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协业务管理篇1
关键词:中介组织 行业协会 行业标准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行业冲突、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反倾销等现象是各个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问题。这些问题具有经济和法律双重性质,因此市场缺少调节这些方面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应运而生。行业协会是由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是行业性、自律性的非营利的社团组织。由于行业协会具有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功能,已经成为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业协会在市场体系中地位和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推进,行业协会作为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下面从国内事务和国际事务两个方面来理解我国行业协会在市场体系中的作用。
行业协会在国内事务中的作用
沟通 行业协会在沟通企业与政府方面起到很好的中介作用。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行业协会了解到企业真正的共同意愿和要求,行业协会提交的行业发展趋势报告可以协助政府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在行业协会的帮助下,切实贯彻政府制定的法规和政策,保护企业贸易、减少市场损害以及贸易纠纷等。
服务 行业协会作为“民间机构”,不具有任何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它只是为行业成员提供联络、咨询、协调等多功能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向成员提供技术业务指导、员工培训、市场咨询;协助成员改善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解决管理中的难题;组织行业内的技术推广,联络对外交流活动。
约束 行业协会首先是一个自律性的组织,在代表成员共同利益的同时,也必须对成员加以约束,即在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行规或规则,以使成员自己约束自己的行为。行业协会可以对有违反行业规范,搞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或同行利益的成员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取消成员资格,禁止在本行业从业等。行业协会这种自律性的行之有效的约束作用是行政手段不可替代的。
行业协会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
我国行业协会在应对国际事务时主要体现在制定反倾销措施方面。国外频繁对华反倾销已成为我国企业扩大出口的主要障碍。由于国外频繁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实施反倾销措施,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份额严重受挫,有的甚至退出市场,我国企业遭受的损失巨大,据不完全统计,20年来国外反倾销给我国出口产品造成的直接损失高达160亿美元以上。因此,国外反倾销案件的增加将是中国对外贸易的主要障碍之一。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维护产业安全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要逐步履行入世承诺:不断降低进口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在这种情况下,国外产品纷纷采取低价倾销的形式进入市场,以达到抢占我国市场的目的,从而给许多产业带来严重损害。我国企业应当积极组织对外反倾销应诉工作,但是由于我国的企业相对比较分散,单个企业的力量非常薄弱,对外交涉的力度有限,往往在反倾销工作中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应当在全面了解本行业的整体情况以及各企业的本质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综合协调的职能,组织和协助国内企业加强反倾销的申诉和应诉工作。
国内外行业协会比较
我国行业协会与国外行业协会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管理模式上的差异。目前我国行业协会的管理模式还比较落后、纷杂,进而导致我国行业协会在实际事物当中与国外行业协会相比存在许多差距。
国外行业协会有两种管理模式:以欧美为代表的民管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政社共管模式。这两种管理模式要求行业协会首要目标在于为全体会员服务和维护与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
国内外行业协会的差异性表现:协会组建方式。国外协会多以“民办”的形式,我国以“官办”或“半官半民”形式为主,且对协会实行“双管”;行业管理体制,国外是间接管理,直接服务,我国正在向间接管理转变;会费标准,国外是由理事会决定,或统一标准,或按企业销售额的比例、职工数等多种形式收会费,经费充足,我国是由社团组织按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工作人员的构成,国外行业协会招聘是企业中有影响的业主兼职或社会招聘,我国多是政府官员兼职或是离退休人员在“补差”。
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现状
通过我国行业协会与国外行业协会管理模式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行业协会现在的管理模式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落后的管理模式导致行业协会在许多地方存在问题,总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工作目标不明确,协调能力有限
虽然在章程里,各协会都将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作为宗旨。但是,许多行业协会在面对企业、行业和政府的多种需求时,根本就不明确,例如:行业协会应该和能够提供哪些服务、协会的服务与政府的服务有哪些不同、现阶段协会服务对象最急需的是什么等问题。尽管协会在许多方面做出了不少成绩,但协会开展的活动多是对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拾遗补缺,自身的工作目标不明确。显然,企业对政府的管理职能依赖性还很强,还不够成熟。另外,国内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比例一般不超过行业的40%,且多为国有企业,私营及合资企业难见其面。如此,协会所掌握的企业和行业的信息不充分,很难提供充分的信息服务和开展综合性的协调活动。
协会地位不明确,作用空间受到限制
我国行业协会多来自于许多原有的政府职能部门。尽管在政府机构改革当中,已与原组织结构相脱离,但在这种情况下成立的行业协会,往往摆脱不了政府的“阴影”,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即将自己放在企业管理的位置上,而非服务于企业。因此,现有的行业协会往往只强调对政府的辅助作用以及对国有企业的保护,而忽略了大多数私营企业的利益。但是,私营企业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主要的力量,对私营企业服务的不到位,从而失去对私营企业的吸引,以致行业协会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队伍建设缺乏激励约束机制,人员结构不合理
国外行业协会成员当中多为心理素质好、有强烈责任心、既有较深的专业基础又有较宽的知识面,同时具备国际经贸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国际法规和惯例,具有熟练的外语、公关谈判信息处理的能力的专业性和综合性人才。而我国行业协会的人才储备目前显然还达不到这样的要求,一方面,多数协会没有建立正常而必要的人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淘汰和退休机制,更没有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影响了协会工作的开展和协会队伍的建设。另一方面,许多协会的人员结构不尽合理,人员老化现象较为严重,不少协会缺乏专职专业人员,兼职人员、聘用人员居多,专职人员的老化问题较为突出;在专业素质上,协会不仅缺乏高素质的业务骨干人才,现有人员也缺乏专业化培训。
交叉建设现象严重
我国行业协会多采用区域与行业结构的框架,区域与行业结构相结合的构建模式导致了协会机构重复设立、协会业务覆盖范围交叉。这样势必造成协会工作相互矛盾,使得会员单位无所适从。有的企业被要求参加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协会,使企业匆忙应付各个行业协会的标准制定,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脱离了行业协会服务于企业的宗旨。
新时期加快我国行业协会发展的对策
建立行业协会法律体系
将行业协会进行立法,确定其法律地位是完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的第一步。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行业协会法,行业协会如果想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就必须对行业协会进行法律定位。否则,将会严重制约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制定行业协会法,以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规范对行业协会的管理行为
行业协会是自我约束、自我协调、自我保护的民间团体,是一个自发性的组织,经费能够实现自筹。其职能是协助政府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规范行业经营,合理利用标准保护本国企业免受侵害;并且要能够发挥其信息职能,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最新政策、信息、资信服务等,行业协会的作用应该得到全行业的认可。事实表明,由行业协会应对贸易壁垒等案件时的作用十分明显。比如:美国关于温州的打火机、眼镜等出口商品的倾销制裁,行业协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因此,应当从国家、企业各个角度对行业协会的作用进行肯定,并且要不断加大作用的范围,利用协会的性质作用和职能优势吸引更多企业入会,壮大队伍。
加强行业自律性、独立性
行业协会在我国还是个新事物,各地方主管部门对其管理往往沿用传统的行政办法,使行业协会难以摆脱政府附属机构的地位,缺乏独立性。行业协会是经过注册的法人单位,主管部门应该对其授予足够的权力,不要对具体的事务管得过严,给行业协会充分的业务活动空间。行业自律的实质就是自觉遵守游戏规则,不搞不正当竞争。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是行业协会自下而上的根本,如果行业协会忽视自律,失去了公正性,协会组织也就不可能对行业进行有效管理,偏离了协会的目标。
注重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为协会配备高素质人才是加强协会建设、发挥协会作用的根本措施之一。随着我国政治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对协会工作的开展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行业协会要加快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形成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的合理比例;通过招聘等手段,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入协会,形成行业管理、技术研发、政策研究、服务咨询等多层次的人才架构;对现有人员要加强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协会开展人力资源开发中,要注意不同类型协会的工作特点。综合性协会宜以管理型人才为主,专业协会宜以服务型人才为主。同时,在综合性协会中要探索政府公务员与协会工作人员挂职交流制度,并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行业协会发展不断趋向成熟和规范,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行业协会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台阶,并不断与国际惯例接轨,在新的历史时期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应对国内、国际事务中,行业协会具有民间组织性、利益公共性、平等性和开放性等一些重要特征,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发挥着政府和单个企业所难以达到的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的特殊功能。
参考文献:
1.张经.行业协会与中国入世 [M].工商出版社,2001
2.傅星,林寅.基于多主体的中国转型经济模型研究.经济与管理研究 [J],2005(3)
3.叶德万.加入WTO后出口反倾销形式与对策.商业研究 [J],2004(2)
4.朱颖.论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的“贸易便利”.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报 [J],2004(2)
5.陈松洲.行业协会的合法性危机与制度创新.江西社会科学 [J],2004(9)
6.刘剑刚.加快我市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天津经济 [J],2004(8)
外协业务管理篇2
关键词:地方金控公司;资产管理;金融生态;协同效应;资源优化配置
2020年9月11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了明确界定。随着中国经济转型升级、金融市场的深化、金融创新的提速及金融监管政策的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正逐步转向集商业银行、证券保险、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资产管理、产权交易、基金管理、实业投资等全方位、多层次服务于一体。金融控股公司的资产管理与运作模式未来也将随着国家监管制度的出台而进一步规范,传统的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①、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②和全能型金融集团③并存的局面,未来也将出现相应的变化。通过构建地方金融控股公司④既有效支持地方实体经济的发展,又面向地方金控公司未来的有效的资产管理模式,一直都是地方金控公司关注的重点。
一、国有地方金控公司资产管理现状与问题
(一)地方金控公司资产管理的现状地方金控一般指由地方国资委或财政厅出资成立,通过控股或参股地方金融或类金融企业等而形成的综合性的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地方金控公司是地方政府主导整合地方资源的重要抓手,治理完善、布局合理的金融控股平台,能以丰富的金融和产业资源,为打通地方融资通道、服务地区产业发展以及助推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等提供全面支持。以上海国际集团为例,通过归集浦发银行、国泰君安等市属金融机构股权,以及发起设立、投资参股、整合重组等方式,逐步形成了涵盖银行信托、证券基金、金融服务和保险、资产管理、海外业务,以及实业投资的综合性金融集团,先后为上海虹桥机场、轨道及磁浮交通等重大市政项目提供投融资服务,有力地支持了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目前我国4个直辖市、20个省份和4个自治区均建立了金控平台,部分市、区县也建立了金控平台。地方金控公司作为地方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是多种金融业务的汇集体,其股权结构、组织架构、运营方式上的特点,决定了其面临各种类型的风险,例如关联交易风险、资本重复计算风险、传递性风险、透明度风险等。而且由于各子公司有着独立经营的范围,其合规审查流程、业务规范亦存在差异,各业务之间存在同业竞争、资源分散、协同性差及无法整体性形成行业生态等问题,在业务发展的同时,容易放大金控公司的整体性风险,导致难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有效服务地方实体经济的目的。
