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定位篇1
关键词:城市吉祥物;取材;形象定位
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快,城市在区域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日益突出地表现在区域与区域间的竞争,集中体现为城市与城市之间的竞争。城市实际上成了一个被经营着的“大品牌”。城市管理者们希望通过建立城市品牌,来保持城市自身的优势,参与全球城市竞争。
在国外,城市吉祥物已受到很多城市管理者的关注,尤其是日韩对城市吉祥物非常重视,并通过城市吉祥物在树立国际城市形象上起到了非常显著的成效,促进了城市形象的推广,提升了城市的品牌价值。本文针对城市吉祥物设计的取材与定位进行理论探索,结合国外成功的城市吉祥物案例总结出一套系统而详尽的设计方法,希望能进一步丰富吉祥物设计的理论体系。
城市吉祥物设计首先需要选定能够代表该城市形象的载体,根据城市特色的不同,城市所选用的载体也各不相同。此阶段也是城市吉祥物设计过程中最重要,也最有难度的环节,城市吉祥物的取材与定位需要经过深思熟虑,应重视民众的意见,通过各种途径来搜集民意,如网上投票、短信投票、问卷等形式,让民众参与进来。城市吉祥物常用的载体有很多,本文将其分为具象和抽象两大类。具象类包括:人物、动物、植物、建筑物等;抽象类包括:文字、标志、机器人等。不管选择何种载体,其目的都是为了尽可能地展示城市的特质。
1 人物类造型
城市吉祥物中的人物造型一般以当地历史或传说神话中的人物为主,那些由人类联想甚至幻想创造出来的人物形象,如典故、神话等因为其强烈的印象和独有的特征,正符合设定独特形象的目的。选用人物为原形,需要在原形形象特点的基础上更可爱,更夸张一些,注意大胆取舍。要么选用真实的形象做图形提炼,要么进行卡通化处理,并需要有感染力和亲和力,能够符合城市特征并体现城市文化,与城市风格协调统一。例如,日本大阪市寝屋川市的吉祥物,就是以日本民间故事中的一位公主为原型,加入了市花 “玫瑰”和“樱花”两个元素,构成一个可爱的卡通形象,这种通过人们熟知的故事人物来定位的方法,能够有效地增强亲和力与喜好感;日本奈良县樱井市的城市吉祥物也是一个可爱的女孩形象,不过她的身份有些特别,是一位会占卜的“女巫”。之所以选用女巫这一题材作为自己城市的吉祥物,是因为樱井市以拥有众多历史悠久的寺庙和神社著称,整座城市具有浓厚的历史和宗教气息,所以选择“女巫”作为自己的城市吉祥物就不觉得奇怪了。
2 动物类造型
动物类的造型具有活泼可爱、憨态可亲的形象特性,容易激发人们的好感度,是最具亲和力的题材之一。有些动物形象本身就招人喜爱,已经成为人们的宠物,通常在设计时运用拟人化的方式,赋予它们人类的表情,并具有人的性格、有趣的、容易理解的个性,特别是原形较为凶悍的动物要注意表现其可爱性。
因此,很多城市都选择借助动物类的吉祥物来展示城市的特性及其基本理念。另外,动物本身还包含特殊的性格特点,人们很容易将动物的这些特征与城市联系起来。在中国,大多数吉祥物都是以当地特有的珍稀动物或特产为原型,如张家界城市吉祥物“纯纯”就是以娃娃鱼这一当地的珍稀动物为原型;韩国始兴市的城市吉祥物以当地特产动物“乌龟”为元素,水陆两栖多产的乌龟象征着富饶。采用一男一女的形式,男孩头戴绿叶,女孩头戴市花,可爱的拟人化形象给人带来亲近感。
3 植物类造型
与选用动物类的题材一样,植物的某些意向特征有着与城市诉求相吻合的地方,于是有的城市也将拟人化的植物作为城市吉祥物的设计原形。特别是在日本,大多数城市都采用了植物,尤其是以市花作为该城市的吉祥物。例如,日本大阪市富田林市的吉祥物头戴市花“杜鹃花”,色调以蓝绿为主,配以洋红点缀,体现富田林市郁郁葱葱的花园城市形象;日本大阪市松原区吉祥物以市树“松树”及市花“玫瑰”为原型,造型饱满对称,也不失动感和可爱;日本富山县砺波市吉祥物是以市花“郁金香”为原型的一对男女的孩童形象,造型概括简练、风格统一。
4 建筑类造型
不少城市有标志性建筑,如巴黎的埃菲尔铁塔、埃及的金字塔、悉尼的歌剧院、北京的故宫等等,这些标志性的建筑是一个城市的名片。它们的形态极具识别性,用最简单的形态和最少的笔画就可以唤起人们对它的记忆。尤其在当前城市发展的水平下,标志性建筑不仅仅代表建筑本身,更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新思潮的体验,更是环境、文化、教育氛围等各方面的合力,是他们共同创造了一个地域的经典。因此,以标志性建筑这一题材原型作为城市吉祥物,不失为一个好方法。例如,日本大阪市中央区的天守阁是大阪城内最醒目的建筑,巍峨华丽,镶铜镀金颇为壮观。其城市吉祥物就是这一标志性建筑为题材,进行了抽象化、拟人化、简洁化等艺术加工,再结合市花三色堇、梅花以及中央区的英文首写“C”等元素设计而成,最后穿上传统的民族服装,真是可爱至极。
5 抽象类造型
除了以上人物、动植物等具象的造型题材,也可以创造一个虚拟的、抽象的形象作为城市的吉祥物,如抽象的字母、标志、虚拟的外星人等;当具象的物体难以表达我们的创意和概念时,也可考虑一些抽象的元素,尤其是具有象征意义的几何图形,如心形、十字形、五角星等等。对于抽象造型的吉祥物,一般仍以拟人化的表现手法为基础;同时,抽象的物体必须与城市有一定的共性。
日本富山县南砺市的吉祥物就是由城市标志变形而成,在外形及色彩上都与城市标志高度统一,造型极其简洁可爱,识别性非常高。由此可见,当一个城市(尤其是新兴城市)实在无法找到能够代表其城市形象的具象载体时,以城市标志为切入点,也是一个不错的方法;日本大阪市西区的吉祥物也是以汉字“西”这一抽象的造型为主体,强调“西区”的概念,配色清爽自然。
城市设计定位篇2
自*年10月初起,我局开始受理*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申请,并分批组织开展资格审查工作,至今近一年半时间,已基本完成*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审批、核发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监制与分发*市城市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及建立*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系统信息库等工作,为全面实行*市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奠定了基础。为加强*市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规范*市城市规划设计市场,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进一步完善*市城市规划管理体系,实行规划资格动态管理和办公自动化,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于*年4月1日起,对*市城市规划设计行业实行全面管理,现将实行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凭核发的规划资格证书及其规定的资格级别和按我局核准的业务承接范围,在*市范围内主编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且一般不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揽任务,如要超越设计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设计单位须组织专门的技术力量,制定专门的技术制度,并向我局申请单项登记,经批准登记后,方可越一级承接规划设计任务。
