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先进事迹篇1
关键词:火灾现场 痕迹物证 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3(a)-0145-02
火灾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是判断火灾成因以及追究火灾责任的重要依据,一旦遭到破坏,很有可能导致火灾成因无从判断或者责任无从追究的情况。因此,在火灾现场的调查过程中,调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来提取、保护火灾现场的痕迹物证,不仅可以提高火灾调查工作的质量,还使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由此看来,加强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的防范保护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1 火灾调查中物证损坏的原因
1.1 火灾现场勘验导致的物证损坏
火灾发生后,为了研究火灾形成的原因及其造成的损失,必须在火势完全熄灭后,由专业人员进入火灾现场进行调查,以提取现场中遗留的相关线索及痕迹物证。从理论上来说,按照调查的顺序可以将火灾现场调查分为4个部分。分别是:环境调查、初步调查、细项调查以及专项调查。在提取痕迹物证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以免使痕迹物证损坏,影响火灾原因的判断。在火灾现场的调查工作中,容易造成物证损坏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在火灾现场的环境调查中,一部分消防部门在调查以前,没有对火灾现场进行及时的保护,导致围观群众或者许多无关人员随意出入现场,导致现场物证遭到破坏。如此一来,不仅增加了调查人员的工作量,而且影响了火灾成因判断的准确性。
其次,在火灾现场的初步调查中,工作人员缺乏痕迹物证的保护意识,在发现痕迹物证以后没有及时对物证进行保护,对存在物证、痕迹可能性的地方也没有进行圈定与标示。因此,导致了许多已发现的物证、痕迹遭到了破坏,为火灾成因的调查工作增加了难度。
最后,火灾现场的细项调查是提取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的关键步骤,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如果调查工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的原则与方法进行提取,本着避重就轻的心态工作,很有可能使关键证据遭到破坏,导致火灾的成因无从查起。
1.2 提取火灾现场物证时造成的物证损坏
在提取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的时候,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必须在发现痕迹、物证的原始位置进行照相或录像,一方面可以证明痕迹、物证的出处与真实性,另一方面可以对痕迹物证进行原始记录,以免痕迹物证在提取过程中发生损坏而失去关键性的证据。然而,在实际的工作中,部分调查工作人员并没有按照规定去做,对现场的物证随意搬动、丢弃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关键性的证据便是在此时遭到损坏或遗失的,这种情况导致的物证损坏,通常是难以弥补的。除此之外,在提取火灾现场物证的时候,部分调查工作人员的提取方法不当,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正规工具进行提取,而是根据个人喜好选择提取工作。因此造成的物证损坏也十分严重,对火灾现场调查工作带来了不利因素。
1.3 痕迹物证在送检的过程中遭到破坏
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工作,主要是为了提供火灾成因的直接证据。因此,在送检的过程中,必须要保证痕迹物证的安全与完整。部分火灾调查工作人员在提取到痕迹物证以后,便认为自身的工作已经完结,对于痕迹物证缺乏保护,最终导致痕迹物证在送检的过程中,由于缺乏保护而遭到破坏。从痕迹物证被破坏的情况来看,痕迹物证主要是受到自然条件、气候变化以及人为原因的影响,因此火灾现场调查人员要从这些方面入手,对火灾现场提取到的物证痕迹进行保护,确保检验中心收到痕迹物证的完整性。除此之外,对于特殊证据物品要采用特殊的方法进行保护,例如:容器的碎片,要进行密封保护,以免由于长期暴露在空气中造成氧化。铁器或金属碎片,要注意防潮、防水,以免因榻鹗羯锈而影响火灾成因的判断。
2 防止火灾现场调查中物证损坏的措施
2.1 加强火灾现场的保护力度
火灾现场的调查取证并不是一次性的工作,由于火灾成因的复杂性,调查人员会根据实际的需要多次进入火灾现场。所以,在清理现场的杂物以及无关物品时,务必要小心谨慎,尽量减少现场物品的移动。在物证提取之前,必须要对可能存在物证的位置使用粉笔或者专用笔进行锁定,对真实存在的痕迹物证,要按照先拍照、再提取的方法来进行提取。在物证提取之时,要确保火势已完全熄灭,这样不仅减少了调查工作中存在的危险,也使调查人员的工作效率得到了有效提高。因此,调查人员在全面清理现场无关物品的时候,要注意物证的收集与提取,在拍摄痕迹物证照片时,要从多个角度去拍摄,以免相关线索被遗漏。
2.2 依法进行现场取证
关于火灾现场的调查取证方法,我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相关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调查工作人员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与程序来进行现场取证。严格地依法取证,不仅有利于痕迹物证的收集与提取,而且还能有效地保证痕迹物证的完整性,为火灾成因的调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在火灾现场的取证过程中,除了按照法律相关要求进行提取以外,还要时时刻刻加强对现场痕迹物证的保护。在痕迹提取之前,要先圈定痕迹的范围,再进行拍照提取。对物证的提取,要先对物品进行拍摄,然后采用先固定再提取的方法进行提取,确保现场所提取的物证真实合法。
2.3 做好物证的分装与保存工作
收集火灾物证工作包括发现、提取和保管物证。它们是火灾调查工作的核心,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发现物证,是提取物证的前提,而提取物证是发现物证的目的,保管物证是发挥物证证明作用的保证。提取物证后必须妥善保管,针对不同物证,合理有效地进行分装和保存是非常重要的。
3 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火灾现场调查当中,物证保护工作并不到位。因此,物证损坏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确保痕迹物证的真实完整性,火灾现场的调查工作与制度必须进行改革,在日常的工作中,要加强火灾调查人员的职业素质培养,使其在工作中,能够良好地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合理地保护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的安全。
参考文献
[1] 吴波常.常见火灾痕迹物证的证明作用及其意义探讨[J].山东工业技术,2015(5):235.
[2] 郭志强.浅谈提取火灾物证的注意事项[J].中国建材科技,2015(7):300.