(二)地方金控公司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1.地方金控公司内部业务之间集约化协同存在不足。目前多数地方金控公司层面,除了日常的管理职能外,往往还有经营性业务职能,涉及银行、证券、公司理财、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等。从管理角度看,这些经营性业务分属于不同的组织单元或管理团队,每个不同的组织单位或团队又分属于不同的条线和领导分管,为了最大化实现各个组织单元或团队的经营目标和绩效,经常存在重复性的人员招聘、信息库建设等内部资源配置及外部客户资源、中介机构、行业信息等资源的重复建设等问题,导致了金控公司内外部资源未能有效地实现集约化、价值最大化的建设和使用。2.地方金控公司母子公司之间体系化协同未能有效构建。地方金控公司多数是地方政府为了打通地方融资通道、服务地区产业发展而通过对当地市属金融机构股权进行重新归集而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在组建过程中,存在着重组前原母公司与新归集的公司业务之间的重叠、客户资源重复、人员编制重合以及业务之间相互分散,尤其是一些行业跨度较大、非相关多元化的实体产业的归集等问题。从而导致地方金控公司本身的业务、资源、信息等各种资源与旗下各子公司的相关资源之间,未能形成有效的体系化协同,明显存在“各自为战”、“仅履行出资而不负责管理”、“对下属企业管控模式不清晰”等现象。一些金控公司的资管体系,缺乏信息化手段,基础积累较小、指标体系不统一、流程过于繁琐,以致于资管体系没有紧跟公司业务的发展,甚至与业务脱节,出现了重管理轻服务与赋能不足的现象。3.地方金控公司资产管理行业生态化协同打造还有较大差距。地方金控公司拥有较丰富的金融业态和牌照,较完整和具有竞争力的金融产品体系,较全面和忠实的企业和个人客户。鉴于地方金控公司的资产形成的独特性,同时不同资产板块之间的融合时间不长以及不同板块之间的信息化和金融科技化程度不同,从而导致一方面在地方金控公司内部业务集群之间的无法打造生态化协同,另一方面从金控行业大的资产管理集群生态化协同更是差距甚远。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渗透,依托金融科技,搭建共享平台,构建“资管生态圈”,提升地方金控公司资产管理行业生态化协同日益迫切。
二、地方金控公司资产管理的创新协同模式
地方金控公司资产管理主要存在的内部业务之间集约化协同、母子公司之间体系化协同及资管行业生态化协同三个方面的问题,是驱动地方金控公司资产管理模式创新的原动力。为有效推动地方金控公司资产管理工作,不断做大做优做强地方金控公司,不断提升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能力,实现服务地区产业发展以及助推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目标,分别从资产管理的集约化协同、体系化协同和生态化协同三个协同角度提出了地方金控公司资产管理的创新协同模式,如图1所示。
(一)发挥地方金控公司内部业务协同效应,提高集约化协同水平发挥地方金控公司内部业务的协同效应,即围绕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充分发挥内部各业务板块之间的跨业务、跨部门协同,提升地方金控公司价值。对金控公司内部原有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基金管理、融资租赁、融资担保等各业务板块发挥各自客户渠道优势,深入挖掘客户需求,通过构建内部业务之间横向沟通与资源共享模式,不断提高内部业务的集约化协同水平。地方金控公司可通过搭建内部共享资源平台,降低业务之间的沟通成本,减少内外部重复资源的建设,从而实现公司内部业务之间的有效集约化协同。内部共享资源平台的搭建,是通过公司内部业务板块之间的沟通协调为出发点,通过各业务组织或单位之间的核心决策与协作机制的建设,并通过核算和绩效管理创新实现项目资源的高效对接和运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共享平台以公司相关业务板块为参与主体,以全流程的有效协同服务,促进地方金控公司内部业务的集约化协同水平。
(二)精准集团管控,串联集团核心能力,实施体系型协同发展从整体层面看,首先地方金控公司应该进一步明确自身定位,找准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的发力点,厘清金控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的管控模式,加强对业务流程进行全方位的监控,融资产管理于服务与赋能活动之中。其次地方金控公司与各子公司应按照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动作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母子协同与运作机制。第三是地方金控公司应指导子公司建立和完善其业务机制、规模相匹配的公司治理,杜绝“不当激励”和不合理的考评指标。要完善治理机制,在加强“三会”监管和日常审批的同时,做好资源的对接、导入与增值服务,积极赋能各子公司,提高各子公司的活力。从核心能力资源角度看,通过串联地方金控母子公司的核心能力资源,协同集团核心技术、核心产品、资源整合等核心能力及下属公司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形成集团综合金融解决方案,为集团发展提供支持,构建地方金控公司体系化协同发展模式,实现集团价值最大化。
(三)依托金融科技,打造以客户为中心的资管行业生态化协同以客户中心的资管行业生态化协同由内外部多个生态子系统构成,涉及地方政府、监管机构、行业客户、个人客户、中介服务机构、评级机构及内部各业务板块。可以依据板块和条线划分为若干个业务子系统,各业务之间共享协同、开放统一,形成点、线、圈相互关联的价值网络,并以客户价值创造为纽带。各业务子系统与外部利益相关方通过业务往来产生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形成战略联盟、业务合作伙伴。从整体来看,以客户为中心的资管行业生态化协同打造主要涉及外部环境系统、内部业务系统及支持系统等几个部分。其中,环境系统是生态圈相关参与者与外部相关影响因素构成,如政策监管、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等。支持系统是资管生态化协商的支持性活动,如管理系统、研发系统、信息科技系统等。内部业务系统是基础,也是地方金控公司资产管理过程中重点打造的核心支撑要素点,通过生态延伸、利用交易活动,实现对内外部业务资源和客户资源的生态化协同。
三、地方金控公司资产管理创新协同模式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同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弄懂悟透监管政策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应加强同国家及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联络,及时了解政府监管部门出台的相关监管政策文件。在积极拥抱监管的同时,通过专家讲座、专题培训、内部研讨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政府监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的研究。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推进资产管理模式的创新,不断提升地方金控公司的资产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服务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
(二)加强市场环境的研究,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积极应对市场变化面对外部复杂多变的政策与市场环境,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应加大对国家及地方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与规划研究,从服务地方产业实际和自身发展阶段等因素出发,深入分析行业竞争格局,研判行业未来发展方向与趋势,开发符合产业与市场实际的细分产品与服务。同时,不断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完善风险防控体系,不断创新业务模式,优化业务布局,提升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三)创新体制机制,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打造专业化、实干型精英团队地方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市场化的薪酬激励模式,以内部培养+外部引进的方式,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同时有针对性开展相关政策及金融、法律、财务、贸易、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员工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逐步构建一支专业、高效、精干的资产管理人才队伍。
四、结语
外协业务管理篇3
【关键词】钢铁生产 外包业务 管理模式
一、确定与时俱进的工作原则
精干原则。以提高劳动效率为导向,建立劳动效率与员工收动的激励机制,实现劳动生产率和员工收入同比增长。
市场化原则。明确外包业务单位与鲅鱼圈公司之间的市场化委托经济关系,以市场化行业人工成本价格为基础,制定合理的费用定额,确保外包总费用的降低。
专业化原则。在保证“先集团、后社会”前提下,对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协力业务、松散型简单劳务在社会范围寻求“专业化”外包服务队伍。
高效原则。改变作业方式,逐步完善自动化程度和远程监控措施,简化或取消人工作业,从根本上减少外包作业内容及其人员配置,实现外包协力队伍与主体相匹配的高效运营。
二、合理界定外包业务
界定原则。鲅鱼圈公司负责钢铁核心业务;鞍钢集团公司内部协力单位对在线的紧密型非核心业务实行总包保;松散型简单劳务、特殊资质业务实行社会市场化委托。鲅鱼圈公司内部各单位在相同或相近业务、岗位划分上采取同一口径,按照同一专业或区域成建制划“打包”外委,保证外包业务界面的一致性,有利于主体与协力界面清晰,明确管理职责。
外包方式。采取定员与定额、项目包保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外包。生产设备辅助作业采取定员与定额两种方式,其中天车吊运、成品发货等在线紧密型非核心业务采用定员方式外包,皮带巡检维护、设备检修、抢修等在线松散型业务采取定额方式外包,定修采取工时定额计费;工作餐供应采取定员方式外包;社会外包业务采取定员与定额两种方式,其中更夫、保安等离散松散型业务采取定员方式外包,消防、电梯等特殊资质业务采取定额方式外包。
三、科学核定外包费用
依据外包协力项目特点,按照定员、功能定额包保、工票工时定额三种取费方式,科学测算核定费用,确保费用合理、指标先进。对集团公司内部协力单位采取模拟市场化方式,比照鞍钢本部水平核定;对集团公司外部协力单位采取完全市场化方式,参照鞍山、营口地区市场价格确定。对与主线生产联系较紧密、业务较关键、岗位较重要的协力业务,如冲渣、铸铁等,按照岗位定员核定协力费用;对其它在线紧密型非核心业务(如皮带、包装、砌筑等)、特殊资质要求的协力业务(如运输、车辆维修、仪表衡器检定、电机修复等)采取吨钢、吨铁挂钩、包工包料、业务总承包等功能定额包保方式核定协力费用。
四、强化日常管理与控制
(一)完善外包方引进评价机制,提高危机意识
完善和强化相关方管理评价制度,对于年度评价不合格、连续两年评价较差的的外包协力方,采取终止合同、取消一年至永久投标资格。并进一步健全协力方入围、运营的系统评价程序,按照“同时、同步、同理念”管理原则,制定统一的设备、生产、环保、能源等协力专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专业协力方入围、运营、辞退机制,提高外包方的危机意识。
(二)健全外包方考核评价机制,提高竞争意识
建立健全各专业外包方考核管理办法,科学测定具体考核标准、指标,形成外包业务经营结果与收入挂钩的激励机制。科学设定具体考核标准、指标,强化对区域内外包方的考核管理权限,对相关外包业务、人员、费用及安全、环保管理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奖优罚劣,形成经营结果与协力收入挂钩的激励机制,提高外包方的竞争意识。
(三)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绩效
区域化与归口管理责任落实。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区域协力方的直接管理,负责外包业务、人员、费用、安全等管理,并实施监督检查与考核;各职能部门负责专业外包方的归口管理,负责专业外包方管理办法、考核标准制定,负责各事业部考核结果的汇总及实施,负责外包方档案建立及评价。
双主体责任落实。树立外包方的主人翁意识,建立外包队伍和鲅鱼圈公司员工的双主体责任,赋予外包方专业与区域管理权限,提高协力方作业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
(四)推进标准作业,提升作业绩效
全面推进覆盖包括外包方的全员、全岗位和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强化制度的刚性和有效性,深化管理点检,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对于技术含量较高、对主体生产有一定直接影响的协力业务,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或确认相关技术标准、验收标准,确保鲅鱼圈公司整体生产稳定和产品质量的提升。
五、实施效果
外协业务管理篇4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
(一)总体要求。以*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行业协会的民间性、自律性性质,按照“市场化取向、政会分开、强化服务、依法监管”的要求,加快发展,强化功能,理顺体制,改进监管,加强自律,规范运作,逐步建立起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把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中的作用。
(二)目标任务。争取用3—5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工作步骤。行业协会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年*月—*月)为改革准备阶段,各地建立改革工作领导机制,摸清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提出分类改革的意见。第二阶段(2009年1月—12月)为行业协会自行改革阶段,基本解决政会脱钩、协会与政府财产分离、公务员兼职等问题。第三阶段(2010年1月—12月)为整改验收阶段,有关部门按本意见要求对行业协会进行重新登记。
二、健全行业协会职能
(一)明确和拓展行业协会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业协会职能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行业协会可行使以下职能: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
2.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等,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
3.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4.开展会员企业内部统计和分析,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行业信息。进行行业统计和调查,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5.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参与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6.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及行业准入条件,并积极宣传和贯彻实施。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向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和职工培训等服务。
8.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9.组织会员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联合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举办行业论坛、商品交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接受政府委托,参与筹办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协助政府组织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培育与推荐。
