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隐患定义篇1
一、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管力度
在大多数情况下,安全隐患是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原因。隐患监管和事故处理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两大核心内容。因此,我们在认真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同时,必须加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监管力度,消除事故于隐患状态。事后责任追究只是标,事前隐患监管才是本。事前管理胜于事后处理。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心应前移至安全隐患的监管上来。
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监管制度
(一)完善隐患排查制度
从根本上保证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消除,必须制定排查制度:一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安全检查周期,无论本行业是否发生事故,都要根据制度办事,定期排查安全隐患,要把安全检查作为生产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在时间的次序和检查的内容上予以制度化确定。二是安全检查要分级负责,实行层次管理。生产者进行自查,县(市、区)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市(州)进行抽查,省和国家进行督查。实施自查、检查、抽查、督查“四查”相结合的层级检查制度。下一级的检查对上一级负责。三是安全检查的覆盖面要进行分级量化。生产者的实地自查的覆盖面当然是百分之百。实地检查的覆盖面也必须是百分之百,实地抽查的覆盖面也须视不同行业确定一定的比例,督查也包括实地检查的环节,其实地检查的比例也应尽可能大一些。四是安全检查的责任要具体化。坚决消除检查人员做老好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走过场的现象。
(二)执行隐患整改制度
每次安全检查活动,必须在明确检查具体责任人员的同时,明确整改具体监督责任人员,整改执行人员也就是生产者中的具体执行人。对在各种层面的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生产者必须按检查人员提出并送达告知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将整改后的情况如实报告整改监督人员,整改监督人员必须实地查验,在生产者不履行隐患整改责任的情况下,隐患整改监督人员必须横向协调和纵向汇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确保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
(三)建立隐患公示制度
无须讳言,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一部分生产者能够当场整改,一部分生产者能够在限期内整改。令人遗憾的是,少数生产者对检查人员发现的隐患或自己明知存在的隐患,不采取积极的态度进行处理,导演了许许多多人为的悲剧。在隐患未催生成事故的情况下,目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不能自觉履行隐患整改义务的合法生产者的硬性处罚,不足以抵消其在风险与利益之间博弈中的获利。在安全生产刚性规定无法触及的空间,可以启动社会力量,予以补充。即建立安全隐患公示制度,其核心是对不能按规定消除的隐患,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同时,对隐患的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建立隐患“库”,根据需要,进行分级分批公示。对于特重大事故隐患可以在省级部门汇总公示,重大事故隐患可以在市(州)级部门汇总公示,一般事故隐患在县(市、区)级部门汇总公示。公示既包括新的隐患产生情况,也包括隐患整改消亡情况。毫无疑问,隐患公示对生产者的经营、生产者的社会形象都会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一条辅助途径
(四)执行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安全隐患定义篇2
「关 键 词劳动安全事故/劳动安全设施/事故隐患/重大伤亡事故/其他严重后果「正 文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003(2002)01-0056-0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但理论上对该罪有关具体认定问题的研究还比较薄弱,难以满足司法实践中处理大量发生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的需要,因此,我们尝试着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如何认定本罪的主体范围
从《刑法》第135条的规定来看,本罪属于单位犯罪,即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至于本罪中单位的范围,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单位完全一样,即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合伙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不管这些单位是否公有制单位,是否依法成立,也不管这些单位是否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为主业,即便某些企业、事业单位不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为主业,但只要其中有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部门也包括在内。[1]
单位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既包括单位中的直接管理、维护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也包括单位中负责主管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至于这些人员是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是一直从事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职工还是临时被安排从事该工作的职工,对成为本罪的主体没有影响。这里还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第一,上述两类人员在不知道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从而存在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隐患,同时也不知道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已经提出了本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及存在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隐患的情况时,是否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要让该两类人员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必须是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并且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已经向他们提出该情况后,仍然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那么,不管该两类人员事实上是否知道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的隐患,只要其不知道这种情况已经被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提出的,就不应要求他们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当然,也可能存在这样一些比较少见的情况,即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要向该两类人员提出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隐患的情况时,该两类人员本来应当在工作岗位上值班,但是由于某种非正当的理由而不在,而使事故隐患没能被该两类人员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发生了重大伤亡的事故。