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法律法规范文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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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法律法规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新农保法律法规篇1

关键词: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法律;保障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一、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现状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农村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社会管理的情况。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中,我国农村总体稳定,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建立起了覆盖农村社会主要领域的法律制度体系,在农村社会管理方面基本做到了法制健全。但是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一方面,思想观念的急剧更新、利益格局的深层调整、体制机制的深刻变化,使农村基层社会政治经济、思想道德、文化科技、医疗卫生等方方面面都处于急剧的变动当中;另一方面,受多种因素制约,农村社会管理法律保障制度也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社会发展的多样化需求,在本应充分发挥保障作用的时候,却很难为农村社会管理提供足够的支持。这两方面因素的交互作用,诱发了一系列矛盾冲突,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其中,法律作为支撑整个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和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由其引发的问题往往更具有本源性,更受到人们的关注,十分有必要进行专门的研究,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法治化进程提供参考。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二、现阶段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法律保障制度的不足与缺陷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从我国农村社会管理法律保障制度的体系结构和总体特征来看,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不足。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1)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一些调整农村经济和社会管理的法律规范计划经济色彩仍比较浓厚,行政规范较多,民事规范偏少,并没有充分体现出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有的规定存在“义务本位”的倾向,注重维护行政权力的权威,强调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尽的义务,而对行政机关的义务和公民的权利规定不多。[1]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2)法律的规范性有待提高:农村立法当中大部分属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处于较低的法律层级,有的规定还与上位法抵触冲突:部分立法技术性不强,结构不合理,内容比较抽象,甚至有一些政策被原封不动地纳入法律,缺乏严谨性、准确性。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3)对农村社会的突出问题应对不力:农村法律法规在社会管理各领域分布不均匀、重点不突出,存在领域空白和制度漏洞,对农民的权益保障、农村人口老龄化空巢化、农村公共安全管理等关系围绕民生的重大问题,仍以国家政策调整为主,没有及时制定相关法律。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4)与农村社会现实相脱节:近年农村立法的数量明显增加,但仍远低于城市立法,而且在片面追求数量的情况下,一些规定搞“一刀切”,过于简单化、理想化,脱离了农民法律素质普遍偏低、农村社会基础千差万别、地域发展不平衡等客观实际,能够保证法律准确适用的相关配套措施,又往往存在较长时间的滞后甚至空白,使法律在具体操作时面临不少困难。以上法律保障制度的整体性缺陷,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表现在一些具体的社会领域,就是调整该领域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不健全,与各种错综复杂的外部因素共同作用,产生了尖锐的社会矛盾,长期难以根治。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三、健全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法律保障制度的建议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实现农村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法治化,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保障制度作为支撑。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发现当前农村社会管理法律保障制度中还存在不少问题,迫切需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法律保障制度体系。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1)转变立法观念:转变立法观念是协调推进农村法律制度建设,更好地适应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针对农村社会管理保障立法,应当从“管理”为主导的理念,向以“服务”为主导的理念转变,而“服务”理念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保障民生,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在农村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要把“服务”理念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体现在法律中,围绕执政为民、执法为民,注重从制度设计上规范行政权、司法权,用法律约束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尤其要从规范行政权的角度,制定出台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机关涉农行政行为,切实做到依法办事。[2]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2)规范立法技术:只有规范的立法才可以操作,要合理逻辑地划分法的结构,使法律成为内容清晰、相互关联、层次分明的有机整体;要用严谨的语言来表述法的内容,用精准的术语来解释法律概念,而不能直接将政策性、口语性语言带入法律之中,确保法律规范内容和结构严谨、符合逻辑。针对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保障制定,应当以《宪法》、《立法法》为指导,加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力度。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3)完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基层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是重要的主体,“乡政村治”的管理模式则是制度保障。只有充分调动和发挥这两个主体的积极性,理顺他们之间的关系,并在坚持和完善“乡政”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村治”的具体制度,才能使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民主化水平不断提高,农利+社会管理的创新举措才会不折不扣地落实。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4)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步伐:加大农村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力度,结合农村情况,认真总结农村社会保障经验,及时将现有的规章政策进行合并,增加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规定,制定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综上所述,法治对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意义非比寻常,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才是真正的社会管理创新。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参考文献: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1]黄海林:,2012年第5期.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新农保法律法规篇2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法制;对策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中图分类号:D92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文献标志码:A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1-0083-03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一般包括:由于不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如水、土地、生物资源等,导致生态失衡难以修复与更新,造成生态破坏的严重后果;由于农药、化肥、农膜、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的过量使用以及规模养殖带来的畜禽粪便污染,产生农业的自身污染;由于乡镇企业、转入的城市工业及农村生活垃圾等排放的“三废”污染,导致农业的外源污染。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是多种因素、多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但从本质上讲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要改变它法律法规就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法律法规具有调整人类社会关系、规范人类行为的职能。本文就从法制角度,探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一、保护与农村生态环境的必要性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1.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是农民生存的迫切需要。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在威胁到农民的生存权。由于环境污染,恶性肿瘤已经在中国农村人口的死因跃居第一位,许多地方因环境问题出现了“癌症村”[1],环境污染对农民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国际上恶性肿瘤高发通常是工业高度发达地区,而不是农村地区,因此这反映了中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污染对农民比贫穷更可怕,贫穷只威胁温饱,而污染却威胁农民的生死存亡,已成为农民最大的精神负担和经济负担。因为疾病损害了农民身体健康,需要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疾病又导致劳动力的损失,让农民的收入化为乌有,更重要的是生存权面临威胁,这不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建设新农村就要着力解决农民最迫切的实际问题,不断满足广大农民需要,切实保障他们的权益,不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保障他们生存权益。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2.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是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农村生态环境是农民生活和生产的基地,也是全国人民的生活源泉。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恶化,生态环境破坏进一步加剧,污染越来越严重,环境问题已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由于传统农业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生产模式;资源的不合理开采与利用,如农药、化肥的广泛使用,造成农产品质量下降,同时,化肥施用不科学、利用率低、农药使用剂量大等,破坏了土壤结构,降低了土地生产力。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制约农村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成为农村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瓶颈,威胁到农民发展权。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3.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是解决农村社会矛盾的迫切需要。农业增长依赖资源的高消耗使资源约束矛盾凸显,这不仅引发人与自然的矛盾,更引发农村社会矛盾。企业排放污染导致农村和企业、农民和工人的矛盾,甚至发生,因污染导致的民事、刑事案件增多,已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安定团结;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加剧了城乡差距、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生态退化、环境污染导致农民民生问题突出等。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公害,这些社会矛盾得不到解决,就必然影响农村社会治安秩序。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4.保护农村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其中村容整洁主要是指脏、乱、差状况从根本上得到治理,生态环境、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社会秩序稳定、村容村貌整洁。如果只是片面强调经济指标,强调道路、水利、住房的建设,忽视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新农村建设是不全面的。