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业务管理办法篇1
据了解,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电子支付市场主要有两类机构:一是境内第三方支付企业,如浙江支付宝、深圳财付通等,此二者均是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批复同意开办跨境收单业务的支付企业;二是提供全球在线收付款业务的境外支付企业,如PayPal等。从两类机构的支付规模来看,95%的网络跨境支付市场由PayPal垄断,目前网络跨境支付交易外汇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业务真实性审核管理存在难度由于跨境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传输电子交易信息,没有传统的合同、发票等纸质单证,导致货物和服务贸易中传统的纸质单证审核失去基础,交易的真实性难以把握,存在监管漏洞,易成为非法外汇资金流入的渠道。一是第三方机构和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风险。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跨境支付业务中,企业不直接通过银行办理外汇业务,而是委托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用户的身份信息伪造虚假交易或者用户私自伪造虚假的交易,通过在合作银行办理购汇业务以套取外汇,再通过地下钱庄或其他途径将这些外汇转移至境外,构成非法倒卖外汇或非法转移境内资金的犯罪行为,为境内外不法分子跨境转移“黑钱”提供便利通道。近年来辖区居民举报的ICTS、MT4、VTTrader、Currenex等非法交易支付平台就属此类。二是增加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隐蔽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的,银行原则上不能办理。但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银行对Paypal收汇是给予办理的。Paypal业务的特点是用虚拟的电子邮件账户来标识用户,交易双方的银行账户或信用卡卡号实行保密原则,屏蔽了真实的资金来源和去向,影响国际收支核查有效性,银行也因此无法正常履行外汇局相关规定。
2.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被突破一是个人年度总额管理被突破。第三方支付机构以自身名义个人外汇收支的购汇、结汇业务时,银行无法了解其所的购汇、结汇业务中个人的具体情况,如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等,相应地也无法查询个人的年度结售汇额度使用情况,难以执行个人年度结售汇限额管理政策。二是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管理规定被突破。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经营性外汇收支应当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参照机构管理,需获得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登记证书,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商户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收取货款时,由于年度总额以下的结汇业务不用提供证明材料,商户只需将销售货物收入结汇资金申报在职工报酬和赡家款等项目下,便能轻松规避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
3.通过地下钱庄实现资金跨境流动和结汇下面所说的流入结汇方式是非法的(见图1),但在目前大多数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跨境贸易和虚拟游戏产品交易中却有很大的市场。其具体做法是国内规模较小的个体老板或网络游戏国内服务提供商通过其在国外的Paypal账号提外币现钞或现汇到境外的银行,然后通过地下钱庄将款项结转为人民币,转移到其在国内银行的个人账户上,实现资金收入。
4.国际收支申报项目有待进一步完善现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项目多基于传统的资金性质与形式,涉及电子商务中日益普遍的虚拟物品交易则没有具体的申报项目与之对应。以新乡市某外汇指定银行近期办理的一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为例,该笔汇入款金额为482欧元,是该市某居民通过互联网出售虚拟产品(网络游戏装备)所得,但在居民前来解付结汇,进行申报时却发现申报项目中并无与之相匹配的项目,最终银行只能选取比较相似的项目(类别:捐赠,交易编码:401000)进行了申报,并在备注中进行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收支统计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管理的建议
1.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制度,强化其主体监管意识一是建议外汇管理部门参照商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准入标准,建立规范的跨境业务市场准入机制,由外汇局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跨境交易从支付组织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业务范围、内控制度等方面进行准入监管。二是强化第三方支付机构代位监管职责,由于其在网络跨境支付中的特殊性,有必要在外汇管理法规和外汇管理制度框架层面对此类机构业务办理予以规范,加大政策宣传和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严肃性,要求其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个人结售汇管理、国际收支申报等业务管理制度,建立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制度,赋予一定程度的代位监管职责和义务。
2.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在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建立起完善的管理框架前提下,放宽个人购结汇主体资格限制,允许第三方支付企业个人购结汇,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政策保障。加强第三方支付企业与银行的合作,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将个人的结售汇信息如实报送银行,由银行查询年度总额使用情况,避免利用第三方支付企业规避年度总额管理规定;开办网上跨境销售的网店店主,须办理工商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且须到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成为合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资金性质属于经营性外汇收支,店主须办理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严格执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3.强化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电子商务真实性审核一是把第三方支付平台办理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纳入外汇监管范畴,由外汇局对其办理业务进行核查,赋予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位监管职能,对经办的跨境电子支付业务留存客户资料。二是搭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交互平台。与工商、商务等部门协商,共同搭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交互平台,引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商户网上交易订单、物流及资金信息纳入信息交互平台,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数据共享,方便工商、商务、海关、税务及外汇等部门利用平台信息与自身监管情况交叉比对,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细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项目,加强居民个人结售汇真实性审核建议进一步细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可根据电子商务发展要求,增设如“虚拟物品交易”、“居民个人海外购买货物”等较为全面详细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项目,促使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更加准确和完整。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应联合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外汇指定银行等多部门,加强个人结售汇捐赠、职工报酬等真实性审核,控制异常资金通过个人渠道流入,尤其是对于虚拟商品的贸易背景,外汇指定银行应加强真实性审核和境外收单业务监控,对于单笔小额或不能获取发票的交易及时报告外汇局,并留存相关购汇凭证备查。
境外业务管理办法篇2
2011年10月12日商务部了《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第889号)(下称“《通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业务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下称“《管理办法》”),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人民币结算作出了相应规范,《通知》和《管理办法》分自各自之日起实施。这两个规定的和实施,意味着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的正式开闸,继推行国际贸易人民币结算后,人民币国际化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以人民币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由于外汇管制,传统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通常都须以美元、日元等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进行投资,资金注入后进行结汇,兑换成人民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开间,将给中国外商投资制度带来新的变化。
境外人民币来源
就目前来说,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来源主要有三大渠道:周边国家和中国开展边境贸易获得的人民币;世界其他国家通过与中国贸易往来获得的人民币;以及与我国签署了人民币互协议的一些国家拥有的人民币。随着离岸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其来源将进一步拓宽。根据《通知》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所持有的境外人民币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
1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2009年4月,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四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同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全面铺开。到2011年8月,全国所有地区均可在与世界所有国家的跨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据此世界各国企业因与中国进行贸易而持有的人民币可以直接在中国进行投资。
2 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经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可办理汇出手续,目前在人民币汇率处于上升周期的背景下,除短期套利者之外,外国投资者应更倾向于持有人民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等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并未汇出境外,而依然在境内用于投资的,则并不适用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有关规定,而仍应适用原有的有关规定。
3 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民币债券、人民币股票等
境外机构发行境外人民币债券应始于2010年2月,香港金融管理局宣布放宽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限制,允许香港及海外企业、金融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2011年4月11日,以北京东方广场境外合作伙伴所拥有的权益为最终标的的汇贤产业信托(HK 87001)正式开始在香港的人民币IPO招股,并于4月29日在香港主板上市。这是中国境外首只以人民币计价的股票,也是全球首只以人民币计价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虽然境外机构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或股票都是在近期才在香港市场出现的,由于人民币本身升值的逾期,以及中央政府的支持,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包括人民币债券和股票等)发展前景广阔。
外资准入审批
从本质上说,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仍为外商投资,仍应遵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产业准入、审批及安全审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操作中会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1 审批权限
根据《通知》的规定,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仍按现行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执行,但涉及以下情形的须报商务部审核:
(一)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元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
(四)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
与以外币投资不同的是,人民币投资者在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时,须同时提交人民币资金来源的说明或证明以及资金用途说明,并填写《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须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备注栏加注“境外人民币出资”字样。
2 人民币资金的使用限制
根据《通知》的规定,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依法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除外),也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者或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还须在申请审批时填写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中承诺不得将该人民币用于上述用途。
资金管理
我国原有的外商直接投资资金管理,主要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各自的地方分支机构对外汇的汇入、汇出以及结汇、售汇和付汇等进行监管而实现,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开闸,减少了外汇管理中结汇、售汇和付汇等环节,必然对原有的外商直接投资资金的管理制度带来新的变化。为此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管理办法》对银行在进行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方面进行了规范,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综合司于2011年4月颁布的《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第38号),也对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管理有所涉及。
1 前期资金账户管理
外国投资者尚未在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之前,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通常需要支付相应前期资金。在外国投资者以外币投资的情况下,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四种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
根据《管理办法》及汇综发[2011]第38号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支付前期费用的,须先在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管局办理人民币前期费用额度登记,银行应当在审核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并向外管局备案相关信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剩余前期费用应当转入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原路退回。
2 登记
外国投资者以境外的人民币仍需要在主管的外管局进行登记,其性质应类似于外币投资的外汇登记,并且登记的操作程序也应按现行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
获得营业执照后,还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3 账户开立及验资询证
尽管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人民币直接投资(包括新设和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账户仍应首先经外管局审核通过,然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立账户用于收取人民币资金。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的人民币出资应该专户专用,并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账户开立后,外国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资金时,应向银行提供相关审批备案文件。根据汇综发[2011]第38号,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资本缴纳后办理验资时,应向注册地主管外管局办理验资询证手续,并备案相关信息。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应申请开设并购或股权转让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收取外国投资者支付的人民币资金,并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需要特说明的是,由于国家一直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严格的宏观调控。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需要在银行验证其是否通过商务部备案后,方能办理人民币资本金汇入业务。
4 人民币资金汇出
直接投资有关的人民币资金汇出包括外国投资者利润汇出和因减资、转股、清算、现行回收投资等所得的人民币资金的汇出等。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办理上述人民币资金汇出时,应由银行审核相关文件。汇综发[2011]第38号则要求银行应依据外管局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额度表办理,并向外管局备案。《管理办法》并未就人民币资金汇出时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作出统一规定、实践中各地的要求可能不一样。如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即实行人民币利润汇出事后备案制度,要求凡开办人民币跨境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履行真实性审查职责、合规办理人民币跨境利润汇出业务之后,应向该中心支行报备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可能涉及的问题
1 银行的责任
由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没有结汇、付汇和购汇等程序,外管局很难发挥与其在直接投资外汇监管中相同的职能,对资金的监管更多是由央行和商业银行来实现。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流向将承担更多的责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银行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和人民币借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人民币资金。若银行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违反有关审慎监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可见,从某种程度上,银行在人民币直接投资结算业务中承担了部分监管机构的职能。
2 资金的监管
如前所述,《通知》对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使用进行了限定。在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进行投资的情况下,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的规定,资本金的结汇所得资金仅能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结汇时须向银行提交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等材料。但是以人民币进行的直接投资,就资本金使用的监管问题有关规定并未进行规范。实践中如何确保该等资金的使用符合《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尚待进一步明确。