2无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其它工程设计单位,一律不得单独主承编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如需开展城市规划设计,必须与有证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双方须签定合作设计合同,其中应明确双方的技术分工和责任,并且组织专门的技术力量,制定专门技术协作制度,然后向我局申请单项注册登记,经批准登记后,方可承接城市规划设计任务,所承接的规划设计任务不得超越其合作方所持规划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
3“*市城市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市承接编制与报审城市规划设计唯一合法的出图专用章,“计算机编码”是*市实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公自动化而统一编排的单位代码。凡在*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我局统一监制的*市城市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全市统一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系统的计算机编码。城市规划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出图专用章,其封面上必须注明资格等级和证书编号、计算机编号。*市城市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严禁出租、出借,若有违反的,将按《*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予以从严处理。
4城市规划设计行业以外的其它行业专业设计单位,从事其本行业内的工程项目的总图规划与设计,一般不受城市规划设计资格限制,而应按其所持行业专业设计资格承接与报审工程项目的总图规划与设计。
5各城市规划部门必须使用我局建立和提供的*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系统,实行全市范围内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统一管理,并按资格管理系统信息库中我局核准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级别与其业务承接范围,受理城市规划设计文件报审。未建立城市规划设计资格档案的,城市规划部门应不予受理规划设计文件报审。
6对设计单位违反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有关规定,各城市规划部门应及时提出初查意见,报我局核准查处。
7各城市规划部门应使用资格管理系统信息库,按其内规定的格式与内容,对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报审的规划设计案件实行登记,以便统计各设计单位年度城市规划设计业绩并作为开展年审工作的重要依据。
8凡在*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业务且在工商注地在*市的省、部属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年度注册登记制度,并定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集中办理注册登记,逾期不予办理。
9根据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信息变动,由我局负责对资格管理系统信息库的内容进行修改与补充,并定期与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计算文件更换。
10设计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等基本情况,应及时向我局通报。
城市设计定位篇3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广场、车站、港口、机场、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的室外雕塑。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土地、市容、园林、文化、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独特性、创新性,注重与周围环境、建筑风格和历史风貌建筑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城市雕塑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城市雕塑,以及在中心城区范围以外设置的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其他城市雕塑项目,由各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雕塑,应当纳入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并与建设项目一并审批。
第八条新建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创意的必要说明;
(二)现势地形图;
(三)其他有关材料。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取得选址意见书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制定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选址意见书、城市雕塑专业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并遵守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第十条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以及在中心城区重要地段范围内新建城市雕塑项目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
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新建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城市雕塑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的必要说明;
(二)城市雕塑规划布局与环境设计效果图;
(三)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及模型;
