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新技术新方法篇1
1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需求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制度是发展高新技术必不可少的支撑环境。高新技术产业是以高新技术的开发、实施为基础的,而高新技术的开发、实施又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为必要的前提。没有知识产权法律的保障,高新技术的发展就缺乏强大的动力机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将成为无源之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需求,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是高新技术成果保护对象特殊性的要求。首先,高新技术产业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其产生、发展都要有高智力的投入,包括高层次的研究队伍和高水平的管理队伍。高新技术开发层所耗费的智力劳动的比重是以硬件为主的传统产业所无可比拟的。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的特点是其特别要求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基础。其次,高新技术开发具有投资高、产出高、风险大的特点。如果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开发者的高额投资将无法收回,进而会直接影响高新技术进一步发展。第三,高新技术产品具有易被复制、仿造,且成本低廉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得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相当严重,特别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驾护航。
1.2 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动态过程的法律需求。第一,高新技术的形成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需求。高新技术开发有明显的阶段性,如何明确不同阶段各研究开发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风险的责任和分担、保密责任,都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调节。第二,高新技术的利用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需求。高新技术的转让、实施及许可实施与一般技术相比,具有风险大、实施率低的特点。为确保高新技术转移、实施的顺利进行,必然需要知识产权法律提供保障。第三,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化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需求。产业化是高新技术发展的必由之路,这就要求高新技术产品要有一定的市场规模。产品市场化后,为了保障知识化产品的有序市场竞争,需要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有力打击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假冒、剽窃、复制等侵权行为。
1.3 是促进高新技术国际化的需要。高新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高新技术的国际化使国家间高新技术领域的竞争更为激烈,从而导致高新技术纠纷日益严重,而这种纠纷更直接地表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要使高新技术国际化有序进行,就必然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国际化保护。
2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作用
2.1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创新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灵魂”,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长盛不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是一种推动和保障技术创新的基本制度,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机制。建立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不流失,并获得生产经营的独占权,及时收回投资。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又推动了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向更高层次发展。由于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了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成果,使其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样就可以激励这些企业继续进行技术创新,吸引研究开发投资,形成良性循环,达到持续进行技术创新的目的。可以说,技术创新是高新技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优势进入市场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证。
2.2 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竞争力。发达国家的许多企业家们已认识到:企业的竞争体现在市场上,市场的竞争体现在商品上,商品的竞争体现在技术上,技术的竞争体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与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多少有极大的关系。世界上一些著名的大公司,无一不是知识产权的“大户”。就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技术是其生存的前提,技术保护是维持其生存的保证。只有不断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依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占领市场,才能取得竞争优势。
2.3 保护高新技术业主对其高新技术成果的正当权益。知识产权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智力成果关系,高新技术是一种富有活力的智力成果,更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的调整。知识产权法律通过调整高新技术开发者、投资者、应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能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向相关行业拓展,优化高新技术产业结构,又能切实地保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业主的正当权益,维护高新技术产品市场流通秩序和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秩序。
2.4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以及高新技术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我国已明确提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目标是要实现高新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就是实现高新技术国际化的重要保障。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高新技术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也是十分重要的,在当代,高新技术领域进行国际合作已是高新技术发展的一大趋势。这方面的合作与交流除涉及到技术上的可行性外,还必须考虑诸如技术成果分享、专利申请权、所有权、实施权、专有技术的保密等知识产权问题,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就能够为这些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提供保障。
3 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
3.1保护现状与成因。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也是功不可没的。然而,相对于发达国家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而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相当薄弱。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力深深困扰着高新技术企业。大体说来,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1)高新技术成果大量被仿制、假冒,例如,“在中关村,凡有真的几乎就有假的,对畅销品来说,往往假的数十倍、百倍于真的”;(2)高新技术产品因知识产权管理混乱而导致其权属不明,职务技术被侵吞现象严重;(3)人员非正常流动造成高新技术成果流失的现象严重。以上这些问题,已引起执法部门的重视,并加大了监管和打击力度,但效果仍不尽人意。究其原因,除了受高额利润的驱使、仿冒手段隐蔽、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打击力度不够等原因外,另外还有以下两个重要原因:(1)高新技术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缺乏了解,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2)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力,很多高新技术企业既没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宜的部门和人员,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规定,更谈不上巧妙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了。
3.2 对策。以上情况表明,造成我国高新技术产权保护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高新技术产业外部环境的原因(宏观上),也有高新技术企业及开发区内部环境的原因(微观上)。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自然应从这两方面入手。