文物保护先进事迹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台文物古迹系指:历史上反映厦门和台湾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交流交往,以及体现两岸同胞同宗同源的亲缘关系,并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遗址、墓葬、石刻和纪念性建筑物等不可移动的文物。
第三条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涉台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涉台文物古迹的义务。
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文物古迹,其产权所有者(单位或个人)可向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其文物古迹列入“涉台文物古迹”,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可向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该文物古迹产权所有者的同意后,将其提交“厦门市涉台文物古迹论证委员会”鉴定、论证。
第五条厦门市涉台文物古迹论证委员会由市文化局牵头,由资深的文史方志专家以及市台办、市人大台侨外事委、市政协教科文委、市府办四处等人员组成,对自荐、推荐或经调查考证认为应列为保护对象的涉台文物古迹进行鉴定论证,出具论证意见书。
第六条对经论证确定的涉台文物古迹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涉台文物古迹包括已经评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和未经评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两大类。已评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涉台文物古迹,加设“厦门市涉台文物古迹”标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文物法规保护和管理,未评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涉台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实施。
第八条市(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对涉台文物古迹划定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事先由同级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台文物古迹的保护措施,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条在涉台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内,一般不进行其它建设工程、确属特殊需要,必须报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必须对涉台文物古迹进行迁移或拆除的,应报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原公布机关市人民政府核准同意。迁移、拆除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计划。
第十二条涉台文物古迹的修缮保护工程,应接受市(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修缮、保养和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十三条使用涉台文物古迹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保护该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或拆除,并负责其保养和维修。
第十四条本办法应用解释权属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文物保护先进事迹篇3
一、文化遗产的分类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
规划是龙头,保护必须以规划为前提,规划必须先行。有了规划,按规划进行保护。
1.原封不动的保存(冻结保存):原封不动的保存,保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这是联合国提倡的标准。一般对文物古迹应原封不动的保存。
2.整旧如故――对于残缺的文物、古迹进行修复时,应该遵循修“整旧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则。保持修复部分与原来景观一致,不能损伤它的艺术性、历史性、科学性;尽可能地减少加固、维护。
3.谨慎重建:经过岁月的洗礼和战争的摧毁,很多十分重要的历史古迹遭受损毁。但由于它们在当地具有重要的特征性、象征性,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必要重建。但是,重建的过程中必须慎重,必须经专家论证,以免让文物古迹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既劳民伤财,又破坏文物古迹。其实,有时保存残迹更有价值。
4.在开掘文物古迹时,要量力而行,适度开发,不能过于盲目。如果将文物古迹挖掘后,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或者保护措施不当,将会给文物古迹造成不可逆转、不可弥补的损失。
5.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以续继原有使用方式为最佳,也可以为博物馆,作为参观旅游景点要慎重,防止被破坏。过度地对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是杀鸡取卵、得不偿失的行为。
6.保护历史环境:文物古迹与其周边的环境是紧密相连的,不能脱离周边的环境而孤立存在。文物古迹周边环境的意义很重要,与重要历史有关的地形、地貌、山河、植被及其他环境特征都要保护。
三、我省文化遗产保护硕果累累
经过3年文物普查,全省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65519处,位居全国前列。洛阳龙门石窟、安阳殷墟、登封天地之中建筑群等先后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5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02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7409处。全省文化系统博物馆和文物保护科研单位收藏文物170多万件。全省拥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8座(洛阳、开封、安阳、商丘、南阳、郑州浚县、濮阳),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村)9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47座。中国古都,有4个在河南(洛阳、开封、安阳、郑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古都数量均居全国首位。全省列入“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项目达到39项,居全国第一。洛阳、郑州被列为《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六片(洛阳、西安、荆州、成都、曲阜、郑州)四线(长城、大运河、丝绸之路、茶马古道)、一圈(环国境线)”及150处大遗址为支撑的大遗址保护新格局重点,长城、大运河、丝绸之路三线涉及我省19处大遗址被确定为重点保护的项目。汉魏洛阳故城、内黄三杨庄遗址、宝丰清凉寺汝官窑遗址等保护展示工程扎实开展。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效果显著
2004年起,启动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建立了厅级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专家委员会,组建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建立名录体系和工作机制。经过2008年至2010年的全省普查,共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180万条,其中有较高价值的项目22万余个。河南现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73项,以及保护单位95个、代表性传承人84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2个,全省民办博物馆达38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传承基地25个、展示馆(传习所)68个、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20个、研究基地22个。
五、文化旅游开发进展迅速
全省已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达到200多处,在全省70多个国家5A级、4A级景区中,文物景区占半数以上,成为河南旅游业的重要支撑。依托传统文化资源的嵩山禅宗音乐大典、大宋东京梦华等实景演出成为代表性的文化产业旅游项目。河南省文物交流中心春秋两季“河南・郑州全国文物艺术品展销会”自2000年开始举办,目前已发展成为全国文物交流交易平台,年成交额达2000万元,在促进交流的同时,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活跃成分。
六、保护文化遗产的重大意义
1.历史研究――历史文化价值;2.科学研究--科学价值;3.发展旅游――经济价值及可持续发展。
我们首先从历史研究着眼,来看待文化价值。文物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是人类历史研究的重要依据。人们发现,历史古城、建筑、艺术品等都蕴含着妙不可言、深邃的科学道理。研究人类发展历史,借古明今,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是对凝聚了几千年优秀历史文化的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对科学研究有重要的意义。
人类在发展过程中创造了无数灿若星辰的文化遗产,为我们的社会和生活的发展提供了优良的条件,尤其是对旅游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利用文物古迹开发旅游业(但一定切记不能过度开发),不仅能直观地表现文物遗产的独特魅力,而且还能充分地体现出其经济价值,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河南的历史悠久,境内的文化遗产丰富多彩,成为国内外人士向往的地方,成为河南省发展旅游事业的优越资源,也是人们观光旅游的好去处。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旅游业所带来的收益不断提高,旅游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不断增长。历史文化旅游的潜力很大。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文物保护先进事迹篇4