(四)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五)配套工程有关图纸;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其中,对于委托创作的,还应提交建设单位与创作设计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城市雕塑的开工验线、制作与施工,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三条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十四条城市雕塑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城市雕塑工程档案。城市雕塑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第十五条设计、承建单位或个人对设计、建设的城市雕塑质量负责。
承担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命名冠名以及养护工作。
第十七条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二)建设单位自筹;
(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
(四)社会捐款和捐助。
大型建设项目内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总预算。
第十八条城市雕塑建成后,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禁止损毁城市雕塑以及在城市雕塑上擅自悬挂、粘贴物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经批准建成的城市雕塑。
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迁移或者拆除单位负责承担,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城市雕塑发生破损无法修复的,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拆除。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与创作设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订立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城市雕塑设计单位或者个人有署名权,城市雕塑创作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城市雕塑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报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强行拆除,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故意损毁城市雕塑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擅自在城市雕塑上悬挂、粘贴物品或者涂污城市雕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城市雕塑管理人员、、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城市设计定位篇4
关键词:城市设计; 归位; 美化; 健康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在城市化加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对于规划编制工作越来越重视,各种规划百花齐放,其中发展最为迅速的要数城市设计。如今城市设计受到与其在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地位不相匹配的高度追捧的同时,其对城市建设的作用却远远低于设计者和管理者的预期。尽管随着规划建设对城市设计需求的增加和实践的不断推进,关于城市设计的专著和论文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这些文献对完善城市设计编制,提高城市设计水平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但是目前城市设计在编制体系中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当大家都认为城市设计水平提高了的背景下,无数所谓的优秀设计束之高阁,或者是城市设计被一次次翻新而建设却没有根本变化。为此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和建议,为有效解决理想与现实脱节,真正发挥城市设计的积极作用提供参考。
二、城市设计的定义及历史功能界定
城市设计在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者眼中是一个阶段性的工作,而在城市空间研究者眼里它是一个重要课题。1950年代,欧美国家大学中才开始广泛地成立相关学程,设置城市设计专业与研究领域,这时城市设计才开始普遍地为世人所认知,并逐渐与城市规划、景观建筑、建筑学等范畴的关系日趋绵密复杂,也逐渐与城市工程学、城市经济学、社会组织理论、城市社会学、环境心理学、人类学、政治经济学、城市史、市政学、公共管理、可持续发展等知识与实务范畴产生密切关系,现已成为一门复杂的综合性跨领域学科。
综合相关的研究成果,提出目前普遍接受的定义:城市设计又称都市设计( urban design ),是一种关注城市规划布局、城市面貌、城市功能,尤其关注城市公共空间的一门学科。相对于城市规划的抽象性和数据化,城市设计更具有具体性和图形化的特点,但是它与景观设计或建筑设计存在区别,多半是为景观设计或建筑设计提供指导、参考架构。通过对物质空间及景观标志的处理,创造一种物质环境,既能使居民感到愉快,又能激励其社区(community)精神,并且能够带来整个城市范围内的良性发展的设计工作。
关于城市设计的功能和作用也有各种不同的说法:查理士‧埃布尔拉姆斯(Charles Abrams)的和谐统一观点――认为城市设计是一项赋予城市机能与造型的规则与信条,其作用在求城市或邻里内各结构物间的和谐与风格一致;乔拿森‧巴挪特(Jonathan Barnett)的唯美造型观点――认为城市设计乃是一项城市造型的工作,它的目的在展露城市的整体印象与整体美。富兰克.艾尔摩(Frank L. Elmer)的功能健美观点――认为城市设计目的是将构成人类城市生活环境的各项实质单元,如住宅、商店、工厂、学校、办公室、交通设施以及公园绿地等加以妥善的安排,使其满足人类在生活机能、社会、经济以及美观上的需求。
三、城市设计在我国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地位
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我国的城乡规划体系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而详细规划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从以上的规划层次中得知城市设计并未纳入法定规划的行列。