因为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建设起来的新农村也无法持续下去。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障碍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1.农民环境权的缺失。环境权即“生活在满足尊严和福利要求的环境中,并拥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斯德哥尔摩宣言》首先提出,现已有40多个国家将环境权明确制定入宪或其他法律,法律上的确认,是实现公民环境权的最强有力的保护措施。目前,中国宪法与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公民的环境权变成了“环境义务”,环境维权处于尴尬境地,而农民环境权保护更是无从提起。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2.农民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欠缺。农民保护环境意识欠缺是农村环境污染日益恶化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农业耕作方式,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很多农民对环境、生态、污染漠不关心。他们只看眼前利益,无视长远利益,更不顾忌生态环境,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生活垃圾随意丢弃、堆积,农药、化肥无节制地使用,加重了农村环境污染。另外,许多地方政府和官员片面强调眼前和局部利益,以“杀鸡取卵、竭泽而渔”方式来发展经济,使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对立起来,在环境与经济关系处理上,严重违背了自然规律、经济发展规律与可持续发展战略[2]。许多农民缺乏环境保护意识,不知道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更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面对殃及自身的环境污染却无动于衷。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3.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中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基本上形成了中国环保法律体系,但农村环保法律体系很不健全。城市生态环境是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对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没有一部独立的综合性法律,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利用和治理,都分散在其他如森林、草原、土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法中,没有一部专门的系统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研究多注重对环境的预防方面,很少涉及到治理方面。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专门提到农村环境问题外,其余法律法规都很少有针对性较强的规定;《农业法》仅对农业资源和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规定了一些关于农田环境保护的规定。在这些法规中农村环境保护都有体现但没有针对性的直接内容,明显滞后于快速发展的农村发展进程,不能满足农村环保的新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对农业资源的保护仅停留在原则上,概括抽象不具体,缺乏可实施性和操作性,对农村污染的防治和保护方面没有规定、尤其是处罚规则过于简单笼统,没有规定处罚的金额和措施,造成现实中处罚缺失。立法在农村环境保护、农业环境的治理仍然空白,要加快该领域的法律建设,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4.农村专门领域立法缺失。中国农村环境污染范围广、速度快,不但有农业生产造成的也有城市工业转移造成的污染。而中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重城市轻农村,导致农村在环境法规实施上基础薄弱。特别是在一些领域规定空缺,一些重要的实施细节上空白。另外在农产品安全等重要方面一直立法缺失,而在农田灌溉、化肥农药的污染防治、农村饮用水安全等方面,虽有“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以规定,但大都属原则性规范,内容简单,缺乏配套实施细则,难以建立相应的执行制度[3]。有关农村生态立法基本都是“确认性”规则,即确认应有的保护行为,却没有违反后的惩罚措施,造成许多“违法行为”成为“无罚行为”,环境法自然丧失了其应有的威力。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5.农村环境执法管理体制缺陷。现行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是多层次多部门的管理机制,在国务院下设国家环境保护部,在省市政府设专门的环境机构,在工业集中的地区设专门机构由有关部门监管,甚至在较大的工矿企业也设环保部门和环保专职人员。绝大多数乡镇没有环境保护机构设置,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基本上空白,县级环保部门在村镇设立派出机构困难,农村环境管理人员配备、经费空缺。农村环境保护难度很大[4]。环保部门作为本地区行政的附属机构不能独立,无法有效地保证国家和地方环境法规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工作没有整体观念和协调,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常常出现,法律实施常常流于形式。农村环境管理执法中遵循的法律依据不明确,法律条文规定缺乏灵活性,不系统,不具体,针对性不强,实际工作中无法有效实施,给农村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带来障碍。某些条款已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农业环境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罚责任没有明确的行为主体,农业主管部门难以做到依法管理环境、利用环境、保护环境[5]。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对策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1.明确公民的环境权。宪法应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使环境权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从宪法的高度加以保护。环境基本法应明确规定环境权的权利内容,如公民享有宁静权,日照权,眺望权,通风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优美环境享受权,环境知情权,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控告的权利等。其他环境法律法规应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便于权利的实现。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2.加强生态环保法制宣传,强化农民的意识。目前 ,大多数农民的环保意识比较薄弱甚至无意识。因此,要大力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农民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农村各级政府应根据农村文化习俗和生产生活特点,利用村民学校、“三下乡”、“五下乡”等各类宣传教育活动,以电视、广播、报纸、宣传单等一切形式,合声、光、影、画等各种手段,将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知识编成小品、快板、顺口溜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大力宣传,在农村中小学校广泛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通过学生带动家长影响社会。使农民了解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促进农民环保意识、环境公德和环境法律观念的提高,增强农民抵制生态环境污染的自觉性,以维护环境权益保护农村环境。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决策、环境执法监督活动,充分听取农民环境保护的意见。另外,对乡镇干部、乡镇企业人员应加强环保教育,使他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积极、务实地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充分发挥他们的重要作用。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3.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涉及农村环境保护内容分布比较分散,概念性强、针对性差、操作性差。为了遏制农村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必须构建一个完善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把农村环境保护从整个环境保护法中独立出来,重点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依据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中国农村环保的特点,使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具有针对性、可实行性和独立性[6]。(1)在立法层面,要落实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立法层次要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升到全国人大来,加大此项法律的权威性。同时,农业环境管理法规列入农村生态环境基本法的范畴,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2)补充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中欠缺的单行法。如制定《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农村水环境污染防治的空白对农村环保工作十分不力,因此,建立一个关于农村水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保护农村水环境防治水污染;制定《农村清洁生产促进法》。使污染预防、清洁生产全程联动全程控制,达到农业生产废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生活的全面进步。(3)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使农村环保法制建设与国际环境保护接轨。如《水污染防治法》中增加排污费税规定,《农药管理条例》中限制农药使用范围,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处罚等。(4)加强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各地各有自己的环境问题,这些问题国家环境立法没有规定或是不宜规定,地方环境立法针对本地的根本环境情况和现实需求,解决比较突出的环境问题。要避免对上位法的照搬照抄,对上位法规定不明确或有矛盾的,制定适应本地的法规,以地方环境立法加以调整。地方应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制定合理农村发展规划、乡镇工业污染防治规划、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切实推动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4.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执法体制。(1)加强执法体制主体建设。健全农村环境执法体制,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制法治化。对现有农村环境保护执法体制进行改革,建立协调、统一的综合执法体制,加强环境执法的体制保障。实行环境执法机构独立管理,避免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干预环境执法。协调管理跨流域的环境问题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执法体系,将农村生态环境监管行政职能统筹于某一综合执法机构[7]。各级环保管理机关中都要设立农村环境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农村环境的检测、研究、治理和统筹规划工作,尤其是乡镇政府要设立专门农村环境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职权给足编制。定期对执法队伍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实行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设置环保法律咨询机构,加强环保工作加强对执法机构和自身队伍的监督管理。(2)加强执法程序制度建设。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杜绝执法实体、程序违法等现象,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程序法律法规,如《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环境监理工作制度》等。环境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依法取得国家颁发的环境行政执法证件,在开展环境监督、调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在对执法程中,必须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应遵守相关规章中的规定,并报经单位领导审批。在环境行政处罚时也必须按程序的规定,先报送环保部门进行审查后备案,调查取证和处罚决定分开,处罚决定与实施罚款收缴分离,重大行政处罚适用听证制度,使用规范的环境行政执法法律文书,环保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等。(3)明确执法责任。建立严格的环保问责制度,将执法权限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环保机构和执法岗位中,对执行违法甚至,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建立包括环保的干部绩效考核制度[7]。经济增长作为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的硬性指标,使之地方政府重经济效益轻环境保护。把生态责任纳入到绩效考核中,作为官员绩效考核的内容,成为“政绩”之一,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以此促进环境的良好发展,调动地方政府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与自觉性。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参考文献: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1] 刘冬梅,雷玲.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思考[J].安徽农业科学,2007,(6).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2] 钟骏树.关于新农村建设中环境问题的法律思考[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4):29-30.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3] 蔡守秋.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的法学理论——调整论[J].河北法学,2006,(10):23-37.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4] 宋孔翊.依法治理农村环境问题探析[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4):49-50.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5] 张建伟.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若干思考[J].河北法学,2008,(3):26-33.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6] 谢根成.加入WTO后中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思考[J].中国环境管理,2007,(3):10-11.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新农保法律法规篇3

