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诉讼时效篇1
一、地勘单位应收账款的本质
应收账款是地勘单位完成勘查工程项目、对外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形成的被工程委托单位、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拖欠的各种收入,是企业拥有的一种债权。
应收账款发生于勘探项目完成、货物售出和劳务提供之后、资金收回之前。只有在勘查工程完成后,或实现销售并取得工程款、货款收入,才能补偿单位生产经营中的各种耗费,确保单位资金的循环周转,实现单位资产保值增值。因此,地勘单位必须一方面严格控制应收账款的发生,另一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收回欠款。
二、地勘单位应收账款流失的主要原因
1.由于对市场不熟悉或者对甲方的调查了解不全面,勘查工程项目完成后,甲方因没有还款能力无力偿还,致使形成坏账。
2.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偏重产值与利润等经济指标,忽视了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导致催要不及时而形成呆、坏账。
3.单位内部管理粗放、责任不清,管理者没有明确落实回款负责人,导致形式上齐抓共管,实质谁也没有真正负起回款责任,逐渐形成坏账。
4.地勘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合理,致使施工合同、工程决算等必要的欠款手续管理不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者回款负责人的更换,致使欠款手续遗失,要账无凭据。
5.有的甲方从工程开始就不准备还钱,直到施工结束仍找各种理由推脱还款时间,或做出虚假承诺麻痹地勘单位的管理者,导致欠款超过诉讼时效形成坏账,达到故意赖账的目的。
6.有的工程项目由于是承揽人员与甲方单线联系,导致监管不到位,甚至出现承揽人员与甲方蓄意合谋制造事端形成坏账。
7.有的甲方单位为了达到少还钱的目的,以没有资金还钱为由,迫使地勘单位被动接受物资抵账的事实,并且故意将抵账物资价格做高,使地勘单位蒙受经济损失。
三、地勘单位应收账款流失的对策
应收账款的管理主要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加强对外部环境因素的了解,加强对客户资信的调查。另一方面,是要加强企业内部环境因素的控制力度,细化内部管理细则,责任落实到人。具体做法如下:
1.基本要求
(1)地勘单位凡有承揽工程项目施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工程项目,都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同时落实工程项目款的回款负责人。
(2)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参与工程项目的合同制定,了解工程项目的资金用量、回收时间以及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信誉等基本信息,跟踪资金使用全过程。
(3)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行政主要领导、项目回款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要及时组织决算工作,完善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回款手续。
2.具体要求
(1)会计人员在应收账款发生时,必须以工程项目决算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凭证为依据,同时由工程项目的回款负责人在会计入账的依据上,写明该工程项目目前欠款数额,本人负责清收等字样。
(2)工程项目的回款负责人应定期与会计人员一同到欠款单位财务部门对账,查清欠款数额,并将对账及欠款情况及时向行政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汇报。
(3)工程项目的回款负责人,因退休、调转、调岗等原因,不能负责欠款回收时,应由单位再指定回收欠款负责人,并会同会计人员一起到欠款单位对账和办理签证手续。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确认欠款数额清楚、手续齐全后,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组织办理一式三份的交接书,财务部门负责人为监交人员。
(4)财务部门负责人要根据本单位情况制作应收账款台账,内容包括欠款单位、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工程项目名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工程项目总造价、已付工程款数额、尚欠工程款数额,历次回款金额、时间、回款形式、回款负责人、诉讼时效、建议等内容。
(5)为便于行政主要负责人随时掌握,欠款项目应收账款回款负责人的落实情况,各单位在每年财务决算编报会计报表时,要做到在应收账款清理情况明细表上的指定位置,每笔欠款都有回款负责人的签字,做到每笔欠款都有人负责清收。
3.诉讼时效的监控措施
(1)财务部门负责人要掌握每笔应收账款的回款进度和法律诉讼时效,在每笔欠款将到诉讼时效之前,主动向行政主要负责人建议补办保证诉讼时效的手续。当诉讼时效将到期,而保证诉讼时效手续又不能补办时,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向行政主要领导提出一式两份的建议书,并请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建议书上签字,以此明确管理责任。
(2)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应收账款的催收负有领导责任,对财务部门负责人提出的建议书要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收账款不流失。
以上措施的贯彻与执行,能够有效的强化应收账款内控制度的执行效果,促进应收账款的回收,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坏账的发生,使企业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从而做到资产保值增值。
应收账款内控制度的执行效果,取决于制度的践行者。应收账款的清欠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会计等相关人员,能否积极主动、想方设法地清收欠款,取决于单位激励机制制定的是否合理,运行的是否顺畅。所以,为了鼓励清欠人员积极清理应收账款,地勘单位应该建立并落实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运行效果良好的激励机制,以提高清欠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应收账款的及时回收。
在清欠过程中,地勘单位内部各部门要协调配合、相互支持,为清欠工作提供绿色通道,同时充分调动全体员工清收欠款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为地勘单位能够及时清理应收账款献计献策,寻求地勘单位内控制度执行最佳效果。
应收账款诉讼时效篇2
采取妥善办法,有的放矢地开展对目前已形成的长期应收账款快速回笼工作
1.针对拖欠很久的应收账款,督促事业部要进行个性分析,形成书面文字说明,由熟悉情况的各事业部的人员参与到清欠当中,陈述情况、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等,形成联动机制。
2.由事业部和风险管理部人员对前期梳理出的应收账款的相关资料进一步细分整理,结合掌握的信息,对超过三十万的欠款客户和每类欠款协商拟定具体的个性催要方案。