关键词: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痕迹物证
现阶段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以及物证提取中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案件的破获,所以在警察中,要建立一支高素质队伍,以达到更好的现场勘查效果。任何犯罪现场,不可能不留下一丝的蛛丝马迹,所以只要勘查人员可以对于现场进行仔细的保护,认真的勘查,一定可以找到犯罪分子遗留的痕迹,进而确定破案的方向,达到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1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存在的问题
1.1 上级重视程度不够
在现阶段的警察队伍中,很多领导对于现场勘要性认识不足,对于勘查技术不重视,所以也就导致对于现场勘查工作的人力物力投资不足,很多警局的勘查设备已经年久失修,不能满足现阶段的勘查需求,严重的影响着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效果。并且设备的准确性已经不能保证,大多老旧的设备需要人工进行数据分析,并不能实现数据的计算机分析,也就导致数据失去客观性,严重影响着案件现场痕迹物证率。
1.2 经费紧张,技术人员数量不足
并且经费紧张也是现阶段现场勘查工作进行的重要问题,不能购买先进的显现化学试剂,也不能选择先进的拍照设备,这些都严重影响着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的效果,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场勘查人员的压力也越来越重。在现有的警力中,对于现场勘查技术人员的配备也不足,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很多时候,都需要一个技术员自己进行勘查工作,这样就导致了技术员的勘查疲劳,很可能会导致勘查效果的不好。并且如果技术员的责任心不足,就会导致对于勘查工作的敷衍,严重影响现场勘查的效果,以及物证收集的效果。长此以往,技术员工作强度大,会导致技术员工作的厌倦,从而出现离职现场,技术骨干的离开,年轻技术人员的技术又不足以满足刑事案件勘查需求,就会导致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的严重问题。
1.3 现场保护不到位,影响痕迹物证收集
在发生刑事案件之后,首先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对于现场进行保护,以保证现场物证不会受到影响。但是往往在刑事案件发生之后,由于对于现场的不重视,而忽略了保护现场的意义,最后导致现场遭到破坏,影响物证的收集,也有可能造成破案方向出现偏差。造成现场破坏主要是由于,有些领导对于现场勘查并不了解,认为自己是领导,就随意的对于现场物件进行翻动,从而导致现场遭到严重破坏,还有可能是在刑事案件发生之后,由于亲友的疏忽,想要尽快的清理好财物损失,而对于现场进行了翻动整理,最后就导致现场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还有些是由于现场工作警察没有现场保护意识,不带手套就对现场进行了触摸,这些都会严重影响现场勘查的效果,造成物证无法提取。
1.4 案件发生环境影响现场勘查效果
刑事案件发生的场所,多数含有众多的物品,并且很多由于所处地理位置的关系,在案件发生时,现场就遭到了破坏,比如房屋起火、倒塌等问题不仅影响刑事案件勘查效果,对于现场取证更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发生在水边的案件,由于并没有很好的支撑点,对于现场拍照以及分析都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许多区域由于位置特殊,还可能在取证过程中影响勘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2 提高现场痕迹物证提取质量的措施
为提高现场勘查的质量,消除影响现场勘查工作的各方面因素,犯罪现场勘查工作应坚持合法、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科学、安全的原则外还得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目的在于提高现场勘查水平,以适应新的要求。在长期的现场勘查实践中,随着勘查实践的变化、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安全勘查、科学勘查和依法勘查问题显得日益迫切。同时,随着侦查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科学的方法和理论不能仅仅是泛泛而谈,而应该将其提升运用到实践当中来。
2.1 依靠案件发生的地点,认真做好现场的保护工作
案件发生后,一方面要在第一时间内将所有的案件场所以及与发案有关的场所保护起来,此项工作可由辖区派出所协助完成;另一方面,要根据实际及时确定封闭现场的范围。依据案件类型,确定保护现场的方法,应根据案件的类型和现场的具体环境灵活确定。案件的类型不同,形成的环境不同,保护的措施和方法也不完全相同。但它的总体要求是:保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对现场进行封闭、封锁,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措施。禁止任何人在保护范围内随意走动,禁止家禽、家畜的破坏,使犯罪现场的变动和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
2.2 按步骤勘查现场,全方位收集痕迹物证
衡量犯罪现场勘查质量的标准,在于其提取了多少痕迹、物证。重视现场勘查的法律程序、步骤,科学标准、技术规程的规范性有助于查明事实真相及揭露、证实犯罪的痕迹和物证。现场勘查人员首先应对现场进行环境勘查和初步勘查,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勘点部位;其次应根据现场所在的环境特点,确定勘查方法;最后应对重点部位进行剖面勘查、逐层勘查,收集拍摄与案件有关的在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并提取相关实物。
2.3 加强办案人员沟通,印证痕迹、物证
案件调查涉及现场勘查、走访调查、拍摄痕迹物证甚至劝导说服和协调等多方面工作,而且有些户外现场的暴露性和物体的不稳定性决定了有些痕迹物证很难保留,只有及时拍摄固定才能取得第一手的痕迹物证。
2.4 善于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现场勘查效果
增加刑事科学技术投入,加大技术设备的投入和对技术人员培训的投入。运用高科技勘查器材对现场进行勘查,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而且还能发现“眼鼻手”难以发现的痕迹物证,为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力的证据。
2.5 提高现场勘查人员的综合素质
提高现场勘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克服嫌脏怕臭的思想。不定期地对现场勘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对初任勘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及时了解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侦查意识,强化质量意识,增强对变动现场的勘查信心,增强对隐迹毁证现场的勘查信心,提高现场勘查质量。懂得运用技术为侦查服务的重要性。不断学习与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提高逻辑思维能力,勘查中能够做到发散性思维,全方位思考。
3 结论
对于刑事案件进行更好的现场勘查工作,可以为破案提供有力的线索,并且现场存在的物证很可能会成为指证嫌疑人的主要工具。在进行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时候,要尽可能的加快勘查脚步,确保可以提取到新鲜的证物,从而获取到破案的信息和方向。在发生刑事案件之后,要做到大案迅速到场,小案也要仔细勘察的原则,不能放过一点可疑信息,只有更好的对现场进行勘察,才能更有效地发现破案的蛛丝马迹,达到破案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吴孟栓,卫跃宁.刑事侦查程序[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9.
[2]刘毕贝.基于专利制度本旨的专利质量涵义的界定及解释[J].中国科技论坛,2013(11).
文物保护先进事迹篇5
关键词:文物遗址档案;建设;作用
我国对于文物遗址档案的建立工作十分重视,在多年的潜心研究工作中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条例等,这些工作对文物档案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在多年的实践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已经积累下了一些具有实际意义的经验以及专业理论,本文重点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进一步加快对文物遗址档案的建立,充分发挥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1 文物遗址档案的建立
1.1 对文字资料的征集
要想对文物遗址档案进行建立,首先就要收集大量的文字资料。这些都是档案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档案中涉及了遗址的地理位置、当前的保存现状以及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变革,这些文字资料都为档案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科学管理依据。以蒲峪路故城遗址为例,其位于黑龙江省克东县,具有十分重要的文物价值。保存现状是评判遗址是否具有内在价值的重要依据,如果破坏程度不严重,那么其便具备重大的研究价值,但是相反,如果受到的损害十分严重,就会影响到其进一步保存以及对档案的建立。所以说在实际档案中,应该明细遗址的现状,针对实际的面貌进行如实描述,以作为今后研究工作的重要依据。
