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融资租赁协议篇1
关键词: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互联网金融
一、引言
金融租赁进入国内的时间较早,但前期发展不甚顺利。2007年1月,国内商业银行正式被允许出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银行资本的进入为金融租赁行业带了强劲的发展动力。2008-2014年,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规模由人民币420亿元增长到13000亿元,复合增长率超过110%,且显著高于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2014年末,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达40.63%,资产规模在全行业中占据主导地位。此外,银监会公布的2015年6月末统计数据表明,国内共有金融租赁公司40家,其中26家由商业银行控股或参股,占比65%。同时,还有邮储银行等20家商业银行计划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一)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在经营实践中,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增长到一定规模后,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来拓宽资金供给渠道,以支持资产规模的增长,避免过度依赖银行渠道资金。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在资产证券化方面起步较晚,在2014年3月之前,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证券化没有直接合法发行渠道。2014年3月银监会正式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要求,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该项政策的推出受到了金融租赁公司的普遍欢迎。2014年9月,国内首支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经银监会审批后,由交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发行,该支产品采取的是表内融资模式。到2015年末,国内金融租赁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了6支,总金额人民币79亿元,仅占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总金额的1.1%。
(二)金融租赁资产公司证券化现有模式
目前,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纳入了金融监管的范围,根据监管部门的不同,有两种可以选择的模式,一种是由银监会和央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除此之外,另一种就是企业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监管的。
(三)现有模式的局限
现有的资产证券化模式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具体分析如下:现有资产证券化通道有限,且门槛较高。在现有两大资产证券化渠道中,实际上银行信贷资产、国企央企资产证券化需求规模庞大,占用发行通道多,受普通投资者认可程度高,因而资金吸收能力强;而金融租赁公司因资产规模相对较小,投资者对其内在价值的认知度较低,而面临激烈的通道竞争和发行压力。缺少符合金融租赁行业特点的资产证券化渠道。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的专业性较强,其实际生存于一个由设备生产企业、承租企业、二手设备市场等参与者组成的产业生态圈。无论是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和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所吸引的投资者中专业投资者少,一般性财务投资者居多,不了解这一生态圈的特点与需求,以致于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票面利率偏高。在二级市场上,现有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不强。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因发行与流通总量相对较小,且交易结构相对复杂,个人投资者的认知程度和认购意愿低,多数机构投资者愿意持有到期,以致于现有资产证券化产品流通不畅。
二、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创新模式
为突破前述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现有模式的局限,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作者试图引入互联网金融思维,创新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为金融租赁公司开辟新的资产证券化渠道。主要思路是金融租赁公司将持有的部分融资租赁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由金融租赁行业协会建立行业统一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A2P平台所组建的SPV,实现基础资产的独立与风险隔离,并转换为标准化的证券化产品,然后通过A2P平台向专业投资者发行来完成资金募集,最终实现证券化产品的流通交易。
(一)交易参与各方及职能
原始权益人:金融租赁公司,负责将持有的部分金融租赁资产,进行甄别、梳理、整合,组建基础资产池,并将其委托给管理人。原始债务人:承租人,即金融租赁资产的使用方,负责按照《金融租赁合同》的约定向SPV支付租金。管理人:由金融租赁行业协会建立的行业统一A2P平台,负责项目总协调,产品设计,现金流分析,定价模型构建,起草发行文件,产品销售和日常管理。SPV(特殊目的载体):由行业统一A2P平台设立,以实现资产风险隔离目的,负责根据原始权益人的委托,管理基础资产池,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将募集的资金支付给发起机构。投资者:出资购买及交易资产证券化产品,按期取得收益分配。资产服务机构:金融租赁公司,负责基础资产的日常管理与处置,确保租金按时支付。资金保管机构:具有保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负责募集资金的保管及划付。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行业统一A2P平台,负责证券产品的登记结算和支付等。信用评级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负责对发行的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律师事务所:负责起草发行文件和法律协议,协助解决法律结构问题及报批,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拥有证券业务资质,负责对基础资产及现金流状况进行监督。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级机构等。
(二)主要交易结构与流程