客观而言,这种情况下该两类人员对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但是,从《刑法》第135条的规定来看,却无法对该两类人员追究本罪的刑事责任。这当然是刑法规定的不周全之处,有待于今后改进。
第二,有关主管单位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负责人在已经向直接负责管理、维护本单位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如何采取有力措施排除事故隐患作了安排后,后者并没有执行或者没有按照要求执行,由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否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前者担负的职责,其不仅负有安排后者对劳动安全设施进行具体管理、维护的职责,而且还负有对后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其对后者的工作情况没有检查或者虽然进行了检查但明知后者没有按照自己的要求进行工作而不管不顾的,他仍然对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刑事责任。当然,由于其并不是从事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具体工作的人员,因此,他对事故的发生仅负有次要的责任。如果他不仅安排后者采取有力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又进行了检查,且认为后者采取的措施已经足以排除事故隐患,即便客观上后者采取的措施并不足以排除事故隐患,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也不宜要求他承担刑事责任。
二、如何理解本罪的主观方面
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还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本罪主观上对于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只能是过失,但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不作为表现,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2]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这是针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而言的。对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行为人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行为而言,其主观态度就不一定是过失。相反,行为人对他人提出的事故隐患的意见置之不理,严重不负责任,乃至于对事故隐患依旧不采取措施,从主观态度上分析,只能是一种故意,而不能是过失。[3~4]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表现为故意,但对其危害后果的发生所持的是过失的心理态度。”[4]我们认为,将本罪的罪过形式限定为犯罪过失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将出于犯罪故意而造成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作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其他的故意犯罪处理,既有利于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又能够遵循将客观方面性质相同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独立犯罪之科学的立法惯例。[1](P400)但是,本罪中的过失究竟是仅限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同时也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呢?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情形,行为人的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不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情形,行为人的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从这一点来看,如果认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的行为人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的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行为的态度只能是故意的话,那么,本罪的罪过形式就只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但这种观点能否成立呢?如果要求单位中有关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的人员一接到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提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意见后,就应即刻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话,由于行为人在得知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意见时,确实是知道如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就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那么,将本罪的罪过形式理解为仅限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完全合理的。但是,事实上,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并不能在一接到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提出的意见以后即刻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如行为人当时确实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而不可能立即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但是在完成更重要的事情之后还来得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忘记了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以致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对于这种情况,难道就不作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了吗?恐怕这不是立法者的本意。而且如果对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在某些时候,就会为行为人提供一个很好的逃避罪责的借口,在司法机关无法证明其主观上对没有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时,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放纵了犯罪。因此,我们认为,第二、三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三、如何理解本罪中“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含义