由于新的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尚未出台,重点依据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个各层次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城镇体系规划重点研究区域结构,对城市设计没有要求。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包含对应的区域体系和中心城(镇)区规划,这里的体系规划规划同样没有城市设计的要求。在中心城(镇)区规划部分要求明确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的安排,明确建设用地空间增长边界,同时还要求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等内容,这些内容和城市设计密切相关,然而《办法》并没有明确提出城市设计的要求,因此在落实以上要求时候常常依靠个人经验和平面分析,成果显得格外粗略和模糊,充满了不确定性,仅仅算是一种导向。当然总体规划不可能直接指导建设,接下来就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办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的要求,而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心要求的“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并未明确提出依托城市设计的要求。对于修建性详细规划,大多数人都认为是城市不久未来的简单表现,这里的城市设计就简化为几张表现图了,深层次的设计和研究也就少了,以至于《办法》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也未提出城市设计的要求。
总之,无论是在规划层次还是在规划编制要求中,城市设计都未得到与其现在受到追捧热度相当的重视,值得规范制定者、建设管理者和规划设计者共同反思。
四、现状城市设计功能发挥途径
和超生孩子一样,不管他最初是否在计划之列,只要他出世就应该得到基本的尊重,何况城市设计那么招人喜爱,一定对我们的城市建设存在非常的意义。既然如此,我们有必要为其搭建表演舞台――明确需要城市设计的层次,同时赋予城市设计阶段性的历史使命――完善编制内容以顺应城市建设不同时期不同对象的需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对城市建设的积极作用。在此之前我们得弄明白现状城市设计都通过哪些途径发挥其作用。
由于城市设计“血统不正”,其存在和寄存的环境也各不相同,对应的名称也不拘一格。对于独立的设计项目有直接称呼城市设计,有的区域较大称做概念规划,针对现状建成区和历史街区有的称作整治规划或者保护规划等等。同时,城市设计不断加强对城市总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渗透,在很多时候城市设计是作为其他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或者是重要的支撑条件来考虑。当初城市总体规划大都采取平面化的表现方式,少许三维分析也大都停留在文字表达层面,当然也有经济条件特别好的城市做有城市沙盘,但那毕竟是少数。但是,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利用的重视,希望能直观看到城市人工环境与自然山水环境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融合,因而要求总体规划中有城市建设体块与山水空间环境关系的三维空间研究和表现,这为城市设计拓展了新的空间。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历来都有城市设计的要求,但现在的要求已经不再局限于“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更多的希望通过大家认可的一个个城市设计来反算和确定地块的容积率、密度、建筑限高和绿地率等各项指标,尤其是当下的很多城市建设管理者他们已经厌倦了以往通过经验指标和规定指标对地块开发进行控制的模式,这为城市设计功能发挥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城市设计的运用不仅在规划层面上得到延伸,在服务对象方面也有全面突破的趋势。早期城市设计运用最多的是某某城市重点地段,或者因为这里公共建筑集中,或者这里有重要地标建筑,或者这里是城市的门户,或者是其他重要的公共开放空间等。由于城市设计具有公共服务的特性,因此几乎听不到居住区城市设计的说法,居住区在城市设计表现中大都以背景衬托的形式出现,除此之外,如今城市设计服务对象覆盖了包含工业仓储区、车站码头在内的几乎全部公共建设区域。
可以说现在城市设计正游弋于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的空隙之中,对城市建设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正如君友会王爱君所说:城市设计的范围或规模,可大可小,从整个城市三度空间架构的制定,到地区内外部空间的安排,甚或一条街道弄巷的改善,一栋历史建筑物或地区的保留、维护,以及一个纪念碑、一棵树的设计安排,都可包含在城市设计的范围内。它不但处理建筑物个体与个体间,同时也处理个体与群体间相互的关系。在城市整体发展过程中,城市设计实扮演着联系上下(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协调整体的重要角色。
五、现状城市设计主要内容和特点
城市设计不是法定规划,也没有法定的编制要求,其的编制内容根据对象的不同和管理者的不同需要而改变。不过也存在很多共识的地方,通过学习各地的城市设计导则和有关城市设计研究,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对现状城市设计的阶段和不同阶段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概括:根据城市设计功能发挥的途径分为总规阶段、控规阶段和独立城市设计三个阶段层次;每个阶段层次的工作各有侧重。
总规阶段――宏观研究确定城市空间的总体形态,提出改善城市景观形象和空间环境质量的总体目标,构建富有特色的城市空间形态格局和人文活动场所框架。主要设计内容包括研究确定城市空间功能结构、景观结构、开敞空间系统等。
控规阶段――提炼特定区域的景观要素,重点塑造区域特色,深化完善景观系统、深化用地布局、交通组织、空间管制和建筑容量控制等要求,做到定性、定量、定质。主要设计内容包括研究确定用地功能布局和结构、景观风貌、建筑容量、高度控制、交通与社会活动系统、开敞空间、界面控制和实施策划等。
独立城市设计――以上层次城市设计为依据,对城市局部地段的土地使用、空间形态结构、景观结构体系(重点界面、建筑形体、开敞空间、广场绿地)、道路竖向、市政设施、环境小品及人文活动场所进行详细安排与设计,明确地块性质和开发强度,并提出实施策略。
从内容可看出城市设计就是总体规划到详细工程规划之间的深入分析与策划,推进规划落实的过程,是规划设计理论研究到城市建设实践途径的探索过程,其重要意义可见一斑。从“过程”层面来说,与其说是“城市设计表达”不如说是“设计城市过程”更为贴切,然而现状城市设计刚好就是注重了外在的分层细化表达,而忽视了作为设计过程的内在需求研究。当然外在表达是城市设计重要而且必须的内容,也是最终的表现形式,但作为一个动态的“过程”不应当仅仅停留在单向外在推演研究,而需要增加更多的内在回馈分析,尤其是要加强对设计内容的内在适应性分析,形成双向互动,彼此反馈验证的设计过程。
六、城市设计愿景与现实差距
