘录”可以作为进一步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软法”基础,不仅可就程序性的合作作出规定,亦可探索进一步的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此外,应注意发挥CEPA作为一种“硬法”性质协调的作用,就协调程序、原则等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
欧姆定律的局限性篇2
关键词:物理定律;教学方法;多种多样
关键词:是对物理规律的一种表达形式。通过大量的观察、实验归纳而成的结论。反映物理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发生变化过程的必然关系。物理定律的教学应注意:首先要明确、掌握有关物理概念,再通过实验归纳出结论,或在实验的基础上进行逻辑推理(如牛顿第一定律)。有些物理量的定义式与定律的表式相同,就必须加以区别(如电阻的定义式与欧姆定律的表式可具有同一形式R=U/I),且要弄清相关的物理定律之间的关系,还要明确定律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1)牛顿第一定律采用边讲、边讨论、边实验的教法,回顾“运动和力”的历史。消除学生对力的作用效果的错误认识;培养学生科学研究的一种方法——理想实验加外推法。教学时应明确:牛顿第一定律所描述的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不能简单地按字面意义用实验直接加以验证。但大量客观事实证实了它的正确性。第一定律确定了力的涵义,引入了惯性的概念,是研究整个力学的出发点,不能把它当作第二定律的特例;惯性质量不是状态量,也不是过程量,更不是一种力。惯性是物体的属性,不因物体的运动状态和运动过程而改变。在应用牛顿第一定律解决实际问题时,应使学生理解和使用常用的措词:“物体因惯性要保持原来的运动状态,所以……”。教师还应该明确,牛顿第一定律相对于惯性系才成立。地球不是精确的惯性系,但当我们在一段较短的时间内研究力学问题时,常常可以把地球看成近似程度相当好的惯性系。
(2)牛顿第二定律在第一定律的基础上,从物体在外力作用下,它的加速度跟外力与本身的质量存在什么关系引入课题。然后用控制变量的实验方法归纳出物体在单个力作用下的牛顿第二定律。再用推理分析法把结论推广为一般的表达:物体的加速度跟所受外力的合力成正比,跟物体的质量成反比,加速度的方向跟合外力的方向相同。教学时还应请注意:公式F=Kma中,比例系数K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等于1;a随F改变存在着瞬时关系;牛顿第二定律与第一定律、第三定律的关系,以及与运动学、动量、功和能等知识的联系。教师应明确牛顿定律的适用范围。
(3)万有引力定律教学时应注意:①要充分利用牛顿总结万有引力定律的过程,卡文迪许测定万有引力恒量的实验,海王星、冥王星的发现等物理学史料,对学生进行科学方法的教育。②要强调万有引力跟质点间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平方反比定律),减少学生在解题中漏平方的错误。③明确是万有引力基本的、简单的表式,只适用于计算质点的万有引力。万有引力定律是自然界最普遍的定律之一。但在天文研究上,也发现了它的局限性。
(4)机械能守恒定律这个定律一般不用实验总结出来,因为实验误差太大。实验可作为验证。一般是根据功能原理,在外力和非保守内力都不作功或所作的总功为零的条件下推导出来。高中教材是用实例总结出来再加以推广。若不同形式的机械能之间不发生相互转化,就没有守恒问题。机械能守恒定律表式中各项都是状态量,用它来解决问题时,就可以不涉及状态变化的复杂过程(过程量被消去),使问题大大地简化。要特别注意定律的适用条件(只有系统内部的重力和弹力做功)。这个定律不适用的问题,可以利用动能定理或功能原理解决。
(5)动量守恒定律历史上,牛顿第二定律是以F=dP/dt的形式提出来的。所以有人认为动量守恒定律不能从牛顿运动定律推导出来,主张从实验直接总结。但是实验要用到气垫导轨和闪光照相,就目前中学的实验条件来说,多数难以做到。即使做得到,要在课堂里准确完成实验并总结出规律也非易事。故一般教材还是从牛顿运动定律导出,再安排一节“动量和牛顿运动定律”。这样既符合教学规律,也不违反科学规律。中学阶段有关动量的问题,相互作用的物体的所有动量都在一条直线上,所以可以用代数式替代矢量式。学生在解题时最容易发生符号的错误,应该使他们明确,在同一个式子中必须规定统一的正方向。动量守恒定律反映的是物体相互作用过程的状态变化,表式中各项是过程始、末的动量。用它来解决问题可以不过程物理量,使问题大大地简化。若物体不发生相互作用,就没有守恒问题。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如果质点系内部的相互作用力远比它们所受的外力大,就可略去外力的作用而用动量守恒定律来处理。动量守恒定律是自然界最重要、最普遍的规律之一。无论是宏观系统或微观粒子的相互作用,系统中有多少物体在相互作用,相互作用的形式如何,只要系统不受外力的作用(或某一方向上不受外力的作用),动量守恒定律都是适用的。
(6)欧姆定律中学物理课本中欧姆定律是通过实验得出的。公式为I=U/R或U=IR。教学时应注意:①“电流强度跟电压成正比”是对同一导体而言;“电流强度跟电阻成反比”是对不同导体说的。②I、U、R是同一电路的3个参量。③闭合电路的欧姆定律的教学难点和关键是电动势的概念,并用实验得到电源电动势等于内、外电压之和。然后用欧姆定律导出I=ε/(R+r)(也可以用能量转化和守恒定律推导)。④闭合电路的欧姆定律公式可变换成多种形式,要明确它们的物理意义。⑤教师应明确,普通物理学中的欧姆定律公式多数是R=U/I或I=(1/R)U,式中R是比例恒量。若R不是恒量,导体就不服从欧姆定律。但不论导体服从欧姆定律与否,R=U/I这个关系式都可以作为导体电阻的一般定义。中学物理课本不把R=U/R列入欧姆定律公式,是为了避免学生把欧姆定律公式跟电阻的定义式混淆。这样处理似乎欠妥。
欧姆定律的局限性篇3
电视相亲节目嘉宾离职的是是非非
【案例】一名叫卢和平的网友,在微博上称“本人因参加《非诚勿扰》节目(2014年6月1日5号嘉宾),被所在的华为海洋网络有限公司认为是不安定因素,被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卢和平还在微博上说:“参加电视节目纯属个人私事,对华为这种无视《劳动法》的行为表示抗议。”
在他的微博中晒出的还有一张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上写着:“从6月中旬到7月底,经双方多次沟通,于8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媒体向华为公司了解到,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卢和平是华为海洋网络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华为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2014年1月,公司就因其工作绩效不好和他本人协商过离职事项,当时卢和平也同意解除劳动合同。8月1日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位负责人说:“卢和平是2014年6月份才参加《非诚勿扰》的节目录制,这两件事情没有必然的联系。主观地将两件事情联系起来,纯属炒作。”
但卢和平声称:“我手上还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是因为我参加《非诚勿扰》才解雇我的。但因为还在和华为协商,所以不愿公布证据。”
此案首要问题是:劳动合同到底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
【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提出动议的协议解除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起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必须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从形式要件上判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以协商解除协议为准;劳动者单方解除以辞职报告为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以离职通知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为准。应当说,华为海洋网络有限公司起草的离职通知/协议很不规范,标题叫做“通知”,内容却是:“从2014年6月中旬到7月底,经双方多次沟通,于8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到底算是协商解除的协议,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通知呢?
