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的定义篇1
关键词:和谐社会;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1.6
文献标识码:A
重大火灾隐患举报,是指公民为维护社会公共消防安全利益,选择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依法向消防机关检举、揭发社会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并要求依法惩处的行为。它是“人人关注消防、人人参与消防”的重要形式。今年3月,全国统一启用了“96119”重大火灾隐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了一批重大火灾隐患,为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但是由于我国当前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存在许多明显的缺陷和疏漏,在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没有一种简便易行、安全保密又为举报人广泛接受的举报方式,奖励经费没有保障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举报作用的发挥。本文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从开展重大火灾隐患举报的意义入手,提出了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的制度构想。
一、和谐语境下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的现实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消防安全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全社会面临的消防安全环境越发严峻。通过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构筑和谐社会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是实施“全民消防”的新举措
不断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大力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实现消防工作群防群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同时,通过“鼓励和引导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民间主体积极参与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是当今时展的客观要求[1]。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充分依靠群众,发挥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同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作斗争,协助消防机构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对大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有效实施“全民消防”战略的具体体现。
(二)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是打击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的新途径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内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安全隐患日益增多,都为消防机构有效打击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提出了新的课题。在这种新形势下,通过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一方面采用悬赏的办法,鼓励群众提供违法线索,有利于提高违法者的防御成本,达到减少违法行为的目的;另一方面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还能使消防机构及时发现社会上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果断采取措施,避免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是消防机关获取火灾防控信息的新方式
近年来,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乌鲁木齐批发市场、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央视新大楼北配楼、吉林市商业大厦等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频繁刺激着公众的神经。强化火灾事故预防能力,及时获取火灾事故防控信息成为消防机构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由于当前我国消防机构人员编制有限,通过日常的管理难以发现所有城市小场所、小单位及边远地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大力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可以极大地拓宽消防机构获取火灾防控信息的渠道,弥补因人员不足而造成的管理缺失,为消防机关获取火灾防控信息提供了新的方式。
(四)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通过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广泛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一方面必然会对消防违法人员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减少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的发生,达到全社会降低火灾事故的目的。另一方面,将举报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规范社会各主体的消防安全权利和义务,对我国的法制化建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会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二、和谐语境下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建设的困境解读
如前所述,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对广泛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开展消防公益事业,打击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纵观我国的立法,可以发现,目前有关火灾隐患举报的制度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中,良莠不齐,且各地规定不一,不成体系,因而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负面效应,具体体现在:
(一)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消防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以上规定为我国建立和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从消防机构的实际操作来看,由于我国缺乏对重大火灾隐患举报的宣传、受理、转办、移交、抄告、核查、督办、回复、奖励、保护等相关规定,致使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工作不能有序开展,与检察机关的举报相比,在法律制度建设上明显滞后。同时,全国各地消防机构在火灾隐患的举报方法、举报程序、奖励措施等方面各不相同,造成举报人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阻碍了重大火灾隐患举报作用的正常发挥。
(二)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工作缺乏恒常性
安全隐患的定义篇2
左坚卫(1966-),男,湖南双峰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比较刑法/刘志伟(1967-),男,河南邓州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中国刑法、比较刑法。
「内容提要本文根据《刑法》第135条规定的精神,从法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主观方面的内容、“劳动安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含义、“提出”的含义、“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含义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劳动安全事故/劳动安全设施/事故隐患/重大伤亡事故/其他严重后果「正 文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003(2002)01-0056-0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但理论上对该罪有关具体认定问题的研究还比较薄弱,难以满足司法实践中处理大量发生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的需要,因此,我们尝试着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如何认定本罪的主体范围
从《刑法》第135条的规定来看,本罪属于单位犯罪,即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至于本罪中单位的范围,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单位完全一样,即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合伙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不管这些单位是否公有制单位,是否依法成立,也不管这些单位是否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为主业,即便某些企业、事业单位不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为主业,但只要其中有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部门也包括在内。[1]
