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民族医院评审细则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疹断、治疗和体检业务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我省境内设置的编制外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含各类中医机构,下同)类别,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对下列开设诊断、治疗和体检业务的机构,应当分别予以归类管理。
(一)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卫生防疫站开展诊疗业务,所设医疗机构按专科防治门诊部或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归类。
(二)县以上血防机构,开展诊疗业务所设的医疗机构,按专科防治门诊部或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归类。
(三)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分别按一、二、三级妇幼保健院归类。
(四)医学教育、科研机构设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门诊部,按综合门诊部归类;开设床位在20张以上的,按综合医院归类。
(五)医疗美容机构,分别按医疗美容诊所、医疗美容门诊部、美容医院和整形外科医院归类。
(六)医疗按摩机构,分别按医疗按摩诊所、医疗按摩门诊部、医疗按摩医院归类。
(七)其他涉及诊断、治疗、体检业务的机构归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第四条 医疗机构实行全行业管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医(药)管理机构依据《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对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医疗资源,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河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案》制定,征求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设置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条例》和《细则》有关设置医疗机构的各项规定;
(三)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一)下列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县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床位在100张(含本数)以上的综合医院;
县及县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
戒毒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以及其他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中心”或跨地区字样的医疗机构。
(二)下列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县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报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
县以下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急救站,护理院,医疗按摩医院;
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设区的市所在的城区内,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下列医疗机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
村卫生室。
(四)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为内部人员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必须办理备案手续。中央在鄂单位设置的,执业前应报所在地的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其他单位设置的,执业前应报所在地的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编制外医疗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军区和武警湖北总队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批准。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批准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患精神病、麻风病及其他疾病的人员,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不适宜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国家医疗机构辞退的人员或擅自离职在5年以内的;
(四)被开除公职在7年以内的人员。
第十二条 退(离)休医疗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可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国家设置的医疗机构统一组织进行。个人申请设置诊所,必须符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原所在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设置医疗美容、口腔科、康复医学科、性传播疾病专业以及其他以治疗专科疾病为主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该专业规定的基本标准。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医师以上任职资格证书,并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在乡镇或村设置诊所:
(一)取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医师资格并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3年以上;
(二)获得国家承认的高等医学院校的毕业文凭,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3年以上;
(三)经本省地、市、州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书,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5年以上。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卫生室,以村集体办为主。乡、村或两个以上的村可以联合设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供房屋设施和预防保健经费。
乡村医生按村总人口千分之二配备,其中女性至少一人。乡村医生达到普通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的技术水平,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试、考核,取得乡村医士以上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者,可由乡镇卫生院聘任到村卫生室工作。
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考试、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增设门诊部、诊所等,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独立的医疗机构的审批办法,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为内部人员服务的医疗机构,公民个人办的医疗机构,以及村卫生室,均不得增设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省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点执业行医,必须逐级报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内医疗机构除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队外,其他的不得流动行医。
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前,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经过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核准的事项;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相应的通讯、供电以及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
(四)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诊疗科目、床位等,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人员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的技术人员增减,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因故终止的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歇业;
(三)因改建、扩建、迁建等停业超过一年的;
(四)因迁移而离开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二条 除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疾病诊断、治疗活动。
计划生育部门的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医药经营部门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经过批准并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名称。乡镇卫生院一律称为“中心卫生院”、“卫生院”,并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经过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为县级医院同时又承担所在乡镇预防保健任务的卫生院,可使用两个名称。
驻军部队所设编制内的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只能使用本级部队的代号;设置编制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部队的代号和番号。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使用高、中等医药院校“教学基地”、“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或“附属医院”等名称,必须经过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床位在2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为5年;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20张的医疗机构为3年。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机关可予以暂缓校验: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参加医疗机构执业评审,或评审不合格;
(三)限期整改期间;
(四)擅自变更已核定的主要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变更地址、名称、诊疗科目,停业、歇业以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严格按照执业登记所载明的项目依法执业。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疗卫生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医疗道德规范。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无消毒设备及护士以上职称人员的,不得开展注射输液业务。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各种医疗文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接受药品管理机构的监督。配备药品必须从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购入,供治疗配方使用,不得对外经营。自配制剂应取得《制剂许可证》,所配制剂只限于本单位临床或科研使用,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批或备案。“祖传秘方”,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关医院进行临床验证、专家鉴定后方能使用。配用麻醉药品或其他违禁药品,应报药品管理机构审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配用药品,应由登记机关核定,与诊疗科目相适应,并设有专(兼)职药剂专业人员。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卫生防疫和妇幼保健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发生重大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参加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本人执业、晋长职称、晋级、受奖的依据。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按其现技术职务降低一级安排工作,并相应降低待遇。个体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开业行医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从事业余有偿医疗服务,必须由本单位统一组织,在本单位进行。医务人员未经本单位同意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外单位兼职从事诊疗活动。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各项收费标准,应做到明码实价,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业之便,向病人或病人家属索取钱物,收取转诊或检查介绍费。医务人员不得泄露病人的隐私。
第三十八条 按国家规定建立护士执业许可证制度,组织考试和进行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得从事护理技术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种健康体检业务,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方面后,指定专门医疗、防疫、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防疫、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方可作为健康状况的依据。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以及其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开展健康体检业务。
第四十条 禁止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因科研或遗传性疾病诊断需要的,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从事人工授精技术科研工作或器宫移植,须报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基本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县以上中医(药)管理机构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建立医疗机构监督员制度。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登记校验、评审费和管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不进行工商登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医疗机构集资摊派。
第四十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进行统筹规划。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疗设备,须按有关规定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分别按《条例》和《细则》的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擅自流动行医的;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机构登记开展诊断、治疗、体检等业务的;
(三)药品经营部门开展诊疗业务的;
(四)乡村医生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擅自执业行医的。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并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擅自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址的;
(二)擅自变更诊疗科目的;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人员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向社会挂牌行医,进行医疗广告宣传的;
(四)擅自聘请外地外单位的医务人员开设专科门诊的。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和传染病疫情的;