宏观上,首先要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国的几部知识产权法已实施多年,有的还经历了一次修改,但与迅猛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需要适时予以修改。另外,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各种产权制度的执行规范,具体制定保护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如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定,高新技术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高新技术产业竞业禁止规定等。第二,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由于法制环境等多方面原因,我国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如有的人错误地认为,“盗版”对经济发展有利。只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第三,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在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它们之间又有些交叉,加之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本身的复杂性,使得这方面执法难度比较大,执法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国一些省(市)执法、司法部门已注意加强与高新技术专家、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的沟通,聘请他们担任专家咨询员并协助处理疑难案件,这种做法值得推广。第四,重视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战略的运用。随着高新技术领域国际竞争的日趋强烈,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知识产权战略的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深谙此道,正确灵活地运用这种战略,才能使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护理新技术新方法篇2
1.1培训对象
2008年7月—2012年12月入科新护士共有16名,全部为护理专业院校毕业,均为女性,年龄19岁~29岁,学历结构:中专3名,大专10名,本科3名。
1.2规范化专科教学方法
我院手术室新护士培训由1名护士长和2名副护士长负责管理,协同科室教学老师一起制订新护士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考核。新护士入科后由指定的教学老师进行一对一跟班教学,教学老师由科室内资质高、经验丰富的护士担任,均为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手术室护理工作6年以上。为保证培训内容的有效性,教学老师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及参加上级医疗机构组织的相关技能培训。新护士规范化培训内容包括护理基础理论、护理基本操作技能和手术室专科知识及技能,科室组织每周五下午由教学老师轮流按照新护士培训计划内容进行讲课,通过理论讲述、幻灯片放映、操作示范等方式,使其熟悉手术室专科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操作技能学习阶段,护士长排班时,尽可能地安排其连续性配合某项专科手术直至熟练掌握为止;在此过程中,也兼顾让其接受常见急诊专科如妇产科、神经外科、基本外科手术配合的培训,以便参加各班次的值班,逐步成为技术较全面的手术室护士。
1.3新护士专科理论技能评价方法
手术室每2个月对近5年入科的护士就教学内容进行一次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理论80分以上为合格,操作90分以上为合格,由护士长和教学老师共同制订考核项目和标准,并将每次考核结果进行登记作评价总结后向护理部汇报。
2结果
从2008年我院手术室对新入院护士实施规范化专科培训以来,16名新护士全部参加培训考核,共进行了25次包括理论知识和专科技能的考核,均达到合格水平,理论知识考试平均得分91.58分,操作技能考核平均得分97.27分,在医院护理部组织的考试中手术室护士的考核成绩在各临床科室排名一直位于前列。
3讨论
新护士规范化培训是医院临床护理管理、护理继续教育和护理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保持护士个人工作能力、促进个人成长和业务水平提高的基本途径。如何做好新护士的规范化培训,促进护理学科的健康发展,培养护理人才,提高护理水平是护理管理者十分关注的问题。手术室的工作环境相对封闭,其专科性强、培训周期长,加上外科各领域分工越来越细,对专科护理技术的要求也较高。
手术室低年资护士护理基础理论转化为与实际应用的能力较差、操作技术水平低,面对越来越复杂的手术配合、日新月异的仪器设备常常不知所措[2],因此,对手术室新护士进行规范化教学培训的必要性也越来越迫切。我院手术室通过临床教学老师带教和指导,使新入院护理人员接受有目的、有计划的规范化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结果显示,其能够使大部分护士在最短的时间内熟练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及手术室专科护理技术操作,使整体护理技能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医院手术室招聘的护士来自不同院校,学历层次不一,接受的护理教育、技术水平、综合素质均参差不齐[3]。
面对这种现状,为了使新护士上岗后尽快适应自身角色和胜任工作,只有加强规范化的培训,才能缩小护士之间的差距保证护理质量,达到三级医院评审的标准以及适应医院发展的要求。教学老师通过自荐、推荐、统一考核选拔的方式产生,承担着科室护士的护理技术操作培训、考核以及各项专科护理技术操作的质量控制,在感受到压力的同时,也激励其不断学习,在技术上精益求精,自觉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自信心和综合能力,从而培养了一批年轻的护理骨干[4],成为手术室的精英力量及护士长的好帮手。
通过规范化专科教学方式的实施,主要从强化专科护理效果,培养手术室新护士的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入手,依据规范化教学方案,采用教学老师一对一指导方法,结合科室实际,每周进行1次业务讲座,指导新护士把手术室护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了新护士的学习兴趣,强化了新护士的无菌观念、动手操作能力和协调能力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逐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给手术患者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为成为一名优秀的手术室专科护士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应对手术室人力资源短缺和各专科对手术配合要求越来越高的形势,保证手术专科护士的持续学习能力,使综合性医院的手术配合达到专科医院的配合水平和配合能力,我院从2008年开始,对新招聘护士实施了规范化的专科培训,尽快培养出满足临床需求的护理人才,使新护士达到专科手术最佳助手的目的,取得了满意的效果。总之,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和外科技术迅猛发展,建立完善的培训管理体系,做好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为新护士的的技能培养和锻炼成长创造条件,是提高护士整体素质的必由之路[5],手术室护士的培训模式仍需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护理新技术新方法篇3
1.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
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上,农业知识产权都是一个新概念,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其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比较有代表性的解释是:农业知识产权是依法对人们在农业领域通过智力创造而产生的农业科学技术成果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农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涉农专利、植物新品种、涉农商标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其中,涉农专利带动农产品加工水平的提高,植物新品种提高农产品的种植水准和新品种的改良,注册商标树立当地农产品的品牌优势,地理标志维系当地整个特色农业的发展。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对鼓励农业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推动农业经济迅速发展,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农业知识产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其除了具有其他领域的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专有性、无形性、时间性、地域性和法定性等特征外,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还具有保护难度大、保护范围有限等独特的特点。目前,我国动物品种、种植技术、养殖技术等还没有列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
2.农业技术创新的概念。
根据2012年8月修改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的规定,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八个方面: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其他农业技术。技术创新是从创新设想、研究开发、工程化、商业化生产,到市场应用的一系列活动的过程,它包含研究成果和市场应用两个阶段。农业技术创新是指将农业技术应用到农业经济活动中所引发的农业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包括农业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推广、生产应用和扩散等一系列活动,它是一个涉及科技、组织、商业和金融活动等相互关联要素的综合过程。
3.农业知识产权对农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