论文摘要 农民是一个国家的农业生产的核心要素,想要快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就需要科学有效的解决长期困扰农村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多方面的问题,这一举措关系着我国未来的发展前景。在这个背景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运而生。由于我国大部分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很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过程中也会存在相应的差别。国家相应的法律配套制度跟不上时展的需求,严重缺乏强制性,尤其是没有一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问题的法律。这样一来,每个利益主体追求的利益是不一样的,这样就很明显的偏离了新农合制度最初的目的,很大程度的损害了农民的医疗利益。所以,迫切需要颁布一系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论文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法律问题 研究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一、前言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在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是从2003年开始的,在整个试点阶段中取得了很明显的效果。实行新制度已有十一年之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普及到全国的各个角落,但是,有效的实施医疗制度还是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以及规范。新农合制度的投入实施,引发了这样那样、大大小小的问题,各种不规范的行为频频出现,同时反作用于新农合制度,最后严重影响着新农合制度发挥最大的价值。总之,迫切需要颁布一系列实用性强的新农合基本法律制度。这一系列制度的颁布实施紧紧的联系着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以及我国的长远发展。本文主要是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中去寻找问题,不断的吸取其他国家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经验,充分的分析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目前试点的情况,积极的构建一系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制度,保障新农合的有效实施,为顺利的解决农民群体中因病返贫以及因病致贫等问题。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二、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法律问题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一)我国缺少一系列法律法规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自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始试点实施的开始,在各个试点地区得到了农民群众的热烈欢迎。医疗问题是关心民生的三大问题之一,医疗问题的解决可以给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切切实实的实惠,深受群众的欢迎。然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速度非常的快,每一个地区都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去针对性的制订了相应的不同规章制度。但是各个地区之间的联系少,信息交流少,没有办法形成一个全国性适用的新农合法律制度。造成这个现象是有多方面的原因,在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没有办法实施统一性的法律制度。对新农合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基本性的问题,各个地区需要给予明确的规定,例如:农合办的经费来源、政府财政每年给予支持最低程度、各级经办机构的义务、资金的筹集的比例、医院医生配置以及违反法律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分析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一系列更高的、约束力更强的法律制度。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二) 新农合规章制度非常的不协调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在我国既存在来自国家政策层面的新农合制度的规定,同样,也有来自于试点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的新农合制度规定。目前我国国家政策严重缺乏对新农合制度的解释以及配套立法。造成各个试点地区无法正确的理解中央下达的政策指向,所以形成了千差万别的政策理解方法,最后影响到各个试点地区制定各种规章制度的不一致。大部分地区的农民群众并不积极的去遵守规章制度,因为他们没有明确的制度可以去遵守,全权由医疗机构或者是经办机构决定。同时,报销的条件,怎么报销以及能够报销多少等方面缺乏一系列固定的标准,参合的主体无所是从。所以,迫切需要审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章制度的详细规定,在各个相关的问题上设置好适用的标准,各个参合主体的权利义务达到最大限度的明确。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三) 保障新农合制度运行的程序性法律严重缺失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在整个新型农村合作制度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涉及到的方面非常广。例如:费用的报销、资金的筹集、程序的监督和管理以及资金的运行管理等。筹集资金需要具备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筹集的主体、筹集的方式、筹集额度的大小等方面的规定。要更加注意资金运行阶段的规定,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一个系统的法律来规定和保障。我国需要详细规定费用的报销和监督方式,使这类型的规定可以全国适用,统一规制。要认真做好新农合制度中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四)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该强制推行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充分的分析事物的发展规律,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阶段有着不一样的强制、自愿规律要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刚刚开始实施的时候,被一些旧农合制度影响着,旧农合制度内部存在非常多的消极影响,阻碍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如果在实施的过程中采取强制性的态度就会激起人们群众的反感情绪,阻碍着新农合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强制性实施的效果非常的明显。虽然,从全国范围来看,已实施新农合医疗制度的县份已达到一定的数量,但就具体某个县来说,农民的参合率不一定高。由于对新制度本身不了解,对部分村干部不信任等多种原因综合而成,导致部分农民实际对新农合医疗制度参与热情不高。所以政府应强制推行。随着新农合制度的快速发展,它带来的好处,受到了大部分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新农合医疗制度在试点及推广过程中取得了不少经验,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贫困农民因疾病而导致的贫困状况。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三、 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正确定位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新型农村合作制度的正确的法律定位,最困难的部分就是将新型农村合作制度划分为经济法还是行政法。第一步,在理解经济法和行政法两者的定义的基础上去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定位。经济法指的就是,在协调经济发展过程中,科学的调整政府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结。行政法则是一部独立性非常强的法律,主要是为了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法律规范和社会关系的总和。再者,根据当前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构建一种符合中国农村经济新特点的、与广大农民需求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和大部分已建立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中国家情况相似,可以考虑用医疗保险制度代替以往的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医疗保险可以克服合作医疗在资金筹集和费用支付等方面缺少完整、科学的预算,在政策和法律上缺少保障的弊端,从制度上、法律上和管理上解决资金平衡等困扰农村医疗保障发展的问题等。同时,我们应该承认从今后的发展,在农村实施医疗保险制是必然的选择。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效率以及公平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农民收入情况也不一样,只有采取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方式才可行,在具有集体经济实力和社区组织功能较强的农村地区,可以为农民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健体系,在当前部分地区缺乏集体经济实力、乡村组织弱化的情况下,合作医疗持续推广难度很大,而在有条件地区推行合作医疗仍是政府的一项过渡性措施。所以,不仅要将制度强行推广,还要重视农村医疗保障的原则与多种模式的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国家实施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肯定具有着一般社会保障的特点。这些特点具体到新型合作医疗当中来就是国家为了使社会成员特别是没有能力寻求基本医疗保障的农民群体能够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实现农民的生存权利而为他们所提供的医疗上的援助和保证。主要方法是通过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调配和整合资金,将暂时不需要农村医疗保险的农民收入,通过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先调配给需要医疗保障的农民,实现其社会保障的功能的。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三) 明确政府、医院和参合农民三方的权利义务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在政府给予财政支持的背景下,参合农民和医院参加的一种医疗制度就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以,在制定一系列新型农村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时候,需要将三方主要参加者的行为关系考虑进去,将他们之间的关系进行缜密的划分,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最后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为新农合制度得到彻底贯彻落实提供坚实的基础,保证农民群众利益的最大化。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新农合医疗制度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提高患病农民报销比例,大额提高补偿率。如果把起付标准设定的过高,则农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费用不能得到报销,可能让农民觉得交了钱享受不到好处;而若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过低,相对于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大病医疗费用,几千元的补偿如同杯水车薪,于事无补。如果能够减少报销医疗程序,提高报销比例,农民还是很乐意参加新制度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医院本身先垫付参合农民的医疗费,农民自己只出很少的一部分,最终由医院与新农合医疗管理机构结算医疗费。这样的做法,相当于有三方“购买人,”即农民、医院和新农合医疗基金管理部门,让具有政府部门性质的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门制约医疗机构的开大检查、大处方的行为。同时,政府加大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与医药推销商相互勾结、共同坑害患者的不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以降低医疗、医药费用。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四) 加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对于农民工,他们是长期处在城市务工、工作相对稳定、流动性较小的进城农民。但这些农民工一旦生病住院,他们几乎不会因为生病而回到原籍看病,从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门报销医疗费用,对于他们而言,成本巨大,得不偿失。所以政府应该尽快把他们纳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中,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在目前住房保障还不能与城市户口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的情况下,至少医疗保障可以与城镇职工共享,农民工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用人单位也按城镇职工标准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使农民工患病时能够得到与城镇职工相同的补偿金额。当农民工已融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制之中,就填补了他们未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空白。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四、 总结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新农保法律法规篇4

