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息化商机篇1
[论文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信用风险已成为参与电子商务企业所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之一。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诚信缺失行为和信用危机现象,应通过制定电子商务风险监控和管控措施,建设一个高效、规范的企业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构筑全方位、全过程的电子商务信用风险预警、监测、转移、防范和信用违法行为惩戒记录机制。
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从事商务活动的新模式。与传统商品交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的优势明显。但由于网络信息本身具有虚拟性和不稳定性,电子商务信息易被修改、毁坏与丢失,加之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诚信问题及网络技术发展的局限,使得电子商务信息的真卖性与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品交易方式相比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要求更高。如何取得并维持顾客的信任是电子商务成功的关键所在,欲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先加强电子商务中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保障体系。
一、信用机制建设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当务之急
2010年一季度,中国互联网网民新增2000万人,网民总数达到4.04亿人。伴随网络用户数量的持续增加,网上购物等电子商务活动逐渐被我国公众所接受,电子商务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这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电子商务机遇。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有关市场经济制度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企业的市场行为随机性大,不少企业的诚信度还不高;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社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诚信缺失行为盛行,“三角债”、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等信用危机现象随处可见。这些诚信缺失行为和信用危机现象无疑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并且也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绊脚石。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保障体系仅在少数行业开始建立,不少企业尚未建设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大多企业根本就没有设置信用管理部门。人们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不重视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与评估,时常错误地选择交易对象,从而导致违约或不履行合同等情况的发生。因此,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当务之急是加快建设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
二、企业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
信用风险是指商品交易主体不能按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的潜在可能性。信用风险会使商品交易主体因未能获得预期的商品交易收益而承担财务上的损失。因此,信用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通过采取将信用风险限制在可以接受范围内的措施而获得最高的风险调整收益。目前,信用风险的定量化工具、技术及模型等理论研究都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基于此,对电子商务的信用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管理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1、建立健全企业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
借助贯彻执行国资委颁发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和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强大东风。优化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电子商务风险监控和管控措施,构建一个全方位、全过程的高效、规范的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预防并降低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应该包括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决策体系、评价体系等内容,其中尤其是要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建立高效并目相互监督的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是提高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效率的关键。
加强电子商务客户档案管理,根据客户信用信息的变化,及时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品种与规模,建立合理的应收账款回收机制。为了防止坏账,当账款逾期在3个月以内,由企业内部的信用部门进行追收;对于超过3个月的应收账款,应寻求外部专业机构的力量协助追收;对于超过半年的应收账款就必须作为坏账处理,应采取法律行动追讨逾期账款。对于前任领导经营中产生的逾期账款不能继续作为应收账款保留在账上,而应将这部分应收账款作为坏账处理。
在企业内部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倡导和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全方位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实行事前预测、事中管理、事后处置的全过程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行为。通过建立这一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文化,使员工以诚实守信、审慎务实的态度来对待每一次电子商务业务,建立一支作风严谨、技术精湛的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队伍。
2、建设具有电子商务信用风险预警、监测、转移和防范功能的电子商务网络系统
加快电子商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一套具有电子商务信用风险预警、监测、转移和防范功能的电子商务网络系统。各相关电子商务的网站都应发挥自身掌握的信息技术优势,建立起功能强大的电子商务信息数据库和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信用风险的定量化工具、技术及模型等研究。采用适当模型计量信用风险,实行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量化分析与控制,从而降低电子商务参与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成本,提高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在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做好重点电子商务客户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建立电子商务客户的信用风险识别管理系统。
3、借鉴国际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开发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模型
传统的信用风险管理量化分析方法主要有信用风险因素评估的“6c”法和信用评级法等。“6c”法是指根据商品交易主体的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conater-a1)、经营环境(condition)和经营连续性(continuity)等六个因素评定其信用程度(履行商品交易责任的能力及其可信任程度)。信用评级法主要采用z值模型对体现参与商品交易企业的赢利、营运等能力的财务指标(销售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营业资产周转率等)进行加权计算进行信用风险等级评分。
近年来,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信用风险度量模型已成为国际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针对电子商务特点研发信用风险度量模型,通过信用风险度量模型计算电子商务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识别和量化电子商务的信用风险,为防范电子商务信用风险提供了强大武器。在构筑电子商务信用风险度量模型时,应采用通用信用语言,注意电子商务过程中的信用许可范围。
三、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
信用风险的发生通常具有突发性、不可逆性和传递性等特点。因为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当前对电子商务信用风险基本要素及其损失的度量研究尚不成熟,运用信用风险度量模型难以准确识别和计量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目前,参与电子商务的企业和网站普遍缺乏—套完善的电子商务客户信用风险等级评分标准与量化评级方法。况且,信用风险受国家经济状况改变、 社会政治因素变动以及自然灾害等企业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影响很大。因此,仅依靠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和网站的电子商务网络系统控制电子商务信用风险是不够的。
电子商务政府主管部门应在相关电子商务网站和电子商务参与企业积极配合下,借用中国人民银行等其他政府部门的社会信用体系资源,尽快建立包含实名制信用信息共享、电子商务合同履约备案和信用违法行为惩戒记录等内容的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
1、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数据库
不诚信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信息不共享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针对这种情况就应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构建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建立全国性的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让个人和企业的电子商务诚信已录成为共享的信息。信息的共享可以将交易或交往变成无限连续的博弈,从而增加电子商务不守信用的机会成本。在构建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中应做到:规范信息采集程序、信用资源共享、完善信息管理。同时,建立社会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必须在法律规范下,界定信用信息的合法公开与合理使用范围,注意解决信用信息的披露与保密之间的矛盾,为公众共享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提供法律保障。
2、积极培育信用服务机构
由信用关系的当事人分别对与信用管理相关授信人的信息进行收集、鉴别、分析、评级等活动交易成本往往太高,而由社会化的机构,如以征信公司为例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来为信用当事人服务则可以大大降低成本。这类信用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包括资信调查、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以及商账追收等,它构成了社会化的信用管理支持体系,成为社会信用保障体系中有效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信用管理服务,必将大大提高电子商务的执行效率,促进其长远发展。
3、失信严惩机制
追求功利最大化是诚信缺失的经济根源,而要扼制失信者的不诚信就要强制性建设有效的制度,进行外在约束。在社会信用保障体系中,核心是加大不诚信的机会成本,让失信者为其不诚信付出应有的代价。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遵守信用者应进行褒奖,对失信者进行惩罚,是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对失信者进行行政或司法处罚,并将受到行政或司法处罚的企业和个人披露于相关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从而对其生存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通过打击社会经济生活中失信违法现象来提高社会整体信用等级,这样企业和公民的信用意识才会不断提高,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才将不断完善。
四、结束语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无论人们从事何种经济活动都要围绕着依据相关法律签订协议和按照信用管理制度履行协议而进行,并受到相关法律保障与信用机制约束。所以,经济行为的制度化与规范化不仅可以圆满实现经济行为的目的,而且会促进经济行为的科学化,提高行为的效率与效果,极大地创造社会价值。因此,制度化、规范化地开展电子商务是所有参与者必须遵循的行动指南。