此外,在文物遗址档案中,还应该收录遗址的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根据文物遗址保护的相关规定,遗址主要分为三个重点的保护部分,首先是特别保护区,其次是重点保护区,第三是一般保护区,每一部分的保护区都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同时不应影响到当前居民的正常生活,也不能在文物遗址周围增加新的居民区以及建筑。档案中还涉及了对文物遗址的挖掘过程,每一次挖掘都应该详细记录在案,如果遗址曾经有过维修的经历,也要体现在文字资料中,作为文物遗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文字资料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并且也为今后的维修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便于在今后维修工作中更加有目的性以及有计划性。这些资料内容在档案中都属于重要的构成部分,因此具有一定的价值。
1.2 对形象资料进行征集
在文物遗址档案建立的过程中,如果只具有文字档案,那么并不具有说服力,如果加上图片内容,则更能令人信服。但是由于文物遗址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要想得到图片资料并不是十分容易,这就需要在大范围内进行广泛的收集。形象资料中不仅包含了图片资料,也包含了图纸资料、拓片资料等。对于图纸资料的主要要求就是需要具备遗址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的环境图、对于修复过的遗址应该具有保护规划图,还包含总平面图以及保护标志的位置示意图等。在图片资料中包含了在不同角度对遗址所拍摄的全景,航拍的照片,还有修复前与修复后的遗址照片等。拓片都是按照一比一的比例进行制作的,上述形象资料需要尽可能的面向大众进行收集,以还原文物遗址的原貌,为文物遗址的保护工作提供重要的依据。
1.3 立场
在收集完文字资料以及形象资料以后,就可以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组织立卷了。具体的立卷中应该包含以下内容,如文献保护单位的登记表,在历次挖掘工作中的进展以及维修状况,对于文物遗址中重要藏品的登记情况,还有就是历史文献以及图片与照片等。将这些资料收集在一起,以单卷或多卷的形式立案,称为主卷。政府相关部门对文物遗址的保护合同、建立关于文物档案立案情况的调查,这些内容结合在一起被称为副卷。除此之外,在备考卷中,应当收录相关领导的批示以及涉及主副卷内容的资料,将这些内容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予以收藏。
2 文物遗址档案的作用
文物遗迹档案的建设是文物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文物遗迹档案是文物管理部门在围绕文物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并按照一定的档案管理规则和要求集中保存备查的文字、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通过文物遗迹档案,国家可以充分掌握各类地区各种文物遗迹的相关信息,便于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遗迹进行管理保护,也为各项文物遗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文物遗迹档案可以为博物馆陈列宣传提供真实生动的素材,加强公众对于文化遗产的了解,提升市民的文物保护意识,从而使文物的宣传教育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同时,文物遗迹档案还为专家学者的研究及社会各有关部门开展多学科交叉合作提供了必要的原始依据。因此,文物遗迹档案的建设是文物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
文物遗迹档案的建设是弥补文物损失的重要依据。文物遗迹是不可再生资源,时刻遭受着自然损毁和人为破坏的威胁。文物遗迹档案系统科学地记录了有关文物自身的详细情况,充分反映了文物的发掘、研究、利用等全过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客观事实,是文物自然面貌与各项业务活动的全方位、多角度的真实记录,具有重要的考据意义和保存价值。文物遗迹档案可以多方位多角度揭示出文物的时代、材料、制法及文物在不同阶段的历史原貌,当文物损毁或消失时,文物遗迹档案是文物修复的关键依据,对于文物遗迹实现有效保护有重要意义。
文物遗迹档案的建设是现代科学管理的需要。目前,在文物档案的建设、管理以及查阅利用服务工作中,不仅要将与文物遗迹有关的档案资料全面收集并规范整理,还要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并科学编目,以便于利用者查阅。同时,制定相应的档案查阅利用管理制度也很有必要,可以通过建立“借阅登记簿”的方式,将查阅日期、查阅目的、所查藏品的档号等逐一详细记录。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在文物遗迹档案的建设中的应用显得极为必要和迫切。只有通过对档案文献的前期处理工作,将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才能将其中所蕴含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予以揭示,这是因为文物遗迹档案信息资源的来源渠道复杂,档案中所蕴含的信息也是多种多样的。
3 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文物遗迹档案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保护我国文物遗址的重要措施之一,在文物遗址档案保护的过程中,本文主要介绍了如何对文物遗址档案进行建立,在建立过程中需要收集哪些相关材料,并且还进一步介绍了文物遗迹档案主要的作用有哪些,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对这一问题予以更加严格的重视,为促进文物遗迹档案的保护工作作出突出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赵艳玲.博物馆文物藏品管理现状与完善方法分析[J].丝绸之路.2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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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艳华.文物藏品定名规范问题分析[J].艺术品鉴.2015(12)
文物保护先进事迹篇6
主题词: 梅州历史文化名镇 保护规划 技术路线
Abstract: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name town protection planning as protective special planning, with a conventional urban planning of the different technical route. The hou town since 2008 after the compi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protection plan,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protection to step on to a new stage, in 2010, was named national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name town, we in the tow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name town hou protection planning process, summarizes the planning of the technical route.
Keywords: meizhou historical culture name town protection planning technical route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百侯,旧称“白侯”,位于广东省大埔县东部,距离县城11公里。全镇以一个约7平方公里的盆地为中心,包括周围丘陵山地共有94.2平方公里。
大埔县百侯镇是一座有着悠久历史文化的古镇,各姓祖先在宋朝末年随客家民系第三次大迁徙,辗转到此,繁衍至今,素有“文化之乡、华侨之乡、人才之乡”三乡美誉。百侯镇民风淳朴、风景优美。古往今来,文风鼎盛,人才辈出,“诗书世家”、“一腹三翰林、一同怀四魁”的典故流传九州。“侯山十二景”令人赏心悦目,留连忘返。“肇庆堂、海源楼、通议大夫第”等风格各异的名人故居、文物古建筑星罗棋布。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一直受到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更好地建设百侯镇,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百侯镇的社会、经济发展。受百侯镇人民政府委托,我们于2008年11月编制了《百侯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一、百侯古镇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现状
百侯古镇具有悠久的历史,发达的文化,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古镇的历史文化保护得到了百侯人民和历届政府的重视。1985年4月,蔡仙人古圳被认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05年4月通议大夫第和肇庆楼又先后被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其后,百侯镇政府更加重视历史文化的保护工作,作了大量的文物普查工作,先后公布了27个镇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申报的工作推动着百侯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进一步落实,同时也推动着百侯文化事业的发展,调动了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古镇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热情。
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经济发展的相对落后,文保的资金难以落实,同时由于某些地区较为偏远的条件限制,使百侯的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
二、研究的技术背景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作为保护性的专项规划,具有与常规城市规划不同的技术路线。我国的历史文化资源(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仍在不断建设和完善中,如近年新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均提出了新的规划技术路线,需要在实践中根据国家的政策性文件加以科学把握。
三、技术路线和标准化管理措施