创新模式的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其中实线表示参与各方之间的合同、业务等法律关系,虚线表示现金流的划转过程。金融租赁公司根据融资和管理目标,选定基础资产,组建基础资产池。金融租赁公司将基础资产池委托给行业统一A2P平台。行业统一A2P平台作为管理人,受金融租赁公司的委托管理基础资产池,并支付证券化后募集的资金给金融租赁公司。行业统一A2P平台设计证券化产品及交易结构。行业统一A2P平台承担SPV的职能,将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租金回笼现金流分割为可上市销售的证券份额,并设计由原始权益人、投资者以及各中介机构参与的交易结构。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行业统一A2P平台作为管理人,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评级机构,对证券化产品进行评级。信用增级既可以引入外部增信机构,也可以由金融租赁公司提供抵押、股东信用担保、优先级/次级结构分层安排等等。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以及募集资金的划付。投资者在行业统一A2P平台上认购证券化产品。在完成资金募集后,行业统一A2P平台按合同的约定,向金融租赁公司划付资金。基础资产管理。金融租赁公司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受投资者委托负责基础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承租人履约情况监督,确保租金及时划转到资金保管银行的监管账户,并定期向行业统一A2P平台和投资者报告。证券化产品的偿付。在约定的本息偿付时点,资金保管银行根据行业统一A2P平台的指令,将证券本金和孳息及时的划付给投资者。
三、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从整体上来说,在国内宏观经济进入创新驱动的大背景下,金融行业的转型升级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尤其与“资本、创新”两大要素直接相关。因此,金融租赁行业作为快速发展的金融业态之一,走与“互联网+”相融合的发展路径,既是国家政策鼓励的方向,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更进一步而言,金融租赁公司面临资金补充的迫切需求,同时又受到经济资本监管政策约束,在传统资本市场渠道相对低效和P2L平台乱象丛生的情况下,通过具有行业公信力的行业统一A2P平台,实施资产证券化来筹集资金,是一种多重约束下的制度安排,同时具备一定的可行性。
(二)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研究结论,作者提出了如下政策建议:(1)鼓励资产证券化方式创新。现有政策对互联网平台参与资产证券化仍有一定的限制,作者在第四章中已有阐述。本着鼓励创新、适度监管的目的,建议对金融租赁行业区别对待,允许金融租赁行业协会主导成立金融租赁行业统一的A2P平台,成为面向金融租赁公司和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互联网平台。(2)放宽相关监管措施。现有政策对法人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筹集资金的余额也有一定限制。作者认为金融租赁行业统一A2P平台的建立,能够有效解决单个P2L或P2P平台因过度逐利而违规行为频发的问题。建议放宽对金融租赁公司通过行业统一A2P平台进行资产证券化方式筹集资金的余额限制,允许首先不设余额限制先行试点,再根据试点情况界定相应的余额限制金额。(3)银监会延伸对金融租赁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现有政策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弱。建议赋予银监会对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并对金融租赁行业协会及行业统一A2P平台建立全面金融监管,确保协会及平台的规范运作与市场公信力。
作者:蔡亮 彭璐 单位:南京大学商学院 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程东跃.融资租赁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9-11
委托融资租赁协议篇2
出租房屋委托合同范本
编号:
委托人(下称甲方)
姓名/公司名称:
地址:
证件种类及号码:
电话:
传真:
受托人(下称乙方)
公司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出租其拥有之位于北京市区街号第座层单位房产(下称“该房产”),有关买卖契约或产权证明见附件,委托期限两年。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平米(需以产权证所载数为准)甲方合法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且甲方愿将房产出租。
2、甲方出租房产的条件如下:
1)租约年期:
2)租金:
3)租金支付:
4)按金:
5)其他:
3、乙方应积极为甲方寻找适合租户并最大限度地满足甲方要求。
4、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介绍客户完成该房产租赁后,乙方可获得相当于该房产租约中所签订之全年租金总额的平均租金作为代理费。甲方授权乙方可在签署正式房产租约前收取订金,此订金可作为之后乙方应得之代理费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甲方在甲方与承租人签署该房产正式租赁合约(包括甲方应收之租房订金到位)之日起7日内缴付乙方。
5、当乙方向甲方介绍可能承租人时,甲方应积极配合,自行与承租方签约,并尽快办理签署租约所需的有关手续。
6、甲方亦可授权乙方作为代理人代理签署有关租约,有关事宜将在授权书中另行约定。
7、甲方除委托乙方代为出租该房产外,亦可自行寻求或委托他人寻求该房产的可能承租人。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最先寻求到该房产的承租人,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将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在委托期及委托期终止后六个月内,若甲方私下与乙方所介绍的承租方签订租约,甲方也须将按照本协议订明的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9、本协议书在以下情形下即告失效:
1)委托期满且双方并无续约;
2)甲方与经乙方介绍的承租方签约且付清应付乙方之代理费;
3)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
10、甲、乙双方均须为本协议书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1、本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拟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拟补充条款。如有争议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2、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委托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租房协议,以资信守:
一、房屋座落地点: 面积: 附属物:
二、租赁期限: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每月 元,按 月付一次,先付后住,其中第一次付款 元,在 之前付清;第二次付款 元,在 之前付清,依次类推。
四、租房押金: 元,到期结算后归还。
五、违约责任:自合同签订后既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如发生违背情况,违约方应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 元,并按实结算房租。
六、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及设施,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好有关租赁手续。乙方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否则按价赔偿,
2、水电、闭路,宽带、电话及卫生费由使用人(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或供非法用途,外来人员居住必须主动办理暂住户口手续,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并承担违约责任。
4、租期内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协议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甲乙任何一方因特殊原因提出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视作违约。
6、乙方如不按时交付租金、水电费、电话费等应付费用,甲方有权单位解除协议,收回房屋,并有权向乙方索取违约金。
7、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决。