如果卢和平在离职文本上签字同意了,尽管用语不够规范,但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书面协议中未明确谁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但是只要用人单位不能证明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也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即支付经济补偿。
现在从卢和平上传到网上的离职文本来看,只有公司盖章而无劳动者签字。当然,如果单位主张劳动关系还未正式解除,双方还在协商过程中,那也另当别论。实践中,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成立,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未成立,还应当对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围绕该争议事项进行庭审调查。可以通过审查退工办理、《劳动手册》归还、工资结算以及工作安排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但是从报道看,华为海洋网络有限公司主张2014年8月1日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尽管在离职文本注有“经双方多次沟通”字样,但毕竟无法证明对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况且离职文本上的标题就是“通知”而非协议,所以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可能性比较大。而公司单方解除,就必须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举证,否则可能被认定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赴香港买奶粉被拘引发的旷工争议
【案例】2002年7月11日,林某入职被告山姆会员店,任职叉车司机。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月25日,林某赴香港购物,因违反限购奶粉规定被香港有关部门扣留。林某称,他和家人多次向山姆会员店主管人员打电话请假,山姆会员店确认仅有一名工作人员接到电话,但该工作人员陈述其没有权限批假。因请假要申请,所以该工作人员称可以帮忙尝试一下,但最终人力资源部门未收到请假单。
2013年12月18日,山姆会员店以林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山姆会员店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林某虽在201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18日期间未在岗工作,但他是因为在香港被扣留所致,从其主观看并非无故旷工。且在被扣留时,林某已电话联系山姆会员店的相关主管人员,并请求请假。虽然依照《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请假要经由人力资源审核通过方可生效,但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情况下,山姆会员店仍不考虑实际情况及员工的主观意愿便简单依据相关规定对员工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极其严重的处罚,属于过度、不当使用解除权。
近日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山姆会员店向林某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119539元。
【分析】广义上的旷工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的缺勤行为。狭义上的旷工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违纪行为。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对“旷工”作了“无正当理由”的限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无故旷工”。只有“无故旷工”才属于违纪行为,单位可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分。因为违纪是一种故意行为,员工明知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仍然违反才是违纪。
但是本案中从林某主观看,并无无故旷工即违纪的故意。他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等特殊情况下,无法正常上班,且在被扣留时,已电话联系山姆会员店的相关主管人员,并请求请假,所以对于林某未能正常出勤而认定其构成旷工,显然并不公允。当然林某要求公司工资照发也没有道理,林某缺勤期间还是按照事假处理比较妥当。
职工请事假,原则上应事先经单位批准,否则单位一般可按旷工处理。但是如果职工确有正当理由请事假,单位应当批准;事先来不及请假,应当允许职工事后补假。
至于职工请病假的争议就更多了。一般来说,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医院出具的病假建议单和相关证明,企业就必须准假。但是企业有权对病假证明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所以员工有义务按单位规定履行病假手续。如果职工不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原则上属于旷工。但是对于请病假手续不全或程序延误的,企业应及时催告员工补办病假手续,员工无正当理由未予补正的才可作旷工处理。旷工达到了一定的天数,单位可按规章制度认定其属于严重违纪。构成严重违纪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对于弄虚作假请病假或病假期间在外兼职或者外出旅游的,不仅属于旷工,而且属于严重违反诚实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单位可直接按严重违纪处理。
一场血案引出的员工“辞职”话题
【案例】2014年10月7日上午,中山市三角镇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内发生血案,该公司漂染部员工欧某拿剪刀捅死了部门经理方某,案发后欧某报警自首。据了解,案发前,欧某在一个月内曾多次向方某辞职,但都遭到对方拒绝。欧某还曾在9月末向三角镇人社分局寻求调解,但还没有等到结果就发生了悲剧。目前,欧某已被警方控制。
欧某今年29岁,广西人,至今未婚。三角镇人社分局证实,9月底,欧某曾向该局申请调解。根据这份9月28日签订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双方争议的事实为:2014年8月27日辞职,2014年9月27日经理不同意。申请人要求:结清工资。
据公司多名员工介绍,该公司每天上班时间长达11个小时,每个月休息时间仅1天左右,漂染部工人工资在4000元左右。职工张先生说:“这个待遇是一个月全勤,只休息一天的工资。但如果你请假旷工一天,那么就会被莫名扣掉很多工资。”根据张先生提供的工资条,2014年某月,张先生全勤的工资为3488元,但次月,张先生缺勤6.5天,工资为2345元。张先生说:“我也不知道怎么被扣掉的。因为上班时间长,请假工资又被乱扣,很多人想离职,经理都只有一句‘等年底’。”
其实,这是一起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剧。员工提前辞职,需要公司批准吗?
【分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而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这是《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当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了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之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分为四种情形:第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第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四,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欧某在8月2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到了9月27日,不管经理是否批准,双方的劳动关系就视为解除了。《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欧某完全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冲动是魔鬼”,变有理为犯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拒绝员工加薪未续约事实关系如何处理?