10.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等相关工作。
11.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并代表会员企业发展和协调与其他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关系;为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
12.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二)推动政府行业管理职能向行业协会适度转移。为保障行业协会正常行使职能,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对目前仍由政府行使的以下职能可通过授权、委托、划转等形式,交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行使或由行业协会参与和配合:
1.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和分析。
2.行业重大课题研究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的制定与修订。
3.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等活动的组织与筹办。4.行业重大投资、技改、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5.行业职工技能培训。
6.在委托与授权事项范围内必要的行检、行评。
7.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培育与推荐。
8.参与产业损害调查;建立行业国际贸易预警机制,组织或参与国内外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发起和应诉;组织或参与对国内外贸易政策和措施的评议;组织或参与应对国际贸易投资壁垒和技术性措施。
9.应由行业协会行使或协助行使的其他职能。
以上职能对授权、委托、划转、参与、配合5种形式的具体适用另行规定。
(三)为行业协会履行职能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清理和废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策规定,为行业协会依法承担相应职能消除障碍。行业协会要主动衔接和协助做好政府职能转移、委托、授权和配合等工作,并确保各项职能规范操作、落实。
三、规范行业协会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一)改革行业协会的组织体制和决策机制。坚持行业协会的民间化性质和“自愿发起、民主选举、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逐步实行自治性管理。健全行业协会的组织管理体制,推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权力和权力运行规范的法定化,完善监事会制度和政府监管机制,确保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机构。规范行业协会常设机构的管理,推行工作人员职业化。协会秘书长要逐步实行聘任制和职业化,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副秘书长及其以下人员要相对稳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搞好行业协会内部制度建设。行业协会要搞好业务定位,积极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维权、行业监督和联系会员与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会议、学习、人事、财务、审计、监督、民主决策、请示报告以及劳动合同、对外交流管理等规章制度,科学界定各层级组织的职能和运作程序,做到以制度管会、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在对外交往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三)加强行业协会内部的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要实行财务独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等制度,使财产权属清晰,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且每年都要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行业协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行业协会的资产。
(四)拓宽行业协会经费筹措渠道。在健全和规范会费收取、使用制度的基础上,鼓励行业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组织合法活动等多渠道筹措经费:一是可以通过承担政府授权委托事项、购买服务事项等获得工作经费;二是可通过举办展览会、研讨会及开展培训、信息咨询等获得有偿服务经费;三是可通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开发推广新产品、新技术等获得协作和开发经费;四是可按照会企分开的原则开办非法人或法人经济实体,进行合法经营活动取得收入。
(五)规范行业协会的收益和分配。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开展服务活动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评审以及资格考试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凡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的,由财政和物价部门按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四、推进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改革
(一)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要妥善处理行业协会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目前使用的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的办公用房,自本意见实施起3年内仍由行业协会无偿使用和管理,3年后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房租。使用的其他国有资产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规范对行业协会的监管。要从体制、机制上保障行业协会自主开展活动,减少对行业协会业务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对其遵纪守法和履行政府委托、划转职能情况的监管。登记管理机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政企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把好登记管理关,不符合行业发展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协会不予登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行业协会的有关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对其履行委托、划转的职能进行指导和监管。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涉及行业发展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政务信息等;研究制定事关行业发展改革和行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对企业的重要监督检查、重大奖项的评审和重大处罚的认定、生产或经营许可及行业准入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定、行业劳模评审等,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四)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对话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相关行业的发展改革等问题与行业协会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并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建立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价制度。在搞好对行业协会正常年检工作的同时,行业协会登记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对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及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可作为衡量其是否具有承担政府委托、授权和配合事项能力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重点支持和购买服务的政府投入机制
(一)建立政府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机制。政府对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以及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重大公益性活动给予适当支持。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名录,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
(二)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由政府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购买,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安排。购买服务分为长期固定购买和临时购买两种形式:
1.长期固定购买。对主导产业行业协会和部分综合性重点行业协会提供的长期固定,如委托开展的行业统计分析、预测预警、信息、撰写年度发展报告以及有关行业管理工作等,政府应与其建立长期的购买服务关系。长期固定购买,由购买部门提出具体项目,经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提交同级政府审定。
2.临时购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购买行业协会的临时,其中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购买服务,要按项目进行管理,由购买部门结合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提出项目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同级政府审定。对临时购买事项要严格控制,各部门不得将自身正常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为临时购买的项目内容。
(三)规范购买行业协会服务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经贸和行业协会登记管理部门抓紧制定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相关实施办法,并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果定期进行评价。
六、完善推动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推动行业协会结构布局的调整和优化。按照平等协商和会员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和推动同一区域内名称重叠、业务相同、会员交叉的行业协会重新组合成立新的行业协会。同一区域内同一行业的协会设立,应有利于代表行业、有序竞争并真正发挥作用,不宜过多过滥。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要求,通过培育发展和重组改造,着力形成一批具有行业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重点行业协会。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鼓励适度竞争,推动行业协会向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落实和健全行业协会社会保障制度。要把行业协会的社会保障纳入社会统筹保障体系,行业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对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行业协会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人事和编制管理部门要同有关部门搞好衔接,并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加强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培养和培训。要将培养一支职业化的行业协会从业人员队伍作为推动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基础性工程,特别要把行业协会秘书长人才的培养摆到突出位置。引导高等院校设置行业协会管理课程或行业协会管理专业,支持现有行业协会开展从业人员特别是秘书长人员的培训和深造,鼓励引进省外乃至国外行业协会秘书长管理人才,以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高素质化来推动行业协会的规范化、国际化。
(四)落实对行业协会的税收扶持政策。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按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扶持政策,支持行业协会加快发展。
(五)加强和改进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经贸、人事、财政等部门,抓紧制订配套措施。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外协业务管理篇5
摘要:在市场环境中,如何获得持久的竞争力是企业一直关注的热点问题。协同电子商务是现在和未来虚拟运营的模式,它的思想和供应链管理的理念不谋而合。文章首先对现有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应用感知与响应的管理模式基础上,提出基于协同电子商务的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完整地介绍了基于协同电子商务的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方案。
关键词:协同电子商务;协同信息中心;感知与响应
abstract: in the market environment, how to gain long-lasting competiveness is the hot issue that companies have been concerning all the time. collaborative e-commerce, whose theory happens to have the same view as the management concept of scm, is the virtual operating mode in the present and the future. the paper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scm information system firstly and then promotes the concept of scm information system based on collaborative e-commerce while using the management modes of sense and response. in the end, the building scheme of scm information system based on collaborative e-commerce completely is completelyintroduced.