国家激励农业技术创新的主要手段,一是国家通过政府拨款、政府采购、合作研究等直接投资方式参与农业技术创新市场;二是包括产权激励、税收激励等方式在内的市场激励型手段。农业知识产权激励是一种重要的市场激励,其实质是将农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农业知识产权,再通过农业知识产权的商品化与市场化及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以促进农业技术创新。一方面,农业知识产权有效运用是农业技术创新发展的基本目标,反过来又促进创新:第一,农业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排他性,激励主体从事技术创新。由于农业知识产权人拥有一定垄断权,持续创新将有利于赢得竞争优势并避免侵权,良性循环地促进创新发展;第二,申请农业知识产权以农业创新技术的公开为条件,这种“公开制度”不仅可以使农业科研技术人员在他人技术创新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研发,提高科研起点,而且能够避免因信息获取不及时导致的“重复创新”,从而在更高的平台开始科研创新,进一步提升农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缩减科研周期,实现高质量的技术创新产出。第三,许可制度保障知识与技术转移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合理分配,促进科技资源的自由流通与合理配置。TRIPS协议中明确指出:“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在于:促进技术的创新、转让和传播,提高社会生产力,实现知识产品的经济效益;对知识产品进行保护要采用有利于社会发展和实现公共利益的方式,以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另一方面,农业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是农业技术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第一,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第二,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延长竞争者进入市场的时滞,保障创新者利益的回收;第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推动创新成果转向市场化的进程,并进一步推动创新者的技术创新及新一轮的成果转化;最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营造创新驱动的制度环境,吸引国外投资和先进技术,进而推动本国的技术创新。可见,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之于农业技术创新产生一个良性循环:农业技术创新申请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农业创新技术的转化应用提供法律保障,减少侵权现象实现农业经济效益提升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创新热情农业技术的进一步创新。在这种良性循环中,充分发挥农业知识产权的积极作用,激励农业技术不断进行创新,实现农业的增量高质发展。
二、农业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农业技术创新存在的问题
1.农业知识产权申请与授权的数量相对不多。
以农业发明专利为例,截至2013年底,国外农业发明专利总授权率为37.44%,而我国总授权率仅为32.68%。笔者所在的湖南,农业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为6179件和2085件,农业专利申请授权率为33.74%,虽略高于全国,但是仍低于国外水平。
2.农业知识产权的结构不平衡。
以植物品种权为例,2013年,全国大田作物的植物新品种授权量分别为118件,占全国植物新品种授权总量的85.51%,其次是蔬菜和花卉,分别占9.42%和5.07%,果树、牧草和其它均为0件。而在大田作物中,玉米、水稻和大豆三者的授权量占2013年大田授权品种的92.37%。
3.农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农业知识产权各地差距较大。
截至2013年底,农业发明专利申请量位列国内前五位的为苏、京、鲁、沪、粤,其申请总量占全国的46.04%,笔者所在的湖南申请农业发明专利的数量为6179件,仅占全国的2.64%;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位居前三位的是京、鲁、豫,该三省之和占国内申请总量的24.96%,湖南则以436件的申请量在全国居第12名,占全国总量的3.98%;国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注册主要集中在鲁、川、浙、鄂、闽等省,五省共1770件占总量的39.77%,远超湖南的126件。
4.农业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显现。
在发达国家,农业企业是农业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的主体,在大部分农业产品领域,科技营利性很强,能够通过成果转化实现的利益弥补科技开发、引进、推广的成本和风险损失。相对于政府推动模式而言,农业企业在趋利的动机下能够有效地进行农业技术开发、引进和转化环节的传递,提高农业技术的转化率和普及率。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科研体制基本上还是政府主导型的,仍沿袭着部门立项、科研攻关、项目试验、专家鉴定、政府评奖的模式,科教单位在知识产权创造中地位凸显,科技成果大多诞生在实验室,缺少中试环节。而且,农业科研偏重产中研究,产前、产后科技力量薄弱,尤其产后科技力量不足导致了农产品加工、贮运、保鲜等可大幅度提高农业附加值的科技成果不多。以农业发明专利为例,从1985年至今我国的教学科研单位的农业创新成果产出量一直高于涉农企业和个人,而涉农企业的创新能力较弱,自主研发成果不多,不能有效地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如在湖南,尽管以隆平高科为代表的一些涉农龙头企业较为注重自主科技创新能力的培养,但是省内大多数中小型农业企业因资金不足、经营理念落后、科技创新能力较低,影响了其创新主体作用的发挥。
5.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与相关司法体制存在不足。
当前,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较为分散,具体来说,涉农专利的管理工作由各级知识产权局负责;植物新品种的管理工作分别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农商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及其相关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工作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管理部门的多元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将农业知识产权工作细化,但是也分散了执法力量,导致部门分割,职权交叉,易发生执法不到位、消极执法的现象,增加了执法成本,减损行政执法效率和维权效果,进而影响农业技术创新。此外,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刚刚起步,有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
6.涉农单位对农业知识产权管理薄弱,农业技术人员创新激励机制不健全。
不少涉农单位,农业知识产权意识保护薄弱,没有设立专门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同时,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科技成果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对农业科技成果进行评定或对科研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表较高质量的论文成为科研人员晋升职称或者获得相关待遇的重要条件。受这种非市场化成果鉴定和驱动机制的影响,形成了重学术轻市场、重论文轻专利的评价和奖励机制,造成农业科研与产业脱节,影响了农业科研人员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农业知识产权和将农业知识产权商品化、市场化的积极性。
7.农业技术创新及其成果知识产权化的协同机制不健全。
协同创新是把协同的思想引入创新过程,是指创新过程中各创新要素在发挥各自作用,提升自身效率的基础上,通过机制性互动产生效率的质的变化,带来价值增加和价值创造。目前,国内不少农业科研院所、涉农高校不注重协同创新,与涉农企业或者农户联系不紧密,使得创新成果难以知识产权化,或者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
三、农业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农业技术创新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转变观念。
对农业技术创新的理解不能只停留在“技术创造”层面上,要重视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转化和知识产权成果的有效“运用”与“保护”。如果只注重“创造”而忽视了“保护”和“运用”,一方面研制出来的创新技术成果得不到知识产权保护,易被他人侵权,无法通过法律渠道寻求救济,严重打击了农业技术创新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若不能将农业创新技术成果进行转化应用,无法在实验科研和农业生产实际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将不能有效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其技术创造将失去意义。
2.完善相关立法和政策。
要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制定科学的农业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的法律和扶持政策。以涉农专利为例,目前我国的涉农专利仍适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而农业生产不同于工业科技,不是单单依靠科研人员的技术进步和经验积累就可以完成的。农业技术创新不仅受制于科研周期长、可控性差、易受外部环境影响等因素,再加上其“大田式”实验模式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搭便车”现象的出现,使得侵权现象频发,需要立法部门推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进程,科学立法;还要结合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修订,促进农业创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与此同时,国家应出台相应政策,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采用设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基金与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农业知识产权资本化,改进和完善科技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的信息化管理等措施。
3.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