3.在制定催要方案的基础上迅速出击,按照所定方案和事业部熟悉情况的人员及财务部人员进行催要。
4.为降低成本,打破以事业部为单位的催收模式,尝试以地区为主的催要原则,进行积极催收。
5.在催收的过程中,注意收集有效的信息,必要时,通过诉讼解决催收问题。
建立新型的跟踪防护体系,强化监督和管理
1.完善应收账款项的实时动态系统。应收账款项目产生后,财务部门必须督促各部门完成资金回收任务,可定期以文书、表格等方式向各级领导和负责人传递信息。这不仅能够让企业领导了解应收账款的具体内容,也能有效提醒各级业务领导和员工积极催收应收账款,有效地避免因信息交流不及时而产生的各类资金回收问题,最大限度的优化企业资金配置。
2.完善应收账款管理机制。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各事业部的合同进行抽查,监督各部门合同档案、台账等一体化建设,并及时有效的提醒各部门严密保存各类文档、信件、公函等重要信息,尤其重要的是要完整的保存合同未履行完户的资料。
3.实时对客户的经营能力进行调查探访。各事业部对合同用户的资格、履约能力、诚信度、影响力等方面进行实时的调研,防止客户因经营问题而产生拖欠款项时间的发生。对初次交流或信誉差的客户要建立个人信誉机制,并定期进行风险总结。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要及时的向应收账款的客户定时发送询证函,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并确保诉讼的时效性,这样可以防止应收账款体外循环的发生,堵塞违规违法行为的漏洞及防止法律诉讼收债的失效。
4.完善与客户对账等相关制度。各事业部要有专人负责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客户可索要书面还款协议,并保留邮寄凭证。一旦发现恶意拖欠行为,应及时和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协商解决。
5.对欠款进行等级分类。可按照风险程度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风险最高(合同额度大、资信情况差、恶意拖欠、经营状况不佳等),对风险最高的要建立风险台账,分析原因,探讨能否采取抵押担保的措施。若对方不予办理,公司将根据掌握的情况加大对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为可能提起的诉讼及时做好诉前准备工作。
健全内控制度,严格监控账目
按照财务管理内部牵制原则,在财务部门设立一个财务监察小组,由财务总监领导,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负责有关营销往来业务的核算与监控,对每一笔应收账款都要进行分析与核算,以保证应收账款账账相符。针对应收账款在赊销业务中的每一环节,健全应收账款的内控制度,努力形成一整套规范化的对应收账款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控制程序,强化财务部门的管理与监控职能,使经营活动系统化、规范化。
加强领导,建立常设性催收或诉讼收款机制
应收账款诉讼时效篇3
银行在贷款催收过程中,如果发现借款人在本行银行卡存款账户上有存款时,一般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止付借款人存款账户上相应的资金,作为还款的保障,避免借款人转移存款以逃避还贷;二是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上扣下相应的款项用于还贷,业内通常称之为行使抵销权;三是采取诉讼等方式进行法律催收,同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由法院将借款人存款账户上相应的资金进行冻结。由于银行自行止付和诉讼财产保全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实践中已逐渐淡出,银行扣款还贷因其便捷性、安全性,逐渐受到银行重视,作用日益凸显。 一、案例解析张某是A银行信用卡持卡人。 2009年9月起,张某信用卡账户32000元透支款项开始逾期。2010年3月,A银行信用卡中心催收人员发现张某在本行一张借记卡上有存款资金5万余元,遂申请有关部门对张某存款账户上的资金进行止付。在止付期间,A银行收到了法院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要求将张某借记卡存款账户上资金全部划转至法院指定的账户。根据《商业银行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银行必须按照存款人的指令为存款人办理结算业务,除存款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有特别的规定及约定外,必须保证合格存款主体对其账户中存款的绝对流通支配权,不得擅自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资金,否则银行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银行一般不得止付存款人账户资金。张某与A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张某未按期还款,A银行有权止付张某在A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因此,根据约定,本案中的A银行有权止付张某在A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上相应的存款。本案中,虽然A银行通过止付张某借记卡上的存款,避免了借款人转移存款以逃避还贷,但是此时案件的走向突然发生了变化——A银行收到了法院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导致止付落空。 银行自行止付不能对抗法院扣划,是由止付的属性决定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A银行与张某关于止付的约定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或者说不具有外部约束力。而这种变故也显示出了银行自行止付在效力方面的局限性,即一旦发生法院扣划或其他第三方对止付的存款提出主张,可能会导致止付款项的全部或部分落空。随后,A银行向法院提讼,希望通过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继续催收。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类似于银行止付,可以防止张某转移存款以逃避还贷,但不能排除对张某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对止付的存款账户上的存款依法主张权利,而且诉讼周期一般较长,诉讼也存在一定的成本。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根据相关法规规定,银行一般不得擅自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资金,但可通过特别约定进行支付或者扣款,但是银行的止付行为不能对抗法院的冻结、扣划通知。而通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虽然可以达到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效果,但不能排除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对止付的存款账户上的存款依法主张权利。此时,直接进行扣款还贷的优越性就显现出来了。仍以本案为例,资金从张某存款账户上“下”账,“上”到其信用卡账户进行还款,张某存款账户上相应存款和信用卡账户相应欠款归于消灭,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A银行信用卡债权得以实现,而由于张某存款账户上相应资金归于消灭,当出现本案法院扣划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其效力当然不能及于已用于还贷的扣款。 