key words: collaborative e-commerce; collaborative information centre; sense and response
1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现状分析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企业市场竞争形态已经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跨国集团与跨国集团之间的竞争,发展演变为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在这种急剧变化的情况下,现有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信息系统分散性、异构性大,供应链节点企业不能畅通交互
目前,供应链的各节点处于分散、自治地位,系统异构性极为突出。各单位使用的系统拥有不同的硬件平台和实现技术,甚至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不同企业的系统进行交互的障碍较多。另外,由于开发时间的不同,系统对于相同功能的实现技术具有不同的层次和新旧程度差异,这也为系统功能模块以及不同单位系统间的交互设置了屏障。
1.2传统供应链的同盟关系灵活性差,企业不能降低运营风险
供应链系统是一个开放的复杂系统,具有层次多样、功能庞杂、内外关联性强、功能要求差异大、信息化程度要求高等特点。在该系统中,传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建立在直接连接企业的基础上,减少了节点企业的数量,降低了成本,但对于瞬息万变的市场,这种关系缺乏动态性,而且这种关系的建立需要一定时间的考察积累。所以随着信息的增长,在这种传统关系下运作的信息系统必然会使供应链的整体运营成本增加,各节点企业因与其他节点的密切联系而承担巨大的运营风险,甚至面临被“淘汰出局”的情况。
2基于协同电子商务的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
2.1基于协同电子商务的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概念
协同电子商务(collaborative e-commerce)是一种崭新的商务模式,其集成和协作的思想与供应链管理的核心理念不谋而合。协同电子商务是在数据实时传输过程中,帮助生产部门和销售部门、采购部门协调一致,用一项业务带动另一项业务的集成模式,也是企业跟供应商、企业跟消费者、企业跟合作伙伴、企业跟员工、企业跟第三方物流企业、企业跟第四方物流企业之间协调工作的业务模式。
基于协同电子商务的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是在协同电子商务理论的指导之下,利用以internet等为特征的新兴技术为依托,在满足核心企业本身的活动能力的基础上,将供应链内原来没有联系或联系不紧密的各企业及具有共同商业利益的合作伙伴进行信息系统的横向一体化整合,组成为具有特定功能、紧密联系的新系统,建立快速感知与响应需求的柔性供应链,并实现彼此间的信息共享、工作协同、商务协作和即时生产供应的协同化的网络信息系统。
2.2基于协同电子商务的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意义
基于协同电子商务的供应链,是一种在协同电子商务理论的指导下,为了适应信息化变革、实现供应链管理集成化、信息化的手段。
从协同电子商务角度来看,基于协同电子商务的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是企业协同电子商务系统中外部协同的发展,是在供应链的基础上实现企业外部协同与内部协同的统一。这意味着,一方面要将核心企业内部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不同业务指标和目标之间的协同以及各种资源约束的协同;另一方面,要将整个供应链协同、整合,统一计划和数据模式,形成动态联盟和协同。同时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合作伙伴纳入集成的、统一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实行信息的高效共享和业务的一系列链接。
从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的角度来看,基于协同电子商务的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是实现供应链集成化管理的一种手段。协同思想下的供应链管理跨越了供应链上多个环节或功能来协调计划的机制,它改变了旧有的客户管理、采购、定价及衡量内部运作的模式,再造了供应链的整个业务流程,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集成传统商业活动中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同时帮助企业集中精力于核心业务,把自己不具备竞争优势的业务外包出去。供应链中所有成员在统一计划的运作下,进行产品的协同开发、物料的协同采购、生产、分销和交付;供应链上各成员之间形成以定单为中心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基于协同电子商务的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促成供应链向动态的、虚拟的方向发展,加强了用户“pull”机制,各个合作伙伴的竞争优势整合,协同工作,及时地、同步地对相关事宜做出反应,共同创造和获取最大的商业价值以及提供获利能力,从而最终实现供应链集成化管理和协同供应链网络管理的目的。
3基于协同电子商务的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3.1系统建设思想及要求
当今市场环境及企业发展趋势要求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必须具备可重构性、异构性和敏捷性特点,使系统在遵循共有标准的硬件资源基础上,通过调整系统的结构、功能使供应链中的所有成员能够实现信息交互、共享,从而具有快速适应需求变化的能力。针对现有供应链信息技术应用情况以及协同面临的问题,基于协同电子商务的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既可以是改造后的已有的高级信息系统,也可是从无到有的新系统。其建设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3.1.1应用感知与响应的管理模式
建立供应链集成管理的战略思想,将各节点企业及消费者整合为一个整体,应用感知与响应的管理模式,实现柔性运作。商业虚拟网络组织的多功能化体现了组织结构的柔性,而通过利用先进信息技术以及因特网实现信息共享、快速感知、需求跟踪、调整适应和决策修订则体现了信息技术的柔性。在制定相应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及信任制度的基础上,跨组织协调外部关系,全方面信任战略伙伴,通过建立协同信息中心实现不同柔性层次协调适应的供应链网络,一方面,使价值链中各节点企业能够实现自同步适应,通过集成化的业务、信息处理共同创造最优的联合价值;另一方面,不再追求供应链的最佳优化,而是实现具有高度灵活和柔性,并能够随时应对可能的变化的供应链。国外商业供应链管理成功经验表明,固定的供应链组织结构将被跨组织联盟结构所取代,这种结构将具有模块化、可动态重组能力。
3.1.2从不同维度分析、提取并响应需求
在应用感知与响应管理模式的供应链中,需求不再主要依赖预测,转而依赖对需求变化的感知和响应能力,所以感知和响应的方式及手段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协同层次上来讲,可分为需求协同和供应协同。增加需求信息在供应链和上下游成员之间的透明度,可以提高需求在供应链中的能见度和计划性,消除“牛鞭效应”。其核心是集成预报,减少存货和消除无价值的附加劳动。明确供应信息,提高了已购产品的在运透明度,便于供需双方掌握产品动态信息。
从协同范围上来讲,可分为横向和纵向协同。横向协同分为两个阶段,其一是内部协同,包括企业内部管理决策层、计划调度层和生成控制层的协同以及预算、采购、生产、销售、考勤、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的协同,从而有效地降低内部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并为企业与外部的协同做好基础;其二是外部协同,即企业与供应链上其他节点以及供应链外部社会部门的协同,将内部的intranet与外部供应链上其他节点企业联系起来,在internet上实现网上的需求和库存信息共享、同步计划制定、业务流程协同、签约、交易和结算等活动,以实现降低外部成本、以需定产、实时控制等目的。
供应链的纵向协同是对供应链及各个企业的各业务环节的双向协同,实现产品从设计、开发、采购、生产、储存、经销、使用、维护保养直到回收再用处置的全寿命周期管理。
3.2系统框架结构
协同的信息管理模式与以往的信息平台不同,它建立了一个协同信息中心,它可以是独立于供应链的各个节点之外的新的功能节点,即运作中心,也可以整合到大型企业的管理信息系统中,其根本目的是让数据在受权范围内区分权限、无障碍地流通,并在高层汇总融合,促进了公平竞争,进一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基于协同电子商务的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构架如图1所示。
3.3系统运行控制机制
基于协同电子商务理念下的协同信息中心,按协同的思路,在互联网条件下,站在合作伙伴企业虚拟供应链的高度,把企业供应链集成的思想和业务模式固化在软件当中,对价值链的整体进行管理,把核心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各个合作伙伴及社会其它相关部门紧密联系在一起,帮助企业实现国际化、社会化管理。它整合了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使供应链上成员针对生产安排、预测补充采取联合设计和执行计划,利用共享的信息进行具体生产运营措施,用互动的方法来实现企业与合作伙伴的管理和协同商务。
协同信息中心作为中立方,对进入协同信息中心的企业信息进行相关的审查及认证。对申请成为供应商的用户,进行生产能力、供货能力等与供应商能力相适应的审查。对申请成为第三方物流企业、第四方物流企业的公司,进行物流运输能力等方面的审查。
供应链中的所有成员可以在协同信息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中找到适合自己的供应商、第三方物流企业及第四方物流企业。他们之间可以通过一定的标准(cml11.0)进行数据的交换,不需要经过协同信息中心。当供应链的使命完成时,企业可以暂停、中断、终止这种关系,重新构造新的供应链,这增加了供应链的敏捷性和开放性。
公共对象请求代理结构(corba)的应用,跨越了同系统之间的差异性,无障碍地穿越供应链中各成员独立的防火墙。它解决了系统平台、操作系统、编程语言、数据库、网络通讯协议和应用程序版本的兼容性问题,最终实现对多种数据源和数据库、应用程序进行无缝连接。在这种代理结构下,供应链中的信息、技术及产品数据得到集成,使“用户”的需求贯穿在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在协同信息中心中,除了满足供应链成员的业务数据共享需求外,还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其决策信息需求。数据仓库的建立,汇总了即时业务数据及外部数据。在此基础上,molap根据供应链中成员的不同需求,以及相应的制度约束,生成具有差异性、个性化的决策支持信息。通过协同信息中心的数据展现服务器,不同的供应链成员就可以获取所需信息。
协同信息中心针对客户及供应链中各成员各自的标准制定动态指标,如客户的等候时间、需求满足率、产品可用性、抵达目的地速度、完成重新部署所需时间、企业的库存时间、退货处理情况、客户满意率,等等。对供应商、第三方物流企业及第四方物流企业利用不同指标进行评价,并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建立一个开放式的评估体系,为企业寻找合作伙伴提供一个公正客观的依据。同时,corba提供的一些安全服务的api参数,一方面提高了系统的安全性;另一方面,通过量化手段提高了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供应链中的供应商负责综合集成各客户企业的需求信息,并将产品进行协调分配;供应商的客户负责将实时的需求信息发送到协同信息中心,并根据协同信息中心的反馈信息调整需求及采购方案。另外,不同企业将对于服务及产品的反馈信息发送到协同信息中心,为评价供应商提供依据。在这种协同及共同参与的运行机制下,
各企业都是该系统的重要成员,它们实时“输入、输出”信息的功能极为关键。
4结束语