3 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
境外业务管理办法篇3
“出入有境”,就是要求全体出入境管理民警认真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严格执法,依法管理;“服务无境”就是要求出入境民警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适应新形势对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理念。
出入有境 守土有责
近年来,青岛市接待的外事活动和承办的国际性会议、展会越来越多,安全保卫工作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圆满完成ACD会议、中俄军事演习、青岛国际马拉松比赛等重大会议、节庆安保工作30余次,以扎实的工作为领导的正确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
在涉外案、事件查处过程中,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案民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把握涉外政策尺度,使青岛市每起涉外案、事件都能得到圆满查处,维护了国家的、安全和尊严,确保了青岛市出入境管理秩序的安全稳定,为“平安青岛”建设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实现了“出入有境”“守土有责”的工作目标。
“四项服务”支撑品牌建设
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按照“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服务”的原则,推出了“提前告知服务、电话预约服务、登门办公服务、涉外警务回访服务”等“四项服务”新措施,作为“出入有境,服务无境”品牌创建的支撑点,迅速在全市推广展开。活动开展至今,共向8000余名境外人员进行了提前告知服务;电话预约、登门服务3000多人次;对800余家外资企业、2600余名境外人员进行了回访服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针对青岛市近几年来大专院校开学之际新来外籍教师、留学生人数较多的情况,为减少他们办理居留证、签证等有关手续的往返次数,使其能够安心工作、学习,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专门派员在每年开学之际,前往青岛大学、中国海洋大学等大专院校登门为外籍教师、留学生办理有关手续,受到了外教、留学生的欢迎。各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也纷纷出台了诸如“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坐、一句稍后谅解、一流高效服务、一声走好相送”的温暖型服务方式,使工作由被动反应型逐步向主动服务型转变,密切了警民关系,收到了良好效果。
为积极响应中共青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作重心西移战略,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多方协调有关部门,于2005年1月10日向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了签证办理机构,向崂山区、城阳区下放了中国公民出国境审批权限,彻底解决了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胶州、胶南等区、市外商跨海办证难的问题,满足了青岛市周边地区群众就近办理出国境证件的需要。
“联企助商”深化品牌内涵
2005年8月,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紧密围绕品牌创建工作,在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发挥青岛“龙头”带动作用精神的基础上,在全市公安出入境管理系统中面向外资企业中开展“联企助商”活动。
各级出入境管理部门行动迅速,按照政策上利企、方式上便商、工作中亲民的要求,严格落实“警企联席会”、“外管联络员”、“警企联系卡”三项基本制度,不断创新服务举措,真诚服务外企外商,赢得了广大外企的一致好评。期间,共帮助外商解决困难200余件,查处各类侵害外商利益的涉外案、事件30余起,调解平息群体性涉外纠纷10余起,树立了新时期公安出入境管理民警的形象,得到了国家公安部、中共青岛市委政法委的肯定。
多数来青岛的境外人员既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办事程序,也不明白一旦发生问题该如何解决,经常为一点小事而需东奔西走,多方求助,不仅不能圆满解决问题,还贻误了正常工作。为彻底解决外商这一后顾之忧,进一步密切警企关系,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推出了与在青岛所有外资企业建立“警企联系卡”制度,要求各业务科及各分市局出入境管理科根据职责分工和属地管辖,与青岛市7428家外资企业分别建立“警企联系卡”,将相关办事须知及24小时求助电话用中、英、韩文印在联系卡背面,使外商“一卡在手,办事不愁”。
日前,青岛市最大的外资企业――位于黄岛区的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两名韩国高级工程师因紧急公务急需办理回国签证手续,但按照正常程序根本来不及。该公司负责人便拨打了“警企联系卡”求助电话。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民警获悉后,立即登门为该公司办理了手续,确保了两名工程师如期回国,使该公司避免了巨大经济损失。事后,该公司在给青岛市公安局发来的感谢信中说:“贵局外事民警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深深打动了‘丽东人’,也增加了我们投资的信心。我们已在原投资额上追加了9800万美元的增资扩建。我们对贵局民警付出的辛勤努力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为有效维护外企外商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进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加强涉外阵地控制,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在全市每家外资企业中物建了1――2名外管联络员,作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与外资企业之间加强沟通联系的桥梁,专门负责发现并反映影响企业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种不稳定因素以及外商对公安工作的各种意见建议,并为本企业外商代办签证手续。为加强对外管联络员队伍的管理,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免费制作并发放了带有本人照片、格式统一的“外管联络员证”,统一培训后持证上岗。此项制度一经推出,立即取得了明显成效,不仅有效遏止了非法黑中介坑骗外商、非法代办活动的发展势头,而且还进一步促进了警企共建,强化了共同打击侵害外商合法权益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
为深入了解外企外商对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帮助外企外商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积极搭建与外企外商的沟通交流平台,要求全市所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定期召开由分管局长、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外资企业代表共同参加的“警企联系会”,认真倾听外商的意见反映,努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活动开展以来,全市共召开各种形式的“警企联席会”50余次,收集外商意见建议180余条,为外企外商解决各种问题150件,受到外商的普遍好评。胶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召开“警企联席会”获悉,辖区内一外资企业因为订单多,招收不够工人、经常发生延误货期问题,遂与街道办事处联系,并通过劳动部门帮助其新招收了40多名工人,为公司解决了燃眉之急。
境外业务管理办法篇4
随着我国越来越多企业制定并落实走出去战略,以及“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推进,我国企业因公出国(境)的人员不断增多,这对企业外事管理工作带来了挑战。正是为了帮助大型集团企业有效应对这些挑战,北京慧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慧点科技)推出了慧点科技因公出国(境)管理系统,旨在为集团企业的外事业务提供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平台。这也是慧点科技落实细分市场战略的又一举措。
不让出境问题阻碍业务开展
谈到大型集团企业在因公出国(境)管理方面面临的挑战,慧点科技因公出国(境)管理系统产品经理潘文凯介绍,因公出国(境)业务程序复杂、手续繁琐、牵涉部门多,集团与下属企业之间的数据不能共享,而且因公出国的团组和人数众多,使得主管部门的工作压力很大。不仅如此,由于缺乏管理规范和有效的管理工具,还可能出现办理不及时,或因资料准备不充足被拒签等情况,进而错失某个大单或重要的合作机会。
与此同时,为了强化因公出(境)管理,降低经费,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办法,对因公出国(境)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如2008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2012年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2】5号)和2013年的《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等。如何满足有关部门在因公出国(境)方面的监管需求,也是集团企业面临的一个挑战。
潘文凯认为,在信息化应用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企业应充分利用IT手段来建立、健全外事管理体系,规范和强化管理,提高出国(境)业务办理效率和管理水平,为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提升国际竞争力提供一个有效的支撑工具。
“尽管有些信息化应用较好的企业已经利用OA系统实现了因公出国(境)审批、护照管理等功能,但是此类应用功能过于单一,无法全面满足集团企业在因公出国(境)管理方面的需求。很多集团型企业都希望借助一套功能完善的系统来辅助因公出国(境)管理,提升业务效率。” 潘文凯介绍,在这一背景下,慧点科技基于对众多大型集团企业外事管理业务的研究和信息化建设经验,采用服务化、协同化的设计理念为企业用户打造了一个外事管理平台――慧点科技因公出国(境)管理系统。
支持全生命周期管理
潘文凯介绍,慧点科技因公出国(境)管理系统旨在帮助企业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因公出国(境)管理机制,提供外事信息门户、因公出国计划管理、出国业务审批、外国人来华邀请函管理、证件管理等功能,为集团企业的外事业务提供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系统为因公出国(境)个人或团组的手续办理提供全程电子化支撑,其中包括因公出国团组登记、任务批件生成、护照办理、签证办理等相关事宜,并将申请信息上报至政府主管部门,完成团组护照、签证办理信息的上报工作。
系统还具有良好的兼容性和扩展性,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进行定制开发,还可通过集成应用模块与外部接口集成,实现生物信息采集、授权公网自动上报等功能,为企业员工和外管理部门提供高效、畅通、便捷的因公出国(境)业务办理通道,提升企业外事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潘文凯总结说,慧点科技因公出国(境)管理系统主要具有以下六个特性:
第一,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因公出国(境)业务全程网络化办理,员工可以自助填报相关资料,查询办理状态及相关信息;外事主管部门在线完成护照、签证的审批、办理等业务,提升办事效率。
第二,支持多级授权管理。系统提供灵活的权限和角色管理功能,用户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对下属企业的用户权限、审批规则进行分级设置、管理。
第三,支撑规范化的办理流程。系统依据国家政策和条例的指导,结合企业外事工作制度的实际要求,设置了动态的业务办理流程,实现对因公出国(境)业务审核审批的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
第四,提供智能化的监控预警功能。系统按照中央有关政策和外事管理相关规定,设置内部预警规则,对提醒事宜进行监控、对违规行为进行分级警告,并自动发送提醒信息,实现了智能化预警监控。
第五,提供便捷的统计、查询功能。系统支持单项查询、组合查询、自定义查询等多种查询方式,可对团组、人员、批件等要素进行综合统计和查询,还可将结果以Excel格式导出,高效实用。
第六,支持移动化应用。用户可通过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登录系统,实时获取业务办理状态等相关信息。
不仅是提高效率
潘文凯认为,慧点科技因公出国(境)管理系统给客户带来的价值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提升管理效率。系统为企业对因公出国(境)业务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支撑,有效提升业务审批和办理效率,并且大大提高信息上报、统计和查询的效率。
其次,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支撑管理过程的规范化,满足企业对因公出国(境)业务的统一管控要求,实现专业管控的体系化。
再次,强化管控、监督。相关部门能够借助系统实现对下属部门的监管,实现对证件的状态监控,实现对持证人的跟踪、出入境状态监督。
最后,强化相关业务的协同,实现分层级、多部门的业务协作、办理。
潘文凯透露,尽管慧点科技因公出国(境)管理系统推出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很多客户都对该系统感兴趣,并且已经有一些集团企业开始尝试应用,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伴随越来越多集团企业业务的国际化发展,该系统将拥有越来越广阔的市场前景。
境外业务管理办法篇5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经济权益,加强对外汇期货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汇期货交易是指以远期合同形式承诺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买进或卖出规定金额的外币买卖。包括远期外汇保值买卖和外汇风险买卖。
第三条: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必须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具有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设立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
第四条:外汇期货交易的对象为外商独资企业、国内私营企业及境内居民。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只能从事在现货市场上某一笔交易的基础上的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对冲交易”。
第五条: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外汇来源为企业的自有外汇及居民的个人外汇。
第六条:外汇期货交易的币别为英镑(BRITISH-POUND)、马克(DEUSCHEMARK)、日元(JAPANESEYEN)、瑞士法郎(SWISS-FRANC)、美元(U.S.DOLLAR)、港币(H.K.DOLLAR)。
第七条:金融机构或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必须遵守本试行办法。
第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期货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外汇期货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外汇期货交易业务的审批
第九条: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设立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经营、停办外汇期货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经营外汇期货业务。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组建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
二、具有不少于七百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三、具有至少一名从事外汇交易三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和至少三名从事外汇交易一年以上的交易员;
四、具有适合开办外汇期货业务的场所和设备;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开办外汇期货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属于金融机构开办此项业务应提供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章程、《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及其营业执照;
四、属于金融机构合资组建的机构开办此项业务应提供合资各方的有关资料、合办机构的组织章程、营业执照;
五、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管理人员及交易员的名单、简历;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申请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先批准其筹备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筹备期为三至六个月。
第十三条:筹备期内,申请单位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与境外经纪行签订联网的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
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境外经纪行的资信情况资料;
三、对外汇期货交易员进行严格岗位培训;
四、制定并提交下列内部管理规定:
1.外汇期货交易机构内部对交易员的管理守则;
2.外汇期货交易机构办理外汇期货交易业务运作程序有关规定;
3.外汇管理及财务管理办法;
4.同客户签订的外汇期货交易合同样本;
5.外汇管理局要求制定并提交的其它内部管理规定。
以上内部管理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核准后,经营外汇期货业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以上工作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验收合格后,办理正式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或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允许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后,须在十五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经营外汇期货业务许可证》。
金融机构或外汇期货(经纪)公司领取《经营外汇期货业务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业。
第三章 外汇期货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与境外经纪行签订合约后,须提交三百万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币的保证金存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帐户,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动用。
第十六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必须向客户提供路透社或美联社国际线路和国际外汇市场信息,通过境外经纪行联通国际外汇市场,由境外经纪行为客户提供国际外汇交易所详细入市指令的资料,并加盖境外经纪行的印鉴。
第十七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应保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行交易。客户应按照外汇期货交易机构交易规则、规定的保证金金额、交易事实、落单时间表、实盘及其它有关合约买卖事宜办理。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要与客户签订风险投资公开声明和偿还债务保证书,要严格按照客户的入仓和平仓指令进行每笔交易。对客户的每笔交易要于二个工作日内将入仓的落单和平仓的结单资料交给客户,不得随意拖延。
第十八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对客户的盈亏应实行每天清算制度,盈亏分别记入客户的保证金帐户,并及时通知客户。对客户的盈亏应以保证金的外币币种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只能办理代客外汇期货买卖,不得办理自营外汇期货买卖。
第二十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只能收取客户的外汇现汇或现钞作为保证金,不得收取人民币作为保证金。各种外币币别的客户保证金必须存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客户保证金只能用于外汇期货业务经营所发生的收支范围,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挪作它用。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实际交易金额的30%。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情况可以随时调整保证金的收取比例。