要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农业知识产权与农业科技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探索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相分离制度,重视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如政府可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对内管理权委托给涉农协会,由协会按照政府与涉农龙头企业、农户等共同协商制定的严格标准来加强对内管理。对外,维权事项可以考虑外包给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价值评估可委托给中立的第三方。
4.完善司法,发挥司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主导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指出要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审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程序、管辖制度和审理规则。笔者认为,应该扩大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范围。除了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跨行政区划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至少应当设立1个跨行政区划的知识产权中级法院,并在知识产权案件高发区成立跨行政区划的知识产权基层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受理争议标的不大、案情简单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同时,在知识产权中级以上法院设立专家委员会,协助法官对案件中专门技术知识进行解释。专家委员会成员通常为大学教授等专家和具有不同学科领域专业知识的公共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他们的专业知识有助于澄清案件中的技术问题或者加快诉讼过程。
5.培育知识产权文化,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要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进行法律和政策宣传,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培育,形成崇尚科技创新、尊重权益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出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氛围;鼓舞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实现农业创新技术高质优产,提高我国农业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全社会的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观念,畅通农业创新技术的信息流转通道,推动新技术的传播和转化应用。
6.建立健全农业技术协同创新条件下的成果共享与转移机制。
农业技术协同创新的最高形式应该是农业技术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它是指政府、涉农企业、涉农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农业生产者作为共同参与主体,在政府的领导、引领和协调下,在金融机构、中介组织等相关主体的支持下,协同进行农业技术开发的创新活动。在协同创新背景下,应该加强各创新主体的深度合作,大力整合创新资源,努力构建协同创新战略联盟,促进合作各方全面战略合作、科技资源共享、人才协同培养,其中协同创新的成果归属与利益协调至关重要。因此,要妥善处理创新成果的享有与创新技术的内外部转移问题,形成科学、合理的创新成果共享与创新技术的内外部转移机制。
护理新技术新方法篇4
作者:邓水珠 付丽明 朱桂姬
【摘要】 本文通过对影响手术室护理质量的相关因素的分析阐述,提出了各种相应的护理措施,从而使护理质量得到了发展。
【关键词】 影响 手术室护理质量发展 因素
随着高科技及外科领域的发展,手术技术也有了飞越性的进展,专科分工越来越精细,手术质量也有了很大提高。作为影响手术质量之一的手术室护理质量也有了很大发展。影响其发展的相关因素及主要有:
1 护理人员的护理理念因素
护理人员新的护理理念因素是手术室护理质量发展的基本要素与力量源泉。护理人员应树立新的护理理念,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及专业素质,富有团队合作精神及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工作应认真细致,做好围手术期患者的各项护理工作,具备慎独精神,做好手术室其它方面的护理工作。
2 护理管理因素
管理层对护理质量的重视及手术室科学先进的管理制度决定着护理质量发展的方向,管理者应注重护理质量的可持续改进,在管理过程中,护理人员既是护理者同时又是管理者,需在实践中不断与管理层共同改进及完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3 护理实践因素
现主要谈围手术期患者的心理护理与手术配合实践。
3.1 围手术期患者的心理护理实践 围手术期患者心理波动较大及复杂,个体差异也较大,护理人员应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观察不同时期患者不同心理变化,采取相应的心理护理沟通技巧,使不同患者能够以良好心态适应手术这一刺激源。
3.2手术配合的实践 作为综合手术室护理工作面广而复杂,要保证护理质量,重视实践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综合手术室手术配合主要包括常见选择手术的配合,较少开展高难度大手术的配合,常见急诊手术的配合,复杂急诊手术的配合,新技术、新业务的配合等,面对如此繁多手术种类,护理人员有时因技术力量搭配,轮班等诸多因素影响,护士很难以对每种手术都有时常参与实践的机会,面对这种状况,要保证高质量配合护理人应做到
3.2.1 较少开展的高难度大手术的配合 洗手及巡回护士术前可参加病历讨论,并详细阅读手术步骤书,向经验丰富的同志询问手术医生的配合习惯,物品使用习惯,做到心中有数,术中配合随机应变,不理解的手术原理及方法,可适时询问医生,术后做好手术配合步骤及手术医生配合习惯的记录,并时常翻看手术配合记录。如有开展同种手术,即使没有机会再次参与,有时间也可认真观看手术过程,术后与洗手及巡回护士共同讨论有无手术步骤及习惯的改变,并作好记录,便于强化记忆与手术的配合。
3.2.2 复杂急诊手术的配合 此类患者病情重而复杂多变,护理人员接到通知后,应根据手术诊断综合分析,该患者行手术治疗需用到哪些特殊物品、药品,并征求医生意见,所备特殊物品等是否齐全及适用。同时与麻醉医生共同作好患者抢救工作,认真观察病情,如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或有其它并发症而需用其它特殊物品未灭菌时,应迅速利用替代方法,考虑现有的同种功能其它物品取代,以免延长手术的时间,影响患者抢救。
3.2.3新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的配合 术前可参与病历讨论,与医生共同讨论所需的特殊手术物品的准备,熟悉掌握新使用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术中认真观察与配合,术后作好详细记录。
3.2.4常见选择手术及常见急诊手术的配合需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护理方法,以便提高工作效率及配合质量,同时保证手术患者及自身安全。
4 高科技因素
高科技的发展,诞生了先进的仪器设备、手术用品、药品、消毒用品等,提高了手术质量,护理人员应意识到高科技因素所带来的手术室护理质量的变革与发展,护理人员应增强自身的适应能力,努力学习新技术新业务,不可成为阻碍其发展的因素。
5 护理科研因素
护理科研是推动护理理论和技术提高,促进护理知识更新的有效措施。在实践中应重视提高护理技术和技术革新的研究。手术室的护理科研主要包括:围手术期患者的护理领域、控制感染与消毒灭菌措施领域、护理带教领域、新技术与新业务推广应用领域、护理器具改进等。
6 理论学习继续教育等因素
管理层所制订护理人员的科学培训计划,如送护士外出进修学习等,可促进护理工作信息的交流,取长补短。同时应加强护理人员学习新技术、新业务的培训。护理人员应不断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了解国内外手术室护理发展的动态,加强理论学习,以适应手术发展的要求。
总之,手术室护理质量的发展受多方因素的影响,护理人员应充分认识各因素之间的重要性,才能促进手术室护理质量的迅速发展。
参 考 文 献
护理新技术新方法篇5
doi:10.14033/j.cnki.cfmr.2016.5.043
临床教学是护理教育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将学生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应用到现实护理实践的媒介,它是培养技能型护理人才的重要途径。手术室是医院的重点科室,每年都将要接收来自于不同大中专院校的护理专业实习生。由于手术室具有工作强度较大、专业知识面较广、工作风险较大等特点,加上工作环境特殊、工作时间不固定等因素,使得手术室实习生容易产生恐慌心理和厌倦情绪,这将给手术室的临床带教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对带教的老师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1-2]。传统的临床带教方法有利也有弊,已不能适应现代带教管理的新需求,这是每一个带教老师均要认真对待的问题[3]。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以提高护理临床带教的质量呢?这急切需要带教工作者积极地探索与创新带教的方法,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与时俱进,在创新实践中积累经验、交流经验,不断地提高护理临床带教的质量和效果。
1 带教老师专业素养的培养与选拔
带教老师的专业素养对临床护理教学质量和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老师有效的带教方法能提高实习生的护理技能、促进实习生实习的综合效果、培养实习生的综合素质。
1.1 带教老师必备的专业素养
带教老师应具有以下的专业素养:(1)带教老师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医院的手术室的规章制度,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主人公的态度投入带教工作,爱护手术室的公共财产。(2)带教老师应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3)带教老师应具备较强的带教能力,耐心细致的服务作风。(4)带教老师应全面掌握手术室的护理程序、新技术、整体业务等情况,并熟知实习生的相关信息。(5)带教老师应有耐心、细心、宽容心和自信心。(6)带教老师应因材施教,善于挖掘实习生的潜能[4]。
1.2 提高带教老师专业素养的方法