基于协同电子商务的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是引发现代企业运作模式改进的强劲动力源,也是保障供应链内各类产品和服务能够源源不断、高速运转的信息平台。它能够使供应链上的各个成员在自主运行内部系统的同时,快速交互及共享具有一致性的业务信息,获取反映供应链整体价值最大化的决策支持信息,提高快速适应需求变化的能力,在最大的范围内,寻找所有可合作的企业和可获得的资源,从中择优选出合作伙伴,并与之迅速结盟,满足企业爆炸性增长的信息需求。基于协同电子商务的供应链将是实现成员间连接和价值链集合体与目标终端用户之间连接的手段,是未来成功的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 马士华,林勇. 供应链管理[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2] 申金升,卫振林,纪寿文,等. 现代物流信息化及其实施[m]. 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6.
[3] 徐迪,郭东强. 协同商务研究的框架体系结构[j].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2):46-48.
外协业务管理篇6
【关键词】境外投资;税收规制
境外投资企业,是指在境外依法通过新建、并购等方式行使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企业。“规制”(Regulation)是政府部门通过对企业的产品定价与调整、产业进入与退出、投资决策与实施、危害社会环境与安全等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本文所指税收规制,包括税收政策的完善,税务管理的改进,纳税服务的优化。
一、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税收规制存在问题
(一)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法规政策存在不足
1.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政策不具系统性
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政策零星分散,缺乏集中性、统一性。现行涉外税收政策框架形成于改革开放初期,政策的出发点侧重于“引进来”,而“走出去”的相关政策由于经济体量较小,一直未得到重视,而相对比较薄弱。当前,国内相关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少而零散,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没有总体上的规划,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实际操作比较困难,不利于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系统化、规范化应用。
2.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政策不具操作性
涉外税收法规缺乏细化条款,影响实际操作。目前,现行的国际税收政策不仅零星分散,而且规定过于笼统,难以把握。所得税则零星分布于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中,货物与劳务税规定在增值税条例、消费税条例中,进出口关税则规定在关税条例中。如所得税计算时国内外年度纳税期限如何统一?年度所得如何进行会计调整?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方法有哪些?境外投资费用是否可以扣除以及如何扣除?国外完税凭证难以得到情况下如何抵免以及认定程序怎样?等等,均亟待出台相关规定予以细化,以便于执行。
3.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政策不具引导性
税收政策优惠单一,缺乏科学指引。企业走向国际化的一个重要动因是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能源、资源、环境、市场等方面的瓶颈,到国外市场寻求比较优势。而目前国内在税收政策上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引,重在执行上,缺乏明确的导向,既没有在投资产业上体现区别,也没有在投资地区、投资形式上体现差异。税收支持形式单一,主要是税收抵免,没有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等形式的税收支持,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纳税服务也比较滞后,很难吸引企业,引导和激励境外投资企业发展。
4.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政策不具配套性
虽然四部委联合行文,明确指出国家对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给予支持,但目前的税收政策却不利于企业境外加工贸易。根据现行增值税出口退税管理规定,企业出口自己生产或者视同自己生产的产品才可以享受退税政策;非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出口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所以,在企业将境外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在集中采购、统一报关出口时,由于这些原材料不是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国家对这部分出口不予退税支持,这样企业在境外加工的产品就失去了竞争力。没有政策支持,境外投资企业无法体现优势,即使是局部的优势。
5.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缺乏保障性
现行的税收协定签署工作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与日本签订的中日税收协定。至目前,我国已经正式签署了93份税收协定,其中91份已经生效执行,适用于91国家,其中亚洲国家30个,欧洲40个,非洲9个,北美洲7个,南美洲2个,大洋洲3个。此外,还与香港、与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分别签署了税收安排并已生效执行。但这些国际税收协定往往从吸引外资的角度更多地考虑收入来源地的税收利益,而相对忽视了境外投资过程中涉及的居住地的税收利益保障机制,从而挫伤境外投资企业外出创业报国的积极性。
(二)境外投资企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1.税务登记制度缺位
税务登记是税务部门行使税收管理权的切入点。现行法律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仅有许可规定,缺乏向税务机关报备制度。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商务部门许可,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国资部门许可,却没有规定境外投资者应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其他部门也没有向税务部门传输相关信息的制度。2009年开始,税务总局对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认定为居民企业的,要求境外投资企业作为居民纳税人回国进行纳税申报。由于税务登记制度不健全,又缺乏具体认定办法,且仅税务部门的文件,难以落实。
2.税收征管基础薄弱
境外投资企业涉税信息不对称。国资委、商务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和外汇管理部门所掌握的信息缺乏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而有影响的境外投资企业大多都是中央、省、市属大型国有企业,出于自身考虑,不主动向境内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投资企业税收管理机构不统一。一般由涉外税收管理处、税收政策处、涉外税收分局进行管理,形成交叉。基层税务机关征管受限制较多。境外投资企业信息一般为国资委、财政部、外汇管理局等部委所掌握,而基层税务机关因行政级别较低,难以掌握。社会协税网络尚未形成。
3.税收管理专业人才缺乏
境外投资企业一般规模大、经营业务比较复杂,加之国际间会计业务不完全一致、各国的语言障碍,国际间税收协定众多繁杂,这些都加大了税收管理难度。境外投资企业税收管理人员不仅要求精通国内税收业务,还要熟悉各投资国的税法规定,以及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定;不仅要求掌握各类会计查账技巧,还要求精通多门外语、多种与财务会计软件相关的电子信息技术。所有这些,都对税务管理提出了高等级、专业化的要求,目前,国内税务系统大量缺乏这样的专业人才,欠发达地区更是如此,人才外流,专业人才匮乏。
4.查处打击、反避税力度不到位
虽然税务总局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加强境外投资企业户籍管理,规定账证报查制度,引进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等措施,反避税工作从制度上得到了加强。但是,由于缺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涉税信息难以掌握,境外投资企业税收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再加上税务机关缺乏强有力的征管手段,境外投资企业往往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关联定价等手段逃避税收的缴纳,给国家税收造成流失。这种局面,在各省市乃至全国,都表现得较为突出,不仅表现在境外投资企业,还更多地表现在与境外投资企业相关的人。
(三)境外投资企业纳税服务方面亟待提高
1.税收服务意识不够强
税收服务意识不够强,重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积极性不大,由于境外投资企业的规模不够大,数量不够多,税收的贡献量小,因此难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造成对境外投资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的认识不够。二是存在畏难情绪,由于境外投资企业税收管理的政策性强,专业性要求高,税务机关缺乏这方面的服务人才,因此现有税收管理员害怕服务、不愿服务、草草应付的现象客观存在。
2.税收服务专业化不够
因缺乏专业人才,影响税收服务专业化的开展。目前,税务部门,特别是基层部门缺乏精通国际税收、西方会计、外语、专业审计的复合型人才,普通税务干部反避税、涉外审计、国际税收协定等业务技能还比较弱,难以适应对大型跨国公司税收管理需要。同时,缺少专业的纳税服务机构。各省市还没有建立专业的涉外税收纳税服务机构,影响对境外投资企业纳税服务的研究,专业化的税收宣传和辅导,以及合理运用国际税收协定、开辟维权通道提升维权服务等工作,没有真正做到管理与服务项结合,提供专业化的需求服务。
3.纳税服务体系不健全
现行纳税服务体系中,缺乏一套独立的涉外税收服务制度体系。缺少对涉外税收政策的宣传,缺乏具有影响力的宣传阵地。尽管税务总局网站(chinatax.省略)上有“走出去”企业窗口,但内容不全面、更新不及时,使得境外投资企业对投资国税收环境缺少了解,不能对潜在风险做出合理评估和判断。缺少深度的、贴近境外投资企业实际的税收服务套餐,如分国分类税收指引等。为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服务的服务内容、岗位职责、服务标准、服务作流程不明确,纳税服务工作落实、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还不完善。
二、完善我国境外投资税收规制的建议
(一)政策层面――完善税收政策
1.立足国家发展战略,确立对外投资产业导向
在立足发展战略的基础上,通过明确对外投资产业导向,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境外投资企业的投资向能源、资源、环境、市场、技术等方面集中,通过走出国门,寻找发展突破,解决国内发展瓶颈问题。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如分行业建立境外投资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境外所得延期纳税制度等。