第二十一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收取客户的手续费只能收取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月(季)按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有关资金损益和利润情况及其它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有关业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必须系统记录和保存与交易有关的各种帐目、文件、电话录音等材料,以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它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随时要对各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和境外经纪行入市资金交易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障外汇期货交易有秩序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对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开设的外汇期货交易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四条和《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一款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严重违规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勒令其停业,并限在一个月内清理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对违反操作规程,构成诈骗性质的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依据情节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试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本试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规定。
境外业务管理办法篇6
关键词:电子商务 网络跨境支付 外汇管理 存在问题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1-177-02
一、网上银行交易主要支付方式
1.跨境支付。(1)是通过第三方提供支付工具进行统一购结汇支付业务。其中分为支付宝公司这类办理境外收单业务为首的型购汇支付,另外就是以好易联为首的办理线下统一购汇的支付业务。(2)透过境外的电子支付平台直接接受人民币支付的方式。也有许多境外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为拓展中国的网上交易市场,实现可以直接接受人民币在境外进行网上支付。
2.收入结汇。通过汇款的方式将钱款打入国内银行,再通过集中结汇或者个人名义拆分结汇的方式将钱流入。这种方式可以细分为两种:通过以两地公司资金转移的名义,将资金汇入境内银行集中之后再分别支付于各个生产商的账户,这是比较有实力的公司的具体操作办法。还有一种是个体老板,经在美国或者我国香港朋友的账户,把收益回到境内,再通过个人侨汇来进行结汇。
二、网上跨境支付交易风险
1.通过第三方将买方注入的资金在一定时间内默认付款后再支付给卖方,其中弥补了交易双方的信用缺失,这是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特点。而在这默认的一段时间,也就是第三方企业规定的结算周期,这笔资金不可避免地成为了第三方企业滞留下来的沉淀资金,造成了一定的资金风险问题。加上在交易过程中,物流等环节导致时间长,国际资金结算周期也随之加长,总之,其中资金风险尤为突出,很容易因为第三方企业的变化而引发一系列风险。
2.第三方支付平台现已可以通过小额提现的业务,是一种可以不花费任何的手续费用的套现方式,违反了信用卡的管理办法,对发卡行也带来了很大恶意透支风险。
3.非法资金的流入。因为电子商务和网上支付,买卖双方很少见面交易,很难了解客户的信息,造成了很大的信用风险,并为非法资金和洗钱等违法活动创造了缺口。
4.诈骗和违法交易。网上交易存在很大的虚拟性,跨境欺诈交易发生风险增大。
三、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
1.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真实性审核管理存在问题。具体来说,一是主要体现在第三方机构和企业存在很大程度上的违法行为。在对应的跨境支付业务中,企业需要借助第三方支付结构的力量,不用直接通过银行就可以办理一系列外汇业务。而在这个过程中,一旦第三方支付机构以用户身份信息为基础进行虚假交易,在经过一系列操作之后,能够为境内外不法分子跨境转移“黑钱”提供便利,使企业、第三方机构存在安全风险,不利于机构的完善与发展。二是在个人分拆结售汇的行为上存在隐蔽性。调查发现,大多银行并没有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通知》的规定进行业务办理,就是说默认了paypal使用虚拟电子账户来识别用户,对银行账号和信用卡账号保密,屏蔽资金的真实来源与去向,影响了国际收支核查工作的有效性,也是银行无法正常履行相关部门的规定,不利于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在国际收支方面的申报。在支付过程中,以电子支付平台为纽带,境内外那些电商已有的银行账户是不能直接实现跨境资金的流动,需要借助相关媒介。即使完成交易资金的结算,也需要经过好几天的时间。在交易过程中,如果交易的方式不同,会对国际收支申报主体造成不同的影响,阻碍其在国际收支中的申报。
2.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在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随着跨国电子商务、支付结构的日益完善,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问题不断明确化。对于这方面,我国并没有制定可行的方案,解决存在的问题,留下了安全隐患。
3.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以个人名义个人外汇收售结汇的业务时,银行无法知道业务中的个人信息,很难执行个人年度结售汇的管理政策。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商户透过个人外汇账户收取钱款时,在年度总额下,商户是不需要提供材料证明的,很轻松就回避了管理规定办法,也就是说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管理也是存在突破口,很容易被钻空子。
4.以地下钱庄为纽带,实现资金的跨境流动、结汇。目前,大多数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在跨境贸易和虚拟产品交易有巨大的市场,他们往往透过个体老板或虚拟游戏商提供国外注册的paypal账号来提取外币或者现汇到境外其他银行,再通过地下银行转为人民币,注入国内其他银行账户。
5.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名无实。据统计,就河南省来说,15家支付机构有3家具有业务资格却没有开展实质性业务,没有符合规定的办公地点、工作人员、业务,基本是属于市场开发前阶段。
6.国际收支的申报管理体系未完善。涉及到电子商务的虚拟交易,我国现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项目并没有具体的对应措施。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境内外的交易双方都不能直接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完成个人交易只需要7到10个工作日,导致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国际收支的申报,即使申报完成,申报时间与资金实际的跨境收支时间不吻合,这增大了工作难度,并为以后调查审核工作带来了不可估量的难度。
7.市场风险。突破了时空限制,世界各地都可以折射到交易,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客户,导致了经济金融和资金越发集中于网络交易平台,如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如食物链缺少了一环,那就有全链皆断的危机。所以,网上跨境支付的市场准入的规范性相当重要。
四、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的策略
1.健全外汇管理制度,重视主体监管意识。对于外汇管理部门来说,首先,要以商业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所参考的标准为依据,对跨境业务市场的准入机制进行完善,为跨境业务的进行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在此基础上,外汇局要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在跨境交易中的相关方面予以全面的监督管理,比如,跨境交易的业务范围。此外,还要以第三方支付的实际状况为基点,对其具有的代位监管职责予以完善,加大宣传力度,使不同类型的业务管理更加规范化。同时,还要建立第三方支付方面的各种业务管理制度,比如,能够有效识别用户身份的制度,对支付交易进行记录、保存的制度。以此,使各种业务管理都能处于有序运行之中,避免安全风险。
2.规范对跨境电子商务个人外汇的环境要素。要有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完善的管理前提,适当放宽个人的购结汇业务的资格限制为基础,严格执行个人外汇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3.严厉审核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电子的商务的有效性。
(1)扩大外汇监管范畴,将跨境电子商务在第三方办理业务纳入其中,对业务办理的审核工作交予外汇局,对经办跨境电子商务办理业务的监管职能授予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留存下客户的资料。
(2)与工商等部门一起协商为跨境电子商务搭建起一个信息交互平台,正确引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将网上交易的信息都放上这个平台,快速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信息共享模式,有效确保交易的真实合法性。
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项目的具体化。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进一步细化国际收支统计的申报项目,具体可以增设一些较为全面的项目,保证国际收支统计的具体化和完整化。与此同时,在虚拟商品贸易和外汇交易管理办法上,可以将各个部门职责联合起来,加强对个人外汇账户等真实性的审核力度,要网上监控境内外的交易,留存单据备用。
5.建立完善的监管、服务体系。就跨境电子商务来说,它在运作过程中,涉及到很多领域,比如,税务、海关。因而,需要从这几个方面入手,构建适宜的监管以及服务体系。一是,以我国已有外汇制度为基础,以体现外汇政策的稳定、持续为媒介,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以此为基础,建立可行的联动工作机制,不断优化监管、服务体系,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不断推动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健康发展。二是,相关部门需要构建对应的基础平台,并制定该行业切实可行的标准。进而,构建信用监管方面的数据库,其中包含了各种数据信息,比如,电子商户的具体支付情况。最为重要的是所构建的网络平台能够对网上各种交易信息数据进行公证,在实现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相统一的基础上,对各种交易信息进行交叉审核。有效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在真实性、合法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其更具有可行性,为相关方面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
6.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外汇管理具体化。(1)明确跨进支付交易的办理市场准入条件,考虑限制和整顿现有的商务交易平台,并且确立一种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分类监管办法。(2)限制跨境支付交易的付业务发展范围。(3)确立业务主体,禁止经常转移项目和可疑企业的流入,并且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单独进行国际收支申报。(4)还要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针对客户的沉淀资金的托管缴纳一定比例的担保金。(5)严肃整顿现行的第三方企业,规范外汇管理体制。
7.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根据欧美各国实践经验,注重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可以很大程度上加强社会责任对企业的监管作用,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学习国外的先进理论与国际接轨,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建立符合我国现今发展阶段的审计制度,发动广大群众的力量,来一起监管第三方企业的运行,促进国家对第三方交易平台跨境支付的监管力度。
五、结语
总而言之,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能够有效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问题,规避其存在的风险,规范跨境外汇网络支付,为培育我国外贸方面新的增长点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它能够使跨国电子商务外汇支付具有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充分利用外汇管理迎来的机遇,不断完善自身。以此,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基础上,不断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梅林.微支付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及发展[D].2007
[2] 王利锋.第三方支付发展及其对我国金融体系影响研究[D].2010
[3] 张波.手机支付系统中通信机制的研究与实现[D].2011
[4] 畅菁.电子商务网络跨境支付外汇管理亟待规范[J].中国金融电脑,2014(5)
[5] 杨雯.中国外贸B2C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因素研究[D].2012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上海 200120)
境外业务管理办法篇7
海关总署
【代码】131
一、主要职责
(一)进出境监管
海关依照《海关法》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
(二)征收关税和其他税
海关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根据法律规定,中国海关除担负征收关税任务外,还负责对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查缉走私
法律规定,海关是查缉走私的主管部门。中国海关为维护国民经济安全和对外贸易秩序,对走私犯罪行为给予坚决打击。我国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在公安、工商等其他执法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缉私工作,对查获的走私案件统一处理。
(四)编制海关统计
根据《海关法》规定,编制海关统计是中国海关的一项重要业务。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负责对进出中国关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海关总署按月向社会我国对外贸易基本统计数据,定期向联合国统计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机构报送中国对外贸易的月度和年度统计数据,数据的及时性居世界领先地位。海关定期编辑出版《中国海关统计》月刊和年鉴,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代码】132
一、主要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五)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六)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七)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直属院校。
(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行为。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设12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处理总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保密、保卫、调研、政务信息和新闻;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和房产等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税政调查研究;组织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和实施细则;研究提出税制改革建议;拟定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三)流转税管理司
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四)所得税管理司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五)地方税务司(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负责地方各税的税收业务管理,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负责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组织办理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六)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提出国际间反避税措施;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协议、协定;承办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及外国税务机关的合作与交流业务,管理机关的外事工作;管理海洋石油税收业务。
(七)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提出制定进出口税收管理政策、规章和办法的建议与意见;组织实施有关计划,检查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事项。
(八)征收管理司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规及规章、制度;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负责税法宣传;管理税收发票和票证。
(九)稽查局
拟定税务稽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办理重大税收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
(十)财务管理司
管理国税系统的经费、财务、装备和固定资产;监督执行税务系统财务制度;审核汇编直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组织实施国税系统的内部审计。
(十一)计划统计司
汇总分析全国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拟定税收计划和会计、统计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二)人事司
拟定税务系统的人事管理,管理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承办省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干部的管理工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的任免提出意见;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代码】133
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宣传教育司)
协助总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承担文电、保密等机关工作;负责和公众举报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省际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规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推选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司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环境保护和信息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和规范;管理环境信息网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承办国家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项目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国家环境状况公报;组织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政策法规司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方、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四)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承担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
(五)科技标准司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制定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承办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管理全国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污染控制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司
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全国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核安全管理司
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承担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合作协定实施工作。