(二)医疗作风恶劣,技术水平低下,不执行医疗工作制度和诊疗常规,发生医疗事故的;
(三)重复引进大型设备,导致严重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开展胎儿性别鉴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擅自进行各种健康体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五十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所获得的罚没收入,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疗美容机构的业务内容:纹眉、纹眼线、药物减肥(含中药)、各种整形手术等。
(二)医疗按摩,是指采用各种按摩手法(含中医)及药浴、针炙、器械等手段,帮助患者消除病痛、缓解病情,改善功能、恢复健康的活动。
(三)各种健康体检,是指采用医学检查和检验技术手段,对一定人群进行体格检查,判断其健康状况的活动,包含征兵、招工、招生体检,汽车驾驶员体检,预防性体检,职业性体检,儿童、学生体检,婚前医学检查等。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个体开业行医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中与本文相关的内容(1997年12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发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行政规章:
二级民族医院评审细则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六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可作为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
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管理能力的地区可扩大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
第十条、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有关参保人,并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可有所差别,以鼓励参保人员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具体比例和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帐,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组织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二级民族医院评审细则篇3
第一条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全县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200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在自治县境内的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统筹、小病补偿,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疗。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办、县乡镇共管体制,以县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以乡镇为单位管理门诊医疗和健康体检。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县、乡镇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工作。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卫生、财政、农业、发改、民政、审计、食品药品监督、广播电视、扶贫、残联、民宗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主任。县、乡镇分别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其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乡镇合管办为县合管办的派出机构,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县合管办定编14人(其中派驻乡镇9人),所需人员主要从卫生系统内部公开招考确定,试用一年后正式聘用,逐步实行异地委派。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接受县合管办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县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㈠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㈡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㈢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㈣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㈤监督县内医疗费用的核销工作,负责对县外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核销;
㈥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卡、证、表、册;
㈦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
㈧负责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㈨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㈩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的审查和监管;
(十一)定期向县合管会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乡镇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㈠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㈡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㈢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填写、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
㈣负责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与报销工作,对住院医疗报销凭据进行初审,按规定核销;
㈤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建立健康档案,为农民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服务;
㈥报告、公布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
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与医疗行为进行监督;
㈧对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㈨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㈠协助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㈡监督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和村民的就医行为;
㈢对本村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㈣协助组织农民参加体检和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一条自治县财政、农业、卫生、民政、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督、民宗、扶贫、残联、广播电视、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部门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三章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自治县境内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三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并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书。在履行缴费义务后,为每个农户建立门诊家庭账户,发给《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参与者要妥善保存《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若丢失要及时到乡镇合管办申请挂失、补办(需缴纳工本费)。在挂失生效之前,若门诊家庭账户被他人套取,损失自负。
第十四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疗费用补偿以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五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十六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县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地乡镇合管办,乡镇合管办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县合管办办理注销等手续。
第四章基金的筹集
第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
㈠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缴纳10元;
㈡地方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5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11元,县级财政补助4元;㈢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
第十八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合作医疗基金。
捐赠的基金由县合管办接收,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九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农民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审核后从有关专项资金、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
第二十条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部门组织收缴,并按规定上划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的年度为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底以前向参加对象收缴下一年度的合作医疗基金,并发放《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不能逾期补缴合作医疗基金,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
第五章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大病住院医疗基金、门诊医疗基金、家庭健康体检基金、大病补助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
㈠住院医疗基金占73.9%,人平33.25元,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封顶线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当年住院基金结余部分纳入大病补助基金一并使用。
㈡门诊医疗基金占17.8%,人平8元,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
㈢家庭健康体检基金占3.3%,人平1.5元,用于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㈣大病补助基金占2%,人平0.9元,主要用于当年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补偿超过封顶线病人的补助。
㈤风险储备基金占3%,人平1.35元,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风险储备基金滚存累计金额达到上一年度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
第二十三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补偿费用按每人每年8元标准划入门诊家庭账户,包干使用。每户年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数额不得超过家庭账户总额,年末有节余可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个人应缴费用。
第二十四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处置费、输血费、输氧费、常规影像检查(B超、心电图、放射)以及常规化验(血、尿、大便常规)费用的补偿。
住院医疗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为乡镇卫生院100元、县级医疗机构200元、县外定点医院500元。封顶线标准为15000元,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每个人在1年内累计支付住院医疗费总额不超过150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和起付线以下时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后的医疗费用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基金中分段按比例补偿。
㈠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住院费用100元以上部分,按50%报销。
㈡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住院费用200元以上至3000元部分,按35%报销;住院费用3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按40%报销;住院费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按45%报销;住院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按50%报销。
㈢在县以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住院费用500元以上至3000元部分,按25%报销;住院费用3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按30%报销;住院费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按35%报销;住院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按40%报销。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人补助80元,有产科并发症者纳入住院病人补助范围。
第二十五条患有晚期癌症、高血压Ⅲ期、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重症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抗排、重症肝炎、白血病等慢性病门诊患者,在办理有关享受补助政策的审批手续后,其门诊费用每年年终汇总后按40%比例给予补助,但每人每年累计报销不得超过500元。
第二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㈠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诊者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直接在定点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就诊现场报销,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就诊者持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回所在地乡镇合管办报销。
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者在医疗终结后凭医疗机构病历文书和医疗费结帐单在乡镇合管办或县级医疗机构合管科申请即时报销;或由乡镇合管办或县级医疗机构合管科按规定进行审核后,由就医者直接向医疗机构缴纳自费部分后出院。
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外出打工、暂住、探亲期间因病需住院原则上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抢救情况异地住院费用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当级别医疗机构各段比例基础上按50%报销。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复印件、复式处方、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县合管办办理报销手续。
㈣经县合管办批准转到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式处方、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县合管办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补偿。
㈤纳入慢性病门诊补偿的对象,应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文书及时送交乡镇合管办审核,并由乡镇合管办报县合管办办理享受补偿政策的有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享受补偿政策。年终由各乡镇合管办汇总后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助费用不占用家庭账户基金,从住院医疗基金中支付。