做城市设计的计师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你们做了这么多城市设计,有多少是按照你们的意思实施的”,扪心自问,有多少人能骄傲自豪地回答这个问题。多数人能找出很多理由去解释“没有多少实施了的”,也许你能告诉别人你的设计有多么优秀,得到了多少人的赞扬,获得了多高的奖项,你可以把一切责任推给建设管理和执行者――实施不得力。就当一切都是真的,却无法掩盖未按你的设计实施的现实,这是作为设计师的伤痛。为了不让自己随时伤痕累累,何不反思一下你为别人设计的城市除了美的外表,你考虑了实施途径,途径有效吗?你拟定了目标,目标的表达符合实际吗?如果你的目标实现,你考虑过其周边和整个城市产生的连锁反应吗?如果这些都没做到,你做的一切就只不过是总规意向细化的美丽表现图而已,对推进城市建设没有实质意义。只有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你的设计才会变得更加优秀。
现有的“优秀设计”没有实施也不光是设计者的问题,也有城市建设管理者的问题,且不说少数为了私利或者面子去做城市设计的,就算那些要求做城市设计是为了让自己的城市建设发展得更快更好的,同样有很多地方值得探讨。如前所述城市设计不是法定规划,也没有法定的编制标准,因此,管理者的需要和选择就是城市设计的编制目标,城市设计的好坏往往就取决于管理者和他组织的专家团队的认知水平。大多数人都认为城市设计是很直观而灵活的设计,给了管理者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这也是他们热衷编制城市设计的原因之一。然而,从“优秀设计”无法实施的现状看来,这种所谓的直观和灵活是很有限度的,甚至有时候还得问问这个设计有必要做吗?大的不必说,就拿乐山大佛博物馆设计来说吧,其设计理念和设计水平已经达到相当高的境界,以至于它能和北京的鸟巢和水立方媲美,同时获得设计金奖,而且也得到较好的实施,也许你会认为这设计非常成功,你可曾想到投入那么多人力物力财力建成博物馆以后,突然发现根本没有展品可以陈列。在大家觉得滑稽的时候,应该对城市设计还有个新的认识,即关注常规应该做什么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到底能做些什么,分析设计内容的科学性和必要性。
七、城市设计归位与完善建议
总规研究宏观框架性内容,局部出现与现状实际脱节是常有的事,而在编详细规划的时候容易出现两种极端,要么重视与现状的结合,忽视基本的背景条件分析,就事论事;要么全盘肯定上位规划,详细规划就是对上位规划的逐级细化分解表现。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跨度过大,缺少双向互动的反馈阶段和程序,很显然仅仅采用现行的两个规划层次指导城市建设存在较多的问题,而城市设计拥有探寻规划实施路径的作用,是消除现状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弊端重要途径,也是现状城市设计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因此,城市设计不宜再游离在编制体系之外,宜根据其特点归位编制体系和程序。由于城市设计偏重多种可变过程的研究,不宜作为一个单独的规划层次进入审批程序。建议在城乡编制体系中明确规定城市设计应该涉足的范围,明确不同层次中需要城市设计辅助和支撑的内容,如总规中的山水城格局和城市边界应该有城市设计辅助表达;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限高等各项指标应该有城市设计作为支撑,直观全面地分析设计城市的合理性,而不再依靠凭空想象和简单的指标套用;此外,建议在审批前的公众参与阶段,借助城市设计方法让更多的人了解规划的意图和内容。总之,通过城市设计实现总规下延和详细规划上溯,使我们的编制体系更加完善,更具有操作性
在解决城市设计合理归位的前提下,深化完善城市设计的编制方法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城市设计覆盖的对象十分广泛,不同对象设计的要求和重点也不相同,不可能一一罗列,但概括起来不外乎就是要解决城市外在美化、内在健康和增强规划设计的可操作性问题。和人一样,健康美比外在美更为重要,而目前城市设计编制重视外在美而忽视内在健康美,导致出现很多难以实现的畸形美和嫁接美,如仅仅为了哗众取宠,设计各种稀奇古怪的造型,在长时间不可能拆除的现状建成区内大搞绿化和广场,在不到5万人的小镇设计超大规模的都市化的商业区、办公区和摩天楼等等,还美其名曰很具有超前性。设计者和管理者都应该结合具体实际,不仅要明白需要做什么,更要明白真正能做什么,要知道也许美人嘴里长出一对美丽的象牙就不知道是什么东西,更谈不上美与健康,有了这样的认识才能避免一些目标方向性的错误。
外在的不健康容易发现,而一些影响健康的内在“疾病”则需要我们深入“把脉”。以广佛南海地区的一个升级改造城市设计项目为例。规划区域内存在大量杂乱无章的工业、传统村落和少量的城市开发用地,根据上位相关规划和现状条件的分析,提出对该区域的发展战略:一是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二是增加居住开发;三是加强生态环境和城市公共配套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假设战略是完全正确,并据此提出了规划方案,也许此时有人会认为完成了大部分工作,事实上这仅仅是城市设计工作的开始,仅仅是粗略的定性分析,为深入的城市设计树立了靶子,接下来根据初步设计结果反转的验证过程更为重要,此时需要思考和回答的问题包括:在满足整体功能分区协调和城市形象统一的前提下,因为你的设计可能导致交通流的变换,原有的交通体系是否能适应,是否与交通实现有机衔接,如何确保不成为区域交通的堵点,也不至于过多增加交通的压力;如今广佛同城区域化发展,城市规模空前巨大,所做设计的任何功能不可能全城覆盖,日常性的配套更是如此,因此,在设计之前是否进行了城市功能单元的划分,在你的城市设计成果融入单元以后,单元内的就业、居住和公共配套的比例能否保证一种平衡关系;正如定义所述城市设计是一门综合学科,如果完全依靠现场观察和平面分布图,不全面了解区域内的人口、经济和社会,你怎么知道哪些企业发展前景好,需要保留和增加发展空间,哪些需要限制、转移或者关闭,否则何来集聚、转型与升级,最多就只能做点表面的风貌整治罢了;如果不了解政府、社区和市场对地区规划建设的影响力,城市设计选择的发展途径可能根本就行不通,没有合理的运行机制再好的规划设计都无法实现,为此该项结合地区实际正探索一条由政府主导建设向社区主导建设转换的“综合社区”发展模式。当然不同的项目需要深入分析的内容不一样,不过需要明确的是从上位规划分解下来的城市设计目标仅仅是开始的假设,需要返回到系统中去检验其科学合理性,进而不断修正设计内容,力保设计的“健康”性和可操作性,最后据此落实各项开发控制指标和要求,回归外在美的表达。
八、结束语
城市设计的归位与完善需要法规制定者务实遵酌,恰当地将城市设计纳入有关编制条款,做到物尽其用,发挥城市设计更大作用;需要建设管理者转变观念,对城市设计的优劣有更科学合理的评判标准;需要规划设计者深入研究,采取双向互动的操作模式;使城市设计理想与建设实践更有一致性。由于涉及面甚广,笔者学识有限,部分观点可能欠妥,但是为了加速我国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建设水平,不惜在此抛砖引玉,希望得到大家的指正和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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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宛. 公众参与城市设计[J]. 建筑学报,2004,05:10-13.