单位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既包括单位中的直接管理、维护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也包括单位中负责主管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至于这些人员是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是一直从事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职工还是临时被安排从事该工作的职工,对成为本罪的主体没有影响。这里还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第一,上述两类人员在不知道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从而存在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隐患,同时也不知道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已经提出了本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及存在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隐患的情况时,是否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要让该两类人员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必须是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并且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已经向他们提出该情况后,仍然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那么,不管该两类人员事实上是否知道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的隐患,只要其不知道这种情况已经被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提出的,就不应要求他们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当然,也可能存在这样一些比较少见的情况,即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要向该两类人员提出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隐患的情况时,该两类人员本来应当在工作岗位上值班,但是由于某种非正当的理由而不在,而使事故隐患没能被该两类人员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发生了重大伤亡的事故。客观而言,这种情况下该两类人员对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但是,从《刑法》第135条的规定来看,却无法对该两类人员追究本罪的刑事责任。这当然是刑法规定的不周全之处,有待于今后改进。
第二,有关主管单位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负责人在已经向直接负责管理、维护本单位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如何采取有力措施排除事故隐患作了安排后,后者并没有执行或者没有按照要求执行,由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否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前者担负的职责,其不仅负有安排后者对劳动安全设施进行具体管理、维护的职责,而且还负有对后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其对后者的工作情况没有检查或者虽然进行了检查但明知后者没有按照自己的要求进行工作而不管不顾的,他仍然对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刑事责任。当然,由于其并不是从事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具体工作的人员,因此,他对事故的发生仅负有次要的责任。如果他不仅安排后者采取有力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又进行了检查,且认为后者采取的措施已经足以排除事故隐患,即便客观上后者采取的措施并不足以排除事故隐患,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也不宜要求他承担刑事责任。
二、如何理解本罪的主观方面
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还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本罪主观上对于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只能是过失,但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不作为表现,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2]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这是针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而言的。对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行为人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行为而言,其主观态度就不一定是过失。相反,行为人对他人提出的事故隐患的意见置之不理,严重不负责任,乃至于对事故隐患依旧不采取措施,从主观态度上分析,只能是一种故意,而不能是过失。[3~4]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表现为故意,但对其危害后果的发生所持的是过失的心理态度。”[4]我们认为,将本罪的罪过形式限定为犯罪过失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将出于犯罪故意而造成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作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其他的故意犯罪处理,既有利于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又能够遵循将客观方面性质相同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独立犯罪之科学的立法惯例。[1](P400)但是,本罪中的过失究竟是仅限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同时也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呢?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情形,行为人的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不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情形,行为人的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从这一点来看,如果认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的行为人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的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行为的态度只能是故意的话,那么,本罪的罪过形式就只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但这种观点能否成立呢?如果要求单位中有关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的人员一接到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提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意见后,就应即刻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话,由于行为人在得知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意见时,确实是知道如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就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那么,将本罪的罪过形式理解为仅限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完全合理的。但是,事实上,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并不能在一接到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提出的意见以后即刻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如行为人当时确实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而不可能立即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但是在完成更重要的事情之后还来得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忘记了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以致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对于这种情况,难道就不作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了吗?恐怕这不是立法者的本意。而且如果对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在某些时候,就会为行为人提供一个很好的逃避罪责的借口,在司法机关无法证明其主观上对没有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时,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放纵了犯罪。因此,我们认为,第二、三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三、如何理解本罪中“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含义