(九)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定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负责审定重大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环境监察局(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察、排污收费等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建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负责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性事件的有关环境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受理环境事件公众举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全国环境监察队伍建设。
(十一)国际合作司
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并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和对外联系;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承办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工作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指导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代表处业务工作;承担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事务;承担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日常事务。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关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代码】134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编制民用航空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对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航行情报和航空气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总体规划,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的行业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劫机、炸机预案,指导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民航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监测民航待业经济效益,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的申请;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领导民航地区、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属院校等事业单位;按规定范围管理干部;组织和指导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负责对外航空谈判、签约并监督实施,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及涉民航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多边活动;处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民航事务。
(十三)负责民航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
2.承办总局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全局性工作会议;承办月安全生产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部门重要会议的协调管理工作。
3.负责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秘书工作;承担总局值班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4.负责总局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管理局公文工作;管理总局、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印章,办理总局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印章的颁发和缴销;管理党内文件。
5.负责总局领导讲话和重要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
6.组织办理全国人大、政协有关民航的提案、建议和质询。
7.组织总局新闻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民航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工作;归口管理总局展览工作。
8.负责总局机关机要、保密工作,对管理局和直属单位机要、保密工作实施业务领导。
9.管理民航档案,领导民航总局档案馆,指导管理局、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和行业档案的有关工作。
10.负责总局机关行政管理,督促检查机关办公程序,管理总局机关卫生、绿化等工作。
11.负责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和处理。
12.承担总局对外联系和接待。
13.负责总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
14.负责总局机关基本建设、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
15.负责管理总局机关后勤服务,领导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和外航服务中心。
16.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划发展财务司
1.拟定民航行业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政策措施,拟定规划、投资、统计、财会、价格管理的法规、规章,并负责实施。
2.拟定民航行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预测。
3.拟定民航航线网络和运力配置规划,负责购租飞机的有关管理工作。
4.拟定民航机场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办理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审批工作。
5.编制下达中央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并检查监督执行,负责有关融资、外债和招投标管理工作。
6.拟定民航发展的财经政策,组织协调实施。
7.编制民航总局部门预算和决算,检查监督预算的执行;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8.负责国家有关民航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实施专项基金的征缴。
9.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组织实施有关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
10.负责对总局直属单位的财务检查监督工作。
11.负责民航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管理工作,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12.负责民航运价和机场、空管等收费管理,负责有关专用发票和有价证券的管理以及行政性收费管理工作。
13.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和财务信息工作。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运输司
1.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
2.负责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3.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之间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4.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港、澳、台之间航线)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运输管理工作。
5.组织协调完成重大、特殊、紧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
6.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有关工作,规范市场秩序。
7.负责航空运输销售的管理工作。
8.协调并监督国际航空运输行业协会等组织在国内开展的航空运输服务业务。
9.负责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境外通用航空业务的审批工作;办理非经营性单位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登记。
10.负责拟定航空客货运输规则、标准,维护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管理消费者投诉工作。
11.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
12.负责民航国防动员工作。
13.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将“拟定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调整为“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及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将“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划转由飞行标准司承担。
(四)机场司
1.拟定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建设、管理的规章、技术标准和定额,并监督执行。
2.办理审批、颁发、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批准书和经营许可证,并实施监督。
3.审批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审核新建民用机场场址和机场定名,并监督执行。
4.审核、批准中央投资和直属单位民航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并组织竣工验收;负责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管理,并组织竣工验收。
5.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等实施行业管理。
6.对民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资质管理。
7.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实施安全适用性管理。
8.负责航油市场管理;拟订供油设施建设规范,并监督执行。
9.管理消费者对机场投诉的受理工作,维护消费者权益。
10.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纪委(监察局)
1.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及民航总局决策、命令情况;在《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民航总局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
2.协助民航总局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3.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4.督促、协调民航总局机关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航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5.承担民航总局举报中心工作,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纪政纪的案件。负责处理“两案”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民航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参与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7.负责民航总局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对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8.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民航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七)航空安全办公室
1.承办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拟定民航安全工作规划。
3.综合协调管理全行业的飞行安全、空防安全和航空地面安全,组织协调行业的“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4.评估检查民航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保证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命令、指令情况。
5.全面掌握全行业的航空安全情况,定期分析安全形式,提出安全建议,起草安全指令和安全通报。
6.负责拟定事故调查的法规及标准,按规定组织航空事故调查,提出预防事故的建议和措施。
7.负责航空安全评估人员、事故调查员的聘任、考核和培训工作。
8.办理安全奖励和安全责任制奖罚兑现事宜。
9.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对外相关安全信息。
10.组织协调国际民航组织安全审计及有关航空安全方面的事务,开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和信息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11.联系国务院安全主管部门。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人事科教司
1.拟定总局直属单位人事、劳动、教育、科技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承办总局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交流、培训、工资、奖惩、退休等工作;负责局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
3.负责承办总局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免、培训、交流、工资、奖惩、退休、辞职、辞退等工作;组织民航地区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局管驻外机构人员的选派工作。
4.拟定民航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管理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机构编制,承办其建立、撤销、变更等审核报批工作。
5.拟定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组织开展民航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推行民航行业特有工种就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拟定民航行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6.拟定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标准;负责总局直属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性收入的总量控制工作。
7.拟定民航特有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组织民航主体系列高级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民航特有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认证工作;承办总局直属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
8.管理总局直属院校的教育工作,拟定民航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各类学校招生计划,指导民航重点学科、特有专业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9.指导民航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归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的出国培训项目的报批工作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民航引进国外智力和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工作。
10.研究民航行业重大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管理科技专项经费和科技合作项目,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学术交流。
11.拟定民航行业信息系统长远规划,组织拟定信息系统建设的规章和制度,协调信息系统建设,负责计算机应用推广及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
12.组织协调、指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干部安置接收工作;承办其它各类人员的调配事宜。
13.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和行业科技教育统计工作。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飞行标准司
1.拟定民用航空运营人(包括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和在我国运行的外国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章、标准和政策,组织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2.拟定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和民用航空器维修机构合格审定规章、标准、政策,组织实施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维修单位许可证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3.拟定飞行人员训练设备(包括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等)的鉴定标准,组织、指导飞行人员训练设备的鉴定工作。
4.拟定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员、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执照的考核、颁发和吊销工作。
5.拟定飞行标准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规章,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监督检查其工作。
6.负责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状态的审定和持续监督,包括航空器的年检、适航证的再次颁发、适航指令的实施监督、使用困难报告与有关信息的收集、维修方案与可靠性方案的审批、特殊装机设备运行要求的制定与符合性检查等。
7.拟定民用航空器维修政策、规章、标准、程序,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适航审定中的飞行标准工作。
8.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收集分析和处理。
9.会同空管部门拟定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章,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10.监管民用航空卫生、防疫、机场应急医疗救护工作,指导民用航空医学研究工作。
11.拟定民用航空人员(含飞行人员、乘务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和吊销工作。
12.监管危险品航空运输。
13.参与飞行事故、事故征候有关飞行运行、持续适航和航空医学方面的调查。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增加“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增加“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
(十)公安局
(十一)全国民航工会
1.领导民航工会系统,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搞好工会组织建设,作好协管工会干部工作,开展建设“职工之家”等活动及工会系统的评比活动。
3.围绕总局的中心工作,指导各级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技术练兵、岗位比武及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并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的管理。
4.推行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搞好企业民航管理,协助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及现代化企业制度。
5.参与制定民航系统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维护民航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
6.协助搞好民航系统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及有关机场、设施的检查验收。
7.指导各级工会搞好宣传教育文体工作,协助行政搞好企业文化建设,培养“四有”职工队伍。
8.负责民航系统各大单位工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9.领导女职工委员会,搞好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10.指导各级工会搞好工会财务工作。
11.开展国际民航系统工会组织间的友好交流活动。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政策法规司