所谓“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开始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质量、性能等就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二是虽然一开始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但是该设施或者是缺乏正常的管理和维护,或者是使用时间比较长而使其原有质量、性能等降低等原因,从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不管属于上述哪一种情况,只要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在该事故发生前正在使用的某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造成的,就符合本罪这方面的客观构成要素。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即单位本来就没有装备劳动安全设施从而使从事某项劳动存在发生伤亡事故隐患的,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该单位仍不装备劳动安全设施的,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是否以本罪论处?我们认为,对于哪些情况的劳动应当装备劳动安全设施,国家基本上都或概括或明确地作了规定。对于已经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在具备一定的条件时尚且要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论处,那么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根本就没有装备劳动安全设施,由此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在具备上述同样条件时却不以犯罪论处,显然没有道理。从《刑法》第135条规定惩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的精神上看,完全应当追究这种情况下有关直接责任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却无法包含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对于这种客观上危害社会的程度重于刑法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行为,目前虽然不能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考虑适用《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是,该种行为从实质上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完全一样,却要适用不同的罪名来进行刑法评价,毕竟存在着不足,因此,在将来刑法修改时应当弥补这一缺陷。
四、如何理解本罪中“提出”的含义
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在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隐患的问题被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仍然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只有正确理解本罪中“提出”的有关问题,才能准确地认定本罪。我们认为,正确理解本罪中的“提出”问题,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由谁来“提出”
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下面的部门或者个人可以向单位提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隐患的情况:第一,有关部门。《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根据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就属于本罪中所要求的“有关部门”。具体来说,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等有关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的部门。但是,本罪中所要求的部门是否就仅限于上述部门呢?我们认为,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属于某一企业、事业单位的子单位时,该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单位中负责各子单位劳动安全设施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的部门,也应属于本罪中所要求的“有关部门”。
第二,单位职工。对于向有关负责劳动设施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提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情况的职工,究竟是指单位中的哪些职工,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法》第88条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的规定,本罪中所要求的职工的范围不应当有限定。即只要属于单位职工,不管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职工,也不管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是否影响到该职工的安全,都有权向单位有关负责人员提出。这当然是出于充分保障单位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单位财产等经济利益安全的考虑。
(二)提出的内容、方式是否有一定的要求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内容当然是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是否要求提出的内容足够的明确、详细?一般而言,只要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向单位中的有关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的人员提出某项或某几项或者所有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存在发生事故的隐患,就可以具备本罪“提出”的要素,不能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很详细地说明具体情况。如果要求他们很详细地说明具体的情况,就会常常因为这些部门或者单位职工不具有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专门知识而使他们的“提出”不符合刑法的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进而不利于督促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的人员加强责任心,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当然,如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仅泛泛地或一般性地向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存在问 题的感觉,而根本不能作任何具体的说明,那么,就不宜把这种情况的“提出”视为本 罪所要求的“提出”。