二、扣款还贷法律属性分析 扣款还贷在实务中一般被解读为抵销权之行使,但对属于法定抵销权还是约定抵销权则存有争议。笔者认为,扣款还贷行使的不是抵销权,只是基于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扣款权。《合同法》第99、100条规定了抵销权,前者为法定抵销权,后者为约定抵销权。根据法律规定及民法相关原理,抵销属于单方抵销,因一方意思表示而生效,抵销权属于形成权,主张抵销权的主动债权人向被动债权人发出抵销的通知,通知一经到达,抵销即时生效。作为存款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客体——存款账户上的资金,是存款人将现实货币转让给银行后所取得的一种信用(虚拟)货币,不是纯粹的债权,而是一种证券化了的独立权利形式。信用货币是现代虚拟经济社会中,为财产交易提供媒介、提高流通效率和保障流通安全,而纯粹由法律拟制出来的以法定证券作为其形式载体,固定充当普通财产一般等价财产的法定价值符号。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循“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也确立了存款人对其账户资金的权利不是纯粹的债权,而是一种支配权。银行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上扣款,属于实施借款人授权的行为,行为的结果归属于借款人,因此,在扣款后还贷前,该款项为借款人所有。银行用该扣下来的款项归还借款人所欠的到期贷款及其利息的行为,实际上是用借款人的款项偿还借款人欠银行的到期贷款,是现实的交付行为。 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抵销本质上为不进行现实交付的行为,属于观念交付行为,贷款到期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需实施现实的交付行为,只需经过通知就可自动相抵,才能构成抵销。显然,银行在实施扣款前,借款人存款账户上的款项仍然由存款人享有绝对的流通支配权,银行对该款项没有支配权,银行仅通过向债务人发出抵销通知消灭不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实现不了到期贷款债权。银行必须实施扣款还贷行为,通过现实的交付,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下”账,“上”到其还款账户上,改变该款项的归属关系,将存款人支配的款项变更为由银行支配,才能消灭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使抵销权需发出抵销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抵销的效力;银行扣款还贷,是根据双方的事先特别约定扣款,扣款前无需通知借款人,扣款生效需履行现实的交付,向借款人发出通知不能产生扣款的效力。扣款还贷后通知借款人,属于合同的履行附随义务,与扣款的效力无关。因此,扣款还贷不属于行使抵销权。 三、几点建议 银行法务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往往不是没有路径可行,而是面对多条路径难以选择,本文案例至少存在止付、扣款还贷、诉讼等三条路径。法务人员要对每一条路径的效力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比较,从而选出一条最优路径,以保障债权更好地得以实现。本文案例中“止付”比较而言不是最优选择,仍然存在安全隐患,如果选择“扣款还贷”,所止付的资金不至于落空。#p#分页标题#e# 实务中对扣款还贷存在比较严重的认识误区。最严重的错误认识是,扣款还贷是行使法定抵销权,无需事先通过特别约定,循此思路,制定出的借款合同等相关文本便不会对扣款还贷作出事先的特别约定。如果将扣款还贷误认为是行使约定抵销权,那么在诉讼中主张行使约定抵销权,属于主张权利错误,便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银行法务人员要正确认识扣款还贷的法律属性,在制定借款合同、银行卡领用合约等合同文本时,应综合考虑,事先约定银行方的扣款权
应收账款诉讼时效篇4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权;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23302
1 应收账款质权的法律属性
应收账款质权,即质权人在出质人未能到期偿还债务时,有权就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性质应该定义为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应收账款质权,本质上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其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赊销是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因此应收账款本质上是一种债权,但是应收账款质押并没有转让该应收账款给贷款人,而是将该应收账款作为贷款的担保,若借款人不能到期归还贷款,贷款人有权代位行使借款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权利,即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贷款人支付该应收账款。综上,应收账款质权的法律属性应为基于债权的担保物权。它具有一般担保物权的特性,又具有其特殊性。
2 应收账款质权成立的构成要件
第一,该应收账款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担保财产。例如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中已经约定该应收账款不得作为质押标的,那么债权人不得利用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融资。
第二,以应收账款出质,借款人与贷款人必须达成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若存在欺诈等情形,权利人可以主张撤销、变更合同并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借款人为了骗取银行贷款,常常存在伪造应收账款的行为,具体欺诈手段下文将会详细阐述。在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合同中,应详尽地描述应收账款的金额、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支付方式、期限、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基础合同是否面临诉讼等应收账款的有关信息,使得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固定化。
第三,应收账款质权自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权不同于动产质权以交付为设立要件,而以登记为设立要件,但两者都具有公示效力。登记不仅是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要件,还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228条规定:“应收账款出质之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若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第三人,质权人可以主张该民事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第三人为善意,也不能以此理由对抗质权人。因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物权领域,排除了债权的善意取得,因此,已经办理登记的应收账款质押,银行的质权具有优先效力,出质人私自转让应收账款给第三人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与赔偿。