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信用机制的保障。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形成“诚信为本、以德经商”的商务环境,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经营的风险,提升经济竞争力,以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促进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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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息化商机篇2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信用”一词具有极其重要的分量。“仁义礼智信”是人们倡 导并力求遵循的行为准则,子曰:“人而无信未知其可也”,“诚信”被视为“立人之 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中华民族形成了重承诺、守信义的道德传统,留下了“千 金一诺”、“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美谈佳话。然而,在当今的中国社会却出现了前 所未有的信用危机,“欺诈盛行、信用缺失”的严峻形势,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笔 者认为,当今中国信用问题的核心是商事信用,商事信用信息公开是构建我国良性信用 秩序的关键。
一、商事信用的概念和特质
商事信用是商法的一个基本范畴。何谓商事信用?我国目前学者尚无统一的认识和界定 。笔者认为,商事信用是普通的社会信用在商事领域中的特定化。因此准确理解商事信 用必须首先对信用本身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信用”原本是一种伦理概念,意指“信守承诺、诚实不欺,以此获得他人的信任” 。“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为人处世的基本行为准则,是人之所以为人、人类区别 于动物而形成文明社会的最重要的标志之一。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和伦理要求,信用具有 普遍的适用性,适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适用于所有的人和所有的行为。随着人类 社会的发展,以及法律所具有的特殊的社会调整功能,遂产生了法律规制上的需求,信 用也就由单纯的伦理范畴而上升为法学范畴,成为伦理规范法律化的典型。今天我们对 信用也有着不同的注解:首先指“以诚用人,信任使用”;其次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 ,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第三,指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 。[1](P280)尽管信用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指向和特有的内涵,但上述含义中有一 点却是共同的,即信用的核心是基于信任而形成的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义关系。它包 括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主观上自身是否具有值得他人对其履行义务能力给以信 任的因素,包括诚实、守信的良好品格等人格方面的因素与资本状况、生产能力等财产 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是指其履行义务能力能为他人信任的程度,是来自社会的评价。 ”[2](P512-514)申言之,信用是一个人的践约和守信能力的多层次的社会评价。包括 政府信用,个人信用和商事信用。而商事信用是信用在商事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商事主 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具有的经济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
笔者认为,商事信用不同与一般的社会信用,它具有自己特殊的品质。
(一)商事信用与特定的经济生活相联系,是商业伦理制度化的产物
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信用一开始就与经济生活相联,是商品社会的产物,是商业伦 理的制度化体现。众所周知,任何交易都是建立在交易双方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只 有信赖对方会秉承交易规则及遵守诺言,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才会实施交易,“赋予 对方以信任”是交易得以实现的先决条件,但是单方地赋予对方以信任具有极高的风险 。只有当交换的双方能够对等地完全识别对方的行为,也就是消除了欺骗的可能性,信 任才是无风险的。商品交换者之间是不是讲信用、是否能够信任对方或被对方信任、是 否真诚地遵守交易规则,是市场能否存在的基础条件。也正是基于规范交易秩序、保障 市场安全的需要,早在“商品生产者社会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罗马法就把“为人 诚实,不损害别人”这些信用的基本要求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把信用作为拥有法 律上人格的重要条件。后世民法秉承罗马法的这一精神,将信用这一道德准则法律化, 使“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P512-528)
尽管信用与商品经济相伴而生,但在早期的简单商品经济时期,信用的法律需求远不 如今天这么突出。在简单商品经济的调节下,商品交换主要在特定的交易主体之间进行 ,由于交易圈子和交易手段的限制,无需借助法律,单靠信用机制本身就可发挥其相应 的调节功能。信用主要是由交易者自己来维持,对违约的惩罚来自交易的中断。但是随 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日益发展,信用机制自身的功能局限便日益显现出来。商品交 换突破了狭隘的地域限制,实现了时空的延伸,交换往往发生在不特定的主体之间,一 个人的信用状况通常难为人知,失信也因难以被人发觉而不受制裁,违约可能比守约更 有利可图,信用机制自身的调控机能便开始失灵。单靠商人自身的商业道德已无法满足 建立和维护交易秩序和市场安全的需要,由法律来维护和规范信用便为历史所需,并逐 渐演变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法律问题。这样,具有普遍意义的伦理规范和道德操守逐步 特定化为商业伦理,并进而形成了商法规则和制度。商事信用就是商业伦理的一种制度 化反映。
(二)商事信用的本质属于一种经营性资信,而非单纯的人格信用
首先,商事信用发生在商事活动领域,与商事主体的人格利益相联。信用本身具有较 强的人格属性,与人的特定身份相联。在古罗马法时代,信用只专属于部分自然人,法 人和不完全人格的人和无人格的人不具有信用。[2](P512-528)就商事信用而言,商事 信用自然专属于商事主体,而非商事主体所拥有的信用不能称之为商事信用。所以,与 特定的商事主体和特定的商事活动相联的商事信用必然首先体现出的是一种经营性信用 ,即与盈利目的相关联的一种特殊信用。当然,在无商不在的今天,消费信用也已转化 为商事信用,而严格意义上讲,消费者并不是传统意义的商事主体,但是,我们也应该 看到,消费信用之所以转化为商事信用,是因为赊帐经济和消费信贷的出现,而赊帐和 消费信贷也可以从广义上视为一种特殊的资本运作形式,消费者通过赊帐和信贷增加了 其自身财产的价值利用效率,故此时的消费者已非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
其次,商事信用的基础在于单纯的资产信用,而非单纯的人格信赖。目前,在普通的 社会领域,衡量一个人信用程度的高低的标准,恐怕仍然是一个人的诚实守信的道德操 守。但在商事领域,信用高低的标准远非如此简单。一个道德品德再高之人,如毫无资 产做后盾,其信用也恐怕高不到哪。正因为如此,现代各国民商法无不把资产作为衡量 商事主体信用高低的主要尺度。担保是信用在法律上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对被保证人信 用的增加,物的担保所产生的信用毫无疑问来源于被抵押或质押的财产;人的担保在表 面上看,似乎是以保证人的个人信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但最终发挥作用的仍然是保证 人所拥有的财产,所以,判定保证人信用好坏的决定性因素,仍然是保证人的财产状况 、支付能力,尤其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的:请记住我站域名代偿能力。因而现代各国民法都把具有 代偿能力作为担任保证人的法定条件。故商事信用本质上应属于一种资产信用。
以财产信用为基础的经营性资信用正是商事信用区别于传统的其他社会信用的一个重 要内容。
(三)商事信用 是一种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性质的混合性商事权利
信用属于社会对一个人的品行和人格的评价,属于一种典型的精神性权益。在非商事 领域,对于一般的自然人,其信用的财产性质微不足道。侵害普通信用承担的也主要是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对受害人予以精神上的抚慰是其主要目 的。可是,在商事领域,信用一旦和商业目的结合,便具有不可低估的经济价值。信用 通常被视为商人的“第二身份证”,它不仅能给其拥有者带来巨额的财产利益而且还能 够以金钱衡量其价值,信用本身已演化为一种无形财产。事实上,信用也只有和商业目 的相结合,才使其具有财产价值。
总之,商事信用是商事伦理制度化的产物,是商事主体履约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它 源于商事主体自身的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表现为对商事主体经济信赖的社会评价。故 其本质体现为一种经营性资信。
二、信用公开与私生活权利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构建一个开放的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在多大程度上开放,如何 开放则面临诸多的理论难题和制度障碍。商事信用的公开是否会构成对个人私生活和商 业秘密的侵犯,如何既能使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又能使商事信用顺应信息时代的要 求,成为商事信用制度建设中无法回避的理论难题。
(一)信用公开对传统隐私权观念的冲击和挑战
出于对人性的关怀及对个体人格和利益的尊重,传统民商法素来强调对个人隐私的保 护。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一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状况、收入与负责、 个人档案、纳税记录、及财产信息等情况均被视为私生活信息(information privacy) 或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属于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他人不得问津。但随 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商事信用公开呈现出越来越开放的态势,传统的 隐私权观念与信息时代的特殊要求发生了激烈的碰撞。
1.信息公开——商事信用的时代要求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商事信用同样呈现出高度信息化和公示化的特征。信用信息 的量化和公开,为信用的快速传递、识别和判定提供了便利,有效地降低和削弱了市场 交易风险,顺应了现代商业高效、快捷、安全的需要。首先,信息的量化为信用的快速 传递、识别和判定提供了条件。所谓信用量化,主要是指信用评估标准和指标的量化。 即社会对商事信用的评价,逐步摒弃众多的模糊性因素,而根据一定的评价体系和评价 标准,将决定信用的各种因素予以量化,形成具体的指标参数,通过具体的指数确定相 应的等级,为投资和交易活动提供一个简洁、直观的判断对方信用的标准。
现代社会市场交易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时空的延伸和分离。交易者很多情况下是素昧平 生,甚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仍不谋面。交易方式的改变、交易空间的拓宽,使每一个投 资和交易行为本身隐含的风险巨增,客观上要求更加迅速、客观、准确地了解对方的信 用状况,从而确定和减少自己的交易风险。如何解决交易方便、快捷与交易安全这一对 矛盾,便显得极为突出;而另一方面,投资和交易方又迫切需要将自己的信用状况及时 地传递给对方,并使对方能够迅速作出识别和判断,以扩大影响、吸引客户。这就要求 信用评估必须作到便于传输、便于识别,而且准确、客观。于是信用信息量化就应运而 生,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典等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都已形成各具特色的信 用评级制度。信用量化成为商事信用制度的一个显著的时代特征。
其次,信用量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商事信用信息对他人的公开的过程,信用信息的公开 意味着商事信用信息已不再是他人不能问津纯粹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信用的量化是 借助特定的社会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得以实现的。信用信息量化的过程实际也是个人 信息对第三者公开的过程,它涉及信用的采集、辨别、整理、判定等多个环节。如果信 用信息仍被视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信用的量化工作将无从开展。所以,信用信息的 量化是建立在个体对其隐私的部分放弃的基础之上的。
再次,信用信息的公示既是信用信息量化的目标,也是时展的必然。一方面,信 用信息的量化,其目的是为快速传递、辨别和判定某一商事主体之信用度。而信用传递 的途径尽管很多,但通过特定的载体向社会公开则无疑是传递速度最快、传播范围最广 ,也最为有效的方式。因此,信用的量化只是手段,而非目的,让更多的交易者了解和 知晓,扩大其影响才是其真正目的所在。另一方面,信用的公示是交易对方行使知情权 ,减少或降低交易风险的客观要求。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交易手段的更新和交易空 间的拓展,市场风险无时无处不在。一个人的资产状况、收入与负债情况、违约背信记 录等就不仅仅是单纯的个人私事,而直接关系到其个人的践约能力,关系到他人预期利 益的实现程度,作为交易相对人自然有权过问和了解其相应的信用状况。但在经济全球 化的今天,如何了解和把握对方的信用状况,降低交易的风险和成本,便成为确保交易 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全局性问题。为了保障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 易成本,客观上要求在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之间作出新的界定。传统上属于个人私生活 领域的部分内容将不再为个人信息,而成为大家可以共享的公共信息,应该通过法定的 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开。美国1971年率先制定了《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规定诸如 消费者收入与负债、破产记录、偷漏税记录甚至消费者的消费特点、性格和生活方式等 将成为征信机构可以依法取得和传播的信息。而英国的公司法则要求无论是上市公司还 是普通公司公开其财务报表。[3](P44)