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患者也有权拒付。
㈦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先行为参合农民垫付报销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后,将全部资料上报乡镇合管办或县级医疗机构合管科,乡镇合管办或县级医疗机构合管科每月前5日将上个月全部费用汇总后上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审核后申请县财政局直接将报销的医疗费用核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下列费用不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
㈠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诊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
㈡斗殴致伤、自杀、自残、服毒、公伤、酗酒、整容、美容、矫形、交通肇事、计划生育、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㈢国家明确有补偿的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如肺结核、艾滋病等);
㈣未经县合管办批准,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和不按规定程序转诊的费用;
㈤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
㈥自点药品和医学检查的费用,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费用,不符合处方用药的药品费用(排除性的诊断检查费用除外);
㈦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确属急诊急救需要的CT、彩色B超等大型检查费用在200元以下的纳入住院补偿范围按比例报销,超过200元的按200元纳入住院补偿范围按比例报销,但必须实行报批制度。门诊大型检查从家庭账户中列支。
第六章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县统筹,由自治县财政部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超支不补,结余转用,利息滚存。
第三十一条住院医疗基金出现超支,可用风险储备金补助。除门诊基金外,结余的合作医疗基金一律转入年度大病补助金使用。大病补助每年年终由县合管会集体审核补偿一次。
第三十二条县合管办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的支付、查询、转移程序。县财政局要保证及时足额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七章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参加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和指导。乡镇合管办应对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对需要特殊检查的人员进行医学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办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考核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因病可凭本人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本县境内自主选择质优、价廉、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但在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乡镇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急危重病人可先入院,但必须在3日内补办转诊手续。
第三十六条县合管办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进行诊疗时,必须坚持先验证、登记后处置的原则,严格遵守《基本用药目录》、《诊疗服务项目目录》的规定,不得将超范围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结算。
第三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诊疗时,应当提供收费明细表。
县、乡镇合管办对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的医疗费用要加强检查与审核,有权查询病历、医嘱、收费清单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所需的诊疗资料及账目清单,不得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虚假发票和病历资料。
第三十九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的建设与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不得乱开药、滥用大型检查、放宽入院标准。
第四十条对需要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病人,下级医疗机构要及时转诊,不得截留;病情稳定需进行康复治疗的,上级医疗机构应转下级医疗机构继续进行治疗。因病情需要转至县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的,必须到县合管办办理审批手续。急危重症病人可先入院,但必须在3日内补办转诊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金补助范围和方式、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上墙公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村民小组每月应张榜公示辖区内农民医疗费用补助情况。
县、乡镇合管办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并及时答复投诉问题。
第四十二条县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卫生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县合管办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四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接受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自治县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㈠擅自提高或降低报销范围、报销标准的;
㈡侵占、挪用、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㈢管理不善,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严重亏空的;㈣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追回经济损失;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处方权,由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按《执业医师法》及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㈠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正常进行的;
㈡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㈢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滥用大型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㈣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而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㈤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㈥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㈦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㈧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㈠将本人的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㈡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的;
㈢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㈣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㈤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县合管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本办法由县合管办负责解释。
二级民族医院评审细则篇4
【中图分类号】r37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48—03
案情
20__年5月9日原告李某某因“发热、咳嗽、咳痰
伴咯血半月”人住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肺科。人院检
查:全胸片示左上肺占位(肺癌可能)伴左上肺部分不
张.胸部ct示左上肺癌伴纵隔淋巴结转移。同月14
日.原告丈夫董某某在手术志愿书上签字同意手术。
16日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在表面麻醉下经鼻行纤维支
气管镜检查,气管刷检涂片找到癌细胞(鳞癌),诊断:
左上肺鳞癌(ilia期),左上肺结核可能。22日原告转
胸外科.24日原告丈夫在手术前小结上签写“同意手
术”。27日被告对原告在全麻下行左上肺叶切除术。术
后病理诊断:(左上肺)曲菌病伴肺炎性假瘤形成。同
年6月12日原告出院。原告出院后,以被告在病理学
和细胞学上对原告所作的诊断不同为由要求被告予
以解释.其间因双方各执己见,未果。
20__年l1月.原告李某某向某某省某某市某某
区人民法院提讼,诉称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知情
权.对原告的人身健康造成伤害,要求判令被告赔礼
道歉.赔偿3000元,退还违规超收病历复印费4.9
元;赔偿原告医疗费18 156.23元、残疾生活补助费
112 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陪护费990元、
市内交通费9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承担
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辩称,被告在术前已告知原
告病情、医疗措施等相关情况,并未侵害原告的知情
权;对原告进行手术治疗符合诊疗规范,没有过错,请
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鉴定
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某某市医学会就原告的病
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医学
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审判
一
、
一审情况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
因肺疾至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诊治,并人院进行手
术.双方已形成医疗合同关系。被告有告知原告术前、
术后检查结果的义务.并征求原告家属意见是否同意
手术:原告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现原告以被告术
前检查结论与术后切片报告结论不一致为由,称被告
无端将原告左上肺切除。对此鉴定结论已表明:原告
有临床症状.ct、胸片提示左上肺占位,纤维支气管镜
检查见左上叶前段支气管开口堵塞.细胞学检查提示
有癌细胞.有手术指征:术后病理提示肺曲菌病伴炎
性假瘤、支气管粘膜上皮和肺泡上皮异性增生,仍需
要手术治疗。即被告对原告的左上肺实施切除手术并
无不当.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
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第
6条、第8条之规定.于20__年5月19日作出驳回原
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宣判后.李某某不服.向某某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某大学附属医院侵犯其知情权,
存在医疗过错.造成其损害.要求某大学附属医院予
以赔偿。
被上诉人某大学附属医院辩称.原判决正确,两
种不同检查结论可能系一点癌已被刷检去除.不能认
定医院存在过错。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因“发热、咳
嗽、咳痰伴咯血半月”人住某大学附属医院,在治疗过
程中.经ct检查及气管刷检涂片论断为:“左上肺鳞
癌(11a期),左上肺结核可能”,后经手术病理诊断为
“(左上肺)曲菌病伴肺炎性假瘤形成”。对于两种不同
的诊断结果.某大学附属医院认为该两种不同检查结
论的形成原因系李某某所患一点癌被刷检去除。但其
【作者简介】姚~(1976-),男,汉族,扬中市人,法学学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现从事民事审判工作。tel:+86—511-5319356;
e—mail:yaoy_ 1976@126.covii。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4期)
无据证明在同种类肺病中存在一点癌的病例.而鉴定
结论也未对此明确解释和合理判断。故某大学附属医
院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由于某大学附属医院对李某某
手术治疗是在其经ct检查及气管刷检涂片诊断为
“左上肺鳞癌(ma期),左上肺结核可能”基础上进行
的,使李某某失去了治疗方案的选择机会。但对李某
某进行手术治疗也是治疗方案之一.且手术未对李某
某造成明显的损害后果。故对李某某要求某大学附属
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可由某大学附
属医院给予李某某一定的经济补偿。据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
定,于20o3年9月16日判决如下:(1)维持某某市某
某区人民法院 (20__)某民一初第910号民事判决:
(2)某大学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
补偿李某某人民币18 0oo元。
评析
在证据规则实施之初,很多医学界的学者担心医
疗纠纷案件在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后,将导致医院在遇
到医学上疑难或罕见病例时采取保守措施,从而影响
到医学发展的进程。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衡平,
即在法律上如何客观公正地评价医院该各情况下的
医疗行为,这恰是本案所要着手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
、某大学附属医院是否侵害了李某某的知情权
患者到医院就诊与医院之间形成一种特殊的医
疗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在
这一法律关系中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过程中享有的
知情权主要有:(1)了解和认识自己所患疾病在检查、
诊断、治疗处理等方面的情况;(2)参与涉及患者医疗
计划诸方面的决定。与此相对应的医院则负有向患者
提供有关医疗服务真实信息,包括提供医疗服务的内
容、方法、效果、不良反应和副作用等。本案中,某大学
附属医院在术前、术后均向李某某及其亲属履行了告
知义务:术前以书面形式向患者征求手术意见;术后,
对该病例进行了病理检查并如实出具详细报告,向患
者及其家属进行了通报。应当说,医院在向患者披露
真实信息方面不存在过失。而本案原告据以主张医院
侵害其知情权的.是因为被告在病理学和细胞学上对
原告所作的诊断不同而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解释引起,
与诊疗过程无关。原告认为,手术后的病理学诊断结
论与细胞学诊断结论的不一致。导致其无法根据患者
病情做出适当的治疗手段和治疗方案。这一问题其实
质为本案另一焦点问题: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前后两
次诊断不一致。是否说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误
· 249 ·
诊。
二、某大学附属医院是否存在误诊过失
误诊是一种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断过程
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
疗规范、常规,由于不负责任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没有
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将甲种疾病诊断为乙种疾病,
从而导致诊断错误的过失行为。根据我国目前医疗机
构的操作常规,在医疗过程中对同一病例,往往会涉
及几种诊断结论.一般而言几种诊断结论应当具有一
致性,但由于各种诊断在检查的对象、环境、条件和方
法上的差异有时亦会不完全相符。如初步诊断和确定
诊断.由于许多疾病在起病初期症状和体征极为相似
甚至相同,在初步诊断过程中存在误诊是允许的。是
否构成侵权,应结合医院和医务人员这一职务上的要
求以及当前正常的社会医疗水平进行审查。
本案中。某大学附属医院虽然在ct检查及气管
刷检涂片中将李某某的病诊断为“左上肺鳞癌(iiia
期),左上肺结核可能”,客观上讲与最终病理诊断存
在差异。但这一差异并不足以证明医院误诊过失的存
在。从当前正常的社会医疗水平来看,医学上炎性假
瘤在诊断上“有时难与肺癌区别”,这就决定了在初步
诊断过程中合理误诊率的存在。而作为医务人员应尽
的最大义务乃是结合诊断,采取适当医疗措施阻止最
坏情况的发生.在初诊具备手术指征的情况下进行手
术应当是一项合理选择。本案中并不能因最终病理诊
断的结果来推定初诊差异为误诊。手术虽然造成李某
某左上肺叶切除,但在医学上对于其所患炎性假瘤,
“手术切除既可明确诊断,又能治愈本病”,同时手术
切除也是对肺曲菌病的积极治疗手段,对原告并未造
成身体上的负作用及其他不良后果。