3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3.1 不具有绝对优先受偿性
质权的主要功能就是担保债权的实现,实现途径就是对质权标的具有优先受偿性。在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质权人对出质人的应收账款也具有优先受偿权,例如收回了的应收账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出质人破产时,质权人有权对该应收账款行使别除权。
但是,质权人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如果银行贷款已界清偿期,出质人无力偿还,银行可以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清偿应收账款的义务,在应收账款债务人破产时,银行不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换句话说,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权不能优先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其他债务人优先受偿,银行也就不得行使别除权。
3.2 应收账款债务人破产的风险
在已发生的应收账款情况下,当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破产,出质人仅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当出质人最终不能获得应收账款的全部返还时,那么银行债权的担保物价值相当于减损了。
3.3 抵销权行使的风险
应收账款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而债权消灭的原因之一就是抵销权的行使。因此,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必须确保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防止抵销权的行使导致应收账款消灭,银行贷款丧失担保物权。
3.4 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应收账款作为担保财产,最重要的特征是流动性强、变现快,所以仅限于金钱债权,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应收账款转变为自然权利,法律不予强制保护,也就没有担保价值了。那么银行必须对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进行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审查,不仅在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审查,在贷款期间也要对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给予必要的关注,及时督促出质人中断诉讼时效,避免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因超过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
3.5 虚假应收账款的风险
伪造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担保是经常出现的欺诈形式。用于质押担保的应收账款应该满足有真实交易基础、出质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等条件,因为只有在满足了这些条件后,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才真正成立,处于基础合同未履行完毕阶段的出质人不真正享有应收账款债权,因为基础合同另一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所有权风险尚未转移、货物尚未发出或货物仍在生产过程中的情况下,就将销售收入入账,并把销售发票作为贷款申请单据;甚至根本没有接到订单情况下,虚构各种应收账款单据取得贷款的,皆属于虚假应收账款行为。前文已经阐述过,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并且要求赔偿损失。
3.6 基础合同纠纷的风险
即使出质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基础合同的义务,享有完全的应收账款回收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也不是不无风险的。设立应收账款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决定了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如果设立应收账款的合同被撤销或者被宣布无效,那么应收账款债权也就不存在,而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物的质押担保合同因担保物自始不存在而无效。
3.7 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串通逃废银行债务的风险
在银行向出质人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之前,都会调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认可。但是这不能排除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串通,虚构交易关系,骗取银行的贷款。
4 银行规避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风险的对策
4.1 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
第一,应收账款周转时间,指收回应收账款平均花费的时间。应收账款周转时间越短,说明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越小,出质人的财务质量越高。
第二,应收账款的账龄,在对应收账款价值评估过程中,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非常重要。一般情况下,不超过90日的应收账款都是合格的应收账款,银行愿意接受其作为担保发放贷款,但是在某些行业,超过30日的应收账款就被做坏账处理。所以在分析应收账款账龄,确定应收账款可实现价值时,关注该应收账款发生的行业以及该类应收账款的通常回款期,也非常重要。
第三,扣除商业折扣入账,计提坏账损失。真实评价应收账款的价值,是确定银行的贷款额度的决定因素,为了减少银行贷款损失的风险,在确定合格的应收账款数量时,需要将坏账损失、商业折扣都扣除后,得到的应收账款数额,才是银行确定贷款额度的参考标准。银行发放应收账款的质押率一般为应收账款金额的50%-90%,但不会超过扣除了坏账损失、商业折扣后的应收账款数额。