综上所述,信用公开已成为一个不争之实。各国商事立法和商事实践,已充分显示信 用信息已不再是纯粹的私人信息或商事秘密,而与社会交易秩序密不可分,部分信息已 转化或正在转化为社会公众信息,个人的私生活领域正在迅速缩减,而公众的领域正在 急剧膨胀。传统的隐私权概念及其实际内涵正在微妙的变化中承受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冲 击和挑战。
2.私生活权利保护——一个同样富有时代意义的理论与现实话题
人性的关怀首要的是对人类自身的关怀。对私法来说,捍卫人性的尊严,确保人的自 由和安全,无疑是其终极目的。著名学者马克·普拉特纳先生指出,个人权利的第一要 义就是“在人们追求幸福的过程中保护私人领域、目标多样化和多重性。”[4](P73)所 谓私生活(privacy)是相对于公共生活而言的,指与公众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人事物(privacy affairs),包括私人的活动、私人的活动空间以及有关私人的一切信息。私生 活的权利(the right of privacy)则指上述个人的私生活不被公众或他人骚扰、知晓和 干涉的权利[5]。私生活权利的核心是隐私权,即民事主体享有 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 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具体指“公民依法享 有的住居不受他人侵扰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 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道的事实的秘密权利”[6]。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素来是各 国民事立法保护的重点。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个人私生活权利的保护之重要 性不仅没有削减,相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各国政府充分认识到仅靠民法、合同 法和侵权法,在传统的私权领域为个人私生活权利提供保护已不足以保障个人信息自由 和信息安全,必须由国家,利用公共权力加大保护力度,以给人们创造一个更为自由和 安全的生存环境和空间。1974年美国《个人隐私法》(The Federal Privacy Act)的出 台,率先开创了通过单行法保护个人私生活权利的立法先河。为此,国际组织及不少市 场经济国家纷纷作出决议和制定立法,强化对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7](P74)可以说, 国际社会在个人私生活权利的保护方面早已突破了传统的局限于个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保 护的概念,个人信息权的财产性质得到认可并在国际、国内经济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 的地位。一国法律对其保护是否充分,甚至成为跨国交往或交易中的重要条件。[5]
尽管私生活权利的保护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在私生活的理解和把握上,仍然面临着 很多实际难题。私生活与他人生活、公共生活,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 界限始终难以作出准确界定。确保信用公开而又构成对个人隐私和私生活的侵犯,便成 为各国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和立法规制的重点。
3.私生活权利保护与信用公开——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协调
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陌生人”之间的 关系更加密切,在社会关系的网络中,任何人也无法逃避与他人合作这种基本模式,信 用成为社会规则体系运行的基石。信用观念已经脱离了相对人之间单一法律关系的内容 ,成一个规则,并代表社会利益出现。因此诸如个人的财产状况、收入与负债、纳税记 录、违约守信情况等原本属于私人生活之信息,出于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发展之需要, 而不得不向他人开放,而电子网络的形成和快速发展,为信用信息的全面开放提供了现 实条件,信用开放已成为一股不可抵挡的世界潮流。但另一方面,信用采集、整理等活 动不可避免地会触及个人的私人领地,甚至会构成对他人私生活的侵犯,个人私生活权 利的保护随着各国信用业的出现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协 调二者之间的冲突,遂成为各国理论和立法关注的焦点。美国是当今信用管理体系最为 发达的国家,在其16项生效的信用管理相关的基本立法中,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 范授信、平等授信及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
笔者认为,商事信用公开实际上是一项法律制度建设,哪些信息应当公开,以什么途 径和什么形式公开,都是涉及公私权利如何界定和如何得以保护和实现的重大理论问题 。其实质是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协调的问题,反映的是个体本位和社会本位的 价值观念的取舍问题。正如我国学者所分析的那样,随着社会的进步,传统私法正经历 着一个从契约到社会的转变,私法上的人要完成自我实现的理想,不应仅仅着眼于个人 权利的满足,还要意识到超越自我是实现自我的必要方式。[8]而商事信用(尤其是消费 者个人信息)由封闭走向公开的过程,实际上正是私法主体个体利益逐步让位与社会利 益,由单纯的自然人向社会人演进的过程,也可以说是为更好地实现自我而超越自我的 痛苦裂变的过程。当然,个人利益向社会利益的让位,决不意味着个人人格和尊严的丧 失,私人生活空间的沦丧,对私人领地的恣意侵犯绝非信用公开的目的和初衷。
(二)我国信用公开的困境和制度障碍
目前,中国商事信用仍处在一种相对封闭的状态。低开放度已严重制约着中国信用经 济的培育和发展,影响着信用环境的净化。为此,加快建立一个开放的信用体系已成为 社会各界的共识。但是,信用开放体系的建立在中国仍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1.理论制约
近年来,以隐私权、商业秘密等为核心内容的私生活权利保护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的广 泛关注,并涌现出了一批有价值的理论成果,对唤醒人们的私权保护意识、保障个体权 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学界谈论私权之时,对亟待理论界 探讨和研究的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及其合理边界问题,我们法学界却很少加以研究( 注:笔者曾有意识地查阅了相关论著,但鲜见这方面的论述,惟在李文涛所发表的“浅 论商业秘密权的限制”(载于《科学·社会·经济》杂志2000年第4期)及唐海滨等所撰 写的“有关商业秘密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载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对此有所 论述。),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也客观上影响着信用开放的进程。
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究竟哪些属于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是否被视为个人隐私或 商业秘密之信息,他人就绝对不能问津,对这些问题人们尚存在不少似是而非的理解。 单就商业秘密而言,就存在认定范围过宽之嫌。从学界的主要观点来看,现在我们视为 信用信息的因素,包括经营负债情况(资产负债表等财务会计报表、企业经营资信状况 、纳税记录及对当事人影响较大的经济诉讼)似乎都属于商业秘密。作为商业秘密,当 事人当然有对其采取保密措施,施加控制,并排斥他人介入和干预的权利。另一方面, 由于商事信用的公开必然会涉及对商事主体其他私人信息的了解和掌握,故信用如何公 开,人们却又缺乏理论上的研究。似乎一谈信用公开,就不存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 保护问题。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界对信用问题缺乏应有关注和热情,对信用公开与隐私权 和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缺乏基础性研究。信用征集、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制度 缺乏应有的理论支撑,从而使有关立法难以很快出台。
2.制度障碍
我国信用体系的开放,不仅受制于传统,而且现行的许多制度也潜在地制约着信用开 放工程的启动。下面择其中重要的几项商事制度加以剖析。
(1)商事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是指依照法律或法规的规定,由商人筹办人或商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 主体资格,将应登记的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薄,并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告 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实现交易安全;昭示当事人 的信用;方便政府管理,提高政府的运作效率。[9](P47)因此,商事登记法坚持采取公 示主义原则,要求交易当事人有关营业上的一些事实,如果与利害关系人有关系时,必 须公告通知,方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商人资产信息的登记与公开首先内蕴了商事主体 未来交易中履行债务的实力,而有关的商号登记、法定人的登记、商业负责人特别 印章的登记、商事主体营业场所及分支机构等信息 的登记与公示,均有助于增强相关交 易主体对特定商事主体的信任,从而为商事主体的商事信用奠定基础。然而,我国现行 的商事登记制度在信息的公开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现行规定并没有明确当事人 履行商事登记信息公告之义务,公告义务主要承担者是登记主管机关。由此至少产生了 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公告是政府行为,有无按要求作出公告是政府之事,故只 要当事人履行了登记手续,也即产生对任何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二是如果产生登记 真实而公告不实之情形,给他人造成损失,当事人将不对公告不实的后果承担责任,其 责任应由登记机关承担。[9](P51-52)这种规定显然与市场经济所奉行的登记事项公示 和信用公开原则背道而驰,无益于当事人信用的昭示。其次,现行商事登记资料信息查 询渠道不畅。目前,在我国不仅商事登记法规繁杂,查询困难,就是外界查找商事主体 登记档案资料也受到极大的限制。依照国家工商局指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规定,只有公检法司等部门才能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律师只有凭法院的立案证明才可 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至于一般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则无法查阅到有关商事登 记信息。我国现行的将企业档案这一公众资讯作为商业秘密的作法,对投资者和中介机 构开展业务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
(2)银行法律制度
银行对客户履行保密义务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无论法律是否明确规定银行之保密义务 ,在实践中银行都会遵守为客户保密的商业惯例。银行履行保密义务的方式有两种:一 是保持缄默,即工作人员在工作或生活中,不轻易在平时的言谈中主动泄露存款人的存 款信息;二是拒绝查询,即对存款人以外的人的询问不加以回答。但是,为客户保密这 一义务在世界各国都没有被绝对化。如“在德国,要求银行提供客户一般的信用价值的 标准信息是一种广泛运用的商业实务(惯例)”,由于“银行拒绝提供其客户的信息比起 提供不大有利的信息更加损害他的信用地位”,所以,“在银行与其客户所签订的合同 的一般条款中包含了对这种信息的普遍赞同”。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和第30条也 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保密义务,规定对于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商业银行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 是说,我国《商业银行法》本身并没有明确列举银行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而是授权其 他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规定。这些例外规定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 法规之中。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行使查询权的只限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 关、税务机关、海关、审计机关等国家司法及行政机关,而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无权查 询商事主体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信息。事实上商事主体的资信状况仍然是作为商业秘密 或个人隐私来看待的。
(3)竞争制度