至于“提出”的方式,刑法未作任何要求。因此,不管是以口头的方式提出,还是以书面的方式提出;不管是当着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面提出,还是通过第三人转达或打电话的方式提出;不管是专门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问题提出,还是在谈其他事情时顺便提出,都应认为是本罪中的“提出”。
(三)提出的问题是否与实际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具有直接的联系
根据刑法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各客观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是某些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隐患,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仍然不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得力,并且客观上发生的伤亡事故正是因为该项安全设施存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问题所造成的,才能让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如果造成事故发生的不是有关部门或本单位职工提出的某项劳动安全设施存在的问题,就不能让行为人负担本罪的刑事责任。这样看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问题必须与实际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具有直接的联系,应当是刑法的要求。
五、如何理解“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含义理解该问题,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事故隐患的含义
在本罪中,应当是指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而在客观上存在的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如果不是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出现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不属于本罪中的“事故隐患”,如单位要求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某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规章制度而出现的发生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即是。
(二)采取措施的时间
从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避免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角度讲,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接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之后,如果没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的话,就应该尽快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越快越好;如果当时确实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又不能安排其他人员的话,在重要的事情完成之后,也应当尽快采取措施以消除事故隐患。因为,既然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着发生事故的隐患,那么该种事故什么时候发生,一般情况下是无法把握的,可能过去很长时间才会发生,也可能很快就会发生,只有及早采取有力措施,才可能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降至最小。当然,也有例外。如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没有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客观上因此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时,也不宜让其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其一,当时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他们客观上不可能再分身或者安排其他人员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这实际上属于义务冲突的问题。在义务冲突的情况下,优先履行重要的义务而不履行次要的义务是解决义务冲突的一般原则。因此,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没有采取措施的不作为行为即便造成了本罪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也不应当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其二,在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接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后,客观上没有能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全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即使由此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也不能要求其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如矿井内排气设备发生故障不能运转,瓦斯的浓度已严重超标,有关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即开始采取措施排除险情,但是,当时既来不及修理排气设备或更换新的排气设备,又无法通知在矿井深处作业的工人,结果由于矿井内作业工人使用机器产生的火花引爆瓦斯,造成矿井崩塌报废、工人被炸死的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要求有关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承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三)不采取措施的表现形式
重大安全隐患定义篇3
关键词:农药;生产安全;措施
中图分类号: F76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前言
农药的概念在时时更新,我国农药的发展目标已经从高效、低毒、低残留、低价格发展到高效、专效、安全、环保、方便、廉价。可以看出,安全已成为农药发展的重要标准。我国目前农药研究的侧重点也向着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同时,我国生物农药研究已从动物源、微生物源向植物源过度。现代农业有两个特点,即高产和优质,也就是维持生命,和让生命活的更好。要解决其中的矛盾,发展现代农药必须要将四农和四工,即农业、农村、农林、农药,和工厂、工人、工作、工艺结合起来,要将农药研究和扶持企业结合起来,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人才效益结合起来,才能提高我国农药创新能力,并确保农药生产的安全。