本次规划从宏观到微观建立了四个保护层次,并确立了一个保护重点。四个保护层次为:镇域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历史镇区的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文物古迹的保护。一个保护重点为:百侯历史镇区的保护。同时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历史文化资源的展示、旅游开发利用纳入规划体系之中。
为了强化项目质量管理,本规划通过技术标准的制订和实施,规范对象的技术指标,形成技术路线。建立了以下技术标准,以统一的调查表格规范对象的技术指标。
1、 文物古迹的分类调查
根据对象的属性,本规划把文物古迹分为以下5类:A遗址、B墓葬、C古建筑、D构筑物与石刻、H历史建筑群。
2、文物古迹评价等级
根据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价值、保存状况、影响力以及现有的法定级别进行评价,把对象分为五个级别。具体的评价依据和等级划分如下表所示。
百侯镇各类型文物古迹汇总表
3、 文物古迹以及环境的分级预警
根据对象的保存状况、环境条件对于各文物古迹所面临的有害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分级预警(红色预警:在结构、存在环境等方面受到重大威胁,其存在处于濒危状态的文物。黄色预警:在结构、存在环境等方面受到明显威胁,其存在处于警戒状态的文物。),为分类保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具体的评估依据和等级划分参见下表。
百侯镇文物保护单位预警评级汇总表
四、技术路线与保护规划的动态性、开放性
通过建立标准化的技术框架实现保护规划的完整性和开放性,允许内容的逐步补充,一旦发现新的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存,可以经过价值判断和分类之后迅速补充到保护规划之中,从而实现动态保护,使保护规划具有长期的可延续性。
规划对各级文物古迹进行跟踪评价,并通过预警体系的建立来帮助规划和文化管理部门作出相应的决策。
五、术语定义和说明
1、历史镇区
参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中对“历史城区”的定义:“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本次规划针对百侯的情况提出“历史镇区”的术语。
本次规划中,“历史镇区”指的是百侯古镇历史上的旧城区,蕴涵着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保存文物或历史建筑比较丰富,集中体现着古镇的历史文化价值。根据历史文化资源的分布和整体的历史格局,规划确立了历史镇区在百侯古镇历史文化保护中的重点地位。
2、历史文化保护区
参照《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中“历史地段”的定义:“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
本次规划所称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由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和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其特点是历史文化资源在空间分布上的集中和完整性,以及规划保护措施的强制性。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含义也相当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中的“历史文化街区”。
3、文物古迹
本次规划所称的“文物古迹”指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各类建筑、构筑物以及其它遗址、遗迹。在建筑层面上,文物古迹一般包括已被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和尚未公布但具备申报条件的历史建筑两大类。
文物保护先进事迹篇7
关键词:文物保护 ;历史文物; 旅游开发
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是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如何保护文物,是世界各国、各民族共同关心的问题,然而,现代群众性旅游活动的兴起与现代旅游业的发展,又为文物保护增添了新的难题,我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文化大国,文物保护工作的任务非常艰巨,而我国的旅游业也步入了史上发展的最快时期,因此,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如何看待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使之相互促进、和谐发展,对于我们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物资源成为最好的旅游资源之一。 因此,通过有效的对这些文物资源进行开发,能够获得一定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候补到文物保护经费里,又能够提高文物保护的水平,从而极大地推动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
但是,对旅游区进行开发,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本身就是一种破坏行为。尤其是在文物古迹附近开办宾馆、饭店等,都影响了文物保护的原有环境。其次,个别的短视行为,造成了文物的破坏。在开发旅游资源和文物保护并进的时候,因为操作人员对文物保护意识的薄弱,缺乏文物保护和维修的基本知识,或者由于保护的手段不当,使得文物保护时候手到破坏;此外经济利益的驱使,使得相关部门进行了破坏性的旅游资源开发,严重的影响了文物保护的质量。那么、如何实现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和谐发展,合理推动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考虑;
(一)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相互依托发展旅游可促进文物保护
首先,文物作为旅游资源的重要价值,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旅游业认识到文化古迹等在旅游中的意义后,为了能够有效的吸引游客,会提高文物保护的水平,以更好的将文物呈现在游客眼前,从而提升旅游带来的经济效益。文化遗产作为一种非再生性资源,当受到破坏以后,很难进行恢复,从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旅游吸引力,影响旅游经济效益。为了实现文物资源的旅游经济效益的可持续性,需要地方政府和旅游部门加大对文物的保护力度。
其次,由于我国文物古迹众多,但是国家投入的文物保护资金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费用相对众多的文物来说,远远不够的,很多文物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维修与保护,陷入了毁灭的境地。通过发展旅游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物保护经费得缺失。文物古迹既然可为旅游区带来经济效益,那么,该旅游区应该从经济收益中提出相当部分,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无论对国家,还是对集体来说,这都是一件有益的事,这个办法应当是切实可行的。再次,随着我国文化旅游事业的不断发展,大量的文化遗产直接想观众开放,提高了人们对文物等文化遗产的认识水平。人们在得到文化熏陶、艺术欣赏的同时,使得自身的文化素质得到了提高,增强了文物保护意识。
(二)提高人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文物古迹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充分充分利用它、保护它,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为吸引众多的游客,旅游界必然会注重文物的保护工作,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态。文物被破坏后,必然降低文物所在旅游景区(点)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应。为了使文物能长久地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发展旅游可以部分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新问题。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生动鲜活地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取了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教育,既弘扬了民族文化,又可提升人们的文化素质。文物的这些社会效益可使人们懂得文物的重要价值,熟悉到文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进而使重视文物,保护文物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
认真遵守我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作为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做好体制厚茧,坚决杜绝把文物保护工作划归到非管理部门,把所有文物纳入文物保护部门管理之下。全力做好文物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的危机感和保护文物的责任感,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法》的严肃性和文物保护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自觉遵守文物保护法规。做好客流量的控制工作,避免旅游资源的超负荷运转,确定好最佳容量,降低旅游接待给文物保护带来的困难。
(三)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
文物作为民族文化的凝聚载体,为我国的旅游业提供了多彩的资源。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开发研究,能够有效的提升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的实效性。实施文物保护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加充分的发挥文物的特有作用,实现历史文物的各种价值。历史文物在得到良好保护的前提下,加强研究和利用,是实现文物保护的中要途径。历史文物作为一种珍贵的旅游资源,一方面能够吸引游客,另一方面能够得到良好的经济效益,还能够通过文物本身的价值,进行教育宣传。这样既保护了文物,有实现了发展旅游的目的,使得文物保护事业与旅游事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文物遗迹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过程中加强保护,是我们应坚守的原则,文物事业和旅游事业两者不可偏废、应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合理地利用文物为旅游服务,边用边保,采取各种政策和办法,尽量消除对文物保护的负面影响,要使文物保护和旅游发展达到和谐完美的统一体。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实行。