1993年9月2日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的一部对商业秘 密作出界定的法律规范。该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与美国、加拿大等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不同,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概括式的定义方式, 其本身就具有较大的模糊性,究竟哪些信息属于经营信息,缺乏科学的界定,其结果是 商业秘密的范围呈现出无限扩大的趋势,这对于资信信息的公开同样起到了意料不到的 制约作用。(注:在国外,我们很难发现有对商业秘密作出如此宽泛界定的。如美国198 5年重新修订的《统一商业秘密法》第1条第4款规定:“商业秘密意为特定信息,包括 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加拿大1984年的《统一 商业秘密法草案》第1条第2款规定:“(1)本法中商业秘密是指特定信息,该信息:a. 已经或将要用于行业或业务之中;b.在该行业或业务中尚未公知;c.因为尚未公知,因 而具有经济价值,并且d.特定情势下为防止其被公知以尽合理保密努力的对象。(2)定 义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产品、计算机程序、方法、技术、工艺产品、装置或机器之中的 信息。”从上述国家相关规定中,有一点似乎可以肯定,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 纳税记录、诉讼资料等信息,在这些国家并没有象我国不少学者所认为的那样,被列如 到了商业秘密的范畴。)由于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存在着过于宽泛的理解,在我国本 应作为公众信息的许多商事信用信息却被人为地加以分割,并封锁在税务机关、工商机 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各自的内部档案之中,无法得以汇总和公开。如欲形成一个 开放的信用管理体系,就须对现行的不少商事立法作出相应的审视,以清除其障碍。
(三)信用公开与私生活权利保护的协调与处理——中国信用立法成败的关键所在
中国信用立法已迫在眉睫,其目的是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 、使用信息的环境,增强社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以整顿信用秩序,同时适应WTO对信 用公开化的要求。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信用公开对个人私生活所可能带来的各种不 利影响,正确界定和区分公共信息与个人信息的合理边界。没有对个人私生活权利的保 障,中国的信用业也就不可能得到健康发展。因此,信用公开过程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是关系到我国信用立法成败的关键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明确以下几个指导 思想:
1.正确区分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
衡量属个人信息还是公共信息的标准,应该是主体利益标准。凡是涉及公共利益,可 以而且应该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就属于公共信息。对于经营主体及信用消费的消费主 体而言,其资产状况、纳税情况、重大诉讼、严重违约记录等涉及其信用评价的基本要 素,其公开与否直接关乎他人利益,故不应该再视为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无关的私生 活信息,相反应该为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知晓,成为公共信息的组成部分,可以也应 该向社会公开,至少可供利害关系人查询。个人信息则是与他人利益无关,纯属个人私 生活领域,应该由个人支配和控制之信息。对于个人信息,任何人都负有保密的义务, 征信机构亦不能例外。个人隐私属于个人信息自不待言。对于商业秘密而言,严格来讲 其是否公开,对于他人尤其是竞争者而言会有不同的影响,但该类信息的保密因不会损 及他人而无公开的必要,故不能轻易地认定为公共信息,而只能视为企业的个人信息。 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产品开发研制计划、客户名单、销售网络等经营信息就属于此类 信息,应属于个人信息。
2.区别对待经营者与个人消费者
凡是以实施商业交易为其职业,持续地反复不断地从事同一性质经营活动的商品生产 和经营者,包括经理、代办人等,都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商人。因其持续地从事特定的经 营活动,不断地与社会上不同的经营主体和消费群体发生各种各样的商事交易关系,故 其信用信息应更多地转化为社会公共信息,及时地予以公示,有助于保护正常的社会交 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反之,对于个人消费者而言,他们并不从事特定的生产经营活 动,平时主要是以普通民事主体,而非商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如 消费信贷等信用消费的情况下,才转化为广义上的商人。由于其交易对象毕竟有限,因 此其信用信息在多数情况下属于个人信息,对其个人信用的采集、使用必须适用不同于 前者之原则。
具体而言,经营者的信用信息,绝大多数应进入公共领域,尽快向社会开放。当务之 急是修订现行立法,改变当前企业信用信息透明度低的状况。各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 、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证券监管等部门应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经营者 的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开放,以保障经营者的信用信息能被社会知晓。即使 那些暂时不宜向全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政府也应有一套信息、征信数据取得和使用的 程序。总的原则应该是凡是可以公开,以及能够通过一定的正规的方式和渠道获得的信 息就应该尽快开放,以增强商事信用信息的透明度。
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则应该采取相对谨慎的原则。因为消费者个人信 息中的绝大多数并不属于公众信息,不宜进入公众领域。所以,信用立法必须明确个人 在征信机构进行征信活动中的权利,限定信息传播的范围。首先是明确个人权利。包括 :第一,同意权。个人征信体系建立的目的应立足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有效利用,服务社 会应是次要目的。在一个信用发达的社会,公开个人信用资料的内容越多,范围越广, 则寻求个人信用消费的机会就越多。所以,为取得他人信任,达到自己预期的消费目的 ,大都乐意将自己的信用信息交由征信机构,并授权他人使用。但是,我们并不能排除 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情愿保有一片私人领地,而并不愿将自己的个人生活,如消费习惯 、家庭财产、个人收入等公之于众。对此,就应充分尊重消费者的个人意愿,不可强行 征集和使用。因此,对个人信息的征集和使用,应征得本人的同意或授权,这是一个必 须坚持的原则。第二,知情权。信用当事人应有权利要求查阅自己的信用档案,了解自 己的信用评价情况及评价标准,掌握自己的信用等级。第三,异议权。如当事人认为自 己的信用信息有误,有权提出异议,要求予以更正。个人异议报告应纳入个人信息范围 。其次,应限定信息的传播范围。从国外情况来看,信用信息的使用者一般包括三类: 与本人进行信用交易的金融机构和其他商业机构;本人授权的自然人或法人;依职权进 行调查的司法机关以及税务、审计、海关等行政机关。此外,还应明确规定征信机构及 信息使用人对个人隐私的保密义务,凡泄露个人信用信息、超范围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以 及擅自修改信息或降低个人信用信息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人授权使用与法律授权使用相结合。
对信息的使用,应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采取本人授权使用与法律授权使 用相结合。一方面,作为信用信息的拥有者有权决定其信息的传播范围、使用方式,可 以授权他人使用个人信息及企业信息,以充分有效利用其信息资源;另一方面,国家也 可以基于公共利益之考虑,通过法律授权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法享有和使用他人信息。但 对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和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法律授权使用的范围、方式和途径都应 有所区别,以保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有机统一。
三、信用公开与市场化运作
信用建设的确已成为热得烫手的话题,但按什么样思路来促成信用信息的开放,人们 的认识却并不统一。现在不少人力主在信用公示工程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而不少 地方的政府的工作报告中也宣称政府要挂帅,并且各地纷纷出台了不同的信用服务体系 。信用建设问题引起各级政府重视,这是一件好事,但令笔者不无担心的是,这种一轰 而起的政府行为是否能够真正解决信用市场所存在的问题。信用机制的打造,离不开政 府的推动,但信用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走市场化的道路。
(一)市场主导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管理的发展方向
信用评级业在西方国家已有近百年的发展历史。各国在构建自己的信用管理体系的过 程中,曾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信用发展思路和信用管理模式。其中,德国和法国曾推行的 就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该信贷登记系统 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网络系统,征信加工的产品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 ,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采取的是政府主导模 式。而美国则实行的是纯粹的市场主导下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美国全国的企业和个人 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都是从盈利目的出发,对金融市场参加者们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 登记,将资料记入数据库,连续跟踪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日本采取的是以银行协会建 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由于采取的 模式和指导思想不同,其实施效果也不尽相同。注入市场因素,积极发挥市场的导向功 能,已成为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积极推动征信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日本帝国数据银行等 商业征信公司在日 本的出现和崛起,就是日本推动征信业市场化的主要结果。[10]信用 信息数据的开放和市场化运作是当今各国信用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二)政府主导立论理由难以成立
目前倡导政府主导信用体系建设,尤其是信用服务体系建设者为数不少,其立论依据 也颇多。为了避免正在着力构建的商事信用服务体系走向误区,下面就其中的两种主要 论点加以辨析。
1.市场发育不足论。认为我国作为“非征信国家”,信用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度低, 虽然目前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机构和信用产品,但信用中介服务市场 仍存在明显的双重供需不足:一方面是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另一方面是国内 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或企业还很少,因此单靠社会力量恐一时难以建立有 效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需要政府利用自己的权威来营造。也有学者提出了“阶段论” 的主张,认为在近期采取政府主导模式,随着征信制度的发展再逐步注入市场因素,最 终形成两种模式并举。[11]应该说,上述同志可谓准确而又深刻地认识到了我国信用服 务业的现状,其提出的两步走的思路不能不说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但是,如 仔细推敲,便会发现这种理论的狭隘和偏颇所在。就像我们不能因为营养不良而就主张 患者不进餐或少进餐这一简单道理一样,市场发育不足根本不应成为否定走市场化运作 的理由。中国信用服务市场不足是由于观念和制度上的障碍导致的结果,是因为缺乏信 用市场生成的外在环境。我们需要做的,不是由此而否定市场,相反应该是大力倡导和 培育市场,为信用市场的充分发育创造外在条件。如果我们以市场发育不充分为理由, 倡导由政府来主办或独办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其结果只能使正在萌生中的市场意识和刚 刚有所起步的中国民间征信业遭到无情打击和扼杀,中国信用中介服务市场化之路将变 得更为坎坷,所谓的两种模式并举的设想恐怕也只会演化为一相情愿的空想。这种寄望 于政府行为解决市场问题的传统思路注定要走弯路,其产生的必然结果是造就一个新的 领域的垄断。(注:实际上,危险信号已经发出。据了解,上海市已成立了一家资信公 司,该公司由政府直接参与,公开表示不允许其他市场主体投资此类公司。www .cn/gb/content/2002-03/9content-33320.htm。)笔者认为,明智的 做法应该是从一开始就确立市场为导向的发展思路,这也是WTO规则的基本要求。
2.政府权威论。主张信用服务应由政府主导的同志担心,信用服务若采取商业运作会 因为商人惟利是图的本性而无法保证信息资料的公正性。相反,政府组建信用服务体系 ,既可做到资源统一,又能保证信息可靠。此即为“权威、资源共享”。政府出于 资源统一、避免重复建设以及信息可靠等考虑当然是好意,但是否有必要自己去操持, 花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资在信息的加工、整理上呢?笔者认为,大可不必。因为 政府完全可以把基础信息公开,让多个信用服务公司在同一信息平台上竞争,为竞争者 提供更优良的服务。竞争能让产业充满活力,让信用产业真正发展起来,并给消费者带 来实惠。至于市场无法保证信息公正性的担心更为多余。商人的确具有惟利是图的天性 ,但正因为惟利是图,他要在市场上生存、发展、壮大,他才更需要靠实力赢得消费者 的认可,他才会努力做得更好。而政府不同于企业,它没有生存压力和利益动力,加上 我们目前的管理还是粗放型的,很难做到像服务企业那样精细,大量的日常交易信息它 无法也无从掌握。中国本来就有着浓厚的政府管制情结,我们对什么问题都习惯于采取 政府监管和运作的模式,但事实上政府鉴于其人力、财力、物力等各方面的限制,很多 事情它并没有管住、管好,也无力管住、管好。商业化或市场化才是中国信用业的唯一 出路。