提高带教老师专业素养的方法:(1)带教老师应定期地接受带教技能等业务培训,以提高自身的带教能力。(2)带教老师应通过刻苦的学习和钻研,掌握扎实的带教理论基础知识。(3)带教老师应将带教理论与带教实践相结合,改革不合理的带教模式,创新带教的方法,在临床带教实践中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4)带教老师应多借鉴他人带教成功的经验,并结合本手术室的实际,有效地应用到带教实践中,不断地积累带教经验。(5)带教老师应经常交流带教心得和经验,互勉共进[5]。
1.3 带教老师的选拔
带教老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业务精良、良好的沟通及协调能力。由手术室护士长亲自担任总带教老师,负责实习生的接待与管理工作。并接受笔者所在医院护理部统一安排的带教老师基础操作培训,规范各项基础操作,根据笔者所在医院编订的《手术室带教老师技能与管理手册》进行统一培训,采取一对一的带教方式。
2 带教目标与实习护生能力培养
2.1 带教目标
针对在笔者所在医院手术室实习的护生,应实现的带教目标有:树立正确的护理服务理念,培养良好的个人素质与业务素质;熟悉手术室工作环境、工作制度及管理要求,熟悉白班、夜班的工作内容及各岗位的职责;所有侵入性操作均应有老师指导,实习护生在老师的指导下能进行手术室常见专科技能操作;掌握常见手术的护理配合要点,正确运用护理程序对手术患者进行整体护理[6];加强无菌观念,牢记无菌原则,掌握正确的刷手方法;掌握常用手术器械的名称、使用方法、消毒方法及保养方法;总带教老师亲自参与带实习生,分带教老师负责一对一带教和管理;组织实习护生参加手术室小型业务学习,并对其进行业务知识提问;每组实习护生均实行入科评估、出科召开座谈会,评价护生的实习效果,征求同学意见,并将反馈意见带给各带教老师,及时改进带教方法;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手术笔记、手术教学查房;熟悉各种腔镜手术的原理、用物及特殊仪器的操作方法[7-8]。
2.2 实习护生能力培养
护生在手术室实习的过程中,带教老师应培养其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1)应该教会实习生学会“三动”:动脑、动手、动口。动脑即将护理理论知识转换为实践,学会观察病情,分析病情;动手即让实习护生学会掌握各种护理技术操作能力,掌握专科护理技能;动口即让实习护生学会与患者沟通,学会心理护理和健康教育工作。(2)实习护生遇到问题做到“四多”:多观察、多思考、多分析、多沟通[9]。
3 手术室护理带教新方法的探索与应用实践
3.1 不同带教方法在手术室临床护理实习教学中的应用
护理带教工作者们对手术室临床护理带教方法进行了长期不懈地探索与实践,并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带教方法。王明霞等[10]提出PBL(problem-based learning)教学法(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法),在临床护理实习教学中的应用,此教学方法和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有很大的区别,它强调以学生为主体,并以促进学生的自学动机,提高学生自己解决问题能力为教学目标的教学方法。徐晋霞[11]提出三项分析法(即组织分析、内容分析和人员分析)在手术室护理带教中的应用。张晓弘等[12]提出主副双人带教模式在手术室临床教学中的应用,主副带教老师之间共同合作、及时沟通,互相弥补带教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主副教学模式以2∶1的配比模式,即由2名带教老师共同指导1名实习护生。梁亚男[13]提出循证护理带教在手术室临床教学中的应用,循证护理是护士在计划其护理活动过程中,将科学的证据与临床经验、患者需求相结合,获取实证,指导临床护理决策的过程,是提高护理质量,为患者提供科学、经济、有效地护理服务的临床途径,能够增强护生实习的兴趣。
3.2 “三融合、三通过”带教新方法的提出
笔者所在医院手术室在多年的临床护理带教实践中,学习与借鉴他人有效的带教模式和方法,特别是在“一带、二看、三放手”(“一带”是实习前期由带教老师带着学生做;“二看”是实习中期由带教老师看着学生做,随时指导;“三放手”是实习后期由带教老师让学生独立做,放手不放眼,严格把关)的带教实践基础之上,结合笔者所在医院手术室的实际情况,融入了新的带教理念,于2008年初步提出“三融合、三通过”带教新方法,并有效地应用到手术室临床带教的实践过程中。
3.3 “三融合、三通过”带教新方法的含义
“三融合、三通过”带教法的含义是:“三融合”即带教老师的教与实习生的学融合在一体、实习生的学与做融合在一体、实习生的护理专业理论知识与临床实践真正地融合在一体;“三通过”即实习生通过了实习的理论考核、实习生通过了实习的技能考核、带教老师通过了评教考核。
3.4 “三融合、三通过”带教新方法的应用实践
手术室临床带教的时间一般是4周,即带教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1)第一周(带教前期):前1~2 d,由带教组长介绍手术室的布局、设施和带教计划;第3~7天时学习护理职业道德规范、手术室的规章制度以及人员的分工职责,讲解常用器械的名称、功能,缝针、缝线的知识技能,传递器械的规范姿势,无菌技术操作方法,并进行针对性的操作示范,讲解常见手术护理记录单的书写,在老师指导下书写各种手术护理记录单,最后对本周实习情况进行小结。本带教阶段须达到的一个融合目标是:带教老师的教与实习生的学真正地融合在一体。(2)第二、三周(带教中期):以“实习生的学与做融合在一体、实习生的护理专业理论知识与临床实践真正地融合在一体”这两个融合为实现目标,组织实习护生参加科室小型业务学习,并对其进行业务提问。由带教老师采用“一带一”的方式精讲示范戴手套、洗手、穿针引线、穿脱手术衣、静脉留置针、电动手术床、电动止血带等基本的操作技能。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各种常见手术患者的手术护理配合,掌握病情观察要点。初次洗手上台时须由经验丰富的老师亲自带教,做巡回护士时,须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完成巡回任务,每个带教老师须有耐心和细心,放手不放眼,并鼓励实习生要眼疾手快、头脑灵活、腿脚麻利,在遇到突发问题时,应沉着冷静、及时解决。逐步掌握中、小型手术的物品准备、各种手术体位的摆置、填写手术护理记录单的方法、进腹手术清点物品、手术中的无菌操作、手术后患者的包扎、保护及护送等。使实习生在护理实践过程中不断地巩固与提高基础理论知识,护理理论与临床实践相结合,真正地实现学以致用的目标。(3)第四周(带教后期):以“实习生通过了实习的理论考核、实习生通过了实习的技能考核、带教老师通过了评教考核”为带教目标,具体的考核内容包括理论考核、技能考核和评教考核。理论考核:有关手术室的规章制度、人员职责、护士的职业道德规范、无菌概念、护理常识等相关理论知识,由带教老师对实习生进行口头提问,并记录考核的成绩。技能考核:无菌操作技术,例如穿无菌手术衣、戴无菌手套、静脉输液、整理无菌器械台等。评教考核:根据实习生对带教老师的评教意见和要求,以及带教老师们之间的互评意见,对带教老师进行综合考核[14-15]。
3.5 “三融合、三通过”带教新方法的实施效果
经过8年磨一剑的不懈努力,笔者所在医院手术室在临床护理带教方面所取得理论研究和实践成果已经在市内外产生积极的学术影响。2015年7月,手术室通过对63名临床护理实习生进行“三融合、三通过”带教法满意度问卷调查,满意程度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四种类型,发放63份问卷表,收回有效答卷表60份,问卷调查结果显示,43名(71.67%)实习生对“三融合、三通过”带教法表示非常满意;14名(23.33%)实习生表示满意;3名(5.00%)实习生表示基本满意,无不满意的实习生。统计数据表明,“三融合、三通过”带教新方法的实施效果非常明显。笔者所在医院手术室“三融合、三通过”带教新方法在临床护理带教方面的应用实践成绩表明,该带教新方法能较好地满足技能型护理人才培养的需求,提高了手术室护理带教的质量,达到带教老师与实习生“双丰收”的效果。
护理新技术新方法篇6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生物基因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是,随着我国农业领域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深度、广度的不断增强,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滞后与农业生产、贸易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变得日益突出。因此,要应对农业领域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提高农业科技竞争力,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并加强对有重大价值的农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
1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1.1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
1989年国务院的《种子管理条例》把种子列入农业生物技术的保护对象。2000年《种子法》的通过实施,标志着我国种质资源保护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随后农业部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规章:《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这样,我国农作物种子保护形成了从种质资源培育、种植、生产到销售的完整的规范法律保护体系。1997年国务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使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有了专门的法规依据。同时,为了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农业部又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管理办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等。为了更好的对我国的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1999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对我国植物育种者的权益给予国际保护。
因此,目前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申请品种权直接保护所申请的植物新品种,另一种是通过申请生产植物品种方法的发明专利权,间接保护由此种方法得到的植物新品种。
随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框架不断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体系逐步健全,成立了各种工作机构,植物新品种保护环境不断完善,育种者申请品种权数量和品种权授权数量大幅度增长。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逐步扩大。
