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语言政策篇1
关键词:语言生态观 语言政策 语言教育政策
近年来,语言政策与规划的研究引起了诸多学者的关注,但大部分研究为国别研究和比较研究,笔者发现从语言生态观这一视角分析语言教育政策的文章并不多见,因此,本文主要探讨新的语言生态观对中国语言教育政策的影响。
一.语言生态观及中国的语言生态现状
“生态”属于生物学的概念,是指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20世纪70年代,霍根(Haugen)最早在《语言生态学》一书中提出“语言生态”的概念,将语言环境与生物生态环境作隐喻类比,把语言生态定义为“研究任何语言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 (Haugen.1972:330)。语言生态观认为健全的语言生态是多种语言共存并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动态平衡体系,其最显著的特征是语言的多样性。
中国是一个以汉语为主,多种方言和多种少数民族语言并存的国家,而各语码的使用状况并不平衡。中国由56个民族组成,汉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93.6%,汉语是使用人口最多的语言。汉语内部有许多方言,这些方言之间的差异程度较大,语言格局十分复杂(蔡永良,2011:8-18)。除了汉语及其诸方言外,中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语言,大约120多种民族语言(普忠良,2001:127-134)。虽然少数民族语言诸多,但是非汉语使用者所占中国总人口的比例仅为5%(Wardhaugh,2000;367)。这些语言的分布状态与中国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分布状态趋于吻合,并且没有完全孤立于汉语(布赫,2002:130)。
二.语言生态观对我国语言教育政策的影响
语言生态观促使人们对语言的本质再认识,而语言教育政策标定一门语言在整个语言生态系统中的地位,会给语言生态带来一定影响。语言政策是“政府对语言文字的地位、发展和作用所作的行政规定”,如指定官方语言、广播媒体语言、教学用语等。(潘海英,张凌坤,2010:105-108)。可见,语言政策的制定是对语言生态的一种人为干预,是维护语言生态的政府行为,主要涉及一个国家的强势语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语教育政策以及本国语的国际推广政策等。因此,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述语言生态观对我国语言教育政策的影响。
1.对汉语语言教育政策的影响
语言生态观促使人们意识到语言多元化的重要性,因此,在通过语言教育政策强化推广汉语言(普通话)的同时,不再一味要求语言趋同,而是更加注重方言的保护。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6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可见,国家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普通话作为国家通用语言的地位。也使得普通话的教学和推广工作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
从语言生态观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普通话教育政策具有前瞻性, 消除了方言隔阂,但在推广过程中,由于对方言缺乏政策支持和有意识地保护,方言的适用范围和频度还是受到了一定的冲击,方言的生存空间正在逐步缩小。近年来,随着对语言生态平衡的关注,人们意识到保护方言的重要性。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方言消亡。比如,对有代表性的方言组织语言专家进行保护性研究,建立语言档案,并且建立语言博物馆,收集语言标本,为后续研究提供资料。同时,利用媒体弘扬方言文化, 现在全国很多地方台都有自己代表性的方言节目。
2.对少数民族语言教育政策的影响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但是由于少数民族人口的不平衡导致其语言之间的不平衡。一些使用人数较少的民族语言正面临逐渐消亡的危险,因此,在文化交流日益频繁的当下,维护少数民族语言的生存和发展,维护我国语言及文化生态的平衡是当务之急。
事实上,中国在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有利于保护少数民族语言的教育政策,譬如,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2条规定:“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在少数民族居住区实行双语教育政策体现了中国政府的语言态度,反映出对语言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当然,我国历史上对少数民族语言的教育政策也出现过错误。比如1958年出现的“语言融合风”,“民族文字无用论”的语言态度使民族语言文化教育事业和民族的发展进步受到了难以估量的损失(戴庆夏. 2007:5)。但总体而言,我国对待少数民族语言的态度始终是积极和建设性的,有关少数民族语言的教育政策也都是有利于语言生态和谐发展的。
3.对外语语言教育政策的影响
中国的外语教育政策从建国以来,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经历了以下阶段: 1951-1956年重俄语教育阶段,1956-1966恢复英语阶段,1966-1976外语教育停滞阶段,1976一1989年外语教育恢复繁荣的阶段。1989年至今,随着改革开放,中国与世界的交流日益增多,外语教育呈现空前盛世,据新华社消息,我国约有3亿多人在学英语(包括英语专业和非英语专业的学生),约占全国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但是,从现在的形势看,中国的外语教育政策过分强调英语,语种单一。中国的小学、中学和大学的外语教育其实就是英语教育。从语言生态观的角度,这种外语教育政策势必导致语言生态的不平衡,也难以满足中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上的快速发展,不利于学生个体多样性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中国有必要对当前的外语教育政策进行改革以使中国的外语教育更加多元化。
4.对汉语国际推广教育政策的影响
对外语言推广政策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团体为鼓励别的国家或族群的人来学习他们的语言而制定的有关政策。在构建世界多元文化大格局的背景下, 中国有责任和义务推广汉语言及文化,为世界语言和文化的多样性做出贡献。
随着中国国力不断增强,汉语正在走出国门,孔子学院发展迅猛,短短4年时间已相继在90多个国家的地区建立了300多所。(蔡永良,2011:14)根据中国国家汉办统计,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的2500余所学校开设了汉语课程,中国以外学习汉语的外国人近4000万。中国政府在1987年成立了“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负责和协调汉语的国际推广工作。这从政策制定上和行政管理上给汉语的国际推广提供了保障。1991年中国向海内外推广中国“汉语水平考试”。
汉语言的国际推广政策将会增进世界人民对中国语言和文化的了解,发展中国与外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世界多元文化发展,在和谐不同语言关系上起着重大作用,同时会给语言生态带来一定的影响。
三.结语
综上所述,语言生态观认为语言政策的制定要符合语言生态的实际。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国情和区情,也有不同的“语情”。必须从其语言生态的实际出发,制定该国家或地区的语言政策,同时,语言政策要有利于良好语言生态的构建。
本文正是从语言生态视角研究中国语言教育政策,认为语言生态区别于自然生态,属人类精神文化范畴,要实现和谐的语言生态,就要尊重语言的自然地位。
同时,提出要通过语言教育政策的干预来增强母语意识,保护少数民族语言和方言,抵制外语教育对民族语言文化的影响,维护语言文化多元生态平衡的建议。
[基金项目:2013年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专项计划项目“全球化背景下中美语言政策比较研究”(项目编号:2013JK034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布赫.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 [M].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2.
2.蔡永良.关于我国语言战略问题的几点思考[J].外语界,2011,(1).
3.戴庆夏.中国民族语文政策概述,载马丽雅等编《中国民族语文政策与法律述评》.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5).
4.潘海英,张凌坤.全球化语境下美国语言政策对我国语言教育的启示 [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5.普忠良.从全球的濒危语言现象看我国民族语言文化生态的保护和利用问题{J}.贵州民族研究,2001,(4).
民族语言政策篇2
一、瑞典少数民族政策的出台
瑞典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北欧国家,公元1100年前后,开始形成国家,并在17世纪通过对外扩张成为北欧地区的大国。瑞典王室势力向来强大,从16世纪开始,瑞典就围绕王室威望建立了强大的中央政权。绝大多数瑞典人信奉路德教,相对单一。历史上,瑞典的教育改革是在全国范围内同时展开的,并在19世纪建立了统一而完善的教育体系。政治的统一、中央政权的强大、宗教的单一以及教育制度的完善便利地促进了瑞典民族单一和文化同质的社会特征,并形成了对外来人口强大的同化能力和传统。比如17世纪从比利时南部迁到瑞典的瓦隆人(Walloons),之前特别重视同族通婚和坚守铁器行业的商业秘密,但是在瑞典生活数代以后也逐渐地被同化入瑞典社会。
历史上,瑞典对国内少数民族同样实行同化政策。萨米人被视为需要文明化的古老居民,瑞典政府认为,确保他们存续和发展的最有效措施就是同化。早在17世纪,为控制萨米人的土地和传播基督教,瑞典政府就开始对萨米人实施同化。
1100年到1809年,瑞典一直统治芬兰。在此期间,芬兰语居民和瑞典语居民经常在瑞典和芬兰之间流动,并在瑞典定居下来。由于瑞典居于统治地位,瑞典语居民也居于主导地位,而芬兰语居民则逐渐被边缘化。1808-1809年瑞典在与沙俄的战争失败后,被迫将王国东部(即今天的芬兰)割让给沙俄。此后,生活在瑞典的芬兰语居民的边缘化地位一直没有得到改变。
托讷达伦人居住在位于瑞典与芬兰交界的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北部地区(托讷山谷)。1809年瑞典与芬兰不再统属之时,东、西边界就是穿过该地区。托讷达伦人被分为两个群体,一个属于今天的瑞典,一个属于今天的芬兰。由于托讷达伦人接近沙俄,瑞典政府一直将他们视为安全隐患。19世纪90年代以后,瑞典对托讷达伦人实施强制同化。20世纪30年代以后,该同化政策遭到激烈的批评,但是政府依然坚持这一政策。瑞典政府不允许托讷达伦人在学校里使用他们自己的民族语言。
历史上的瑞典政府长期不承认犹太人和吉普赛人的永久居民地位,仅仅把他们的存在看作暂时现象。直到18世纪中期,瑞典政府仍然不允许犹太人从事贸易和商业活动。16世纪,第一批吉普赛人来到瑞典。瑞典政府先是试图把吉普赛人驱逐出境,在无法驱逐的情况下,后来转为强制同化。20世纪中期,瑞典政府依然把吉普赛人列为不受欢迎的群体。
总之,历史上,瑞典不承认少数民族的地位,没有保护少数民族的政策和措施,缺乏积极地对待少数民族的传统。二战后,移居瑞典的爱沙尼亚人要求获得少数民族地位,瑞典政府对此置之不理。
然而,二战后,移民大量增加,瑞典人口的民族文化构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而导致了瑞典政府对非瑞典人态度与政策的变化。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和对被纳粹占领地的人民的同情,瑞典在二战中援救和接纳了大量战争难民。二战难民成为瑞典历史上第一批人数最多的外来移民,开始改变了瑞典在语言和种族方面高度单一的状态。二战后,为满足发展经济对劳动力的需求,瑞典实施大规模的劳工移民计划。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难民逐渐成为瑞典移民的主要部分。随着移民人数的增加和移民来源的日益广泛,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日益突出,移民问题成为瑞典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1975年瑞典宣布对移民实施多元文化政策,其基本原则为平等、选择自由和伙伴关系。
尽管很久以来,瑞典对少数民族采取忽视的态度,但随着社会上对移民问题的关注,瑞典少数民族也开始组织起来,开展斗争。1945年,“萨米文化促进协会”成立。1950年,“瑞典萨米人全国联合会(SSR)”成立。1963年,“萨米青年联合会”成立。1956年,挪威、瑞典和芬兰三国萨米人成立“北欧萨米人理事会”。该理事会于1975年加入“世界土著人理事会”。1973年,“吉普赛人全国代表大会”成立。同年,“北欧吉普赛人理事会”成立,其下属包括瑞典及其他北欧国家的15个吉普赛人协会。1975年“瑞典芬兰语理事会”建立,要求政府承认瑞典芬兰人的少数民族地位。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977年,瑞典议会确认了萨米人的土著居民地位,但是依然忽视其他少数民族的要求。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少数民族要求权利的运动进一步高涨,1992年瑞典芬兰人单方面宣布自己在瑞典的少数民族地位。1993年,瑞典萨米人议会建立。1994年,萨米语理事会成立。少数民族通过自身的努力,促进瑞典开始积极对待少数民族问题。1993年,瑞典国家移民署开展的一项研究认为,瑞典存在三种民族语言――瑞典语,芬兰语和萨米语。1995年,瑞典政府开始承认境内芬兰人的少数民族地位。
1995年,瑞典加入欧盟。欧盟和欧洲小语种署(European Bureau of Lesser Used Languages、)支持瑞典少数民族的要求,并敦促瑞典签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Framework Convention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Minorities)和《欧洲地区或少数民族语言》(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1994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1998年2月1日生效)。该公约涉及诸如儿童保护、各层次教育、文化、媒体、反歧视以及老年关怀等社会生活方面。它是第一个专门旨在保护少数群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文书,是迄今保障少数群体权利最全面的国际标准。1992年,欧洲理事会通过《欧洲地区或少数民族语言》(1998年3月1日生效)。该规定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权利以及保持与发展少数民族语言的措施。