1.组织协调民航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起草并审改政策规定。
2.负责行业立法工作;组织起草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草案,审改草案。
3.组织指导民航政府机关行政执法,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
4.负责民航行业法律研究;提出行业法律工作规划、计划和意见;指导行业的法律工作;负责法律信息收集工作。
5.负责总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工作。
6.负责国际民航法律事务;组织参加国际民航法律会议,组织研究、谈判、签订和向国家报批国际民航公约、条约及协定;开展对外法律交流。
7.负责总局政策法律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负责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民航政府机构的工作。
9.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抵押权、占有权和优先权的登记以及变更、注销工作。
10.负责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11.承办民用航空企业和机场联合、兼并、重组的审批和改制、融资的审核工作,受理民航企业、机场关于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投诉,维护民航企业、机场和公众合法权益。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国际合作司
1.拟定发展国际民航关系的方针政策。
2.承办政府间对外航空谈判、签订航空运输协定及相关协议事务,并监督实施。
3.落实政府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组织国际航线评审;承办指定航空承运人的有关事宜,办理审批、颁发、吊销航空运输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审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在我国国际航线上定期和不定期飞行的申请。
4.组织参加国际民航组织和其它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协调、推动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标准、建议和措施的实施。
5.指导驻国际民航组织代表处的工作。
6.归口管理涉台湾、香港、澳门的民航事务,研究、协调和处理涉台、港、澳民用航空重大问题。
7.组织协调总局重要外事活动,承办联系和接待工作。
8.负责民航政府机构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报批及办理证照等工作。
9.归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10.承办外国临时来华人员和常驻人员签证审批工作,承办境外航空企业常驻华机构的审批工作。
11.审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间合作协议,审核航空口岸对外开放的申请。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3.注:2003年12月增加:“拟定国际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
(十四)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拟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管理政策、规章、标准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民用航空器(包括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及补充型号的合格审定、认可审查和相应证件管理。
3.负责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审定和相应证件管理。
4.负责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适航审定及相应证件管理。
5.负责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注册。
6.颁发适航指令,负责装机设备的工程批准。
7.负责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单机飞行手册、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参与审查批准最低设备清单。
8.负责民用航空器加、改装及重大特修方案、超手册修理方案的工程批准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工程评估。
9.参与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
10.负责制定民用航空器噪声、发动机排出物的政策和合格审定,管理相应证件。
11.负责民用航空油料及化学产品的适航审定。
12.管理民航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
13.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将“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调整为“参与审查批准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十五)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
1.组织、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督促、检查总局直属单位党组织贯彻总局党委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3.负责总局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4.组织、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负责办理直属单位党代表大会、党委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和党组织的设立、更名、撤销及党内统计、党费收缴管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负责总局机关党员发展工作。
5.负责总局机关、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建设。
6.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电化教育及民航总局党委党校工作。
7.负责直属单位团代表大会、团委换届选举审批,指导民航行业共青团、青年联合会的工作,组织青年开展内外交流。
8.负责民航总局宣传报道工作;指导民航报社、出版社的业务。
9.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出国政审。
10.承办总局党委布置的有关会议;管理党的有关文电;制发所属党团组织印章。
11.负责总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统战工作。
12.承办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离退休干部局
1.负责总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局的管理,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
2.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等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代码】135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三)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四)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五)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国家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六)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七)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法规司)
督查、督办总局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司(局)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文秘、档案、办公自动化、、保密以及机关财务工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法律法规起草和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
(二)总编室
实施对广播电视宣传、影视文艺的管理工作;协助总局局长组织制订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和方案;对“中央三台”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指导地方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指导并协调广播剧、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组织制订广播剧、电视剧等节目及相关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查标准;监督管理广播影视节目的评奖活动。该室为总局编委会的办事机构。
(三)电影事业管理局
拟定电影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管理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并平衡电影题材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审查各类影片,发放或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承办有关审批电影制片单位和跨地区发行、放映单位的建立与撤销的工作;负责电影技术管理;管理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等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
(四)社会管理司
拟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对地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工作;负责发放和吊销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查引进的境外电视剧、合拍电视剧和需要审查的国产电视剧等节目及进口节目内容。
(五)电视剧管理司
电视剧管理司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电视剧创作和电视剧产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电视剧创作生产、审查、发行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电视剧产业发展规划。
2.指导和协调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工作,跟踪管理电视剧生产制作状况。
3.负责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审查国产电视剧、引进境外电视剧(含动画片)、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等节目内容,发放和吊销国产电视剧的发行许可证。
4.宏观调控、指导全国电视剧播出工作。
5.负责全国性电视剧评奖的管理工作。
6.完成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人事教育司
管理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劳动工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培养和培训等工作;承办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管理直属院校教育工作;研究和推进有关人事、教育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
(七)计划财务司
编制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并拟定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对基建管理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统计工作。
(八)科技司
组织拟定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标准,拟定有关管理规章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拟定广播电视网络的具体发展规划,指导广播电视网络的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组织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指导监测、计量检测工作;管理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科技管理和对外科技交流工作。
(九)外事司
承办与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广播电影电视的交流与合作及广播影视国际组织多边活动的有关工作;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承办总局和直属单位人员的出访及境外有关人员的来访等事宜;研究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发展状况。
(十)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总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和党的工作,领导总局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制订党的建设、纪律检查和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计划并进行部署、检查和管理。
(十一)工会
配合总局直属机关党委开展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基层工会引导职工进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和支持有关方面改善职工福利和生活待遇;承办女工工作;作好特困职工的解困及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制订总局离退休人员工作的管理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总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党建工作、政治学习、社会活动、医疗保健、生活福利。
国家体育总局
【代码】136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指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
(五)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六)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七)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八)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九)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十)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协助总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
2.拟定总局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定总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
3.负责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安全保卫、信息、工作;
5.承办党组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6.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和房屋管理工作;
7.承办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
8.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群众体育司
1.研究和拟定群众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研究和拟定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有关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全民体质监测工作;
4.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
5.组织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6.加强对业余训练和各类体育学校的宏观指导,推动其发展;
7.组织实施总局对全国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工作的表彰奖励;
8.负责对中国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部分的规划、分配和监督;
9.负责对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全民健身专项基金的管理;
10.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竞技体育司
1.研究拟定并检查落实竞技体育发展规划;
2.研究制定全国性体育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综合平衡运动项目设置、重点项目布局,制定裁判员管理办法;
3.统筹协调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4.审批各项目国际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和国家级裁判员;
5.综合协调国家(集训)队训练管理工作;
6.审核国家(集训)队教练员的配备和运动员的调整工作;
7.负责全国运动会和城市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8.指导全国性训练基地的建设和使用;
9.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政策法规司
1.调查研究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定体育工作方针、政策;
2.研究体育体制改革,拟定改革方案,推广体育改革与体育事业发展经验;
3.归口管理国家体育总局立法事务,编制体育立法计划,参与重要体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审核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草拟的体育法规、规章;
4.负责体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它法律工作;
5.承办全国人大、国务院交给国家体育总局的法律事务,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体育执法检查;
6.管理体育社会科学和软科学研究工作,组织体育发展战略研究,参与体育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
7.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事司
1.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2.管理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参与研究和拟定总局重大体育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4.拟定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和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奖惩及有关运动员招收分配、伤残评定等制度;
5.承办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的业务审查和领导人员的配备、推荐事宜;(六)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及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
6.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对外联络司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体育事业的对外方针、政策及总局关于体育外事工作的决定;
2.管理总局系统的涉外工作,综合平衡总局系统对外体育交流活动;制定总局年度对外体育交流计划并监督实施;
3.研究各国(地区)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发展情况,制定体育交流的方针、政策;
4.负责与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等国际性体育组织的联络工作;
5.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体育状况;制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体育交往活动的规章制度,拟定和协调体育活动计划;
6.负责总局的公务护照、签证及有关工作;
7.负责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
8.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科教司
1.研究拟定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
2.研究、提出体育科技、教育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3.指导全国和直属单位的体育科技工作;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组织重大体育科技成果的审查、鉴定和推广应用;
4.管理总局直属体育院校;
5.组织和指导全国教练员岗位培训和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7.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宣传司
1.研究体育宣传情况,制定体育宣传工作的计划和方案,提出体育工作的宣传意见。负责体育舆论的引导工作。重大新闻。指导协调体育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以及省区市体育局的体育宣传工作;