城市设计定位篇5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淮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和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二十二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三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本条例施行前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际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件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城市设计定位篇6
【关键词】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技术方法;思考
因为我国城市道路交通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大中城市,这一问题严重制约了城市发展水平的提高,为此,很多的城市道路规划部门从工程设计角度出发,注重工程设计方法的探讨,经过多年的实践研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此,笔者以工程设计为出发点,来思考城市道路交通的发展。
一、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的概述
城市道路建设不仅与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更是整个城市经济发展的核心环节。城市道路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基础建设的核心环节,通常来说,在城市道路交通设计工作中,由于城市道路本身就属于市政交通的一种,因此在设计中通常都是从公共设施的角度去分析和总结,不仅仅只是关注到它的使用功能上的发挥,并且对于它的艺术效果、使用效果则都是要求应该加以总结以及完善的。
二、城市道路交通工程的设计思路
在目前的道路工程中,传统的道路交通设计早已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因此在设计的过程中通常都是以人性化为主要的设计模式和设计标准,其设计思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拥堵不能只靠简单地拓宽道路来解决。通常当人们在面临交通拥堵时,都是使用加宽马路的方式,但是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通过对世界先进城市交通状况的研究显示,道路的宽度与拥堵程度并不是相辅相成的。在我国城市之中大量使用的立交桥以及环形交叉不仅仅不能解决塞车的问题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问题更加严重,人们应该理解城市属于行人而不是汽车。所以,我们应该不断提倡公共交通,尤其是城市轨道交通。
2、运用道路线形设计提高设计水平。道路线形设计对道路的使用质量以及交通运输状态有着直接的影响。一个好的线形设计,不但可以给城市交通运输提供安全便利的通道,同时也应该跟沿线周围的自然环境有效的融合在一起,这样就可以使的乘客路途疲劳及时得到缓解。站在景观以及安全观点来说,使用比较大半径的圆弧曲线,比漫长的直线以及短线更为合适。抛去主干路以及交通性的干道不应该使用比较多的转折之外,通常的道路都会使用比较合适的转折,并且来设置偏大的曲线,使得沿线周围的建筑物以及自然景色产生一定的变化,这样的话就可以及时消除长直线的单调,缓解司机的驾车疲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技术方法
市政道路交通建设概括起来说有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都是工程设计考虑的重点,在这里,笔者就从这个环节来探讨工程师设计的技术方法。
1、城市道路交通功能定位分析
这是城市道路交通建设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这是因为无论采用哪种技术方法,都是为了能够实现道路交通的功能,所以说功能定位也是工程设计重要的步骤。这里所说的功能定位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功能定位,传统意义上的功能定位只是将道路分成主干道、次干道等,或者就是以机动车辆道理以及非机动车辆道理来作为道路功能的标准,而我国所说的功能定位其核心是整个城市交通参与者,然后再与城市道路周边的用地有效的结合起来。城市道路功能定位应该承载更多的功能,因此不能只是单纯的由交通工程师来决定,应该结合与城市交通相关的和方面的专业人员,来确定城市交通的功能定位。
2、交通组织优化
交通组织方案是开展一体化道路交通工程设计的核心和关键内容,合理的交通组织方案既能确保道路交通功能的实现,也能具体指导详细交通设计。
首先要以道路交通功能定位为基础明确整体交通组织策略,重点回答慢行交通、公共交通、机动交通、静态交通等各方式应按何种原则组织,各方式应如何衔接和协调才能体现道路交通功能。确定哪些交通应该优先,优先的权利如何保证;哪些交通应该疏解,被疏解的交通如何分流等。同一条道路在城市不同的区段,往往功能也会有所差别,相应的交通组织原则和组织策略也要有所不同。在整体交通策略确定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详细交通组织方案,包括地块出入口、交通管制措施等工作。
3、详细交通设计。
详细交通设计是设计内容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道路工程设计、交通渠化、公共交通、交通枢纽、交通管理设施设计等内容。目前国内很多城市在详细交通设计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4、实施保障。
实施保障工作是规划理念最终落实的保证。目前国内很多道路交通工程设计工作往往是把详细交通设计提交到市政设计单位,由市政设计单位进行落实和实施,而交通工程设计人员在实施保障阶段开展工作有限。这种工作模式的效果往往不理想,主要原因是市政设计人员与交通工程师之间没有很好的衔接。因此,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主要包括施工协调、相关规划协调等,以确保规划理念能够落实。
四、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法有效实施的措施
为保证实施效果,道路交通工程设计必须与施工图设计及现场施工工作进行协调和沟通。这一阶段主要解决道路交通工程设计的落实问题,重点协调设计中明确的控制要素,这些要素不仅需要在施工图中全面落实,而且要在施工阶段进行现场协调,以保证设计内容的落实。尽管道路交通工程设计在衔接规划阶段和施工阶段的承上启下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由于其并不是一个法定规划,因此规划协调形式、机制尚在探索过程中,各地习惯和模式都有差异。
以某城市某路北延伸线为例,通过道路交通工程设计协调了用地空间布局、道路交通网络规划及建设、地铁线网布局及建设、铁路客运枢纽规划建设、道路市政设计、交通管理等相关工作,实现了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一体化的整体协调,在各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开始建设。这种工作模式也得到了当地管理部门的共同认可,通过政府文件形式明确将此作为苏州市其他道路规划建设工作的推进模式。
五、结语
城市道路在设计之时,其通畅会对这个城市的建设规划产生直接的影响,在城市道路交通设计中,理想的道路交通设计应当满通运输能力的需求。在道路交通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其具有十分复杂和综合性较强的特性,因为其复杂的程度,所以要求设计工作者应该将眼界放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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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定位篇7