(三)市场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无所作为
强调信用公开的市场化运作,并非要否定或排斥政府在信用体系构建中的作用。相反 ,中国信用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信用公开机制、信用服务机制和信 用监督机制的培育和发展,而这一切均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因此,强调市场在信用公开 和服务方面的主导作用,并不会动摇政府的功能和定位。“政府推动”应该是我国信用 体系构建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政府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信用市 场发育和信用环境形成的推动。
1.加快信用立法,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信用建设必须立法先行,这是世界各 国信用制度实践的一般规律。因此,应以信用作为立法基点,尽快制定并颁布相关法律 、法规,指导信用体系的建设。当务之急是抓紧制定《社会信用法》,为征信机构业务 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并修改现行的商事登记、反不正当竞争等相关法律、法规, 为信息公开扫除法律障碍。
2.实现商事主体,尤其是经营主体基础信息的公开。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 财政、税务、外经贸部等政府机构应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向 社会开放,为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公平享有和使用信息提供平台。
3.推动信用咨询和服务业的发展。发展专门的信用咨询和服务业,及时准确地为交易 和投资者提供对方的公正、可靠的信息,是世界各国减少市场风险、增强市场信用的重 要举措。我国信用咨询服务业最近几年虽有所发展,出现了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 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估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但没有建立 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导致了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 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信用管理的动力。因此,政府 的主要任务应是大力完善信用服务机制,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着力推动信用咨询服 务业的发展。信用服务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亟待从信用服务的主体制度和行为制度两个方 面予以强化,包括建立信用服务主体的设立及准入制度、规定信用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 从业资格、确立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的行为准则等,为信用咨询服务业的发展提供理想的 外部环境。
4.强化中介服务行业监管,完善信用信息监督机制。针对市场惟利性的特点,政府还 应注重信用信息监督机制的建设。在信用市场培育的过程中,由于信用评估和信息服务 制度的不完善,信用咨询和服务机构在巨额利润的驱动下,更有可能成为某些企业虚假 信用度的“制造商”和培育者,成为某些企业进行信用欺诈的帮凶,“虚假的信息比没 有信息更可怕”。因此,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管就是对正在形成和发展的中国信用服务 业的一种正确引导和扶持。
信用问题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早在古罗马法时代就显见端倪。在近现代民法中更有“ 诚实信用”原则和失信受罚等私法救济机制的确立。时至今日,信用问题之所以再度成 为人们关注之焦点,概因信用信息封闭与经济全球化之发展趋势无法相容。在商事领域 ,信用公开将是恢复信用机制自身调控功能的客观要求。一旦信用信息资源能为社会所 知悉,参与交易之各主体自会采取相应的措施选择信用良好者与其进行交易,而信用不 佳者自然会受到经济上的制裁。因此,信用立法的核心当是促成信用公开,为信用机制 及其他民商法制度作用之发挥提供一个理想的环境。然而,这一切都需建立在市场导向 的基础之上,而政府信用的确立,树立法律的权威同样是恢复商事信用的前提,在一个 有法不依,或有法难依的社会,社会信用包括商事信用都是无从建立。因此,我们在呼 唤诚信之际,更期盼着政府信用的强化。这表明谈商事信用决不能只能就事论事,理论 界的讨论还仅仅是开始,但愿这不是一个多余的结语。
收稿日期:200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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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息化商机篇3
关键词:O2O模式;电子商务;社会化媒体营销
引言:在电子商务的各种应用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工作、学习领域的今天,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依赖性也越来越高,同时对产品或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随着社会化媒体的多样化发展,方便、及时、快捷、舒适地完成用户体验,与消费者真情的互动式体验等等,这些都成为人们所接受的商业方式,企业要借此机会,在社会化媒体营销方面,仔细研究并恰当应用O2O新商业模式,从更好地为企业未来营销发展,提供一条适应时展的创新之路。
一、社会化媒体营销对企业营销的影响
目前,互联网渗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根据麦肯锡全球研究院在2014年7月的研究报告显示,中国的网民数量已经达到6.32亿,这个数字占于中国总人数的一半左右,人们对互联网越来越有依赖性,迫使企业不得不越来越重视社会化媒体营销。随着社会化媒体的快速成长,微博、微信的应用,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信息;通过扫一扫来留住顾客购买商品或服务;通过微博聚拢人气等手段越来越普遍。社会化媒体营销促使企业在营销方式上加快转型,企业在社会化媒体营销中的地位日益突现,人们可以通过社会化媒体等多种渠道,了解企业信息、品牌信息,选择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此外,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遍应用,社会化媒体所获得的客户信息更加详细,这些数据信息可以助力实现企业营销的精准化。
二、O2O商业模式
(一)O2O商业模式的由来。O2O即:online to offline,它是随着电子商务和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迅速在我国传播并发展起来的商业模式。它是将现实中的商品或服务与线上的相关服务关联起来。O2O商业模式是一个全新的商业模式,如果企业能把握好O2O商业模式,将众多商业信息与消费者联系在一起,提高消费者的粘稠度,必将成为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新机遇。
(二)O2O商业模式的闭环效应。电子商务中常用的网络营销,通常以快速提高知名度为目的,营造好的口碑,让用户知道自己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为目上的。而O2O与网络营销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O2O不仅是企业和品牌的传播,更重要的是将重点完成线上引流到线下服务,从而完成最终的销售和反馈,这样就形成了O2O的闭环效应。闭环效应的优点在于其可知、可控、可预测。O2O商业模式让企业的整个信息服务过程更加清晰,获得各个环节的信息更加容易,对有效控制整个系统方便、准确。
三、O2O商业模式在社会化媒体营销中的应用
(一)O2O商业模式在社交网络媒体中的营销应用。现在人们常常利用网络、移动设备进行沟通与交流,很多社交媒体成为人们常用的交流工具。人们有时会为购买某种商品或享受到良好的服务,将购买体验展示在社交媒体里,和朋友分享。企业如果能利用这种O2O商业模式,很好地利用社交网络媒体的手段,将线上服务和线下体验的内容,植入到社交网络媒体中,近而达到宣传企业的目的。
(二)O2O商业模式在社会化媒体中的互动应用。随着人们生活节奏加快,很多消费者不像以前那样,利用大量时间去实体店购物或去实体店享受服务,消费者更看重企业便捷地服务方式。很多企业恰恰利用O2O商业模式,将服务信息向社区等媒体,根据用户所在的不同片区,实现线上和线下服务的精准结合。例如:荣昌e袋洗业务,就是根据社区信息服务,线上接单,线下接衣、送洗完结后交还给顾客的服务,实现O2O全程化跟踪和管理。在环节中传递的是与消费者互动信息,能准确地和消费者在某一时间、地点,实现企业的相关服务,节省的是消费者时间,最终达到企业营销的目的。
(三)O2O商业模式在社会化媒体中的“微”应用。近年来,微信、微博的发展正在悄然改变我们的生活。例如“微信营销”的各类手段也正辅天盖地的席卷而来。每个企业都不会放弃这个广泛使用的社交媒体,利用微信公众号订阅推送,朋友圈转发、发现、扫一扫等方式,调动目标客户参与活动,从而达到与消费者产生内容上的共鸣,利用这些手段,掌握大量的客户信息,这些客户的信息数据,是企业分析营销手段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为企业实现进行下一步的精细化、信息化营销管理,最终实现多样化的经营打下坚实的基础。
结论:总之,在社会化媒体营销快速发展的今天,O2O商业模式的出现与应用,给企业带来不小的挑战,营销方式和渠道的变革给企业带来很多机会。只有研究企业自身的特点,利用好O2O商业模式特点,将O2O更好地在社会化媒体营销中发挥其自身的优势,给企业带来新的商机,使企业在互联网时代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波 著O2O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商业革命[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
社会信息化商机篇4
【关键词】工商部门; 企业; 信用监管。
一、与工商部门自身职能的关系。
实施企业信用监管是提高工商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的必要手段。企业信用监管应是工商职能的重要组成内容,同时能体现出现代工商行政管理的新理念、新发展。从工作内容上看,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充实、深化,通过信用监管,利用现代化手段使依法监管更为到位。如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的合法性审查,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将提供查询功能; 另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提升、拓展,在依法监管的基础上,体现以德监管,从处罚到处罚与激励结合,从他律到他律与自律结合,从打击到打击与教育结合,从行政管理到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结合。
从实施形式上看,一方面在现有职能中相对突出、强化信用的要求,显示出信用监管的特色; 另一方面,更是与现有职能的有机融合,将信用监管渗透在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全过程,并通过工商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加以施行,如信用信息的采集,就是在登记、年检、各个专项治理、办案等过程中同时完成的,分类监管就体现在基层工商所的日常巡查中。从战略意义上看,一方面彰显了服务型工商的本质要求,突出了公共服务型政府职能的再造,通过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企业信用建设乃至诚信、和谐社会建设,另一方面工商部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着力制度创新,推进职能整合,实现全程监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监管机制,确保企业准入“优生”,存续“优育”,退出“善终”。
二、与管理信息化的关系。
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是以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同时又对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产生强大推动力。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是一个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存储、加工并使用的循环反复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顺利实现,要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运用为前提,没有信息化的基本条件,没有强大的数据库,没有高智能的软件,没有互通互联的信息网络,企业信用监管的实施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应以“金信工程”为契机,努力创造工商部门管理信息化的条件,加快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同时,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对工商系统的信息化要求高,它也成为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进程的催化剂。首先,它促使计算机软件的编写、采用,促使在各项业务中运用信息化管理,以保证企业信用信息能够在业务流程中实现自然输入、交换、处理、共享; 其次,它促使计算机硬件的配置,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将级别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最终通过基层工商所实现监管,这要求工商系统内部上下、横向之间必须实现信息交换,对外必须实现全方位地信息输入,促使基层工商所、窗口受理单位都具备接收、发送信息的条件,以保证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要利用与信息化共同发展的过程,搭建好技术平台。
同时,要加大人员、财力投入,加强计算机人员培训和专业人员的选聘,使电脑、人脑有机地结合。
三、与法律环境的关系。