1.2 地理标志和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条款,并且对地理标志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允许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方式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保护。2000年实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也有关于原产地的明确定义,可以通过强制性执行国家标准和注册登记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方式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保护和管理。这样,以《商标法》为主导地位,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为补充和辅助作用的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规则》的制定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取得了不少有益的经验。2005年实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同时,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国家保护,我国陆续参加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止使用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志马德里协议》、《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协定。
1.3 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的法律保护
由于我国基因产品领域研究已经跟上了世界的先进水平,要鼓励国内科技人员和企业在该领域取得更多的技术成果,就必须对生物基因研究和微生物技术提供法律制度的保护。国务院在1993年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以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的新的客体。随后农业部、卫生部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有关的办法、规定,加强对基因植物、基因生物安全的保护,逐步形成了对农业基因技术、微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及传统资源的利用等方面进行保护的比较初步的法律框架。
《专利法》第一次修订后,增加了对药品和农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可以授予专利的法律规定,表明微生物、遗传物质发明和生物制品发明同样可以获得保护,这标志着我国开始重视农业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使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有了进一步扩大;化工部于1993年了《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以及《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此后我国还相继于1994年加入了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并于1995年正式成为《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的成员国,这进一步表明我国生物技术保护正式与国际接轨,这不仅有利于国外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人在我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保护,而且也有利于国内农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在国际上获得保护,实现农业科技的国际交流。…
2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只是国务院的一个行政法规,法律位阶低。在UPOV成员国中,除我国之外,均采用法律而非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植物品种权立法。而且,近年来许多国家均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纷纷修改本国植物品种权立法。如日本相继于2003年、2005年对其《种苗法》予以修订;新西兰在2005年8月公布新的《植物品种权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印度经过8年酝酿,于2001年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农民权利法》。
第二,保护的植物品种有限。农业部和林业局根据国家所公布的受保护的植物范围审查和授予新品种权,并不断公布受保护的新增加的植物种类,但是,截至2005年5月,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公布的只有140个属和种,很大一部分的植物领域即使育种者培育出新品种也不能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得不到国家的有效保护。
第三,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后,执行的是1978年文本,只对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保护。但没有规定是否对收获材料、由收获材料直接生产的产品、依赖性派生品种、与植物新品种没有明显区别的品种以及需要反复利用受保护品种进行繁育的品种进行保护,而在1991年文本下,对此予以保护。同时,1991年文本品种
权的内容扩张到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储存等流通环节。这样,我国品种权的范围和内容比较狭窄,对植物新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弱,不利于我国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保护。
第四,我国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和授权总量仍然偏低,呈现地域分布不均的状态。同时,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和利用程度仍然相对较低。农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品种权意识淡薄的状况还未从根本上扭转,尊重他人的品种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还不够强。申请植物种类相对单一,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花卉、蔬菜和水果等的申请量较少等。对育种方法实施专利保护,但对由该方法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我国专利法却规定不能给予专利保护。
2.2 地理标志和商标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涉及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从外国法和相关国际公约中移植过来的,采取的是有关法律和行政规定并行发生效力、商标局和质检总局管理的二元管理模式。在现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实行注册管理。这两个部门所依据的法律不同、管理方式不同、甚至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地域范围的认定也不同,再加上行政机关先天具有权力的“扩张性”,在地理标志的管理权限上产生的争执和冲突给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两个部门行政审批原产地标志,所依据的法规不同且不完善,造成注册商标保护和原产地名称保护部分发生冲突,使所有人权利发生冲突并使市场使用发生混乱。
现有的商标法模式和专门法模式不仅在立法中存在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问题。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权利存在冲突和矛盾:地理标志被注册为普通商标后引发的普通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之间的冲突,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产品在保护之间的重叠。地理标志被当做普通商标注册,剥夺了该地区内其他合法生产者的使用权。
此外,由于政府和其自身管理不到位,一些地理标志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一些地理标志区域内和区域外的生产者看到地理标志能够获得较高利润,大肆将特定区域外的非地理标志产品冒充地理产品销售。
2.3 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有关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保护的办法和规定,但这些办法和规定效力层次比较低,也不系统,有些法规之间重复规定较多,甚至有些法规还有相互冲突现象。
第二,管理上存在着农业部、科技部和卫生部等多头管理现象,影响了对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不利于对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的法律保护。
3 健全和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3.1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的完善
第一,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提升为法律。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环境中,植物品种权尤显重要。因此,提升《条例》的法律位阶,势在必行。
第二,进一步扩大受保护的植物的种类和范围,并逐步扩大到对所有的植物的属和种进行保护,同时还应进一步丰富品种权的内容,给予育种者进出口的权利,并将许诺销售纳入品种权的范围。这既有利于我国的优良品种进入国际市场,也有利于引进国外的优良品种。
第三,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制度规定。首先,建立先用权制度。先用权制度在美国、日本等国的植物品种权立法中均有规定,通过授予相同植物新品种申请在后的在先育种者以有限的权利,从而公平地维护他们的利益。其次,借鉴《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侵犯植物品种权诉讼的诉前临时措施,切实保障权利人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司法救济。
第四,把我国现行的农业和林业分开授予和管理植物新品种全权的方式统一到一个部门进行,避免对一个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可能由于行政机关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另外,由于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费用高、程序复杂,建议国家给予适当的补助,提高育种者申请品种专利权的积极性。同时,应加强品种权国外申请的力度,加强植物新品种的国外保护。