8、合同签字生效,视作中介成功。中介方合法取得佣金,日后双方发生变故,中介佣金不作退回。
9、电 度,水 度,煤气 立方。
10、补充。
七、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备案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日 期:
房屋委托租赁合同范本
编号:
委托人(下称甲方):
姓名/公司名称:
地址:
证件种类及号码:
电话:
传真:
受托人(下称乙方):
公司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出租其拥有之位于北京市区街号第座层单位房产(下称“该房产”),有关买卖契约或产权证明见附件,委托期限两年。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平米(需以产权证所载数为准)。甲方合法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且甲方愿将房产出租。
2、甲方出租房产的条件如下:
1)租约年期:
2)租金:
3)租金支付:
4)按金:
5)其他:
3、乙方应积极为甲方寻找适合租户并最大限度地满足甲方要求。
4、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介绍客户完成该房产租赁后,乙方可获得相当于该房产租约中所签订之全年租金总额的平均租金作为代理费。甲方授权乙方可在签署正式房产租约前收取订金,此订金可作为之后乙方应得之代理费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甲方在甲方与承租人签署该房产正式租赁合约(包括甲方应收之租房订金到位)之日起7日内缴付乙方。
5、当乙方向甲方介绍可能承租人时,甲方应积极配合,自行与承租方签约,并尽快办理签署租约所需的有关手续。
6、甲方亦可授权乙方作为代理人代理签署有关租约,有关事宜将在授权书中另行约定。
7、甲方除委托乙方代为出租该房产外,亦可自行寻求或委托他人寻求该房产的可能承租人。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最先寻求到该房产的承租人,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将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在委托期及委托期终止后六个月内,若甲方私下与乙方所介绍的承租方签订租约,甲方也须将按照本协议订明的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9、本协议书在以下情形下即告失效:
1)委托期满且双方并无续约;
2)甲方与经乙方介绍的承租方签约且付清应付乙方之代理费;
3)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
10、甲、乙双方均须为本协议书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1、本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拟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拟补充条款。如有争议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2、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
甲方: 乙方:
委托融资租赁协议篇3
对于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的这一税收困境,2009年,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曾专门起草《关于将融资租赁业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紧急建议》。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无论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纳税人为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使用而外购的设备或其他货物,视同销售货物适用增值税。融资租赁公司同时可以向承租人出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按上述建议操作,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会从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他们从事融资租赁实际取得利息收入的适用税率将从5%提高到17%,这也极大地加大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针对设备融资租赁增值税抵扣的税收困境,业界一直期待能出台新文件进行解决。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相关企业可以根据公告的规定,通过信托方式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来破解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困境。
信托方式
在没有足够资金购买所需设备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和信托公司订立出售信托计划来购买设备。
出售信托的简要操作步骤:
1、设备实际买受人与信托公司签订动产设备买卖信托合同,重点约定分期付款方式、最终付款期限及动产设备所有权转移条件。
2、信托机构根据信托协议直接向设备制造商、销售商付款,设备制造商、销售商直接将增值税发票开给买受人,即设备的所有权在一开始就转移到买受人名下。
3、为保护信托机构的利益,信托协议中可以约定买受方必须以该设备提供抵押担保,也可以约定自买受人首次付款至付清全部款项止,动产设备处于信托投资公司与买受人按份共有的状态,信托财产的价值随买受人付款而减少,同时,买受人在信托标的物上的价值份额相应增加。
4、信托机构以此设计信托证书和受益证书。设计信托证书和受益权证书在设计时,应体现信托财产价值的这一变化过程,以便信托各方当事人以及与信托财产有关的其他关系人正确行使权力。
5、由于作为金融机构的信托投资公司具有的信用优势,加之其中有设备抵押和设备制造商、销售商的商业信用为基础,其签发的信托受益权证书,信用等级大大增强,因此,信托机构可以凭信托受益权证书设立信托计划,向机构投资者进行发售以获得融资。
信托方式实质是通过在原设备融资租赁方式中插入一个出售信托计划,实现融资租赁公司和信托公司合作,将融资租赁公司从设备抵押贷款的直接贷款人转变为信托产品的购买人。
对比融资租赁可以发现,在出售信托方式下,由于实际用户直接取得了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文件规定,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方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文件为破解融资租赁税收困境又提供了一条思路。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再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文件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对比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可以发现,在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下,设备由其实际使用人直接购买,然后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回。因此,作为设备实际使用人的承租方,由于设备是以其名义购买,能够取得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存在设备进项税的抵扣问题。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设备的实际使用人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售资产的行为,由于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实质征税原则,不判定该行为为真正意义上的设备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承租方出售设备的行为既未导致其任何税负的增加,又不影响其原先购买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分析融资租赁行为的实质,其实是设备需求方无钱购买设备,需要进行融资,但设备需求方可能无有效资产进行抵押获得贷款。作为贷款方而言,如果直接贷款给企业,由企业购买设备,则设备的所有权归企业所有,贷款方只是因贷款而对企业享受债权。如果企业破产,贷款方的债权只能按一般债权进行清偿,贷款方的风险非常大。而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在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如果承租方破产,租赁公司可随时收回出租物,将有效规避贷款风险。因此,融资租赁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设备抵押贷款。