某大学附属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尽到了其应尽的
注意义务.但囿于目前医学的发展水平,未能在术前
揭示病情真相.若因此要求医院承担承担赔偿责任,
势必不利于医学的发展。据此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
某大学附属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说是正确的。
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判所援引的归责原则
本案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基础上,进
行了加判.判令某大学附属医院补偿李某某18 000
元。二审法院之所以对本案进行加判,乃是出于衡平
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而援引公平原则在本案中的适
用。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
无过错的情况下,以公平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
际情况.由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虽
· 250 ·
说某大学附属医院的诊疗行为未存在过失,手术对李
某某的病情也不失为一种积极治疗措施,但毕竟其初
诊结论与最终的病理学结论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在
当今医疗水平尚不能根治癌症的情况下,被宣布为癌
症患者.患者及其亲属必然将承受巨大的精神打击。
这种精神上的损害由于医院过错的无法认定亦导致
在主张上失去其原来的依据。这一损害不予弥补,显
然是不公平的.依法对患者及其亲属进行合理补偿即
· 医疗纠e-~-b诉讼·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4期)
成为必要和必需。
一般而言.医疗损害纠纷均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作为归责原则。本案中,二审判决则成功地将公平责
任原则援引适用于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来。应当说二
审法院的判决更合理,进一步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
效果的统一。
二级民族医院评审细则篇5
云南具有发展天然橡胶产业的独特优势,橡胶树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是促进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措施。系统地收集、保存、鉴定及利用新种质,是培育橡胶优良品种的基础。收集、保护和鉴定引入品种的主要农艺性状,可以直接筛选出一些适应当地生态条件的橡胶树新品种,对研究橡胶树遗传多样性、性状遗传规律及选育新品种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主要内容
通过对各品种的产量、生长量、抗寒性等主要农艺性状的比较分析,筛选可以大面积推广的橡胶树新品种。
三、资金使用情况
“胶木兼优适应性试验试种保护”项目20**年度资金到位5、0万元,使用项目资金5、0万元,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4、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2万元(见明细表)。项目资金严格按预算安排支出,不存在挪用资金行为。
四、项目实施情况
五、存在的问题
2、项目的保密工作需要进一步说明。胶木兼优品由于培育单位不愿意提供给我国,是通过爱国华侨引进的,为了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应作好相应的保密工作。
3、品种扩散问题。橡胶树品种的推广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程进行,没有适应性试验正式割胶6年以上的鉴定资料就大面积种植,会给种植者造成损失。
专项资金自查报告(二)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川财监〔20**〕97号)文件要求,我中心立即安排部署,落实专人负责,对新农合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参合情况
(二)本年度基金到位情况
二、基金使用
(一)家庭账户资金使用
(二)统筹基金补偿情况
本年度共有389人报销新农合慢性病门诊,统筹基金支出24、06万元;住院正常分娩407人,补偿17、36万元。
三、加强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
(一)从管理体制上健全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制度
一是设立新农基金财务管理科,严格坚持新农合“收支两条线”全部基金支出均采取转账支付,做到管账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账;二是设立稽查科,定期核查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出情况、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三是建立并不断完善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并报请县财政局出台《青川县新农合基金管理办法》、《青川县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严格了基金的使用和划拨流程,确保基金安全、公平、合理运用。
(二)从补偿方案测算上确保基金有效使用
20**年,国家对农民群众医疗补助进一步提高,我中心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测算,因地制宜,制定并报请县政府出台《青川县新农合第六套补偿方案》,提高报销比例及封顶金额,降低起付线,有效提高农民受益度:乡镇卫生院起付线80元,补偿比例为75%;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元,补偿比例为65%;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600元,补偿比例为4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补偿比例为35%;区外其它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补偿比例为25%。并将重大慢性非住院性疾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偿。从全年补偿情况看,农民受益与20**年相比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率达90%以上。
(三)从有效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中确保基金安全
一是成立稽查与审核科,配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能够一针见血的指出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二是与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出台《青川县新农合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逗硬奖惩,保障基金安全;三是根据广元市医疗服务收费规定,结合本地经济状况及医疗服务开展情况,出台《青川县新农合住院费用控制指标》、《青川县新农合单病种限价收费管理办法》、《青川县新农合次均费用控制指标》等一系列规范行文件,让新农合监管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四是多措并举,监管定点医疗机构,主要通过系统监管与核查两种方式,审核稽查人员可通过系统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情况进行监管,也可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下乡核查的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20**年,我中心组织专业人员,下乡核查共计50余次,核减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规范报销费用2万多元,惩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证金3000元;五是民主监督,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要求设立新农合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公示新农合费用报销情况,让新农合基金运转公开透明,广泛接受广大农民群众监督。
四、存在的问题
1、部分医疗机构客观存在放宽住院指针、大处方、滥用抗生素等不规范服务行为。对新农合基金安全造成负面影响,我中心工作人员少,编制不够,新农合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
2、近年来因自然灾害频繁,部分新农合基金支出凭证因灾损毁
3、基金管理使用模式缺乏创新,基金使用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4、缺乏新农合基金管理培训专项经费,新农合基层管理人员重视程度与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5、部分乡镇新农合工作宣传不够深入,卫生院由于工作人员匮乏,加之灾后重建任务繁重,导致管理较差,住院病人管理不规范,存在登记不及时,病历建立滞后等现象,医疗费用报销工作滞后,导致新农合门诊与统筹基金沉淀过多。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进一步夯实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力量。
2、加大新农合基金管理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经办人员对新农合基金管理的重视程度与业务能力。
3、进一步加大对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与惩处力度,控制次均住院费用,提高实际补偿比,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
4、加强与乡镇合管办联系,强化宣传工作,多措并举,进一步规范对乡镇医院新农合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5、全面推开门诊统筹工作,减少新农合基金结余率,进一步提高群众受益率。
6、结合医改政策的逐步落实,进一步提高住院实际补偿比,提高群众受益率。
专项资金自查报告(三)
勐腊县民宗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州民宗局的指导下,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任务和民委的工作重点,积极做好民族经济工作,真正做到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使有限的民族专项资金发挥了更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项目申报情况
民族专项资金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投入,是党和政府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关心、支持的具体体现,是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重要支撑。我们在工作中严格执行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做好项目前期考察、评估论证工作。年初,勐腊县民宗局领导及项目管理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对项目的前期考察,统筹规划,做到认真预算、严格审查、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论证,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必要性,尽可能地搜集完整的资料,建立健全年度项目贮备库。
(二)、确定年度上报项目。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我局对年度申报项目进行了筛选,按照“统筹兼顾、适当集中、突出重点,确保团结”的原则,确定申报项目。20**年共申报民族专项资金项目共25项目;总投资357万元,申请国家补助资金320万元。其中:第一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50万元(西民宗发〔20**〕25号);第二批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0万元(西财农字〔20**〕278号);“兴边富民工程”专项转移支付整村推进50万元(西民宗联发〔20**〕01号。
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三、项目执行情况
(一)项目成果和效益
一年来,通过项目的实施,极大完成善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边境地少数民族群众群众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改善了群众的观念,群众自我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加快了边境地区少数民族的脱贫致富的步伐。同时,在边境地区树立了国家大力扶持边境少数民族发展的良好形象,对巩固边防、维护民族团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注入,在解决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基本生活、基本生产的同时,涌现了一批“兴边富民示范村”。如勐捧镇曼诺董自然村;回伞、曼暖远克木人自然村,勐腊镇曼岭自然村等4个示范村,当前,示范村的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和生活质量都得到了明显提升。主要表现为:一是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大力兴建村内道路硬化、桥梁、人畜饮水等项目,大大改善了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二是发展后劲明显增强。通过大力扶持种养业等特色产业发展,生猪养殖212头。培育了一批稳定增收的产业,达到了群众增收,农村增效的目的,有70户群众受益。三是社会事业明显进步。通过国家补助,群众自筹、投工投劳等资金筹措方式,新建了文化室、球场、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明显进步;有“农村致富通”、有线电话、村村通工程、移动电话、数字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并存,覆盖整个项目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5期民族团结教育活动7期6644人。四是群众积极性明显提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真正成了这实施项目的主体,在国家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群众积极投工劳,千方百计跑项目,找资金,到处呈现出你追我赶建设家园的繁忙景象。
四、资金使用情况
20**年,上级下达我县民族专项资金320万元,目前完成下达资金320万元,占计划下达资金100%。
(一)制度建设情况。
1、建立了科学合理、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覆盖全面的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2、建立了财政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的监督机制、对少数民族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具体、明确。
(二)制度执行情况。
资金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是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相关类别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分配情况。资金分配的各个环节和有关内容合理到位:
1、没有存在虚报项目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
2、没有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情况。没有用于支付基建工程款;没有用于弥补人员经费或用于其它活动;没有用于对外借款、对外投资;没有擅自调整预算、计提管理费、基本支出挤占项目支出或截留财政资金挪作它用等情况;
(四)资金拨付情况。资金能够做到拨付到文件规定的资金使用单位。
1、没有存在转移项目资金的情况;
2、没有存在以拨代支的情况,虚报项目完成额等情况;
(五)资金监管情况。采用资金运行全程监控等管理手段进行资金的有效管理,建立了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机制。
1、做到项目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人负责;
2、没有存在虚列支出、重复列支、提前列支的情况;
(六)资金使用效益情况。我局要始终坚持从讲政治的角度,充分认识资金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工作热情,管好用好每一分钱,使资金的安排使用发挥出最大效益,实现了项目目标。
二级民族医院评审细则篇6
【关键词】中医药法;特点;问题;对策
【Abstract】TheChinesemedicinehasdevelopformorethan2,000years,havingabundantclinicalexperience,specialtheoriessystem,outstandingtreatmentresult,itisapreciouswealthintheprocessofstrugglingtimewithdiseaseoveralongperiod.anditistheimportantpartoftheexcellentcultureoftheChinesenation.Butbecauseofhistory,cultural,themoderndevelopmentofChinesemedicinewasstrongimpactandrigorouschallenge,howtotreattheChinesemedicine?HowtoresearchtheChinesemedicine?HowtodeveloptheChinesemedicine?ThisarticlesetsoutfromthebasiccharacteristicofChinesemedicinelaw,emphasizinganalysetheexistentlawmakingprobleminourChinesemedicinemoderndevelopmentandelicitcorrespondingcountermeasure.