所谓“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开始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质量、性能等就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二是虽然一开始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但是该设施或者是缺乏正常的管理和维护,或者是使用时间比较长而使其原有质量、性能等降低等原因,从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不管属于上述哪一种情况,只要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在该事故发生前正在使用的某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造成的,就符合本罪这方面的客观构成要素。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即单位本来就没有装备劳动安全设施从而使从事某项劳动存在发生伤亡事故隐患的,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该单位仍不装备劳动安全设施的,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是否以本罪论处?我们认为,对于哪些情况的劳动应当装备劳动安全设施,国家基本上都或概括或明确地作了规定。对于已经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在具备一定的条件时尚且要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论处,那么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根本就没有装备劳动安全设施,由此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在具备上述同样条件时却不以犯罪论处,显然没有道理。从《刑法》第135条规定惩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的精神上看,完全应当追究这种情况下有关直接责任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却无法包含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对于这种客观上危害社会的程度重于刑法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行为,目前虽然不能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考虑适用《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是,该种行为从实质上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完全一样,却要适用不同的罪名来进行刑法评价,毕竟存在着不足,因此,在将来刑法修改时应当弥补这一缺陷。
四、如何理解本罪中“提出”的含义
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在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隐患的问题被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仍然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只有正确理解本罪中“提出”的有关问题,才能准确地认定本罪。我们认为,正确理解本罪中的“提出”问题,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由谁来“提出”
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下面的部门或者个人可以向单位提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隐患的情况:第一,有关部门。《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根据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就属于本罪中所要求的“有关部门”。具体来说,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等有关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的部门。但是,本罪中所要求的部门是否就仅限于上述部门呢?我们认为,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属于某一企业、事业单位的子单位时,该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单位中负责各子单位劳动安全设施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的部门,也应属于本罪中所要求的“有关部门”。
第二,单位职工。对于向有关负责劳动设施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提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情况的职工,究竟是指单位中的哪些职工,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法》第88条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的规定,本罪中所要求的职工的范围不应当有限定。即只要属于单位职工,不管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职工,也不管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是否影响到该职工的安全,都有权向单位有关负责人员提出。这当然是出于充分保障单位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单位财产等经济利益安全的考虑。
(二)提出的内容、方式是否有一定的要求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内容当然是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是否要求提出的内容足够的明确、详细?一般而言,只要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向单位中的有关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的人员提出某项或某几项或者所有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存在发生事故的隐患,就可以具备本罪“提出”的要素,不能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很详细地说明具体情况。如果要求他们很详细地说明具体的情况,就会常常因为这些部门或者单位职工不具有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专门知识而使他们的“提出”不符合刑法的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进而不利于督促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的人员加强责任心,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当然,如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仅泛泛地或一般性地向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存在问 题的感觉,而根本不能作任何具体的说明,那么,就不宜把这种情况的“提出”视为本 罪所要求的“提出”。
至于“提出”的方式,刑法未作任何要求。因此,不管是以口头的方式提出,还是以书面的方式提出;不管是当着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面提出,还是通过第三人转达或打电话的方式提出;不管是专门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问题提出,还是在谈其他事情时顺便提出,都应认为是本罪中的“提出”。
(三)提出的问题是否与实际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具有直接的联系
根据刑法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各客观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是某些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隐患,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仍然不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得力,并且客观上发生的伤亡事故正是因为该项安全设施存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问题所造成的,才能让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如果造成事故发生的不是有关部门或本单位职工提出的某项劳动安全设施存在的问题,就不能让行为人负担本罪的刑事责任。这样看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问题必须与实际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具有直接的联系,应当是刑法的要求。
五、如何理解“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含义理解该问题,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事故隐患的含义
在本罪中,应当是指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而在客观上存在的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如果不是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出现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不属于本罪中的“事故隐患”,如单位要求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某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规章制度而出现的发生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即是。
(二)采取措施的时间