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作为工商职能的一个新探索,要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首先,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是行为法定原则,即企业信用监管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要依法进行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二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即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依据、程序和形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对违法行为依法制裁的同时,要进行警示教育,从正面引导规范,不搞不教而诛,做到攻大奸戒小过。其次,必须依法运作。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监管职责、已在工作中运用的文件、报表等,是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基本依据和资料。二要创造条件规避法律问题。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开,最有影响的是等级好的、等级差的两端。对等级好的,可以通过征求意见的程序,以自愿方式进行公示、提供查询; 而对信用等级差的,因其一般都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则采取公布其违法违规事实的方式,对其进行公示。三要注意内外有别。信用监管中的评估标准、等级、公示等,法律条件尚不充分,可作为内部监督措施实施并注意内部保密性,以避免引起法律诉讼。同时,要积极着手研究开发,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可探索在立足内部管理后再依法、有序地向社会公开,从行政规章、法规最后到法律的立法过程。当前工作的重点,在于充分利用制定工商行政规章的空间,为企业信用监管创造条件。
如对一些报表的设计上,按照企业信用监管的要求,增加栏目,明确内容,便于信息的处理; 对企业信用评估,可采取全系统统一指标体系、评估模型,但分地区分级统一参数的方式,以使评估既具有权威性,又能更切合各地实际; 对分类监管,可将企业的信用等级与工商系统内部已有的监管措施进行重新整合,使之配套一致。
四、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关系。
社会信息化商机篇5
【关键词】工商部门; 企业; 信用监管。
一、与工商部门自身职能的关系。
实施企业信用监管是提高工商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的必要手段。企业信用监管应是工商职能的重要组成内容,同时能体现出现代工商行政管理的新理念、新发展。从工作内容上看,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充实、深化,通过信用监管,利用现代化手段使依法监管更为到位。如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的合法性审查,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将提供查询功能; 另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提升、拓展,在依法监管的基础上,体现以德监管,从处罚到处罚与激励结合,从他律到他律与自律结合,从打击到打击与教育结合,从行政管理到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结合。
从实施形式上看,一方面在现有职能中相对突出、强化信用的要求,显示出信用监管的特色; 另一方面,更是与现有职能的有机融合,将信用监管渗透在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全过程,并通过工商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加以施行,如信用信息的采集,就是在登记、年检、各个专项治理、办案等过程中同时完成的,分类监管就体现在基层工商所的日常巡查中。从战略意义上看,一方面彰显了服务型工商的本质要求,突出了公共服务型政府职能的再造,通过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企业信用建设乃至诚信、和谐社会建设,另一方面工商部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着力制度创新,推进职能整合,实现全程监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监管机制,确保企业准入“优生”,存续“优育”,退出“善终”。
二、与管理信息化的关系。
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是以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同时又对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产生强大推动力。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是一个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存储、加工并使用的循环反复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顺利实现,要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运用为前提,没有信息化的基本条件,没有强大的数据库,没有高智能的软件,没有互通互联的信息网络,企业信用监管的实施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应以“金信工程”为契机,努力创造工商部门管理信息化的条件,加快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同时,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对工商系统的信息化要求高,它也成为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进程的催化剂。首先,它促使计算机软件的编写、采用,促使在各项业务中运用信息化管理,以保证企业信用信息能够在业务流程中实现自然输入、交换、处理、共享; 其次,它促使计算机硬件的配置,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将级别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最终通过基层工商所实现监管,这要求工商系统内部上下、横向之间必须实现信息交换,对外必须实现全方位地信息输入,促使基层工商所、窗口受理单位都具备接收、发送信息的条件,以保证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要利用与信息化共同发展的过程,搭建好技术平台。
同时,要加大人员、财力投入,加强计算机人员培训和专业人员的选聘,使电脑、人脑有机地结合。
三、与法律环境的关系。
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作为工商职能的一个新探索,要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首先,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是行为法定原则,即企业信用监管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要依法进行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二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即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依据、程序和形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对违法行为依法制裁的同时,要进行警示教育,从正面引导规范,不搞不教而诛,做到攻大奸戒小过。其次,必须依法运作。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监管职责、已在工作中运用的文件、报表等,是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基本依据和资料。二要创造条件规避法律问题。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开,最有影响的是等级好的、等级差的两端。对等级好的,可以通过征求意见的程序,以自愿方式进行公示、提供查询; 而对信用等级差的,因其一般都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则采取公布其违法违规事实的方式,对其进行公示。三要注意内外有别。信用监管中的评估标准、等级、公示等,法律条件尚不充分,可作为内部监督措施实施并注意内部保密性,以避免引起法律诉讼。同时,要积极着手研究开发,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可探索在立足内部管理后再依法、有序地向社会公开,从行政规章、法规最后到法律的立法过程。当前工作的重点,在于充分利用制定工商行政规章的空间,为企业信用监管创造条件。
如对一些报表的设计上,按照企业信用监管的要求,增加栏目,明确内容,便于信息的处理; 对企业信用评估,可采取全系统统一指标体系、评估模型,但分地区分级统一参数的方式,以使评估既具有权威性,又能更切合各地实际; 对分类监管,可将企业的信用等级与工商系统内部已有的监管措施进行重新整合,使之配套一致。
四、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关系。
社会信息化商机篇6
关键词:电子商务;综合商社;功能整合;贸易中介
1 电子商务的兴起对日本综合商社的挑战与机遇
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全球化、网络化条件下的新商务模式,虽然存在着对传统流通领域的排斥,但对于需要迅速革新传统功能的综合商社而言,它提供的却是一种以互联网络的方式全面介入全球商务活动的新机遇,因此,实现综合商社传统功能与电子商务模式的有机整合,将成为其在未来的流通领域继续保持优势的有效途径。
2 电子商务与综合商社实现功能整合的基础
2.1 优质的“商誉”资产是综合商社充当电子商务中介的可靠保证
综合商社有着悠久的经营历史,在长期的贸易活动中,它们凭借自己的信用形成了极高的“商誉”。诸如三菱、三井这样的商号早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信用凭证。正是基于“商誉”这种高质量的无形资产,使综合商社可以以网络中介的新形式实现与电子商务的完美契合。同时,针对b2b模式下企业交易的高风险,作为批发业巨头的商社更具备化解此类风险的经验与能力。
2.2 综合商社强大的信息整合能力为与电子商务的对接提供了多种资源支持
综合商社具备这种优势,笔者认为,依托于业已形成的全球贸易网络,综合商社获得了三种能力:(1)信息及时搜集;(2)高效信息处理;(3)多元信息整合。在基础网络、技术、人才、经验等多种资源的支持下,综合商社系统的功能更易于实现与电子商务模式的有机融合。
2.3 综合商社组织与协调功能的发挥为其提供了大量潜在的电子商务业务
网络经济条件下的电子商务活动同样需要大量的稳定客户群,否则,企业很可能因网络业务供需的大幅波动而导致效率的损失。笔者认为,通过组织与协调职能的发挥,综合商社拥有两个庞大的稳定客户网络,它们构成综合商社开展电子商务的主要潜在客户。
在综合商社的组织与协调下,日本企业集团会展开规模巨大的集团性fdi,此时的两大网络便会出现交叉,由此产生的大量贸易业务将为综合商社开展电子商务带来更多的潜在商机。
3 电子商务与综合商社传统功能的有机整合
3.1 贸易中介与组织协调职能实现以电子商务为基础的紧密结合
利用原有多种优质网络资源,各大综合商社都加快了对传统贸易中介业务的电子化改造,通过组织协调职能实现的大量商权通过其构建的多种b2b电子平台迅速实现了电子商务化。依托b2b模式下的网络商社中介职能,综合商社大大提高了选择与调配全球资源的效率,进一步增强了企业集团内和商社fdi网中组织协调职能压缩流通成本的能力。
3.2 依托多元化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构建全新信息整合系统
综合商社在继续保持批发业务领域信息优势的基础上,都以电子商务的兴起为契机,积极展开了向零售业的大举进军,其目的在于以零售终端为桥头堡结合b2c电子商务平台获取更多的零售个性化信息,以弥补商社在零售领域获取信息能力的不足。综合商社通过电子商务模式实现了信息触角向社会经济领域的全面渗透,从而极大的提高了综合商社系统的灵敏度。
3.3 电子商务条件下“商社金融”向电子融资体系的发展
综合商社长期以来一直发挥着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可替代的特殊融资功能,长于贸易投资的综合商社在中短期贸易融资与对供应商的支持性融资上无疑具有极大的经营优势。电子商务系统与传统“商社金融”的结合极大扩展了综合商社在各类融资项目上的经营空间,通过对b2b和b2c模式的大规模应用,商社在增加企业融资业务的基础上,个人融资项目将成为“商社金融”业务新的增长点。另一方面,通过与电子平台对接获得的客户电子信用记录与传统商业信用记录相结合,有助于商社真正全面地掌握客户的综合信用状况,从而大大提高对客户信用风险评估的可靠性,以确保“商社金融”业务的高效运作。
3.4 集it、lt、ft、mt 于一体的网络中心轴功能的形成
信息经济环境下,网络系统的协调水平直接影响着经济系统的运行效率,综合商社在日本企业系统长期扮演着组织与协调者的角色,因而有着丰富的组织协调经验。商社经营的多元化,使其积累了丰富的营销和金融技术,物流事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激起了各大综合商社纷纷投资于新兴物流事业的兴趣,大型物流企业相继在商社体系内诞生,新兴技术在综合商社内部应用的渐趋成熟,使商社有能力将组织协调职能运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下多种技术的功能集成,在此基础上,网络中心轴这一全新功能日渐成为综合商社发展的新趋势,这一功能的出现将大大提高商社在整个网络系统中的控制力。
4 适应全球化的电子商务型综合商社的形成
日本综合商社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与传统功能的有机整合从本质上反映了综合商社面对经济全球化、信息化以及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的浪潮寻求自身机能结构与全新经济环境相适应的过程。电子商务模式对综合商社传统机能的改造促进了综合商社由贸易核心型企业向投资事业型企业的转化,综合商社以利润重心型贸易投资综合体为目标的改造进程因电子商务的融入而大大加快。
综合商社的电子商务实践证明电子商务完全可以成为其遏止“商社冬天”的有力武器。可以预见,随着适应全球化的电子商务型综合商社的形成,整个日本经济领域都会因综合商社新机能的全面复苏而获得巨大的综合效益,而这一进程正是与日本有着密切经贸联系的我国企业界所应积极关注的。
参考文献
[1]王瑞金.电子商务[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2]梁春晓,安徽.电子商务--从理念到行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3]张铎,林自葵.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傅春寰.日本综合商社[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1996.