一是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各地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提升文物对发展旅游业战略地位的熟悉,在制定本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的同时,应对旅游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有明确细化的责任分工,不断增强政府宏观监管能力,指导旅游区内文物保护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进行。二是建立健全和完善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的长效机制。文物和旅游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既有利于旅游事业发展,又合理保护文物的良好格局。三是要严格控制游客流量及超负荷地接待,以免文物受损。同时在旅游区醒目地段设立警示、宣传、标识,以增强游人保护文物自觉性,同时对有意破坏、损毁文物的行为,必须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予以严厉查处。
文物保护先进事迹篇8
关键词:马耳他;城市保护制度;历史文化遗产
1概述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始于1925年,其主体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生效与修正是分阶段进行的,且时间相隔甚远,因此立法通常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脱节。有鉴于此,马耳他政府正在审视其城市保护立法,并开始建立起新的立法机制和法律实行框架。2000年马耳他各岛都已向内阁提交各自新的遗产保护法提案。
20世纪的前30年是马耳他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起步阶段。当时,在几年内发掘了一些重要的考古学遗址。其中有史前的HalSaflieniHypogeum.TarxienTemples,和两个之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遗址。这些发现增强了公众保护古迹的意识,政府部门进而也感受到了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压力。1903年,LordGrenfell总督下令设立了博物馆部。最初这一部门负责收集各种将成为公共财产的器物。同时该部也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负责对马耳他的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现在的博物馆部仍负有对马耳他的古迹进行监管与展览的职能。
在博物馆部成立后的将近七年中,马耳他政府并未制定任何形式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来明确它的职能。1910年,马耳他的第一部古迹保护法生效。该法案为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了框架。这部法主要借鉴意大利1909年的历史文化遗产法案。经过1922年和1923年的修正案,古迹保护法最终于1925年生效。同年马耳他政府依法设立了古迹委员会,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并为政府的遗产保护措施提供意见。该委员会于1992年解散。直至今天,马耳他的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仍起着重要的作用。
上个世纪90年代马耳他通过了两部新的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法案。第一部是1991年的环境保护法。该法案主要应用于环境保护,但也设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在历史文化遗产方面没有提供一个能够拓展现有遗产管理结构的综合框架,而且也未能对1925年古迹保护法中一系列的重要条款提供更深入的规定。因此古迹保护法仍在延用。
一年之后,即1992年,马耳他的开发规划法得到了生效。该法案建立了现代的全国性的城市规划体系。通过该法案设立了马耳他的中央规划机构作为调控全国缄市开发的半官方机构。该法案还规定了对历史建筑的规划与评级的重要原则,并引入了城市保护区域及保护区的概念。与古迹保护法受意大利的影响不同,该法案所确定的多数规划原则与程序受到英国规划立法与实践的影响。
2保护体制
2.1法律框架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是建立在现有法规基础上的一个综合性的框架。与保护制度相关的三项主要法案是古迹保护法(1925年)、环境保护法(1991年)和开发规划法(1992年)。古迹保护法与环境保护法主要针对遗产保护,而开发规划法主要针对开发的促进与调控。这些法案设定了遗产的定义以及政府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同层次的控制及干预权。
古迹保护法规定了政府在艺术品或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出售或出口、历史建筑的改造、以及历史遗迹的发掘等问题时所负担的责任和权利。该法案还规定成立了国家古迹委员会(由国家博物馆馆长担任其主席)。古迹委员会经立法授权对历史文化遗产问题提供建议。其建议提交至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长。虽然古迹保护法与格兰纳达协定或马耳他协定没有冲突,但事实上该法案未能满足这两个协定中的一些条款,也没有全面涵盖国际通用的以及欧盟委员会相关文件中所包含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的原则。
相比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覆盖了更广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这部法案体现了欧盟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定的综合框架,包括格兰纳达协定与马耳他协定,以及还未生效的欧洲景观协定(这部协议主要关于景观的保护与管理)。环境保护法把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古迹保护法中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融合进了一个新的框架。针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该法案将发掘、出口与保护的法规结合在了一起。该法案对国家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公布作了规定,并且第一次引入了历史中心保护的法律概念。该法案中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在许多方面可看作是对古迹保护法的补充。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城市开发控制的规划程序以及管理机制。读法案的重要性体现在它设定了中央规划机构及中央的开发控制机构与机制,还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规划架构及规划程序。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开发项目的申请、决策程序。开发规划法在开发控制的范围内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并规定了对设立遗产保护地区进行评定的重要条款。
2.2行政体制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所规定的政府职能分别由教育部、环境部及内务部负责。这些部又设有专职的部门和机构来具体负责。教育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博物馆部,内务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规划机构。博物馆部是一个政府机构,规划机构则为半官方机构。环境部下属则设有重建部(政府部门)及三个半官方的重建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只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这三座城市行使职能)。重建委员会具有设计和执行政策的职能。还有一些其他的政府部门及机构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主要有土地部(负责国家财产的国家机构)和房产机构(通常对古镇中心具有决策和执行职能的国家机构)。
博物馆部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有两个主要作用:监督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对遗产资源如博物馆和遗址的经营管理。根据法律,该部有权对涉及遗迹的违法开发行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一是向规划机构的咨询要求做出回应:二是设定包括遗产保护在内的必要的法律程序。
规划机构的设立及职能由开发规划法规定。该法案还设立了开发控制委员会、规划委员会、规划顾问委员会和规划申请委员会,并保证规划框架的各组成机构的独立性。根据该法案,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或对其有影响的开发项目的申请,通过特定的开发控制程序进行。规划委员会必须确保遗产保护事务由环境管理部门与遗产咨询委员会内部处理。这些机构是规划委员会的内部组成部分。
环境部的修复部门全权负责处理与古建筑及古迹的保护和修复相关的特殊项目。但是修复部门没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权力。环境部下属的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三个城市的三个重建委员会的职能限于特别行动、管理计划及其他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与保护相关的动议。与修复部门一样,重建委员会只有咨询及营运功能,没有监督职能。
尽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门众多,但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法规政策框架把这些部门联系起来。实际上对于影响到历史文化遗产的城市开发项目,规划机构具有主要的决策和管理权力。它有权力向国家机构及非官方机构组织进行有选择的咨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开发控制。
