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收支管理篇1
央行新闻发言人表示,《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便利个人贸易外汇收支活动并明确个人资本项目交易,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四大改进
发言人首先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作了概括:近年来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人外汇收支规模不断扩大。长期以来,我国对个人的外汇业务管理主要侧重于经常项下非经营性的外汇收支活动。现在个人不但有非经营易还有经营易,不但有经常项目交易还有资本项目交易。为适应形势变化,充分便利个人贸易外汇收支活动并明确个人资本项目交易,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出台了本《办法》。
发言人还称,本着便利操作、有效管理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办法》对个人外汇收支活动主要进行了四方面的调整和改进:一是在对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的银行还要审核相关证明材料,资本项下的需经必要的核准。二是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外汇进行管理,对个人贸易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对贸易以外的其他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进行相关审核。三是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四是启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提供技术保障。要求银行必须通过该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效率提高
对于个人向银行卖出外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会给个人外汇资金使用带来哪些新变化的问题,央行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我国已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但资本项目仍实施必要的管制,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仍然进行真实性审核。
2006年5月起,央行对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大大简化了个人购汇凭证和手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据统计,2006年5~11月份,个人购汇金额和笔数分别比2005年同期增长210%和255%。这次对个人结汇由单笔限额管理改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统一了个人结汇与购汇管理的政策,将大大简化相关手续、便利个人结汇、提高监管效率。
发言人指出,个人办理对外贸易进行外汇资金收付时,应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进出口时的外汇资金收付按机构办理;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个人可凭有关单证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的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有关规定,个人真实贸易项下的外汇不论结汇还是购汇,都没有总额限制,按实际需要办理。
《办法》明确规定,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对此,发言人称,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资本项下交易,经外汇局核准后个人可开立资本项目账户;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直接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局今后在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的管理上不再区分外币现钞和现汇账户,统一对现汇和现钞在存取、汇出入等方面的监管标准。
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将加大事后的监管工作。发言人表示,为在进一步放宽政策、便利个人外汇收支活动的同时,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做到风险可控,在大部分个人外汇收支由商业银行审核真实性的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将加大事后的监督检查和数据分析力度,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测个人外汇收支情况,加大对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执行国家反洗钱的法律要求,完善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的记录、分析和报告,并加强对大额提钞的管理;加强对个人跨境收支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的监管,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个人外汇收支情况,适时、适度地调整年度总额。
废除旧规
随着《办法》的出台,央行还“顺便”废除了16个原来的外汇管理规定,从这些管理的变化中即可看出前后的巨大落差。
比如根据(1998)11号文《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居民个人现钞账户存款或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下列规定办理:1.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2.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外汇携入海关申报单或银行单据或银行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3.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总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在现在实行了“总额管理”制度后,就不再需要把2000美元到10000美元之间的外汇汇出分多次进行申请并办理了,只要在年额度没有用光的情况下,都可以自己直接到银行办理。
再比如根据汇发(1998)11号文《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居民个人由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可开立现汇账户存储,居民个人从境外携入或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可开立现钞账户存储。办理手续为:一次性存入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一次性存入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需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银行登记备案后予以办理。
现在取消了现汇和现钞账户,实现了外汇入境都进入同一种账户内,既方便了居民的消费和投资,但又没有丧失监管力度,因为央行同时强调了银行必须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结汇,实时监测个人外汇收支情况。可以说,从此以后,小额的、普通居民额度内的外汇进出多了宽松度,而对大额的、可疑的外汇交易监管更趋严格。
外汇收支管理篇2
关键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1-0148-02
2012年8月1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实施。新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正常企业大幅简化管理手续,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新制度简化了对货物贸易收支操作同时也为金融机构业务流程及管理要求带来较大变化。过近一年的政策适应期,金融机构如何根据政策变化梳理和改造内部管理要求,及时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减少新制度下的违规事件已经是各个银行迫在眉睫的一个问题了。
一、新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及内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企业名录及分类管理是金融机构执行外汇管理的重要前提。《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10条规定“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第28条规定“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由此,企业是否属名录企业是金融机构判断能否为其提供贸易贷物服务的前提条件。而不同的分类结果是金融机构选择不同的业务流程的重要依据。
2.新制度强调金融机构对相关单证的合理审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这里所指的单证包括了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也包括了提前购汇符合真实合法进口付汇需求的审核及发生退汇时原路退回的审核要求。相关单证是指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所有单证都应签注盖章并留存依据。
3.金融机构应注重对外汇局相关信息报送的质量。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收付汇资金的相关信息的监测进行非现场、现场核查。金融机构应注重对以下信息的报送质量。(1)收支信息类。细则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2)电子数据核查信息。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3)登记表签注信息。B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及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应注意签注时效信息的反馈。对以上信息报送的及时、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外汇局非现场核查的有效性。
二、存在问题及应对建议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一年多来,金融机构出现的种种问题来看,既有银行人员对新制度、新规程学习执行不到位,部分操作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偏差,也有外汇政策落实与运营操作脱节,对重要业务缺乏应有监督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发生说明金融机构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落实与监管要求仍有一定差距。现从全面性、系统性、可控性三方面对新制度的落实提出应对建议。
1.全面性。新制度的改革是外汇管理体制上的改革。业务内容涉及货物贸易的角角落落,业务流程涉及银行的各个部门。所以,根据政策变化梳理和改造内部管理要求应是全面性的过程。对新制度的全面性把握首先是对业务流程的整体把握。以浦发银行绍兴分行为例。为企业办理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时是贸易金融部办理;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则由信用运营部办理;而各机构的营业部则是制度执行的综合部门。涉及汇入汇出业务、结售汇业务、现钞结汇等多岗位。对新制度的执行不仅是外汇会计岗需掌握的内容,应该是各部门、各岗位协作配合、职责落实地全面执行。其次是对业务内容的全面性把握。新制度的管理要求包含了境内、外清算的各类贸易方式进出口业务。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应注意到目前,各商业银行对各类货物贸易收支管理执行力度不一。如在我行存在“重出口结汇轻进口付汇;重一般贸易轻其他贸易方式;重跨境划转轻境内划转”等问题。对于境内保税监管区内、区外,转口贸易相关币种交叉、跨行收付汇等外管陆续出台的补充规定没有持续形成制度的梳理、流程的改造,容易形成监管的薄弱点。建议金融机构形成制度落实牵头小组,由各相关部门协作分工,各司其职,对各项贸易收支业务根据各行架构层层分解,落实到位。
2.系统性。新制度执行以来,各金融机构已经多有培训资料及风险提示下发。但尚缺乏系统的操作流程。没有形成固定的操作规程,易造成操作变型、人员流动操作水平不稳定等操作风险隐患。在笔者所在地区接连有经办人员因为漏查名录,为未上名录企业办理外汇业务;对分类管理理解不到位,误为超额度B类企业直接结汇;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漏核查而触发外汇局的违规处罚。各银行应将各部门负责货物贸易收结汇及售付汇审核、操作、系统查询、电子数据核查、事后跟踪的岗位,按照新制度相关的政策要求和处理原则进行消化整理,关注以下环节操作风险制定修订相关制度流程,嵌合相关岗位操作流程。(1)主体名录管理。为企业办理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收汇入账或出口贸易融资放款业务时进行业务主体识别。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状态。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2)资金性质判断。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程》规定对其贸易进出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汇入汇款无法确定收汇资金性质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3)待核查账户管理。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4)企业分类管理。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对A、B、C类企业区别办理业务。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A类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无需联网核查。(5)电子数据核查。对B类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支出/收入申报单,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可用余额,并在进口付汇/出口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支/收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可用额度。(6)《登记表》类业务。B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及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3.可控性。新制度实施一年以来,部分银行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滞后,没有根据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而及时变动。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的内控制度和岗位职责,多是照搬和沿用上级行转发的制度,很少结合本地本行的实际制定具体规章,不能很好地指导业务办理。二是内控制度偏重于业务办理的程序,而对业务办理各环节存在的风险及其相应的防范措施基本没有提示,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
外汇局对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名录状态在同一工作日内可能发生变化。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分类结果是自次日起生效。企业分类结果在同一工作日内不会发生变化。根据以上监管状态的实时动态变化的要求,我行办理每笔贸易收支业务都必须查询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结果。这是对工作流程上的重大改变。相对应这一流程的变化内控要求是经办人员打印查询结果,以便进一步的复核及审核。又如,外汇局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对A类企业给予贸易收支便利。A类企业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否则不能办理从待核查帐户的划转与结汇。不同的分类结果引导不同的业务流程及会计核算。因此,对规程中提及的名录状态查询记录、企业分类记录、电子数据核查记录、《登记表》及进出易单证的真实性单据审核都应留存纸质凭证。便于落实商业银行内部对外汇监管要求的双线复核、内部监督。
金融机构应适应政策变化,应提合规意识,积极调整内部管理要求,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以达到流程优化及风险可控的最佳平衡,全面、系统、可控地落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S].2012-08.