关键词:城市;夜景;亮化工程;设计
Abstract: the excellent city night scene design, it not only reflect is a city of taste, characteristics, more important is to show the city's connotation, fully embodies the unity of the functional and artistic lighting.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engineering design of the city at night lighting design connotation and the basic principl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ity at night bright project design idea.
Key words: the city; At night; Bright project; design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夜景亮化工程是以各种技术为基础,以灯光夜景效果作为主要表现手段,以物质为载体共同体现景观效果,从而使灯光工程具有夜晚照明和视觉艺术功能。又称之为“夜景照明”。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人们夜生活不断丰富,对高质量夜环境的需求,使城市夜景照明设计逐渐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重视, 让城市“亮”起来,目前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 热点。城市夜景照明设计作为城市景观设计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与白天景观一样,对美化城市环境,起着同等重要作用。优秀的城市夜景设计,它不仅体现的是一个城市的品味、 特点, 更重要的是表现该城市的内涵,充分地体现照明功能性和艺术性的统一。
一、城市夜景亮化工程设计的内涵
城市夜景亮化工程设计是在综合考虑城市的自然经济历史社会和区域发展的前提下,对城市夜环境提出总体的及分区的宏观意向构思,并提出详细要求和限定条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针对各个城市建设的不同情况,有两种操作系统:一种是城市夜景亮化工程设计的独立操作系统;一种是贯穿于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的城市夜景观设计。对于历史文化名城或已建成的城市和城市中的传统街区,或城市已建成区域的夜景观设计,采用第一种操作系统较直接一些,而且见效快;而对于新兴城市或城市某一区域的重新改造,采用第二种操作系统会使城市夜景观特色更加统一、完善。
城市夜景亮化工程设计是对城市夜间环境形态做出的合理组织,是城市美学在夜晚中的体现。之所以把城市夜景观从城市景观中提取出来单独加以研究,是因为城市夜晚的景观与白天的大不相同,规划设计者必须熟知这些变化,如果运用得当,就会创造出令人感动的城市夜空间效果。城市夜景亮化工程设计不仅要从城市空间在白天的特征这一角度来考虑,还要通过各种方法手段来改变日光下形态很差的空间及相互间没有关联的存在形式。
二、城市夜景亮化工程设计的基本原则
1、科学性与艺术性统一的原则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作为城市景观设计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与日间景观一样 ,对美化城市环境起着同等重要作用 。优秀的城市夜景设计, 它不仅体现的是一个城市的品味 、特点,更重要的是表现该城市的内涵, 充分地体现照明科学性和艺术性的统一。
2、与城市道路照明相协调的原则
城市道路照明是满足行人及车辆夜间行走的需要而设置的照明装置 ,城市夜景照明是以灯光为主要手段, 表现城市景观的艺术生命力城市道路照明与夜景照明既相互影响又互相关联。 过分渲染夜景照明不可避免带来光污染等问题 ,增强道路照明则会弱化夜景照明效果, 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因此 夜景照明与城市道路照明相协调 ,合理优化设计, 既满足照度要求 ,又美观大方, 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3、形成标识性的原则
每个城市都有其发展的历史 ,并且在此基础上树立了自己的形象,优秀的夜景照明设计可以让一个城市的形象更加的鲜明, 更加的使人向往, 根据不同的城市所具有的特色 ,设计并形成标识性的城市夜景是十分重要的, 可以按照城市的属性定位为旅游城市、 政治文化中心城市、商业城市 、工业城市 、文明故都 、新兴城市 、娱乐城市等 ,也可以按地理环境 、地域特色定位如海滨城市、 山区城市 、港口城市等, 还可以按物产矿产等定位。 例如西安城市夜景照明定位是历史文化名城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以西安曲江大唐芙蓉园及大唐不夜城地区和南二环沿线的现代化高大建筑物的夜景照明为节点标志 ,把保持古都历史文化传统和整体格局, 体现民族传统地方特色, 时代精神融为一体, 用灯光塑造西安市的古朴、雄伟 、壮观的伟大形象。
4、统一规划的原则
城市夜景照明建设初期, 人们只是将部分城市标志建筑物亮化, 各行其是, 自行管理。 造成整个城市的夜景景观零乱, 总体效果较差 ,浪费了人力、 物力和财力, 没有收到明显效果。 随着城市夜景照明的发展, 人们逐步认识到城市夜景照明是一项系统工程 ,只有把城市的建筑物、 广场 、公园 、街道 、自然景观等一系列的城市元素协调 ,有机地组合在一起, 进行统一的规划 ,才能形成一幅和谐优美的夜景画面。 规划是从宏观上确定适合本城市的形象特征和今后建设发展方向的照明体系, 作为城市夜景建设的依据, 使城市夜景照明步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三、城市夜景亮化工程设计理念探讨
1、城市夜景亮化工程设计三个层次的关系
城市夜景亮化工程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具体景点照明设计三个阶段是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城市夜景亮化工程的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和具体景点照明设计的指导和前提,后者必须依据前者所确定的原则进行设计。而总体规划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弹性的,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城市夜景观的建设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逐步完善。
2、城市夜景亮化工程景点设计
城市夜景亮化工程设计是在城市夜景观规划指导下(包括夜景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进行的,对具体景点的夜景观元素进行的总体设计。这其中要确定光源的型号、种类、数量、功率、场地的布置位置,要达到的照明效果。要在分析场地状况,周围现状状况,构筑物材质的基础上,对景区景点的夜景观元素进行的总体设计,这一设计阶段一般由景观设计师与电气工程师共同完成。在满足上一层次规划的同时要以造型和美学为出发点,在切实考虑人的使用和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把建筑和环境装点得更加美丽,以展现建筑空间亮丽的夜景观形象。夜景照明不仅要把建筑照亮,而且要照得美,要富有艺术性,给人以美的感受。为此设计者必须针对建筑物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用光方法,才能创造出最佳的照明效果。
(1 )主光与辅助光
城市设计定位篇8
一、全面放开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市场,加强设计方案征集工作