2.3国际协定
马耳他是众多国际性和地区性的遗产保护协定的成员之一。特别是马耳他已通过了欧盟委员会的建筑遗产保护协定(1985年的格兰纳达协定)及欧洲古迹保护协定(修正案)(1992年签署于Valetta的马耳他协定)。马耳他列岛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世界遗产保护协定(1972年)的成员。马耳他有三个世界文化遗产:代表了文化现象的五个独立的巨石遗址
(Tarxlen,HagarQim,Mnajdra,TaHagrat与Ggantija)、HalSaflieniHypogeum和Valletta的城墙。
3历史文化遗产的鉴定
3.1遗产定义
马耳他的法规体系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直接与间接的定义。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是历史遗迹及其他具有50年以上历史的在地质学、古生物学,考古学上具有重要性的物件。古董和艺术品。所有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法案公布历史文化遗产清单,把登录的历史文化遗产明确化。
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与古迹保护法的不同之处在于把历史文化遗产扩展作为人类环境的一部分。该法案中的遗产定义为:地球上自然或人造的整体要素,尤其是……(e)乡村或城镇的景观;(f)文化历史要素。环境保护法是马耳他第一部与格兰纳达协定密切相联的法案。和古迹保护法一样,环境保护法规定遗产识别以政府公布的清单为准。
开发规划法对遗产的定义综合了古迹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定义。该法案对需要保护的遗产的定义不只在单独的遗迹,而是包括地区、建筑、结构、地质、古生物、考古、建筑、历史、古文物或艺术品遗产,及自然风貌、具生态学或科学价值的地区。和环境保护法一样,开发规划法与格兰纳达协定和后来的马耳他协定具有一致的法律框架。就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而言,单体建筑、遗址、遗迹。联体建筑或综合遗址都可作为遗产。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了保护区的设立。保护区多数适用于城市中心,但原则上还包括有综合遗址的乡村地区和公园。如世界遗产遗址中的HagarQim,Mnajdra和Ggantija。Gozo的Cittadella内城作为该城所在的整座山一起列入保护区。保护区的设立使单体建筑和遗迹之外的城市历史风貌和特色地区得到规划机构的法规政策性保护,丰富了城市保护的层次。
规划立法使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虽然原则上被登录的建筑要受到全面的保护,但有些建筑的正立面允许进行适当的改造。规划机构的遗产咨询委员会对历史建筑进行检查并给予建议。这类检查通常也包括建筑附属的开放空间,如场地或花园。大的花园可设为城市保护区。在古镇中心,城市保护区中的开发项目受到限制但并不被完全排除。这意味着在这类地区的开发项目受到更加严格的规划控制和管理。
3.2登录历史建筑与遗址的分级
根据开发规划法,被登录的保护建筑分为三级。分级的标准取决于一系列的因素,主要基于建筑的重要性(如古教堂、大教堂)、历史、建筑特色、审美价值等。虽然建筑的年代也对分级产生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一些20世纪早期的建筑事实上也被登录为保护建筑。被登录的历史建筑的分级标准如下:
第一级;应整体保护的著名建筑或历史名胜。对建筑外部或内部面貌,包括庭园中的任何构筑物的毁坏或改造都是不允许的。可进行的改造必须是科学的修复或重建。内部改造只能在为了使建筑能继续使用的特定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二级:对城市保护区的整体面貌做出贡献的建筑。通常这类建筑不允许被拆除。只有对建筑的特征产生最少损坏的内部改变建议才会被予以考虑。
第三级:不具历史意义的建筑及相对不重要的建筑。若代替的建筑与周围环境一致,则可进行改建。
被登录的历史遗址的分级标准如下:
A级.最优先保护的。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
B级:非常重要的,要不惜代价保护的。采取足够的措施以排除因直接开发带来的任何破坏。
c级:尽一切努力保护的,但可能在适当的调查研究、录入文档及目录后重新掩盖。应为其提供充足的供应。
D级:属于通过无数其他例子而知名的。在重新掩盖或摧毁之前进行记载及登录。
3.3保护区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虽然城市保护区重点在于保护历史建筑,但它也为建筑组群提供了“地毯式覆盖”的保护措施。
城市以外的被保护区域可以被指定为乡村保护区而受到保护。在这些地方往往有无数的考古学遗址。乡村保护区具有其他保护区同样的法律效力。它与其他保护区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每个乡村保护区有各自独立的保护建议。
3.4历史文化遗产的识别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受到保护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需要创建名录。在20世纪30年代,博物馆部出版了受保护遗迹的清单。该清单个分有限,且从未修正或增补过。根据开发规划法第46条的要求,被登录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由官方的GovernmentGazette出版。
未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可通过紧急保护令受到保护,其法律有效期为6个月。受威胁的历史建筑和遗址除了具有和名录中的历史建筑和遗址相同的地位外,紧急保护令还允许其具有足够的时间接受评估以被登录。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在GovernmentGazette出版后生效。
至今,规划机构对所选的城镇及乡村进行系统评估后,已登录了约10000座历史建筑和约300个遗址。而保护区则遍布在马耳他列岛及其各自的城镇。
4保护政策和措施
4.1保护法规
古迹保护法第6(1)条规定涉及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开发需经遗产部长的同意。该法案规定改建需要得到部长的批准。同时该法案规定政府负责出版受保护的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名录。未被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古迹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具有重要性或重要性不被认可。依照古迹法第7条,教堂不列入该法案。宗教财产的开发是根据教堂指定的委员会继部长同意后决定的。该法案第10条授权政府采取措施以保护私有建筑、遗址或遗迹。
环境保护法在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方面不如古迹保护法严格。该法案并未规定对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开发规划法规定规划机构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给予特别关注。尤其是第46(3)条和46(4)条禁止或限制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的开发,破坏、改建、或类似的行为。第46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包括保护令或第52条规定的阻止令。保护令可包括政府强制执行的补救及保护措施。这些措施由规划机构提出。该法案第47条还规定了对未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可颁布紧急保护令。紧急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这为被其保护的建筑和遗迹被登录或强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准备了充足的时间。与古迹保护法中的遗产保护条款不同,开发规划法并未针对历史遗产、考古学遗址、遗迹及其他遗址的开发申请规定不同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4.2保护的方针政策
开发规划法及马耳他政府的城市保护政策并不反对对已登录的或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历史建筑的名录和登录建筑的分级制度对历史建筑的改建有着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自设立城市保护区后,规划机构明确提出了对保护区开发控制的设计方针和对城市中心保护的改进措施等政策。如明确了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及用途的调整对保持城镇的活力是有益的,而且有时是必须的。只要这种改变能够保持历史的连贯性,就是可行的。
拆建、加建、正立面及内部的改变、加层、非传统材料的使用等都会对房屋产生负面影。向。再者,传统社会空间如城镇及乡村的广场和花园的消失、破坏、街道拓宽及类似的开发,对城镇传统风貌特色的改变和破坏是明显的。这些问题导致了街道及城镇物质环境和景观质量的严重下降。
正因为这些因素,对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以及保护区的改造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现有法规和政策严禁对第一级的登录建筑任何形式的破坏和改建。如果对第二级的登录建筑内部改建不破坏其原有的特色及建筑的统一性,可予以考虑。但对建筑物的特色部分如楼梯、线脚、桶形穹窿、石刻等的改变则是不允许的。只有对第三级的登录建筑的改建才相对较容易被批准,只要改建与其周围环境相和谐。总之,现行政策和法规反对破坏,力图使城市发展的历史延续性更为稳定。
相比对被登录建筑和遗址的改造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保护区的开发控制则强调评估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开发项目对保护区整体景观的影响。评估有一系列的标准。改建申请应说明诸如建筑修复状态、结构恶化、卫生情况、照明、外部内部特征及其他重要因素。若批准改建,规划机构有权限制建筑高度、定线、建筑特色等,因为应当优先考虑街道与城镇景观。
此外,与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改变历史建筑原先的使用性质,如改为商业、住宅、文化与旅游等用途。一些城市中心是政府行政管理、商业及旅游的重点,Valletta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某些历史建筑在改变使用性质之后造成了本地区的原有社区和社会结构的失衡或消失,并导致这些地方失去了生气。因此现行政策不鼓励历史建筑改为商业及行政用途,而较倾向于保留或改为居住和文化用途。但是这类措施的施行受限于保护区的资源及基础设施的发展。
4.3保护策略