[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S].2012-08.
[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S].2012-08.
[4] 关于下发《关于落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的合规提示》的通知[Z].浦银合规[2012]44号,2012-08.
收稿日期:2013-09-02
外汇收支管理篇3
关键词:外汇管理;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查;贸易便利化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06-0012-05
一、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的内容和特征
(一)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的主要内容
真实性审核作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了所有经常项目收入(结汇)、支出(售汇)和划转(境内)、贸易项下收、付汇核销、外汇账户开立及收支等管理内容,不仅涉及居民和非居民,对公单位和个人,而且涉及特殊经济区域(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承担了维持经常项目交易的正常秩序,监测跨境资金流动的规模、特点和趋势,打击利用经常项目可兑换渠道进行的违法行为,保证资本项目管理有效性的重要任务。
1.对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实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以货物流和资金流的一致性作为真实性审核的原则。通过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有效凭证,验证其交易背景的真实一致性,并为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提供依据;通过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有效凭证审核进口到货情况,验证其交易背景的真实一致性。
2.对非贸易项下的对公单位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没有限制,仅要求及时调回境内;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实行分类管理,除法规不明确的且超过一定金额的项目由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提供与所属项目相对应的有关单据就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
3.对个人外汇收支主要实行限额管理。个人外汇收入的提取或结汇,按照居民审核外汇来源、非居民审核外汇用途的原则实行限额管理,限额以内由银行直接办理,限额以上由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到银行办理;个人因私用汇不施加限制,只要能够提供与支付手段相对应的有效单证,证实其交易的真实一致性,就可以按照不同的权限管理要求,办理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
4.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境内关外”特殊经济区域实行区别政策,贸易项下对区内企业的外汇收支实行不核销政策,货物进出“二线”而引起的外汇收支由区外企业向外汇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体现了对保税区与境内非保税区之间的“二线”区域严格管制,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一线”区域相对放开的原则。
(二)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的主要特点
1.实行货物流与资金流一一对应、交易主体与收、付汇主体一一对应的管理模式。利用出口收汇、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制度对境内外进出易项下的货物流和资金流的流向、数额等进行一一对应和匹配,达到监督及时足额收汇、到货的管理目的。这一管理模式近年来正在逐步向批量、总量对应管理模式过渡。
2、采取依托海关、税务等上游管理部门核实交易真实性的管理原则。贸易项下的进出易行为以海关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作为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核的最主要依据,而在服务贸易项下则主要以税务部门完税凭证作为真实性审核的关键性依据。
3.以外汇指定银行现场审核、外汇局事后监管作为真实性审核的管理手段。除“限额以上”的经常项目交易外,绝大部分经常项目收支通过银行按照外汇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进行柜面审核后办理,外汇局则通过各类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非现场数据采集、办理核销,同时不定期对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现场合规性检查。
4.以计算机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真实性审核的管理平台。运用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通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出口收汇、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系统完成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数据的采集和进出口收付汇的事后跟踪核销工作,通过海关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完成进出口报关单的真伪鉴别和数据采集等操作。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面临贸易便利化进程的挑战
(一)贸易便利化的意义、作用和要求
贸易便利化旨在为国际贸易活动创造一种协调、透明和可预见的环境。它以国际公认的标准和惯例为基础,通过各种手续和程序的简化或取消、基础设施和设备的标准化,削减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的复杂性,改善一国的贸易环境,同时使政府的管制措施更为有效。
贸易便利化已成为WTO多哈回合谈判的议题之一,贸易便利化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也已被世界各国包括发展中国家普遍接受。据APEC统计,贸易便利化将使贸易实际收入增长5%,实际可给GDP带来026%的增长。
我国已开始进入后WTO时代,随着关税壁垒的不断降低,简化贸易手续、推进贸易便利化变得日益重要起来,因此,消除繁琐手续带来的人力、时间、资金消耗,减少名目繁多、形式各异的文件证明带来的不必要的延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等“大通关”手段打破因信息垄断造成的壁垒,节约政府管理成本和企业经营成本,为进出口企业及其他贸易中介公司创造更多公平竞争的机会,这对我们改善投资环境,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国际贸易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
有关贸易便利化的措施内容不仅涉及海关、检验检疫等“货物流”管理部门,而且也对相应“资金流”的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可预见、透明的政策标准,使各种程序和手续更简便、更透明、更公平,最大限度地减少进出口企业办事的盲目性,降低守法成本。
二是建立高效的管理流程,提高事务处理效率,减少进出口企业的人力消耗,缩短等待时间,帮助进出口企业提高资金周转速度。
三是建立便捷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种管理信息的标准化和统一化,减少或取消纸质凭证的制作、传递,适应EDI等电子商务发展要求,采用计算机信息技术进行有效的交流、协调,加快各种信息的传送、响应速度。
(二)推进贸易便利化是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改革的方向
实行经常项目下的真实性审核是目前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可兑换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一种“过渡性安排”。它一方面要求切实恪守可兑换的承诺,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不再实行管制,为对外贸易和交往的扩大提供便利,达到服务经济的目的;另一方面要求在实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前,维持经常项目交易资金流动的正常秩序,保证资本项目管理的有效性,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
1、真实性审核是贸易便利化的基础。真实性审核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经济交易管理原则。在当前外汇资金流入压力增大、交易方式日趋灵活的情况下,通过真实性审核,不仅能够监测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流动的规模、特点和趋势,而且可以遏制性质不明的外汇资金通过经常项目渠道进出境。因此,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可兑换的背景下,实行贸易便利化必须以真实性审核为前提,脱离真实性审核基础的贸易便利化将使当前处于向人民币完全可兑换过渡阶段的外汇管理正常秩序无法得到保证,冲击国际收支平衡和人民币汇率的稳定。
2、贸易便利化是真实性审核的改革目标。在经常项目可兑换框架内推进贸易便利化,既是履行我国加入WTO所作承诺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对外贸易和交往规模迅速扩大的客观要求。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涉及面广,既有居民又有非居民;管理业务量大,既有进出口贸易,又有其他非贸易。真实性审核在发挥其管理作用的同时,必须按照贸易便利化的要求,对真实性审核的内容、形式和手段进行制度创新,形成高效、便捷的管理模式,为对外贸易和交往发展提高优良的服务。
贸易便利化并不排斥政府进行有效的管理,高效率的管理不仅有利于降低经营者的交易成本,也有利于管理者减少管理成本的支出。在防止管理失控的同时,最大限度提供贸易便利化各项服务措施,实现管理者与经营者的“双赢”是新形势下经常项目管理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三)当前真实性审核存在的主要问题
是2002年以来,我国的国际收支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外汇资金流入规模不断扩大,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压力增大,外汇储备大幅上升,出现了外汇资源相对过剩的局面。以往我们在外汇稀缺时期形成、发展起来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传统模式不仅在真实性审核的指导思想、政策措施方面有待于进一步调整和充实,而且需要充分考虑贸易便利化进程的客观要求,在管理方式、手段上进行改进,满足日益扩大的对外贸易和交往的需要。
1、“一一对应、逐笔审核”的管理模式无法适应贸易规模日益扩大、交易主体不断增加和交易方式日趋复杂的形势发展。
一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的进出口规模迅速扩大,特别是随着新的外贸法的实施,放开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的限制,交易主体成倍增加,货物流与资金流“一一对应、逐笔审核”的管理模式已难以达到理想的管理效果,也不能满足进出口企业的交易需求。尽管近年来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政策作了多次调整,但是,无论是批次核销,还是总量核销,仍建立在对每一户进出口企业的每一笔收付汇进行“一一对应、逐笔审核”基础上,导致手续繁多、效率低下,不仅耗费了大量的管理成本,而且增大了进出口企业的经营成本。
二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产生了许多现行法规未涉及的复杂多样的交易方式,无法达到交易主体和收付汇主体“一一对应”的管理要求。在出口项下出现了境外付汇方与境外进口方不一致或境内出口方与境内收汇方不一致的现象,进口项下出现了境外收汇方与境外发货方不一致或境内进口方与境内付汇方不一致的现象。此类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方式往往在管理政策上无法得到认可,使得真实性审核工作陷于被动。
2、现行真实性审核的政策规定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业的变化、发展。
目前,对贸易项下交易真实性审核是以与货物流、资金流相关的有效单证作为审核依据的,非贸易项下交易的真实性审核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上游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件进行管理。近年来一方面随着以保税区为代表的特殊经济区域的出现、跨国公司全球化战略的实施和国内传统运输仓储企业向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转变,进出口企业通过保税区吐货物、跨国公司境内外母子公司关联交易等情况不断出现,虽然此类交易行为确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但在审核的关键凭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商业单据之间存在不一致性,由此引发了贸易物流与现行真实性审核政策规定的直接冲突。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上游行业主管部门的原审批职能弱化或取消,实行了市场化运作,由此造成了在非贸易收支审核中可供判断交易真实性的有效凭证越来越少,建立在纸质单证基础上的真实性审核机制的适用性逐渐降低,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均感到无所适从。此外,对电子商务项下的交易活动目前尚没有真实性审核的政策依据和手段。
3、真实性审核的技术手段不能满足贸易便利化的需要。