新生代农民工是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的称谓,具体是指1980年以后出生、年龄在16~30岁之间、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或者本世纪中后期)外出务工、主要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劳动,但户籍身份是农民的劳动者[1]。为全面、准确地掌握新生代农民工的状况,国家统计局在常规农民工监测调查的基础上,2010年在10个省进行了新生代农民工专项调查,结果表明,新生代农民工占全部外出农民工总数的58.4%[2],目前已经超过1亿人,新生代农民工俨然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主体。早在2006年10月举办的第二届现代人力资源开发与e时代高峰论坛上,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系主任、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萧鸣政就提出:“人力资源开发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之义。”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方式,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是实现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但现阶段,新生代农民工参与培训的法律意识淡薄、培训法律不健全是不争的事实,直接影响了培训的实效性和长效性。因此,在当前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发展、致力于解决“三农”问题的现实背景下,完善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法律保障机制不仅有助于切实保证和提高农村新生代劳动力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还可以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源开发政策及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目标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和现实参考。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一、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法律保障机制缺失的表现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一)新生代农民工参与培训的法律意识淡薄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国家统计局2010年在10个省进行的新生代农民工专项调查结果表明,“新生代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比例仅为30.4%”,“在业余时间经常上网和看电视的新生代农民工比例分别占到46.9%和52.1%,而业余时间用于学习培训和读书看报的新生代农民工比例分别为5.5%和10.1%”[3]。显然,新生代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不高。笔者对重庆市永川区新生代农民工参与职业培训的情况进行了深度访谈,发现很多受访对象不约而同地提到“搞不搞培训,如何搞培训是用人单位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事”。这不仅表明目前的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培训缺乏应有法律保障,强制性和规范性不足,并未形成严格的培训制度,而且更进一步表明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法律意识薄弱,没有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培训权利,甚至自己的培训权利受到侵犯,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二)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1996年正式颁布和实施的《职业教育法》第二章第14条规定,“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章第66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近年来,为提高农民工培训质量,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2003]79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11号)等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农民工培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力度不断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明显提高。但调研发现,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法律机制仍然存在问题:第一,立法体系操作性有待进一步细化。一方面,《职业教育法》和《劳动法》虽然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但是并没有对这一类群体职业技能培训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的规定,致使新生代农民工培训工作缺少严格规范,缺乏可以遵循的具体规程;另一方面,国务院先后出台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行政规章大多属于指导性和原则性的宏观规定,对于培训职责划分、培训目标、培训主体、培训内容、培训机制和培训评价体系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且操作性不够,使得培训政策建议框架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不足以全面、具体地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质量。第二,司法程序的灵活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当新生代农民工合法培训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面对纷繁复杂的司法程序、艰难的举证责任、高昂的诉讼成本及某些不公正执法的司法人员等因素,不少准备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的新生代农民工望而却步,并逐渐失去了对司法的信任。第三,职业培训监察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章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根据对重庆市永川区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情况的调查,用人单位虽然大都建立了职业培训制度,但实施过程常常是无场地、无经费、无师资的“三无”培训,培训效果难以保证;劳动监察部门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培训法规的情形,常常停留在批评教育层面,执法力度不够,往往流于形式。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二、完善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法律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一)政治层面:实现新生代农民工受培训权利和权力的会通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健全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法律保障机制必须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从政治层面确立新生代农民工的“受培训权”,建立平等统一的“国民待遇制度”,保证新生代农民工和城市工人享有同样的受培训权。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受培训权是人人享有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因此首先要明确受培训权利的内容,包括每一个新生代农民工均有接受用人单位、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权利,而且国家和政府有义务为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提供培训设施、培养师资和培训经费,从而为新生代农民工享有“受培训权”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另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不仅要有受培训的资格和权能,即受培训权利,还要拥有受培训的权力,即当受培训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自己本人有能力运用各种法律武器,借助政府、工会、商会、协会等影响相关权力部门维护自己培训方面的正当权益;同时,“用工单位和专门教育培训机构有权代表农民工对政府不拨付、不按时拨付培训经费或补贴,给培训制造障碍的行为,对政府提出质询或行政诉讼”[4]。显然,实现培训权力和权利的会通,是从法律上保障新生代农民工拥有“受培训权”、享受培训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二)立法层面:突出和细化新生代农民工培训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法律体系较为健全。《宪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是澳大利亚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基本法律依据。《拨款(学校资助)法》、《拨款(技术与继续教育资助)法》、《职业教育与培训资助法》等为职业教育经费提供了法律保障[5]。借鉴澳大利亚的立法经验,只有突出和细化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培训实践中有关新生代农民工权利和权力的落实问题,才能使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有法可依。眼下当务之急就是制定专门的《农民工培训权益保护法》,保障新生代农民工享有平等权利;修改和完善《劳动法》、《职业教育法》,明确新生代农民工培训职责划分、培训目标、培训主体、培训内容、培训机制和培训评价体系;建立和健全与其配套的《职业培训补贴法》等法律法规,突出、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经费保障。借鉴广东省佛山市的做法,为了加强和规范首次参加技能培训、鉴定的外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该市专门出台行政法规,“强调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范围主要包括理论和实习授课费、材料费、考核鉴定费、证书费及书籍费,实行分期支付办法,即首期支付为中央、省划拨标准的20%;参加培训人员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单项或职业资格证书者达到90%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者达到80%以上时,再支付划拨标准的80%”[6],这类行政法规不仅激发了用人单位、职业学校、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以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农民工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有助于保障农民工培训的合法权益。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三)司法层面:制定新生代农民工培训诉讼案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件的专门倾斜政策较之老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教育水平普遍提高,价值观念更加多元化,行为方式更为理性。但新生代农民工在物质资本(如无法承担诉讼费)、人力资本(如法律知识缺失)、社会资本(如社会支持网络不足)等方面与城市工人相比还是弱势群体。因此,如果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权受到侵害或者发生培训纠纷,一方面,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立农民工诉讼绿色通道,简化司法程序,切实维护农民工培训权益;在诉讼中,改变“谁主张、谁举证”的一刀切式的举证原则,实施举证倒置制度,让用人单位、职业培训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在诉讼中可能要面对高昂的诉讼成本和复杂的诉讼风险,建议对于某些诉讼案件设立法律援助体系,以政府提供的诉讼费用和人力资源为支撑,缓收或者适当减免诉讼费用,以保障新生代农民工接受培训的合法权益。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四)执法层面:强化政府对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支持和执法力度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新农保法律法规篇5