迫于压力,瑞典政府于1995年组织一个委员会研究少数民族问题。1997年,该委员会完成题为《形成少数民族政策的步骤》的报告。该报告提议政府批准和签署了《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和《欧洲地区或少数民族语言》,制定统一的少数民族政策,承认瑞典存在五个少数民族――萨米人、瑞典芬兰人、托讷达伦人,吉普赛人和犹太人,以及三种少数民族语言――芬兰语、吉普赛语和萨米语。这导致了犹太人和托讷达伦人的不满。犹太人要求依地语作为瑞典犹太人的主要象征,应该获得少数民族语言地位。托讷达伦人要求托讷达芬兰语 (Tomedal Finnish)的少数民族语言地位。他们的主张得到了支持,并为政府采纳。1999年6月,瑞典政府提出《政府议案1998/99:143――瑞典少数民族》(Government Bill 1998/99:143-National Minorities in Sweden)。当年12月,瑞典议会接受该议案,并将之确定为法律,瑞典少数民族政策正式出台。2000年2月,瑞典政府批准《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和《欧洲地区或者少数民族语言》。《政府议案1998/99:143-瑞典少数民族》和欧洲理事会两个公约――《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和《欧洲地区或少数民族语言》――构成了瑞典少数民族政策的完整体系。瑞典少数民族保护不仅要遵守国内法律,而且要遵守欧洲理事会的公约,并通过遵守这两个公约使得瑞典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成为国际人权保护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
二、瑞典少数民族政策的适用对象与原则
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报告把“少数人”分为四类:(1)土著民族,他们的祖先可以上溯到所在国最早的本地居民,他们与赖以生存的土地有特殊的联系,从而对土地所有权看得非常重。(2)地域性少数人群体,他们通常拥有悠久的文化传统,生活在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里。(3)非地域性少数人群体或游牧民族。他们与地域没有特别的联系。(4)移民,他们倾向于以整体文化或宗教存在与本地社会发生关系。瑞典确定的少数民族的内涵相当广泛,几乎可以等同于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定义的少数人。
瑞典的少数民族政策是在欧盟少数民族政策的框架下形成的。《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和《欧洲地区或少数民族语言》都没有明确界定“少数民族”的定义。在签署公约时,瑞典规定了本国关于“少数民族”的定义,将非公民和1900年以后的外来移民从公约所规定的保护范围中排除出去。具体来说,瑞典政府认定的少数民族必须符合以下标准:第一,具有一定人口数量、存在鲜明特征且内部联系密切的群体,他们在社会上不占主导地位;第二,宗教、传统或文化上具有亲和力的群体;第三;自我认同,个人和群体都应有愿望和意识去保持他们的共有自我认同;第四,与瑞典有着历史的或者长期的联系的群体,具体指那些1900年以前就已经在瑞典存在的群体。被确认为少数民族的群体在瑞典都有着长期的历史,至少在19世纪他们就已经作为一个群体生活在瑞典。根据这些原则,瑞典政府和议会承认瑞典存在五个少数民族:萨米人、瑞典芬兰人、托讷达伦人、吉普赛人和犹太人。与之相应,瑞典政府和议会确认瑞典存在五种少数民族语言:萨米语、芬兰语、托讷达芬兰语和吉普赛语以及依地语。
萨米人,通常被称为“拉普人”或“拉普兰人”,但他们习惯自称为萨米人。萨米人是北欧地区古老的土著居民。今天瑞典的萨米人大约在1.5万人到2.5万人之间,他们主要居住在从达拉纳省的伊德勒到北博腾省的基律纳一带。由于萨米人是土著居民,瑞典还有专门的萨米人政策。
瑞典芬兰人也是瑞典的一个历史悠久的少数民族。今天,生活在瑞典的芬兰人大约有45万人。瑞典芬兰人热衷于在瑞典社会中保持他们的语言和文化特性,他们中大约有一半人使用芬兰语。
托讷达伦人生活在瑞典与芬兰相连的边境一带。今天,托讷达伦人大约有5万人,他们居住在哈帕兰达、上托尔内奥、帕亚拉市以及基律纳和耶利瓦拉自治市的部分地区。
今天,瑞典的吉普赛人大概有4万-5万人左右。吉普赛人通常过着四处迁徙的生活,16世纪,第一批吉普赛人来到瑞典。瑞典世俗和宗教当局就颁布了一些政令与法律,先是试图把吉普赛人驱逐出瑞典,在无法驱逐的情况下,后来转为强制同化他们。20世纪60年代以来,吉普赛人逐渐在斯德哥尔摩、哥德堡、马尔默及其附近地区定居下来。
犹太人是瑞典承认的又一个少数民族。17世纪末,第一批犹太人移居到瑞典。1755年,犹太人可以不施洗礼就在瑞典定居,政府允许他们在斯德哥尔摩建立一个犹太人社区,修建犹太人公共墓地和一个犹太教堂,设立一个拉比职位。后来,相继出现的反犹运动迫使欧洲各国的犹太人不断移居到瑞典。1780年,瑞典正式允许犹太人居留。20世纪80年代瑞典的犹太人大约有2.5万人,他们主要居住在斯德哥尔摩、歌德堡和马尔默等地的犹太人社区。此外,在布罗斯、韦斯特罗斯、赫尔辛堡、隆德和诺尔雪平等地还存在一些小的犹太人社区,他们与以上三地的犹太人社区保持着联系。
针对二战后大量迁居瑞典的移民,瑞典政府出台了专门的政策(1975年的多元文化政策和1997年的移民融合政策)。不过,应该指出的是,被瑞典政府确认为少数民族的芬兰人、犹太人和吉普赛人,他们本身也是通过移民的方式在瑞典发展起来的。尽管他们移居瑞典的历史比较久远,但是他们移居瑞典也是一个不断持续的过程。二战后,移居瑞典的芬兰人、犹太人和吉普赛人作为当今瑞典芬兰人、犹太人和吉普赛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属于少数民族政策的适用对象。
瑞典政府确认少数民族享有的主要权利为:一是平等权,二是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三是文化权利。为了实现这些权利,瑞典政府少数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为:一是非歧视原则。非歧视是瑞典少数民族政策的重要原则。要想促进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切实平等,其首要的前提是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歧视。同时要确保少数民族成员在享受社会资源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过程中与主体民族成员的平等。二是特别保护原则。瑞典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与人口规模方面处于劣势,要想真正实现平等,政府就必须实施特别保护原则,在社会参与方面给予特别的关照,对传承与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给予特别的帮助。
三、瑞典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
瑞典少数民族政策的目标是保护少数民族权益,促进他们参与社会事务和公共决策过程,帮助他们保持与发展民族语言和传统文化。为了体现对少数民族问题的重视,瑞典政府任命专门负责少数民族事务的部长,瑞典议会每年为少数民族事务编制专门的预算。①少数民族问题涉及到社会各个层面和全国各地区,要想实现少数民族政策的目标,社会各部门和各地区的协调非常重要。由于瑞典的地方政府有着自治传统,瑞典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对话的机制,这有利于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少数民族政策的协调,共同促进少数民族参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为此,瑞典政府要求,全国各地区和公共管理的各层面都要考虑少数民族的需要和利益。瑞典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除歧视,确保民族平等
法律是消除歧视的重要保证。瑞典的反歧视立法不仅适用于少数民族,而且还适用于所有族群。《瑞典刑法典》(Penal Code)的第16章第9节直接针对各种形式的歧视行为,第16章第8节专门对付煽动歧视少数民族群体的非法行为。
199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作生活法》(Working Life Act)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地以种族、肤色、民族或族群来源以及为由的歧视行为。雇主不得以雇员依据该法投诉雇 主歧视而对雇员进行报复。雇主应采取措施阻止对雇员的歧视行为,应该采取措施促进员工的族群多样性。该法适用于整个劳动力市场和各种类型的雇员和寻求工作者。
2003年7月1日,瑞典实施新的反歧视立法。新立法贯彻了欧盟的相关指示,在包括高等教育和工作领域在内的一切社会领域全面反对歧视行为。新立法禁止基于民族、宗教或者其他信仰、性别和身体残疾等原因而产生的歧视行为,禁止在诸如就业中以及在餐馆和住房市场等场合存在歧视。新立法也适用于在与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社会保险部门和医疗服务机构交涉时因为民族、宗教或其他信仰的原因而遭遇的歧视。
为了确保这些法律的实施,瑞典成立了由25名职员组成的反民族歧视专员办公室,负责处理和预防基于民族或宗教原因而产生的歧视行为,对人们和社会组织遵守反歧视立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处理人们对歧视行为的投诉。根据1999年实施的《反民族歧视专员法》(Ombudsman against Ethnic Discrimination Act),政府任命一名专员,负责处理工作等社会生活领域中出现的民族歧视行为。政府还建立反歧视委员会(The Discrimination Board)为反歧视专员就落实反歧视立法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促进少数民族广泛参与社会,享有社会服务和政治权利
为了促进少数民族更好地参与社会,政府采取了广泛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在公众决策中有更大的发言权。这些措施包括:政府代表和少数民族组织之间的咨询会议,政府对少数民族机构和组织给予资助,提升它们在公共领域的影响力。2002年10月,政府建立了吉普赛人问题理事会(Council on Roma Issues)作为政府的咨询机构。理事会由来自各吉普赛人社区的代表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该理事会的主席是政府民主和一体化问题部部长。为了加强吉普赛妇女的地位,扩大她们的影响,还组建了一个由政府代表和吉普赛人妇女代表组成了工作组。政府也积极与萨米人、芬兰人、托讷达伦人、犹太人的组织机构进行沟通和交流,提高它们的地位和影响力。
(三)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与语言
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的语言与文化是瑞典少数民族政策的基本目标。为此,瑞典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是立法保护少数民族语言。瑞典政府和议会确认瑞典存在五种少数民族语言:萨米语、芬兰语、托讷达芬兰语和吉普赛语和依地语。萨米语、芬兰语和托尼德芬兰语是在特定地区形成的,因而具有地区性。为此,瑞典议会于1999年颁布了两个法律,规定在瑞典北方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少数民族有权使用萨米语、芬兰语和托尼德芬兰语等语言与行政当局和法庭进行交涉。法律还规定地方政府允许少数民族父母有权做出自己的选择,将子女送入全部以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的学前教育机构,或送入部分以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的学前教育机构中学习。同样,对少数民族的老年关怀服务也有这样的选择自由。
其次是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化教育。瑞典政府要求学校进行课程改革,把关于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和语言教育纳入课程体系。瑞典国家学校提高机构(The Swedish National Agency for School Improvement)在对语言课程进行调查中发现,大学和学院提供的少数民族语言培训较少,少数民族语言的教学资料缺乏。为此,国家高等教育机构提出在大学和学院里开设吉普赛语、依地语以及其他少数民族语言课程,并组织编写少数民族语言的教学资料。
其三是利用大众媒体传播少数民族语言、文化。2002年瑞典广播公司(Swed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瑞典教育广播公司(Swedish Educational Broadcasting Company)和瑞典电视台(Swedish Television)获得许可,播出更多以少数民族语言制作的节目。
其四是组织文化活动以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少数民族文化在艺术形式和内容上都丰富多彩,而且从整体上丰富了瑞典社会的文化生活。瑞典政府规定,在对文学和文化出版物进行资助时,应该给予少数民族以特别的关照。2002年,瑞典国家文化事务理事会拨出700万瑞典克郎的专款以促进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传承。例如,为了保护和传播萨米技艺、音乐、戏剧和文学,瑞典国家文化事务理事会就拨出专款给予资助。这些经费由萨米人自行支配,由萨米议会文化理事会(Sami Parliament Culture Council)按照萨米议会确定的标准进行分配。
(四)少数民族权益的国际保护
“瑞典是根据欧洲理事会的两个公约(《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和《欧洲地区或少数民族语言》)形成自己的少数民族政策的。2000年加入这两个公约之后,瑞典就有义务定期向欧洲理事会提交报告,汇报本国落实公约规定的情况。。《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要求缔约国每5年提交一份报告,《欧洲地区或少数民族语言》的第十五条规定,缔约国定期向欧洲委员会秘书长提交报告,内容包括本第二编实行的政策及实施第三编中的条款所采取的措施。第一份报告须在加入后一年内提交,其他报告在第一份报告之后每隔3年上交一次。”在报告中,瑞典必须根据公约的内容逐条地汇报本国已经采取的措施。政府还要对欧洲理事会提出的具体问题和批评给予合理的解释和回应。欧洲理事会还要对瑞典在保护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语言方面的努力开展评估,甚至派出专家组到瑞典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和意见。为了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瑞典还与联合国和波罗的海国家理事会等国际组织就少数民族保护事务开展合作。
民族语言政策篇3
关键词 哈萨克斯坦 语言政策 语言规划 语言思想
“语言政策”既是社会语言学的研究内容,也是民族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对象。在现代语言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学者经常将“语言政策”及与其相关的“语言规划”、“语言思想”等词汇混淆在一起;另一些学者则把“语言建设”当作“语言规划”的同义词(在苏联时期和后苏联时期的大量文献中经常可以见到这种现象)。然而,以哈萨克斯坦社会语言学家苏莱曼诺娃(Э.д.CyлeйMeHoBa)为代表的学者则指出,“语言政策”、“语言规划”和“语言思想”是概念不同的术语。他们认为,语言思想是“一种观念和思想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能清楚地反映社会群体对语言及其在社会、民族和国家、社会问题和冲突、宗教、文化和科学中的作用的态度,并包含着保存和改变该语言状况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语言思想是制定语言政策的基础。语言政策“是(一个国家)民族、社会和文化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国家调整与社会语言关系相关的活动范畴。语言政策也指发展社会语言关系的战略方针,该方针通常在宪法和国家专门法规中得到强化。与其他政策一样,语言政策的中心内容是权利问题及权利的获得、构筑和应用”。而语言规划是实施语言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步骤,它是“为了改变语言功能、调整语言结构、创造语言条件,特定主体在对语言客体的语言行为产生影响方面和(或)通过政治、教育、经济、社会和语言研究机构在境外普及某种语言方面而采取的有意识的、具体的措施”。因此,语言规划是社会变革的手段,因为它可以解决一个社会具体的经济、政治、社会、科学和文化问题。换句话说,任何语言规划的目的都是为了改变语言操持者的语言行为。卡普兰(R.K叩lan)和巴尔多夫(R.Baldauf)在研究了各种语言规划后总结说,语言规划从来不是只为了达到一个目的;语言规划可能追求完全相反的目的;语言规划的许多目的非常抽象,它们是民族政策的一部分。