目前真实性审核所依托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存在明显差距。一是各系统独立性强,相互依赖度低,缺乏数据之间的整合,主要满足于各类业务柜面的微观操作管理,而综合性的分析、监测和预警功能相对薄弱,缺少全局性的管理效果;二是目前除了正在试点的出口收汇网上核销报审系统外,缺乏更多的面向进出口企业和个人的网络服务平台,制约了更多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出台;三是与相关的上游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进展缓慢,除了与海关在出口报关信息实现了批量交换外,进口报关信息交换等方面仍有待协调,而与其他部门特别是与非贸易收支管理有关的上游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则基本没有进展,这不利于审核凭证可信度的提高,也增加了减少真实性审核纸质凭证的难度。
三、进一步推进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真实性审核制度改革
我们认为,经常项目改革既要保证真实性审核的严密性,又要满足贸易便利化的要求,关键在于适应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而带来的外汇管理面临的金融环境的变化,实现管理理念、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的“三转变”,不断深化改革,准确寻找管理定位,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放宽政策限制,简化管理程序,切实推进贸易便利化。
(一)转变管理理念,适应外汇管理面临的金融环境发展的变化
1、外汇管理应尽快从重流出轻流入转向流出流入均衡管理。为此,要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法规和各类具体规定。
2、改变程序性重复的审查模式,推行关键要素审核模式,并逐步从事前管理向事后管理转变,弱化直至取消事前管理,加强事后的统计、监测和监督检查,满足企业和个人的经常项目外汇需求。
3、改变按交易行为逐一审核的管理理念,推行按交易主体分类管理。在遵循流入流出均衡管理和贸易便利化的前提下,逐步试行按交易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的办法,实现对资金流的持续监管。
(二)建立全口径的经常项目外汇交易信息系统
具体思路是:改变目前允许不经外汇账户进行外汇收支的做法,规定所有对公的外汇收入资金必须先行贷记进入外汇账户,结汇时再转出;购汇对外支付时,售汇资金也必须进入外汇账户后再进行支付。另外,改变目前银行在账户系统上记录外汇收支信息时不全面的情况,规定要将所有要求填写的收支交易项目填写完整,使外汇账户信息系统全面地反映一个交易主体的所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情况,同时完善和进一步增强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查询监测功能,实现按区域、交易类别、结算方式、交易附言、交易编码、统计时限、交易金额等检索要项,对跨境收支、境内交易和结售汇资金的多维交叉查询、统计分析和实时监测。
在建立比较完整的对公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整合和完善外汇账户系统,包括:一是将个人外汇收支交易信息逐步纳入该系统,建立主要以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为识别码的个人基本信息,将所有个人外汇收支纳入外汇账户系统,实现对个人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的逐笔监测,使外汇账户信息系统真正成为完整反映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情况的信息数据系统,同时,以身份证明号码为识别码,也有利于解决目前无法有效区分居民和非居民外汇收支的问题。二是有效整合各种系统,建立起各系统间有效的联系机制。通过开发接口程序,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数据进行统一采集管理,通过剥离外汇账户系统中的数据,用于国际收支申报、大额可疑外汇资金的报备和银行结售汇数据统计等,从而既使外汇指定银行摆脱了不同系统多次申报的麻烦,又大大提高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建立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1、加快信息资源共享与促进贸易便利化。促进贸易便利化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简化对诸如此类的上游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审核。由此,进一步开发网上政务系统,加快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利用网络实现对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所需要的上游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的审核,是从根本上简化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必经之路。
2、建立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一是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海关总署、外经贸部等12个部委管理的信息流、资金流和货物流的电子底账集中存放在公共数据中心,在统一、安全、高效的计算机物理平台上实现数据共享和数据交换,从根本上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二是实现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对不予征税的各种情况提供的规范性条款,直接将判断为免税的收付汇项目传送给税务部门,等待税务部门的实时确认后予以办理收付汇手续,从而减少管理环节,简化收付汇手续。三是建立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包括建立与外经贸部门对于对外经营备案、技术进口合同登记、对外承包经营权等信息的共享、建立与港务部门对于进出港海运信息的共享、建立与商标主管部门对于商标转让许可信息的共享、建立与知识产权局对于专利转让许可信息的共享、建立与公安部门对于个人护照信息的共享、建立与旅游管理部门对于出入境旅游数据的共享等等,最大限度地整合各部门的资源,建立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平台,既减少管理环节和管理成本,又形成强大的监管合力。
(四)促进外汇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
1、改革核销制度,进一步简化核销手续。一是实现逐笔核销向总量核销的转变,以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国际贸易运作方式多样化的需要。建立“进出口收付汇核查系统”,分别采集电子口岸和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的进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付汇数据,外汇局定期对各企业一定期间的收付汇和进出口金额进行总量匹配核销,实现监管模式向交易主体总量核销的转变。二是建立进出口收付汇非现场监测体系。通过外汇收支异常变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和规范的异常情况报告制度,提高数据处理和综合分析能力,对发现的大额和异常的交易信息进行延伸检查,并将企业的守法情况与信用等级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增加未来交易活动成本的方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使核销管理工作重点真正转移到对违规资金流动的监测以及调研分析上。三是实行一户式管理。以企业代码作为企业的身份识别标志,打破进出口管理相互隔离的局面,对企业的进出口收支实施统一管理,对核销率、未核销金额等监管标准进行统一考核,对于发现有不正常外汇收支的企业,对其进出口收付汇统一进行限制,改变目前进出口与外汇收支之间单向监管的局面,实现进出口核销之间的数据共享,达到对主体进行进出口核销联动监管的目的。
2、推行意愿结售汇制,取消账户事前核准管理。
随着利率和汇率形成机制的不断完善,外汇储备急剧增长,账户限额管理的作用越来越弱化,我们认为,应抓住这次改革契机,推行经常项下经济主体意愿结售汇制,取消账户限额和结汇期限管理,调整目前账户事前审批的管理模式,改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由银行直接为企业办理相关基本信息和账户登记手续,并及时传送至外汇局数据中心,外汇局对其进行合规性、准确性的事后监管。实现企业意愿结售汇,有利于企业灵活运用资金和调整资产组合,最大限度地降低结售汇成本,增强企业规避风险的能力。
3、取消限额管理,实现对主体直接监管向银行间接监管的转变。
建议取消限额管理,除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项目仍需按权限审批外,其余可全部下发到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以便利真实贸易活动的开展,并通过采取诚信申报的作法,使大额交易活动能直接明了地突现出来,便于通过大额可疑报告来获取真实的交易情况,对大额异常外汇收支进行重点监管。
在放开限额管理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外汇指定银行在外汇政策传导和管理中的作用,强化由外汇局监管银行、银行监督企业和个人的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模式,将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监督检查作为中心工作,强化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深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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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孟夏.APEC贸易便利化的进程与特点.亚太经济2004;2
外汇收支管理篇4
根据这一修改,今后中国老百姓在使用外汇上将更具灵活性,这个改变对个人外贸企业,个人境外投资等都是实质性的利好。
2006年12月29日,当大多数老百姓都沉浸在对即将到来的元旦假期的憧憬中时,中国人民银行“悄悄”地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个人结汇由单笔限额管理改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取消了“现汇”和“现钞”之间的界限。
很快,这个将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在大量留学人员、个人外贸从业者、拟在境外投资者以及QDII投资者中引起了强烈的震荡。
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外汇
让我们先来看看这个《办法》的主要改变内容。
《办法》对个人外汇收支活动按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按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管理。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贯彻可兑换原则,对资本项下外汇收支进行必要的管理。
“可兑换原则”指的主要是对个人结汇和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其中,首次明确境内个人可进行5类资本项目交易,将个人结汇由单笔限额管理改为年度总额管理。
这5类资本项目交易包括:在履行必要的核准、登记手续后,可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境外投资;可通过银行、基金公司等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境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买卖;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对个人结汇由单笔限额管理改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统一了个人结汇与购汇管理的政策。根据新政策,在年度总额内的,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就可办理,与以前逐笔审核的办理方式相比手续将非常简便。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外汇资金需要个人提供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经银行审核后结汇。
而2006年4月公布的《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也就意味着在这个额度内,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购汇。
央行的发言人表示,目前我国已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但资本项目仍实施必要的管制,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仍然进行真实性审核。
鼓励投资全球化
此外,国家对个人资本项目下用汇也将逐步放宽限制,此举有利于大量的居民手中的外汇到境外投资。这次政策调整的重点还包括:在个人购汇已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只要符合有关规定,个人真实贸易项下的外汇不论结汇还是购汇,都没有总额限制,按实际需要办理;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对外币现钞存取和携带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根据《办法》,境外个人可进行的资本项目交易包括:在遵守实需自用的原则下可购买境内商品房,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但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可购买B股,或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与国内人民币股票买卖;个人境内合法财产可按规定对外转移或对外捐赠。