【案例】2008年6月,小晏进入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按规定为他缴纳了社会保险。2012年5月,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协商续签时,小晏向公司提出要增加工资,公司未同意,双方也未再次续约,小晏还是像往常一样,在公司上班。
2012年12月,公司突然告诉小晏,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对于公司的突然决定,小晏气愤不已,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小晏经济补偿金1000余元,小晏不服,向江汉区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
江汉区法援中心相关律师受指派承接此案,详细了解案情后,向法院提出起诉。开庭时,公司针对小晏的诉讼请求,提出双方劳动合同已到期,因其要求增加工资致使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未成,公司有权不支付任何补偿费并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法援中心承办人认为,法律规定合同到期,无论何种原因,被告应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内,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经当地法院审理调查,主持双方协商,该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支付小晏各项经济补偿费12244元。
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分析】本案中,小晏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5月到期后,小晏向公司提出要增加工资,双方未续约,但是小晏还是像往常一样在公司上班。2012年12月,公司突然告诉小晏,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由于从2012年6月到2012年12月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这时单位的“终止劳动关系”实际上已经不是终止而是解除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内,物业管理公司未与小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再立即终止劳动关系,而应与小晏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小晏不与物业管理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小晏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欧姆定律的局限性篇4
关键词:层次化;多样化;兴趣化;针对化
随着新课程改革的逐步深入,强调课堂教学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同时也要关注个别学生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考虑到学生的个别差异,有的放矢的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以便使每一个学生都能扬长避短,共同提高。物理复习课堂内容的设计很有必要,下面我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
一、课堂内容设计的层次化
每节物理复习课都要完成一定量的内容。以往的教学只是老师讲,讲完了学生才知道这节课所复习的内容是什么。这两年慢慢的先出示复习目标,让学生明确目标,才会阅读课本向目标靠近。但你将本节课的内容再分为三个层次那该有多好!一节课不可能学生把所有的内容都掌握。肯定学生的层次也不是相同的,有的学生会掌握所有的内容,还能在掌握知识的基础上更深层次的挖掘,而有的学生会将内容掌握并会运用,也有极少部分学生只能掌握简单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因材施教,可以把课堂复习内容分为三个层次。最简单的概念,比较深层次的理解和运用,更深层次的运用等。这样避免了好学生往往完成自己的任务在哪里等中下等同学的现象。复习内容的层次化使物理教学中让每个学生都能吃饱,都有种满足感。
二、课堂内容设计的多样化
教学中课堂对象当然是学生,以往的教学观念统统是教师教学生学。这两年也有部分教师改革为教师不教,学生自学、提问题、教师引领回答,主角还是教师教,整个课堂只有一个老师教,老师们根本没有发现在老师讲的时候,下面也有很多思维好的同学多么渴望自己也向老师一样。因此,在复习课堂内容的设计中不局限于老师找题出题,放手让学生围绕着知识点找题、出题,让课堂内容丰富多样化。并让学生将自己出的题讲解给其他学生,其实这是多么好的一件事。要讲的同学发挥了自己的能力,不敢讲的也想学着试一试,大大的提高了学习物理的兴趣。并且学生讲解的不同风格更能吸引学生,提高课堂效率。老师只是在小老师讲解不全面的时候加以补充。其实本人在教学中运用这种方法,很好的调动了后进生的学习兴趣。若后进生上一次黑板,讲成功一个自己出的问题,哪个高兴劲是无法形容的,总觉得自己不比别人差。也很好的培养了尖子生的口才、胆量。在复习课中,个个能替我讲课了,并争先恐后的抢着讲,抢着上黑板。大大的改善了老师一个人讲,下面学生苦学的现象。
三、课堂内容设计的兴趣化
在课堂管理中有的老师很严肃,整个课堂死气沉沉,都说严师出高徒,我并不觉得,我觉得该严则严,该松则松。在复习课堂内容的设计中要想法设法提高学生的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没有兴趣的内容永远也激发不起学生的思维。内容的设计要生活化、有用化,比如杠杆比较抽象,就让学生拿上棒子,小剪刀,指甲剪,瓶起子等自己设计习题,自己讲解,讲出他们知道的,感兴趣的内容。在这轻松,不紧张的环境下,学生的思维很活跃。这有利于学生思维的发展,能力的培养。不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自控能力,而且也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这些能力提高了,课堂中老师就没有必要尽管强调课堂秩序了。也许你刚开始放开学生自己设计内容,也有少部分同学趁机会开小差,搞小动作、打扰同桌等等。但时间一长,所有的同学都自己学自己的,这一小部分同学受到其他同学的感染,也开始学习了。慢慢的所有的同学都自觉性增强了,能够独立设计有趣的复习题,也能够帮助其他学生解决这些设计的问题。
四、课堂内容设计的针对化
在物理习题中,往往一个知识点对应很多习题。讲那一道才好呢?笔者认为一个知识点对应四道习题就足够了。选择题的原则(一):1.可依照中考动向选取一些能体现中考重点、热点的题型。2.侧重把物理规律与实际生活联系起来。3.有针对性的选择以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的习题。选择题的原则(二):选择题的难易程度:一道容易题(全班同学基本上全部会做的),两道中等难度题(A、B组的同学全部会做,C组部分同学会做),一道难题(A组同学全部会做,B组部分同学会做)。