在信托方式下,由于《信托法》有信托破产隔离保护机制,即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因此,信托方式既有效破解了融资租赁的税收困境,又很好地兼顾了融资租赁对于实际贷款方提供有效的利益保护。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下,将原先融资租赁方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先买后租”,变为设备实际使用人“先买再出售后回租”,既解决了设备增值税抵扣问题,又有效保护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
委托融资租赁协议篇4
长期以来,金融租赁公司最头疼的问题莫过于“资金”,其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公开市场融资渠道未能完全打通,严重制约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被视为多元化融资渠道的一大利器。2012年5月,监管层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截至目前民生租赁、交银租赁、招银租赁、兴业租赁、农银租赁5家金融租赁公司也正在积极申报资产证券化产品。
谨慎开闸
据了解,工银租赁此次获批的“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规模约16亿元,加权平均期限1.36年,债项评级AAA。该产品以工银租赁现有租赁资产中优选的9笔融资租赁款收益权为基础资产,涵盖航空、航运、轨道交通、物流等行业。
工银租赁表示,产品获批后,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择机完成发行。值得注意的是,试点阶段,投入资金池的几乎全部是优质资产或正常类贷款,在其安全性提高的同时收益并不高。而且,产品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
可以预见,未来市场上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愈来愈丰富,非银行系融资主体将越来越多,交易所成为可供选择的有力渠道;资产证券化有成为中介机构常规业务的趋势。
普华永道金融机构服务部合伙人胡燕说:“整个市场演变应该从5月份开始,先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起点。我的理解是,市场上询价合法性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好后,在很短时间内就可以面世。”
胡燕介绍,一个市场是信贷证券化发行,比如金融租赁公司,国家有额度的控制;另一个市场是证券公司的企业市场证券化,是在证监会审批的上海大宗交易平台发行,这个市场的特点和最大的好处是没有额度限制。
“目前市场上已经有租赁公司在大宗交易平台进行了两次成功的发行。我们也有其他的租赁公司客户在积极准备,这解决了很多租赁公司的困惑。”胡燕表示:“这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审计时间长一些,因为在发行过程中,监管不仅看基础资产质量,对于发行人的状况、信贷资产状况也有一定考量。”
在2012年12月5日召开的中国融资租赁年会上,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作为银监会审批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制度框架内可以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但在实际操作中,证监会在审批此类产品时,需要取得银监会的无异议表态,而这又取决于银监会的态度。
在试点阶段,金融租赁公司对资产证券化持谨慎态度。此前有媒体报道,由于在试点阶段,民生、交通银行等5家租赁公司正在准备中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选择的都是优质资产,申请规模都不高于工银租赁的16.3亿元。
发金融债难
发债曾被视为扩宽融资渠道的一个主要途径,但租赁公司在直接融资市场的声音还非常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研究部陈珊曾公开表示,目前金融租赁公司融入资金多以短期为主,而租赁项目一般是中长期,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存在严重的不匹配。而发债可帮助提高中长期资金占比和流动性管理水平。
“今年可能只有一单金融债,工银租赁发过一次金融债,第二次没有发出来。”浙商银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刘虎说。
据了解,目前,华融租赁、交银租赁、江苏金融租赁公司三家发行过的金融债总规模为45亿元,相较7300多亿元的行业资产规模,占比还不到1%。现在金融类融资租赁发债渠道主要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尽管业界一直在争取大力发展金融债,但并不顺利。
由于金融债的发行要经过央行和银监会两个监管部门,审批周期比较长,对企业来说,等待的时间成本很高。另外,发债要求较严,比如需累计3年的经营业绩指标,发债公司必须满足盈利水平、净资本等多个经营指标全部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等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债的发行。
刘虎认为,为在直接融资市场打开局面,我们可以采用私募的形式。现在国内两大市场,一个是银行间市场,一个是证监会底下的交易所市场。但银行间市场以大型央企和评级比较高的国有企业为主,门槛比较高,进入较难,而交易所市场的机会将越来越多。
实际上,对于资产证券化,市场反应不一,有专家认为其收益率不高,对于投资人并没有多大的吸引力,而且由于存在审批和时间成本,还可能不被批准,不如选择去贷款。
胡燕透露,2012年8月又有了新情况,银行间也了政策,如果成功注册成为会员,可以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产品正在不断演变和发展过程当中。发行引入信托之后,发行的主体、参与的市场以及结构都会有哪些进一步的演变和发展,我们都在进行深入研究。”
从信托公司的角度来说,尽管信托公司有融资租赁业务牌照,但整个信托行业可能在融资租赁业务上涉及较少,而信托公司又能够给租赁提供相应的资金来源。
银行贷款是主流
融资租赁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产业,一单交易动辄千万甚至上亿元,公司不可能依靠自有资金得以支撑业务,目前国内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仍集中于公司股东增资、银行贷款和同业拆借等融资方式。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研究部谷小青的数据是,银行短期贷款占融资租赁公司外部资金来源的90%以上。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处长彭爽对记者透露,工行通过工银租赁和贷款两个层面向市场投放资金超过2000亿元,占全行业融资租赁的?1/7。
“对租赁公司来说,是否有充足的资金来源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生存,银行系租赁公司的资金优势更明显,能拿到成本更低的资金。”一位融资租赁公司高层对记者说。
上述人士的观点有其自身的道理。租赁公司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要么增加资本金,要么出售原有部分业务,其最主要的原因是监管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杠杆有严格限制,租赁资产规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2.5倍。