不难看出,语言政策、语言规划和语言思想是三个内容既不相同又相互关联的概念。要想研究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语言发展脉络,就必须从语言思想着手,然后再分析语言政策的产生、发展和实施过程。从实际情况看,无论是在哈萨克斯坦有关语言的法律、法规中,还是相关的学术论著中,这三个概念都表达了不同的含义。本文将对哈萨克斯坦独立前后语言政策的发展情况进行论述和评价。
一、哈萨克斯坦独立以前的语言政策
(一)苏俄时期哈萨克斯坦的语言本土化思想及政策
“民族平等”是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在十月革命前后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在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在国内政局尚未稳定、外部面临帝国主义武装干涉威胁的情况下,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非常重视民族文化的发展。列宁明确指出,各民族应该平等,各民族的语言必须受到尊重。俄共(布)十大的决议中提出,党的任务之一就是帮助非俄罗斯各族发展使用本族语言的报刊、学校、剧院、俱乐部事业以及一般文化机关,广泛地建立、发展使用本族语言的普通教育性质的和职业技术性质的训练班与学校。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哈萨克共和国与其他年轻的苏维埃共和国一样,开始实行发展民族语言和扩大民族语言功能的政策。
苏维埃政权在哈萨克斯坦的建立曾遭到哈萨克人的强烈反抗,在这种形势下,任何非本土化的语言思想和政策只能加剧这一冲突。1920年8月,由新的苏维埃政府和正在组建的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联合的语言本土化政策,满足了哈萨克人的民族认同要求,得到了当地民族精英甚至反对苏维埃政权人士的支持。成立于1917年的阿拉什民族自由党曾在第一次全哈萨克代表大会上提出哈萨克斯坦区域―民族独立的问题,而到了1920年,该党的许多代表就已经开始支持苏维埃政权。阿拉什民族自由党的领袖、成功编制哈语新字母表的巴依图尔(A.БaйTypCbIHOB)还积极参加了语言规划工作。早在十月革命前,语言问题就是摆在哈萨克知识分子面前的一个紧迫问题,阿拉什民族自由党提出了哈语教学与俄语教学要同时进行、法律诉讼文件要用哈语书写的要求。1905年,布克伊汉诺夫(A.БaйTypCbIHOB)在莫斯科举行的城市和地方自治工作者大会上发言,为500万哈萨克人争取平等权利,他指出:“使用母语的自由,特别是正在进行的选举宣传自由,是哈萨克人最紧迫的要求。”④由此可见,哈萨克人在语言问题上的诉求动机是民族性的而不是阶级性的。而对于苏维埃政权来说,只有通过满足哈萨克民族精英提出的要求,才能得到他们对新政权的忠诚。可以说,宣传新苏维埃思想、吸引支持者并有效地实现国家政策,是苏俄实施民族语言政策的另一目的。显然,苏俄时期苏维埃政权的语言本土化政策同时追求几个目标。
(二)斯大林时期的语言俄罗斯化政策
从20世纪30年代起,苏联的语言政策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学校被限制在自治区域内,而用俄语教学的学校数量在全国迅速增长,居住在本民族自治区之外的少数民族大多使用俄语来学习。到了1938年,斯大林规定全国所有学校的学生都必须学习俄语。哈萨克人与苏联其他少数民族一样,成为苏联政府通过俄罗斯化(所有民族都把俄语当作第二语言来掌握,并且扩大俄语的使用范围)手段来建立具有共同语言和文化的“苏联人民”的一部分。这种政治和思想目标的转变也正是20世纪40年代哈萨克文由拉丁字母拼写(20年代确定)改用基里尔字母拼写的原因:掌握基里尔字母有利于人们学习和掌握俄语。当然,还存在另一个因素,即当时在哈萨克斯坦和中亚出现了泛突厥主义思想,尤其是在土耳其语用拉丁字母转写之后,泛突厥主义思想对中亚和哈萨克斯坦的影响更加强劲。而将哈萨克文由拉丁字母改为基里尔字母,则被苏联政府认为可以有效地切断境内突厥语群体与土耳其和阿拉伯国家的联系。此外,对哈语中的外来词也严加限制,规定其外来词只能来源于俄语。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语言规划和语言政策,被苏联政府当作了一种建立新的认同、政治一体化、防止极端行为、有效管理与控制社会的手段。
(三)斯大林之后的语言俄罗斯化政策
1958年的苏联教育法规定,父母有权为自己的子女选择接受教育的语言。然而,作为被强制推行的苏联族际共同语的俄语已被各少数民族广泛接受和使用。据1970年、1979年和1989年的苏联人口统计,哈萨克斯坦人口中将俄语作为第二语言熟练掌握的比例分别为 26.7%、29.6%和35.8%,其中哈萨克人的这一比例分别为41.6%、50.6%和62.8%;维吾尔人的这一比例分别为36.6%、50.1%和62.0%;东干人的这一比例分别为43.3%、61.7%和69.2%。以上数字说明,苏联政府虽然从未把俄语规定为“国语”,但在国家语言政策的导向性和政治性等因素的影响下,哈萨克斯坦掌握俄语的非俄罗斯人人数与日俱增,俄语的使用范围甚至超过了本土语言哈语的使用范围。
1986年12月,哈萨克斯坦发生“阿拉木图事件”。哈萨克青年为反对苏共中央对哈萨克斯坦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的任命决定而走上街头,高喊“我们需要哈萨克人”的口号。这次事件既是哈萨克人与俄罗斯人族际冲突的集中体现,也是哈萨克斯坦社会一政治形势发展的分水岭。哈萨克斯坦中央委员会和哈萨克苏维埃部长会议做出的两个决议就是对当时族际关系和语言关系紧张的反映,这两个决议分别是1987年3月3日通过的《关于改进共和国哈语学习的决议》(第98号令)和《关于改进共和国俄语学习的决议》(第99号令)。但是,由于这两个决议的出台受到苏共的直接干预,决议的执行情况与过去一样只是停留在形式上。
为了弥补过去行政命令的不足,1989年8月15日,哈共中央和政府又签发了《关于执行1987年3月3日哈共中央和哈部长会议签署的第98号令“改进哈语学习”和“改进俄语学习”的补充措施》。尽管这是苏共官僚体制的典型表现,但与1987年的决议相比,1989年的补充措施令成为哈萨克斯坦社会一政治形势发展阶段的标志,预示着1989―1991年在贯彻社会一政治和大众文化政策时哈语与俄语使用地位的转变。
(四)1980年的《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语言法》
1989年9月19日,哈萨克共和国部长会议的部分代表建议把哈语和俄语都作为国语,但是这一建议并未引起更多的关注。由于苏联政府将于1990年出台一部把俄语作为苏联国语的法律,大部分代表包括赞成双国语的代表最后都不得不向以纳扎尔巴耶夫为首的代表让步,他们认为,没有必要把俄语抬高到国语的地位,在哈萨克斯坦只有哈语才具有国语的地位,俄语只能是“族际交际语”。
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1989年9月22日,哈萨克斯坦正式颁布了《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语言法》。该语言法首先对“语言”进行了界定:“语言是一个民族最伟大的财富和不可分割的特征,民族文化的繁荣和作为历史上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的民族本身的前途与语言的发展及其社会功能的扩展具有必然的联系。”显然,作为交际工具的语言的功能性解释已完全被民族主义的解释所代替,语言已被赋予了政治含义。在该语言法的第一章中还规定:“哈语是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语”,“俄语是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族际交际语”。哈萨克斯坦政府做出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反俄罗斯化,纠正业已形成的俄语与哈语使用的不均衡状态,保障哈语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全方位的、充分的使用,同时提高哈语的地位并促进哈萨克民族和文化的复兴。由此可见,国家的最高价值和利益是确立哈萨克斯坦语言政策的原则。
这一原则还明显体现在不久后哈政府通过的《2000年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哈语和其他民族语言发展的国家纲要》中。为了实施这一纲要,哈政府采取了种种措施,建立“哈萨克语”协会就是1990―1991年间采取的措施之一,其目的是为广泛使用国语(哈语)创造必要的条件。与此同时,1990年4月20日哈萨克斯坦部长会议还专门命令成立了由部长会议直接领导的“专有名词委员会”,其任务是“恢复作为民族历史和精神文化重要见证的民族专有名词”,“大力促进我国人民对民族和历史名称尊重态度的形成”。哈萨克斯坦独立前后,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更换历史地理名称的热潮,各地纷纷把苏联时期的许多俄语城市名称、街道名称等变换成哈语名称或历史名称,如:今日的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1932年至1961年名为阿克莫林斯克。20世纪50年代,大批苏联青年响应政府的号召到那里垦荒,1961年苏共中央总书记赫鲁晓夫把它命名为切利诺格勒(意为“垦荒城”)。哈萨克斯坦独立后,又将切利诺格勒改称阿克莫拉。再如,哈、中边境小镇德卢日巴(耳Py馓6a),俄语的意思是“友谊”,现改用哈语表示友谊的名称“多斯特克”(дocmK)。
二、哈萨克斯坦独立以后的语言政策
(一)继续执行《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语言法》阶段
独立初期,哈萨克斯坦与其他独联体国家一样,更加明确了将土著民族语言国家化的思想,在语言政策方面不仅继续执行1989年的语言法,而且在1993年公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中进一步强调了上述国家纲要的建立原则:“国家保障族际交际语言和其他民族语言使用范围并关心它们的自由发展,禁止由于不掌握国语或交际语而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从这一原则看,哈萨克斯坦全社会对待俄语的态度比此前有所缓和。有人在报刊上宣布,已经找到了使双国语的拥护者(国内60%以上居民的母语为俄语)与担心哈语使用范围缩小和认为哈语是惟一国语者和解的“公式”。
语言学家梅奇柯夫斯卡娅(H.Б.MeчKOBCKaR)认为,改革教育体制是国家推行语言政策的最有效方法,“在所有有助于巩固少数民族语言立场的因素中,中小学的教学语言与下列其他因素相比更为有效:(1)大众交际使用语言;(2)法律诉讼和行政使用语言;(3)赋予‘国语’或‘官方语言’的法律地位;(4)具有用某种语言的文学传统。学校与家庭相比,学校给孩子们传授的语言比家庭的日常语言更加丰富,基础教育语言最有可能成为一个人一生最常用的语言”。
哈萨克斯坦的哈语推广工作也正是从教育部门人手的。1994―1995学年,在俄语学校的教学大纲中减少了俄语和俄罗斯文学课的教学时间,五年级从每周11小时减少到6小时,六年级从9小时减至6小时,七年级从7小时减至5小时。减下来的时间都用来学习哈语。一些家长和教育工作者认为,削减俄语基础课知识使孩子们丧失了考大学时的竞争条件和接受科学与文化知识的机会。
推广哈语使俄罗斯人大学生在哈萨克斯坦高校的比例不断下降。在1994年报考阿里一法拉比哈萨克大学的学生中,哈萨克人占79.4%,俄罗斯人占13.4%;在大学一年级新生中,哈萨克人占79.5%,俄罗斯人仅占14.6%。
20世纪90年代末,哈国境内俄语教学的状况进一步恶化,哈政府减少了对人文社会科学俄语教学的财政支持,一些具有商业性质的俄语班之所以被保留下来,只不过是为了保存数量有限的俄语师资。这些俄语教师认为,把他们留下来是为了让他们制定俄语教学法和教学计划、撰写学术报告。
实际上,这一时期推广和学习哈语遇到了许多问题。哈桑诺夫(Б.X.XacaHOB)在其著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语言法的制定和实施机制及在各种生活范围推广哈语的途径》中说道:“在推广国语的道路上还面临着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这些障碍主要来自俄语居民,特别是俄 罗斯人。”这是因为,大部分操俄语的居民根本就不想学习哈语,一小部分愿意说几句哈语的人的学习热情也因缺少教材而熄灭。此外,哈语教学法还处于建设阶段。1994年12月对哈萨克斯坦奇姆肯特市俄罗斯人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人愿意提高自己的哈语水平,但是缺乏相应的条件。
然而,将俄语排挤出教育部门的举动并没有使哈语在哈国得到全面普及。上述调查结果还显示,哈语在工作场所的使用情况远远不如俄语。从表1可以看出,半数以上的哈萨克人用哈、俄两种语言交际,哈萨克人掌握俄语的比例明显高于俄罗斯人掌握哈语的比例。
调查还表明,俄语不仅是主要的族际交际语言,而且是人们满足精神需求的重要工具。表2显示,95%以上的俄罗斯人只阅读俄语文学作品,只阅读俄语作品的哈萨克人与既阅读哈语作品、又阅读俄语作品的哈萨克人数量相当,而仅阅读哈语作品的哈萨克人不多,在阿拉木图和北部城市彼得罗巴夫洛夫斯克(ПeTpONaBлOBCK),阅读哈语文学作品的哈萨克人不足10%。
除在教育部门强制推行哈语外,哈萨克斯坦的某些部门还脱离实际情况,一味强调哈语的政治性和重要性,把是否懂得哈语作为干部职务任命的条件之一。1992年8月,哈内务部在一次业务会议上提出,在提升干部和任命专业技术职务时,要考虑工作人员对待学习哈语的态度,即使补职务空缺的人也应该基本掌握哈语,哈语培训考试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必须重新参加哈语学习。
必须指出的是,哈萨克斯坦这一时期的语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族际紧张关系,并成为操俄语居民大规模迁出哈萨克斯坦的主要原因之一。据统计,1990―1996年从哈萨克斯坦共迁出228.3万人,这些人主要是斯拉夫人。境内居民大量外迁使哈萨克斯坦失去了几十万活跃在各个经济领域首先是工业、建筑、能源部门等重要领域的专业人才,也就是说,移民使哈萨克斯坦的国民经济遭受了无可挽回的损失。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迫使哈政府调整相关政策。1995年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就明确指出,在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俄语与哈语平等使用,政府要为哈萨克斯坦少数民族语言的学习和发展创造条件。
(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语言法》
依据1995年的宪法,哈萨克斯坦在1997年7月11日颁布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语言法》。该语言法规定:“哈萨克语是哈萨克斯坦的国语。国语是国家机关、法规、法律文书和公文的使用语言,是全国各个社会关系领域运用的语言。掌握正在成为团结哈萨克人民重要因素的国语是每个哈萨克斯坦公民的义务”;“俄语与哈语一样是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官方语言。”