1农药生产安全的意义
农药生产的安全不仅关系到生产工人的安全,也关系到工厂附近人畜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因此确保安全生产是预防农药中毒的重要措施之一。特别是目前,我国有相当部分农药企业是小型工厂,设备简陋,缺乏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措施和设备,安全生产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农药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安全问题多而复杂,因此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以确保农药生产的安全,确保农药生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2确保农药生产安全的措施
2.1工厂设计方面。农药生产厂的厂址选定必须慎重,应做到不管是在现在还是将来,其对人类健康和安全的潜在危害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小,同时必须为今后的可能扩大和发展做好准备。厂址选择除必须考虑环保要求外,还必须考虑其他一些问题,如不可邻近居民区、医院、学校、河流或水系,工厂不得在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厂址地质结构具有较好的承载性和渗透性等。工厂设计和规划,农药生产过程是复杂的,它包括多项操作技术和程序,因此工厂设计和规划必须科学合理,以确保生产能在良好的安全、卫生和环境条件下进行。各生产活动要连贯,在各车间或各区域之间应有保持通畅的紧急通道。如果各个生产作业区要分开设置,要设有必要的隔离墙,污物池也要分开,分开的污物池还应设有围堤,原料、溶剂、半成品和成品也要分区放置。
2.2生产过程的安全操作和劳动保护。安全操作,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者与有害物质接触,中毒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者安全操作。要制定安全生产规则,并列入操作手册,由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严格遵守。对操作手册的执行要定期加以监督和检查,对生产和管理危险品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生产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和校准,以防事故发生。生产中的各环节都应安装必要的安全性设备和仪器,各生产车间必须有足够的通风换气设备,要有气体、蒸气和粉尘的监测仪器,还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工厂险情高发区要设立警戒区。操作工人必须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装置,如橡皮手套、口罩、保护服等。 净化技术和废物处理,必须采用适当的净化技术,努力减少生产过程中废弃物和排放物的排放,特别是要严格控制有毒气体的排放。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一般是有毒的,必须对其进行再循环回收和处理。不能再回收的废物,必须用法律手段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安全处理,确保最小程度的废物排放,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符合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健康监测和医疗设施,农药工厂内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人员,以满足与工厂生产的农药类型和产量有关的各种医疗需求。工厂要设立专门的医疗室,配备充足的医疗急救设备和必要的药品和解毒剂。医疗室与当地急救医院和救护站经常保持联系,对一线工作人员要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2.3加大对农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的力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出来后,最后关键环节是整改措施的落实,这是隐患排查的最终目的。领导重视和参与,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等隐患相互作用的结果,即二者在同一时空交汇并相互作用才会产生事故后果,无论是人的不安全行为还是物的不安全状态,都能在管理缺陷层面上找到其根源,或者说管理上的缺陷的外在表现往往体现在人的不安全行为的产生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存在两方面,因此我们在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或是分析事故时,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这个层面上,更重要的是深入到管理层面上,查找隐患根源,比如制度、规程、程序是否健全,是否科学和合理,是否随时间和条件的推移和改变而需要改进,改进的方向在哪里,是否需要请专家进行技术和管理评审;人员安排是否合理,是责任心的问题还是知识技能的问题或是两者都有等,这些关键性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只有找准了根源,在制定防范措施时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能达到药到病除、斩草除根的效果,才会真正达到杜绝同类事故屡次发生的目的,确保目标的完成。而管理层面上的整改只有领导才具有实际的决定性的推动作用,所以领导的重视并参与隐患排查、整改的重要性和意义就在于此。加强对农药生产隐患的管理,隐患管理的内容包括职责、资金、档案、报送、整改、核销、隐患检查、评估。对各级排查出来的隐患要按有关信息申报要求对隐患进行登记,按一般、重大进行分类管理。一般安全隐患台账的内容应当包括登记时间、隐患名称、隐患类型、具体部位、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责任部门、整改责任人等。重大安全隐患档案还应当包括:基本情况、隐患形成原因、危险危害程度、隐患确认报告、整改治理方案、整改结果、验收意见等内容。隐患整改和治理应根据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确定整改的优先顺序,限期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还要制订可靠的安全管理方案,明确各级职责;对制定的管理方案和隐患整改措施(包括技术、管理、组织措施)必须按有关的程序和权限经过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审查、批准。制定整改、治理措施应首先考虑工程技术措施,确保本质化安全,实现本质化安全有困难的再辅以管理、教育和个体防护等措施,重大隐患大多要采用综合治理和预防手段才能达到防治效果。对于重大的隐患整改,要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其内容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隐患整改后,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和评估。重大隐患整改后整理归档,其内容应包括: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治理完成报告,治理效果评价。
3结束语
重大安全隐患定义篇4