一、大力加强以宪法为统领的建设现代农业的法律法规学习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1、深入学习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和基本构成,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发挥法律在农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认真组织好“六五”普法宣传月、“江淮普法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集中法律宣传活动。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2、深入学习宣传与加强和创新现代农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围绕加强和创新现代农业管理,深入开展维护农业安全生产,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引导农业生产者、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参与农业管理,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为加强和创新农业管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3、深入学习宣传与保障农业安全生产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农村农民关心关注的热点,深入学习宣传农业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环境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法制学习宣传教育与服务农村农民相结合,努力服务保障农业安全生产。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二、加强重点对象的法律宣传教育,推进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4、深入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认真总结“五五”普法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农业工作实际,明确重点宣传教育对象,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加快重点普法对象教育基地建设。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5、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和农业院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大力培育领导干部“法治、责任、有限、服务”的意识能力,推进从法律灌输到素质提升的转变。农业院校要结合青年的特点,开展喜闻乐见的学法用法活动,丰富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加强学校法制园地建设,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年法制宣传教育网络。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6、大力加强农资生产、经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继续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人员学法用法活动,提高企业诚信、守法、依法生产、经营,依示管理的观念。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三、强化形式创新,扎实推进“法律六进”活动深入开展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7、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围绕农业中心工作,围绕稳增长、调结构、保民生、促稳定的要求,以“深化‘法律六进’,服务科学发展”、法律宣传教育为主题,结合农业工作实际,设计有特色、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载体。在“法律进机关”中突出抓好学习制度的落实,在“法律进农村”中突出抓好农民维权意识,在“法律进企业”中突出抓好规范化建设,在“法律进学校”中突出抓好课堂教育,在法律进社区中突出抓好安全消费宣传。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新农保法律法规篇6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监管 缺陷 对策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近年来,党和政府为解决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并预计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新农保”。随着“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展开,参保的农民越来越多,累积的基金也达到了一定的规模。然而,目前我国的“新农保”基金监管体制还不完善,存在很多缺陷,这将不利于“新农保”基金的健康运营,甚至还会导致农民权益严重受损。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新农保”基金监管体制的建设。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一、我国现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制概述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1.“新农保”基金监管体制的有关概念界定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1)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金,一般是指由产品分配形成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政府根据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筹集的,用于社会保障事业的一项法定的专门资金。在理论上,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由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优抚安置基金等构成,其中的主要部分为社会保险基金。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会保险基金,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以法律形式强制向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以政府财政补贴的形式集中起来的,由专门机构管理并用于支付社会保险金的资金。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构成。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会养老保险基金指的是为兴办、维护和发展养老保险事业而储备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保障退出社会劳动后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构成部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切实关系到每一位社会成员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水平,其不仅是社会保险基金中最为重要的一种,而且还是整个社会保障基金至为重要的组成部分。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其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对于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言,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新阶段。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居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各行业劳动者共同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农村居民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主要经历了探索试点、稳步发展、整顿规范和创建“新农保”等四个阶段。《指导意见》的颁布,标志着“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展开。“新农保”既坚持了“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要求,又遵循了“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三方筹资原则,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我国“新农保”试点在全国范围的推广,为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新农保”基金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农保”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与以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相比,“新农保”基金强化了政府的出资责任,并建立了农民个人、村集体组织和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分担机制。目前,我国的“新农保”基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对“新农保”基金的筹集管理、投资管理、偿付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制。“新农保”基金监管体制作为“新农保”基金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作为参保农民的共同代表,为了确保“新农保”基金有效管理和运行,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立法对“新农保”基金的筹集、投资和偿付等运营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的各种机制的总和。我国“新农保”基金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既是降低“新农保”基金运营风险的有效手段,又是保障基金运行安全的必要过程。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2.我国“新农保”基金监管体制现状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目前,我国“新农保”基金管理体系由县、乡、村三级构成。具体表现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管理。此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中规定,“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针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督,国务院印发的《指导意见》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制中的法律缺陷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1.缺乏独立的监管部门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目前,我国“新农保”基金监管模式的核心是行政监管,国务院颁布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新农保”基金的监管部门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此外,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也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责任。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对于社保基金的监管,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这样就意味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既要负责社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又要负责对基金运营管理的监督,其在“新农保”基金管理体系中既扮演了“运动员”,又担当了“裁判员”。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监管部门集管理权与监督权于一身,缺乏独立性,所以其很难发挥监管职能,容易导致政府失灵,从而造成对“新农保”基金监管的低效率。这也是目前我国“新农保”基金监管体系中存在的最严重的法律缺陷。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2.立法层次较低,法律体系不够健全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之一,其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要求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确保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然而,我国目前针对“新农保”基金监管的立法还处于较低层次,还没有出台针对“新农保”制度的较高层次的法律。虽然我国已经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了《社会保险法》,但是该法律中并没有关于“新农保”制度的独立章节,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管也没有具体的规定。截止到目前,我国针对“新农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只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这种较低的立法层次,由于其约束效力和稳定性较差,很难产生有效的监督力量,极易对“新农保”基金监管造成不良后果,致使“新农保”基金的安全性受到威胁,严重影响“新农保”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健康发展。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此外,对于“新农保”基金的监管体制,我国也还没能形成健全的法律体系,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行的有关法律规范仅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主,比如由国务院颁布的《指导意见》和由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二是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之间的衔接性较差,还不能够形成一个统一协调的法律框架。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总之,有关“新农保”基金监管体制的立法在目前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立法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稳定性;二是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缺乏一系列相互衔接的法律制度,无法有力实施。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3.投资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监督环节较为薄弱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对“新农保”基金进行投资运营,是为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但由于“新农保”基金关系到广大投保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对其进行投资运营时,既要尽可能地提高收益效率,又要确保基金的安全。