社会信息化商机篇7
一、深化建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工商管理职能的认识
以往,我们在监管与服务的关系上主要是强调工商部门的基本职能是市场监管,服务寓于监管之中,监管职能到位。建立了规范的市场秩序就能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这就是服务。这一认识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放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来认识,又显得不够全面。工商管理部门在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的同时,还应借助自身的优势资源,为社会提供直接的服务产品,拓展社会服务职能,
近些年,工商管理部门加强三级服务平台建设、开展行政指导、编制企业年检分析报告,积极推进和改善社会服务,取得了成效。但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不能满足已有的经验和做法,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拓展社会服务职能。工商管理部门的资源优势是什么?是信息。工商管理部门拥有的企业信息,无论是作用的基础性、内容的广泛性、数量的丰富性和信息采集的及时性,都是其他政府管理部门无法相比的。在信息化社会,信息服务是大服务。一方面经过多年的努力,工商管理部门已经积累了大量的企业信息,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这些信息资源的利用需求在不断提高。将我们积累的信息加以整合、分析,并向社会公示,将信息资源优势转化为社会服务优势,就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发挥工商管理部门信息资源的优势,激活工商信息,积极推进信息的社会化应用,为社会公众参与经济生活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信息服务,是工商管理部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领域。
二、拓展建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领域
为政府提供执政咨询,引导社会理性投资、为安全交易提供信息查询,以及为社会公众提供消费咨询和信息查询,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形势下拓展工商管理部门社会服务职能的三大领域。
(一)编制工商信息分析报告,提供决策参考意见,服务政府中心工作
工商部门拥有完备的市场监管信息。为政府提供执政咨询的主要方式,是向政府提供工商信息分析报告。通过工商信息分析,客观反映政府经济政策、决策的实施效应,为各级政府制定相关经济政策提供量化的决策依据。
编制工商信息分析报告,是源于职能又高于职能的创新性工作;是政府实现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是贯彻“政府创造环境,企业创造财富”的执政理念,提升工商管理部门服务经济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
以往,工商管理部门每年也进行企业年检和个体验照情况分析,以及案件情况分析。但编制这些分析报告主要是着眼于管理。为政府决策服务则显得薄弱。编制工商信息分析报告,将有利于促进工商管理部门研究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凸显研究型政府职能。要紧扣政府关注的问题,如首都发展功能定位,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劳动就业状况等问题。只有立足工商职能,体现工商特色,不断推出符合政府决策要求、社会需要的专题报告,才能使这项工作保持生命力。
(二)开展行业信息分析,完善企业信息查询,为促进企业发展服务
1 编制行业信息分析报告,引导理性投资。借助工商管理部门已有的信息,结合企业发展的需求,通过定期编制行业信息分析报告,对行业市场主体进行分析,客观反映行业经济运行现状,展示不同行业领域的投资强度。反映社会投资的基本趋向,可以引导投资主体理性投资,促进地区产业结构优化。
2 完善企业信息查询服务,为保证企业安全交易创造条件。信息查询服务是工商管理部门拓展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领域。一是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一方面,使企业可以便捷地查询到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降低交易风险,保证交易安全。现在不仅是企业有信用信息查询需求,众多的消费者,如股票投资人也希望了解企业基本情况,以判断其发展潜,力,理性投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潜力巨大。另一方面,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创造条件。据测算,目前,全国有98%以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得不到正规银行机构的金融服务。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是阻碍其发展的瓶颈,而解决就业问题又主要是依靠中小企业。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最大的障碍是金融机构没有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有利于破解这一难题。二是提供企业个性化信息查询服务。企业除了信用信息查询,还有一些个性化的查询需求,如企业需要了解孵化器企业的情况融资担保机构的情况、信用服务机构的情况,工商管理部门应该根据企业的需要对信息进行整合,满足企业个性化的信息查询需求。
(三)消费信息,提传信息查询,为消费者理性消费服务
消费者是市场的主体,工商管理部门拓展社会服务职能,必须高度关注消费者。
近年来,工商管理部门不定期消费警示信息和食品质量检测信息,引起了消费者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在建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应不断加以完善。一是信息的途径应该更加多样化。近年来,一些工商所利用网络建立网上工商工作站,使工商工作更加贴近百姓。二是利用工商管理部门商品质量检测等信息,定期编制消费信息分析报告,建立消费指南,引导科学消费,成为服务消费者。的新形式。三是根据消费者的需要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查询服务。个性化信息服务是指将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企业及其信用状况按行业单列出来,增加透明度,使消费者可以有所比较和选择,为安全消费创造条件。
三、重新调整企业信用系统建设目标定位。强化企业信用体系的市场约束机制
企业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来源于两个方面:行政措施约束和市场机制约束,市场机制约束是主要的。目前,企业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主要来自于行政措施约束,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很弱。加强企业信用体系的市场约束作用,促使企业加强自律,应是现阶段政府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息,也是发挥工商信息资源作用,为提高监管效能服务的重要切入点。
因此,必须从调整企业信用系统建设目标定位入手,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体系。
(一)调整企业信用系统建设目标定位,将目标定位在为社会服务企业信用系统建设之初,其目标定位为政府部门管理服务,兼顾企业查询。这一目标定位客观上制约了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公示范围和传播范围,也就制约了企业信用体系市场约束效能的发挥。这种制约主要表现为信息对社会是半封闭的,而且信息是按照信息的性质进,行归集和公示,不适合企业查询和应用。如果将目标定位在为社会服务,从企业的应用需要出发,对政府部门拥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加以整合和公示,必将提高企业和消费者对信用信息系统的关注程度和使用率,信用信息的传播范围将扩大,企业信用体系的市场制约机制将随之提高。信用管理的管理和服务效能是同一的,为社会服务越有效,管理效能越高,这就是信用管理的特性。
(二)完善和建立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务两个应用系统
社会信息化商机篇8
一、工商政务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工商政务信息公开,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面公开。在实际工作中,工商政务信息公开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认识不够。我国漫长的封建专制历史形成了行政机关信息独占、封闭行政的思维和官本位思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的实施,对长期以来受行政神秘主义惯性影响的工商部门而言,显然是巨大的挑战。有的将履职形成的公共信息视为己有,有的缺乏大局意识限于系统内使用,有的固步自封、墨守成规慎于公开。由于存在对权力来源认识的错误,对信息公开认识的不足、对法定要求的不理解和谨小慎微思想,造成信息公开上的不作为,未能全面和正确履行政务信息公开的义务和职责。
(二)加工不够。工商部门作为政府重要职能部门,应当积极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从信用资源来讲,工商部门有第一手的市场主体经济户口管理、驰(著)名商标、品牌产业集群、消费者信得过企业等丰富的信息资料,但目前初步开发、加工的主要是市场主体和经济户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监管等其他信息虽有公开,但运行和利用尚不充分。即使是开展较好的经济户口信息服务,也没有进行信息集中、有效整理和系统整合等深度加工,停留在简单查询、综合查询、简单数据分析、经济户口统计报告等基于汇总、分类、计算为手段的原始利用,导致工商信息社会化、专业化程度不高,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利用不够。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缺乏科学认识,普遍存在重视硬件、网络建设,轻视软件应用、信息利用建设;重视本系统信息资源局域网的纵向利用。轻视与政府、关联部门广域网的横向利用。近年来。各地工商部门将信息化建设的大量资金投入到硬件设备上,而投入信息采集、存储、技术更新、开发利用和平台建设上的资金却相对较少,使工商部门因信息技术运用的落后、信息资源系统开放性不足、有效共享性差、分析监测能力不强而造成信息资源的严重流失和利用率低,社会效益低。如:上报地方政府的分析报告大都仅限于对工商数据的简单分析,缺乏相关的建设性意见,失去了工商部门信息优势的权威影响力。
(四)公开不够。工商政务信息公开缺乏统一标准,公开的范围、方式、载体、深度、公众权利的保障等方面随意性较大、差异大、针对性不强,监督和保障机制不全。在理念上,对职能介绍、政策法规等政务公开多,履职信息公开少;在信息上,静态多动态少,通用多、个性少;在载体上,单向多,双向少,缺乏互动性;在方法上,主动公开多,依申请而公开少,使用效率低、实效性差;在价值上,初级信息多,整合利用与深加工少,查全率、查准率不理想。
(五)服务不够。在信息获取上,没有以社会公众的办事习惯和满足其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存在着公开的信息分散滞后、专业术语多、与实际不符、便利性不强、人性化不够等现象,且鲜有导航、示范、解读等配套服务,造成使用时因信息量大而找不到,具体业务看不懂,操作务虚办不通;在依申请公开上,书式申请流于形式的多,电子网站也缺少或未正常开通相应平台,服务途径少、种类不全、措施不力;在服务手段上,缺乏综合运用工商信息对总体发展趁势、发展潜力、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品牌建设等方面的研判,缺乏与相关职能部门关联信息的比对服务,工商信息系统性、外延性、增值性不强,服务层次不高,效果不好。