3.2 地理标志和商标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采取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模式来保护地理标志,解决商标和地理标志之间的冲突问题。在目前应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保护进行整合,在制定专门法的条件具备之前,采用目前的两种保护模式来保护地理标志,同时努力消除因法律、规章之间的冲突而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立法部门应在条件具备时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修改。如修改第10条,专门为含有地名的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作出例外规定;在商标法体系中确认地理标志权,或引入专门立法中确认的地理标志权,以解决整个商标法体系逻辑上的矛盾。待条件成熟后,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蓝本建立专门保护法。
目前,如何协调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由于商标法体系和专门法体系注册的制度不同,必须在两个体系中确认哪个体系的确权结果为先,一些国际组织在讨论解决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的决议中提出“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TRIPs协议和欧共体2081/92号条例在其规定中均吸收了这一原则。
我国现在多头立法,同一术语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有不同的含义,将管理权分散于不同的行政部门,使注册商标保护与原产地名称保护部分发生冲撞。所以,应尽快使各类法律在行政冲突这个问题上,明确主辅关系,统一双方的保护思路。
在完善制度建设的同时,还要重视在国内、国际层面的实施,积极参与到WTO“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争论”中,减少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地理标志被滥用的现象。
3.3 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法律保护的完善
第一,提高法规的效力层次,制定统一的、完整的、专门的《生物技术安全法》。明确生物技术安全立法的目的、原则,保障生物技术的健康发展,避免可能造成的风险,坚持协调、促进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建立基本的法律制度,包括农业生物技术安全,对农业生物技术进行规制;确立以国务院生物技术安全委员会为最高管理机关的生物技术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加强对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法律保护的研究和完善的力度,使其最大限度的与国际通行的规则相一致,防止生物基因抢注专利的现象发生。
第三,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设立科学的管理机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强化安全的监督管理。
4 结 语
护理新技术新方法篇7
【关键词】高新技术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10-0256-02
现今社会,高新技术被广泛的应用到各行各业中,引领了企业不断发展和壮大,国内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陆续制定了“863计划”以及“火炬计划”等,并就计划实施了相关产业政策,极大的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的良性发展[1]。但是就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其法律保护措施仍然不够完善,存在着很多现实问题,文本针对该技术目前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进一步研究了法律保护相关策略。
一、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概述与保护现状
1.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概念
所谓高新技术,是指一种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技术,它以现代自然科学理论和先进工艺技术为发展基础,采用最前沿科学技术进行技术研发、技术生产和技术服务。主要包括计算机、航天、信息技术、海洋科学以及生物等科学技术。而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则是指上述这些前沿技术的知识产权。这些技术的知识产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一样,属于权利人自身的创造性劳动所得,具有被法律保护的权利,同时有权对其进行买卖和转让,一旦出现侵权问题,可以寻求司法救助。
2.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完善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和保护措施,先后完善了专项立法和特别立法,多次修正了相关法律,就《专利法》以及《商标法》等进行了实施策略,并针对该项技术陆续实施了很多相关细则和实施条例。“十一五”之后更是不断完善了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用机制,并将其作为了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之一,将其社会地位提升至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之一[2]。由此可见,国内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重视。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一些差距,亟待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并加强相关鼓励机制建设等。
二、就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相关策略研究
1.加强全民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意识
为进一步提高全民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意识,必须国家层面首先加强宣传力度,使人民明确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具体的措施可以是将其纳入国家法律宣传措施中,并开展国内外大小型的学术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力求提升知识产权的社会地位,提高其影响力。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并重视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此外,高新技术企业也应该加强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宣传和教育,普及相关知识,提高企业员工相关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必要情况下可以建立相关的鼓励机制,引导员工保护知识产权。
2.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相关保护体系
为提高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效能,必须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相关的制度建设和体系完善。首先,完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因为该法律对专利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设定,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高新技术专利保护范围,致使很多高新技术难以纳入到专利保护制度范围中,对于这种法规今后应该不断予以完善,制度符合国情的高新技术单行法。在法律完善过程中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扩大保护范围。其次,将数字技术纳入《著作权法》等法律的保护范围,同时增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力度[3],以此弥补其他法律的保护缺陷。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建立过程组成了系列的法律保护体系。整体体系的建立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保护措施经验,融合我国国情,进行制度和体系创新。其中,统一的《商业秘密法》的建立势在必行。
3.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层和团队
一个项目,一项建设要想顺利进行就必须以优秀的管理和团队作为发展基础,为了提高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高新技术企业内部可以设立专门的管理层,并建立独立的优秀团队。目前高新技术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独立的、专业的管理领导层可以引导专业团队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可以有针对性的快速解决侵权等事件,这样便于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意义重大。但是,在实际的管理层和团队建设过程中要确保实权的落实,并就企业的实际规模进行合理的团队创建。
三、总结
目前,国内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不够完善,为进一步提高高新技术发展水平,建立其良性发展环境,就必须积极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格采取合理的、科学化的战略措施进行保护。只有采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才能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的良性发展,本文从意识调整、体系建立、团队建设等方面论述了该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力求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优质的发展环境,促进其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高佳,冯晓健.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探析[J]. 人民论坛,2013(5):100-101.
[2]杨曦,门高利.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研究[J]. 中国发明与专利,2010(3):89-90.