2.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的税收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经济发展,不断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如完善“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制度,实行所得综合抵免、饶让抵免、亏损弥补等制度,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解决各国会计核算年度起止日期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不同的问题,防止境外已纳税额抵扣的滞延等。在其他税收方面,新《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条款并未涉及境外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要研究境外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等事项,根据企业特点,集合境外分配机制,权衡境外分配水平,避免重复征税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国内税负水平。
3.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做好税收协定修订工作
税收协定的谈签方面:对于境外企业投资国(地区)尚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要及时向税务总局反应企业情况,为制订税收协定谈签计划提供依据。税收协定的解释方面:掌握税收协定的规定,明确税收协定条款的内容,做好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协定解释和辅导工作。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方面:根据企业投资国(地区)对身份证明开具的不同要求的,开具相应的、规范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跨国税收争议的解决方面:对于境外投资企业要求提起相互协商的,帮助我国居民(国民)掌握相互协商程序,及时办理落实。
4.兼顾企业国家发展,完善我国税收抵免政策
改革税收抵免条件。根据国情,有选择地放宽。对具有跨国投资意向的企业、国家扶持的行业,可以适当放宽税收抵免条件。可以规定母公司在收到股息红利时必须直接拥有其子公司一定的有表决权股份,比如10%以上或其他比例,母公司必须间接拥有二、三层外国子公司一定的有表决权股份,比如5%以上或其他比例,且持股时间达到法定要求。另外,抵免层次适当增加一两层。
完善税收抵免限额。①对抵免限额的适用对象及范围作出详细的规定。我国采用分国不分项所得税抵免法,抵免限额按照不同的来源国确定,且抵免限额不得大于境外所得承担的所得税可以进行抵免的数额。②对影响抵免限额的各因素作出详细解释和说明,尤其是境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明确费用分摊、所得来源地确定、亏损处理规则,及明细抵免限额影响因素的规定。
界定税收抵免范围。企业进行税收抵免,必须实际承担了境外来源地的法定义务,不能确定出自来源地法定义务的,不得抵免。由他人代为缴纳的境外税负,可以考虑给予抵免,但必须在税法中予以明确。确定“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法含义,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查证渠道。坚持来源国、所得、税负相对应的原则,进行抵免的所得必须是境外来源国的,否则,不能抵免。
完善税收饶让抵免。若与我国谈判的是发达国家,要努力使我国成为税收饶让抵免的接受国;与这些国家饶让抵免条款快到期的,要争取续约。若与我国谈判的国家是与我国发展差不多的国家,我国应该积极推进两国互予饶让抵免。若与我国谈判的国家是比我国实力低的,我国不主动谈及该问题。但是在这个国家迫切希望我国给予饶让时,可以给予,但需要对方给予其他利益。
(二)征管层面――规范税收管理
1.健全税务登记和户籍管理,做好税收管理基础工作
由国务院牵头制定部门信息交换和备案制度,各部门信息共享,彻底改变税务部门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管理被动的局面。建立对境外投资企业开业登记、股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税务登记制度;对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也要建立税务基本档案,为税源管理提供基础信息。强化登记责任,对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登记不全、不实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强税务部门与外经委、商务部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紧密跟踪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动态,建立起境外投资企业信息库,并要求企业依法申报相关收入和经营情况。
2.设置专业化的工作机构,引进和培养涉外税收人才
改变税务部门内部“多头”领导的现状。目前,境外投资企业税收管理一般涉及到两个部门,一是涉外税收管理处,二是所得税管理处。需要统一设置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机构,避免交叉干扰。改变专业人才缺少的现状,大力引进和培养懂财务、懂外语、懂国际税收的人才。在公务员招录中,提高专业人才的招录比例,对有境外企业实习工作经历的人员优先。选送管理骨干到境外参加短期培训,对境外投资企业税收管理岗位人员进行应急、定期和持续的专业培训;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国际税收管理大竞赛活动,赛中选拔。
3.完善部门信息交换平台,适时更新税源管理数据库
利用税收保障平台,从政府各部门获取境外投资企业信息,掌握其与国内母公司、总公司的经营信息,及时更新税源管理数据库。创立境外投资企业税收信息网站,建立第三方信息公开制度,内容包括国际税收协定、投资国税制、国外税收管理动向等,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减少企业的涉税风险。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按照税务总局《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做好与投资国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通过税务总局向投资国税务当局请求协查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情报,掌握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促进税收管理。
4.加强国际情报交换,加大国际反避税工作力度
境外投资企业税收管理弱化,其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跟不上,企业缺乏主动申报意识,导致管理出现盲区。解决这一现状,要与投资国建立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共享境外投资企业信息,防止其利用跨国经营的便利,实施偷逃税和避税行为。建立以征管资料为基础,规模企业为重点,审核评估为手段,核实检查为保证的相互监督的反避税机制,督促境外投资企业主动申报,保证正常的税收监管。同时,与投资国建立对国际偷逃税行为查处的通报、交换、协助制度,加大对偷逃税行为查处和反避税力度。
5.完善各项征管措施,确保政策的执行到位
建立综合管理机制。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境外所得申报、所得税抵免和税款缴纳、转让定价调整、关联交易报告、同期资料准备等方面的税收管理,同时引导企业遵守外国法律法规,预防涉税风险。落实好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特别是境外所得税抵免,以及进出口退税等规定,建立具体操作规程,开展纳税评估,督促自查自报,增加税收政策确定性和执行力。建立采购中介机构服务机制,明确境外投资企业必须按投资年度提供国际公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报告,提高信息采信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服务层面――优化纳税服务
1.借助税收协定,提供国际税收援助
目前,我国与91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2个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及有关国际间海运、空运业务的专项税收协定,为保证上述协定的执行,需要大力宣传税收协定。其措施是:创立境外投资企业税收网站,网上海外投资税收分类指南,及时更新相关税收政策,包括国际税收协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外国税制、税收争议解决渠道等。定期举办境外投资企业政策说明会,免费印发境外投资企业税收服务指南及国外税收业务指导书、设立12366海外税收服务热线、开办新办境外投资企业辅导课程等。
2.加强宣传辅导,提供税收政策帮助
开展税收政策咨询。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等载体,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订单式的税收政策指引。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建立境外投资企业信息反馈机制,对于企业共同的税收问题,应在网络、纳税服务热线随时查询到答案;对于企业特殊的税收问题,应及时提供针对性解决方案,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尽快上报税务总局确定。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办税人员的培训。重点做好我国税收法制、投资地所在国家法制以及对两国业已签订的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的讲解工作,做好境外投资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3.利用互联网络,提供涉税信息服务
建立分级次的境外投资企业税收信息数据库,详细登记投资企业名称、投资国国别、投资行业、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投资资本额、资本结构、经营方式、利润分配方式、人员结构等相关信息,配合以灵活方便的智能化查询功能和统计报表导出功能。健全网络税收申报平台,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平台,开展跨国网上申报、网上纳税、申请抵免、退库、网上打印发票、电子缴款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等系列电子办税业务,实现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办税全过程。建立网上交互平台,开展网上在线问答,构建境外投资企业网络服务体系。
4.落实税收政策,解决国际税收争端
对境外投资企业及其经营者取得的境外所得及时予以审定,对其在境外缴纳的有关税款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税收抵免,对其在国内缴纳的税款,帮助企业做好在投资国的税收抵免,维护好境外投资企业境内外的合法税收权益。同时,尽可能防范国际税收争端事件的出现,做好税收协定和税收政策的咨询、辅导、解释、协调工作,建立协调国际税收争端的处理、解决机制,明确解决国际税务争议的税务协商程序,做好机构设置、人才配备、网络传输、通讯设备、经费保障等相关工作,使确保协商程序化、公开化、专业化。
5.更新管理理念,创新服务境外投资
为境外投资企业扩大纳税服务的领域、更新纳税服务的手段、丰富纳税服务的功能。提供“一窗式”服务。充分运用“一窗式”、全功能的理念,改进工作流程,兼并、简化审批手续,或改为申请事项备案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时间成本。开辟“绿色办税通道”。对于涉及境外投资企业的办税事项,本着服务纳税人的宗旨,快速、便捷地办结。推行“服务外包”。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人才优势、经营优势,以及联系面广、商业信息丰富的有利条件,通过采购国内外品牌中介服务,提供更为高效、便捷服务。
参考文献:
[1]唐跃,陈云,朱国生.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现状分析与其发展的税收措施安排[J].税务研究,2009,3.