从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避免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角度讲,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接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之后,如果没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的话,就应该尽快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越快越好;如果当时确实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又不能安排其他人员的话,在重要的事情完成之后,也应当尽快采取措施以消除事故隐患。因为,既然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着发生事故的隐患,那么该种事故什么时候发生,一般情况下是无法把握的,可能过去很长时间才会发生,也可能很快就会发生,只有及早采取有力措施,才可能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降至最小。当然,也有例外。如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没有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客观上因此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时,也不宜让其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其一,当时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他们客观上不可能再分身或者安排其他人员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这实际上属于义务冲突的问题。在义务冲突的情况下,优先履行重要的义务而不履行次要的义务是解决义务冲突的一般原则。因此,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没有采取措施的不作为行为即便造成了本罪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也不应当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其二,在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接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后,客观上没有能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全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即使由此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也不能要求其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如矿井内排气设备发生故障不能运转,瓦斯的浓度已严重超标,有关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即开始采取措施排除险情,但是,当时既来不及修理排气设备或更换新的排气设备,又无法通知在矿井深处作业的工人,结果由于矿井内作业工人使用机器产生的火花引爆瓦斯,造成矿井崩塌报废、工人被炸死的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要求有关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承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三)不采取措施的表现形式
从《刑法》第135条关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这一规定的表述来看,好像不采取措施只限于有关责任人员根本不采取任何措施来消除事故隐患这样一种形式。但是,从实质意义上看,刑法之所以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后”这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素,其中也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即要求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明知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而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就应当采取有力的措施以消除事故隐患,即便在客观上暂时不能使存在的事故隐患的劳动安全设施通过维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重新装备新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设施,宁可暂时让工人停止劳动,也要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这也属于采取了有效的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否则,就使本罪的成立范围过于狭窄,既不利于对本罪有效地惩治和防范,也不利于切实、充分地保障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单位的财产等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不采取措施的表现形式包括根本不采取任何行动来消除事故隐患和虽然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是采取的措施不得力,不足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两种形式。
「参考文献
安全隐患的定义篇3
关键词:安全隐患告知书;神经内科;护理效果
在神经内科中,大部分神经性狂躁、神经性抑郁、严重失眠或存在焦虑情绪的患者,一旦其周围的环境或细节发生了轻微的改变,就很可能加重患者的病情,提高护患纠纷的发生率[1]。相关的调查研究发现,相较于普通科室的护理工作而言,神经内科的护理中安全隐患更多,因此如何防止和杜绝这些安全隐患的发生,一直都是临床研究中的重点[2]。在本次研究中,对神经内科患者采用了安全隐患告知书的护理方式,现报道如下。
1一般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2年1月~2014年12月期间,我院神经内科收治的患者共118例,其中,对照组男32例,女27例;年龄在61岁~85岁之间,平均年龄为(74.2±10.8)岁。观察组男34例,女25例;年龄在60岁~87岁之间,平均年龄为(73.9±10.5)岁。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无显著差异(P>0.05),有可比性。
1.2方法
对照组患者进行常规护理,观察组患者在经过护理人员的评估后,针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签订相关的安全隐患评估表,并在护理人员的指导下掌握防范措施,相关的安全隐患护理如下。
1.2.1坠床或跌倒。由于神经内科的患者年龄普遍偏高,因此如果患者存在头晕症状或者肢体活动障碍,那么将大大提高他们发生跌倒的几率,并可能造成髋关节骨折[3]。因此护理人员应对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并根据评估表当中的内容,在核对后如果患者具备危险因素,那么即为坠床或跌倒的高发人员。护理人员应与患者及其家属签订坠床、跌倒告知书,在走廊、过道等较为醒目的地方设置防止坠床、跌倒的“十知道”。在卫生间、走廊等处都设置扶手,保持地面干燥,在患者的病床尾部设置标识,提醒责任护理人员加强巡视和观察。
1.2.2误吸或窒息。老年患者由于牙齿松动,或者存在吞咽困难、雾化吸入治疗时痰液过多,因此容易引起误吸,甚至导致窒息。因此护理人员应对患者加强观察,在患者进食时嘱咐家属不要催促,并嘱咐患者在休息时尽量将头偏向一侧,并将床头适当抬高。护理人员应定时为患者吸痰,如果必要可行鼻饲。
1.2.3压疮、冻伤或烫伤。如果患者存在感觉障碍,护理人员应填写压疮、冻伤或烫伤告知书,并在护理中定时为患者翻身、更换尿垫、床褥,并对受压皮肤进行按摩,保持皮肤的清洁与干燥。如有必要,可使用气垫床。
1.2.4管道脱落。部分神经内科的患者会留置胃管、尿管等,因此在护理的过程中还应注意对各路管道进行固定,并加强看护,避免由于管道脱落而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1.2.5自我损伤、走失。护理人员通过健康宣教降低患者出现自我损伤的几率,并通过加强监护,防止患者出现自我损伤或者走失。
1.3评价指标
将对照组和观察组患者的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进行统计和对比,并由患者家属匿名填写满意度调查表。满意度调查表为本院自制,满分为100分,85分及以上为满意,70~84分为较满意,70分以下为不满意。患者满意度=满意+较满意。
1.4统计学分析
本次研究中通过对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使用统计学软件SPSS20.0对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其中计数资料和计量资料分别用卡方和t值进行检验,差异性用P值进行判定,P值小于0.05表示本次试验数据具有统计学研究意义,P值大于0.05代表无统计学研究意义。
2结果
通过对研究结果进行统计和观察发现,观察组患者的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为3.3%,明显低于对照组的16.9%,观察组患者家属的满意度为96.6%,显著高于对照组的86.4%,P均<0.05表示组间差异具备统计学研究意义。具体情况如附表所示。
3讨论
由于神经内科的患者多为老年人,大部分都存在感觉障碍、行动不便、智能下降等症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给护理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4]。所以为了提高神经内科护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就必须将安全责任意识贯彻到整个护理服务工作当中,并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配合和理解[5]。在本次研究中,对观察组的神经内科患者在护理的过程中加用了安全隐患告知书,而对照组患者仅进行常规护理和宣教,研究的结果证实,观察组患者的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为3.3%,明显低于对照组的16.9%,观察组患者家属的满意度为96.6%,显著高于对照组的86.4%,P均<0.05表示组间差异具备统计学研究意义。在观察组中,通过签订安全隐患告知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患者及其家属对可能存在的护理安全隐患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而警示标识的悬挂则能够起到提醒和告知的作用。因此在护理中,不但责任护理人员会对患者进行防范措施的宣教,其他的医护人员在看到警示标识后也会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叮嘱,从而强化了宣教的作用,同时还能够使患者感受到了尊重和重视,提高他们对治疗和护理的配合度和依从性,从而有利于减轻患者的痛苦,并融洽护患关系。而对照组患者虽然在护理当中也被告知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是这样口头上的宣教无法有效地提高患者及其家属的重视程度,由于他们无法将宣教的内容全部记住,因此在护理中仍然存在疏漏,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无法有效避免。综上所述,在神经内科患者的护理过程中,使用安全隐患告知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率,提高护理质量,使患者及其家属更加满意,值得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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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的定义篇4