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统计,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末,19家金融租赁公司实收资本611.89亿元,而租赁资产规模达7301.93亿元,已达实收资本的近12倍。
全国人大财经委张雪松曾经测算过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润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利差大概1.5~2个百分点,合同金额1%~1.5%的手续费,租前息和供应商约6%的回扣。这意味着,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的表面利润也就3%~4%,这使得融资租赁公司无论自有资金量多大,更多的还是依靠负债经营和规模经营。
为缓解资金压力,企业也把关注点投向跨境融资,成为融资多元化的一个有效途径。比如2012年2月,恒信金融租赁成功完成了中国租赁公司第一个在台湾地区的美元银团,这是法规开放之后的第一笔银团贷款;2012年9月,恒信金融租赁又在香港地区完成了一个11.45亿元的跨境离岸人民币固定利率活动。
民生金融租赁副总裁张博此前在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曾透露,他们看好在境外美元发债,正在做一些发债工作,其审批没有那么复杂,而且利率成本较低。此前,工银租赁和民生租赁都已获得发改委和外管局的批准,分别拿到2500万美元和2.62亿美元的外债额度,可在境外直接获得较低成本的美元融资。
委托融资租赁协议篇5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条 合同说明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 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1.财产名称;
2.国别;
3.规格型号;
4.质量标准;
5.数量;
6.总金额。
第三条 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的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____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在____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____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 租赁期限
第五条 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条 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抵作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2.乙方委托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
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担保法》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
第八条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 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1份为凭。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经办人
开户银行: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担保人:(盖章) 担保人:(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附:
租赁物件收据
根据____年__月__日你公司与本____订立租赁合同,下列租赁物
件于本日确实承租无误。在合同履行期,愿遵守上述租赁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承租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
│ 租赁物件(制造厂) │ │
│ │ (详见第 号购买合同) │
├───────────────┼──────────────────┤
│ 卖方 │ │
├───────────────┼──────────────────┤
│ 租赁物件设置场所 │ │
├───────────────┼──────────────────┤
│租赁期间 │ │
│ │ 个月(本租赁物件提单交付之日为 │
│ │ 起算日) │
───────────────┴──────────────────
──────────────────────────────────
│ 本栏由出租人填写 │
├──────┬────────┬─────────┬────────┤
│ 部门 │ 负责人 │ 复核人 │ 经办人 │
├──────┼────────┼─────────┼────────┤
│ │ │ │ │
委托融资租赁协议篇6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条 合同说明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 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1.财产名称;
2.国别;
3.规格型号;
4.质量标准;
5.数量;
6.总金额。
第三条 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的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____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在____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____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 租赁期限
第五条 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条 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抵作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2.乙方委托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
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担保法》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
第八条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 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1份为凭。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委托人:_____(签字) 委托人:_____(签字)经办人
开户银行: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担保人:(盖章) 担保人:(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附:
租赁物件收据
根据____年__月__日你公司与本____订立租赁合同,下列租赁物
件于本日确实承租无误。在合同履行期,愿遵守上述租赁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承租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委托融资租赁协议篇7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拟向_________(供货人或出租人)购入(或租赁)____________,同时按照《____________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________________(受托银行)申请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为此,委托人、受托银行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委托人向_________购入(租赁)_________用于_________,期限_________天,贷款(租金)每月(日)按______%(‰)偿付(交付),由受托银行出具以_________为受益人,担保金额_________元的有(或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委托人按以下要求在受托银行存入保证金,用于保函项下的专项支付资金: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存入_________元