【Keyword】ChineseMedicinelaw;characteristic;problem;countermeasure
中医药法是伴随着中医药科学的发展而逐步兴起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目前,已成功将中医药立法的国家和地区有新加坡、越南、泰国以及加拿大卑诗省、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等,中医在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呈现出乐观景象。由于各国卫生保健发展的历史背景、社会经济状况及文化背景差异较大,因此中医药立法也有很大差异,但总体上看,世界各国对中医药的立法,都有相同之处。[1]
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中医药法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其有别于其他部门立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我国,中医药法就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以调整中医药社会关系、保障人们的中医医疗权益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我国其他部门立法相比,我国中医药立法虽起步较晚,但其发展较为迅速,目前,我国中医药法的内容已经涉及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中药品种、中医药教育等许多领域,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因此,研究中医药法的特点及我国中医药立法现有的一些问题,并探讨完善我国中医药法的途径和对策,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医药法的特点
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中医药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一样,也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但由于它所调整的是中医药医疗及其发展而引发的各类社会关系,从而决定了其必然具有某些自己的特征。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性
与其他的部门立法相比,中医药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说明:首先,就调整对象来看,中医药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医药社会关系,具体的就是指因中医药教育、认证、医疗、管理、规范、发展而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是由许多种社会关系共同构成的,所以它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关系。其次,调整对象的综合性,决定了中医药法所采纳的调整方法和手段也是具有综合性特征的。再次,从体系上来看,中医药法律体系是一个较为庞杂的法律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包括了其他法律部门中的许多调整中医药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大量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等,可见,中医药法律体系也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特征。
(二)伦理性
伦理道德是医疗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中医药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医药社会关系,所以,其在对中医药临床医疗活动调节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伦理与道德问题。这就要求中医药法做到以下两点,即:它既要对某些传统的伦理道德规则做出评价,同时又要对某些新的伦理道德规则做出评价,以决定是否应予以认同和保护。这样一来,中医药法必须将某些基本的伦理道德原则纳入自身的调整体系,并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对那些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加以禁止。因此,中医药法具有浓厚的伦理性。
(三)科技性
中医药法的调整对象不仅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还包括人类与生物圈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中医药法就必须要建立在中医药科学的基础之上,就必须要遵从基本的中医药科学规律,如中医学理论中有整体观念、辨证论治的两个特点,对人体的生理有藏象、精气血津液神、经络、体质学说四部分,以及对疾病、防治的病因、发病、病机学说。[2]中药的基本理论还有中药来源、产地、采集、炮制、性能、功效以及临床应用规律等等。[3]这就是中医药法的立法基础。而中医药科学的技术性决定了中医药法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点。表现在:首先,中医药法必须将中医药科学的某些成果作为自身的内容之一,如我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中药等术语的解释就明显是中医药科学成果在中医药法中的反映和体现;其次,在中医药法律体系中,拥有大量的中医药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如我国的《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等。
(四)预见性
中医药法是以保护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为目的的,而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中医药法必须正确预测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效应,并在此基础上对有关的中医药科技活动作出恰当合理的引导和规制。一方面,中医药法要保障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中医药创新权,另一方面,它又要对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创新权予以必要的约束,对那些可能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加以严格规制。这就使得中医药法在立法过程中必须特别注重超前立法的原则从而在立法内容上具有极强的预见性。[4]
二.我国中医药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中医药立法起步相对较晚
,其内容涉及到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教育科研、药品监管、中医药标准等领域,虽然拥有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制定程序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等,然而,就总体来看,我国的中医药立法还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
(一)立法步伐滞后,缺乏预见性
立法滞缓是我国各部门立法的一大通弊,在中医药立法领域,这一弊病更加明显和突出。由于历史、文化等原因,我国中医药方面的立法不论从数量还是从广度都比起其他部门法去之甚远,直到1982年才由卫生部制定并颁布了《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再如中医药人才培养方面,我国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但建国后相关的法规《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却直到1995年初才姗姗而来。这充分暴露了我国中医药立法的滞后性。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5]总体上来看我国中医药立法体系还远没有健全,甚至严格一点来说,这些立法还难以真正成为一个体系。其主要表现在:在我国中医药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部能够承担起“领头羊”作用的基本法,这就使得我国中医药法群龙无首,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内部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三)内容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中医药立法对中医药科技活动的规制基本上还只是采用行政法律规制一种形式。表现在具体法律制度上是我国尚未建立中医药科技活动的民商事制度和刑事制度;另一方面,某些有必要法律化的伦理道德原则或规则尚未被纳入我国中医药法之中。例如,知情同意原则等,都显然还没有明确成为我国中医药立法的规则,这也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中医药立法内容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完善我国中医药立法的对策及建议
法律并不总是消极地承认现状,它还是对未来社会发展秩序的一种勾画、设计和引导。为此,需要立法者在总结经验、认识现实的过程中,正确把握立法的基本要求和规律,分析事物未来发展的可能性,以便做出科学的预测。[6]
(一)国外的中医药立法
1.中医药立法在美国
1971年以后中医针灸在美国出现的“针灸热”,使加州的中医针灸展现了一片前所未有的景象,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适时出台了加利福尼亚州针灸条例和针灸执照法。后来加州在1980年通过了《中医行医规范法案》,该法案对中医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了中医师可以使用的行医方式。目前,在美国针灸是以州法律的形式被列为医疗手段,中医药总体上已逐渐为美国卫生行政部门所接受,并被批准为公众合法的医疗保健手段。[7]
2.中医药立法在澳大利亚
20__年5月3日,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通过了《ChineseMedicineBill》(中医注册法案),这是世界上的第一部中医注册法案。该法律执行后,维多亚利州的中医行业已经逐渐洗脱江湖郎中的习气,改变了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中医生形象,中医师的执业行为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并且,有多家保险公司承保中医治疗保险,包括诊费和针灸费,治疗者可按比例由保险公司偿付在中医药方面就诊、吃药的费用。中医师有资格使用医生(doctor)的头衔,并被赋予处方权。中医同西医一样,具有了平等的法律地位。[8]
3.中医药立法在新加坡
新加坡传统中医药管理局1995年发表了《传统中医药报告书》,对新加坡中医药状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并提出了不少可行的建议。20__年国会通过了《中医师法案》,从而确立了中医药在新加坡的法律地位。现在针灸师注册工作已经完成,一些综合性现代医院已设针灸科,新加坡的中医药事业在今后十到二十年内将大幅度发展.[9]
(二)我国《中医药法》的立法构想
1.中医药法的名称
关于中医药法的名称,学术界提出了两种主要的选择方案,一种方案是制定传统医药法,其中包括行中医药、民族医药与中西医结合等内容;另一种方案是制定中医药法,非中医药的部分不纳入立法范围。在科学上中医药学可以表述为:“以系统科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整体层次上的机体反应状态所形成的防病治病的医学体系。”[10]而西医生物医学的定义是:“以还原性科学的理论、方法,研究人的器官、组织、细胞、分子层次上的结构与功能所形成的防病治病的科学体系。”[11]“中西医结合”不是相对独立、成熟的医学体系。它更不能与中医药学与民族医药学相提并列。而民族医药是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其中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苗医药、瑶医药、彝医药、侗医药、土家族医药、回回医药、朝鲜族医药等等。[12]它与中医药也不是同一范畴的事物。所以在界定我国的中医药法的范围上,只包括中医、中药两个方面,不应该包括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的部分,即采用第二种方案。
2.中医药法的宗旨及基本原则
1)我国中医药法的宗旨应该是:保护人体健康,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发展步伐,支撑中医药事业的全面、快速、协调发展。以往法律原则总是把人的本位置后,而中医药法则应该把保护人体健康放在首位 ,这不仅是由于本法的性质决定的,更是由于现代法学人文精神、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只有保护好了就医者的健康,中医药事业才能在全社会更好的继承与发展,才能更好的进行现代化和国际化。
(2)中医药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中医药法之中,指导中医药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医患纠纷的基本准则。笔者以为,我国中医药法的原则大致上有:继承与创新并重原则、中医中药协调发展原则、现代化与国际化相互促进原则、多学科结合原则。具体来说,继承是中医药发展的基础,创新是中医药发展的动力,两者并重,才能更好的发展新思路,探索新方法,开展新实践,争取新突破;中医是中药应用的指针和开发的源泉,中药是中医医疗保健的主要手段,中医中药协调发展,才能使中药研究成果为中医临床服务,促进中医药发展;国际化是现代化的重要目的之一,现代化是国际化的前提和基础,两者相辅相成,所以要互相促进;中医药理论融合了多学科的知识,多学科结合是中医药发展的必然途径,通过多学科、跨领域的发展才能博采众长,有所突破。[13]
3.政府在扶持、发展中医药方面的职责
(1)加大投入
集成国家相关计划支持中医药创新发展,形成项目联动机制。比如可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14]
(2)政策扶持
制定若干鼓励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法规,推动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规范的建立与完善,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建立成果、信息管理和推广、共享机制;制定积极的人才政策。条款中可以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名老中医设立多种形式的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相关诊疗服务”;“国家鼓励中医药开发、研究的国际交流合作,鼓励中医药的医疗、教学、科研机构依法到境外开展医疗及学术交流活动”。[15]