4.2 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债务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中,第一还款来源是借款人的资产,第二还款来源是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如果债务人没有还款能力,应收账款就不能变现,所以银行在决定是否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时,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就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足够的还款能力。实践中,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往往是给资金雄厚的核心企业提供配套货物或服务的上、下游中小企业,银行为这类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既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增加了银行经营效益。为了规避关联交易和欺诈的风险,银行一般不接受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财产发放贷款。
4.3 对应收账款的密切监控
为确定应收账款是以真实交易关系为基础的,银行可以抽查销售发票进行核实,要求借款人提供发货单、提货单、运输收据等运货文件,以证实货物已经如期发运。银行还可以通过抽样调查借款人的债务人是否确实存在。此外,在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要持续关注借款人应收账款的变化和回款情况,可以要求借款人每周或每月提供应收账款清单、回款清单,借款人的财务报表,以发现可能引起银行贷款恶化的风险预警信号。
4.4 设立应收账款回款账户
应收账款回款账户是用来接收应收账款的回款资金的。为了控制风险,银行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可以要求出质人在贷款银行处设立应收账款回款账户,并通知债务人偿还应收账款应汇款到上述回款账户。在出质人主债务没有清偿完毕前,上述回款账户的资金出质人不得支取,这避免了出质人在应收账款回款后不用来还款而挪作他用。为了防止出质人将应收账款的回款进入一个不为银行所知的账户,银行可以向出质人的债务人提供一个只有银行才能看到的账户,银行收到应收账款的回款后,再将款项定期转出用以偿还贷款。
4.5 约定应收账款回款的提存
《物权法》第225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因为应收账款不是已经证券化了的债权,质权人也不持有任何债权凭证,所以原则上讲,应收账款质押并不适用于该条规定。但是,应收账款质押与上述基于票据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质押有共同点,即用于担保的债权都可能发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情形,所以笔者认为应收账款质押中,应收账款先于主债权到期的,可以比照适用《物权法》225条的规定,即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出质人清偿债务后,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将该回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当应收账款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应收账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为了规避应收账款债务人到期直接向出质人履行债务,而出质人挪用该款,导致担保财产有名无实的风险,质权人与出质人在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应当约定应收账款先于银行贷款到期的,债务人支付的应收账款应该提存。
参考文献
[1]宋炳方.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2]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杨晖.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我国的发展研究[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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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诉讼时效篇5
只有银行转账证明没有借条证明的法律效力
没有借条只有汇款凭证和银行流水的,可以选择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要求对方归还不当得利(即所借的款项)。
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被告对所收到的汇款不属于不当得利的主张负举证义务,如果被告不能证明所得款项不是不当得利或证明该款项是其它的正常往来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会判决对方归还不当得利。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债权人没有借条可以打官司吗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它是最有力的证据,被公认为证据之王。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亲自出具的借据,就是有力的书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人的诉讼请求的。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哪些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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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诉讼时效篇6
银行在协助执行中的风险
银行内部的冻结行为,不能作为拒绝或拖延协助执行的依据。
冻结行为的主体并非完全是法院等公权机关,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而采用,但是金融机构业务管理上的冻结与人民法院依据公权力之冻结在效力上并不等同,前者的效力仅限于金融机构与当事人之间,属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效力;后者则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的特点,效力法定。按照“有法定依法定,无法定从约定”的适用原则,依法作出冻结行为的效力要高于约定冻结的效力。2004年北京中信实业银行奥运村支行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扣划的款项被银行冻结为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被罚款一万元的事实说明,银行内部的冻结行为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否则银行将承担相关风险。