例题:现笔者将欧姆定律在并联电路中的应用选择几道习题以做说明:
1.两个定值电阻R1=5欧姆,R2=10欧姆,将它们并联在10V的电源上,则流过R1的电流I1= ,流过R2的电流I2= .
2.如图1所示电路,电源电压为6V,合上开关后,I1=0.2A,已知R1=20欧姆,R2=10欧姆,求I2和I。
3.如图2所示的电路中,电阻R1的阻值为5欧姆,电阻R2的阻值为10欧姆,合上开关,通过电阻R1的电流为0.2A,求
⑴电压表示数为多少?
⑵电流表示数为多少?
欧姆定律的局限性篇5
“心宿二”为液体和固体发动机结合的两级火箭,具备中等运载能力。
(阳光)
阿斯特里姆拿到欧空局空间站运行管理合同
根据价值3.1亿美元、为期两年的合同,阿斯特里姆航天运输公司将管理国际空间站欧洲部分的运行工作,涉及上站实验设备的准备、站上设备的维护及与欧洲设备和“自动转移飞行器”货运飞船任务相关的航天员训练。合同规定,阿斯特里姆和欧空局将同意开展经常性成本压缩,到2020年把年运行成本降低到比目前低30%。合同涉及的时段是2011年~2012年。欧空局各成员国政府预计将在2012年11月召开会议来确定多年计划和预算时同阿斯特里姆签订一份更长期的合同。欧洲目前从事空间站运行与维护工作的大概有500人。(阳光)
阿里安火箭将发射马来西亚卫星
马来西亚东亚卫星全球公司已选定由其发射MEASAT-3b通信卫星。这是阿里安公司2011年拿到的第10份发射合同。发射将在2013年第4季度由阿里安5火箭在库鲁进行。M EASAT-3b正在由阿斯特里姆公司采用“欧星”3000平台建造,发射重量约5800千克,将携带48路Ku波段转发器,拟同MEASAT-3和3a共位部署在东经91.5度轨位,用于向马来西亚、印度和印尼用户提供直播到户服务,设计寿命15年。(江山)
澳新运营商选洛马和阿里安造发卫星
澳大利亚新成立不久的卫星运营商新星公司将选择欧洲阿里安航天公司在2014年底为其发射将由洛克希德马丁航天系统公司建造的“林鹳”1Ka波段宽带卫星,用于覆盖中东和南亚。卫星将采用A21 00AXS平台,配备50路Ka波段转发器,寿命15年。(江山)
龙飞船将飞往国际空间站
太空探索技术公司将在2012年2月初使用“猎鹰”9火箭向国际空间站发射其“龙”货运飞船,执行一次飞行验证任务,从而为启动正式的空间站货运补给飞行扫清道路。太空探索公司2006年以来已从NASA“商业轨道运输服务”(COTS)验证计划拿到了3.76亿美元的资助。在2010年底的首次验证飞行后,它原定还要在COTS计划下对“龙”飞船进行两次验证飞行,其中后一次才会让飞船停靠到空间站上。但该公司近来一直在争取把这两次飞行合二为一。NASA现已暂时同意了这一要求。但表示在获准停靠前,飞船须先通过一系列试验证明其性能,包括在相距3.2千米外飞过空间站和对飞船中止交会的能力进行验证。飞船最终将由站上航天员使用机械臂捕获并安装到站上。若交会和停靠不成功,太空探索公司将需做第三次验证飞行。(江山)
日发射雷达侦察卫星
2011年12月12日,日本H-2A-202型火箭在种子岛航天中心发射了“情报收集卫星(1GS)一雷达3号”雷达侦察卫星,用于监视朝鲜的导弹和核计划及开展自然灾害监测。这是H-2A火箭第20次发射和第19次发射成功。日本现有3颗光学侦察卫星在轨工作,2011年9月新发射的另一颗光学卫星尚未投入使用。有两颗雷达卫星被成功发射入轨,但后来因故障报废。“IGS-雷达3号”研制工作耗资约5.12亿美元。卫星的具体性能指标不得而知。日本政府的目标是建成由两颗光学卫星和两颗雷达卫星组成的侦察卫星系统。另有一颗雷达卫星计划在2012财年发射。(阳光)
质子号成功发射双星
2011年12月11日,俄罗斯质子M/和风M型运载火箭在拜科努尔发射场发射了以色列空间通信有限公司的“阿莫斯”5通信卫星和俄本国的“射线”5A数据中继卫星。这是质子号火箭2011年第9次发射和3年来第三次以一箭双星方式发射通信卫星。“射线”5A类似于美“跟踪与数据中继系统”卫星,将工作在静地轨道上,用于为国际空间站俄罗斯部分和俄其它轨道较低的航天器提供中继通信。它由俄信息卫星系统-列舍特涅夫公司建造,设计寿命10年。“阿莫斯”5也由ISS-列舍特涅夫公司建造,是其建造的首颗外星,设计寿命15年。两颗卫星的有效载荷均由泰雷兹-阿莱尼亚空间公司提供。
(阳光)
萨里卫星技术有限公司测试等离子群有效载荷
预计今年发射升空的英国“技术演示验证卫星”1(Tech DemoSat-1)有了巨大突破,英国萨里卫星技术公司成功试验了首个有效载荷工程模块――创新型带电粒子光谱仪(ChaPs)。
带电粒子光谱仪由伦敦大学的玛拉德太空科学实验室(UCL―MSSL)历时1年建造,是TechDemoSat-1搭载的8个英国有效载荷之一,也是首个与英国航天局合作开展的任务。该有效载荷由技术战略委员会、英国航天局和英格兰东南经济发展署筹资,萨里卫星技术公司建造,用于演示验证4.445厘米的“立方体卫星”的先进能力,并为新的英国设备与技术提供极具价值的飞行中演示验证。 (阳光)
日本寻求取消有关太空法规的限制
随着日本正试图为将太空开发用于防卫目的找出法律依据,很可能使外太空的军备竞赛因此而加剧。
日本可能很快提出修改关于“太空研究和探索仅限于非军事目的”的法律。如果日本国会通过该项修改议案,那么日本政府将通过把太空技术转为军用,成功地为研制间谍卫星和尖端武器扫清主要障碍。
日本一些官员认为,他们需要天基军事设备来抵御任何潜在威胁。事实上,日本已推动与美国合作研制导弹防御系统,以抵御这些威胁,这很可能会在亚洲引发新一轮军备竞赛。 (阳光)欧空局官员称应邀请中国加入国际空间站
2011年12月13日,欧空局载人航天与运行主任赖特在发表讲话时说,长远来看,国际空间站计划各伙伴方应邀请中国加入该计划。他说,中国在载人航天上的雄心使其很自然地应成为国际空间站伙伴关系中的新成员。赖特说,中国近来在准备建设其本国空间站和送航天员上天方面取得的成功让人们很难怀疑其投资意愿。同中国合作潜力巨大,前景广阔。赖特说:“我们可以想象中国同欧空局一道在国际空间站上联合开展工作,或是欧空局加人中国的空间站。”(江山)
“维加”火箭将发射两颗卫星
2011年12月14日,阿里安航天公司宣布将在2014年~2016年采用“维
加”小型火箭发射两颗欧洲“哨兵”对地观测卫星,即一颗“哨兵”2多光谱陆地成像卫星和一颗“哨兵”3雷达观测卫星。每颗卫星发射重量预计约为1200千克。“维加”现定于2012年一季度进行首次发射,将成为继俄制联盟号火箭后又一种同阿里安5火箭一起在欧洲法属圭亚那发射基地发射的火箭。(江山)
俄发射一艘载人飞船
2011年12月21日,俄罗斯联盟FG型火箭在拜科努尔发射场发射了联盟TMA03M载人飞船。飞船两天后同国际空间站对接。船上乘有美国、俄罗斯和欧空局航天员各一人,将加人第30宇航组组,使站上机组人数恢复到6人的满额水平。他们将在站上生活和工作约5个月,2012年返航。他们驻站期间,由太空探索公司研制的“龙”商业货运飞船将在一项验证任务下首次停靠到站上。(阳光)
俄一颗军事通信卫星发射失败