2.指导、监督、管理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和体育总局所属单位新闻出版业务工作;
3.负责指导重大竞赛和体育活动的媒体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4.负责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对外宣传工作;
5.指导文史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6.负责体育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7.负责中国体育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中国奥委会(深圳)新闻中心工作;
8.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机关党委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宣传、理论学习和发展党员工作;
2.执行党的纪律,搞好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3.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4.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5.协助党组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6.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7.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和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纪检组、监察局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国家统计局
【代码】137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国际合作司)
(二)政策法规司
(三)统计设计管理司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
(五)国民经济核算司
(六)工业交通统计司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八)贸易外经统计司
(九)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
(十)人事司
(十一)财务基建司
(十二)机关党委
(十三)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
(十四)离退休干部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代码】138
一、主要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法规司
(三)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办公室)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五)市场规范管理司
(六)企业注册局
(七)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八)广告监管司
(九)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十)人事教育司
(十一)外事司
(十二)商标局
(十三)商标评审委员会
(十四)机关党委
(十五)老干办
(十六)纪检组监察局
新闻出版总署
【代码】139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二)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三)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四)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五)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
(六)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七)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
国家林业局
【代码】140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国家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央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和管理;管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并向其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组织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承担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的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监督执行局机关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2.负责国家林业局值班室工作。
3.承办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
4.负责局领导的秘书工作。
5.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
6.负责林业重要政务信息工作。
7.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8.负责局、室发文的审核、送签、校印、监印和发送等文书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来往文电的收发、传递工作。
10.负责局机关的档案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11.负责直接受理的重要来信来访,督促、协调各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的工作。
12.负责局机关的国家安全工作,监督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指导在京局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
13.负责局机关的保密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14.负责局机关财务、房管、基建工作;承担局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工作。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植树造林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全国造林绿化、迹地更新、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林、林业生态工程、防沙治沙、森林经营、森林病虫鼠害防治、经济林、林业花卉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制定上述有关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全国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以及森林经营工作。
3.指导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用林、薪炭林)建设。
4.指导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林工作。
5.指导全国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示范工程建设。
6.指导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竹林)、花卉的建设。指导各类林业(含花卉)基地建设,组织重点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
7.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防治、预测预报以及森林植物检疫及其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级工程治理项目。
8.指导林木种苗工作和林木种苗基地建设与管理。
9.指导国有场圃、森林公园的建设与管理。
10.负责统筹安排职责范围内生产建设年度任务及布局。
11.领导林业生态工程管理中心、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森林公园管理总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工作。
12.归口管理三北防护林建设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
13.指导中国经济林协会、中国花卉协会、林业花卉协会、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中国竹产业协会的工作。
14.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森林资源管理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全国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它特种用途林)管理,拟定森林资源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组织、指导国家森林资源清查、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国家森林资源数据统计、管理和。指导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含作业调查设计)。
3.监督全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组织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和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绩核杳。
4.组织编制和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采伐限额(含珍贵树木采伐限额),指导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编制和下达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负责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调整,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
5.负责全国林木(竹)采伐管理工作,指导林木(竹)采伐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监督凭证采伐的执行。
6.监督并审核森林资源使用情况,考核各省(区、市)森林资源质量。指导对全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审查和监督。
7.监督全国木材运输检查工作,监督木材运输证管理和发放。指导全国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工作。
8.指导林地、林木(竹)采伐、木材经营(加工)与运输管理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
9.指导并监督森林、林木、林地依法转让和有偿使用工作。
10.指导全国林地、林权管理,监督全国征用、占用林地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依法承办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和发放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林权证工作。
11.负责省际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协调工作,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全国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12.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归属领导国家林业局派驻重点林业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13.归属领导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
14.指导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归口领导国家林业局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全国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2.组织编制和审核全国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的发展战略、规划、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营方案(管理规划),并监督执行。
3.组织、指导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体系、重点工程和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植物培植及合理开发和经营利用,指导全国狩猎工作。
4.组织全国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区的调查、监测、统计和建档。
5.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负责组织履行国际《湿地公约》规定的义务;负责提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国际重要湿地名录、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其调整意见。
6.组织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野生植物采集计划;审核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核定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年度猎捕量限额和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国家二级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限额;审核野生动物(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除外)出口限额计划;审核国外物种引进计划。
7.组织制定国家禁止、限额出口的珍贵树木的名录,审核珍贵树木出口限额计划,并监督执行。
8.组织评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并向国务院提出审批建议;审核国家植物园、野生动物园、国家禁猎区和国际狞猎场,并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
9.组织指导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案件的统计分析。
10.组织指导有关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履行双边协定和《生物多样公约》林业部分的有关工作;组织和实施全球环境基金(GEF)项目。
11.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主要职责:
1.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2.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3.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拨工作。
4.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林区社会治安动态。
5.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6.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8.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9.承担林火监测、信息网络管理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国火情动态,火灾信息。
10.指导全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
11.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工作。
12.领导森林火灾预报监测信息中心。
13.承担国家林业局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14.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15.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政策法规司
主要职责:
1.组织对重大综合性林业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决策建议。
2.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综合性方针、政策。
3.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改革措施;组织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联系有关的林业改革试点单位。
4.编制国家林业局机关年度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的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法律、法规草案。审查有关单位报局审议的法规草案。
5.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国务院和有关方面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答复工作。办理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上报、和备案工作。
6.组织办理依法由国家林业局解释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解释工作,组织清理、修订、汇编林业法规、规章。
7.拟定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办法、程序和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执法人员资格论证(培训、考核),管理林业执法证件的发放和使用。
8.掌握林业执法情况,执法和执法监督情况通报;协调执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9.组织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国家林业局林业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
10.拟定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行政复议和应诉规范、程序,指导地方开展林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承办局机关复议案件受理的具体工作。
11.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
12.归口管理重大的综合性调研课题和软科学研究课题。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主要职责:
1.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拟定林业行业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研究提出林业发展战略和生产力布局;组织拟定林业中长期计划、林业生态建设各项规划及其它综合性规划;归口管理各司管理各司局编制的专业、专项规划,提出工作部署、编制方案、组织论证、审批、上报或下发,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拟定林业产业政策、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
4.牵头组织和制定林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建设标准、规范、经济定额及技术经济指标,并监督执行;负责林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工作。
5.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初审、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
6.负责编制、上报或下达营、造林年度生产计划。
7.负责筹集林业发展建设资金;拟定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并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上报并归口管理机关建设年度计划;归口管理林业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研究拟定计划指标体系。
8.负责中央林业财政资金的筹集、运营、管理和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地方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9.负责财政拨款、专项资金、中央级林业预算外资金、自有筹集、分配、融通、管理和监督。负责林业发展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外汇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管理以及天然林保护工程、重点生态工程、有关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监督。
10.归口管理林业、森工、治沙、山区综合开发等政策性贷款,管理贴息资金。
11.监督和管理国有林业资产,负责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工作。
12.负责组织林业财会经济指标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指导、监督全国林业系统的财会工作。
13.负责初审或审批有关资金的决算。
14.指导林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木材节约代用工作。
15.研究拟定全国山区综合开发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全国山区综合开发工作;承办全国山区综合开发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6.组织制订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筹集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建设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初审、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承办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日常工作。