关键词:安全隐患管理;安全隐患定级;风险管理;风险评估;资产全寿命周期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02-0186-03 DOI:10.13535/ki.11-4406/n.2017.02.090
现代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的迅猛发展,一方面繁荣了经济和人们的生活;另一方面现代化大生产隐藏了众多的潜在危险。就电力系统而言,电力网络不断扩展,网络构成及网络控制更加复杂,自动化程度不断提高,高电压、大电流、长距离输电使电网稳定问题愈加突出。现代化的工业和人民生活对电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对电力可靠性和电压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对电力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国内电力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总结,已逐渐拥有完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式。但是基层工作人员在进行隐患排查时或是根据主观经验判断或是依照范例进行对比,各种方法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将隐患的严重程度量化。本文主要是借鉴基于资产全寿命周期的风险评估法,对事件发生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量化分析,以定量方法确定安全隐患分级,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安全隐患的严重情况。
1 安全隐患概述
1.1 安全隐患定义与分级
安全隐患具体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I场所、设备设施、电网运行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根据可能造成事故后果的影响程度,目前电力企业安全隐患分为Ⅰ级重大事故隐患、Ⅱ级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事件隐患四个等级。其中,Ⅰ级重大事故隐患和Ⅱ级重大事故隐患合称为重大事故隐患。
1.2 安全隐患定级方法
1.2.1 主观判断法。主观判断法是指工作人员在汇总现场情况后,征询有关专家(一般是基层骨干)的意见,对意见进行统计、处理、分析和归纳,客观地综合多数专家经验与主观判断,做出合理估算,经过反馈和调整后,对安全隐患进行定级的方法。主观判断法的优点是方法简便易行,定级较快。
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隐患标准”,基层工作人员在隐患判断、认定、分级等具体工作中,往往只能依据自身专业知识进行主观判断,宽严程度随人、随单位而变,造成安全隐患定性不准、分级不当、判定标准不一致、隐患信息不翔实等问题。
1.2.2 范例辨识法。范例辨识法是指工作人员参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范例,依据其中编制在列已确定的安全隐患,对比实例、分类样本、描述、文字说明等形式的表述,在实际工作中排查认定安全隐患。
这种方法有效提高了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员工和管理人员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给隐患分级分类的准确性,切实促进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范例辨识法本质上仍属于一种定性方法。
1.3 借鉴资产全寿命风险管理思路辅助定级
上述定性方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电力企业基层人员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认知程度有限、生产系统已有设备缺陷管理流程和隐患排查治理流程之间存在差别,所以无论是主观判断法还是范例辨识法均存在一定局限性。我们可以借鉴资产全寿命周期风险管理的思路,采用一种定量方法来辅助安全隐患定级。安全隐患具有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特征,因此就可以采用量化风险的基本思路,用资产全寿命周期的风险评估法为安全隐患定级。风险评估法较上述方法,主要在于合理考虑事件发生可能性,同时扩展事件影响程度的维度。
2 基于资产全寿命周期的风险评估方法
2.1 基于资产全寿命周期风险评估方法
按照风险评估标准,采取既定的评估方法,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与风险影响程度两个方面进行量化,综合评定风险值和风险等级:
风险(Risk)=风险发生的可能性(P)×风险影响程度(F)
式中:R为风险值;P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F为风险影响程度。
2.2 定量计算风险
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各专业也可根据自身的专业特点对风险评估标准进行适当调整,选择不同的维度或者增加风险评估模型进行识别和评估,但不同评估标准对风险等级的划分应保持一致。本文将以全面风险评价为主要模型工具。
2.2.1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P。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极低、低、中等、高、极高。对应业务发生频率为:可能每5年以上发生该类风险(概率极低);可能每1~5年发生该类风险(概率低);可能每年发生该类风险(概率中等);可能每半年发生该类风险(概率高);可能每月发生该类风险(概率极高)。以上依次对应1~5分。
2.2.2 风险影响程度F。风险影响程度从电网安全、人员伤亡、社会形象、直接经济损失四个维度分析确定,选取四个因素的最高值作为损失度。每个维度的风险影响程度分为五个级别,并依次对应1~5分。该五个级别的取值参照《资产全寿命风险评估模型》所定义的取值范围,结合公司对人身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承受能力调整后确定。
即:
F=Fmax=Max(F1,F2,F3,F4)
电网和设备安全。将电网安全风险损失度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较小、一般、较大、重大、严重。具体内容执行国家相关标准法规所定级别划分标准,对应影响程度分别为《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中定义的七级至一级电网和设备事件;人员伤亡。将人员伤亡风险损失度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较小、一般、较大、重大、严重。对应影响程度为人员从轻伤至一至四级人身伤亡事故。
社会影响。将社会形象风险损失度分为五个级别,分别为较小、一般、较大、重大、严重。对应影响程度为在县域至国际范围不等;直接经济损失。将直接经济损失风险损失度分为五个级别,分别为较小、一般、较大、重大、严重。对应影响程度为1000万元至数亿元不等。
2.3 确定风险等级
2.3.1 一般风险。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低或风险发生后对公司的综合损失度较小的风险(1≤风险值≤4)。
2.3.2 中等风险。介于一般风险与重大风险之间的风险(4
2.3.3 重大风险。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且发生后对公司的综合损失度较大的风险(9
Y轴:P(可能性)
X轴:F(影响程度)
图1 风险评估矩阵
例如:上图中A点风险值为2,属于一般风险;B和C点风险值都为12,属于重大风险。
2.4 安全隐患与风险分级对应
3 基于资产全寿命的风险评估
以下实例选自某电力企业安全隐患管理平台,将对采用风险评估法定级的结果与传统定级方法的结果做出比较。
3.1 实例简介
某电力公司2014年7月15日检修公司500kV XXXX5322线#45-#47杆塔(15米)100MW光伏项目施工隐患。500kV XXXX5322线#45-#47杆塔(15米)100MW光伏项目施工中,大型作业机具距离带电导线较近,现场作业人员较多,且该隐患可能一定时期内较长时间存在,易造成安全距离不够导致线路故障跳闸和人员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3.2 传统评估分级
可能导致后果: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2.7.1条,35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并造成减供负荷者,构成七级电网事件。如果造成人员伤亡依据不同的人数构成不同等级的人身事故。
采用范例辨识法,查询“输电专业”“违章施工”相关条目,条目描述“线路保护区内起重作业,不能保证安全距离:220kV ××线#36~#37,110kV ××线#29~#30塔间通过××钢材市场,导线最低点离地仅15米,钢材市场起吊作业频繁,易造成线路跳闸和人员触电事故”,属于“一般隐患”。
3.3 采用基于资产全寿命的风险评估分级
计算风险值:
P取值4――公司可能每半年发生该类风险(概率低)
F1取值1――符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的七级及以下级电网事件(风险损失度较小)
F2取值4――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风险损失度较大)
F3取值2――在地市范围内受到影响,但该影响需要一定时间、付出一定代价消除(风险损失度一般)
F4取值1――100万元以下(风险损失度较小)
F=Fmax=Max(F1,F2,F3,F4)=Max(1,4,2,1)=4
R=P*F=4*4=16
确定风险等级和隐患分级:风险值为16,介于(9,25),根据附表的划分等级属于重大风险。
3.4 比较和结论
风险评估得出的安全隐患分级和原系统录入时评估的等级不一致,原因是本次事件评估人员未充分考虑事件发生可能性较高、长期存在且现场人员多等因素。同时,本事件可能引起较严重的人身伤亡事故,须引起充分重视,评估人员低估了其影响程度。
4 结语