全面开放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市场,推行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多方案征集和优选工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建设项目情况,广泛吸纳、邀请国内外高水平的设计单位,鼓励资质高、信誉好的设计单位参与我市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城乡规划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规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和运作程序,规范设计方案征集、评议、监督和协调工作。
为提高设计方案水平和质量,城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区片详细规划的编制,要在符合资质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规划项目情况结合设计单位业绩综合比选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吸纳先进的规划理念和设计方法,做到高起点规划。重要地段成片开发项目的详细规划设计和单体(群体)建筑设计方案,公共建筑规模10000平方米以上或沿城市主要道路、重要景观节点、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周边及对景观有特殊要求地段的建筑单体,一律采取广泛征集、专家评议的方式优选设计方案。一般地区的建设项目,也要通过多方案比选的方式确定设计方案。优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要体现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完善配套公共设施,营造优美城市景观,本着“经济、实用、美观”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综合效益,提高城乡景观品位与内涵,展现地方文化特色。
二、严格规划决策运行程序,提高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科学化水平
城乡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的决策,实行“部门问策、专家议策、社会征策、规委决策、阳光亮策”的运行机制。通过建立部门协调联动、专家技术咨询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运行程序,确保城乡规划建设的全面性和科学性。设计方案的评议应在综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专家评议意见和建设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方案。
城乡规划的审议决策,按照规划事项实行由市规划委员会、市政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查决策工作制度。城乡规划审批与规划实施的管理,除需要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之外,按照法定要求及程序,实行市政府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工作制度。
强化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决策程序。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市区河道景观控制规划方案和整治规划方案;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占地5公顷以上或单体建筑规模10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主要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公建项目及城市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占地1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及重要工业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古城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7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东、西大街、城隍庙街、北大街等传统历史街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后,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决策。
强化城乡规划公示制度。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结合项目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后的规划成果,应予以公告。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要将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在现场进行公示。
三、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确保规划和建筑设计严格落实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采纳专家评议推荐意见的基础上,要结合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要求,认真做好设计方案审查审定工作。为确保设计方案的深化落实,无论获选方案设计单位是本地,还是外埠的,单体或群体建筑施工图设计,原则上由获选方案设计单位负责。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设计方案征集与施工图设计合同审查等相关工作的衔接和协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对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擅自变更已经审定的设计方案造成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施工图设计与审定方案不一致,违反有关要求,导致设计水平下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若拒不改正,且属于不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的,将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不认真落实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规范要求,弄虚作假、违背职业道德进行设计的,应予以警告,问题严重的,有关部门要追究单位和设计人责任。
各建设单位要树立服从于城乡规划和城乡形象与环境建设全市一盘棋的大局意识,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密切配合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方案征集的相关工作,在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的各个环节中要严格按审定方案和规划许可要求及内容落实,对于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平面布局、空间环境、建筑造型及外装材质、色彩等规划要求,问题较严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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