外协业务管理篇7
【关键词】协同管理 港中旅集团 协同优化
一、港中旅集团基本情况分析
香港中旅集团是在一家香港上市旅游集团公司。通过并购实现了全国以200多家地方中旅为基础的覆盖全国、延伸海外、港澳的“中旅系”网络,并与全国超过300多家旅行社有业务联系的业务代理关系。港中旅集团通过全资和控股方式,获得了进入中国内地主要旅游市场网络有资产纽带关系的地面布局。经过80多年的发展旅程,已经成为跨旅行社、网上旅游销售(芒果网)、酒店、景区、演绎、高尔夫、客运、钢铁、电力、房地产、物流贸易、资产经营等20多个行业领域的大型旅游集团公司。
港中旅集团下属旅行社板块的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旅行社板块的网络布局健全广泛。香港中旅社现在港澳地区设有43的间门市,同时建有中旅社网旅游商务平台,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使香港中旅社拥有了广泛而健全的旅游服务和营销网络。品牌信誉较为良好。香港中旅社拥有80年的悠久历史,其服务质量和品牌信誉受到海内外旅游业界和广大旅游消费者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评价。香港中旅社自身的“中国内地旅游”产品和“港、澳自由行”产品做的比较全面成熟,形成了一个互为依补、优势和资源共享的有利整体发展基础。拥有实力强大的港中旅集团作为背景依托,具有丰富的旅游产品资源和健全的服务配套设施。
二、港中旅集团协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家大型旅游集团,港中旅集团自身的协同管理存在种种问题,直接影响其内部资源的整合和经营效益的提高,协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集团多元化拆分后内部协同程度较低:港中旅集团内部拥有齐全的旅游产业链,旗下的旅行社板块拥有完善的海外、内地、香港、中国主要旅游城市的布局和旅行社价值链,保持着行业第一的最全、最长的旅游产业链。但分拆后每一项业务都没有真正做到行业领先,没有建立起竞争优势,资产运营效率低,投资回报水平不高;集团内部旅游相关产业和旅行社产业的业务缺乏互动协同;不相同区域多元化业务客源不能共享。
(2)内地系统内旅行社与香港中旅社团队交换率。2011年香港中旅社出境旅游全年组团人数17万人,交内地系统内旅行社接待人数5.2万,占总组团人数的约30%;香港中旅社入境香港旅游全年接待19.6万人,接待系统内旅行社仅约1万人,几乎全在系统外运作。内地区域公司之间的团队互换率同样很低。同样,香港中旅社与系统内芒果网销售香港集团下属酒店合作情况也不尽理想。旅游价值链能够协同互补的相关元素的协同程度也低。相同区域团队互换率低。港中旅集团下属的香港中旅社旅游业务多元化,凭借多年的运营和品牌,在采购和掌控关键资源的酒店、船票、景区门票等能力在香港行业中居领先位置。但是由于缺乏协同,业务关联协同度比较低,资源和业务在价值链和关键资源不能实现充分共享,存在多头采购,内部竞争、业务重迭、资源率用效率不高的现象,没有发挥整体的竞争力。
(3)港中旅集团下属的海外分社业务战略定位不清晰。港中旅集团下属的海外分社业务与国内互动能力低,单打独斗,不能充分发挥和利用国内客源、技术、品牌、管理等综合优势;管理团队薄弱。仅依靠母公司委派1-2名管理者常驻,缺乏母公司管理业务骨干力量支持,面临当地国法律、行业规范、当地员工等复杂特殊的经营因素,经营管理存在较大的经营管理风险;业务单一,抗风险能力差;赢利能力低,底子薄;还表现为财务管理缺乏监管,薄弱。
三、港中旅集团协同管理的优化实践
港中旅集团以品牌和资产为纽带合并了中国中旅、招商国旅、通过独资、合资形式,在内地各个主要旅游城市成立中旅国际旅行社(china travel international)业务得到迅速发展,北京中旅国际、青岛中旅国际等旅行社,在很短时间内业务得到迅速发展,成为中国百强的旅游集团企业。
(1)销售渠道和统筹采购的协同。同是港中旅集团下属的香港中旅社与在深圳经营的芒果网进行后台互相联接,跨经营区域地点、采购资源协同。港中旅集团借助芒果网内地的采购优势,针对港人往内地旅游产品的需求进行采购。这是通过集团内部企业协同的产生的竞争优势,实现协同的管理手段是集
团企业通过考核指标中设立业务互动率。
(2)客户资料的协同。港中旅集团投资建立了crm管理系统,将酒店板块、旅行社板块、景区板块的消费顾客进行整合,实行消费积分互换,产品销售共享。香港中旅社向内地系统内兄弟社销售香港入境游旅游产品时,借助其内地系统b2b系统的延伸;位于内地的芒果网销售香港旅游产品时,其后台连接部分是香港中旅社的采购资源。
(3)市场营销的协同。香港中旅集团成立营销委,对内部资源信息共享、市场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相互宣传销售进行推动,从2011年起举办香港、内地跨板块共同时间的、相同主题的推介活动,共同推出广告、产品标准化,营造了很好的公众形象,取得很好的协同效应)。维景酒店优先提供优惠价格给港中旅销售系统销售,在2011年度,香港中旅社销售维景酒店在全港销售代理中,数量位居第一。
(4)技术协同。中科公司是为港中旅集团证件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具有很强的技术实力。借助中科的技术实力,香港中旅社很早地实现了旅行团、票务系统操作销售的标准化,技术一度领先于行业。该业务系统,为后来港中旅集团在国内各个区域成立的旅行社提供了很好的技术业务系统的保障。同时也减少了新公司在系统方面的投放。中科公司还为港中旅社开发出“环旅通”同业批发(b2b)系统,并承担该系统的维护任务。为港中旅社节省了技术开发的资金。
(5)经营协同管理。港中旅集团向下属的海外分社定期派送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很好地实现总公司对海外分社的监管。定期对香港和内地分子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轮岗,同时某一区域公司的高管同时兼任其他区域公司的高管职务,很好地实现了总公司对管理理念的输送和业务板块之间的运营协同。此外,对于产品市场的互补性也因为管理和业务人员的互相调动而受益。港中旅集团还注重不同的价值链之间管理技巧或技能的关联,经常举办企业间先进的管理经验交流。 四、港中旅集团协同管理进一步优化建议
(1)改善管理方式,以信任文化为基础提高集团内部协同关系。企业集团内部的信任水平直接影响集团内部的协同水平。企业集团进行内部整合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发挥内部成员之间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进而实现生产规模的扩大和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在旅游集团内部可供共享的资源如技术资源、产品资源、资金资源,也包括企业文化或者企业品牌等软实力。实践证明,对集团内部整合能力的高低起决定作用的不只是产品、技术、资金和市场,还包括企业文化理念的更新和价值观的统一。因此,港中旅集团内部协同效应的提升,除了实现内部产品、技术等方面的整合,更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特点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不断更新企业文化理念、实现企业价值观的统一,这样才能最终达到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在行动上的协调一致。
(2)推动内部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充分发挥协同效应、网络优势和品牌优势。从港中旅集团发展的产业特征来看,其设计范围相对较广,基本已经涉及到整个旅游产业链的所有环节,这为其实现纵向资源的整合提供有效的基础。但是,由于港中旅集团内部整合较为复杂,集团内部的上下游供应关系并不明确,存在上下游交叉、关系复杂、角色重复等问题。因此,要实现港中旅集团内部协同效应的不断提升,需要分发挥集团内部的协同放大效应,利用已经布局的实体网络优势和互联网优势、品牌优势,把各个子公司有机的串联起来,通过实现规模效益做大做强。港中旅集团与国内其他旅游集团相比,具有网络覆盖面相对较广、旅游产业链相对较全的优势。这一优势的发挥,需要有效实现集团内部实体旅游、酒店、旅游景区、在线旅游以及交通运输等服务主体之间的协同水平和整合能力,真正实现各板块在业务上的高效协作和资源上的有效整合。
(3)结合旅游集团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优的协同模式实现企业不同定位的竞争优势。大型旅行社集团化,完善旅游产业链,业务综合发展。港中旅集团通过整体内部资源整合,形成一条完整的企业价值链。构建和加强内部专业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打造,企业内部各自定位清晰的内部分工合作,通过管理提升协同能力,提高企业资产的运营效率和企业的竞争力,以整体的资源能力寻求外部企业运营合作。同时,内部各个专业板块公司向专业化发展,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同时,向外部延伸,寻求外部企业的协作互补机会
。实现内外部有效协同。
(4)进行品牌整合,提供集团品牌认知度和品牌协同效应。港中旅集团旗下拥有多个旅行社品牌,各品牌相互之间外形和内涵均存在较大差异,各品牌间没有明确的定位和划分的局面,为建立統一的品牌体系,可以从集团层面对品牌进行整合,既有利于区别目前“中旅”系统中非参控股企业已用品牌,又有利于市场认同,形成新的影响力、震撼力和视觉效果的原则。
五、结论
港中旅集团在协同管理的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的,但是其在资源和品牌整合、协同管理方式等方面仍有不足,因此本文就改善管理方式、推动内部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实现内外部协同以及品牌整合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为港中旅集团实现更高程度的内部协同提供指导价值。
参考文献:
[1]陈建立.中国港中旅集团旅行社板块并购后整合研究[d].复旦大学,2009.