电力企业安全隐患分级工作,是[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安全隐患分级工作,目前普遍采用的主观判断法和范例辨识法,经过不断改良和完善,已经可以较大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采用基于资产全寿命的风险评估法,对事件发生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量化分析,定性结合定量能更有效核证,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基于资产全寿命周期的风险评估法,将能重点应用于需要特别关注的、可能成为工作焦点的一些隐患的管理,可以更加准确、科学地对隐患进行定义和定级。
采用基于资产全寿命周期的风险评估法虽然能通过定量计算的方法对安全隐患辅助定级,但仍需注意其局限性:(1)虽然基于资产全寿命周期的风险评估法适用面较广,但由于风险评估所采用的取值范围的局限性和通用性,其评估结果有时不能准确反映出管理者期待的个性化结果,宏观的变量取值可能难以反映微观的事件本质,即客观性和主观性不能完全统一,有时应根据企业承受风险能力和实际情况对理论取值进行调整;(2)基于资产全寿命周期的风险评估法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工作量较大,无法完全替代现有定级方法,其应用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应筛选出有上述特定隐患或存在争议的实例加以运用。
相信在今后电力企业安全隐患分级工作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基于资产全寿命周期的风险评估法会得到进一步完善,更能确切的指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 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S].2011.
[2] 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范例(一)(国家电网安监[2010]68号)[S].2010.
[3] 崔凯,房大中,钟德成.电力系统暂态稳定性概率评估方法研究[J].电网技术,2005,29(1).
安全隐患的定义篇5
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__公司安全稳定工作座谈会的会议精神,我局根据__*的相关通知和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下达《__*安全日活动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与《__*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方案》,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三查六防”为重点,全员全方位开展“安全日”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深刻吸取近年来系统内发生的事故教训,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全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切实遏制电网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电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确保企业和谐稳定。
近段时间,国内、省内的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给我局的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当前,又正值电网秋季检修预试高峰,以及受冰雪灾害影响和奥运保供电需要,大批的基建、技改工程积压在年内完成,生产、基建任务十分繁重,局系统面临维护安全生产稳定局面和完成年内各项工作任务的双重压力。局党组充分认识到在当前状况下开展一次全面、全方位的安全稳定工作,对保障年内各项工作安全、有序、平稳的完成,维护安全生产稳定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精心组织,广泛动员,全面部署,切实以此次安全稳定工作为契机,全面排查局系统事故隐患和安全薄弱环节,提升我局安全生产稳定水平。通过前阶段全局员工的共同努力,团结协作,安全稳定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切实开展安全日活动,为安全稳定工作的提供思想保障
按照省公司的统一部署,局系统在全面组织了安全日学习活动,以安全责任教育、安全警示教育,作业行为规范等为主要内容,强化全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为下阶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的全面开展,进行思想动员,奠定思想基础。
坚持全面部署,全员参加原则;安全日活动的学习,不论部门职能,不论岗位职责,不论职务大小,均需全面动员,精心组织,全员投入到学习中央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学习国网公司安全稳定工作座谈会精神和有关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结合各自岗位实际开展讨论,查找安全薄弱环节。
坚持学习内容与岗位实际相结合原则;按照岗位职责、任务分工不同,每位员工学习内容各有侧重。领导干部重点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和奖罚规定,包括《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等有关内容;各级专业管理人员和基层班组结合岗位实际,重点学习安全作业规程规定、作业行为规范,包括《###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内容。学习内容与岗位实际相结合,并用以指导岗位实际工作中的安全隐患讨论,排查,和改进措施的提出。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本岗位的具体工作开展广泛的讨论,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深入分析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针对性措施。
坚持安全日学习与诚信教育相结合原则;针对当前数起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的员工规章制度执行力不强问题,把诚信教育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整肃安全管理作风,弘扬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良好风气,加强员工的遵章守纪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的工作氛围。
在开展安全日活动的同时,为切实吸取以往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促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切实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全局各基层单位、班组还认真组织开展安全事故处理“回头看”活动,以典型的安全事例、安全事故通报为警示教育资料,采取座谈会、安全分析会、现场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近几年来发生的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进行总结、分析,有些单位还特别结合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一些违章现象及不安全事件,分析为什么会发生事故,讨论事故的根源是什么,如何更好地吸取事故教训,如何有效降低安全风险、防范事故的发生等等,给了员工们很大的反思空间,进一步强化了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在上述三个坚持的指导原则下,我局切实有效开展安全日活动和以及安全事故处理“回头看”活动,促使全局员工充分认识到目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和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意义,明确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提高思想,统一认识,强化全员安全意识、法制观念、责任意识,为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提供了思想保障。
二、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维护安全生产稳定局面
1、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活动,我局党委和各部门充分认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对维护我局安全生产稳定局面具有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严格按照####“三查六防”工作要求,落实规章制度,完善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10月13日,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了10个督查小组,下发了《》,细致布置从电网安全隐患、管理性违章、供电安全和供电服务隐患、重大设备隐患、基建安全隐患五个方面出发,全面、全员、全方位开展