(3)组织协调
加强中医药发展战略和机制研究,协调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推动本规划纲要的实施,充分发挥区域资源特色和优势条件,积极支持组建以中医药现代化为目标的区域科技协作共同体,引导企业和社会参与,拓展国际合作方式与渠道,通过政府、国际组织、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推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
4.医疗机构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5.从业人员以及执业规范
从业人员的规范包括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考核和培训等方面,我国目前的中医师准入基本上能够贯彻《执业医师法》考试和注册的要求。[16]执业规范应该包括诊疗、继续教育、保护患者、完成病历、紧急救治、知情同意、突发事件的灾害防治等方面。
6.中药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由于中药成份的复杂多样性,因此,应该在中药的生产、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上弥补质量控制的不足,充分体现“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基本原则。可规定,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研究。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化学药品可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中成药和生物制品,应当进行临床试验。对一些可能导致品种质量差异的注册申请,应该规定进行临床研究从而保证申请注册的品种上市后的安全和有效。于中药的特殊的用药历史,以及其活性成份的复杂性,有时仅改变一些工艺条件又不足以改变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征,故需规定,改变剂型或生产工艺时,如果生产工艺无质的改变,可减免药理、毒理和临床的申报资料。
7.教育与科研创新制度
按照我国中医药发展的具体情况,其教育体系可以大致分为三种模式:大学教育模式、继续教育模式、传统师传模式。前两种需要政府加大投入,而后一种有的专家认为已经过时或者不可信,实际上,我国中医药教育事业发展不平衡,这不仅体现在中医药教育投入资金的流向上,更反映在中医药人才培养上,我国中医药人才分布不均,水平层次不一,在农村很多地方主要是传统师传模式,即“乡村中医师”、“民间中医师”,所以政府加大对中医药的投入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在这些方面下大工夫,例如立法中可以将“地方政府通过对乡村中医师、民间中医师进行培训,承认其执业资格,保护其执业行为,并创建相应的执业环境。”
关于科研创新制度,需要建立中医药创新发展平台,如立法可以规定,“国家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及其运行机制,通过重点研究室(实验室)、临床研究中心和产业化基地建设,以及中医药基础数据库和国际化信息库的建设,促进适应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需求的创新体系的建立,提高科技支撑能力。”
8.保障制度
国家可以运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来促进我国中医药的发展,在地方政府要严格把关,防止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立法可以规定“国家运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9.奖励制度
我国中医药奖励制度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奖励范围:学科领域新规律、新事实、新概念的研究成果;中医药的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研究成果;中医证候、诊法、治疗、针灸、经络、中药防治疾病的机制和原理研究成果;医史文献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标准、信息研究成果。(2)申请途径:其途径可以分为申报和推荐两种。申报是指由个人、集体申报。在推荐中应注意推荐人的范围,例如可以规定由以下单位和专家推荐:①、省级中医药学会及中华中医药学会各专科分会;②、中医药学会;③、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④、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委局及直属单位;⑤、中国针灸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等学会。(3)评审:评审工作实行初审、终审的二审终审制。初审实行差额推荐,终审对初审推荐授予一等奖的项目进行答辨,并实行差额评定奖励项目。申报奖励的项目按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4) 公众监督与争议处理:公示制度,对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发现其有作弊行为的,应该规定其应该追究的法律责任。(5)奖金:可以成立国家中医药奖励基金会,采用基金的方式专门管理和发放中医药奖励资金。
10.法律责任
本法的法律责任对象的主要包括: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教育机构、非法行医的个人。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行业自治体系的建立——中医药行业协会的引入
根据国际惯例一个具有相同高等教育经历、高超专业技能,执业道德要求较高的专业群体应当实行行业自治,因为行业自治能降低政府管制成本,加强群体自律,更好地为公众服务。而要达到上述目的行业协会必须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强制和唯一)和惩戒性,并能在这一基础上做好服务协调、自律和发展工作。[17]
二级民族医院评审细则篇7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负责制。
第七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
(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
(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八)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
(九)其他。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三)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
(四)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
(五)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六)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
第九条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领导兼任。
考点设置应符合考点设置标准。
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三)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四)收取考试费;
(五)核发《准考证》;
(六)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
(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八)组织实施考试;
(九)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答题卡,寄送答题卡并销毁试卷;
(十)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
(十一)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问题;
(十二)其他。
第十条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务工作人员。
报考程序
第十一条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
第十二条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第十五条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考生情况及专业特点,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负责实施实践技能考试作。
第十七条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免于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八条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批准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级以上医院(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标准的机构,承担对本机构聘用的申请报考临床类别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根据考点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到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指定的地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参加实践技能考试。该机构或组织应当在考生医学综合笔试考点所在地。
第十九条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
(二)具有一年以上培训医师或指导医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
(三)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进行考试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由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颁发实践技能考试考官聘任证书。
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聘用任期为二年。
第二十条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内设若干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主考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推荐,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主考批准。
第二十一条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应试者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应试者的近亲属;
(二)与应试者有利害关系;
(三)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三条考试小组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签名。
第二十四条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承担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机构或组织的检查、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机构,应当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考点办公室应在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日期15日前将考生实践技能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并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或组织应于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办公室将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具体上报和通知考生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方能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六条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考生应持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七条医师资格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用前应当严格保密;使用后的试卷应予销毁。
第二十八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区提供医学综合笔试试卷和答题卡、各考区成绩册、考生成绩单及考试统计分析结果。考点在考区的领导监督下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十九条考试中心、考区、考点工作人员及命题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医师资格考试的,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条医师资格考试结束后,考区应当立即将考试情况报告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考生成绩单由考点发给考生。考生成绩在未正式公布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资格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
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二)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
(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