这部新语言法的颁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学术界、议会和其他社会各界曾就俄语和哈语的地位问题、哈语的普及问题等展开广泛的讨论,其中,对该语言法中的第18条和第23条引起的争议最大。
第18条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保障国语和其他语言在出版业和大众媒体的使用。为了创造必要的语言环境和全面使用国语,无论电视广播频道的所有权归谁,用国语播出的节目总时间不得少于其他语言的播出时间。”第23条是关于国家对语言的保护,其内容是:“国语和其他语言在哈萨克斯坦受国家保护,国家机关为这些语言的使用和发展创造条件……公文要分阶段翻译成哈语。”
事实上,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语言法》公布之前的1996年11月20-21日,哈国议会曾对该语言法草案进行过激烈的争论。哈萨克斯坦学者H・C・萨温(И.C.CaBии)在文章中指出:“对某些条款的辩论几乎变成议会内部的族际冲突。一部分议员认为,草案对国语的优先权强调得不够,给俄语的地位过高。他们提议将所有条款中原有的俄语与哈语同时使用的规定加以限制,应改为在‘必要时’俄语与哈语同时使用。”该语言法颁布后,一些保守人士称第18条过于极端。
为了促进这部语言法的进一步实施,2001年2月7日哈萨克斯坦政府批准了《2001―2010年语言使用和发展国家纲要》。哈国政府制定该纲要的目标主要有三:一是扩大和加强国语的社会一交际功能,二是保持俄语的社会文化功能,三是发展少数民族语言。
该纲要指出,为了在2001--2010年实现提出的目标,哈国政府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保证哈语作为国语的使用;(2)完善法律法规;(3)保证哈语作为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公文主要用语的使用,并确定将公文翻译成哈语的具体期限和措施;(4)为了实现全面掌握哈语的目的,通过国家和地方预算以及其他渠道,让公民免费学习哈语;(5)保证俄语作为国家组织和地方自治机构官方语言的使用;(6)从学术和语言学角度保证俄语的使用;(7)国家对其他民族成员学习本民族语言给予支持。
总之,哈萨克斯坦独立以来的语言政策在考虑少数民族利益的同时逐步在得到完善,但其语言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明显的政治化倾向。
三、对哈萨克斯坦语言政策的评价
语言政策被作为社会变革的工具说明,语言政策不仅能解决语言问题,而且能解决与语言相关的政治、社会、文化、经济和科学等方面的问题。因此,研究语言政策不能脱离社会和历史背景,不能只是对语言状况进行简单的描述,只有综合分析语言政策的语言和非语言目的,才能理解语言政策的特点。除此之外,也不能局限于语言政策显性目的的描述,而忽视了对语言政策隐性目的的揭示和分析。
据195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规定,国语(“rocyдapcTseaHblйR3blK”,“nationlanguage”)是一个统一国家在政治、社会一经济、文化范围内起到一体化和团结作用的语言,它是该国家的象征之一。官方语言(“OФициaлIBHBIйR3blK”,“officiallanguage”)则是国家管理、法规和公文的使用语言。
笔者认为,新独立的哈萨克斯坦政府之所以将哈语作为国语、俄语作为官方语言,其目的首先是强调哈语的象征意义。换句话说,象征意义是只选择哈语作为国语的决定因素:哈语是新建国家的主要元素之一。哈萨克斯坦宣布独立后,迫切需要建立新的国家认同意识。一方面存在建立新国家的迫切性,另一方面新的国家概念要尽可能有别于旧的、将俄语作为官方语言的国家,把哈语作为独立国家的国语是摆脱困境的惟一方案。哈语具有国语地位的象征意义具体表现为:纸币、硬币上的文字只用哈语,担任国家总统、议会主席职务的人必须熟练掌握哈语(宪法第41条和第58条规定)等。因此,尽管哈语的社会地位还不是很高,哈语的普及程度还不及俄语,但法律保护哈语的使用,并为平等使用哈语和俄语创造了条件:所有的政府文件、规章、法律文书、道路指示牌等都必须用双语(哈语和俄语)印制。
哈萨克斯坦制定新的语言政策的目的之二是复兴哈语和扩大哈语的使用范围,以此来增进哈萨克人的民族认同意识。一些哈萨克学者认为,国家扶持哈语的政策(即单一语言政策)不仅是确定独立和建设新哈萨克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复兴和团结哈萨克人(操哈语的哈萨 克人和操俄语的哈萨克人)的必然结果。由于哈语在哈萨克斯坦长期未得到应有的发展,所以赋予哈语以国语地位是提高哈语地位的有效办法。对待语言权利的这种态度取决于民族权利高于个人权利(公民权利)的思想,其依据的是地域原则――哈萨克斯坦是说哈语的哈萨克人的土地。单一语言思想之所以能在国家法律文书中得以体现,是因为得到了操哈语和操俄语的哈萨克人的强力支持。有关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相当多的哈萨克人认为,他们应该在找工作(27.2%:8.8%)、上大学(19.2%:8.55%)、调动工作(19.7%:8.55%)、分配土地(26.9%:5.4%)和私有化过程中(19.2%:5.4%)享有特权。
在单一语言背景下,“语言发展”这个术语常被用于法律文件中,表示一种语言的复兴和普及。哈萨克斯坦立法的任务之一就是改善哈语的地位。哈国法律规定在那些过去基本上使用俄语的范围内现在有权利(甚至有义务)使用哈语,就是为了保障哈语的地位。这个措施是逆转城市哈萨克人的语言行为(哈语代替俄语)、重新联合哈萨克人(操哈语的哈萨克人和操俄语的哈萨克人),以及在非哈萨克人中普及哈语的必要步骤。
与此同时,哈萨克斯坦独立后的语言政策保留和支持俄语及其他语言的使用和发展。哈萨克斯坦是一个多语言和多民族的国家,保持非哈萨克人对国家的忠诚、领土完整和防止民族冲突,是国家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当然,这也是制定语言政策的第三个目的。此外,制定双语政策的目的还在于向全世界表明哈萨克斯坦建立民主国家的决心,并保持与俄罗斯的睦邻友好关系。
事实上,俄语在哈国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和地位。根据1999年哈萨克斯坦人口普查资料,74.8%的哈萨克人掌握俄语,25.2%的哈萨克人只会说哈语而不会说俄语,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仅有7。7%的俄罗斯人掌握哈语。俄语是哈萨克斯坦独立以来政府的主要工作语言,75%的国家工作人员使用俄语,只有25%的人用哈语。通常,官方文件先用俄语书写,然后再翻译成哈语;议会辩论也大部分使用俄语。
目前,俄语仍然是哈国各个领域使用最广泛的语言。例如,在教育领域,75%的学前教育使用俄语教学,44%的学龄儿童上俄语学校,68%的高校大学生使用俄语学习。俄语也是大众媒体的主要语言。由于播出俄语节目可以吸引更多的受众和广告业务,所以大部分电视频道为了既遵守语言法第18条的规定(哈语节目播出时间不得少于其他语言的播出时间)又能吸引受众和拉来广告,通常都把哈语节目安排在早晨或夜间播出。俄语出版物的数量也远远多于哈语出版物,在1999年哈国出版的1301种著作和单行本中,有867种用俄语,占66.6%;俄语报纸有433种,其印刷量占哈国报纸总印刷数量的81.9%;俄语杂志168种,其印刷量占哈国总印刷量的75.8%。
正如上文所说,追求社会稳定是哈国双语思想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哈政府于1996年11月的《哈萨克斯坦语言政策的基本构想》总统令强调:“语言政策应该有利于多民族国家的族际和睦与协作”。满足操俄语居民的语言要求是防止语言问题导致民族冲突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在1993年的宪法将俄语确定为族际交际语之后。而保证俄语与哈语在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中同等使用的权利,是操俄语居民能否与哈国其他民族居民实现一体化的决定性条件,因为俄语操持者的一体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语言的法律地位。
在哈萨克斯坦,掌握俄语就能带来很好的经济效益,使用俄语就能进入广阔的信息、文化和经济空间,这是一种客观现实。同时,将俄语作为官方语言也是哈国政策国际化的体现。此外,作为世界际语言的英语在哈萨克斯坦也逐渐得到重视,而且英语水平高的人基本上是操俄语的哈萨克财政、经济和政治领域的精英。
综上所述,哈萨克斯坦的语言政策具有综合性特点,它将单一语言思想、多语言思想和国际化语言思想等集于一体。将哈语作为惟一的国语,是单一语言思想的反映,同时还能以此来加强哈萨克人的民族认同意识;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俄语及其他民族语言的地位,是多语言思想的表现;而将俄语作为官方语言(为了避免民族冲突)和教学语言,以及英语的普及,则都是国际化语言思想的体现。然而,我们同时还应该看到,哈国独立十余年来,过分强调和突出哈语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俄语的使用所引发的语言问题,已成为影响民族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哈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几乎都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对待语言的态度相对理智,其语言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我们相信,随着哈萨克斯坦公民和谐社会的建设,双语现象将在哈萨克斯坦长期存在下去,只不过这种双语形式与过去(尤其是苏联时期)有所不同,学习和掌握哈语的非哈萨克人数量将会逐步增加。
民族语言政策篇4
【关键词】新疆“汉考民”;研究;评述
新疆“汉考民”现象主要是指新疆边远少数民族社区(也有部分城镇社区)中操汉语言民族居民,为增强自身对当地社区的适应能力,进而吸收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社会现象。此现象的存在并非偶然,而是基于新疆各族人民长期以来共同生活、相互学习、共同发展的社会事实而产生。与此同时新疆“汉考民”人群也在新疆族际互动与文化接触过程中作发挥着特殊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也对促进民族团结教育发挥着良好的示范效应。
一、社会学视野中的“汉考民”高考教育政策研究
北京大学马戎教授①在《新疆民族教育的发展与双语教育的实践》一文中参考了李晓霞研究员《新疆高校招生中对少数民族考生优惠政策的分析》后认为新疆各民族学生的就读模式按其就读学校和主要教学语言分类,传统上可以大致划分为三种即“民考民”、“民考汉”、“汉考汉”。所谓“考”,指的就是应试语言,通常就是平时学习时使用的教学语言。马戎教授补充说在新疆存在少量“汉考民”学生的现象。马戎教授还在该文中论及“喀什地区‘双语教育’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时,通过对基础教育工作者的访谈了解到“民考汉”、“汉考民”毕业生适宜于担任“民汉双语”教学岗位的工作。提出为促进新疆“双语”教育事业的发展,“应积极发展‘民考汉’,对于‘汉考民’更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大力鼓励”。马戎教授又于2009年11月21日,在新疆师范大学主办的“新疆首届双语教育论坛”上做出题为《关于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几点思考》发言。在此份发言中他指出“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学生,应当有权利选择到民语系学校‘汉考民’或者‘新双语模式’学校学习。为了促进各族民众之间的相互学习与交流,政府对于这样的选择同样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新疆社会科学院李晓霞研究员②通过《新疆高校招生中的少数民族考生优惠政策分析》一文,对此政策的演变过程、政策实施的客观效果、政策的影响、政策分析等方面进行论述。李晓霞研究员指出“汉考民”现象在新疆招生考试民族加分政策中定义为:“汉考民”为汉族及11个受照顾民族之外其他少数民族考生高考时采用民语文试卷答题。通俗解释即为:少量母语为汉语文的考生(如汉、回、满族等)自幼上民语授课学校,高考时也使用民语文试卷(简称汉考民)。李晓霞研究员在2009年7月2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汉考民和民考汉实际上享受一样的加分政策。并解释了相关政策的制定依据源于学生的客观学习环境。③赵新居等学者所著的《新疆民族教育与社会发展研究》④收录了《新疆大学某汉考民学生宋某访谈录》,就“汉族学生为什么上民语学校”等问题进行了访谈。
二、民族学(文化人类学)视野中“汉考民”跨文化交际研究
新疆师范大学社会文化人类学研究所崔延虎教授⑤在《多元文化场景中的文化互动与多民族族际交往》中论及“空间格局与多民族之间的交往”时,提出“在新疆高等学校学习的‘汉考民’学生,大都来自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这个例子说明,文化互动是多民族地区人们交往中的基本事实,而人们居住空间的不同,影响交往的广度和深度,也影响文化互动的内容和结果”。
新疆师范大学汉语教育学院刘明、孔雪晴⑥在《新疆多元文化环境中的语言互动研究》指出“民考汉”、“汉考民”是新疆不同民族语言的互动的典型。并以“汉考民”为实例阐释了文章主旨。该文章还收集列举了“新疆师范大学1999—2003级‘汉考民’学生基本情况统计”,该表包括15位汉族“汉考民”的姓名、性别、生源学校、进入大学的年份及就读专业等信息。刘明、孔雪晴还提及文化互动中“涵化”现象在“汉考民”姓名方面的体现。文中还通过小范围的统计资料进一步推断出如下基本结论“汉考民”考生散布于南、北疆地区,除接受维吾尔语学校教育之外,还有接受哈萨克语学校教育的“汉考民”学生。
三、语言学视野中“汉考民”双语现象研究
新疆大学语言学院海峰教授⑦在《吐鲁番地区双语现象初探》一文中介绍了1995年吐鲁番地区城乡汉、回族干部群众的双语(维吾尔语、汉语)掌握情况,揭示了长期生活于吐鲁番地区维吾尔族聚居区域的一些汉、回族群众出于生活、工作等需求,不同程度上掌握了维吾尔语。其子女也就近进入维吾尔语学校学习,成为“汉考民”。文章还指出这些汉、回族“汉考民”毕业后自然成为双语兼通的人才。并提供了多组调查数据和访谈实例。由此可见“汉考民”的产生及存在有其现实基础。海峰教授将“汉考民”现象的成因归结为,有些偏远乡村的汉、回等民族的学生,为就近入学或听从父母的安排进入非母语(主要有维吾尔语、哈萨克语等)授课的学校就读。“汉考民”在家庭场景与学校教育场景中接触了两种语言文化。
新疆大学人文学院周殿生副教授⑧在《新疆跨民族交际中的语码选择问题》中论及汉族与少数民族交际中的语码选择和使用问题时,提出“在汉族人口较少的地区,特别是边远的农牧业地区,汉族和少数民族交际中,也有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情形”。接着周殿生副教授描述了南疆农村民族交际中语码选择和使用的情况“南疆是以维吾尔人居多的地区,除库尔勒、阿克苏等地城市中汉族人口较多外,在其它地区,汉族人口较少。有的汉族世居当地,不但语言上和维吾尔族相同,甚至生活习惯上也有很多地方相似。有的汉族把子女送到民族语言学校上学,考大学走汉考民路子”。在此文注释中周殿生副教授对“汉考民”的界定为:汉考民是指汉族人在少数民族语言学校就读并用民族语言参加高考。
四、结语
随着新疆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全疆基层双语教学的推广,今后“汉考民”群体也将产生新的变化。作为一个特殊社会群体,“汉考民”考生的社会化等问题已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分析新疆“汉考民”学生成长历程中所面对的族际互动与文化接触现象,将有助于解决族际互动与文化接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促进各民族间的交流合作,共同构建和谐社会。⑨
【注 释】
①马戎.新疆民族教育的发展与双语教育的实践[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8,(2).