17.承办国家林业局对口扶贫、减灾防灾、以工代赈、三峡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对口支援等专项工作。
18.承办国家林业局对外的环境保护工作。
19.归口管理林业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贸易工作;负责木材和林产品进出口审批,负责国外贷款、外商投资项目及国内配套资金的外援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国外贷款、外商投资的争取工作;归口管理对外承包劳务及境外项目的前期工作。
20.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制度,研究拟定林业统计报表制度、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负责对林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归口管理林业统计工作,负责林业统计信息。
21.指导中央财政拨款支出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
22.指导局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23.承担国家林业局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林业产业办公室日常工作。
2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科学技术司
主要职责:
1.拟定林业科技发展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行业科技体制改革。
2.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质量技术监督体系及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指导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3.指导林业科学研究工作,承办重大林业基础研究项目、科技攻关项目、科技产业化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林业高新技术攀登工程和关键技术开发工程,编制国家林业局重点科研指南,并组织实施指南项目。
4.负责林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林业实用技术的应用工作,管理林业科技期刊。
5.负责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评审、申报和管理工作。
6.指导林业技术开发实验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
7.组织国外林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工作。
8.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工作,归口管理林业行业标准化、质量、计量工作,监督检查林业国家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9.归口管理林业和知识产权工作。
10.组织协调国外智力引进工作。
11.承办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2.归口管理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指导中国林学会工作。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国际合作司
主要职责:
1.归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涉外工作,指导林业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2.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林业国际合作工作规划,拟定林业涉外工作的规章制度。
3.负责出访和来访团组、人员的审批和报批,组织安排重要的外事活动。
4.负责与外国政府、有关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组织的联系。负责政府间和部门间协定、协议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的谈判、签约,归口管理有关协议的执行工作。
5.负责争取外国无偿援助,组织办理援助项目的申请、谈判、签约;检查、指导项目的执行,归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涉外事宜。配合有关司局和单位做好利用国外贷款工作。
6.负责协调我国政府对外援助的林业项目。
7.办理加入国际组织、公约事宜,组织出席有关重要国际会议。参与有关国际条约的谈判,协调有关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负责审批或报批在我国举办的有关国际会议。
8.归口管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林业事务。
9.负责编制局外事经费预算、决算及其管理和使用;负责办理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事宜。
10.指导林业对外宣传工作。
11.领导管理国家林业局林业国际交流中心。
12.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人事教育司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干部、人事、劳资和教育的方针、政策以及局党组的决议、决定,组织拟定具体的规定、标准等,并监督执行。
2.负责林业人才现状调查和需求预测,拟定林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局机关、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指导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4.负责局直属单位高级专家的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负责林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工作。
5.指导高中等林业教育工作,负责林科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指导林科学院、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育研究和教材建设。
6.指导林业行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培训工作。
7.指导局直属院校管理和建设工作,管理和协调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
8.负责直属单位劳动工资计划管理;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等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职能配置和人员调配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社会团体。
10.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11.组织林业系统部级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
12.归口管理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机关党委
主要职责:
1.制定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2.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组织党员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本级党组织的决议。
4.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和有关知识等。
5.组织开展党性党风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理想和革命传统教育、形势任务教育等。
6.指导所属党组织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监督、检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和管事管人管思想相统一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汇报。
7.加强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负责直属机关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督促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按期进行换届改选。
8.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9.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组织表彰、宣传、学习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党务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和经验。
10.领导局直属机关纪委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审议、审批违纪党员的处分。
11.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2.贯彻党的统战政策,指导所属党组织做好统战工作。
13.按照规定实施党内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反映有关情况。
14.协助局党组管理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
15.协助局党组指导局党校开展工作。
16.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办理局党组交办的工作事项。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拟定国家林业局的具体实施办法。
2.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通报情况、走访慰问、参观、参加会议,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林业的重大决策。
3.负责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4.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和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用车等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科学文明的文化体育活动。
6.负责国家林业局机关离退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7.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事宜。
8.指导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9.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代码】141
一、主要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其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四).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五).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七).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八).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十).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十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二).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十五).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秘书、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值班、督查、、保密、保卫、政务信息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指导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承担局新闻工作,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和报刊出版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房产及其他资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法规司
承办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拟定有关规章。承办部门规章的有关事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法律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普法教育等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对台业务。
(三).质量管理司
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对全国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和推进名牌战略的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承办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计量司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制订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国量值传递,依法监督管理全国计量器具。负责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具体业务工作。
(五).通关业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证书签证、标志标识(标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口岸检验检疫业务。编制、汇总出入境检验检疫目录和种类表。管理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签证工作。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信息化工作。依法监管从事与检验检疫通关业务有关的社会服务机构。
(六).卫生检疫监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卫生检疫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收集国外有关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检验监管司
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措施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审批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办理复验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一般包装、危险品包装检验。组织实施和协调运载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批。
(八).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及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收集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信息,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管理重大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事故查处和食源性污染源处理工作。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有关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十).产品质量监督司
组织实施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监督。组织对生产企业实施国内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与专业质量监督。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十一).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
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组织本系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管理、指导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十二).国际合作司(科技司)
研究拟定国际合作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参加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的活动。负责协调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的实施。组织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的国家通报和咨询工作。管理总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外事工作。组织协调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专项经费、仪器设备专项资金的年度分配计划,并监督执行。
(十三).人事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工作发展规划、计划、规章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班子,协助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领导班子。承担总局机关、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及系统干部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工作。管理有关职业资格工作。
(十四).计划财务司
境外业务管理办法篇8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对外劳务市场秩序,维护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和对外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范境外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经纪人管理办法》、《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是指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企业,或者是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第三条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包括信息中介和咨询企业,下同)是指接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委托,招聘对外劳务人员及信息中介和咨询的职业中介企业。
第四条市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公安等相关对外劳务管理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外劳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对外劳务资格
第五条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从事招聘对外劳务人员及信息中介和咨询活动,必须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中介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过外经贸部门的专门核定。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活动。外经贸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企业从业人员资质、注册资金、信誉等情况进行审核。加入行业商会、存缴备用金作为衡量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信誉的重要内容。信誉不良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发放职业中介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经营范围统一规范登记为“国内职业中介(接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委托,招聘对外劳务人员及信息中介和咨询)”。一般的信息中介和咨询企业的经营范围应不包括有前置许可要求的国内外劳务中介。
市外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按新办企业程序办理。市内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市劳动保障部门许可。
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和外经贸部门备案后,再由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应当加入行业协会——中国国际商会商会,按照行业规定和商会章程签订自律公约,逐步做到自律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对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实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备用金制度”。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必须存缴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备用金”,新开发市场、人数多、收费高、风险大的特殊项目增缴特别备用金,备用金实行专户储存,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所有,专门用于处理境内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备用金由中国国际商会商会收取,使用和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国际商会商会与市监察、劳动保障、工商、外经贸、公安部门协商确定。