马耳他政府对于城市保护的策略是采用适合本国国情的适当的保护政策。而全面推行城市保护,特别是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保护架构并将保护与城市规划管理相结合,则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为标志。在1992年之前,由规划许可委员会(PlanningAreasPermitBoard)、审美控制委员会(AestheticsBoard)、古迹委员会(AntiquitiesCommittee)及其他委员会的专家学者提供决策建议。事实上,马耳他的保护措施长久以来与城市开发的管理分离,而且也没有明确的策略。
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之后,马耳他政府针对城市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目的在于使城市保护能够得到长期有效的实行。规划规定了可进行实施的历史建筑、古迹和保护区重建策略。策略的核心,如历史中心的复兴、有价值结构的保护及资助的引入、公众投资及其他财政措施都具有综合保护政策的特点。
马耳他的城市和自然环境在20世纪的最后个几年间经历了巨大的变迁。这一时期马耳他惟一的大学得到了重建。而马耳他国内的科学和学术领域的专业研究水准也因此有了迅速的提高。专业人员的看法和建议对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和保护政策时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与保护相关的国际协定、及标准的使用变得普遍。政府更意识到建立新的法律机制以进行城市保护的必要性。1991年与1992年的几个月中,马耳他政府生效了新的环境法案,并以开发规划法为蓝图,出版了全国范围的结构规划,这标志着有关遗产保护的马耳他协定的诞生。同时,立法、规划程序及其他几项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操作在综合保护、修复及管理方面与国际接轨。
4.4制裁及强制措施
马耳他立法针对城市保护规定了一系列的制裁及强制措施。国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可追溯至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该法案规定可以对破坏遗产行为处以罚款并判刑。但该法案的权力并不仅限于处以惩罚。依照其条款,侵犯者有义务恢复历史文化遗产受损、被改变或破坏的部分。同时,该法案进一步赋予国家出于保护目的而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强制购买,或对被破坏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强制没收。
政府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中也得到了体现。如该法案规定了政府针对违法行为所能采取的立即行动。此外,该法案还为政府的保护行为设定了更广的时间范围。长期的保护行为如政府在公布登录建筑和遗迹名录之外还要提供针对这些建筑和遗迹的长期开发考虑的框架。短期保护行为包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这些命令包括必要的预防和补救行为。该法案还提供了“强制停止”法令来责令停止未经政府许可的开发项目。
凡是涉及历史保护区及登录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必须附有详细的“方法说明”,即要求提供相关建筑或遗迹的历史、现在的特定状况、调查报告及将进行的工作和详细的实行计划。因此这类申请必须概述涉及技术、结构与材料清理、代替材料的范围、化学处理及服务设施等情况。这些要求必须与开发申请的方法说明一并考虑。这些对被保护建筑和遗迹的详细的控制、保护标准的设置及监控十分重要。
4.5综合保护
1992年开发规划法提出了城市开发过程中的综合保护政策。该政策涉及不同层次的保护的多项政策。虽然该法案包含综合政策的原则,但其主要焦点停留在正确的调控及开发而非综合保护。实际上,在城市保护区内的规划管理并未以整体综合保护政策为基础,而是以单体历史建筑和遗迹的状况为基础。
虽然综合保护政策的统一概念并未在全国采用,但是各地城市规划的发展及城市保护区的管理促使政府进行全盘考虑。而这促进了政府制定对重建城市历史中心所需的方针政策。20世纪90年代把历史建筑改建成民居的趋势日益增强。这多数由房地产开发商支持,出售特色房屋,并引发了公众对城镇中心历史意义的新的体验。这些转变中的社会趋势获得了更多的政治关注,地方当局更注重城市环境整治项目及其他改善城市环境的措施。
规划政策指导方针3是马耳他第一项针对城市保护区内规划控制的政府指导性文件。该项政策寻求对历史建筑和街区改建的规划控制以及积极促进对历史建筑和遗迹进行保护性的规划管理。在文件中概述了历史建筑的正立面、阳台及其他要素的改建限制,且强调阻止城市不和谐景观、设计标准的下降及不适当材料的使用。文件中还概述了城市历史中心开发项目的申请前提的“方法说明”原则:用来说明内部改建及作为记载这类变化以最终归入国家档案。文件中还概述了涉及商店正立面、街道设施、信号标志、传统街道路面的改善、城市结构的保护、土地使用限制及交通管理的方针。该文件中所阐述的政策支持的是以改善城市中心的面貌特色及建筑修建与保护为目标的决策过程。
4.6资金来源
至今为止马耳他的城市保护工作最大的经济来源是国家政府的拨款和补助。但是补助的资金仍十分有限而且补助计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些主要用于传统木质阳台的修复工作。历史建筑的所有者也可通过银行贷款获得间接资助,尤其是通过低利率贷款来支持历史建筑的改建和重建。虽然这些贷款不是为保护工作度身定造,但银行贷款可用于历史建筑的修缮。
国家资助主要用于具有历史特色的公众建筑的保护与维护。这类资助主要是拨到使用公共建筑的政府部门。受到资助的保护举措通常要做特别决定。地方当局越来越关注位于各自行政辖区内的历史建筑及城市景观。街道铺路工程、交通治理计划及公共场所改进等正变得日益重要,并进入地方当局的议事日程。这些显示出政策对城市保护区有利的一面。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私人投资对城市保护项目的支持。
马耳他政府还设立了一些集中在Valletta,Cottonera地区及Mdina的重建项目。这些项目由长期设立的委员会负责,通常采取特殊行动。且这些项目完全由国家资助,主要集中在公共古建筑、公共空间、花园及遗迹。
4.7专业机构和组织
专业机构的在城市保护方面的作用在某些程度上具有局限性,这主要是因为这类机构数量很少。而且这还与其目标有关。机构及专家组织主要分为三类:国家部门、专业机构及NGO(非政府组织)。
与保护有直接关系的主要国家机构是规划机构、博物馆部及工程部的修复组。规划机构是开发的调控机构,修复组主要是在公共历史建筑保护的执行机构。博物馆则具有双重职能。
与保护直接关联的专业机构是建筑师院。该院的主要作用是对建筑及民事工程标准的调控,并与规划机构、其他专业机构及教育机构相协调。
NGO主要包括两大主要的委托机构。它们负责承担保护工作并进行资助,但这通常针对城市保护区以外的建筑。这类NGO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军事设施、古塔及小型遗迹。同时它们的注意力还放在提升公众的城市保护意识、与规划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交流政策情况。
4.8教育和培训
马耳他国内的城市规划和城市保护的专业人员较少,同时也缺乏对专业人员的培养以及对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这种情况直到1987年才有所改变。当时马耳他惟一的一所大学扩充了城市保护和规划领域的专业课程和招生规模。马耳他大学现在开设有结构保护、城市规划及建筑修复专业的课程。此外还有其他重要领域如考古学、人类学和艺术史的课程。这些专业的毕业生有些进入国外学校继续专业方面的深造。这种情况持续了10多年,对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了正面影响。这一影响体现在各个方面,即出现了更多的拥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也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而且后者更为重要,其他的重大发展体现在历史建筑和古迹修缮技巧的提高和发展。一些机构,如建筑修复部门和环境工程部的修复组得到了复兴。教育部内设立了修复研究中心,主要旨在进行更高学位的修复研究学习。这两大举措无疑对提高专业人员的专业技巧做出了贡献。
5立法和政策的改革
在1992年开发规划法生效后的10多年内,马耳他的规划政策和城市保护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体制化以及遗产的状况正日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
另一方面,国际及法律被多数国家政府的普遍接受使国际标准正日渐形成。由于马耳他加入了国际和欧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议,这为马耳他带来了新的法律义务。同时,向公众及咨询机构提交群岛的保护计划作为修订马耳他的保护程序的一部分。
对马耳他来说,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为其国家的文化特色做出了贡献,这一意识正越来越受公众的关注。国家有责任确保其文化价值仍具社会意义。尽管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在现有的遗产保护体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保护领域的实践及政策的应进一步改善,必须成立独立的遗产保护机构来支持地方发展规划。正是基于这一点,2000年马耳他规划机构和博物馆部进行了重要的改组。这些变化将进一步巩固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城市保护方面的努力和成就。尤其是规划机构在首次结构规划实施的八年后,已开始对列岛的结构规划进行调整。为了更好地评估在城市保护领域的实践,规划机构在调整过程中咨询了与遗产保护相关的各机构和组织。结构规划的修正将包括综合保护政策的新政策及如何实施。
博物馆部和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也将再行评估。已起草的新的遗产法草案设立了决策机构、独立运行机构及保障委员会以负责和调控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运行机构将被授权进行博物馆、遗址及其他遗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委员会将制定基本规则。
所有遗产保护行为的核心将是历史建筑和古迹名录的制定与管理,以及诸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研究等的监控。有关遗产遗址的管理政策已转变为法律规定。新的立法授权监督委员会可对违反行为进行。另一项革新是承认国际协定与。新法要求负责遗产的部长每年召集国家历史文化遗产论坛,以确保咨询的制度化。与1925年古迹保护法不同,新法提供了更好的机制以更严格管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但同时也保证了与公众民主和有效的对话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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