(四)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
(五)其他严舞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
(二)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漏阅卷评分工作情况;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或者谋取私利;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考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
(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三)发生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
(四)其他影响考试的行为。
考场、考点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相应范围内考试无效。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试中弄虚作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为申请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出具伪证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出具伪证的,注销注册,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对出具伪证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指定机构或组织。
附则
第三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国家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和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参与组织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中的有关技术性工作、考生资格审核、实践技能考试等。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十二)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二级民族医院评审细则篇8
重要提示:拟填报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国家公费师范生、本科免费医学生等志愿的考生,需办理资格确认或签订协议,请考生务必留意本规定中的相关安排,及时办理。
为做好考生填报志愿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和《贵州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填报志愿时间及方式
今年我省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填报时间为6月28日00:00至7月1日18:00,即高考成绩公布并划定相关录取批次最低投档分数线后。考生通过网上填报志愿系统(gkzy.eaagz.org.cn)填报本科和高职(专科)批次志愿。
二、录取批次顺序
(一)艺术类录取批次顺序为:(1)梯度志愿本科院校(2)平行志愿本科院校(3)兼报的文史、理工类本科院校(不含文史、理工类提前批本科)(4)平行志愿高职(专科)院校(5)兼报的文史、理工类高职(专科)院校。
(二)体育类录取批次顺序为:(1)第一批本科院校(2)第一批本科少数民族预科(3)第二批本科院校(4)兼报的文史、理工类本科志愿(不含文史、理工类提前批本科)(5)体育高职(专科)院校(6)兼报的文史、理工类高职(专科)院校。
(三)文史、理工类录取批次顺序为:(1)提前批本科院校(2)国家专项计划本科院校(3)地方专项本科计划院校(4)特殊类型招生本科院校(5)第一批本科院校(6)第一批本科少数民族预科(7)第二批本科院校(8)第二批本科少数民族预科(9)提前批高职(专科)院校(10)高职(专科)院校。
三、志愿设置
2019年除艺术类梯度志愿、文史、理工类提前批次本科、文史、理工类提前批高职(专科),其他各科类、各批次均实行平行志愿,志愿设置见《贵州省2019年高考志愿纸质样表》(可从省招生考试院网站《贵州省2019年高考填报志愿规定》附件中下载查看)。
四、平行志愿投档要求
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的办法。投档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投档时首先按考生总分(文史、理工类为高考合计总分、体育类为综合分、艺术类为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再按考生填报的平行志愿顺序依次进行检索,原则上按招生计划105%左右的比例(艺术类按100%比例)向招生院校投放档案。
文史、理工类平行志愿高考合计总分相同考生投档排序规则为:当考生合计高考总分相同时,具有我省2019届普通高中学籍并参加了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考)的考生位次排序在其他考生之前。若考生具有学考成绩,则学考总分高的考生排序在前。若考生学考总分相同,再按考生高考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合计分从高到低排序,若再遇相同分数,按考生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即先看语文,若分数相同,则再看数学。其他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按考生高考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合计分从高到低排序,若再遇相同分数,按考生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即先看语文,若分数相同,则再看数学。
体育类平行志愿投档时,先按综合分(文化分÷2+专业分)从高到低排序,若考生综合分相同,专业分高的考生排名在前;若考生专业分再相同,则按高考文化合计总分位次排序。
艺术类平行志愿投档时,先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考生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按高考文化合计总分位次排序,若文化合计总分位次相同艺兼文考生优先。
五、填报志愿有关要求
(一)军队、公安院校招生
1.按照教育部、公安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有关规定,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止2019年8月31日),未婚。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年龄不低于16周岁、不超过22周岁(1997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均可填报,非普通高中毕业生不能填报。军队院校要进行“面试”、“军检”及政审,公安类院校要进行“面试”、“体能测评”及政治考察。考生填报志愿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所报院校招生章程和体检标准。军队、公安类本科志愿,填报在“文史、理工类提前批本科院校”栏内。公安类专科志愿,填报在“文史、理工类提前批高职(专科)院校”栏内。
2.空军招收飞行员工作局招收的“飞行技术”(航空飞行与指挥)专业在提前批本科院校录取。经面试和全面检测合格的考生方可填报,其他考生不能填报。
3.报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考生在录取前必须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政审,政审合格的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到贵州司法警官学校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
(二)招飞院校招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沈阳航空航天大学、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安阳工学院等招收的“飞行技术专业”在提前批本科院校录取,经招生院校面试和全面检测合格的考生方可填报,其他考生不能填报。
(三)香港特区高校招生
香港中文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和香港城市大学安排在提前批本科院校录取,填报志愿方式与内地高校相同,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两所院校在录取时,按考生实际成绩投档(不含政策照顾加分),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在录取时,按考生高考总成绩投档(含政策照顾加分)。
(四)特殊类型招生
凡通过高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测试并入选的考生,其特殊类型招生志愿必须填报在“特殊类型招生本科院校”栏内。投档安排在地方专项计划本科院校录取结束后,第一批本科院校投档前进行。
(五)“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民〔2005〕5号)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及民族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考生。未通过少数民族加分资格审核的考生不得报考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
“民族班”志愿填报在相应批次志愿栏目内,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院校统招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少数民族预科”志愿填报在相应批次的“少数民族预科”栏目内,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院校统招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
(六)“双语民族班”和“民汉双语预科”
双语民族班招生院校有:贵州民族大学、铜仁学院、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三所院校。
民汉双语预科招生院校有:贵州民族大学、凯里学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六盘水师范学院、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六所院校。
报考双语民族班和民汉双语预科的考生,必须参加全省民族语言口语测试。户籍在我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所属72个县(参见《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民汉双语招生工作的通知》(黔招委〔2019〕8号))能用苗族、布依族、侗族、彝族、水族、瑶族6种民族语言中的一种流利交流且民族语言口语测试成绩达到报考资格线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填报双语民族班或民汉双语预科志愿。双语民族班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本科批次录取,民汉双语预科安排在第二批本科少数民族预科批次录取,双语民族班专科安排在专科批次录取。录取时根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若生源不足,可在教育部规定的降分幅度内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七)西南民族大学彝文类专业招生
今年,西南民族大学在我省投放29个彝文类专业计划,均安排在提前批本科录取。
符合高考报名条件、拟报考西南民族大学彝文类专业的彝族考生,须参加我省组织的少数民族语言类彝族语言口语测试,且口语测试成绩须达到报考资格线,方可填报。
彝文类专业招生的相关要求(彝族语言口语测试科目、分值、成绩查询、测试方式及评分、划线、录取原则等)参照《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民汉双语招生工作的通知》(黔招委〔2019〕8号)执行。
(八)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招生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是应急管理部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报考中国消防救援学院的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至2019年8月31日),须参加省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组织的政治审核、体格检查、心理测试、面试,结论均为合格。
(九)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
今年长春工程学院和西华大学在我省招收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教育部审核通过的有报考资格的考生方可报考,志愿填报在第二批本科院校的“少数民族预科”栏目内。
(十)国家专项计划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3号)要求,国家专项计划面向全省66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5个集中连片规划“天窗县”(简称贫困地区)实施国家专项计划,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统一下达,并在贵州省2019年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国家专项计划:(1)符合我省2019年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具有我省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当地连续三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凡报考国家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在2019年6月25日前,持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县级招生办办理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确认手续。
国家专项计划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招生学校所在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执行。若同批次生源不足,将征集考生志愿,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可以根据缺额和生源情况,在同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十一)地方专项计划