我们认为,“新农保”基金的安全主要是指基金的不贬值、不流失。在实践中,我国“新农保”基金的投资渠道主要包括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相对来说较为安全。但随着通货膨胀风险等因素扩大,必然会导致基金的贬值,加大其运营风险。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出现目前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基金的投资渠道狭窄,所以不能够实现较大的收益;另一方面是基金在运营中还存在着贬值的风险。所以,我国对“新农保”基金所进行的投资运营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在基金投资运营的整个过程中还伴随着不容忽视的风险,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套有效监督“新农保”基金投资运营的机制,“新农保”基金投资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监督仍较为薄弱,这也是“新农保”基金监管体制中存在的一大缺陷。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4.社会监督缺位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我们认为,任何体制都应该在“阳光”下运行,都应该充分地接受社会监督。上文已经提到,目前我国“新农保”基金监管模式的核心是行政监管。那么,社会监督在“新农保”基金监管模式中又充当着怎样的角色呢?国务院颁布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这表明在“新农保”基金监管模式中除行政监管外,还应以社会监督为补充。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相关部门并没有充分公开“新农保”基金运营管理信息,没有向社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致使“新农保”基金无法正常接受社会监督。由此可见,我国对“新农保”基金的社会监督还存在严重缺位。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缺陷,那么很可能会影响到“新农保”基金的安全,从而导致“新农保”制度不能健康发展,最终损害到的将是广大投保农民的切身利益。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三、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制的法律对策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1.构建“新农保”基金监管体制的法律理念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1)必须把“新农保”基金的安全及其运作秩序的稳定作为首要目标。在基金安全和基金投资收益率这两个价值的选择问题上,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把“新农保”基金的安全及其运作秩序的稳定作为我国“新农保”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当然,这并不等于要忽视“新农保”基金的投资收益率。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我们认为,应当首先考虑基金的安全,再考虑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即要在确保基金保值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增值。因为如果单纯地将基金的投资收益率或其增值作为“新农保”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就很可能会对“新农保”基金运作机构构成冒险的激励,从而使其置广大投保农民的切身利益于不顾。所以,我们必须把“新农保”基金的安全及其运作秩序的稳定作为首要目标,首先确保基金的保值。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2)以良法为依据,严格依法而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其前提是有法可依,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我们认为,这里所依的“法”应该且必须是良法。所谓良法,是相对于恶法而言,指的是捍卫人们权利和自由、防止暴政、制裁犯罪、维护正义的法律。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在构建“新农保”基金监管体制时,首先应该做到的就是有良法可依,即立法机关不但要建立、健全关于“新农保”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还要使其立法体现人民的意志,具有正义性。在制定了良法之后,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要确保“新农保”基金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各司其职,严格依法办事,使有关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使“新农保”基金监管工作正规化、规范化,使“新农保”制度得以健康运行,使投保农民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2.完善“新农保”基金监管体制的具体措施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1)建立独立的“新农保”基金监督委员会。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等政府部门负责“新农保”基金的监管工作。但为了提高行政监管部门决策的科学性、独立性和民主性,应建立“新农保”基金监督委员会,对“新农保”基金进行全方位的监管。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新农保”制度属于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较为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大部分都建立了社保基金独立的监管机构,比如英国的职业养老保险委员会、澳大利亚的保险与养老金管理委员会以及荷兰的社会保险委员会等。此外,为了减少腐败,提高社保基金的监管效率,有些国家还鼓励社会大众参与社保基金的监管,实行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管相结合的制度,比如法国在设立政府监管部门之外,还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实行社会化经营以及分散管理。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2)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完善“新农保”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为了形成对“新农保”基金的专项监督检查机制,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新农保”基金的监督检查法律法规,使“新农保”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和给付等环节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认真执行。比如国务院可以颁布《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意见》,省级政府可以在此指导下,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颁布具体的《“新农保”基金监管办法》。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此外,通过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保基金监管方面的特征,我们发现他们具有一个基本的共同点,即都有一套完整、严谨的社保监管法律制度。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管,我国应该尽快提高这方面的立法层次,完善“新农保”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上文已经提到,目前我国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中还没有针对“新农保”制度的专门章节,也没有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管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对《社会保险法》的修改应该早日提上议程。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3)加强对“新农保”基金投资运营的风险监管。为了降低“新农保”基金在投资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应该加强对“新农保”基金投资运营的风险监管。其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一是严格限制投资对象、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以确保在投资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新农保”基金投资收益。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比如,美国的联邦社会保险基金只能投资于美国政府对其本息均予以担保的有价证券,不允许进入股票市场、委托投资以及房地产市场等。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二是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资产分离制度、投资限制制度、基金准备金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外部审计制度等监督机制,防范个人或者机构对“新农保”基金的挪用和侵占,确保“新农保”基金的安全运行。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4)建立“新农保”基金的社会监督机制和公示举报制度。上文已经提到,目前我国“新农保”基金监管模式的核心是行政监管。但为了对“新农保”基金的运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并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监管形成制约,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此外,各级“新农保”机构还应及时、有效地公示工作进展,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于群众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该认真记录、备案,并及时调查核实,尽快给予答复。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四、结语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通过对“新农保”基金监管体制进行法律层次的思考可以看出,我国“新农保”基金管理体系由县、乡、村三级构成,监管工作的开展以国务院颁布的《指导意见》为蓝本,监管模式以行政监管为核心、社会监督为补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作为具体的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行政监督。总体看来,“新农保”基金的监管工作运行情况较好,但其中仍存在很多缺陷,比如缺乏独立的监管部门、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现有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较差、投资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监督环节较为薄弱以及社会监督存在缺位等。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依据构建“新农保”基金监管体制应有的法律理念,并借鉴国外经验,针对该体制中存在的法律缺陷,我们可以采取积极的法律对策,即建立独立的“新农保”基金监督委员会,出台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险法》,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新农保”基金监管组织结构,加强对“新农保”基金投资运营的风险监管以及建立“新农保”基金的社会监督机制、公示举报制度等。总之,我们的目标只有一个,即为“新农保”基金监管体制的有效运行创造一个健康的环境。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参考文献: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1]殷俊,赵伟.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2]郑云瑞.社会保险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作者单位:田鹏,河北省旅游局;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新农保法律法规篇7