二、积极探索工商政务信息公开的有效途径
针对上述问题,如皋工商局自2008年以来,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推动行政创新、服务经济发展、展示工商形象的重要举措,在高效整合工商政务信息,充分发挥工商政务信息的政策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一)丰富手段,加大公开力度。《条例》规定了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工商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越多越充分,依申请公开的对象就越少越满足。为此,如皋工商局以多形式、多途径、多渠道、主动公开信息为宗旨,积极探索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公开形式。一是以现实有需求、法规有要求、政策有引导、文件有规定为准则,编制了《如皋工商局政务公开目录》,通过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突出普遍性;二是通过在10个服务窗口设置宣传栏、政务公开栏、公告栏等公开方式,着重公开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信息,突出重点;三是通过在分局办公大厅设置自助查询系统,作为及时接受公众查询、接受公众主动申请的平台,突出互动性;四是通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即时公开重热点监管、典型案例、消费维权等信息,突出针对性;五是通过新闻会等形式,对媒体公开,对涉及面广、需告知广大公民的市场主体服务、消费维权等事项适时公开,突出社会性。
(二)重抓质量,拓宽数据广度。政务信息公开的活力在于真实可信,该局致力于“四个抓”,构建覆盖全系统、全部工商职能的政务数据信息网。一是抓源头。强化职能科室、基层分局各类业务数据和文档资料的痕迹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延续性,丰富信息公开网的数据资料;二是抓基础。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现存的各类行政执法文档、资料、图片、声像进行数字化处理,逐步实现数据库与文档库一体化;三是抓硬件。配足信息公开专用电脑及其他电子设备,确保信息数据的及时采集、输入和输出;四是抓绩效。落实工作责任、流转程序、工作标准和具体要求,定部门、定人、定标、定期,通过局服务器上安装的“数据检测软件”定期考核,提高了信息采集、加工、分析、利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三)统筹分析,提高利用程度。工商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包括政府及部门、社会公众及市场主体对工商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和增值性开发。该局以有效应用为目标,以满足公众需求为出发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提高工商政务信息利用率。一是政策引导。定期搜集整理、筛选归类、深入分析市场主体发展的政策信息及其演变过程,先后制定出台了《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应对金融危机帮扶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开展“红盾保民生护企业促发展”专题活动的意见》等更加契合本
地经济发展实际的多个政策措施,均被市政府采纳推广,营造了促进地方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工商政策环境。二是建言献策。及时捕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深入分析全市投资环境状况、政策措施落实、产业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等动态变化情况,每季度向市政府、发改委、统计局报送《市场主体登记综合分析报告》,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参考,有效避免了盲目投资、盲目招商和项目重复建设。三是例会通报。与发改委、商务(外经)、国税、地税、金融、统计等“金信工程”相关部门,建立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季度例会分析制度,每周传递一次报表、每月互换书面分析、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提高了各部门信息获取、信息分析和信息利用等综合能力,将对微观经济的分析融入全市经济发展规划和政府招商引资服务体系。四是定期抄报。通过与环保、安监、质监、公安、文化等部门前置审批、证照管理关联信息的定期抄报、互换制度,整合了行政执法力量,加大了无审批、无证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综合治理力度,提高对市场主体监控能力和效率,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四)明确责任,完善公开制度。先后制定和完善了《政务信息公开实施意见》、《基层信息网管理实施办法》、《工商政务网站考核办法》及其《考评细则》等八项制度,明确了从栏目设置及信息更新、版主设置及职责、用户权利及义务、信息程序及要求、安全及维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各环节具体责任,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公开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处理模式,确保有章可循、有序开展。同时,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将政务信息公开业务培训,作为全系统队伍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与岗位练兵活动同考核、同奖惩。
三、进一步开发利用工商政务信息资源的深入思考
切实加强工商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是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服务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更大程度上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的重要手段,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现“五个更加”具有重要意义。
(一)转变政务公开理念。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是建设以人为本、透明、法治、责任型政府,其中最重要的前提是政务公开、透明。工商部门应不断解放思想,更新理念,创新思维,按照依法、科学、民主行政的要求,把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与工商转型升级结合起来,与强化行政服务功能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的理念,确立“应公开则公开”的法理思想。摒弃长期受保密文化的影响,从思想上全面接受政务信息公开;摒弃传统的“权力本位”思想,将公开与否视为权力的错误观点,转到公民本位、服务本位上来:摒弃对公众依申请公开是“审批”的错误认知,转变公开信息是“仁政”而非义务、不公开是“理所应当”等错误想法,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效能。同时,要积极向企业和投资人传授参与知识,传授权利意识,让公众懂得如何通过参与行政管理来保障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信息公开利用的效率。
(二)转变信息公开模式。在当今这个信息爆炸和网络互通的现代社会,深入推进工商电子政务,是经济社会发展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电子政务既是政务信息化的具体体现,也是衡量公共行政管理改革的显著标志,是行政机关竞争力提升的途径之一,现代网络更是不可多得的了解民意民情的资源。“信息化工商、现代化工商”已成为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应从工商事业战略发展大局着眼,从实际需要和高效应用入手,总体统筹,区域管辖,全面部署,扎实高效地建成体系完整、结构合理、互联互通的工商电子政务网络体系,构建覆盖各级工商机关,涵盖所有工商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安全稳定的现代服务型网上工商,实行开放式、交互式、集约化、精细化管理,为政务信息全面公开、充分利用提供有力支撑。同时,要积极打破职能部门与各级政府及部门对信息的垄断和封闭,打破时空和地域限制,建立跨部门的电子政务共享体系,建立强有力的业务协作机制,提供并满足公共需求的工商政务信息服务,更好地回应地方经济发展的要求,回应市场主体的公共需求,实现工商信息价值。
(三)转变信息管理方法。信息分析水平的高低,是实现工商信息价值的关键。一是培育专业化队伍。这是信息化建设的决定因素之一。应大力培训电子政务人才,提高工商干部信息化知识及网络应用、管理水平,打造一支既懂业务、懂技术,又专于工商信息分析的具有较高素质和较高水平的信息化队伍。二是提高专业分析水平。在信息采集上,应逐步将办公信息、管理信息、业务数据电子化,建立体系完善,标准统一,内容完整,流程规范的动态信息资源库;在信息分析上,应在全系统建立适用于常规分析、宏观分析、微观分析、区域对比分析等专业化分析规范,通过提供实时的、精确的、可跟踪的综合数据分析,提高工商信息分析的科学性、专业性和权威性。三是强化专业设施建设。采取加大现有设备的更新改造与加大信息化设施的配套投入相结合方法,逐步实行工商政务办公无纸化、执法办案网络化、档案管理数字化、政务信息公开电子化,推动工商政务信息专业化管理跃上新台阶。
(四)转变运用监管机制。一是建立系统的保障机制。由总局或省局建立并提供强有力的工商政务信息公开的硬、软件支持,包括技术支持、资金支持和人才支持等,发挥整体优势,解决各级工商机关各自为政、各成一体、分散建设、重复投资、技术标准混乱、交互性差等弊端,大量节省行政成本,形成高效的“工商政务信息公开网站群”。二是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制定《工商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工商部门信息公开条目》、《工商信息公开技术规范》等规章,统一标准,规范行为,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三是建立立体的监督机制。建立考评机制,自上而下地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与其他工作一样纳入各工商机关和管理干部的绩效考评体系,推动从领导干部做起全面履行政务信息公开职责;建立监督机制,强化内部、政府及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对于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法律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信息的行为,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救济机制,允许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方式取得救济,保障工商服务相对人在政务信息公开中的救济权利。实现工商部门与民心、民意、民情的联动,有力保障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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