“今后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对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交易也将逐步有序地放宽。”央行明确表示。
今后,境内个人可通过银行、基金公司等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境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买卖,个人境内合法财产可按规定对外转移或对外捐赠。而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境外个人在遵守实需自用的原则下可购买境内商品房;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大额外汇存款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通过多项措施鼓励居民持汇。
同时,央行在大部分个人外汇收支由商业银行审核真实性的同时,还将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测个人外汇收支情况,完善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的记录、分析和报告,并加强对大额提钞的管理,加强对个人跨境收支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的监管。央行还特别启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要求银行必须通过该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央行表示,个人资本项下的结售汇也适用个人年度总额管理的规定,总额以内的,可持有效身份证明直接在银行办理;总额以上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不过,央行将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个人外汇收支情况,适时、适度地调整年度总额。
取消现汇和现钞账户
《办法》中尤其明显的一个改变是:“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有些平时很少换汇的读者可能还不是很明白现汇与现钞的异同,而事实上这个制度也是我国特殊的货币管制环境催生出来的“中国特色的外汇制度”。
简单地说,现钞是具体的、实在的外国纸币、硬币。现汇是账面上的外汇。境内居民个人不可以将其外币现钞存储变为现汇存储;境内居民个人本人境内同一性质外汇账户(含外币现钞账户)之间的资金可以划转,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不得用于办理境内账户间的划转及结算。
在外汇指定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现钞买入价小于现汇买入价,而现钞、现汇的卖出价则相等。这说明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是:鼓励持有现汇,限制持有现钞,因为现汇作为账面上的资金比现钞更便于外汇管理。
外汇收支管理篇5
论文摘要:随着外汇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原有的外汇信息系统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高效的外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议。
外汇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因此,建立规范、高效、诚实、信用的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对于提升我国主权信用等级,提高我国国际地位和形象以及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都有重大意义。建立外汇市场信用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建立高效的外汇管理信息监测系统。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要求,外汇局对应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等相应开发了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汇兑业务统计申报系统、银行结售汇管理系统等十几个应用系统。这些系统的运用,增强了监管的时效性,方便了涉汇主体的外汇收支活动,为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但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以及外汇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这些信息系统在数据共享、预警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远不能适应外汇管理的需要。
一、当前我国外汇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
1.外汇信息系统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数据共享性差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是在适应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基本是每增加一项新的外汇业务就要增加一个系统或报表。外汇管理的外汇业务信息应用系统已有十几个,基本覆盖了外汇局所有业务领域,但由于每项外汇业务需求的提出时间先后不同,指标设计口径不一,各个应用系统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无法充分发挥子系统有机整合后的整体优势,对于有效利用外汇数据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有着一定的制约作用,而且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资本账户的放开以及证券、保险和服务业的进入,为了保证有效监管,每项业务都要增设新的系统,那么,外汇管理的信息系统要以成百上千计算。
2.外汇信息系统数据采集方式原始建立高效的外汇管理信息监测系统,对外汇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数据的采集方式和统计监测系统的综合分析功能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现行的统计监测系统游离于银行自身业务系统之外,以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为例,客户国际收支交易的涉外收付信息虽已存在于银行自身业务系统中,但在进行申报信息的报送时,银行仍须将这部分信息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既加大了银行工作量,又存在二次录入错误的可能。目前,外汇局与银行、企业的信息传导载体还主要是纸质报表,大部分数据采集来源于手工台账登记,然后手工汇总后通过专门的统计程序上报。这种数据采集方式不仅会发生因填报人在统计内容理解上的偏差而导致人为统计错误,还会由于手工采集速度的限制而导致在信息掌握上的滞后性。加入Wl’O以来,我国涉外经济增长迅猛,跨境资金流动日益频繁,新的交易种类不断涌现,跨境收入金额迅猛上升近10000亿美元,如此大规模、高频率的跨境资金流动,如果都要用手工台账方式统计汇总,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
3.外汇信息监测系统缺乏有效的预警、预测机制高效的外汇流动预警、预测机制是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指标的设置必须体现管理者的意图,从目前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和其它系统看,还停留于信息的采集、汇总阶段。仅局限于对各类具体业务的事后统计,缺乏必要的信息加工、利用、分析和反馈机制特别是缺乏对异常信息的的监测、筛选以及对外汇流向的事前预测,加上外汇信息的流动渠道不畅,信息反应迟缓,所以对违规、违法的外汇流动的监管就缺少快速、敏捷的反应机制,对决策的支持作用十分有限。
4,外汇信息监测系统不能反映涉汇主体的交易全貌账户是统计的基础。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虽然已在全国推广实施,但该系统不能反映全部企业或企业全部的外汇收支活动。一些对公单位的结售汇,如出口结汇、捐赠结汇、进口购汇及其相应的收支等,可以不通过外汇账户进行收付,致使外汇账户收支不能完整地反映涉汇单位的涉外经济活动。特别是作为对银行外汇业务监管的主线的结售汇未能在该系统得到体现。另外,该系统还未含银行自营外汇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账户,企业开证付汇保证金账户等,因而导致外汇管理部门在对企业外汇收支活动监测中,没有目标、没有重点,使企业的一些外汇违规行为因账户系统的局限性没有及时暴露和制止。
二、构建我国外汇市场信用体系的思路
外汇市场信用体系主要包括:完善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规范的行政执法和内控制度,畅通的政策宣传和反馈渠道,高效的外汇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互通互联的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科学的信用评价和奖惩制度,以及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等。其核心内容是高效的外汇市场信息管理系统。虽然外汇管理已经建立了十几个信息系统,但是由于这些系统是在我国经济转型、外向型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有着明显的计划经济和行政直接管理的烙印。这些信息系统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建设外汇市场信用体系,首要任务就是对相关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整合,逐步建立高效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更新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理念2006年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外汇管理工作应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管理方式的转变,实行平衡管理。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外汇管理经历着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现场检查向非现场核查、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在新的形势下,如果再延用过去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行政管理思维方式,显然是难以解决复杂和深层的问题,外汇管理的有效性越来越弱,而且管理的成本和代价越来越高,并且我国现在外汇资源已由稀缺转为相对过剩,因此,必须转变管理理念。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思路也必须随之转变,并且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在统计指标和统计内容的设计上,应紧紧抓住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的主要指标和重要内容。彻底摒弃面面俱到的管理理念。国际经济的交往相比国内经济有着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如何在这纷繁复杂的国际经济的交往中,抓住主要矛盾,把一个复杂的问题,尽量简单化。这也是对我们的管理能力的一个考验。
2.建立以外汇账户系统为主轴的信息监测系统账户是统计的基础,是资金流动的“中转站”和资金存量的“蓄水池”,也是监管分析资金流量和存量的重要窗口,因此,建立一个高效外汇管理信息监测系统,必须以改革现行的外汇账户系统为着力点。指导思想:只要有外汇收支行为的单位都必须开立外汇账户,凡未开立外汇账户的单位的外汇收支行为,银行都不能受理,所有的外汇收支都必须在外汇账户中反映(其中:包括银行结售汇业务)。具体思路:以时间划分:账户可分为长期账户和临时帐。以业务性质可分为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和特殊账户。经常项目账户为长期账户,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经常账户,账户的发生额原则上只能是贸易项下的,外汇局通过经常账户的发生额与海关出口或进口报关额核对,数据相差太大,外汇局可追查其原因,并可取代出口收汇核销系统。外商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账户的一般为临时账户,可根据外商的进资计划确定账户有效时问,并根据外商的投资额确定账户的最高限额,上述只要有一项指标达到,账户自动关闭。同时,以账户系统为主轴、根据不同的外汇业务性质开设不同性质账户,并根据账户性质设立不同的子系统。
3.直接从银行自身的业务系统中采集各项外汇收支信息外汇指定银行应建立起完整的、科学的并且与我国外向经济发展以及银行外汇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会计核算体系。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能够清晰明确地、真实地反映发生的主要外汇业务。并与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收支统计口径统一,同时制订外汇局外汇收支统计体系与银行会计业务数据的规范接口,银行在完成会计核算的同时自动生成外汇收支报表。不仅避免了重复劳动,让统计人员从繁重的手工录入中解脱出来,减少银行数据加工、汇总工作量,而且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外汇收支管理篇6
根据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是境外投资(不包括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境外投资。)的外汇主管部门。外汇主管部门依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批规范》、《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部分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的通知》、《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负责审查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以及对投资资金的汇出和回收、投资利润和其它外汇收益的汇回进行监督和管理。外汇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境外投资项目立项后审批前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审查