综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发展的历史,“立法先行”是其共同的规律。可以说“社会保障立法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依据和起点”。[1]农村社会保障一直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许多社会保障项目存在立法空白,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主要包括: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一)农村医疗法律规范与政策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2002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颁布,我国依此建立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时也带动了相关部门及地方立法工作的开展。具体包括: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3 年,财政部、卫生部颁发《关于完善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和标准、地方申请补助资金的程序、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等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2003年,民政部、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等。同时,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省、市、县先后颁布了6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制定了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二)农村养老法律规范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与农村医疗保障立法相比,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专门立法相对较少。宪法中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原则性规定主要体现在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另外,《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及《保险法》等单行法律也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农民养老保险问题。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基本法,专门农村养老保险立法主要以规章形式出现,主要包括: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修订)、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三)农村社会救助法律规范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农村救助制度,又称为“五保供养”制度,其救助对象是农村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依靠的鳏寡孤独残疾人。1996年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导方案》,其中就救助标准、资金来源等问题进行了规定。2006年国务院修订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供养资金的来源由农民集体互助共济转变为财政供养为主,增强了政府在保障社会保障权实现方面的责任。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一)存在的问题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1、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缺失。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调节器”、“安全网”的重要角色。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实施的重要前提是社会保障立法。可以说,没有社会保障立法,就没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农村社会保障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子系统也不例外。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立法,农村社会保障的统一立法更是空白。现有的社会保障规范,也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权宜立法,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缺乏必要的衔接,远没有形成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严重缺失,致使农村社会保障在许多方面只能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来推行。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2、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低。社会保障基本法的立法权应当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行使,这是因为:首先,社会保障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社会制度,其建立与完善与否,将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理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以保障这项制度的贯彻和实施。其次,社会保障属于国家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依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其立法权也应当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来行使的。第三,考察国外社会保障立法例,在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其社会保障立法权几乎无一例外都是由立法机关行使的。目前我国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则主要由国务院部委制定规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中难以觅到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影子。这种立法现状,致使各规章之间彼此各自为政,缺乏衔接,甚至内容相互冲突,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因缺乏法律依据和制度刚性而变得主观随意。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3、农村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欠缺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是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2]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中法律监督机制薄弱是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程度低的具体表现之一,主要体现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欠缺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规定。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当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欠缺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无疑会严重制约法律规范强制功能的发挥。实践中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混乱,违规投资、违规使用、私自截留社会保障资金的现象普遍存在即为明证。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4、农村社会保障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缺乏配套和衔接。农村社会保障法应当是一个开放的法律体系,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离不开诸如民法、刑法、劳动法、税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协调与配合。伴随着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相关法律没有做到及时调整和修订,致使农村社会保障法与相关法律的内容相互脱节,出现了很多法律“盲区”,极大地削弱了农村社会保障法的实施效果,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以及法律体系整体的协调、统一。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二)制约因素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1、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建国初期,出于特殊的政治经济条件的考虑,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长期的“城乡分治,一国两策”造成了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作为经济发展必然产物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样存在着巨大的城乡差别,农村被隔离在了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农民的社会保障需求被国家和政府长期忽略,形成了农村社会保障范围窄、水平低的局面,究其原因,“农民今天的不利处境,是由于新中国成立以来以户籍制度为表征,以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为核心,而形成的城乡隔离的二元体制造成的”。[3]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大大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和完善。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2、户籍制度的影响。现行的户籍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为解决物资匮乏、供给不足问题而建立起来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的确起到了缓解供需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现行的户籍制度不仅阻碍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而且成为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完善的制约因素。在二元户籍制度的影响下,我国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城镇居民可以享受养老、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待遇,农民的社会保障则主要靠自己及集体来解决。即使是流动到城市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也因为其农民身份而无法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待遇。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3、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制约。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农村人口随着出生即获得分配土地的权利,并且终身享受土地保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实行以来,土地的确为农民提供了一份稳定且持久的生存保障,但同时也使得农民因没有失业的忧患进而丧失了要求社会保障的意识,政府和社会也忽视了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风险的加大,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已大大弱化,广大农民也需要社会保障。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三、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的具体构想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考察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可知,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社会保障立法的巨大推动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应当选择法制化、规范化的路径。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一)基本原则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1、生存保障权原则。《魏玛宪法》第一次确认了公民的生存权,并指出生存权是人活着而且能够体面地、有尊严地活着的权利,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生存发展权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职责和义务。正如1937年美国总统罗斯福在连任总统的就职演说中时所说的,“检验我们进步的标准,不是看我们是否为那些绰绰有余者锦上添花,而是看我们能否使那些缺衣少吃者丰衣足食。”生存保障权具体包括:第一,生存保障权的平等性。全体社会成员,不分种族、性别、年龄、职业、信仰等,平等享有生存保障权。第二,生存保障权的全面性。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置应当覆盖养老、医疗、教育、伤残、死亡以及自然灾害等可能遭遇的各种威胁。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是农民获取平等的生存权的必然要求和基本保证。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2、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考虑农村经济发展的状况,首先,社会保障应当能够满足农民基本的生活需求,以体现社会保障制度应有的公平性,实现社会保障的目的;其次,社会保障标准不宜超前于经济发展水平,以免对经济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造成负面影响。因此,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应当走“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多方负担统筹结合”的道路,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循序渐进、稳步发展。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3、强制保障与自愿保障相结合原则。由于我国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差距较大,因此,在社会保障项目的选择、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等方面应贯彻强制保障与自愿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如在尚未解决温饱的农村地区,立法应强制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项目,农民则可以自愿选择。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4、国家保障、社会保障和自我保障相结合原则。充足的资金是农村社会保障能够建立和持久发展的基本前提。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高,农民生活不宽裕,而且农民生活保障意识淡薄,没有政府的主导,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不可能成功。政府的主导责任,最根本的在于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已经由“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转变为“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筹资”,这是一个可喜的变化,但政府的责任仍然被放在了最后。农村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理应由政府来提供,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是政府应当履行的一项基本职责。政府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力度也是政府履行公共财政职能的具体要求。