2011年12月23日,俄罗斯联盟2-1b/“弗雷盖特”型运载火箭在普列谢茨克发射场发射了“子午线”5军事通信卫星,但因火箭第三级故障失败,卫星落入西伯利亚地区。问题出现在火箭起飞后约7分钟。按预定计划,卫星应在发射约9分钟后同火箭分离。这次失败对俄陷入困境的航天计划是又一次沉重打击。自2010年12月以来,俄火箭发射已出现了两次完全失败和两次部分失败,损失了3颗导航卫星、1颗先进军事测地卫星、1颗通信卫星和1艘货运飞船。俄另有一个火星探测器在发射后被困到低地轨道上。一个国家委员会将对此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此次发射的是“子午线”系列的第5颗卫星。由信息卫星系统一列舍特涅夫公司建造,兼具军事和民用用途,旨在为北极舰船及俄偏远的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提供通信服务,能用于地面部队、地面站、飞机和舰船同指挥控制中心的通信联络,此前发射的4颗卫星中有一颗由于火箭故障未能进入正确轨道。联盟2―1 a和联盟2-1b型火箭都是联盟号火箭系列的升级型号,采用了现代化的数字控制系统。联盟2-1b还改用了RD-0124型第三级发动机。联盟2-1b/“弗雷盖特”配置2006年12月首次发射,此前5次发射全部成功。(阳光)
2011年全球发射情况一瞥
2011年,全球共进行84次航天发射,其中俄罗斯33次,中国19次,美国18次,欧洲5次,印度3次,日本3次,伊朗1次,海射公司2次。阿里安公司全年发射9次,其中包括其所经营的俄制联盟号火箭分别在法属圭亚那库鲁和哈萨克斯坦拜科努尔进行的各2次发射。中国的年度发射次数首次超过美国,位列第二。(阳光) 联盟号发射6颗第二代“全球星”
2011年12月28日,俄罗斯联盟2―1a/“弗雷盖特”型运载火箭在拜科努尔发射场发射了美国全球星公司的第三组6颗第二代低轨通信卫星。这次发射由有阿里安航天公司参股的法俄合资斯达西姆公司代表阿里安公司进行。发射所用的联盟2-1a火箭和12月23日发射俄“子午线”5军事通信卫星失败所用的联盟2-1b火箭虽均是联盟号火箭系列的改进型号,但联盟2-1a第三级仍沿用老的RD-0110型发动机,分别用于发射货运和载人飞船的联盟U和联盟FG型火箭也都采用老型号第三级发动机。
全球星公司已订购的24颗第二代卫星由泰雷兹・阿可莱尼亚空间公司承造,每颗重约650千克,拟由联盟号火箭分4组以一箭六星方式发射,此前已分别在2010年10月和2011年7月发射了两组。另有6颗卫星将在2012年上半年发射。第二代卫星星座全面部署后,将支持全球星公司面向120多个国家的商业和政府用户开展移动卫星语音和数据服务。全球星公司现有星座主要由1998年~2000年间发射的卫星组成。这些第一代卫星由美国劳拉空间系统公司建造,设计寿命7.5年,现已老化,需要更换。(阳光)
加加林雕像落户印度
2011年12月30日,印度孟买的尼赫鲁科学中心举行了世界首位航天员加加林雕像的揭幕仪式。俄罗斯驻印大使和驻孟买总领事及孟买市长等参加了仪式。中心主任马尼卡尔在讲话中称,加加林是尽人皆知和和令人爱戴的人物,曾到访过印度和孟买。他说,印度对科学和航天的兴趣很高,相信加加林雕像能成为该中心一个重要看点。印已在南部城市特里凡德朗的俄罗斯科学文化中心建有一座加加林雕像。(江山)
俄被困探测器可能在1月落地
俄罗斯军事航天部队发言人佐罗图欣1月初说,俄被困在低地轨道上的“火卫――土壤”火星探测器的碎片预计会在1月15日落向地球。但受外部因素影响,最终再入日期可能会变化。目前探测器轨道高度为184千米~224千米。耗资1.65亿美元的该探测器2011年11月9日发射,重13.5吨,原拟飞往火星的卫星火卫一,采样后送回地球,但因推进系统问题而未能离开地球轨道。俄军事航天部队的监测中心2011年11月曾预测探测器会在1月或2月份落回地球。俄联邦航天局称,该探测器再入时预计会有总共不超过200千克的20块~30块碎片落到地面,而探测器上的剧毒燃料将会在再入过程中被烧掉。(阳光)
NASA证实可能存在生命的“超级地球”
2011年12月5日,NASA称其“开普勒”空间望远镜已证实了首颗太阳系外宜居区内的行星。法国天文学家今年早些时候证实发现了首颗满足支持生命的关键要求的岩质系外行星。但“开普勒”望远镜2009年首次观测到的开普勒22b是得到NASA证实的首颗这类行星。所谓得到证实,是指天文学家已3次看到该行星从其母行星前方通过。但这并不意味着天文学家知道那里是否确实存在生命,而只意味着那里的条件适宜生命存在。这类行星距其恒星的距离适合支持水的存在,并能形成适合支持生命的温度和大气。开普勒22b在距地球约600光年以外绕其恒星运行,大小是地球的2.4倍,属于“超级地球”,每290天绕其恒星运行一周。据推测,其表面附近的温度大约为22摄氏度。不过,科学家们尚不掌握它是否是岩质、气体或液体的。“开普勒”望远镜是在2009年3月发射后不久观测到该行星首次从其恒星前方通过的。
2011年12月20日,NASA宣布“开普勒”空间望远镜已发现了同地球大小相仿、绕类似于太阳的一颗恒星运行的两颗系外行星,称为开普勒20e和开普勒20f。这两颗行星距其恒星太近,并不处在表面上能有水存在的所谓宜居区内,但却是迄今已证实围绕类似于太阳的恒星运行的最小的系外行星。这项发现是类地行星搜寻方面的又一重要里程碑。这两颗行星据信都是岩质行星。开普勒20e比金星略小,半径为地球的0.87倍。开普勒20f略大于地球,半径是地球的1.03倍。它们均处在有5颗行星、称为开普勒20的一个系统内。该系统距地球约1000光年。(江山)
欧空局将造“哨兵5前驱”卫星
欧空局已选定由阿斯特里姆英国公司来建造“哨兵5前驱”对地观测卫星,合同价值6100万美元。卫星将采用“宇宙星”250平台,发射重量预计约500千克,定于2015年发射到800千米的极轨道,用于研究大气化学。(江山)
俄有望全面加入“外空火星”计划
美国、欧洲和俄罗斯航天局高级官员同意就促使俄方成为美欧一联合火星探测项目的全面伙伴进行磋商。被欧空局称为“外空火星”的该项目因NASA预算限制而受阻。三方官员会谈后乐观地认为,俄方能够提供质子号火箭在2016年发射由欧洲牵头的一个火星通信轨道器和主要由欧洲和俄罗斯提供的一套遥感仪器,并借此成为项目的全面成员。(阳光)
微软创始人组建空射火箭公司
欧姆定律的局限性篇6
一、目前初中物理作业设计的不足
虽然素质教育的口号提出多年,但仍有不少学校尚未重视素质教学,并且在高考的指挥棒下,题海战术成为多数学校和老师巩固知识、加强训练的手段,作业量大、应试性题型为主是最明显的体现.目前,初中物理的作业设计存在几个问题,一是,作业模式没有发挥学生的特点,没有针对性,不能体现学生的个人需求,对每位学生都布置同样的作业,这容易导致学习进度快的学生想要获得更多、更高难度的训练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学习进度慢的学生对作业吃不消,不能很好地发挥作业应有的作用;二是,作业量较大,体现出“题海战术”的指导思想,学生学习时间过长,容易使学生出现厌学情绪.并且大量的作业挤压学生进行其他活动的时间,给学生带来较大的精神压力,不利于学生全面、健康发展;三是,部分家长观念跟不上时展的步伐,认为孩子在学校就能够成才,忘却了家长的辅导作用和义务,在家对孩子不注重引导,甚至包庇孩子为孩子做作业,这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学习观.
二、优化初中物理作业设计的措施
1.作业设计要有目的性作业设计的目的是强化学生对新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巩固对旧知识的记忆、反映学生的学习进度和老师的课堂教学情况.在进行作业设计时应避免出现题海战术,盲目地设计过多无关的题目.明确作业设计的目的性,能够更好地提高作业设计的质量,从而充分发挥作业设计的作用.老师的设计作业前要对教学内容进行详细研究,熟悉教学任务,制定合理的教学目标,然后再设计相应的物理作业.比如,在讲解完电路的知识后,老师可以就“分析家庭电路电流过大的原因”这一问题设计探究式作业,让学生观察、思考,将结果以报告的形式写出来,由此,强化教学内容,同时还能训练学生的观察能力、写作能力和表达能力,不仅是物理作业,还是写作训练.