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__公司安全稳定工作座谈会的会议精神,我局根据__*的相关通知和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下达《__*安全日活动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与《__*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方案》,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三查六防”为重点,全员全方位开展“安全日”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深刻吸取近年来系统内发生的事故教训,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全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切实遏制电网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电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确保企业和谐稳定。
近段时间,国内、省内的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给我局的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当前,又正值电网秋季检修预试高峰,以及受冰雪灾害影响和奥运保供电需要,大批的基建、技改工程积压在年内完成,生产、基建任务十分繁重,局系统面临维护安全生产稳定局面和完成年内各项工作任务的双重压力。局党组充分认识到在当前状况下开展一次全面、全方位的安全稳定工作,对保障年内各项工作安全、有序、平稳的完成,维护安全生产稳定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精心组织,广泛动员,全面部署,切实以此次安全稳定工作为契机,全面排查局系统事故隐患和安全薄弱环节,提升我局安全生产稳定水平。通过前阶段全局员工的共同努力,团结协作,安全稳定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切实开展安全日活动,为安全稳定工作的提供思想保障
按照省公司的统一部署,局系统在全面组织了安全日学习活动,以安全责任教育、安全警示教育,作业行为规范等为主要内容,强化全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为下阶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的全面开展,进行思想动员,奠定思想基础。
坚持全面部署,全员参加原则;安全日活动的学习,不论部门职能,不论岗位职责,不论职务大小,均需全面动员,精心组织,全员投入到学习中央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学习国网公司安全稳定工作座谈会精神和有关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结合各自岗位实际开展讨论,查找安全薄弱环节。
坚持学习内容与岗位实际相结合原则;按照岗位职责、任务分工不同,每位员工学习内容各有侧重。领导干部重点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和奖罚规定,包括《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等有关内容;各级专业管理人员和基层班组结合岗位实际,重点学习安全作业规程规定、作业行为规范,包括《###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内容。学习内容与岗位实际相结合,并用以指导岗位实际工作中的安全隐患讨论,排查,和改进措施的提出。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本岗位的具体工作开展广泛的讨论,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深入分析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针对性措施。
坚持安全日学习与诚信教育相结合原则;针对当前数起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的员工规章制度执行力不强问题,把诚信教育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整肃安全管理作风,弘扬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良好风气,加强员工的遵章守纪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的工作氛围。
在开展安全日活动的同时,为切实吸取以往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促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切实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全局各基层单位、班组还认真组织开展安全事故处理“回头看”活动,以典型的安全事例、安全事故通报为警示教育资料,采取座谈会、安全分析会、现场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近几年来发生的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进行总结、分析,有些单位还特别结合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一些违章现象及不安全事件,分析为什么会发生事故,讨论事故的根源是什么,如何更好地吸取事故教训,如何有效降低安全风险、防范事故的发生等等,给了员工们很大的反思空间,进一步强化了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在上述三个坚持的指导原则下,我局切实有效开展安全日活动和以及安全事故处理“回头看”活动,促使全局员工充分认识到目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和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意义,明确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提高思想,统一认识,强化全员安全意识、法制观念、责任意识,为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提供了思想保障。
二、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维护安全生产稳定局面
1、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活动,我局党委和各部门充分认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对维护我局安全生产稳定局面具有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严格按照####“三查六防”工作要求,落实规章制度,完善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10月13日,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了10个督查小组,下发了《》,细致布置从电网安全隐患、管理性违章、供电安全和供电服务隐患、重大设备隐患、基建安全隐患五个方面出发,全面、全员、全方位开展