今年我省九所省直本科院校继续实施招收地方专项计划,招收我省民族、贫困、边远地区等80个县(市、区、特区)(除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遵义市汇川区、红花岗区外)的农村区域的考生。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1)符合我省2019年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三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农村区域可按照贵州省统计局2015年统计用区域代码及城乡划分代码确认;也可按2015年6月1日前,贵州省公安机关登记的农业户口为标准确认。报考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在2019年6月25日前,持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县级招生办办理报考资格确认手续。
省内本科院校招收地方专项计划的录取工作安排在本科一批开始前进行。
地方专项计划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招生学校所在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执行。若同批次生源不足,将征集考生志愿,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可以根据缺额和生源情况,在同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十二)定向招生
1.按照教育部规定,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在我省招收国家公费师范生,文史、理工类录取安排在“文史、理工提前批本科院校”,体育、艺术类录取安排在“体育第一批本科院校”和“艺术类梯度志愿本科院校批次”进行。凡拟填报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国家公费师范生志愿的考生,须在2019年6月24日至6月26日到户籍所在市(州)教育局签订《贵州省公费教育师范生报考协议书》。录取时,省招生考试院将根据各市(州)教育局汇总的已签订协议的考生名单,并根据考生志愿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德、智、体情况择优录取,省招生考试院审核批准。未签订协议的考生,不予投档。
2.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填报定向西藏志愿的考生应是应届高中毕业生(不限民族),除填写《贵州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定向西藏志愿考生申请表》(在省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还需写出书面申请并由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须亲笔签名),考生须将《贵州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定向西藏志愿考生申请表》和本人书面申请交到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由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再将《贵州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定向西藏志愿考生申请表》和本人书面申请上交省招生考试院扫描进入考生电子档案作为录取参考。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其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各高校在我省的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已录取的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事厅、招生学校分别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已录取考生到学校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后,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者,学校将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取消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考生自己承担。
3.按照《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本科层次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93号)规定,贵州医科大学、遵义医科大学、贵州中医药大学将继续招收本科层次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国家免费医学生),安排在提前批本科院校录取。定向免费医学生只招收农村区域考生,报考考生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我省2019年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三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农村区域可按照贵州省统计局2015年统计用区域代码及城乡划分代码(《贵州省2016年普通高考专项计划招生农村区域目录》)确认;也可按2015年6月1日(不含6月1日)前,贵州省公安机关登记的农业户口为标准确认。本科层次定向免费医学生计划分配到各县,按考生户籍以县为单位,择优录取,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我省第二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
按考生志愿投档录取后,如定向县生源不足,将进行补报志愿,全省具有本科层次免费医学生报考资格的考生可以补报。补报志愿录取时,优先录取定向县户籍考生;如定向县生源仍不足,将从定向县所在市(州)生源中录取;定向县所在市(州)生源不足的,将在全省所有补报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凡报考免费医学本科定向生的考生,须在2019年6月25日前,持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县级招生办办理报考资格确认手续。
贵州医科大学、遵义医科大学、贵州中医药大学根据拟录取考生分县名单,通知并督促被本校拟录取的本科层次免费医学生务必在本批次录取规定的时间(接到拟录取院校通知后第二天工作时间)与定向县(市、区、特区)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就业协议书。
4.按照《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专科层次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92号)文件规定,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黔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毕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贵阳护理职业学院招收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专科医学生(地方免费医学生)。
专科层次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招生计划分配到各县(市、区、特区)(见黔卫健函〔2019〕92号附件),主要面向定向所在县(市、区、特区)生源。按考生志愿投档录取后,如定向县生源不足,将进行补报志愿,全省具有专科层次报考资格的考生可以补报。补报志愿录取时,优先录取定向县户籍考生;如定向县生源仍不足,将从定向县所在市(州)生源中录取;定向县所在市(州)生源不足的,将在全省所有补报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各招生院校根据拟录取考生分县名单,通知并督促被本校拟录取的专科层次免费医学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接到拟录取院校通知后第二天工作时间)与定向县(市、区、特区)卫生计生局签订就业协议书。
(十三)精准扶贫计划招生
北京吉利学院在提前批本科招收我省建档立卡户贫困考生,高考成绩在我省第二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建档立卡贫困考生均可报考。
北京吉利学院、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校、三亚理工职业技术学院、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在提前批高职(专科)招收我省建档立卡户贫困考生,高考成绩在我省高职(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建档立卡贫困考生均可报考。
(十四)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
贵州民族大学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面试合格的考生方可报考,文化成绩须达到普通文理科二本线80%,录取安排在艺术类本科院校批次。
(十五)体育、艺术类招生
1.考生参加体育专业考试,其文化、专业考试成绩和综合成绩达到相应本、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可填报体育院校(专业)。
2.体育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填报志愿时,请考生仔细阅读填报院校的招生章程(考生可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查询,网址:gaokao.chsi.com.cn/),详细了解报考院校的招生要求和录取原则,准确填报志愿,避免影响录取。
3.参加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或学校单独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并合格的考生,可报考艺术类院校(专业)。
(1)全省艺术统考专业合格的考生可填报:①省内院校同类相关专业;②使用我省统考专业成绩的省外院校同类相关专业。
(2)报考非全省艺术统考专业的考生,可直接填报专业考试合格的院校(专业),也可填报使用该校专业考试成绩的其他院校(专业)。
(3)报考在我省无指定招生计划院校(专业)的艺术类考生,其志愿填报在“艺术类梯度志愿本科院校”栏内。
4.填报体育、艺术类本科志愿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批本科院校外的其他批次院校的文史、理工类志愿,若同时填报提前批本科院校则无法提交。未填报体育、艺术类本科志愿的考生,可以兼报所有批次院校的文史、理工类志愿。
5.艺术类除“梯度志愿本科院校”批次外,其它批次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梯度志愿本科院校”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合格的生源中,根据考生志愿全部投档;“平行志愿本科院校”及“平行志愿高职(专科)院校”使用统考成绩,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招生计划数100%的比例投档。
填报艺术类志愿的考生,如取得一个以上专业成绩合格,可在同一批次中填报使用该合格成绩的相应志愿。
6.音乐类专业。音乐类招生专业主要有:(1)音乐学、(2)音乐学(声乐、键盘、管弦、民乐、作曲等小方向)、(3)音乐表演、(4)音乐表演(声乐、键盘、管弦、民乐、作曲等小方向)。使用我省音乐类统考成绩的音乐学、音乐表演等专业,按统考成绩(不分小方向)投档;使用我省音乐类器乐统考成绩的音乐学、音乐表演等专业,按器乐统考成绩(不分器乐小方向)投档;使用我省声乐、键盘、管弦、民乐、作曲等小方向统考成绩的音乐学和音乐表演等专业,按小方向统考成绩投档。
音乐类(少数民族特色方向)专业合格的考生,只能填报使用该统考成绩的专业志愿,如果声乐演唱、器乐演奏,作曲理论中的其中一项合格,还可填报其它音乐类的相应专业。
(十六)相关政策说明
1.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按照《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黔民府发〔2012〕63号)经审查为限制报考的考生,填报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艺术类志愿,按黔招委〔2017〕15号文件执行。
2.政策照顾加分类别:一类为报考所有院校加分,另一类仅限于报考省内院校加分,考生填报志愿时要认真阅读《贵州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了解我省政策照顾加分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六、填报志愿的注意事项
(一)考生志愿是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考生要根据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招生院校、类别、批次、学校代码、专业名称和代码填报志愿,并要按照填报志愿规定和程序填报志愿,认真细致的校对确认。考生未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及要求填报志愿所造成的失误,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考生准考证上的密码是考生进入网上填报志愿系统的凭证,请务必保管好密码,如果发现密码泄漏应及时向县级招办报告。否则造成志愿信息被他人填报,由考生本人负责。
(三)考生填报志愿时,可登陆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平台(网址:gaokao.chsi.com.cn)阅读所填报院校的招生章程,详细了解该校的招生要求及录取原则等。
(四)报考外语、外贸类等有英语口语考试成绩要求的院校或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未参加英语口试的考生,该类院校和专业可以不予录取。
(五)每个批次的院校志愿都设有“愿否服从专业调剂”栏,请考生认真思考,表明意愿。
(六)考生查询录取信息,可凭本人准考证和密码登录网上填报志愿主页(gkzy.eaagz.org.cn),查询本人录取情况。
(七)各批次院校按规定投档录取后出现缺额的,缺额情况将在省招生考试院网站公布并进行补报志愿。请考生关注省招生考试院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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