②李晓霞.新疆高校招生中的少数民族考生优惠政策分析[J].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78.
③参见2009年7月29日,马戎、李晓霞做客央视网《央视网谈》直播间访谈节目.
④赵新居.新疆民族教育与社会发展研究[M].乌鲁木齐:新疆大学出版社,2006:210—215.
⑤崔延虎.多元文化场景中的文化互动与多民族族际交往[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 科学版),2005,(2).
⑥刘明,孔雪晴.新疆多元文化环境中的语言互动研究新疆社科论坛[J].2008,(5).
⑦海峰.吐鲁番地区双语现象初探[J].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4):94—98.
⑧周殿生.新疆跨民族交际中的语码选择问题[J].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⑨郑杭生.民族社会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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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语言政策篇5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早期;少数民族文化政策
中图分类号: D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2)03-0025-04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将解决民族问题纳入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任务之中。在对待少数民族文化上,中国共产党予以特别关注。从1921年7月建党到1934年10月红军长征前,在党的各种决议、刊物和领导人的文章、讲话中,阐述了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性、特殊性以及少数民族文化的内涵、作用等,提出了一些具有进步意义的民族文化政策,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中国共产党早期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的提出
中国共产党从创建初期就开始了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探索。在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主要方针及国家形式等方面,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共产国际的指示精神,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中共二大的宣言明确指出:尊重和保护各族人民“自由与权利”,实行“自由联邦制”,并申明“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共三大的草案规定:民族地区实行“民族自决”。中共六大通过的《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案》强调:正确处理国内的民族问题,对于中国革命具有“重大的意义”。1931年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提出了“各民族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承认少数民族的自决权”、“少数民族可以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和“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和语言”等思想,从根本大法的高度确立了民族平等的原则。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早期民族工作纲领虽不系统,受苏联经验的影响较大,但阐明了民族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设想,体现了党对民族问题的认识过程以及与实践逐步结合的过程,其中有些思想可以看作是中国特色民族纲领政策的先声。
少数民族文化问题是民族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很早就注意到了少数民族文化问题。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国际帝国主义与中国和中国共产党的决议案》概括了民族地区的特点,强调指出:“现在中国本部做不到和疆部的统一,因为这些地方的经济情况和本部不同,他们互相也有差异”[1]。这里所说的“差异”,包含了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等。1923年1月,在《平民主义》中提出,“许多的国家民族间,因为感情、嗜性、语言、宗教不同的原故”[1]56,纷争不断。实际上他强调了少数民族文化问题的重要性、敏感性。1925年10月,中共四届一次扩大执行会《关于蒙古问题议决案》提出:“应当注意内蒙古的特别情形——他们的经济利益和文化上民族上的问题,都有相互的关系。”[1]38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将少数民族经济问题与文化问题联系起来论述,体现了党对民族文化认识的不断深入。总之,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民族文化政策偏重于宏观考量,还未真正触及到实践层面。大革命失败后,许多共产党员进入农村,创建革命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武装反抗反动派。这一时期创建的根据地大多有少数民族存在,这为制定、实施民族文化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各级党组织从所处地区的实际出发,坚持“帮助各少数民族之各个民族文化经济的发展”[1]129的指导思想,出台了相对具体的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维护了少数民族的权利,获得了各族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二、中国共产党早期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在初期探索思考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逐步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关于少数民族文化的方针和措施,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关于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的政策
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水平是衡量民族素质的标准,对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1922年7月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就阐明了“改良教育制度,实行教育普及” [1]19的方针。土地革命开始后,中国共产党将发展民族文化教育作为民族工作的基本任务,提出了建立民族学校、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等措施。
1.帮助少数民族提高文化水平。建党初期,中共中央在《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中提出:帮助蒙古人民废除军阀和宗教的特权,建立经济、文化基础,使其拥有真正独立与自治的可能。1927年11月,《土地问题党纲草案》强调指出:“本党应当努力奋斗,消灭对于这些土著民族之一切种种方式的剥削”,并“赞助他们进于更高的文化程度” [1]83。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规定:“委托中央临时政府特别注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少数民族共和国或自治区域内的生产力的发展,文化程度的提高与当地干部的培养与提拔,以消灭民族间的仇视与成见”[2]。上述政策表明,党已经意识到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水平与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发展存在紧密关系,将提高各民族的文化水平作为争取民族解放的必要条件之一。
2.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1926年12月,《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解放苗瑶决议案》分析了苗族的历史和现状,提出了“解放苗瑶”的七项决议,其中就有“开办苗瑶简易学校”[2]38。这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关于发展民族文化教育事业的表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各根据地出台具体措施,推动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工作的开展。例如,1930年前后成立的广西左、右江民主政府提出:劳动人民子弟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并创办了劳动小学、列宁小学、妇女识字班等,保障各族群众的教育权;1930年,湘鄂西苏区提出的《文化教育议案》指出:“要造成苏维埃社会基础,消灭苏维埃政权之下的一切危机和争取广大工农群众,特别是青年群众,以生死存亡的决心来拥护苏维埃,都只有加紧文化教育工作。”此外,中国共产党还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1931年11月,《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指出: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生产,必须建立完全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学校。1934年初,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强调:苏维埃政权保证劳苦大众受教育的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实行完全免费的教育,引导各族青年参与到政治、文化生活中来,以发展新的社会力量。
3.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就着手进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工作。1923年底,在、邓中夏等的帮助下,北京蒙藏学校的蒙古族青年荣耀先、李裕智、乌兰夫、多松年、佛鼎等,成立了马克思主义小组,传播革命刊物《新青年》、《向导》、《政治生活》等,参加革命运动,后来他们陆续加入中国共产党,组建了党的第一个少数民族支部。此外,中国共产党还有组织、有计划的选派少数民族青年赴黄埔军校、各地农民运动讲习所学习,甚至派遣他们去苏联中山大学和第三国际在蒙古人民共和国主办的党务大学深造或赴法国勤工俭学。井冈山根据地开辟后,党积极吸收民族干部参与到根据地的管理中。《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提出:“尽量引进当地民族的工农干部担任国家的管理工作,并且坚决的反对一切的倾向。”[2]831932年2月,党中央《给四川省委的信》强调:必须团结夷民中的先进青年,通过培训提高其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以造就夷民自己的干部,为夷民的解放斗争做准备。1934年7月7日,《中共中央驻北方代表给内蒙党委员会的信》针对内蒙民族问题,强调:“必须建立蒙民族的独立支部和小组……加强在这些组织中的政治教育工作经常提拔与培养蒙古劳苦群众中的干部,健强支部与小组的生活”[1]234-235。这些政策的提出,使党的民族干部政策落到了实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关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民族特点的体现,是各民族在特定生存环境下,所形成的稳定的心理及行为方式。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对民族风俗习惯的理解并不深刻,仅从差异上把握,没有提出具体政策。随着土地革命的开展以及与少数民族接触的增多,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复杂性日益显现。为此,党制定了专门的政策。
1.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反对民族压迫。1925年10月,中共四届一次扩大执行会通过的《关于蒙古问题议决案》描述了内蒙的斗争形势,提出了党在现阶段的工作任务,并指出“宣传工作上要注意蒙古人的风俗言语及其他特点”[1]39。1926年12月,《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解放苗瑶决议案》指出:“汉族不得故意诬造侮辱苗瑶的言论”[2]38。这实际上包含了汉族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1928年秋,《中共满洲省委告满洲朝鲜农民书》揭露了日本帝国主义、封建军阀和地主对朝鲜难民的无情剥削和摧残,列举了其“禁穿韩服,封锁学校,没收耕地,非法拘捕”等多项罪行,强调应尊重朝鲜族的服饰习惯,维护他们的一切权益。
2.调查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作为决策依据。1929年6月25日,《中共六届二中全会讨论组织问题结论》提出:各地党组织必须尤其重视对少数民族生活状况和风俗习惯的调研,将其作为制定民族政策的参考。1930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计划大纲》在谈及“政纲问题”时,强调由于蒙古族长期的游牧生活和“纯粹的封建统治制度”,“它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都是特殊的”,因此,“必须按照当地情形,具体定出各种办法执行这一通告,发动内蒙群众拥护中国红军及苏维埃反对帝国主义进攻的广大运动”。这些思想的提出,说明党逐步认识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重要性,要求在民族平等、团结的原则之下,加强少数民族的调查工作,把民族风俗习惯政策贯穿于民族政策的始终。
(三)关于少数民族宗教的政策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中国的少数民族许多都有,宗教的影响力已渗透到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方方面面。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决议案》提出:“只要是赚工钱的工人,不论男、女、老、少,信仰,地域,种族,国籍,政见,熟练、不熟练等区别,都须加入工会。”[1]10这里所说的“信仰”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更多地接触、了解少数民族及其信仰状况后,依据革命形势与阶段任务,开始探索解决民族宗教问题。
1.政教分离,信仰自由。1923年6月,中共三大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强调指出:“教育与宗教绝对分离”[1]22。这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解决西方宗教势力控制中国教育的重要政策,“绝对”二字,体现了党的坚定态度。1931年11月5日,中共中央《给苏区中央局第七号电》强调:“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信教自由的实际和反宗教宣传自由”[1]164。将信仰自由和反对宗教的自由并列而提出,是宗教政策的一种进步。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申明:“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强调苏维埃共和国对“一切宗教”都不提供任何保护及经费,“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宣传之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才能许其存在”[1]208-209。至此,党的自由政策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2.信教与不信教者在法律面前平等。1930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规定:“在苏维埃政权之下,凡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一切法律命令等对于劳动者不分男女,不分种族(如汉,满,回,藏,苗,黎以及高丽,安南等族),不分宗教的信仰,都是一律平等的看待。”[1]122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进一步强调:“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1]166虽然受“左”错误的影响,中华苏维埃时期出现过将宗教人士归为剥削阶级而禁止其政治权利的情况,但总体来说,“不同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方针得到了确立,突显了党反对宗教特权与宗教歧视的根本立场。
3.没收教会土地给农民使用。1930年5月,《中国苏维埃的十大政纲》强调:“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没收庙宇、教会、祠堂占有的土地与反革命的富农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地少的农民使用,禁止土地买卖,租佃,典押制度,以肃清一切封建剥削并实行土地国有。”[3]11月,《关于内蒙工作计划大纲》阐述了“没收一切王公地主垦牧公司寺庙教会的土地归农民分配使用”、“没收王公寺庙的牲畜归牧民分配”等具体措施。此外,广西右江工农民主政府《土地法暂行条例》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没收一切祠堂、庙宇地产及其他公产、官荒或产生的荒地、沙田”。上述宗教土地政策是在土地革命的背景下提出的,带有浓厚的时代特征与阶级色彩,这种“没收”的方式存在历史的局限性。
(四)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
民族语言文字是民族的基本特征,对民族的形成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1921年到1934年间,中国共产党坚持“维护各民族语言平等,反对任何语言特权”的思想,既重视发展民族语言文字,又提倡运用民族语言文字,制定且实施了相关政策。
1.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1930年5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强调:苏维埃政府扶助“弱小的或者落后的民族”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将保护、发展民族语言文字作为纲领纳入宪法中,为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形成奠定了基础。1931年11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1934年4月中国民族武装自卫委员会筹备会提出的《中国人民对日作战的基本纲领》重申了这一方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也出台了具体政策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2.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一是中国共产党要求利用民族语言开展宣传工作。1928年7月10日,中共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规定:“在其他民族工农分子中用其民族语言以便于工作”[2]48。1930年11月5日,《关于内蒙工作计划大纲》指出:内蒙各级党组织,应“建立经常的宣传鼓动工作,出版汉蒙两种定期刊物”[1]141。二是中国共产党提倡在民族地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1931年11月,《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提出:苏维埃政府应设立民族语言文字的编辑馆、印刷局,要求在民族地区的党政机关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办公。为了更好地组织朝鲜族的革命运动,中共满洲省委成立了少数民族部,还设立了翻译科,强调“它的任务,是把省委各种文件和省委的学报,完全译成韩文印发出去”[2]67,并给与经费上的支持。