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主要是审查投资所在国(地区)的信誉、投资风险等级,投资所在国(地区)有关投资项目方面的法律、法规,投资所在国(地区)外汇管制状况,以及投资回收计划的期限是否合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主要是审查境内投资者是否利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限于境内投资者的自有外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使用其他外汇资金。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须报国家计委审批。外汇主管部门受理后30日之内出具正式批复。
(二)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后的外汇管理
境外投资项目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建档、汇出投资资金等有关手续。随后,境内投资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定期报送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三)对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的管理
按照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在汇出资金前必须交纳外汇汇出金额5%的利润汇回保证金,但援外项目、不涉及购汇及汇出外汇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和中方全部以实物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可以用境外投资利润汇回承诺书代替保证金支付。保证金存入外汇局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用帐户。
(四)对境外投资项目境外融资的管理
对境内投资者利用国际商业借款进行境外投资,需要经过国家计委批准。境外投资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在境外自行筹措和运用资金,对此不列入国家外债管理范畴,但如果需要境内母公司、境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必须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二、现行境外投资外汇、外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过严,阻碍了境外投资的发展
为了平衡国际收支,防止外部金融风险向国内传递,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资本项目外汇管制。在亚洲金融风暴中,资本项目外汇管制成为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此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虽然有所放松,但对境外投资的管制仍很严格。目前,我国限制企业购汇进行境外投资,除战略性项目、援外项目和带料加工项目可以购汇进行投资外,其余项目的境外投资以企业的自有外汇为主。企业有自有外汇的,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没有自有外汇的,可通过贷款等进行投资。另外,我国鼓励企业使用实物投资,或以设备投资,或允许企业不结汇出口。企业能用于境外投资的自有外汇和筹措贷款的能力十分有限,依靠实物投资也存在很大的困难,这些都不利于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规模的扩大。调查中,企业普遍反映以现有设备投资难以符合项目的需要,因为有些设备技术落后,甚至是国内已经淘汰的设备,为适应东道国的竞争需要,许多投资项目需要购买新设备。而以货物不结汇出口的方式投资,虽然可以部分解决企业投资资金的问题,但输出的货物必须销售后才能变成资本,企业的投资能力受到其销售能力的制约,结果许多项目因无法及时获得外汇资金而丧失有利商机。
(二)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对企业资金周转不利
为保证企业境外投资资产不流失,我国要求境内投资者交纳外汇汇出金额5%的利润汇回保证金。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也属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的重要内容,其本意是鼓励境内投资者将境外投资所得汇回国内,但对企业来说,却占压了大量资金,妨碍了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在境外投资的初创阶段,境外企业多半无法创造利润,保证金的占压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调查中,许多企业反映保证金管理对促进利润汇回的作用并不明显,有时会迫使企业采用规避保证金管理的投资渠道。境外投资企业在获得盈利以后,多半希望扩大规模,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如果将利润汇回后再投资,则将再一次面临繁琐的审批程序。虽然利润直接转为再投资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审批,但手续相对容易。许多企业为了降低扩大规模的成本,倾向于将利润留存在境外。为解决保证金资金占压问题,需要用现汇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有时不得不转向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投资方式,或是一些非正常的投资渠道,造成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三)对国际商业融资的控制,阻碍了企业利用国际资金市场
境内投资者如果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属于我国外债管理的范畴,需要国家计委的审批。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外借款则不受此规定的管辖。但如果需要境内投资者、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要经过外债管理部门的批准。对境内投资者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实际上阻碍了企业对外部资金市场的利用,而利用外部资金市场,企业往往可以获得更有利的融资条件,对降低成本,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大有裨益。调查中有些企业反映,在其对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的过程中,许多得到消息的外国金融机构也会对该项目进行考察,如果认为该项目有利可图,则会为企业提供信息便利和附有有利条件的贷款承诺。但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使用这部分资金非常困难。
三、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我国对境外投资进行严格的外汇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防范外部金融风险。短期内,境外投资增加了资本项目下外汇支出,对国际收支产生负面影响,但这只是境外投资引起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直接变化。为全面评价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我们还要考察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长期、间接影响,包括对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影响,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影响,子公司和母公司盈利能力的变化对国际收支的影响等方面。
(一)利用自有资金的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对于资源类项目,境外投资虽然增加了外汇支出,但弥补了我国资源的不足,对国民经济总体发展非常有益,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是国际收支平衡的根本保证。我国在境外投资开发国内稀缺资源,可以直接控制境外资源,保证国内资源的及时供应,而且在国际市场价格变动频繁时,也可以起到稳定国内资源价格的作用。宝钢在巴西投资开采的矿石就全部运回国内。进口到国内的资源,国内进口商支付的外汇最终会成为境外企业的利润。这些利润作为投资收益计入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因此国内企业控制的境外资源进口对我国国际收支不会产生负面影响。而且有的项目在弥补国内资源不足的同时,也在国际市场上销售,从而可以增加我国的外汇收入,有利于国际收支的改善。例如,农化集团公司每年可以为国内提供50~100万吨磷肥,其余的大部分均销往国际市场。
对于市场开拓类项目,境外投资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知名度,促进出口的增加。如果境外企业盈利增加,境外投资收益的增加计入经常项目,国际收支得到改善。即便企业在境外的工厂亏损,只要能够增加母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带动国内产品的出口,也会改善国际收支的经常项目。例如,海尔公司在美国建厂后,在国际市场上的商誉大大提高,其产品出口每年翻一番,2001年出口额高达4.2亿美元,2002年计划出口8亿美元。在境外进行以加强技术研发、收集市场信息和加强售后服务等为目的的投资,也可以通过增加母公司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内产品的出口,对改善国际收支有促进作用。
对于寻求有利投资环境的项目,如利用当地廉价的劳动力,避开某些发达国家的配额限制等,只要这些项目不与国内生产商形成竞争关系,对国际收支的影响也将是积极的。目前华源在加拿大、墨西哥、泰国等国进行的纺织服装加工投资就属于此类。受当地劳工管理的限制,这些项目并不能带来大量的劳务输出。但由于这些国家的纺织服装出口没有受到像我国那样的配额限制,我国企业就可以绕过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这些企业如果在国内扩大生产,产品根本无法出口或出口成本很高。可以说,这种项目不但不会与国内产品形成正面冲突,反而可以扩大国内原材料的出口,促进了我国出口的增加。
另外,还有一部分项目以带动生产资料(包括设备、原材料、劳动力和技术)输出为目的。这些项目对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改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二)利用国际商业融资进行的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新晨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大型金融机构一般都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融资对象,并形成了高效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可能投资的项目进行评估。如果项目收益前景良好,则这些机构愿意为项目的投资主体提供各种服务,如信息咨询、优惠贷款承诺等,以此与这些投资主体保持良好的关系。一旦项目运行,这些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从中获利。由于这些机构能够提供比国内银行更好的服务和更优惠的融资条件,且没有换汇成本,我国企业很愿意利用境外融资进行境外投资。目前,我国少数优质大型企业,如中集集团已具备无需银行担保的国际融资信誉。
外汇收支管理篇7
1994年初,中国加大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实施了“银行结售汇制、汇率并轨、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并于1996年11月取得阶段性改革成果――顺利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基本吻合,受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高度评价。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又进行了新的改革,制订和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举措,为中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做法
1.确立了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新方针
1996年11月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中国外汇管理原则及其内容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可兑换前的侧重于外汇收支范围的严格审批转为对交易真实性进行审核,外汇管理的方式由事前管理、直接审批改为事后监督、间接管理的模式。这就是说,凡是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只要单证齐全、真实可靠,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对外支付货款及运、保、佣费用。按照国际常规和改革顺序,一国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应继续进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改革。不过,中国并没有急于求成。鉴于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以及20世纪80年代以来拉美等发展中国家脱离实际,过快开放资本项目造成外汇流失、频繁发生金融危机的事实,中国审时度势,适时提出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新方针,并在1997年1月14日新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管理。”在市场机制不健全、外汇资源相对稀缺的条件下,中国作出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决定,无疑是正确的和及时的。随即而来的亚洲金融危机证实了这一点。