第六条未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工商部门登记和外经贸部门核定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对外劳务经营活动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与工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严肃查处,认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条现有未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外经贸部门核定但已经工商登记的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责令限期取得核定和许可,逾期不能取得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工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第三章对外劳务招收
第八条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在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在我市招收外派劳务人员。
第九条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工商部门登记和外经贸部门核定的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在招聘对外劳务人员及信息中介和咨询时,并向劳务人员出示其与对外劳务经营企业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并与劳务人员签订中介协议。在此前后,对外劳务经营企业须与境外雇主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并取得境外雇主的资信证明,须与劳务人员签订派员协议。劳务人员须与境外雇主签订雇佣协议(中英文版)。上述协议必须具有收费标准、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劳动保险、提前回国、意外伤亡、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主要条款。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或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不能提供上述协议、提供协议的主要条款缺少或明显伤害劳务人员利益的,外经贸部门不予备案,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护照。
第十条对外劳务人员出国费用,包括护照、签证、体检、培训和差旅费,由劳务人员按实际金额自行负担。除上述出国费用和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外,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收取其它费用。受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委托招工的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在签证办理完毕后方可向劳务人员代收服务费,开具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提供的发票,并上缴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不得将其为对外劳务经营企业代收的服务费提前收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我市将按照“定点报名、集中招收、规范服务、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对外劳务人员集中报名制度。在指定的专门机构设立集中报名窗口,接受有意向的劳务人员报名,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必须过该窗口统一招收劳务人员。
所有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必须进入对外劳务人员集中报名窗口。未取得外派劳务报名窗口资格的单位和未进入外派劳务报名窗口的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禁止私自招收对外劳务信息,招收外派劳务人员。擅自从事外派劳务人员招收活动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造成危害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职业中介许可证,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认为构成犯罪的,再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对外劳务人员集中报名窗口由市监察、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和公安部门共同管理,市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和公安部门派人驻点办公。
对外劳务人员集中报名办法,由市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和公安部门根据上级规定另行制订。
第四章对外劳务项目备案
第十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内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在我市招收对外劳务人员时,必须取得我市外经贸部门同意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在我市招收劳务人员的意见函,然后在注册地省辖市以上外经贸部门办理对外劳务项目备案;省外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在我市招收对外劳务人员时,必须取得我市外经贸部门同意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在我市招收劳务人员的意见函,然后过省外经贸厅备案。市公安部门在受理对外劳务人员申请护照时,应查验其提供的外经贸部门的备案手续。对不能证明外派劳务项目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对招选的外派劳务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对外派劳务人员不能进行有效管理、对境外纠纷及突发事件的处置不愿承担责任或在我市招收劳务人员曾出现过劳务纠纷不能积极有效处理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的外派劳务项目,外经贸部门不出具同意在我市招收劳务人员的意见函。
第十三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与境外雇主之间、与中介企业之间、与劳务人员之间,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与劳务人员之间,以及境外雇主与劳务人员之间,均需签订相关协议,并由公证部门对协议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对上述协议没有进行公证的对外劳务项目,外经贸部门不出具同意在我市招收劳务人员的意见函。
第十四条我市外经贸部门出具同意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在我市招收劳务人员的意见函前,劳务人员须取得户籍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同意。
第十五条劳务人员出境,须经过市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和公安部门的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培训。未经培训的,市外经贸部门不出具同意我市劳务人员出境务工的意见函。
第十六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在我市招收劳务人员,须承诺一旦发生劳务纠纷,由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对外劳务人员护照
第十七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不得为劳务人员代办护照。
第十八条劳务人员申请办理出国护照时,须本人到市公安出入境管理窗口,同时提交外经贸部门的备案手续。对任何个人以外派劳务为由申请护照、但不能提供外经贸部门备案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在受理劳务人员护照申请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向劳务人员发放“出国务工须知”等宣传资料,向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恶意宣传、弄虚作假以及劳务人员冒名顶替骗办护照。
第二十条加强对回国人员的护照管理。根据《护照法》的要求,对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曾经参与境外违法违规活动的重点人物和经常无故寻衅闹事、挑动事端的个别劳务人员,公安部门要进行登记并向有关镇乡、园区、街道办事处和部门报。
第二十一条为加强对外劳务人员的统计管理,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定期向外经贸部门提供以外派劳务为由申请护照的人员名单及其相关情况。
第六章对外劳务广告
第二十二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或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在我市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上招收对外劳务人员广告或信息,须到市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新闻部门对外劳务广告(含信息)、工商部门登记户外对外劳务广告(含信息),须凭市外经贸部门的备案意见;新闻部门国内劳务广告(含信息)、工商部门登记国内劳务广告(含信息),须凭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备案意见。
第二十四条未经登记擅自户外广告(含信息)或虚假广告(含信息)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信息中介咨询企业和广告公司,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
第二十五条新闻媒体擅自和工商部门登记未经市外经贸或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务广告(含信息)的,由市行政监察部门督促纠正。
第七章对外劳务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市成立对外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外经贸局、地税局、外事旅游局、法制办、司法局、调解中心、局、教育局、广电局、新闻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牵头做好规范对外劳务市场秩序工作,把长效管理和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把联合执法与部门监管结合起来,办公地点设在市外经贸局。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省政府提出的“谁管辖谁处理,谁许可谁管理”的原则,既要各司其职,又要整体联动,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查处打击力度,努力减少对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市对外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处理好对外劳务纠纷和境外突发事件。负责牵头组织好全市性对外劳务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对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的集中整治,确保每季进行一次;在清理整顿中发现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要求的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先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资格,吊销其职业中介许可证,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认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每季组织召开一次对外劳务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新闻会,由劳动保障、工商、外经贸、公安、税务、监察六个部门报清理整顿情况。要对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开展诚信经营评比活动。违规经营企业,列入黑名单,经劳动保障、工商、外经贸、公安四个部门会签后,由市各新闻媒体每季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市外经贸部门是对外劳务经营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对外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要求,落实好相关督查活动;要加强外经贸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加强对中国国际商会商会的指导,加强对劳务人员出国务工的引导,加强对对外劳务经营企业的项目备案,对尚未处理好对外劳务纠纷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暂停其项目备案。劳务人员投诉我市对外劳务经营企业的,由市外经贸部门先行受理,并牵头商请上级商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其中外经贸部门认为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涉嫌违法经营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将相关取证材料向公安部门移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认为该对外劳务经营企业不构成违法经营的,应向外经贸部门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共同引导劳务人员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务纠纷。
第二十九条市劳动保障部门是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本文件规定,对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进行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在发放职业中介许可证之前,征求外经贸部门意见,共同做好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的从业人员资质、开办资金和信誉的核定工作。对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及其执业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规范其经营行为。加强对劳务人员出国务工的引导。对未经外经贸部门核定和本部门依法许可擅自开展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严格查处。对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或以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活动的企业坚决予以严肃处罚。劳务人员投诉我市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先行受理,并牵头协调处理,其中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涉嫌违法经营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在作出相应处罚后将相关取证材料向公安部门移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认为该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不构成违法经营的,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共同引导劳务人员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务纠纷。
第三十条市工商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文件规定,在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到外经贸部门核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完前置许可后再进行登记;要对未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工商部门登记和外经贸部门核定擅自开展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活动的企业严格查处,特别是对没有外经贸部门备案意见擅自招聘对外劳务人员的企业予以严厉打击。劳务人员投诉我市个体工商户非法经营、经济诈骗的,由市工商部门先行受理,并牵头协调处理,其中工商部门认为相关个体工商户涉嫌违法经营自已无权处理的,应在作出相应处罚后将相关取证材料向公安部门移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认为该个体工商户不构成违法经营的,应向工商部门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共同引导劳务人员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务纠纷。市工商部门要对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法律法规教育培训,规范其经营行为。在对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年检之前,要征求劳动保障和外经贸部门意见,对未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未经外经贸部门核定或被列入黑名单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年检时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市公安部门要对劳务人员以旅游、商务等名义骗办护照的行为,对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部门移交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个体工商户涉嫌非法经营、经济诈骗的对外劳务案件,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务人员投诉我市自然人非法经营、经济诈骗的,由市公安部门直接受理,并及时依法查处。公安部门认为该自然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经济诈骗的的,应向劳务人员代表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共同引导劳务人员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务纠纷。
第三十二条市税务部门要对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向劳务人员收取费用但不开发票、少开发票等偷税漏税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认为构成犯罪的,处罚后再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协助处置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在对外经营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第三十三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要指派执业律师,为劳务人员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引导劳务人员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相关劳务纠纷,并加强对外劳务公证活动的行业管理。协助处置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在对外经营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第三十四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学校对外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我市各类学校应拒绝接受未经外经贸部门备案的对外劳务项目项下的委托培训要求。
第三十五条市各新闻单位,要按照市对外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做好对外劳务管理和清理整顿方面的宣传工作,并配合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门做好具体的工作报道。
第三十六条市大调解和部门要按照本文件规定,切实做好上访劳务人员的思想疏导和诉求引导工作,并按照各单位职责,做好上访和息访的对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园区、镇乡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做好对外劳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引导辖区内劳务人员过合法合规途径出国出境,增强法制观念和合同意识;要积极抓好对外劳务管理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上访劳务人员的稳控和包案处理工作。
本文链接:http://www.vanbs.com/v-141-3099.html境外业务管理办法范文8篇
相关文章:
少儿文化艺术培训广告语08-10
富有哲理的段落摘抄10-19
收银员工作总结11-22
行政前台工作总结100字(7篇)10-25
最新高三政治工作总结反思(5篇)09-04
公司前台转正申请书08-02
初中军训期间心得体会10-19
小学二年级家长会家长发言稿09-26
经典人生个性名言说说11-23
呼兰河传读书笔记11-09
高二优秀作文08-31
小学生秋天的景色作文08-10
苏州大学住宿环境怎么样 有没有独立卫生间08-14
中班社会活动教案《我害怕》09-07
《月夜更深月色半人家》原文翻译赏析10-11
《送杨氏女》译文赏析诗词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