外协业务管理篇8
国务院办公厅
【代码】101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6个职能司局。
(一)秘书一局
办理文电收发运转、国徽印鉴管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等会议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国务院值班、信息、档案和数据管理、办公厅保密、公文核稿、文印、督查、机要通信和办公自动化、《国务院公报》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计划、经贸、工业(含国防工业)、财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水利、农业、林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金融证券、审计、海关、环保、统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旅游、供销、体改、气象等经济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
(三)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监察、民政、人事、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地震、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机构编制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及联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等方面的工作。
(四)中办国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工作范围,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部门和地方的业务工作;处理跨部门、跨地区的疑难问题。
(五)人事司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手续;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的人事工作;负责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行政司
负责在中南海北区办公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以及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七)机关党委。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党群工作。
外交部
【代码】102
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部内业务工作,沟通各方面的情况;综合办理文电运转、信息处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研究规划外交政策,研究世界和地区经济金融形势和经济外交工作;协调部内各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调研工作;起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领导的有关外交工作的重要文稿;研究和指导编写中国外交史。
(三)亚洲司
掌握、研究亚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四)西亚北非司
掌握、研究西亚北非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五)非洲司
掌握、研究撒哈拉以南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六)欧亚司
掌握、研究欧亚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及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七)欧洲司
掌握、研究欧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八)北美大洋洲司
掌握、研究北美、大洋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九)拉丁美洲司
掌握、研究拉美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十)国际司
调研多边外交领域的形势和发展趋势;负责处理联合国及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十一)军控司
负责军控、裁军、核不扩散和出口控制以及全球和地区安全等问题,执行上述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处理上述领域的外交事务。
(十二)条约法律司
研究和处理外交工作中的条约、法律方面的问题;办理各种涉及条约、法律以及领土、边界、地图等涉外案件;负责办理或参加有关条约、法律的国际会议和双边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国内制定的涉外法规。
(十三)新闻司
负责就中国外交政策和中国对外关系、国际问题新闻和阐述立场;对外国常驻记者和临时来华外国记者采访给予协助;协调外交部公众外交工作;负责外交部网站建设等。
(十四)礼宾司
主管国家对外礼仪事项;负责研究和处理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在华的礼遇、外交特权和豁免问题;指导我驻外使领馆和地方外办办理涉外工作中的礼宾问题。
(十五)领事司
主管同外国谈判签订领事条约、设领协议和其他有关领事方面的协议等;指导地方外办管理外国在华领馆有关事务;指导我驻外领事机构的领事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案件;颁发护照和签证;办理公证、认证及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等。
(十六)港澳台司
在外交方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港澳台问题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港澳台问题的涉外事务。
(十七)翻译室
负责重要外交文件、文书的英、法文笔译与外交部安排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的英、法文口译;承担外交部组织的国际会议的同声传译;培训英、法文高级译员。
(十八)外事管理司
办理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拟定和修订外事工作的法规;对外事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九)涉外安全事务司
执行我外交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方针政策;主管有关调研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二十)干部司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务员制度和外交队伍的建设;主管机构设置和干部的编制、计划录用、审查、调配、培训、职称、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工资、福利、离退休等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二)行政司
规划、管理外交部后勤工作;归口管理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建计划;管理部机关物资、设备及部内、驻外使领馆房地产;承办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地产的审核和谈判等。
(二十三)财务司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法规;经管和核算外事、行政、事业、教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指导我驻外机构和部属单位的财会业务等。
(二十四)档案馆
外交部档案馆属部门档案馆,是永久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外交档案的基地。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收集并永久管理外交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对部内、部属各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团、处、驻港公署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为部内各单位和驻外机构采选、配发与外交工作有关的种类书籍、报刊和工具书,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档案馆具有对本部门档案业务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外交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围绕外交中心任务开展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论培训,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六)监察局
检查各行政职能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外交部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依照行政法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国外工作局
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政治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服务局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局是外交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94年1月24日。除局机关外,下设有业务处、交通处、综合服务处、楼宇管理处、驻外机构供应处、驻外机构物资供应处、华风宾馆等单位。主要担负为外交部机关工作服务、为我驻外使领馆服务的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码】104
一、主要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
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6个职能机构(司、局):
(一)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并协调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运行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承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七)固定资产投资司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八)产业政策司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国外资金利用司
研究国际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限额以上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安排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安排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十)地区经济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重大问题;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承担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司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能源局(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交通运输司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
(十四)工业司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高技术产业司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六)中小企业司
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扶持;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十七)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八)社会发展司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九)经济贸易司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指导监督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财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研究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
(二十一)价格司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起草商品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拟订和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
(二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起草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法规、规章,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十三)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司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教育部
【代码】106
一、主要职责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
(十三)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
(三)发展规划司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四)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
指导直属高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直属高校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建直属高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就直属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沟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配合有关司局核定中、长期发展规模;配合有关司局,做好直属高校重点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调研、年度考核、特邀联络员等工作;汇总、分析直属高校年度事业发展基本数据和有关信息;负责两院院士候选人的部门遴选工作;承担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五)人事司
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六)财务司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基础教育司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九)高等教育司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性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十)民族教育司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一)师范教育司
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三)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规划高等学校杜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学校党建、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四)高校学生司
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十五)科学技术司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和本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体育卫生/艺术国防)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八)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十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统筹规范并归口管理全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科学技术部
【代码】107
一、基本职能
(一)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四)研究制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国家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六)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研究制订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代管科技日报社。
(十三)承担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和职能
(一)办公厅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新闻工作。围绕部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
(二)人事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研究全国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方针和政策,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及科普工作;对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
(四)发展计划司
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家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提出国家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政策、条例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规划;管理国家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五)条件财务司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基建计划;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国际合作司
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等外事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指导驻外科技机构工作,联系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驻华科技机构,联系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有关科技工作。
(七)基础研究司
研究国家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提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实施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组织推荐和实施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及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并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基础研究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八)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研究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信息、自动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承担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
(九)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研究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生物、海洋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农村与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科技扶贫、科技兴市(县)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十)直属机关党委
(十一)监察局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担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代码】108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总体目标;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民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统计、档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广;
(五)拟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核电建设、同位素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
(六)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有关活动;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出口管理。
二、内设机构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体制改革司、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技质量司、系统工程司、民品发展司、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纪检组监察局等。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代码】109
一、工作职能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委内重要文件起草;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团组;为直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国家民族事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民族法律体系;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调研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参加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活动,配合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有关情况报告;组织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办理民族乡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联系民族研究学术团体。
(三)经济发展司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辑《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国家扶贫管理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委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
(四)文化宣传司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管理全国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广播、影视等工作;开展我国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文化艺术团体和新闻出版、古籍整理单位并提供有关服务。
(五)教育科技司
在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参与研究和制订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推广工作;协调和指导国家民委系统科技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民族院校。
(六)国际司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学术和人才交流、经济技术合作,监督审核、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有关重大涉外事宜;指导协调委属单位的对外联络,承担“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民间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我国少数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关情况;负责委机关的涉外事务。
(七)规划财务司
拟定并监督检查委属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国有资产、专用物资、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委属单位的有关财务工作。
(八)人事司(机关党委)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事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
驻国家民委纪检组主要职责为:按照《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指导委属单位各级纪委开展对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制订本系统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监察局的职责为: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委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及其以下公务员、下属单位中由国家民委党组任命的司局级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指导委属单位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述;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内设综合室、案件检查室两个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为七名。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十二)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十三)信息中心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局)
(十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公安部
【代码】110
一、主要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内设机构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民政部
【代码】113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出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下设:法制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新闻办公室、办公室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社团登记处、社团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处
(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政策;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地方军供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下设:综合处、优抚处、军休干部安置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双拥办秘书处、双拥办政研处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中央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拟定保障五保户和特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下设:综合处(减灾办秘书处)、救灾处、社会救济处
(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拟定和监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生活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管理、分配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及标准。
下设:综合(信息)处、农村处、城市处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下设:婚姻管理处(综合处)、农村工作处、城市工作处
(七)区划地名司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拟定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参加联合国和国际地名组织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下设:区划管理处、边界管理处、地名管理(综合)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收养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下设:综合处、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救助站管理处
(九)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下设:综合处、财务处、基建房管物资处
(十)外事司
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研究处理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设:一处、二处
(十一)人事教育司
在国家教育、科技等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拟定民政教育、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部机关公务员和部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负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指导民政系统教育工作;负责民政系统模范先进人物和部机关、直属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教育司。
本文链接:http://www.vanbs.com/v-141-3407.html外协业务管理范文8篇
相关文章:
幼儿光盘行动宣传标语12-23
新人上班简短的自我介绍11-26
农村留守儿童的调查报告09-26
早晨日常问候语录08-31
初二化学教师工作总结800字(7篇)08-23
跟岗实习总结范文08-16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总结08-16
建筑工程施工授权委托书11-30
产品文案策划11-16
读《波丽安娜》有感01-12
二年级上学期期初家长会班主任发言稿12-20
法制安全知识讲座心得08-16
第一次臭美600字作文01-08
我想对您说抒情作文12-24
如何适应大学生活 How to adapt to university11-14
描写新年作文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