四、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提交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_________(第三方反担保人)提供的受益人为_________(受托银行),担保额度为_________元的反担保函。委托人不能按期支付货款(租金)由受托银行代为支付时,_________(第三方反担保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代委托人偿付受托银行所垫资金。(反担保函应于本协议生效前提供)
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以可转让的自有资产____________元(其中国库券__________元,金融债券____________元,企业债券____________元)抵押给受托银行,委托人不能按期偿付受托银行垫付的资金时,受托银行有权将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凭保函和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有权要求受托银行从委托人存款中支付贷款(租金),受托银行审查无误后通知委托人并从委托人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划付。保证金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帐户支付。
六、受托银行代付货款(租金)后,享有此债务追偿权,委托人予以承认,并承担垫付款项的利息。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的_________日内,归还受托行垫付款项及利息。
七、受托银行代垫款项,按建设银行其它贷款计收利息,超过_________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_________%利息。
八、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有关经济合同事宜如发生变更,委托人应事先通知受托银行,在得到受托银行书面认可后方可变更。
九、委托人应按保函额度的_____‰的费率按年向受托银行支付担保费用。共计_________元,于每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次交纳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银行各执一份。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同意。
十一、本协议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___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融资租赁协议篇8
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6.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第二条 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
法人/其他组织 自然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受益人为多人的,见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单》。《受益人名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同时应提交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5.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
户名: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第六条 信托目的
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赁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融资租赁项目以获取收益,闲置资金进行存放银行、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短期贷款等资金运作。
第七条 信托的成立及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为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满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计划的约定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3.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九条 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租赁手续费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100%
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该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报酬后即为应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一年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终止后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收益划付账户)。
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信托费用
1.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发行费用;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信托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账户,记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4.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5.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账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 信托报酬
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条第3款的计算方法进行提取信托报酬。
3.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1)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时,受托人不收取信托报酬;
(2)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时,超过_____%部分即为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4.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计算。
第十二条 风险揭示和承担