三、中国共产党早期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的特点
(一)融入了民族平等的思想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是各民族利益的忠实代表,其成立伊始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民族平等的主张,并将民族平等作为民族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既承认和坚持形式上、法律上的平等,也着力实现事实上的平等。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的主张是彻底的,也是涵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方位的,其中包括少数民族文化的平等。虽然这一时期党还未提出“民族文化平等”的概念,但是党的民族文化平等思想从一开始就根植于少数民族文化政策之中。正如前文所述,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所采取的提高少数民族文化水平、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实行自由、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措施,无一不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民族文化平等的追求和对民族文化权利的维护,这与历代君王、封建军阀和反对派所推行的文化同化、文化压制政策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所制定的民族文化政策,不仅满足了少数民族群众保护、发展民族文化的迫切要求,而且使少数民族群众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各民族人民谋利益的党,是能够领导中国各民族解放事业的党,从而愿意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共同进行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
(二)初步与革命实践相结合
1921年到1934年间,中国共产党少数民族文化政策在发展上具有明显规律性:土地革命以前,少数民族文化政策更多地是宏观性政策;而土地革命开始后,少数民族文化政策逐步转向具体化、多样化。从政策类型的转变,可以清楚地发现,随着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民族地区革命斗争的开展,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族群众有了更为直接地接触后,加深了对少数民族文化的认识,促使中国共产党调查了解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社会环境下少数民族文化存在和发展的状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的民族文化政策。比如:《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解放苗瑶决议案》针对当地苗族、瑶族文化水平较低的情况,提出了“开办苗瑶简易学校”的政策;《关于内蒙工作计划大纲》根据蒙古族较广泛的特点,积极宣传“政教完全分立,信教自由”的主张;《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决议案》依据黔东地区苗族文化的深远影响,提出“用苗族自己的语言文字。这些发展苗族的文化”的措施,都是民族文化政策与民族地区实际结合的典型。正是在实践与认识的不断往复中,中国共产党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的自主性、针对性明显增强,逐步摆脱了苏俄及共产国际的影响,走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道路。从这一角度来看,中国共产党早期民族文化政策的发展轨迹与党的发展历程是一致的。
(三)存在一定的不成熟
从建党到长征前,是中国共产党的幼年时期,也是党民族文化工作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虽然少数民族文化政策制定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幼年时期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党的少数民族文化政策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成熟。这种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残酷的革命环境中,少数民族文化政策受阶级斗争思想的影响较大。比如:在对待宗教人士的政策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既规定“在苏维埃政权之下,凡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一切法律命令等对于劳动者不分男女,不分种族,不分宗教的信仰,都是一律平等的看待”[1]122,又强调“因为一切宗教服务人(僧、道、牧师等)都是统治阶级迷惑工农群众的工具,所以必须剥夺其选举权以被选举权”[1]124。在没有对宗教人士进行深入分析的情况下加以全盘否定,难免将一部分宗教界人士推向敌对的位置。二是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对于少数民族文化基本概念的认识上还不甚清晰。比如: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定义比较模糊,常常把迷信与宗教混为一谈。当然,这种不成熟只是中国共产党幼年性的一种体现,这个时期少数民族文化政策主要方面是进步的,也是基本符合各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的。
综上所述,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少数民族文化政策从无到有,反映了党解决少数民族文化问题的探索过程,体现了实践对少数民族文化政策发展的推动作用。尽管中国共产党早期少数民族文化政策还不够成熟,但是在革命实践中加深了对少数民族文化重要性的认识,拓展了对于少数民族文化内涵的理解,迈出了因地制宜制定与实施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的步伐,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开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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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与少数民族人民的解放斗争[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9:83.
民族语言政策篇6
关键词:少数民族;学前阶段;双语教育;立法
2010年5月5日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中将“学前教育”和“民族教育”两项内容分别作为专项列出。对于学前教育,提出了等到2020年时达到“全面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目标。对于民族教育,提出了“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全面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重视加强学前双语教育”等内容。这样的内容出现在教育规划中足以说明国家对于学前教育和民族教育的重视。但发展民族地区学前教育时,双语教育是影响民族地区综合发展学前教育和民族教育的壁垒之一。本文将从学前双语教育的内涵边界和发展依据入手,分析开展学前双语教育的重要性,并尝试探索学前双语教育能否在尚未制定的《学前教育法》中占据一席之地。
一、少数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的内涵及依据
(一)学前双语教育的内涵
著名的双语专家M・F麦凯和M・西格恩合著的《双语教育概论》中提出,双语教育是指“以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的教育系统,其中一种语言常常是但并不一定是学生的第一语言。”①将这一定义适用于我国民族地区的学前教育可以定义为:学前双语教育就是指在幼儿阶段,幼儿教师同时以民族语言和汉语言为教学语言进行综合教育的系统。因此,在定义上要对“双语教育”进行缩小解释,它仅仅代表民族语言和汉语言之间的教学关系,而并不包括汉语与其他语言(如英语)、民族语言与其他语言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
我国“民汉双语”教育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以少数民族语言作为主要的教学用语,同时增加汉语授课的内容,即“民加汉”模式;第二种模式是以汉语教学作为主要的课堂用语,同时补充民族语言的课程,即“汉加民”模式;第三种模式是一部分课程采用民族语言教学,比如语文等文字类;另一部分课程采用汉语教学,比如物理、化学类。即“民汉兼通”模式。根据我国的不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程度,通常又划分为“延边式”、“新疆式”等不同选择。在对不同模式进行选择时,主要还是依据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方针。具体来说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居民在生活或工作中都主要使用民族语言,母语便是儿童最先接触的语言,而汉语只是作为社会交往的辅助语言。因此,在此类地区,大多采用“民加汉”模式进行教学;在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区,由于对汉语言接触较早也较广泛,儿童的成长过程中受到汉语言环境的熏染程度也较深,因此,少数民族儿童存在被汉化的现象,出现只会说民族语言但不会书写民族语言文字的现象,在这样的地区,则大多采用“汉加民”模式;“民汉兼通”模式在教学中要求同时使用母语和汉语两种语言,对于教师要求相对较高,因此主要适用于有专门双语教师任职的学校中。
笔者认为,在学前阶段应采取以母语为主,汉语为辅的模式,即“民加汉”模式。
(二)实施“母语先行,提高汉语能力”的学前双语教育的依据
1. 政策依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全面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重视加强学前双语教育。”②这一十年教育政策规划确定了是要在尊重少数民族使用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前提下全面开设汉语课程,实际上这也就说明在政策选择上,政府更加倾向于“母语先行,提高汉语能力”的“民加汉”模式。对于学前阶段,应当是先学习母语,同时以汉文化以熏陶;模式并不是单一的,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年级的提高,也可以逐步发生变化,向“民汉兼通”模式方向转变。
2. 法律依据
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在民族自治问题上做出了极大创新,而且对于民族教育也有诸多倾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自治机关得采用各民族自己的语言文字,以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事业”。诸如此类的民族法律文件还有很多,这足以说明国家在各少数民族教育问题上不仅有政策支持,而且还有法律支持。
二、发展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的重要性
(一)民族教育的基点――双语教育
民族教育,最基本的问题便是解决民族语言c汉语之间的融合关系,因此,可以说学前双语教育是民族教育的基点。提倡发展学前双语教育,在个人层面上是帮助少数民族的儿童提高汉语水平,加强他们与社会的广泛交流,从而帮助其在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中获得更多的机会;在社会层面上是发扬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提升了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认同感,更有利于民族之间的额交往与和谐;在国家层面上,是实现少数民族平等授教育权的积极措施。因此,发展学前双语教育,既有利于体现少数民族儿童的民族特质,也有利于儿童走向社会,融入社会。
(二)语言教育的基点――学前教育
著名的学前教育家陈鹤琴先生曾说:“幼稚时期(从出生到七岁)是人生最重要的一个时期,他将决定儿童的人格和性格;人一生的习惯,知识技能、言语、思想、态度和情绪都要在此时期打下基础。这个时期是发展智能、学习语言最快的时期,是道德习惯养成最易的时期。”③教育家陶行知先生也说过:“幼儿教育是重要的教育。”因此,学习语言的最佳时期应该是处于学前阶段的,充分利用好这一时期率先接触民汉双语教育,对少数民族儿童未来的成长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更有利于其探索未知的领域,培养兴趣。
(三)民族融合的基点――语言融合
我国不仅是是一个多民族共同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同时也是将教育放在国家建设首位的文化强国。所以,民族教育作为基础性建设的重要部分,也影响着民族融合的进程。民族融合离不开文化交流和语言沟通,民族文化的相互沟通是国家整体文化健康发展、进步的重要桥梁。而且语言融合连接着各民族之间的友谊,关系着民族之间的相互团结。因此,民族语言与汉语的融合发展不仅仅是个人未来发展的基石,更是国家所倡导的民族政策得以顺利施行的基石。
三、对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问题的立法思考
鉴于学前双语教育的基础性作用,笔者思考是否可以将学前双语教育的相关事项作为一项内容规划在未来的《学前教育法》中或者作为民族地区的教育政策指导实施。
(一)学前双语教育可以被考虑列入《学前教育法》的立法规划之中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教育事业的法治化也非常重要,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立法就更为重要。各民族之间的交流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同胞需要离开自己的家乡融入到大社会中去,因此少数民族同胞对于汉语学习的需求就更加强烈。这不仅仅是一个人或者一个民族的事情,而是国家的民族政策是否公平的体现。国家在肯定了民族教育的平等性的同时,还应当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则加以保障。所以,将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制度法治化是建设教育强国最基础的一步。
由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学前教育法》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这一部法律的内容事先做好规划,而学前双语教育作为具有民族特性的学前教育内容也可以考虑列入到这一部法律中,以便从法律层面上真正保障民族地区儿童的公平受教育权。
(二)学前双语教育可以由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相关条例
《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这说明了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力依据本民族的教育特色制定适合本民族地方的法律。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少数民族地方教育立法的规定都可以作为学前双语教育立法的参考和依据。这些法律既可以为学前双语教育立法提供法理依据,也可以在立法内容和方法上作为学前双语教育立法的重要参考。
(三)学前双语教育立法的主要内容
学前双语教育法包括哪些内容?教育模式?笔者认为:教育模式并不是固定的,因此也不能将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法律作为最一般的规则,是要广泛适用于大部分民族地区;而教育模式,它作为一种教化人的方式,并不具有一般性,相反,它应该具备特殊性,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社会环境,不能一概而论地将所有少数民族地区用于一种教育模式,因地制宜,因材施教才能最大限度的获得发展。
学前教育立法的内容可以参照义务教育法,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教育资源配置、财政支持、权利主体、教师资格、教科书、学生收费规则及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等方面进行考量。
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法内容的考量上,应该循序渐进。如果说法律过于确定或者要追求立法的严谨性,那么政策这一形式是个不错的选择,是可以作为适应渐进发展要求的折中选择,以便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结语
民族地区的学前双语教育并不是单线式的问题,需要配合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个层面的共同完善。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民族教育问题同样也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而且仅仅依靠学前教育体系是不足以发展完善的,需要各个方面,包括政府的宏观层面、教育系统的微观层面共同来探索未来的发展。同时,还需要幼儿家长能够从更深的层面认识的学前双语教育的重要性,能够明白学前双语教育对于幼儿的成长和未来意味成功走入社会的机会之门。尤其一些贫困地区的学前教育尚且没有发展完善,更何谈双语教育的发展。
因此,有必要以立法的视角看待这一问题,考量双语教育对于学前教育法的意义,并对政府职能做出明确规定,提升政府职责,促进部门间的协作,使政府职能得到更好地发挥,从而促进学前双语教育更好的发展。
[注释]
①Mackey WF.Siguan M.双语教育概论[M].严正、柳秀峰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③陈鹤琴(1892-1982年),浙江上虞县人,中国著名儿童教育家、儿童心理学家、教授.
[参考文献]
[1][美]Mackey WF.Siguan M.双语教育概论[M].严正、柳秀峰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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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鉴.当前民族教育领域需要重新理解的几个主要理论问题[J].当代教育c文化,2011.