护理新技术新方法篇8
1. 引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完善,民营科技企业获得了迅猛发展。到2000年,全国民营科技企业已达9万家,技工贸总收入突破13500亿元,实现利润和上缴税金分别超过890亿元和730亿元。民营科技企业已成为我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生力军、国民经济增长的一支重要力量。实践证明,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需要多方面的配合,良好的法律环境就是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必要条件,而在法律环境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尤为重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必不可少的支撑条件。本文拟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一探讨。
2. 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是以高新技术的开发实施为基础的,而高新技术的开发、实施又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必要的前提,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就缺乏强大的动力机制,民营科技企业就很难发展壮大起来。研究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需要。
2.1 是民营科技企业保护对象特殊性的要求
民营科技企业具有三方面的特点:一是高智力投入。只有加强对高质量劳动成果的保护,才能保护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快速发展;二是投资高、产出高、风险大。如果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开发者的高额投资将无法收回,进而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进一步发展;三是高新技术产品易被复制、仿造,且成本低廉。这一特点使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相当严重,特别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2.2 是民营科技企业推动技术创新工作的需要
技术创新是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基石,而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在高新技术研究阶段,如何明确不同阶段各研究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风险的责任和分担等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在高新技术利用阶段,其转让、实施及许可与一般技术相比,具有风险大、实施效率低的特点,为确保高新技术转移实施的顺利进行,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在高新技术市场化阶段,为了保护知识化产品的有序竞争,需要用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有力打击高新技术市场的假冒、剽窃、复制等侵权行为。
2.3 是民营科技企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需要
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际合作。目前,高新技术领域进行国际合作已是高新技术发展的一大趋势。这种合作与交流除涉及到技术上的可行性外,还必须考虑诸如技术成果分享、专利申请权、所有权、实施权、专有技术的保密等知识产权问题。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可以保证民营科技企业有效地吸引投资,利用国外先进的技术,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顺利发展;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民营科技企业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武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并在竞争中争取优势、维护优势、发展优势。
2.4 是民营科技企业应对WTO的需要
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根据WTO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各成员国应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还要求WTO各成员国的法律相互协调和相互认可,尤其是对版权及其相关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认可。加入WTO后,我国将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并将依法打击各种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活动,企业必须支付专利许可证费用来合法 购买国内外的技术专利,否则企业将受到严厉的制裁。民营科技企业只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地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依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占领市场,才能取得竞争的优势,从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站稳脚跟,并谋求更大的发展。
3. 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绝大多数民营科技企业都是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下发展起来的。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比,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在保护范围,还是在保护力度上都还比较薄弱。其主要问题是: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国外,企业已把知识产权当作企业发展的“命根子”,千方百计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然而,我国不少民营科技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保护意识不够。很多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中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科研成果研究出来后,不是去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进行成果鉴定,,公开成果,造成新颖性的丧失,进而也丧失了申请专利的权利。据统计,我国每年的专利申请非常少,只有300件左右,与美国的每年20多万件相比,相差悬殊。另据报道,自1990年颁布《计算机软件登记条例》到1996年底,我国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2000多家高科技企业只登记软件1528件。这表明,我国企业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相当薄弱。
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一方面企业科技人员的流动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科技人员流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促进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由于企业管理的缺陷,加上科技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不少科技人员在流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制度,把本企业的关键技术或秘密当作给新企业的见面礼和提高自己“身价”、得到器重的法码和资本,携其“跳槽”,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另一方面企业忽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尽管知识产权价值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却未受到企业应有的重视,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评估企业资产时,没有包括
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有些企业即使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往往也是低评,远远低于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从而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 (3)知识产权管理弱化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是美、日等发达国家企业的通常做法。美、日等国的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普遍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如美国的AB、IBM、摩托罗拉,日本的松下、日立、东芝等公司,都成立了全面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知识产权部,美国AB公司的知识产权部有20余人,松下公司包括分布在世界各地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则高达500余人。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我们的差距很大。目前,许多企业既没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规定,更谈不上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发展了。
(4)知识产权纠纷增多随着民营科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业务范围的拓展,民营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侵权与被侵权的现象越来越多,严重影响到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形成
和良性运转。当前,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主要是:①涉外专利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②群体侵权现象时有发生;③专利案件的执行相当困难,部分专利侵权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④高新技术成 果被仿制、假冒的现象严重。
4. 应采取的对策建议
4.1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因为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认识上的转变,就不会有行动上的变化。当前应着重从三个层面来加强宣传工作:①大力宣传民营科技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增加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使命感。要通过宣传,让广大民营科技企业明确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克服盲目乐观和因循守旧的思想,增强忧患意识,从而以强烈的责任感去推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②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强化民营科技企业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家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领路人,企业家是否具有保护意识直接关系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效。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加深广大企业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及自己所肩负的历史责任的认识,从而提高他们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性和主动性,促使他们自觉地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到企业的发展战略中;③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命根子”的观点,增强全体员工尤其是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通过宣传,使广大员工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根本,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从而使广大员工积极投身到知识产权保护活动中去。
4.2 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运用能力与保护能力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保证。这些制度包括:①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对专利的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登记、科技成果登记、保密、技术资料的加密归档、处理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等要有专人负责,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②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归档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等;③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尤其是技术秘密给予严格的界定,并采取合法的、有效的保护措施。企业未明确或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或者有关技术信息的内容已经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得到的技术信息,科技人员有权自行使用;科技人员在流动中,可以利用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经验和信息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但不能将原企业拥有的、特定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对于以流动为名、故意利诱他人披露相关技术秘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④完善技术合同管理的制度,切实保障企业在转让技术成果时获得相应收益。民营科技企业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定有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并且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切实保证双方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4.3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是世界各国共同的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先后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着作权公约的规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基本上建立了符合国际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应看到,现行法律、法规与民营科技企业迅速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需要进一步完善。今后应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开展工作:①加强立法。一方面应根据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完善各种产权制度的执行规范,尽快制定出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如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定、高科技 产品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和内容,增强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同时,要密切注视国际知识产权的变化,适应国际化趋势和技术发展趋势,逐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使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②严格执法。要在立法的基础上,加大执法的力度,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侵权者尤其是故意侵权者除加重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跨地区、跨部门的侵权案件应及时、公正地审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③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为确保执法的合法有效,应对执法人员加强培训与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实行严格的持证上岗制。要建立各项执法制度,健全各项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效率。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加强社会监督。要采用集中整治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的形式,增加对侵犯知识产权活动查处的频率。
4.4 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经营保护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
效用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全球贸易的基本准则。民营科技企业要珍惜知识产权,同时要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把知识产权作为竞争和发展的重要资源运用到职工聘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市场开拓及产业拓展等各个环节中去,把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整体战略考虑,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为此应做到:①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做好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只有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才能真实地反映出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从而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的效用;②完善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切实保障职务成果完成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③努力创造名牌知识产权。《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指出:“大型企业都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名牌产品和关键技术开发能力,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民营科技企业要努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创出全国专利名牌产品,进而创出国际名牌产品,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以此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4.5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
知识产权管理需要有专门的人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人才的竞争。能否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直接关系到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成败。因此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可考虑①在高等院校增设知识产权专业,培养高层次的知识产权人才,做好人才的储备工作;②重视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工作,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去;③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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