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项目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4.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三条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而清算时,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基本运作情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管理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或其法定资格丧失时,委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划转信托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 受托人享有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应收的信托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受托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
(2)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以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
(4)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的信托财产;
(8)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本信托终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益人的权利
(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权;
(2) 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继承。
2.受益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提供受益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通讯地址、信托收益划付账户等;
(2)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随意变更受益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应共同到受托人处填写《受益人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变更受益人,应以不违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为限。
2.在信托期限内,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分别按照信托财产的_____‰的费率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1.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规定之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终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相关规定,致使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确属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应采取协商方式解决。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给予赔偿。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本信托可续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兼并或者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被解除;
(3)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
(4)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5)信托的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4.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规定的费用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归属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5.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1.合同组成
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而信托计划有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其后的第_____个工作日。
3.申明条款
各当事人申明: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及信托计划,对本合同及信托计划所有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委托人与受托人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
2.本合同在受托人收到信托资金及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合同一式两份,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署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合同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渝中区
附件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本风险申明书。
本风险申明书是对_______国信(xt)第( )号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项下受托人在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的说明。
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国信)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主要是以金融租赁的方式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从而获取租金收益。在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租赁物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和其它风险。将信托资金以金融租赁方式进行运用,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_______国信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书的约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高效的管理职责和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
_______国信依据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_______国信违背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_______国信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_______国信,并由_______国信按照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的约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是本人/本机构的真实意愿,表明本人/本机构已了解_______国信运作信托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代表受益人签署本文件表示已仔细阅读了本文件、信托合同、信托计划书及其他有关信息。
委托人(签署):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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