民族语言政策篇7
一、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举措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坚持民族语言与文化的多元化发展方向,帮助少数民族繁荣发展民族语言文化[1]。从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的实施情况来看,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的双语教学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以少数民族语文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文”授课形式,二是“以汉语文授课为主加授少数民族语文”的授课形式,遍及整个民族地区,涉及50多个少数民族和不同层次的学校,基本形成了从少数民族幼儿园、小学、初中直到高中的双语教学体系。针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通用的民族学生,采用以少数民族语文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文的教学形式,并且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允许以少数民族语文授课为主的学生用民族语言文字答卷,汉语文(乙种试题)和民族语文考试成绩分别按50%记入总分。如,内蒙古自治区以蒙古语授课为主的学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维吾尔语授课为主的学生、自治区以藏语授课为主的学生等。为了提高学生的汉语应用水平,教育部在2002年颁布了《在有关省市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的通知》。民族汉考(MHK)是以《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试行)》和《汉字和词汇等级大纲》为依据,针对少数民族全面推进汉语教学的评价体系,是专门测试母语非汉语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的国家级标准化考试。这种考试主要考查的是少数民族实际运用汉语工具完成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交往任务的能力。目前,MHK广泛用于北京、新疆、青海、内蒙古、四川、吉林等省区的高考、中考、预科结业、大学毕业考试等考试领域,为检验少数民族学生汉语水平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针对语言文字使用功能萎缩的少数民族或者散居少数民族,则以汉语文授课为主,加授少数民族语文。如黑龙江省富裕县三家子村是目前国内外学者研究满语的“活化石”,该村的满族小学,已经成功地将汉语和满语结合的双语教学引入到了教学体系。由于满语已经濒危,出现了传承断代,因此,满族学生入学时根本不懂本民族语言。针对这一问题,三家子村小学把学前班纳入教学计划,加强了学龄前儿童本民族语言的学习。为了提高学生的满语水平,学校还经常组织学生进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文艺汇演、讲演、智力竞赛、朗诵竞赛、作文竞赛等活动,并将学校的校牌、板报、名人名言用本民族文字书写,创造了良好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环境。在政府指导下,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的教学已经形成了国家、省区、州盟、县旗四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管理网络和跨省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协作体系。如成立于1975年的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组织,包括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青海、甘肃、河北的8个省区在民族教育、民族文化艺术、蒙古文新闻出版、蒙古语广播电视、民族古籍、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蒙医蒙药等方面积极开展了协作。目前,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辽宁省喀左蒙古族自治县、吉林省前郭蒙古族自治县、甘肃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等蒙古族中小学采用的课本,就是蒙古语文八省区统编的蒙文教材;“滇、川、黔、桂彝文古籍协作会”已经把《彝文规范方案》的彝文作为彝族统一文字,使协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包括、甘肃等省区在内的“五省区藏语文协作工作领导小组”也在新词术语规范化、标准化协作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东北三省朝鲜语文协作工作小组在朝鲜语文协作方面,举办了多期全国朝鲜语学术研讨会、朝鲜语规范委员会专业会议等。此外,各省也针对本省世居少数民族的语言保护做了不少工作,如黑龙江省专门成立了省朝鲜语学会、省蒙古语文学会、省民族语文翻译学会及满—通古斯语研究会等学术团体。值得一提的是,成立于1979年5月的“全国民族院校汉语教学研究会”,在1983年改名为“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教学研究会”之后,于1985年再次更名为“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研究会”,该研究会至今仍在不定期地举办全国性的双语教师培训班,为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学的持续、稳步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二、少数民族双语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少数民族双语教学过程中,师资教材不能适应发展需要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实行双语教学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师资问题,教师素质和使用双语的能力实施是双语教学的关键所在。从目前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的实施过程及效果来看,有本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双语教学过程实施得比较顺畅,而一些没有本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或者是语言处于濒危状态的少数民族,其双语教学效果明显不如前者。而且,由于中国少数民族属于大杂居小聚居的状态,针对散居少数民族实施的双语教学难上加难。因此,我们要根据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情况和文化环境差异以及各民族的意愿来编写不同程度的双语教材、课程大纲、教学方案,并将其应用到民族教育当中,使其发挥作用,并取得成效。一些从事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的工作者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双语教学的认识不尽一致,影响了教学效果。在以往的教学过程当中,针对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的实施,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是重视汉语言文字的教学,忽视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教学。他们认为汉语言文字是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在学生今后的升学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民族语言文字属于区域性的交际语言,具有局限性。二是忽视汉语言文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事实,仅仅从民族感情出发,为了本民族语言文化资源得以保存与传承,采取了单纯以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方式。中国是一个多民族语言文字并存的国家,针对少数民族实施的双语教学是中国民族教育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色。我们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采取“两种”授课形式,明确坚持“以民族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文”和“以汉语授课为主加授民族语文”的两种授课形式。在双语教学过程中既不能只是强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而忽视汉语言文字的教学,也不能只强调汉语言文字而忽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教学。管理体制不健全,影响了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管理水平。从过去的实践来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如果只靠行政手段管理,容易造成工作上的随意性和波动性。为了始终不渝地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克服管理工作中的随意性,保持民族语文教学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障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的健康运行,必须加强民族语文的法制化建设和管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特别强调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民族教育工作。我们要充分发挥跨省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协作工作的职能,推进跨省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协作组织的建立、办事机构的设置、具体的协作工作等,具体工作由参加协作的省区(市)协商决定。国家民委等各级民族工作职能部门,要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协作工作给予宏观指导和必要的经费支持,切实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和双语教学的持续发展。
三、建议与对策
首先,要处理好少数民族语言与汉语言的关系。进一步宣传贯彻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落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2009年7月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其中四条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有关。中国的少数民族多处在非主流区域大环境之下、汉文化的包围圈之中,针对少数民族的双语教学,主要是民族语文与汉语文的教学,如何处理好这两种语文的关系是加强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的关键。在认识上必须对这两种语文的性质予以科学定位,必须意识到推广普通话并不是为了消灭少数民族语言。民族语文是少数民族的母语和文字,是日常交际的工具,是在一定范围内仍发挥作用的重要的交际工具;汉语言文字不仅是世界上使用人口最多的语言文字之一,也是联合国工作语言之一。中国的通用语言是普通话,普通话是公务用语,将普通话作为民族共同语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普通话比方言有更大的社会作用和经济效益,推广普通话可以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因此,汉语文是少数民族进一步发展自己、适应现代需要必须掌握的语言文字,学习汉语是少数民族的愿望,二者不是对立的。
其次,在课程教学上,要组织研究制定科学的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注意因材施教。这就要求教师在理论上熟练地掌握、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这种教学方法。汉语文作为基础的工具学科,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应该体现因材施教的教学特点。少数民族学生每个个体之间的汉语言能力都存在着差异,因此,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汉语文课教学,既要面向全体学生,也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尤其是要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学生的汉语语感,让学生在汉语言视听觉下不假思索地从感知语言文字而立刻理解语言文字所表示的意义,使每个学生的潜能都得到发挥。同时,在教学过程中,还可以适当运用比较法进行教学。比较法就是将汉语文课程教学中的有关内容放在汉语言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大背景下进行对应的类比分析和对比分析,指出教学内容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加深少数民族学生对汉语文相关内容的理解。这种教学方法,无论是在教学兼重还是以教为主或者是以学为主的教学体系中,都可以灵活运用,从而达到传递知识信息、优化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效率的目的。因此,积极探索可行的教学方法并付诸于实践是针对少数民族学生汉语文教学行之有效的方法。
最后,国家应该在资金、师资上给予倾斜,对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加大投入力度,在少数民族教师队伍建设上要把培养、培训本民族双语教师作为重点,配备懂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教学研究部门从事这项工作,按照少数民族教育的内在规律要求分类指导,促进双语教学的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如国家及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语文办,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族语文信息司以及省、市、区的语委等语言文字部门应设立并划拨专项经费,制定出科学的语言规划和语言文化政策,为少数民族双语教学提供政策上的保障和财力方面的支持。建议借鉴国家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及其他少数民族在保护民族语言文化教育方面的措施,如采用“三免一补”政策,从中央、省、县财政方面在资金上重点扶持民族语言教育,实行少数民族语言15年免费教育,减免少数民族族学生的学费、书本费、住宿费,在生活费、交通费、学习用品费方面予以补助,进而激励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热情,从根本上解决孩子上民族学校的后顾之忧,并采取少数民族授课集中办学的方式,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授课。针对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的两种模式,采用材、学计划,从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组织形式、管理方式、考试制度等方面深化双语教学改革;尊重教育教学规律,保证双语教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育的健康发展。实践证明,根据中国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特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依照少数民族群众的语言环境,采取“以少数民族语文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文”或“以汉语文授课为主加授少数民族语文”的授课形式,是尊重教育教学规律、保证双语教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育健康发展的教学方式。中国针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及双语教学等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的颁布,不仅明确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的关系,形成了对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的正确的、科学的认识,确实保障了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同时,在国家推广普通话的大背景下,做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工作,不仅是贯彻党的政策的需要,也是开展实际工作的需要,可以为多语言多文字和谐使用发挥沟通交流的作用。目前,从语言文化传承的角度来看,家庭与社会的教育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依靠学校教育来传承民族语言文化已经是很多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化的唯一途径。双语教学的顺利实施,可以为多元文化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民族语言政策篇8
关键词:加拿大;魁北克;官方双语;多元文化
中图分类号:K7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2)06?0191?06