2.针对不同学生设计不同作业作业设计应注重体现学生的个性差别,针对不同学习进度的学生,应该设计不同层次的作业,以满足学生的需求,从而更好地促进全班学生的进步.老师在布置作业前,应通过观察、聊天、考试等方法了解和掌握每个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进度,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将学生分组,再针对不同组别设计难度不一的物理作业.比如,讲解“欧姆定律”的知识点时,老师可通过课后小测了解学生对这一章节知识点的掌握程度.然后老师根据小测情况将学生分成四个类别,分别是充分掌握欧姆定律、较为理解、不太理解和完全不明白,依据不同层次设计相对应的作业.针对掌握程度较好的学生,可设计一些操作性较强的作业和题目,让学生在基础知识上锻炼操作能力和开拓思维;针对掌握程度一般的学生,应在欧姆定律的基础知识上增加些许难度,提高作业的灵活度,不局限于基础知识的巩固;针对基础薄弱的学生,老师应在欧姆定律的概念、变量、公式等方面设计作业,让学生能够简单应用欧姆定律.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设计不同难度的作业,有效地满足各层次学生的学习需求,让每个层次的学生都能获得最大的进步.
3.作业设计生活化物理是一门实操性很强的学科,与生活息息相关,生活实际中处处蕴含着物理知识,因此,进行物理作业设计时应结合生活实际,将作业生活化,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知识,同时也能更好地将知识应用在日常生活中.因此,在设计初中物理作业时,题目设计可融入生活案例,让学生对题目所反映的事物和原理不感到陌生.比如,进行“物态变化”的讲解时,课后,老师可引用生活中汽化、液化、升华、融化等现象,让学生举出生活中不少于5个物态变化的例子,这有效地引导学生进行观察和感受,并且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物态变化的现象和原理.再比如,学习“透镜以及应用”的知识后,老师可让学生列举生活中应用其原理的事物,并解释其具体的应用.结合生活经验,让学生在做作业的过程增加对生活的感受和体验,从而更好理解知识、提高学习效率,真正发挥作业设计的作用和优势.
4.作业设计的形式要多元化老师设计作业时应考虑学生的爱玩的天性,设计多元化的作业形式,让学生在不同的作业形式下感受到物理学习的趣味性,作业的形式不应仅局限于纸质版的解题上,还可进行实地调研、实验操作、撰写报告、制作模型等.
比如,讲解完“噪音污染”后,老师可布置开放性的作业,即让学生到工地、商业区等人流量大的地方,感受一下声音对耳朵的影响,并写下体会.进行初中物理教学,要注意作业设计对学生的真正影响.为更好地发挥学生的潜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初中物理老师应注重作业设计的质量,针对作业设计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积极寻找有效的方法优化作业设计,从而提高学生学习效率,调动学社学习物理的积极性.
欧姆定律的局限性篇7
在我国的中外汽车合资企业当中,虽然中外双方的股比结构大多为50%对50%的对等结构,但由于合资企业的产品是外方输入的、品牌是外方的、技术是外方的,甚至管理有时也是外方的,所以导致了实质控制权不可能实现理论上的对等控制。在这种情况下,诸如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等与实际股比所得不对应的损害中方利益的事例就经常发生,而由于中方在产品、品牌、技术上话语权的低微,限制了我们的合理主张的实现,我们可以与外方博弈的领域也只限于财务和市场营销等几个仅有的领域。在这几个有限的领域当中,CFO能否充分履行主要使命从而赢得与外方的博弈,对于合资企业中方权益的保护就显得极为关键。而在维护中方权益博弈过程中,“谈判”则成为CFO规避风险、实践价值创造进而提高财务领导力的一个重要履职环节。
成功的谈判结果不仅会给企业带来一定可计量价值量的现金流或实际利益,更重要的一点是,我们会得到谈判对手的尊重,进而在合资企业提升中方的话语权。这个收获会对双方进一步的合作带来深远的影响,对财务领导力的提升有实际促进。反之则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和风险。因此,要想成为一名出色的CFO,我们不仅需要掌握财务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也要学会一些解决问题的商业头脑和商业技能,其中就包括非常重要的谈判策略。在这期,笔者想结合工作中经历的一些谈判案例,与各位同仁分享关于CFO谈判策略的几点体会。
第一,全方位地解读谈判对手。
《孙子兵法》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对谈判对手的了解越多,就越能把握谈判的主动权,就好像我们提前摸清了对方的底牌一样,可以处于非常有利的主动状态,这一点在谈判中非常重要。
结合工作实际,在谈判前,笔者首先会对两个合作伙伴的民族与企业文化进行认真的解读。每个民族和每个企业的文化都有其优劣两个方面,为了达成有效沟通,需要对合作伙伴的文化有所了解。由于历史和地缘政治经济影响,我们东北亚的合作伙伴的优点是坚韧、执着、认真、内部团结、执行力强,但不足体现为多疑、善变、缺少合资经验,偏重于感性思维,对无约束力的非合作博弈履行率低;而来自欧洲的合作伙伴严谨、认真、守纪律、诚信、逻辑思维能力强,不足是固执、守旧、执行效率不高,同样缺少合资经验,偏重于理性思维。了解合作伙伴的文化对我们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法裨益甚大。我们在跟欧洲的合作伙伴谈判时,力求以严谨求效益,以柔克刚,以理克刚,来争取谈判的和谐。比如,曾经在我们的合资企业生产强度非常大的一个时期,当时中方提出希望增加工人数量或者提升加班工人的待遇水平,而外方基于成本的考虑始终不同意我们的要求。笔者授意工会负责人把工人每个月加班情况全部进行表格化、量化处理,并且与我国相关劳动法规进行对比,向外方阐述违反相关法律带来的严重后果后,外方很陕接受了我们的建议,从而保障了企业生产运营的稳定。而在跟东北亚的合作伙伴谈判时,笔者更注重灵活运用各种策略,既坚持,据理力争,但同时又投入更多的耐心,注意通情达理,掌握一定分寸。
其次,在具体事项谈判中,对手的利益诉求也是谈判前应尽可能去了解分析的一个方面。“心中有数”是谈判负责人制胜的关键,在分析对手的利益诉求时主要分析诉求是否合理、合规,对方获得利益的同时对合资企业、对中方权益正负两方面的影响的多寡,对方可能的弱点、瑕疵、缺陷,以及我方可能接受的底线等等。2008年,我们获得外方赔款补偿就是基于对对方利益诉求的充分分析的成功案例。当日寸’我们的合作伙伴犯了致命性的错误,他们在潜意识里将与我们的合资企业视为其在海外的子公司,在出售C公司股权时忘记了在合资公司我方还有50%的权益。在未告知我方,未征得我方意见的情况下将我们的共同资产与C公司签署协议进行了处理,合作伙伴于法于理都在与笔者的谈判中处于劣势。与此同时,合作方当时在中国市场―直表现不佳,在与我们合资前的几个合作项目基本失败。若与我们的合资项目再出现问题,它将彻底退出中国市场。因此,笔者相信,作为世界领先的汽车企业对方不会轻易放弃在中国的发展机会。抓住这两点,笔者告诉对方,贵公司在中国的最大利益是我们双方合资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为了你们的最大利益补偿合资企业8亿欧元是符合贵公司长远利益与最大利益的,而且由于你们的傲慢,在处理我们的共同资产时对中方的不尊重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因为抓住了对方的弱点、缺陷,所以最后外方签署并兑现了8亿欧元补偿协议。现在看来,对方的补偿保证了合资企业健康发展,推动了产品影响、品牌效应、市场份额、经济效益的大幅提升,从而使得双方都保证了各自的利益与共同利益。