2.构建宽松的外汇环境
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为中、外资企业及个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汇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本着这一原则,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努力抓了这样几项改革:一是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进行远期银行结售汇试点,为企业提供规避汇率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保值手段;同年10月15日,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二是增加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公开性。1999年5月28日,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开通了国际互联网网站,内容包括全部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业务操作指南等。三是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探索,开办了“红色通道”、“首问负责制”、“免费咨询电话”等新的服务项目,为中、外资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四是在个人因私用汇方面,也在真实性需求的基础上逐步向便捷宽松的方向发展。1994年个人出境旅游只能换购60美元,1996年提高到1000美元,1997年再次提高到*美元。五是于2001年初允许中国境内居民从事B股投资,为国内持有外汇的居民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3.完善外汇市场建设
1994年4月4日,设在上海的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运行,从此中国外汇市场由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外汇调剂市场发展到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新阶段。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卫星和地面通讯网络为媒体,通过计算机网络形成覆盖全国37个分中心的外汇交易联网系统。各交易中心主体是银行,各银行的交易员每天通过网络进行结售汇头寸交易,为银行提供交易、清算服务,保证结售汇制度下外汇资金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流动。为了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建设,1996年12月2日,中国颁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就银行间外汇市场组织机构、会员管理和交易行为等作出规定。1997年2月12日,中国又决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1998年12月1日,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宣布取消外汇调剂业务,并相应关闭各地外汇调剂中心,全部境内机构的外汇买卖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均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中,使银行间外汇市场更加统一规范,进一步发挥对外汇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4.积极推进金融业的对外开放
1981年,中国批准设立了第一家外资银行――南洋商业银行蛇口分行。1985年,中国允许在厦门、珠海、深圳、汕头和海南5个经济特区设立外资银行。1990年,为配合浦东开发,中国批准上海对外资银行开放,1992年,中国批准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广州等7个城市对外资银行开放。但总的来看,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较为缓慢。从1996年起,中国加快了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速度,1996年12月2日,中国允许设在上海浦东、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并同时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1月,中国首次批准上海的9家外资银行迁址浦东并经营人民币业务。1998年8月12日,中国又宣布允许深圳外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1999年6月,中国批准25家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其中上海19家,深圳6家。1999年7月17日,中国批准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从地域范围上,上海扩大到江苏、浙江,深圳扩大到广东、广西和湖南;增加了外资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放宽人民币同业拆借限制和人民币业务规模;允许同一家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分行之间自由调拨人民币头寸。由于中国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软环境建设,从而确保了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工作的顺利开展。
5.建立健全国际收支申报、监测体系
国际收支申报、监测体系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它能够全面反映一国与世界经济交往状况及外汇供求状况,在世界范围内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发展是否正常、外汇储备与外债规模是否适度以及汇率水平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具有预警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作用。1980年,中国开始试编国际收支平衡表;1982年起正式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与国际标准接轨,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质量,从1996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行国际收支申报制度。1997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开始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原则进行编制公布。2001年开始按半年期试编国际收支平衡表。至此,中国基本建立和健全了国际收支申报、监测体系,有力地促进了国家宏观监测系统的加强和完善。
6.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1996年底,中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中国外汇管理当局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建国以来的外汇管理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1600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对47件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1997年1月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使外汇管理法规更加系统、规范,符合实际需要。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又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制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为净化外汇环境、打击不法行为、鼓励出口等作了法律上的铺垫。这些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完善资本项目管理的政策法规。1997年7月发生了亚洲金融危机,为了加强资本项目管理,保持中国经济金融稳定,中国外汇管理当局颁布的重要政策法规有《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离岸银行业务管理规定》、《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等,旨在区分经常项目收支,限制游资的流入,加强对借用外债的宏观调控和及时准确掌握中国外汇外债的统计监测数据。二类是打击非法外汇资金流动、保证合法外汇资金需求的法规。1998年受各种利益驱动,骗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势头愈演愈烈,扰乱了国内金融秩序。在此种情况下,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会同有关部委联合制订颁布了《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狠狠地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稳定了中国外汇秩序。三类是鼓励出口和利用外资的法规。1998年5月到1999年6月,中国外贸出口增速处于低迷状态,对外筹资能力也受到影响,为改变这种不利局面,从1999年初到*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独立或会同有关部委,制订出台了《出口收汇考核办法》、《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外汇通知》、《关于改善外汇担保项目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出口收汇核销试行办法奖惩条例》等法规,支持扩大出口和利用外资,保证中国国际收支稳定和健康。
二、改革的主要成效
1.抵挡住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
1997年7月,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从泰国开始,金融危机很快席卷马亚西亚、印尼、菲律宾、韩国等国家和地区,沉重打击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金融陷入了一片混乱之中。考察这次亚洲金融危机的成因,不难发现这与泰国等国家和地区过早开放资本项目不无关系。泰国等国家和地区为加快经济发展和吸引外资,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放弃对资本项目的管理,造成国际短期投机性资本长驱直入,以证券资本、投资于房地产等形式,流进流出,投机造势,套汇套利。当国际形势出现动荡时,这种短期投机性资本便大量抽逃,与这些国家和地区不景气的出口形势、大量银行呆、坏帐及居高不下的外债等不利因素,共同作祟,终使这些国家和地区多年的经济发展成果毁于一旦。反观中国,在这场突如其来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却牢牢地站稳了脚跟,取得了先手。这固然与中国良好的经济金融形势有关,但最重要的一点是中国未雨绸缪,确立了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外汇工作方针,将国际短期投机性资本挡在国门之外,使其无隙可趁。同时,中国工农业发展势头良好、进出口形势基本稳定、外汇储备充足、外债适中并结构合理,使人民币汇率一直保持稳定。国际社会对于中国成功化解危机冲击,并在危机期间坚持人民币不贬值,促进周边国家经济的复苏,普遍给予了充分肯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一份总结性报告中指出:“正是因为中国在危机中采取的负责任的宏观经济政策,加之充实的外汇储备、较大的国际收支顺差、对资本帐户自由化采取谨慎的态度和继续推进改革的措施,才使中国比较顺利地渡过了本次亚洲金融危机。”
2.提高了企业出口创汇和外商投资与个人对外交流、投资B股的积极性
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不断采取措施,为中、外资企业和个人营造宽松的外汇环境,对扩大中、外资企业出口和个人对外交流及投资B股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中、外资企业出口方面看,由于采取了规避汇率风险的远期银行结售汇试点、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资企业保留一定数额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增加外汇管理透明度及提高服务水平等措施,大大地提高了中、外资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使近几年中国出口创汇形势基本良好,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据统计,1997年至*年,中国外贸出口额分别为:1827.0亿美元、1838.0亿美元、1949.0亿美元和2492.12亿美元,其中每年约有35%―45%的出口额为外商投资企业贡献。从外商投资方面看,近几年形势基本稳定。外商并没有因亚洲金融危机而影响对华投资的积极性和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1997年至*年,中国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金额分别为452.57亿美元、454.63亿美元、403.19亿美元和427.98亿美元。从个人对外交流方面看,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不断扩大个人购买外汇数额,使得近几年中国居民出境旅游、留学、探亲成倍增长。从个人投资B股方面看,尽管中国向境内居民开放B股交易时间较短(2001年初开放),但从目前形势看,从事B股交易者十分踊跃。据证券部门有关专家根据B股流通市值(约60亿美元―80亿美元)估计,当前个人投入B股交易的外汇资金约达100亿美元左右。现在中国居民的外汇存款已达770亿美元,B股交易前景十分广阔。