协助执行义务开始后,将执行款项予以收贷收息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的当事人与协助执行的银行存在借款关系,且当事人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均存在违约事由,所不同的是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并要求银行协助的事由已经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判决或裁定),而当事人与银行之间的违约事实虽然出现,但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未依法确认或依法确认但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此时银行以协助执行的对象与自身存在违约为事由,将协助执行款项直接收贷收息不仅缺乏法理支持,而且面临被处罚的风险。例如:A市法院执行人员到该市农业银行要求协助执行申请人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C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查询后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执行人员被执行人的账户余额为25465.97元,执行人员随即要求冻结该账户,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却以被执行人欠该行贷款,此款项要收贷收息为由,拒绝协助执行。在执行人员明确告知该行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农业银行以领导要求收贷为由强行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2万元,用以收贷收息。不久,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市法院以农业银行拒不协助执行,擅自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为由,该农业银行处以3万元罚款。
协助执行工作开始后,银行未全面提供账户信息并采取冻结行为的风险。
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主体的地位,决定了银行接受协助执行工作后必须高度重视相关风险,否则将面临被惩处的风险。例如:2007年7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到某银行红荔支行办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某企业发展公司开设的所有账户及存款事宜。该银行红荔支行未按规定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某企业发展公司在该支行所有开设账户及存款情况,仅在当日上午10时33分向法院提供了A账号,法院依法对该账户上存款人民币11063.38元予以冻结。10时49分,该支行又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某企业发展公司的B账户,该账户的当日交易明细显示:10时21分,往来入账人民币100万元;10时47分,划款人民币90万元;10时52分,划款人民币29137.91元。由于该支行未及时协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所有账户,导致该账户人民币1106128.75元未及时冻结,其款项人民币929137.91元被划走红荔支行不提供被执行人全部被查询账户,未对相关账户资金进行冻结的行为,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罚款人民币3万元。应当看到,上述案例发生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如果之后,银行被罚款的数额将会更高,同时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拘留措施,银行的相关责任人行为可能还要受到司法强制措施的处罚。
人民法院提供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如果自行解冻将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199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和答复》(法经[1997]32号)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是执行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加以妨碍。人民法院在完成对财产冻结手续后,银行如发现被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时,应主动向法院提出存在的问题,由法院更正,而不能自行解冻;如因自行解冻不当造成损失,应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因银行协助执行工作不当下达《罚款决定书》后,银行及其负责人对《罚款决定书》仍不执行将面临新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当银行或其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罚款决定书》时,银行将面临什么样的风险?1993年关于包头市某农业银行拒不协助执行,被处罚后又拒不执行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予以罚款后又拒不执行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被处罚人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执行中,被处罚人如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对被处罚人或对有上述行为的被处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司法解释充分说明,当银行协助执行不当被人民法院处以罚款后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为由,对银行及其负责人处以新的罚款、拘留,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银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面临逐级变更的风险。
如银行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发生妨害执行情况后,其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赔偿责任)就已确定,实践中法院通常以裁定的方式将妨害执行行为的银行追加为被执行人。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以裁定方式确定民事实体权利是否合适;二是银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法院是否可以对其上级机构逐级变更。首先,对于民事实体权利以裁定的方式做出违反了“审判独立”和“审执分立”的原则,在对民事实体权利不经过审判,径行由执行机构做出的做法,片面加大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剥夺了金融机构的抗辩权力。其次,鉴于我国目前由执行机构直接确定金融机构在协助执行过程中的民事责任,那么银行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是否能够抗辩法院对其上级机构逐级变更呢?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9月4日会签下发的法发(2000)21号即《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执行金融机构逐级变更其上级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须具备五个条件:其一,该金融机构须为被执行人,其债务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二,该金融机构收到执行法院对其限期十五日内履行偿债义务的通知;其三,该金融机构逾期未能自动履行偿债义务,并经过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其四,该金融机构未能向执行法院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五,该金融机构的上级金融机构对其负有民事连带清偿责任。通过对《通知》的分析可以看出,银行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面临被逐级变更的风险。