其三,对对方谈判负责人的行事风格、工作作风、授权限度、担当程度等也要有所了解。对方的上述行为习惯和风格会直接决定谈判细节、节奏、程序,进而对最终谈判结果带来影响。一次,笔者在与对方谈判合资企业中方高管工资时,对方要求中方从谈判时点计提即从2011年10月开始计算,且不承认中方派出的工会主席为合资企业高管,而此前外方已于2005年就开始计提外方高管工资,这显然侵害了中方利益。当时对方谈判代表不敢担当,因为他的上司曾指示他,中方高管的工资就从协议生效日起计算,且工会主席不可作为中方高管,这个指示成了他的底线。当时,笔者手中也有博弈的筹码,那就是外方的技术提成等内容需要与我们签订一揽子协议。既然对手不敢担当,做出合理的让步,笔者就拒绝签订一揽子协议。他的上司又指示他在下一次合资公司董事会之前必须与笔者达成一致、签订协议。看他在两个指示之间左右为难,急于与我们达成一致,笔者就在董事会召开的前一天与他开会,问他选择坚持哪个指示?如果答应中方条件,马上签字,反之则继续会谈,最后他做了让步,中方收回了2900余万欧元。
第二,专业的支持团队必不可少,CFO更要“真明白”、“敢担当”。
作为首席谈判负责人,CFO需要一个专业的支持团队,而根据谈判事项的不同,需要吸收不同的专业人员参与,其中财务与法律专业人员是必不可少的。外聘的财务法律顾问具有专业性强、投资银行与法律事务经验丰富、对标的企业的信息获取量优于企业内部专业部门等优势。因此,我们看到,在越来越多的重大商务谈判中,外聘中介机构逐渐成为谈判组的核心成员。需要提醒同仁们,在资本整合业务中,外聘中介也是利益一方,如果交易成功,中介会按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相关费用,而交易失败雇主只会从中介的实际费用成本考虑付费标准。所以,为促使交易成功,中介往往诱导委托人提高报价。要想确保谈判的成功,更重要的是谈判负责人自身要在诸多信息中筛取精华,做到“真明白”,并“敢担当”。2010年,我们下属公司正在准备收购欧洲一家零部件企业,在发标当天上午,财务顾问突然提出为保证交易成功,报价应再提高1000万欧元。笔者作为下属公司的董事参加了临时董事会,并在认真分析竞标对手与标的公司股东、经理层等情况后,旗帜鲜明地反对提价,坚持按原报价参与投标,并指出中介有利益诉求,不够公正、公允。当然,作为集团的CFO和下属企业的董事,若此次交易失败,笔者的反对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于是,笔者在董事会上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因为心里有底,把握来自于集团的研究院、财务部、法务部、规划部门等给笔者事先提供的大量技术、业务支持,使笔者对交易背景了解透彻,最终董事会采纳了笔者的意见。10个小时后,在节省1000万欧元报价的情况下,欧洲传来我们收购成功的消息。所以,专业的支持团队虽不可少,“真明白、敢担当”更是CFO价值创造的前提条件。
第三,“共赢”是谈判的最佳境界。
赢者不全赢,输者不全输,这是谈判的最好结局。换句话说,双赢才是谈判的最佳境界。合资企业想要搞好,必须以“共赢”,即坚持合资企业利益最大化为最高原则。目前,在合资企业的运营当中,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中外双方股东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股东各自积极推动采购方面的关联交易,外方积极收取高额技术提成费等,千方百计从维护股东单方面利益出发运营企业,短期看自身的利益保证了,但造成的后果是产品的成本高、竞争力不强,市场份额下滑,最终损害的还是股东双方的利益。反之,合资企业股东双方如果要实现共赢,在公司内部,永远是合资企业利益第一,以此为原则来进行决策,来运营企业,才能实现成功,而在双方股东层面的更高层谈判与合作亦是如此。
今年2月1日,北汽集团与戴姆勒公司在斯图加特签署了一揽子合作协议,共四项内容:戴姆勒在北京奔驰让渡北汽股份1%股权、戴姆勒入资北汽股份12%、戴姆勒无偿许可奔驰E300平台技术给北汽股份发展自主品牌、北汽在双方新设立的销售服务公司让渡戴姆勒1%的股权。其中德方让渡北京奔驰股权一个百分点,并修改章程相关内容,支持北汽股份合并北京奔驰财务报表与戴姆勒入股北汽股份12%的股权,这是由笔者主谈的。
在上述协议谈判中,加快在华业务发展是戴姆勒的利益诉求,发展北汽自主品牌轿车以及实现对北京奔驰控股为北汽股份上市打下基础是北汽集团的利益诉求。可想而知,如果双方只坚持各自利益的话,谈判是根本不可能获得实质性成果的。最终,我们通过开创性地让戴姆勒持有北汽股份12%股权,成为首家入股中国本土汽车制造商的外资汽车企业,与戴姆勒在资本上结为紧密的战略联盟,将双方的各自利益诉求转化为双方的共同利益诉求,从而顺利完成了上述一系列战略合作谈判,创造了中外汽车合作新的高度。
北汽与戴姆勒的成功谈判,靠的就是“双赢”的谈判理念。当然,要达到双赢,不能光靠北汽一方的修养,有时还必须用时间去“焖”对方,运用谈判战术,挫挫对方的锐气,让对方放弃独赢的想法,接受双赢的结果。只有双方都有“赢者不全赢、输者不全输”的内在修养,谈判才有可能双赢。
第四,CFO在谈判中要有韧性,无需拘泥于理性思维。
谈判就是双方不断妥协的过程,但妥协的前提还是利益最大化,为维护我方资本利益坚持底线,毅力是必须的。感谢笔者的领导在谈判过程中从来不设置时间底线和利益底线,全权委托笔者自己决定。当双方谈判进入僵持时,实际上是比耐心与毅力,因为每次谈判都是双方利益的博弈,谁都既不愿轻易让步又不可轻言放弃。北汽与戴姆勒的全面战略合作前后谈了17个月,期间的曲折艰难不可言表,分歧与共同利益的平衡需要时间,对笔者而言,也需要毅力忍耐、理性思维与适度的感流。
谈判需要CFO做理性经济人,但人是感性动物,绝对的理性是不可能长期保持的,偶尔的感性表露往往会起到打破僵局的作用。欧洲的合作伙伴每次谈判都会设计数学模型与笔者谈逻辑问题,笔者则告诉对手,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笔者没上过高中和全日制大学,谈逻辑笔者不行,我们最终谈的是利益,希望还是就利益谈利益,逻辑只是手段而非我们谈判的目的。笔者的直率得到了对方的尊重,也回避了笔者个人和我们文化中的短板,实际谈判效果甚佳。在北汽与戴姆勒的全面战略合作谈判中,笔者的一些感性表露对理性思维的欧洲人起到了震慑作用,实际也很好地促进了谈判进程。
欧姆定律的局限性篇8
【关键词】梅里亚姆;民族音乐学;传统音乐学
一、民族音乐学历史发展
要了解梅里亚姆以来的民族音乐学给传统音乐学的理论带来何种冲击,首先要了解:在梅里亚姆提出他的理论观点前,民族音乐学存在的典型、重要的理论积淀。这些前人的学术经验积累跟梅里亚姆的理论观点有何异同?这些异同对于民族音乐学学科发展有何促进作用?