3.保证了人民币汇率的统一和国家宏观调控
近几年中国外汇市场改革的成效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统一了人民币市场汇率。1998年底取消各地外汇调剂中心,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到银行结售汇体系中后,彻底统一了人民币汇率,人民币汇率主要由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汇价的统一不仅有利于中、外企业的经营和进一步利用外资,同时也使中国在汇率方面比较符合国际规范。二是有效保证了外汇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统一的中国外汇市场,外汇资金可以在不同地区和银行之间合理流动,可以及时解决在办理结售汇业务中出现的外汇头寸的不平衡。据统计,在1998年12月取消外汇调剂中心后的1999、*年,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共成交600多亿美元,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三是有利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外汇市场的彻底统一,使外汇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宏观调控机制。中央银行可以在外汇市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平抑汇价,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为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4.有力地配合了中国“入世”谈判
在中国长期的“入世”谈判中,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是一项重要内容。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一国若想参加该组织,除了在工业、农业、进出口税收等方面向组织内的成员国敞开大门和作出减让外,而且在金融、保险、运输、通讯等服务业方面也要向该组织的成员国开放。近几年,中国人民银行包括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为了配合“人世”谈判,积极采取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进金融开放,不断放宽外资银行设置的标准、地域及业务范围,有力地配合了中国“入世”谈判,使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金融开放的进程基本满意。据统计,从1996年到*年,中国新批外资银行机构达70余家,相当于前15年引进外资银行机构总量(132家)的1/2。
5.为监测、预警中国经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于1996年起建立的国际收支申报体系,摒弃了依赖各行业主管部门收集信息的做法,引入了新的数据采集方法,即采用了交易主体申报制,将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逐步申报与定期申报有机结合起来,克服了行业统计的弊端,从而保证了中国国际收支数据的质量。特别是1997年在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基础上,增加了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机构对外资产及损益、汇兑等四项申报内容后,使得中国国际收支申报体系变得更加完善,基本包括了中国境内所发生的一切外汇收支。进一步讲,从国际收支申报体系的产品框架看,它不仅能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而且为日后编制国际投资头寸表创造了条件;它不仅能编制按部门、行业、企业属性、交易国别、币种等分类进行划分的补充表格,而且能为现有的结售汇统计、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外债统计等提供重要的核对及必要的信息。中国国际收支申报体系的完善,其监测、预警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作用日渐显现。如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一方面密切注视国际金融市场的走势和爆发危机国家、地区等情况,一方面通过国际收支申报体系认真分析和研究中国经常帐户收支、资本和金融帐户收支、外债情况、外汇储备变化等情况,准确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中国政府报告,供政府决策参考,为政府制定预防和化解亚洲金融危机的措施服务。根据中国外汇管理当局网站提供的1997年和1998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可见,在亚洲金融危机最严重的这二年中,中国进出口形势基本稳定,分别获得了416。88亿美元和466.13亿美元的货物贸易顺差,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分别为452.57亿美元和454.63亿美元,外债余额分别为1309.6亿美元和1460.4亿美元,没有超过国际警戒线(20%),外汇储备余额分别为1399亿美元和1450亿美元。可以说,中国政府在亚洲金融危机中之所以处乱不惊,应对措施得当,与新建立的较为完善的国际收支申报体系提供的准确、真实的信息数据密切相关。它为监测、预警中国经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6.保证了外汇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近几年,中国出台的关于加强资本项目管理、打击逃汇、骗汇、非法买卖外汇及鼓励出口、利用外资的一系列外汇管理法规,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同时也为外汇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保证了外汇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以1998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会同其他部委制定出台的《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为例,就起到了打击非法外汇资金流动、保证中国经济金融稳定的巨大作用。1997年下半年开始,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外形势变化导致市场预期转变,资本流出的动机增强,黑市上美元兑人民币汇价一升再升。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出于走私、骗税等目的,想方设法骗购外汇,非法截留、转移和买卖外汇,使中国外汇收支形势变得趋紧。1998年1―7月,中国外贸顺差276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商投资240亿美元,但同期国家外汇储备仅增加7亿美元,“外贸顺差外汇不顺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整体经济的安全运行。而用于支付走私款的骗购外汇增加,又进一步加剧了非法走私活动的蔓延,干扰了国内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这种不良形势下,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一方面会同有关部委制订出台了打击骗汇、逃汇、套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法规,一方面依法会同有关部委对进口付汇业务进行了专项检查,对多种手法的骗汇行为进行了追查,期间共查出假报关单13800多份,涉及骗汇金额高达110亿美元。实践证明,通过上述法规和措施,有效地打击了非法骗汇、逃汇、套汇及非法买卖外汇的势头,维护了中国外汇收支的稳定。1998年下半年中国外汇储备开始恢复正常增长,1999年全年增加了97亿美元,到*年底,中国外汇储备达到1655.74亿美元,从基本面上保证了市场对人民币的信心,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
三、今后改革取向
1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2001年11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世贸组织),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虽然汇兑制度不直接在WTO协议之内,但加入WTO事实上会产生部分资本项目的开放,也会强化人民币自由兑换的内在需求。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成熟的时候,一国货币不可自由兑换是难以适应的。因此,中国今后的外汇管理方针应该是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和借鉴工业化国家和多数新兴市场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国开放资本项目应采取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策略,大致应当按照以下的顺序进行:(1)在长期资本流动方面,可先放松直接投资的汇兑限制(包括外商来华投资和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然后逐步放松对证券投资和银行贷款的汇兑限制。其中股票交易的限制可以先行放宽,而带有衍生产品性质的交易应当最后解除限制。(2)在短期资本流动方面,对贸易融资可以较早地解除限制,对于短期资本交易应最后解除限制。(3)针对不同的交易主体(如自然人、企业和金融机构),考虑到自然人和企业的资本交易流量相对有限,可以先放松对他们的汇兑限制,最后解除对银行、投资基金用于贷款和投资的汇兑限制。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中国融人世界经济的最重要标志,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其他配套改革必须加紧进行,如加快人民币汇率机制建设,形成合理汇率;积极推进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发挥利率调节资本流动的作用;增强中央银行监管和调控能力,维护中国金融稳定和抑制资本流动风险;加快中国工农业改革,保持良好的国民经济运行氛围等等。
2.推行比例结汇形式的意愿结汇制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银行结汇制,即绝大部分国内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人必须按官方汇价全部卖给国家;外商投资企业的经常项目收汇则保留一定的限额不结汇。此种银行结汇机制显然不利于进一步构建宽松的外汇环境,不利于真实反映人民币汇率水平和国内外汇供求关系,不利于中国企业增强汇率风险防范意识,不利于中外合资企业平等竞争,也不利于调动中、外企业创汇积极性。因此,中国今后进一步构建宽松外汇环境的重点应该放在逐步实行意愿结汇制方面。目前中国可以选择比例结汇的意愿结售汇制改革方式。其具体做法可以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国家可以根据不同时期宏观政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一个结汇比例。此比例可以依据外汇储备量的增减进行调节,结汇比例越低,则意愿结汇程度越高。第二层次,外汇银行根据国家公布的结汇比列,对国内企业的每一笔贸易、非贸易外汇收入进行按比列结汇。第三层次,批准所有企业开立现汇帐户保留现汇,帐户内外汇可以用于进口支付、临时结汇、进入外汇市场,或进行外汇远期买卖、期权交易等规避汇率风险操作。中国取消银行强制性结汇制,代之以比例结汇的意愿结汇制,可以降低中、外资企业的经营成本,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中、外企业创汇的积极性和平等竞争,同时也可以把外汇资产的储存和风险分散到千家万户,而不是由中央银行一家承担,减缓中国外汇储备的增长速度,改善外汇的供求,促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合理完善。当然,今后随着中国宏观调控手段的不断建立和完善,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逐步实现,结汇比例的不断提高,中国结汇制度将会最终过渡到意愿结汇制的形式。
3.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外汇市场
中国外汇市场经过近20年的改革和建设,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统一的全国性的外汇市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但客观地看,目前中国外汇市场应该说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国际外汇市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是:在交易性质上,中国外汇市场还只是一个与现行外贸外汇体制相适应的本外币头寸转换的市场,并非具有现代市场形态的金融性外汇市场;从市场公平上看,现行外汇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供求关系扭曲的市场(这主要是指强制性的银行结汇制);从交易内容和品种上看,单一偏少。目前主要是人民币对美元、港元、日元的即期交易,缺乏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货交易等其他交易品种;从市场形式上看,只是交易所形成的有形市场,而非现代无形市场形态;从对外交流上看,与国际外?亡市场基本隔离。由于现阶段中国外汇市场存在上述种种不足,结果导致许多负面问题,如难于形成合理、均衡的人民币汇率,中央银行经常被动人市干预、敞口收购溢出外汇,不利于提高中、外企业创汇积极性等等。所以,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外汇市场已成为当前中国外汇市场改革的主攻方向:一是在交易性质上实现向现代市场形态的金融性外汇市场转变,完善市场组织体系,其中以外汇银行、企业为市场交易主体,实行竞价交易,中央银行退出交易主置。二是取消强制性银行结汇制,为企业真正参与市场交易扫清障碍。三是丰富外汇交易内容和品种,开办欧元等币种买卖,满足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外汇资产多币种构成的需求。另外,可根据国际市场惯例和中国企业与银行规避汇率风险的实际需要,开办远期外汇交易。四是完善中央银行市场干预机制,在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中,应尽量减少对人民币汇率的直接行政控制,允许其按照市场供求状况自由浮动。为避免人民币汇率的大幅波动,中央银行可通过建立双向平准基金的办法,针对人民币对美元的短期汇率,在外汇市场进行间接调控,从而使人民币汇率稳定在目标区范围内。五是推进市场的无形化建设,尽快与国际外汇市场接轨。要不断完善电子交易系统,研究国际电子经纪的发展,使中国的外汇交易系统与国际接轨,更符合国际外汇市场的规则,并与纽约、伦敦、巴黎、东京等著名的国际外汇市场建立伙伴关系,推动中国外汇市场的对外开放。