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当明确政府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财政支持的职责与义务。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二)主要内容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从世界范围看,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模式不外乎“分散立法模式”和“综合立法模式”两种。所谓“分散立法模式”,就是不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基本法,而是根据社会保障项目分别制定若干平行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所谓“综合立法模式”,就是由国家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基本法,然后根据需要制定若干单行社会保障法律规范。鉴于我国的国情及立法习惯,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宜采用“综合立法模式”。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1、构建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鉴于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的实际需要,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当围绕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三项制度集中展开。制度建设,立法先行,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也应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制定多层次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即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国务院针对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定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政府制定细则化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2、修订相关部门法。建设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仅需要针对保障项目制定专门法律规范,还需要修订与社会保障法配套衔接的其它部门法,以保证社会保障法有效实施。具体包括:(1)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明确土地及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能力。(2)修改《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加强对农民及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在其权益遭受侵害时,可通过提起侵权之诉寻求救济。(3)修改《刑法》,将社会保险基金列入特定款物的保护范围,对于违法挪用、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4)修改《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3、规范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社会保障资金是决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成败的关键,应当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尤其是应明确政府在财政投入方面的职责与义务。目前,占总人口近70%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仅仅占全国社会保障支出的11%,而占总人口近30%的城镇居民却占了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4]因此,政府应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并随着经济发展稳步提高。具体包括:(1)在《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的规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列出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的比例,以保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拥有稳定的资金来源;(2)适时制定《社会保障税法》,征收社会保障税;(3)通过社会募捐、发行福利彩票及中长期社会保障专项国债等方式,多渠道募集社会资金。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新农保法律法规篇8

一、引言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农业补贴有利于改善农业、农村发展的资源瓶颈,农业的稳步发展,为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实现创造了现实基础。“三农”问题的本质就是农民生存利益和发展利益的实现与发展。因此,我们必然需要通过相关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完善,并且对现有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进行创新性设计,从而促进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1]。然而,我国农业补贴立法呈现出位阶低、立法规定不具体,整体农业补贴立法不健全,立法严重滞后于农业产业发展。这导致各地方在补贴种类、标准、程序和方式等方面千差万别,难以实行统一和全面的规划和监督,影响农业补贴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效果,农业补贴应有的支农功效发挥上并不尽如人意[2]。因此,根据当前农业立法发展现状,对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研究,意义重大。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二、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构建策略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一)构建和完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农业补贴法律规范组成的统一系统,包括现行国内法律和国家所承认国际法律。健全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体系,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提炼:第一,农业立法制度的建立,要从法律的角度,对农业“宪法”,“农业基本法”及其他农业立法条例规制;第二,构建农业补贴制度的补贴程序;第三,建立协调金融,财政,科技,环境保险等相关实体农业补贴立法。具体来看:首先,确立农业补贴法的立法目标和立法原则我国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还处于薄弱一环,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均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我国的粮食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农业生产特别是实现粮食增产的稳定性困难很大,农产品市场供求不平衡状态严重,农产品进口和出口贸易出现赤字,农副业产品价格上涨迅速等问题严重。因此,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确保粮食生产安全是当前我国农业补贴制度的主要立法目标和立法原则。其次,调整农业补贴结构,实现农业补贴项目法定化对农业补贴结构进行调整,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和《农业协定》规制,明确法定农业补贴项目。加大农业补贴保护力度,实现农业补贴逐步转向流通环节,形成农业补贴的法定化。这就要求,一方面,结合近年来农业补贴绩效,充分考虑国内和国外经验,以及我国农业财务状况,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制定各类补贴项目,适当调整削减和取消农业“黄箱”补贴项目,顺应WTO要求,例如,苏瑞文《农业法》和《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分别在农产品价格、农业投入品、休耕等方面设立相应的农业补贴制度。如《农业法》在粮食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退耕还林条例》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等[3]。增加农业“蓝箱”限产计划的农业补贴项目,加大投入“绿箱”补贴项目。法定农业补贴项目结构调整,主要是补贴农业生产要素和农业生产环境项目,向农业基础教育补贴项目,农业高新技术推广补贴项目上转移。对具有动态规模经济效应的农业潜力项目,以及对具有技术外溢效应的农业科技产业项目,给予财政补贴支持,以减少产品出口成本,提高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水平。另外,明确我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的农业补贴项目范围和类型。例如农业直接补贴,农业生产要素投入补贴,农业环保补贴,农业救灾项目补贴,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业开发补贴等,应该确定补贴项目目标、对象,补贴法律条件,补贴数额计算,根据补贴的特点,确立各自想适应的补贴方式。对农业保险,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根据法律规范,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最后,确立农业补贴责任的法律化,规范补贴法律程序对农业各类补贴项目涉及到基本权力和义务进行法律化,在法律规范上明确和规定具体的责任和义务,以此避免各种社会关系运行中的紊乱,甚至冲突状况。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一旦违反法律法规,就要进行责任追究,保证国家农业产业化政策目标的实现。另外,我国目前针对农业补贴项目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建设中,其农业补贴程序规范严重不足,农业补贴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率。农业补贴项目的实施,是为了保护农民基本权力和利益,以此增加农民收入。然而,现有建设的法律法规,对农民参与农业补贴权力规定不完善,农业参与补贴权力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因此,要建立农民听证会制度,农民补贴权力保护制度,规范好完善农业补贴执法程序。例如,补贴规划机关可确定为农业部及其分支机构,职权(责)在于:测算本财政年度直接支付补贴总额并上报财政部门,依法制定补贴规划方案并监督实施;补贴发放机关为各级财政部门,职权(责)是:在编制本级预算时应体现补贴支出,补贴规划及合同为依据拨付、发放补贴并监督财政款项的合规性运用[4]。建立农业补贴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以及相关方面的程序规范,法定化农业补贴项目方案,可有效地调节政府行为,同时还可以保护纳税人的基本权力,农民是直接的纳税人,理应享受财政农业补贴权力,同时,纳税人有权对农业补贴的基本实施程序进行了解和监督。公开和透明农业补贴流程规范,是确保农业补贴最有效地利用的基本制度保障。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二)农业补贴法制配套制度的建设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1.建立农业综合管理体制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大部门产业,农业补贴政策涉及到多个管理部门,中央和地方农业部门职能和权力相互叠加,难免出现权责模糊化问题,而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又急切需要农业各部职能的发挥,因此,建立农业综合管理体制极为重要。强化各部门职能,建立协调,有序,稳定的农业管理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农业病虫害防御体系、农业产品市场信息管理标准、以及农产品质量检验和检测标准等。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2.健全农业金融补贴服务机制加快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首先,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实现市场引导和政府宏观调控相互结合。强化政府对金融管理体制创新的间接管理职能。转变政府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金融管理职能,转向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的间接管理职能,扩大政府对市场主体的间接指导、引导和直接服务功能,转变国家财政拨款为投资模式,以“投资”的方式,扩大资金影响效应。通过政府政策和方针的引导,从而实现对我国金融机构的有效宏观管理。加强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建立统一和完善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以解决“三农”问题为切入点,以农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为管理制度创新的核心。首先,创新农业金融管理体制,加快我国农村信用社金融改革,通过农村信用社体制转制,变农村信用社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农业融资;其次,农业金融管理体制,是完善农业金融体系的基础。良好的农业融资管理制度,能够为农业融资提供良好的坏境。对不断创新融资手段,扩大资金来源,具有良好的保障作用。建立健全农业融资管理制度,从而为我国农业融资过程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最后,完善政府投融资平台,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动银团扩大对支农信贷领域的合作,引导金融合作机构对农村信贷资金投向,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吸引。鼓励金融组织机构加强农村信贷项目投入,开展农村各类金融服务项目。有国家直接出面,对农业发展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完善农业风险担保服务。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性,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功能创新和产品创新,完善金融机构在农村合理布局,创新金融产品,根据农民个性化需求,开展各种形式的小额信贷。qPA万博士范文网-您身边的范文参考网站Vanbs.com

本文链接:http://www.vanbs.com/v-141-3443.html新农保法律法规范文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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