安全隐患排查。强化各级领导责任,强调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协调指挥,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问责的精神,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层层传递安全压力。各督查组成立后,进一步健全组织和安全责任体系,做具体的部署安排,把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员工。 2、落实责任,各司其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隐患排查责任,各单位部门各司其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工作范围,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作为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和主线,结合正在开展的秋冬季安全大检查及市局第二轮安全性评价工作,认真落实“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安监处认真做好《外包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宣贯培训工作,按照新规定要求将重新修订《外包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并在12月底前完成对局系统内现有外包工程队伍情况重新梳理工作,以进一步促进施工现场的安全,确保人身安全。生产处具体罗列将生产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作,并将责任落实到处室每个人,进一步深入专项排查行动,包括梳理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则制度,加强设备的技术监督工作,按照反措和设备评价要求,开展设备缺陷检查、评价,罗列缺陷设备清单,制定设备缺陷整治计划;深刻吸取前阶段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典型操作票规范化、标准化检查整改,认真做好变电站所用电系统的隐患排查等等。基建处及时召集所有参建单位及监理单位召开“基建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动员大会”,要求所有参建单位与监理单位每周开展隐患分析排查与安全风险识别与预控工作,形成一周一总结和分析、汇报工作机制;根据重大危险源分析结果,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危险因素加强跟踪处理,在安全工作中重点做好合理安排施工,减少交叉作业,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增加安全设施和现场监护;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严格按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强化对安全通病的治理,如施工的脚手架搭设、施工用电、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临边防护、基坑的防坍塌措施等。发展策划处结合当前存在的电网类安全隐患,即时编制完成了《###20__~20__年发展规划》和八个县(市)《县域电力20__~20__年发展规划》。在全省远景饱和负荷水平的基础上,测算分析##地区电网的远景用电需求水平,研究细化2030年电网规划的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市域、县域电力设施布局规划也已全部通过地方政府审查及。其他各单位部门也均按照###关于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原则要求,在局系统的统一领导部署下,从各自的部门职能实际出发,开展各自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3、迅速落实,初见成效。
我局将此次隐患排查专项行动总体分为四个阶段,即部署动员阶段、隐患排查阶段、安全督查阶段、集中总结阶段。部署动员阶段主要抓思想教育,隐患排查阶段主要抓责任落实,安全督查阶段主要以机动式抽查为主,集中总结阶段主要抓经验交流推广。这四个阶段各有侧重,环环相扣。重点围绕对安全管理、电网安全、供电安全和供电服务、重大设备、基建安全、信息安全以及反违章情况等方面开展。
此次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到目前为止共排查隐患*条,其中设备安全类*条,安全管理隐患类*条,电网安全类*条,供电和供电服务安全类*条(其中包括高危客户和重要用户类*条),信息安全类*条,多经安全类*条,基建安全类*条。我局将这些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统一归纳和分类,对一些不同地点但性质相同的隐患进行了合并,现整理出*条相对重要的各类隐患向__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了汇报,高危客户和重要用户类隐患已由营销处专题向省公司进行上报。
4、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为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管理的作用,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我局在局主页上开辟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新闻专栏,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及时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最新动态,各单位部门踊跃发稿,交流安全隐患排查的行动亮点和排查治理成效,形成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促使安全隐患排查深入人心,动员全体员工自觉自主的融入到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成立以市局领导为首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察组,监督、指导、检查各单位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落实情况,开展不定时地飞行检查和明察暗访活动,以干部问责的精神,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督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开展。
三、安全隐患排查出的问题
1、有关供电安全类隐患:
主要有个别综合变对地距离不够或安装不规范,有些还处于路中间;居民建房与线路安全距离不够以及高低压线安全距离不足等,具体情况和地点各单位相关部门已备有详细台账。针对此类隐患,如果是用户原因引起的,我局采取及时发隐患通知书到用户,督促整改或协助其整改;如果是本单位原因引起的,我们均已安排计划,12月份前都将予以整改。
2、有关基建安全类隐患:
通过对基建现场的专项检查,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发现了施工区基坑周围安全围栏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无安全警示牌;基建现场油漆存放在五金仓库,危险品库无灭火器等隐患。对于此类隐患,有些可以立即整改我们已立即整改,其余的也要求在一周内予以整改,确保基建施工现场的安全。
四、下阶段的工作打算
目前,我局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正处于全面深入地进行中,安全隐患排查取得初步成效,但距全面夺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胜利,尚任重而道远。
下一阶段除了对已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制定了整改计划,落实了整改人员、资金、措施,加大整改力度外,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相关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接受省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察组的监督指导,进一步巩固隐患排查专项活动成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全局员工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提高我局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维护安全生产稳定局面和企业和谐安定。
1、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阶段总结,组织各单位部门广泛的相互学习交流,积极推广其中的好经验、好方法。