安全隐患排查。强化各级领导责任,强调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协调指挥,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问责的精神,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层层传递安全压力。各督查组成立后,进一步健全组织和安全责任体系,做具体的部署安排,把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员工。 2、落实责任,各司其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隐患排查责任,各单位部门各司其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工作范围,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作为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和主线,结合正在开展的秋冬季安全大检查及市局第二轮安全性评价工作,认真落实“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安监处认真做好《外包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宣贯培训工作,按照新规定要求将重新修订《外包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并在12月底前完成对局系统内现有外包工程队伍情况重新梳理工作,以进一步促进施工现场的安全,确保人身安全。生产处具体罗列将生产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作,并将责任落实到处室每个人,进一步深入专项排查行动,包括梳理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则制度,加强设备的技术监督工作,按照反措和设备评价要求,开展设备缺陷检查、评价,罗列缺陷设备清单,制定设备缺陷整治计划;深刻吸取前阶段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典型操作票规范化、标准化检查整改,认真做好变电站所用电系统的隐患排查等等。基建处及时召集所有参建单位及监理单位召开“基建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动员大会”,要求所有参建单位与监理单位每周开展隐患分析排查与安全风险识别与预控工作,形成一周一总结和分析、汇报工作机制;根据重大危险源分析结果,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危险因素加强跟踪处理,在安全工作中重点做好合理安排施工,减少交叉作业,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增加安全设施和现场监护;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严格按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强化对安全通病的治理,如施工的脚手架搭设、施工用电、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临边防护、基坑的防坍塌措施等。发展策划处结合当前存在的电网类安全隐患,即时编制完成了《###20__~20__年发展规划》和八个县(市)《县域电力20__~20__年发展规划》。在全省远景饱和负荷水平的基础上,测算分析##地区电网的远景用电需求水平,研究细化2030年电网规划的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市域、县域电力设施布局规划也已全部通过地方政府审查及。其他各单位部门也均按照###关于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原则要求,在局系统的统一领导部署下,从各自的部门职能实际出发,开展各自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3、迅速落实,初见成效。
我局将此次隐患排查专项行动总体分为四个阶段,即部署动员阶段、隐患排查阶段、安全督查阶段、集中总结阶段。部署动员阶段主要抓思想教育,隐患排查阶段主要抓责任落实,安全督查阶段主要以机动式抽查为主,集中总结阶段主要抓经验交流推广。这四个阶段各有侧重,环环相扣。重点围绕对安全管理、电网安全、供电安全和供电服务、重大设备、基建安全、信息安全以及反违章情况等方面开展。
此次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到目前为止共排查隐患*条,其中设备安全类*条,安全管理隐患类*条,电网安全类*条,供电和供电服务安全类*条(其中包括高危客户和重要用户类*条),信息安全类*条,多经安全类*条,基建安全类*条。我局将这些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统一归纳和分类,对一些不同地点但性质相同的隐患进行了合并,现整理出*条相对重要的各类隐患向__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了汇报,高危客户和重要用户类隐患已由营销处专题向省公司进行上报。
4、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为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管理的作用,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我局在局主页上开辟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新闻专栏,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及时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最新动态,各单位部门踊跃发稿,交流安全隐患排查的行动亮点和排查治理成效,形成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促使安全隐患排查深入人心,动员全体员工自觉自主的融入到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成立以市局领导为首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察组,监督、指导、检查各单位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落实情况,开展不定时地飞行检查和明察暗访活动,以干部问责的精神,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督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开展。
三、安全隐患排查出的问题
1、有关供电安全类隐患:
主要有个别综合变对地距离不够或安装不规范,有些还处于路中间;居民建房与线路安全距离不够以及高低压线安全距离不足等,具体情况和地点各单位相关部门已备有详细台账。针对此类隐患,如果是用户原因引起的,我局采取及时发隐患通知书到用户,督促整改或协助其整改;如果是本单位原因引起的,我们均已安排计划,12月份前都将予以整改。
2、有关基建安全类隐患:
通过对基建现场的专项检查,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发现了施工区基坑周围安全围栏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无安全警示牌;基建现场油漆存放在五金仓库,危险品库无灭火器等隐患。对于此类隐患,有些可以立即整改我们已立即整改,其余的也要求在一周内予以整改,确保基建施工现场的安全。
四、下阶段的工作打算
目前,我局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正处于全面深入地进行中,安全隐患排查取得初步成效,但距全面夺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胜利,尚任重而道远。
下一阶段除了对已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制定了整改计划,落实了整改人员、资金、措施,加大整改力度外,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相关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接受省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察组的监督指导,进一步巩固隐患排查专项活动成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全局员工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提高我局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维护安全生产稳定局面和企业和谐安定。
1、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阶段总结,组织各单位部门广泛的相互学习交流,积极推广其中的好经验、好方法。
2、继续结合秋冬季安全大检查、第二轮安评等整治活动,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积极结合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总结经验
教训,强化措施落实,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可控、在控、能控。3、积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管理体系,结合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安全性评价工作、安全风险评估等活动,将隐患排查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持之以恒地抓下去。
安全隐患的定义篇6
一、消防安全管理应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消防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火灾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工作中却往往被忽视,被麻痹,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这就是因为没有把防范火灾的工作放在第一位所导致的。“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十八个字是同志二十多年前提出的,至今仍是消防安全管理的主旨所在。而做好预防工作的关键就在于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在校园中,应该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防火意识为目的,不作口头文章,以实际行动和措施来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由于有些工作涉及到易燃易爆化学品等高危险物质,校园内部对火灾隐患已经有了一定的防范意识,但通过这次培训,发现现有防范意识程度还是不够的。不论是一线工作人员还是管理人员,都应对岗位和部门可能涉及到的火灾风险和消防通道等消防相关设施有充分的了解。不论是火灾高危险岗位人员还是其他人员,都应该定期接受相关专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
三、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三个抓”,不为隐患留空隙
第一是要“抓重点”。涉及到易燃易爆设备和物品的部门除了定期的培训之外,还要经常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记录在案并及时研究整改。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不仅可以及时扑灭前期火灾,更重要的是通过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将消防意识和技能深入到重点部门的各方各面。
第二是要“抓薄弱”。相对消防安全隐患少的地区往往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地区,但相对安全隐患少并不代表没有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隐患不同,后者只会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但前者却可能出现在校园的每一个角落。
安全隐患的定义篇7
关键词 大学生 心理安全 隐患 预防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1大学生心理安全隐患形成的内因与表现