应对策略
针对银行在协助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风险,以及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瑕疵,银行应高度重视协助执行工作,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中。
以不介入纠纷为原则,合理处理好与法院和客户的关系。银行作为协助执行工作的主体地位决定了在协助执行中面临着极高的风险,一方面银行应遵照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要求,及时完成协助义务,防止出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另一方面还要打破多年以来与被执行人(客户)之间存在的业务关系,不能出现有损客户利益情况的发生。基于上述情况,银行首先要完成法定的协助义务,但以不介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纠纷为前提,任何有损执行工作的行为,都有可能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其次,银行还要做好与客户的协调沟通工作,明确告知银行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且这种义务非银行的主观行为,对于客户提出的无理要求,银行应当及时通知其与执行人员沟通,双方协商最终的解决方案,而不能充当客户的保护伞,也不能出于自身业务发展考虑,人为做出不适当的行为。
注重协助过程中的相关风险,审慎做出协助执行工作的抗辩。由于行政权、司法权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行使等特点,决定了它既是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一种国家权力,又是最动态、最容易被违反或被滥用的一项权力,根据目前法院执行能力尚待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良莠不齐的现状,银行在协助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个别执行机构习惯将银行推离中立的协助执行位置,以妨害执行等原因追加银行为被执行人,以便推进执行工作快速进行。针对此种情况,银行在协助执行工作中应保持高度谨慎态度,充分认识到一旦银行被追加为执行人,不仅面临高额的经济处罚,相关责任人员被拘留,其上级机构同样面临逐级变更的风险,为此银行要注意保存前台监控录像、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有理有据地向执行机关提出抗辩意见,在合理把握协助执行尺度的前提下,确保执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严格遵守制度规定,认真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在充分认识协助执行风险的同时,银行应认真按照协助执行的有关要求,认真核对执行人员身份,明确协助执行对象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对象是否一致,对需要回执的冻结、扣划事项如实填写,防止因自身工作错误,导致被人民法院认为银行存在恶意妨害诉讼行为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应收账款诉讼时效篇7
【关键词】企业;应收账款;控制途径
一、企业应收账款的形成
企业与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因业务往来等原因必然会产生往来结算的款项,如果激励机制设计不合理,将会加剧应收账款的形成。有些企业为了鼓励销售人员完成销售任务,往往将销售完成情况与工资报酬挂钩,而未将应收账款纳入考核体系。一些销售人员为了超额完成销售指标,往往采取赊销、回扣等手段强销商品,导致应收账款大幅度上升,坏账产生成为可能,给企业经营背上沉重包袱,从而造成企业资金匮乏,不少企业因此陷入困境,影响了企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企业应收账款的控制途径
由于社会道德和社会信用问题的存在,许多企业经营者存有一种心态,即“能不还的债尽量拖着不还,反正都是公家的”。因此,企业为了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只有主动出击方可防患于未然。为此,对应收账款要采取强有力的管理措施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控制。
(一)源头控制,压缩应收账款发生的额度与频率
1.提高企业领导者素质,正确决策,管理科学,是降低和杜绝企业资金风险的核心。作为企业领导来说,尤其是企业一把手,在具备其他必备素质的前提下,必须懂得财务知识与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并能灵活运用,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控制应收账款的发生,降低企业资金风险。企业在购销活动中,要尽可能地减少赊销业务。一般可采取宁降低价格,也要使对方付足货款的方案;购货方承兑汇票支付方案;货款回收担保方案;新老业务单位、本地与外地业务单位、系统内与系统外单位等涉及应收账款风险比较选择方案,尽量压缩应收账款发生的频率与额度,降低企业资金风险。
3.建立客户资信调查评估制度,科学评估客户的资信程度。企业应重视对往来客户资信程度的评估,并利用计算机建立有关档案管理系统,主要选择重点客户、长期往来客户作为内部评估对象,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和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然后决定是否向客户提供商业信用及赊销限额。在进行内部资信评估时,通常以预期的坏账损失率作为信用判别标准。对长期积压的滞销品,可采取较为宽松的信用标准;对资信状况差的企业,信用标准从严,同时采取正确的信用条件,主要包括信用期限和现金折扣等;建立恰当的信用额度,即企业愿意对某一客户承担的最大风险额,以有效地防止由于过度赊销超过客户的实际支付能力而使企业蒙受损失。
4.建立合同谈判内控机制与监督执行程序标准,严格审批手续与及时报账制度。领导审批必须是基于经过资信内部评估确认为信誉良好以上的单位,且有关法定手续完备。当应收账款发生后,必须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入账,对每一赊欠客户的基本情况、赊销金额、已还金额、尚欠金额做出逐笔详细的记录,随时为企业应收账款提供翔实、可靠的数据。要确定责任经办人、责任审批人,并将赊销合同、审批文件、对方单位的其他合法承诺资料文件备齐归档,以作日后催收甚至诉讼之用。对于合法产生的应收账款双方合署文件必须要严格保管,另外业务部门还要建立应收账款备查台账,以便随时与财务部门核对,一旦发现偏差,应查明原因,及时调整,保证应收账款的真实可靠。根据谨慎性原则,企业在应收账款的核算上应建立坏账准备制度,按期估计坏账损失,以便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二)动态跟踪、分析,强化日常监督和管理