50年代,学术领域逐渐使用“Ethnomusicology”这个称呼逐渐取代“比较音乐学”,从学科名称的几经更换中可以看出此学科由“封闭式”的学术研究转变到逐步带有社会性、人文性针对有关音乐的人类活动以及其它事务研究。“Ethnomusicology”学科命名的两重性在于:它既是音乐学范畴,又具有民族学的性质。
“由于受比较音乐学研究传统的影响,在采用民族音乐学这个名称之初,对民族音乐学所下的定义仍然是从地狱和研究对象的性质出发的。”i在50年代,从施奈德和涅特尔等学者有关民族音乐学学科定义的见解中可看出此阶段学者们把音乐的地理区域划分视为重点关注对象,此种划分是一种从比较音乐学沿袭过来地单纯的“研究异国文化音乐或‘非我’音乐的学科要求,但经过学科演变,也发现把音乐作为一种静止孤立现象按照地域来划分缩减了民族音乐学学科内容的深度和广度。
而孔斯特对此门学科的认识更进一步的是他意识到音乐因素的相互影响问题并提出“这门学科是研究一切部族音乐和民俗音乐以及西洋地区以外的一切种类的艺术音乐……而且也研究音乐社会学方面,而西洋的艺术音乐和娱乐音乐则不属于它的范围。”孔斯特理论的先进性在于他没有拘泥于地域划分的限制,而是将欧洲也纳入学科范围,并提出音乐因素间的互相影响以及音乐社会学对民族音乐学的必要性。他站在民族音乐学的角度看音乐,并没有将其孤立地看成一个由地域划分形成的研究对象,他考虑到了音乐在形成发展过程中受各种因素所带来的变异、混合现象,并试图研究、解释这些在此之前没有人关注的问题。但孔斯特所提出的理论中将“西洋的艺术音乐和娱乐音乐”从研究对象中排除,这种从音乐类型做出的考虑使得孔斯特的理论在学科迅速发展的三十年后显得有些局限。
直到1964年梅里亚姆在《音乐人类学》一书中提出“音乐具有情绪、审美、娱乐、传播、象征、身体反应、社会控制、服务与社会制度和宗教仪式、文化延续、社会整合十大功能”等观点,确立了“声音――概念――行为”的研究模式后,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内容更加的丰富深化,跨学科的双重性本质明确地被指出。梅里亚姆提到:“民族音乐学就是对文化中音乐的研究。”此种观点突破了以往的界定,突出了学科的特点,站在民族音乐学研究的立场并试图了解研究对象所处环境背景下由文化引发的音乐问题。他把音乐当做一种文化来研究的学术理论不仅拓宽了之前民族音乐学者们对学科研究对象与方法的界定,更是从理论思维上深化了对民族音乐学学科的内涵认识。
二、梅里亚姆以来的民族音乐学给传统音乐学所带来的冲击
在建立于以音乐为共同基本目标的前提下,学者们的理论在不断深化发展。从孤立静止的单一音乐地域研究――音乐因素间的互相影响以及音乐社会学对民族音乐学的必要性――民族音乐学就是对文化中音乐的研究的概念认识以及学科内部构造变化,整个演变不仅体现出研究对象的拓宽以及研究意义的深化,还体现出民族音乐学者对民族音乐学相关问题的思考更具有现实意义及历史意义。
从涅特尔――孔斯特――梅里亚姆对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变化来看,正如最初是单纯的罗列不同地域的音乐,再到研究某特定音乐与其他音乐所形成的关系,再深化并明确在某种环境下音乐与人类社会活动所产生的关联。这种深化演变的共同之处在于,音乐始终是其研究对象。而不同之处在于研究方法的不同以及单纯的音乐本体研究在其研究对象中所占比例变化还有对民族音乐学学科内涵认识的变化。
从欧洲民族音乐学的发展来看,由最初承袭比较音乐学“研究欧洲以外地区人们共同体的音乐作为研究对象”,也就是“非我音乐”的研究转变到“认识自我”。而与之相反的是中国民族音乐学的发展,是从“自我音乐”逐渐开阔视野认识“非我音乐”。这些由客观历史因素所决定的学科发展轨迹共同的特点都是从狭隘的局部逐渐开始认识整体,从单一走向多维,认识到民族音乐学学科研究的意义不在于对某个地区单纯的音乐研究,而是通过音乐研究来探索人类活动并揭示社会、人文的世界性音乐文化研究。
此种逐步深化以音乐本体为轴心向四周辐射的学科理论建设,为民族音乐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学科理论认识,所带来的冲击是从单一的音乐分支学科研究深化到联系人文、社会等研究,是理论思维模式的改变,也是学科建构的变动与丰富,它需要民族音乐学者从历史建构、社会维持、个人创造等多角度去思考存在于人类社会活动中的音乐的存在状态及目标成效等诸多问题。作为一个先进却并不够完善的理论体系,它既带来了新的思考方向,提醒民族音乐工作者应看到更宽广的地方,也带来了更多学科自身的困惑。其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梅里亚姆提出音乐应该包含文化考察这一突破性理论观点后,并没有完善这一观点。从《音乐的人类学研究》中可发现,梅里亚姆也只是提出了一些概念性的想法,但具体实施过程却显得并不详尽,这就给民族音乐学者们带来了更多需要思索的问题。
三、如何理解梅里亚姆理论方法对民族音乐学的冲击
从历史发展轨迹来看,任何一门学科的进展都是由浅到深,从局部走向整体,事物都是在不断整合过程中得到完善。就如梅里亚姆的理论观点为民族音乐学带来了新的生机,也带了新的挑战,既推动了学科建设,与此同时也提出了更多问题。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梅里亚姆对民族音乐学所作出的贡献在于:他提出了学科发展的新可能性,拓宽了学科范围、深化了学科内涵。他将文化因素纳入研究对象范畴,将针对音乐本体而产生的各音乐分支学科演变成针对因人类群体活动而引发的一切与音乐有关的行为活动,无形中将民族音乐学研究贴近了社会,对实际的生活多了关注度,也让非音乐人士更能从文化联系来理解音乐本体存在的目的性。而他的不足在于:概念性的纲要缺乏具体地实施操作指导,也就是更细致的学科内部建构方法以及评判标准。
对于民族音乐学工作者们而言,勇于面对出现的新问题才能够好的推动学科建设。在共同文化的语境下研究音乐,将各文化系统联系起来彼此推动促进,加强人们的认同感,也是对学科建设的有力支持。
注释:
i 俞人豪.音乐学概论[M]. 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 1997.3(2012.7重印) :231.
【参考文献】
[1]俞人豪.音乐学概论[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7.3(2012.7重印):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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