大学生在学习与培养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所致缺少心理安全预防与教育,少数人存在着心理缺陷与心理障碍,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没有心理安全感。而心理安全是人生活的一种基本需要,是心理健康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所谓心理安全,就是心理上的一种安全感,是指个体内心没有恐惧感,不用担心外在压力所带来的批评与指责,心中感觉踏实、安全。大学生正处于由“准成人”向“社会成人”转变的阶段,处于这个阶段的大学生个体随着其生理、心理的发育与发展,随着竞争压力的增大与冲突的增多,随着社会阅历的扩展与思维方式的变化,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或会产生各种心理问题。一些对来自学校、社会、经济、生活、学习、择业、情感、人际交往等方面的各种问题、各种矛盾不善处理或处理能力有限的大学生个体,时常会感到压力很大或不安等,若此时外界干预或调适不及时或力度不够,某些大学生个体便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心理问题,而对于入学前就存在心理安全隐患的部分大学生个体亦会因其心理问题的加重化出现自杀、自残、出走、暴力伤人、干扰或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等的行为。一个心理健康的人是以拥有良好的心理安全感为基础的,他能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或风险的预感,以及在应对与处置时的有力、强大和表现出未来的确定感及对事物的可控制感,一个人有了心理安全感才能有自信,才能与他人建立信任的人际关系,才能积极地发掘自身的潜力,才能有人性及价值的较充分的实现。而不安全感则是有许多心理障碍的大学生人格表现,一个心理安全的人表现在个体上是祥和、平稳的心境,积极、博爱的态度,适度、合理的行为下的一种突显人格健全、负责、热情的生活状态。而长期的惶恐、惧怕、过激行为、轻生、颓废、忧郁、愁苦、偏激等是个体心理安全隐患的常见方面。事实上,人格健全、负责、热情等的生活状态是个体心理安全的体现,而人格扭曲、漠视、消沉等的生活状态是个体心理安全缺乏的使然与表现。近些年来,我国有少部分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令人担忧,心理疾患发病率呈上升的趋势,大学生作为国家建设未来的栋梁,良好的心理状态是完成社会所赋予使命的基本要求,若没有健康的心理是难以担当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建设者的。因此,十分有必要开展大学生心理安全隐患的危害与预防措施方面的研究工作。
2大学生心理安全隐患预防的意义
大学时期是心理安全问题的高发时期,某些大学生个体就是在大学阶段产生了心理问题的、或有了心理安全隐患的、或其心理安全隐患被严重化了的。心理安全隐患是指在以往早期的和现今的生活、学习、交往等过程中使个体在心理方面上生产了持续恒定的或较为持续恒定的缺失、缺陷等,如人格扭曲、抑郁症等。各种心理安全隐患时常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大学生个体的学习与生活,时常会直接或间接地干扰大学生个体现今和以后的成长与发展,时常会直接或间接地给他人或社会带来干扰或危害。因此,我们应高度重视对大学生心理安全隐患的产生和预防等方面的研究。心理安全隐患预防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防止心理安全隐患产生或形成,使个体拥有健康的心理和心理健康调试的技能或能力。第二层是,防止个体心理安全隐患造成危害或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或措施;或者说,使个体心理安全隐患无法产生实质性的危害或即便是发生了也无法产生较显著的不良后果的行为或措施。心理安全隐患危害是指某些个体因存在着人格扭曲、抑郁症、性情粗暴、冷漠自大、易走极端,缺乏责任感、爱心和仁爱心严重短缺等心理安全隐患,出现了自杀、自残、出走、暴力伤人、干扰或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等行为或现象。事实上,重视大学生心理安全隐患与危害的研究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大学生心理安全隐患的预防已日益受到学校、家庭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3大学生心理安全隐患的预防对策
以下三项大学生心理安全隐患预防对策,不仅是最为基本的,也是应积极做到的。一是让大学生拥有美好的理想和正确的目标。美好或崇高的理想具有使人振奋、振作的作用,是大学生个体身心健康的催化剂和稳定剂。具有美好或崇高理想的大学生,其内心充满着希望,其学习劲头十足。这类大学生内心充实、精神振作,心理安全隐患难以生成。雷锋之所以有非常健康的心理,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雷锋是一名胸怀崇高理想的战士。正确的航标是保障或保证个体行为始终是向上、向善、向阳的重要条件,而“向上、向善、向阳”精神是个体产生正能量的重要基础。雷锋同志若没有健康的心理与崇高的理想以及正确的人生目标,他是无法持之以恒地做到为人民服务的,他是无法大公无私地做到助人为乐的。从心理健康的角度来讲,雷锋精神就是“三向”精神。 因此,我国高等院校应积极开展“向上、向善、向阳”教育,应积极努力地通过各种途径和各种方式使在校大学生拥有美好的理想和正确的目标。二是使大学生拥有足够的自我心理调适能力与意识,并有稳固的积极心态。诚然,有美好的理想和正确的目标的大学生其产生心理安全隐患的概率要低些,但是不等于说,有美好的理想和正确的目标的大学生就一定不会产生心理安全隐患。也就是说,让大学生拥有美好的理想和正确的目标是大学生心理安全隐患预防对策中的一种,且也非是无须其他对策配合的一种。从心理安全的角度来讲,使大学生拥有足够的自我心理调适意识和能力往往是一种比让大学生拥有美好的理想和正确的目标更易发挥作用的大学生心理安全隐患预防对策。尤其是,对那些难以建立起美好理想或难以确立起正确目标的大学生个体使其拥有足够的自我心理调适意识和能力则显得更为重要。一般来讲,不同的心态可影响个人对成功和失败的态度,可影响个人的抱负水平,可影响个人能力的发展,可影响个人的行为表现。 比如,积极心态常可消除紧张情绪,降低生理疾病发生率,而消极心态常可导致心理和行为失调。事实上,让大学生个体掌握健康、快乐心情的形成和保持的做法是使大学生个体拥有足够的自我心理调适能力与稳固地确立起积极的心态的核心工作方面。以及下面给出了几种健康、快乐心情的形成和保持的基本做法:
(1)放下压力,接纳快乐。现今社会充满着竞争与压力,那些因竞争与压力过多或过大而感到心理安全感缺失的大学生个体要学会:整理心情,回归无谓。这里所说的“无谓”是指明智地、主动地放弃盲目的执著和恰当而实时地消减超过自身能力限度的要求和希望等。无谓者无忧,无谓者无压。当一个人做到“无谓”时,他很容易接纳快乐。事实上,接纳快乐、融入快乐是非常好的心理调适策略。
(2)放下烦恼,积极合理地设定人生理想和目标,克难奋进。当代大学生应主动放下烦恼,积极合理地设定人生理想和目标;要坦然地接受厄运,明白自己的人生就是克难奋进,就是不断的超越自己;要用行动造就出美好的人生,要让含有辛苦劳作汗水的阳光照亮自己的人生。
(3)放下自卑,让精神振奋起来。自卑是妨碍人生前进的负能量,是人生航程上的“冰山”。有自卑心理安全隐患的大学生个体若能越早地破除自卑这一人生前进道路上的障碍,就能越早的振奋精神,就能更好地接纳快乐、就能更好地融入快乐。因此,有自卑心理安全隐患的大学生个体应主动地放下自卑,尽快地让精神振奋起来。
(4)放下狭隘,让思想开阔起来。一个人若能把自己的人生境界或人生目标定得高一些或远一些,就像雷锋同志那样大公无私、胸怀人民,那么他的烦恼就会少,那么他的人生就会更美好。事实上,思想开阔、性格开朗的人往往要比思想狭隘、心胸不宽的人更容易产生更大、更多的心理安全隐患。这是因为,只有在宽容的世界里,人才能奏出和谐的生命之歌,美好的人生才易于实现。三是建立多方密切关联的心理安全教育与监控体系。所谓多方密切关联的心理安全教育与监控体系是指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紧密配合,凸显深度的联系化的一种心理安全教育与监控体系。通常情况下,多方教育或多方监控往往要比单一性的教育或单一性的监控要更为行之有效些。或者说,多方密切关联以及心理安全教育与心理安全监控两者实时配合或时刻的联系是有利于提质增效的,即是有利于心理安全教育和监控工作取得好效果与高效率的。事实上,建立这样的体系是切实搞好大学生心理安全教育与预防工作的、当然性的基本对策之一。
世界卫生组织成立宣言中指出:健康不仅是具有良好的身体状况,还要有完整的生理、心理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然而,当今大多数的中国大学生在进入大学校园之前,由于既未得到系统化的心理安全方面的教育,也未有过足够的来自生活和社会等方面的心理磨练及基于实践性的崇高理想方面的洗礼,同时加之其它方面的因素的使然,致使我国当今的大学生普遍地心理上的抗压或抗打击能力较差,而且较多地存在或易产生心理安全隐患或问题,尤其是那些自卑感较重的大学生更是如此。显然,这种状况不利于高校顺利地培育出具有完全健康性的合格人才,抗压能力差的大学生,无论在生活还是在学习上总会感受到有压力存在于身上,他们的心情常常难以舒畅,而抗打击能力较差的大学生在挫折或失败面前常常表现得十分无力或过于沮丧等,其内心常常会愤懑或过于不安,留下严重的心理安全隐患或诱发严重的心理安全问题。由于心理安全隐患常常不易被其他人察觉或发现,因此心理安全隐患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就算是被其他人察觉了或发现了,其他人也难以对隐患危害的发生进行有效的防范。因此,积极开展大学生心理安全隐患预防与教育对大学生的成长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车丽萍.自信心及其培养[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
[2] 刘鹏飞.团体心理辅导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重要性[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124.
安全隐患的定义篇8
摘 要:目的:探讨手术室护理安全隐患,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方法:通过问卷调查来收集手术室护理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并制定相应的改进对策,将22例护理人员随机分为改进组和对照组,分析患者的满意度、医生对护士的满意度以及护理目标的达标率。结果:①手术室护理的安全隐患主要有10项,其中“器械准备不全或有误”为首位,其次为“仪器使用不当”;②改进组医生和患者的满意度均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同时不满意人数也少于对照组;③改进组的护理目标达标者为10例,而对照组仅为4例,两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手术室护理的安全隐患较多,大多数为人为原因,可通过相应的对策来改进手术室护理的质量,减少医患矛盾。
关键词:手术室护理;安全隐患;对策;医患矛盾
手术室作为一个特殊的医疗场所,其护理质量的好坏对于手术的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研究表明,手术室护理的安全隐患往往会造成医疗纠纷.吉林医学,2011,32(8):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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