1.加强应收账款日常动态状况的传递与报送。应收账款发生后,企业财务部门应每隔一定时间,以文书、表格形式向有关业务部门、责任经办人员和企业领导传递应收账款的动态信息,最好是一月一次(甚至更短),督促和提醒上述有关人员及部门催收。对逾期未结清的应收账款通报的时间则应更短,这样既可使企业领导掌握应收账款的动态信息,也可时常提醒业务部门责任经办人员对已形成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增强其责任感和压力感,杜绝由于互不通气导致应收账款到期不付、逾期不收的情况发生,以保证资金及时回笼。
2.关注往来客户的经营情况,加强日常询证。企业要随时注意了解业务往来单位的经营、财务状况及人员的变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防止由于对方单位的突然变故或经营失策及有关人员的变动可能造成的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财务部门要会同业务部门对应收账款的对方单位定时发送询证函,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并确保诉讼的时效性,这样可以防止应收账款体外循环的发生,堵塞违规违法行为的漏洞及防止法律诉讼收债的失效。如发函不回应,要予以充分关注和重视。
3.建立定期和客户对账制度,动态跟踪,果断决策。企业要建立定期和客户对账的制度。财务部门应协同有关的管理部门对企业所持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跟踪分析,对于客户比较多的企业,管理部门应该每日打印出会计账上的全部接近到期的应收账款记录,并至少每周将逾期应收账款记录分析一次,提出处理意见。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客户还清前欠款项后,才允许有新的赊欠,以防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如果发现欠款逾期未还或欠款额度加大,应断然采取措施,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货。
(三)及时清对,严格催收
1.建立责任中心,将催收业绩纳入绩效考核。建立以业务人员为主,财务监察人员为辅的催收欠款责任中心,将收回远期陈欠和控制坏账作为考核绩效标准,纳入销售人员与有关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之中,增强销售人员对清理和催收陈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针对不同的客户关系,采取灵活的催收政策。对远期、近期应收账款清理回收缓慢或陈账清理未动的区域,限制发货或拒绝发货,加大催收力度;对有偿债能力却不履行偿债义务、人为发生的赖账,在诉讼有效期内(2年)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以避免丧失追诉权,造成坏账损失;对欠款对方确实无力支付的,企业可以在了解其抵债物品的价格、质量和销售的情况下,采取物资抵款,也可以要求客户开出等价值的商业承兑汇票,以抵销应收账款,并早日变现,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坏账损失的发生。对能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货款的客户,要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鼓励客户及早偿还货款,同时还可吸引一批视折扣为减价销售的新客户前来购货。此外,企业还应与银行密切合作,并且积极依靠银行帮助清欠,防止企业的货款被拖欠及应收账款的继续攀升,以降低和控制企业的风险。
(四)健全内控制度,严格监控往来账目
按照财务管理内部牵制原则,在财务部门下可设立一个财务监察小组,由财务总监领导,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负责有关营销往来业务的核算与监控,对每一笔应收账款都要进行分析与核算,以保证应收账款账账相符。针对应收账款在赊销业务中的每一环节,健全应收账款的内控制度,努力形成一整套规范化的对应收账款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控制程序,强化财务部门的管理与监控职能,使经营活动系统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 哈佛管理全书[z].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影印公司,1998.
[2] 姚长辉. 商业银行信贷与投资[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
应收账款诉讼时效篇8
对账函,又称询证函,一般是指审计机构(包括内部审计机构或外部审计机构)直接发给被审计单位的债务人,要求核实应收账款的记录是否正确的一种审计文书。其发函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确认被审计单位债务人及其债务的存在从而达到核实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记录真实性、正确性的目的。
基本内容
一般情况下是由两部分内容构成的:一是对账联,由发出对账函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财务记录,列明原因并推导得出结算数额,并盖章、签名,以示对该数额负责。有些时候,发出对账函的一方不仅在此部分告诉相对方最终的往来金额,而且还具体描述业务发生的过程,包括货物的发出时间、数量,提供劳务的时间,已经结算的金额等情况;二是确认联,由相对方对对账联所确认的包括往来数额在内的信息进行核对,如无异议则盖章、签名确认。
从法律上看,对账函至少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法律效力:
(1)有效地证明了交易关系的存在;
(2)有效地证明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一份经过相对方有效确认或者部分确认的对账函相当于欠条;
(3)可能引起 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一份表述恰当的对账函还可能引讼时效的中断。
对账函范文1
公司 : 编号: 为了更好的加强合作,强化财务管理,使双方往来帐相符,避
免给贵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经济损失;我公司现请贵公司将账面应付金额书面告知我方,以便于我公司财务部进行贵单位的账面核对,请贵公司给予支持和积极配合;在接到对帐函后请及时给予回复。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收件人:*****************有限责任公司(收)
电话: 传真:
*************有限责任
xxxx年5月17日
对账函范文2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因贵我双方业务往来,在本公司账簿上尚有贵公司的应收账款。具体信息如下表所列。下列信息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如存在与本公司有关的未列入本函的其他项目,也请在信息不符处列出这些项目的金额及详细资料。
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
单位:元
截止日期
贵公司欠
欠贵公司
备 注
XXX有限公司
本文链接:http://www.vanbs.com/v-141-3451.html应收账款诉讼时效范文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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