4.扩大中国金融业的开放程度
中国加入WTO,意味着中国金融开放将呈现全方位态势。按照中国与WTO成员国达成的协议,在今后的5年内,中国将向外国金融业开放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在银行业方面,协议明确规定,“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全面开办人民币业务,同时取消地区和客户限制。”因此,从外汇管理角度考虑,目前必须加快研究开放银行业的问题。这主是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条件,并简化审批手续。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申办外资银行或分行,须在提交设立申请前一年末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和100亿美元,在华最低注册资本要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另外申请手续繁琐、批复时间较长,这些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国银行来华申办银行的积极性。为了保证中国引进外资银行工作的正常进行,中国应适当降低外国银行的资产要求,并简化申办手续,限期内批复。二是尽快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和服务对象。2001年11月13日,中国宣布在今后4年内分5批向上海、深圳等20个城市的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5年后全部放开。在服务对象上,从2002年1月1日起,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为中资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5年后允许其提供零售业务。因此,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应该按照国家的承诺,尽快贯彻落实,认真布署实施,按照人民币企业存款业务――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开放顺序,尽快向在华的所有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和服务对象,让中、外资银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业务竞争,共同促进中国经济发展。三是努力提高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科技投人和人才培养,建立和健全监管法规体系,确保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质量,维护中国金融安全。
5.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申报体系
目前中国已经实现了国际收支数据采集处理的电子化和全国范围内的联网,国际收支数据正在发挥对宏观经济决策的基础信息作用。展望未来,国际收支体系必将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和加入WTO而发挥更大的作用。进一步将国际收支申报体系与银行和交易主体的交易过程有机结合在一起是国际收支申报体系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未来的中国国际收支申报体系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改革:一是加强国际收支的分析预警功能,逐步实现国际收支系统由以结售汇为主向以国际收支和结售汇相结合的模式过渡,进一步提高和发挥其预警功能作用。二是实现国际收支与汇率合理水平的分析,努力探索将国际收支信息用来做模型分析以确定合理的汇率水平的新路子,促进汇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三是实现国际收支与相关统计间的有机联系,使各项外汇统计相互印证核对,确保经济信息的准确无误,提高中国宏观经济决策水平。四是实现国际收支信息的规范披露。国际上已对信息披露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标准,中国应当按照国际标准,逐步规范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频率和质量及客观性,逐步适应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对信息的要求,保证中国宏观决策和微观经济主体的决策有可靠的信息基础。
6.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外汇收支管理篇8
汇率风险管理有待完善
商业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损益结算采用三种计价模式。模式一是银行分行与客户以人民币结算损益,与总行则以外币结算;模式二是银行分行与客户以及总行均以外币结算;模式三是银行分行与客户以及总行均以人民币结算。无论采用哪种计价方式,由于结构性理财产品的预期损益与境外衍生品挂钩,到期损益不确定性较大,相关汇率风险管理都存在操作难点。
一是部分产品缺乏有效规避汇率风险操作。模式一和模式二分别由银行分行和客户承担汇率风险,均未进行规避汇率风险操作。随着金融危机影响加深,欧元、日元等汇率波动加大,银行和客户面临较大汇兑损失风险,结构性理财产品预期收益也可能大大缩水,进一步影响相关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市场供求。例如,某企业与银行签订7.5亿元人民币的债务成本管理合约,以签约日10.6元/欧元的汇率将人民币名义本金折算成欧元计算损益。截至2009年8月末,该企业收到三笔结构性收益,分别是36万欧元、36.1万欧元和35.7万欧元,结汇汇率分别是10.6381元/欧元、9.3553元/欧元和9.4938元/欧元,结构性收益的汇兑损失为83万元人民币。
二是部分产品汇率风险管理有待规范。模式三由银行总行承担汇率风险。根据现行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境外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交易,因此,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挂钩标的不允许涉及NDF(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等境外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交易相关参数。由于结构性理财产品预期损益金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汇率避险工具远期结售汇以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均须明确标的金额。实际操作中,银行往往由其境外关联行(行)通过NDF等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交易锁定预期损益的敞口汇率风险。产品到期日,银行再与境外银行以约定汇率(一般为到期日即期汇率)将应支付客户的收益或由客户承担的损失折算成美元结算。因此,境内银行间接参与境外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交易规避结构性理财产品预期损益的汇率风险(见下图,以资产类产品预期收益操作流程为例)。
结售汇管理及统计申报问题亟需明确
从操作模式看,结构性理财产品系银行中间业务产品,结构性损益相关跨境资金流动及结售汇操作均为银行代客行为。实际操作中,结构性损益相关结售汇管理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问题亟需明确。
一是以人民币结算损益的部分银行结售汇操作不规范。根据现行规定,银行应区分代客结售汇和自身结售汇进行管理和统计。调查发现,以人民币结算损益的部分银行结售汇操作不规范。以结构性收益为例,银行在收到境外支付的外币收益时,应该进行代客结汇操作,并将人民币收益支付客户。而部分银行则是将自有人民币资金头寸支付客户,并将收到外币资金纳入自身外汇头寸集中管理。
二是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损益相关统计申报问题需明确。调查显示,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损益结售汇统计较一致,一般统计在代客结售汇项下。而涉及结构性损益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国际收支申报时,银行操作差异较大。一般来讲,以外币结算收益的银行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体现为客户的跨境资金流动,而以人民币结算损益的银行则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体现为银行自身衍生品交易项下跨境收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结售汇统计明显不匹配。
市场行为还需宏观调控
目前,银行开办结构性理财业务,一般由总行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后授权其分支行办理,各银行总行汇总系统内数据按月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各银行分支行所在地外汇局完全不掌握辖内银行是否开办结构性理财业务、业务规模大小以及业务办理合规性等情况,既不利于日常非现场监管的动态监测,也不利于外汇局对银行分支行考核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同时,国内银行研发设计能力不足,结构性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也需要监管部门给予更多的引导。
结构性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通常是在过往经验数据的基础上预测得出。调查发现,缺乏足够历史数据是制约国内银行研发设计结构性理财产品的重要因素,加之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跟踪评价等制度亦不完善,国内银行难以应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产品定价能力不强,对理财产品持续估值的能力也不足,进一步影响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自主研发设计能力。因此,现阶段国内银行推出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主要由国际投行设计并引进,更多是提供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和理财服务,较少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和收益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同质化”情况突出。
未来可能调整方向
基于以上种种现状,笔者认为,应对商业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进一步完善,而这些建议,也很可能是这些产品未来的调整方向。
1. 完善银行汇率风险对冲渠道,有序发展外汇衍生品市场。
借鉴境外无本金交割汇率掉期的做法,逐步推出远期结售汇“虚盘”交易。第一阶段,允许银行通过“虚盘”交易对冲结售汇敞口头寸,初期中央银行应以适当方式参与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吸纳市场自身不能平补的头寸,活跃银行间外汇远期交易。第二阶段,有序放开和扩大外汇市场中风险承担者的份额。通过资产总额、外汇收支规模等指标设置交易起点和门槛,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可直接参与“虚盘”交易,外汇局根据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对“虚盘”交易总额进行管理和调整。同时,明确“虚盘”交易的保证金管理方式,加强对银行的监督和检查,避免系统性风险。
2.明确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损益结售汇管理,完善相关统计申报问题。
明确银行应将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损益的兑换纳入代客结售汇管理,不得与自身资金头寸混用。同时,明确结构性损益的国际收支申报和结售汇统计问题,保持统计口径的协调和一致。
3.加强对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后续监督管理,强化风险监测。
明确银行分行在总行授权开办结构性理财业务后,应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定期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外汇局应加强后续管理,了解和掌握市场上外汇资金的流向及流量情况以及各金融市场交易规模和价格变化,强化风险监测。
4.引导银行完善风险管理技术、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加快金融创新步伐。
外汇局要引导银行整合各类渠道资源,逐步探索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提高产品定价和自主研发能力,结合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开发本外币一体化的具有理财功能的全新金融服务产品。同时,引导各银行总行适度下放权限,允许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市场供求、预期和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自主提出产品设计需求,并决定结构性理财敞口头寸,使银行持有的头寸更多反映市场供求的边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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