与澳大利亚、英国等国不同,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的完整内涵是“双语框架下的多元文化政策”(Policy of Multiculturalism within Bilingual Framework),即加拿大承认和使用英语和法语两种官方语言,但不确立任何官方文化,而是尊重和弘扬各民族和族群的文化(一般仍简称多元文化政策)。笔者认为,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主要是在魁北克问题①恶化的情势下,以皮埃尔·特鲁多主导的加拿大联邦政府为应对挑战并谋求最终化解这一政治难题而出台的。鉴于此,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实施的成效几何或成败得失,有必要首先从魁北克问题的角度进行评价。
一、加拿大双语框架下的多元文
化政策的出台
对于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的缘起,国内学界虽已讨论颇多,但说服力尚嫌不足。②在笔者看来,加拿大之所以出台和实行有自己特色的多元文化政策,主要归因于魁北克分离主义政治运动的压力和特鲁多总理的个人作用,对原住民和移民族群从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宜过高评价。
20世纪60年代魁北克分离主义政治运动的兴起,主要是根源于复杂的法语问题和60年代改革失败的刺激而由法裔新中产阶级所推动。60年代之前,法语在加拿大意味着低下的社会和经济地位。国家事务的运
作几乎全部用英文,讲法语的联邦公务员和女性一样稀少。[1](387)在魁北克,虽然法裔占人口大多数,但是由于其经济命脉为英裔商界精英控制,所以接受法语教育的法裔魁北克人在求职、升迁、待遇等方面都受到明显的歧视,以语言为标志形成了不公平的劳动分工和族裔分工。60年代前后,围绕法语的另一个问题凸显出来。随着城市化和世俗化的加速,魁北克法裔人口的出生率走低,锐降至加拿大最低水平;另外,战后大量移入魁北克的法裔以外的移民,大多选择融入经济强势的英语文化。法语的趋弱被法裔民族主义者大肆渲染,首先被视为法裔文化认同安全受到威胁。所以在魁北克,围绕法语存在着由来已久的社会不公正和新近凸显的文化认同安全问题。
鉴于法裔人口占魁北克选民的绝对多数并一直主导着魁北克省的行政和立法权,20世纪四五十年代形成的法裔新中产阶级成员有一个共识:加强魁北克“国家”干预,利用“国家”的力量加速魁北克法裔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他们的“自我肯定”,并扭转法语文化走弱的局面。60年代伊始,在法裔新中产阶级的动员下,魁北克发生了被称为“平静革命”(1960~1966年)的改革。改革涉及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各个领域,但改革虎头蛇尾,随着自由党的下野而半途而废。[2]以“平静革命”改革的灵魂人物瑞内·莱维斯克(Rene Levesque)为代表的法裔新中产阶级激进派认为,改革的失败应归咎于魁北克的资源不足和温和派的妥协,遂决意通过政治诉求来获得必要的权力和资源,以继续和深化魁北克60年代未竟的改革。[3](187) 60年代中后期,莱维斯克提出分离主义的“—联系”计划,并于1968年组建了追求政治分离的魁北克人党。
就在这一年,加拿大人将特鲁多选为联邦总理。特鲁多是坚定的联邦主义者,他毕生追求的主要政治目标之一就是克服魁北克分离主义、将法裔加拿大人完全整合进加拿大国家。在特鲁多看来,要解决魁北克问题,加拿大联邦当局最终理想的方案“是一个替代的理想,将魁北克融入更大范围的泛加拿大认同中,至少感到魁北克是整个加拿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4](6)加拿大双语框架下的多元文化政策即是特鲁多新国家建设战略的一个重要部分。
早在1960年,魁北克“平静革命”政府就提出“做自己屋子的主人”和“魁北克是与加拿大其他省不一样的省”的口号,魁北克和加拿大联邦当局之间的关系明显趋于紧张。1963 年7 月加拿大组建了皇家双语和二元文化委员会,希望拿出切实可行的应对魁北克问题的良策。经过几年的调研,委员会在报告中指出双语和二元文化乃加拿大的历史事实和现实存在,建议加拿大推行官方双语并不言而喻地承认加拿大的二元文化格局。特鲁多这位有着二分之一法裔血统并且来自魁北克的联邦总理也深知,法语受到歧视,成为法裔人口社会流动的主要障碍,也是法裔民族主义激化的土壤。所以,特鲁多相信提升法裔加拿大人地位的唯一合法途径是保护和提升他们的个人母语权利,促使他们在加拿大范围内横向和纵向流动,“如果整个加拿大而不仅仅是魁北克成为法语的家园,魁北克民族主义的基础就会被瓦解。”[5](124) 1969年,特鲁多政府采纳了委员会的部分建议,促使加拿大议会通过《官方语言法》,规定在加拿大联邦机构使用英法两种工作语言提供公共服务,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的双语框架形成。
但是,官方双语的推行并不意味着加拿大联邦当局默认二元文化,因为特鲁多否认语言的文化载体作用,相信语言和文化是可以分开的;坚持语言只是 交流的工具,每个人可以自由选择,它关乎个人的权 利。[5](151)对此,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的批评者理查 德·戴(Richard J.F. Day)指出,尽管(皇家双语和二元文化委员会的)报告坚持文化必须通过语言来呈现,但特鲁多通过割裂现代认同的两个方面来启动一项新政策。[6](193)不过,加拿大人大多承认这样的事实:特鲁多“作为总理的政治行动深深地塑造了加拿大的面 貌”[5](124)。
加拿大官方双语推行后,似乎并没有起到对法裔民族主义情绪显著的抚慰作用。1970 年,魁北克人党第一次参加省选就获得很大的成功,获得了23%的支持率,作为分离主义政党一举成为魁北克三个政党之一。同年10月,奉行暴力途径谋求法裔民族解放的极端分离主义组织“魁北克解放阵线”绑架了加拿大劳工部长和英国驻加拿大外交官,并引发大规模支持性的居民游行和学生罢课,魁北克政局一时陷入瘫痪。特鲁多动用联邦军队以强硬的手段平息了这场动乱。然而,魁北克法裔分离主义势力虽然暂时遭受重创,但很快恢复元气,并且获了更多法裔居民的同情和支持。魁北克问题更棘手了,特鲁多自己也承认“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7](283)。此外,“在魁北克人与英裔加拿大人争吵的刺激下”,加拿大原住民于60年代末和70 年代初也将大部分原住民组织起来,走上政治舞台,捍卫他们的土地和资源,甚至提出自治诉求。就是在此背景和形势下, 1971年10月特鲁多政府宣布推出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在世界上首开官方正式实行多元文化政策之先河。10年之后,加拿大《1982年宪法法案》(第一章《加拿大权利与自由》第27条)从新的高度对此加以肯定和确认。1988年加拿大又通过《加拿大多元文化法》,至此加拿大多元文化制度臻于完备。
由此可见,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的出台是针对魁北克问题逐渐恶化的相应对策。正因为如此,20世纪80年代中期加拿大政治学家拉姆塞·库克(Ramsay Cook)在总结60年代以来加拿大联邦制度的变革时指出,“魁北克是唯一挑战联邦特权的政治力量,它实际上成为近些年促使宪法变革的工具。”[8](242)莱维斯克这位魁北克分离主义大鳄、加拿大“法裔现代民族之父”死后被收入《加拿大100名人》中,作者对他如此评价:“如果没有莱维斯克这位现代魁北克民族主义的守护神,它所拒斥的国家将会是完全不同的另一个样子。”[9](52)此话虽然不无夸大,但从侧面反映了魁北克分离主义政治运动对加拿大联邦决策的压力和促动之大。
需要指出的是,加拿大移民少数族群构成的所谓“第三种力量”在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的出台中所起的促动作用,不宜过分夸大。诚然,早在皇家双语和二元文化委员会调研之时,以犹太人、意裔、德裔和希裔等为主的移民族群就呼吁政府应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官方双语政策实施以后,更是激发了他们的主张和呼声。但是,尽管到1970年加拿大英裔、法裔和原住民以外的移民人口总数已经占到了加拿大总人口的近30%,然而他们族裔构成复杂,而且居住分散,政治团结的程度也不理想,所以尚未形成统一的政治力量,所谓的“第三种力量”主要指涉其社会文化意义。[10](216)他们施加给联邦政府决策的压力因而是十分有限的。
二、多元文化政策对魁北克分离主义
政治运动的孤立和打击作用
就魁北克问题而言,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的成效主要体现在:它显示了加拿大联邦制度的包容性和开放性,一定程度上瓦解了魁北克分离主义的合理性;驳斥了魁北克分离主义政治运动所建基的理论基 础——加拿大二元文化和政治诉求,对魁北克分离主义给予一定程度的直接打击;使得魁北克的少数族群对加拿大国家的政治认同感加强,从而孤立了魁北克分离主义势力。加拿大官方双语与多元文化本不可分割,但是为了方便论说,还是把官方双语和多元文化分开论述。
为推行加拿大官方双语政策,特鲁多执掌的联邦政府投入巨资,不懈推行十几年。对魁北克问题而言,其成效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加拿大联邦机构方面的变化。官方双语政策的推行大大提升了法裔加拿大人在联邦机构的存在,1965年法裔占联邦公务员总人数的21%,到1987年增加到 28%~29% ,高级职位更是从17% 增加到26%。[11](110)一位专事投诉加拿大语言分工不公的政客,1983年面对充足的证据写道,联邦行政管理的语言面孔转变了。[12](31)特鲁多政府的反对党—保守党也承认,自由党政府的官方双语政策吸引了一大批有能力的法裔进邦公务员队伍,“这是期待已久的成功”[13](693)。双语政策无疑向法裔加拿大人包括魁北克人展示了加拿大联邦制度能够自我完善、趋于开放和包容,一方面削弱了魁北克分离主义诉求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强化了至少一部分法裔加拿大人对加拿大联邦制度的认可和对加拿大国家的认同。其二,官方双语政策对魁北克省内英裔和移民少数族群的英语语言权利起着保护作用。魁北克从60年代末在法裔民族主义的压力和呼声下就酝酿推行魁北克官方法语政策(63号法案),1977年魁北克人党政府出台了《法语》(101号法案),规定法语是魁北克的公共管理、社会、教育、商业和劳资关系语言。法案对法语保护和推行力度之大,以至于影响甚至侵害了魁北克少数族群使用英语和接受英语教育的权利,因为魁北克的犹太人、意裔、希裔等绝大多数移民族群倾向于使用代表经济强势的英语。加拿大官方语言政策为这些少数族群伸张自己的语言权利提供了法律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往往根据官方双语政策和公民权利原则给予判决支持,迫使法语不得不做出局部修正。所以,对于魁北克这些移民少数族群来说,加拿大国家是他们民利的保护后盾,对于英裔来说当然更是如此。
相比官方双语政策,加拿大联邦政府在多元文化政策方面的实际投入少得多,但是其对于应对魁北克问题的积极意义不容忽视。一方面,它正面回应了魁北克民族主义一直基于立国民族之一的理解而坚持的二元文化地位诉求。1971 年10 月8 日特鲁多总理在众议院宣布多元文化政策时指出:“虽然加拿大有两种官方语言,但没有官方文化。任何族裔群体都不能优先于其他群体。”[6](193)后来特鲁多政府再次强调:“我们坚信文化多元主义就是加拿大认同的实质。每一个族裔群体都有权在加拿大范畴内保留和发展自己的文化和价值。我们说有两种官方语言并不是说有两种官方文化,没有任何一种文化比其他文化更具官方色 彩。”[14](33)因而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明确拒绝魁北克独立或特殊地位鼓吹者的‘两个民族’之加拿大观”,一定程度上瓦解了魁北克政治分离主义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多元文化政策对魁北克的移民少数族群和原住民来说,多元文化政策意味着加拿大国家对“差异”的宽容和正式承认。正如加拿大著名哲学家查尔斯·泰勒和政治学家威尔·金里卡所评论,随着70年代加拿大官方多元文化政策的实施,加拿大国家终于通过对非主流认同的正式“承认”来解决加拿大的社会多样化问题。[6](9)当然这种承认不仅仅限于文本层面的象征和宣传意义,还意味着具体有形的受益。联邦政府每年设立专门款项,用来支持全国性的族裔文化组织和少数族裔的传统文化活动;支持少数族裔的语言文化教育、文学艺术创作和出版;支持少数族裔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印第安人在70年代初提出的教育自治诉求,于1973年得到了联邦政府承认。犹太人更是深受其益:几乎各省都有公共基金资助日校,半数以上的犹太儿童上日校接受犹太教育,这个比例比美国要多几倍。[15]1969年,特鲁多任命了第一位犹太人内阁成员,此后陆续有越来越多的犹太人进邦和省高层任职。
同样不容忽视的是,魁北克人党作为魁北克分离主义的主体力量,虽然输掉了两次全民公决,但是仍坚持其政治追求的承诺,并且在魁北克依然是一支拥有雄厚支持基础的政治力量。虽然从2003年下台之后再无机会执政,但至今魁北克人党一直是魁北克的第二大党(2007年3月至2008年12月除外),而且民调显示其支持率直逼执政的魁北克自由党。2008年10月,党魁波琳·玛露娃(Pauline Marois)发表了她的“宣言”,宣布“我们将完成前辈追求了40年的目标—将魁北克建成一个国家。”[21]近期魁北克人党甚至将举行全民公投提上议事日程,2010年10月24日玛露娃宣布,如果她执掌魁北克政府,将会举行第三次关于的全民公投,“魁北克人党的目标是实现,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举行全民公投。”[22]因此,魁北克人党仍然对加拿大国家现行联邦制度和统一安全存在潜在的冲击和挑战。
由此看来,特鲁多政府推行双语框架下的多元文化政策以来,魁北克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当初特鲁多的国家认同建设目标非但没有最终实现,魁北克法裔多数人口对加拿大国家的离心力反而更大了。
四、结语
加拿大联邦国家好比英法两个民族矛盾重重、问题一直不断的一桩婚姻。经过加拿大联邦政府双语框架下的多元文化政策的努力,法裔魁北克人未能如愿离婚,但是二者的关系并未恢复到从前的状态,更没有如特鲁多所愿改善至和谐一家的局面,而是法裔魁北克人貌合神离,渐行渐远地走向离异。
加拿大的双语框架下的多元文化政策主要惠及加拿大原住民、移民少数族群和魁北克以外的法裔加拿大人,使他们对加拿大国家的政治认同加强,从而孤立和打击了魁北克分离主义势力,挽救了加拿大国家的统一。然而与此同时,也使得魁北克分离主义政治运动的社会基础—法裔魁北克人对加拿大联邦当局更加疏离甚至敌视,因为双语框架下的多元文化政策与法裔魁北克人根深蒂固的二元文化格局与特殊政治地位诉求存在明显的冲突和矛盾,而且难以调和。从魁北克问题的演进来看,加拿大双语框架下的多元文化政策并未取得预期的成效。
注释:
① 本文中的“魁北克问题”指代20世纪60年代后期兴起的魁北克政治分离主义。
② 国内学界主要有三种或两种论说:其一,多元文化政策是加拿大政府结合本国国情、吸取历史上同化政策失败的教训所采取的一项务实、明智的民族政策(施兴和:《加拿大民族政策的嬗变》,《世界民族》2002 年第1 期,第47页)。其二,多元文化政策的确立是加拿大国内全体少数民族长期的政治斗争的结果(王昺、谷野平:《加拿大少数民族在政治斗争中的作用》,《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1 年第2 期,第104页)。上述两种说法也可以说表达的是一种观点,即加拿大国内全体少数族群的长期抗议和斗争,表明加拿大民族同化政策的破产,于是加拿大联邦当局明智地汲取教训,从而出台了多元文化政策。如果纵观长时段的加拿大历史,上述结论固然站得住脚,而且这种比较普适性的原因似乎可以解释世界各地多元文化政策的缘起(曹兴:《从美、加、澳民族政策走向看多民族国家内族际关系的三级文明发展规律》,《世界民族》1996年第1期。)。但是上述普适性的解读不能确切反映加拿大的历史和国情,更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加拿大版本的多元文化政策的独特内容特征。其三,加拿大政府面对魁北克问题的恶化,为维护民族间的和谐与国家的统一而宣布实行多元文化政策(高鉴国:《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评析》,《世界民族》1999年第4期,第32,34页;韩家炳:《魁北克问题与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的缘起》,《历史教学》2008年第6期)。笔者大致认同第三种说法,但该论说的相关论著要么不够详尽,要么因概念界定不够精确、混淆多元文化主义与多元文化政策而令人容易岐解。
③ 魁北克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经济增长持续落后于加拿大平均水平,但是却一直保持较高的公共支出和较慷慨的社会福利, 加拿大联邦政府的平衡拨付是其重要的财政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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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Kenneth McRoberts. English Canada and Quebec: Avoid the Issue [J/OL]. , 2008?10?27.
[22] Marois keeps referendum on PQ agenda [EB/OL]. Postmedia News, , 2010?10?25.
On Canada’s policy of multiculturalism within bilingual framework: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Quebec problem
WANG Jianbo
(Politics and History Department, Neijiang Normal University, Neijiang 641110, China)
Abstract: Canada’s policy of multiculturalism within bilingual framework was introduced in response to the challenge of political separatist movement in Quebec, by Canadian federal Liberal premier Trudeau, with a purpose of finally resolving this political problem and as a strategic national policy. As the result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multicultural policy of the Canadian version, Quebec separatist forces were isolated and defeated in the two referendums on Quebec separation. However, the Quebec problem has not been solved at last, and even some aspects of it are more deteriorated.
Key Words: Canada; Quebec; official bilingualism; multiculturalism
收稿日期:2012?06?11;修回日期:2012?07?09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现代化进程中的加拿大魁北克问题研究”(12SA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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