2、继续结合秋冬季安全大检查、第二轮安评等整治活动,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积极结合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总结经验
教训,强化措施落实,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可控、在控、能控。3、积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管理体系,结合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安全性评价工作、安全风险评估等活动,将隐患排查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持之以恒地抓下去。
重大安全隐患定义篇5
关键词 大学生 心理安全 隐患 预防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1大学生心理安全隐患形成的内因与表现
大学生在学习与培养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所致缺少心理安全预防与教育,少数人存在着心理缺陷与心理障碍,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没有心理安全感。而心理安全是人生活的一种基本需要,是心理健康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所谓心理安全,就是心理上的一种安全感,是指个体内心没有恐惧感,不用担心外在压力所带来的批评与指责,心中感觉踏实、安全。大学生正处于由“准成人”向“社会成人”转变的阶段,处于这个阶段的大学生个体随着其生理、心理的发育与发展,随着竞争压力的增大与冲突的增多,随着社会阅历的扩展与思维方式的变化,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或会产生各种心理问题。一些对来自学校、社会、经济、生活、学习、择业、情感、人际交往等方面的各种问题、各种矛盾不善处理或处理能力有限的大学生个体,时常会感到压力很大或不安等,若此时外界干预或调适不及时或力度不够,某些大学生个体便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心理问题,而对于入学前就存在心理安全隐患的部分大学生个体亦会因其心理问题的加重化出现自杀、自残、出走、暴力伤人、干扰或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等的行为。一个心理健康的人是以拥有良好的心理安全感为基础的,他能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或风险的预感,以及在应对与处置时的有力、强大和表现出未来的确定感及对事物的可控制感,一个人有了心理安全感才能有自信,才能与他人建立信任的人际关系,才能积极地发掘自身的潜力,才能有人性及价值的较充分的实现。而不安全感则是有许多心理障碍的大学生人格表现,一个心理安全的人表现在个体上是祥和、平稳的心境,积极、博爱的态度,适度、合理的行为下的一种突显人格健全、负责、热情的生活状态。而长期的惶恐、惧怕、过激行为、轻生、颓废、忧郁、愁苦、偏激等是个体心理安全隐患的常见方面。事实上,人格健全、负责、热情等的生活状态是个体心理安全的体现,而人格扭曲、漠视、消沉等的生活状态是个体心理安全缺乏的使然与表现。近些年来,我国有少部分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令人担忧,心理疾患发病率呈上升的趋势,大学生作为国家建设未来的栋梁,良好的心理状态是完成社会所赋予使命的基本要求,若没有健康的心理是难以担当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建设者的。因此,十分有必要开展大学生心理安全隐患的危害与预防措施方面的研究工作。
2大学生心理安全隐患预防的意义
大学时期是心理安全问题的高发时期,某些大学生个体就是在大学阶段产生了心理问题的、或有了心理安全隐患的、或其心理安全隐患被严重化了的。心理安全隐患是指在以往早期的和现今的生活、学习、交往等过程中使个体在心理方面上生产了持续恒定的或较为持续恒定的缺失、缺陷等,如人格扭曲、抑郁症等。各种心理安全隐患时常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大学生个体的学习与生活,时常会直接或间接地干扰大学生个体现今和以后的成长与发展,时常会直接或间接地给他人或社会带来干扰或危害。因此,我们应高度重视对大学生心理安全隐患的产生和预防等方面的研究。心理安全隐患预防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防止心理安全隐患产生或形成,使个体拥有健康的心理和心理健康调试的技能或能力。第二层是,防止个体心理安全隐患造成危害或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或措施;或者说,使个体心理安全隐患无法产生实质性的危害或即便是发生了也无法产生较显著的不良后果的行为或措施。心理安全隐患危害是指某些个体因存在着人格扭曲、抑郁症、性情粗暴、冷漠自大、易走极端,缺乏责任感、爱心和仁爱心严重短缺等心理安全隐患,出现了自杀、自残、出走、暴力伤人、干扰或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等行为或现象。事实上,重视大学生心理安全隐患与危害的研究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大学生心理安全隐患的预防已日益受到学校、家庭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3大学生心理安全隐患的预防对策
以下三项大学生心理安全隐患预防对策,不仅是最为基本的,也是应积极做到的。一是让大学生拥有美好的理想和正确的目标。美好或崇高的理想具有使人振奋、振作的作用,是大学生个体身心健康的催化剂和稳定剂。具有美好或崇高理想的大学生,其内心充满着希望,其学习劲头十足。这类大学生内心充实、精神振作,心理安全隐患难以生成。雷锋之所以有非常健康的心理,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雷锋是一名胸怀崇高理想的战士。正确的航标是保障或保证个体行为始终是向上、向善、向阳的重要条件,而“向上、向善、向阳”精神是个体产生正能量的重要基础。雷锋同志若没有健康的心理与崇高的理想以及正确的人生目标,他是无法持之以恒地做到为人民服务的,他是无法大公无私地做到助人为乐的。从心理健康的角度来讲,雷锋精神就是“三向”精神。 因此,我国高等院校应积极开展“向上、向善、向阳”教育,应积极努力地通过各种途径和各种方式使在校大学生拥有美好的理想和正确的目标。二是使大学生拥有足够的自我心理调适能力与意识,并有稳固的积极心态。诚然,有美好的理想和正确的目标的大学生其产生心理安全隐患的概率要低些,但是不等于说,有美好的理想和正确的目标的大学生就一定不会产生心理安全隐患。也就是说,让大学生拥有美好的理想和正确的目标是大学生心理安全隐患预防对策中的一种,且也非是无须其他对策配合的一种。从心理安全的角度来讲,使大学生拥有足够的自我心理调适意识和能力往往是一种比让大学生拥有美好的理想和正确的目标更易发挥作用的大学生心理安全隐患预防对策。尤其是,对那些难以建立起美好理想或难以确立起正确目标的大学生个体使其拥有足够的自我心理调适意识和能力则显得更为重要。一般来讲,不同的心态可影响个人对成功和失败的态度,可影响个人的抱负水平,可影响个人能力的发展,可影响个人的行为表现。 比如,积极心态常可消除紧张情绪,降低生理疾病发生率,而消极心态常可导致心理和行为失调。事实上,让大学生个体掌握健康、快乐心情的形成和保持的做法是使大学生个体拥有足够的自我心理调适能力与稳固地确立起积极的心态的核心工作方面。以及下面给出了几种健康、快乐心情的形成和保持的基本做法:
(1)放下压力,接纳快乐。现今社会充满着竞争与压力,那些因竞争与压力过多或过大而感到心理安全感缺失的大学生个体要学会:整理心情,回归无谓。这里所说的“无谓”是指明智地、主动地放弃盲目的执著和恰当而实时地消减超过自身能力限度的要求和希望等。无谓者无忧,无谓者无压。当一个人做到“无谓”时,他很容易接纳快乐。事实上,接纳快乐、融入快乐是非常好的心理调适策略。
(2)放下烦恼,积极合理地设定人生理想和目标,克难奋进。当代大学生应主动放下烦恼,积极合理地设定人生理想和目标;要坦然地接受厄运,明白自己的人生就是克难奋进,就是不断的超越自己;要用行动造就出美好的人生,要让含有辛苦劳作汗水的阳光照亮自己的人生。
(3)放下自卑,让精神振奋起来。自卑是妨碍人生前进的负能量,是人生航程上的“冰山”。有自卑心理安全隐患的大学生个体若能越早地破除自卑这一人生前进道路上的障碍,就能越早的振奋精神,就能更好地接纳快乐、就能更好地融入快乐。因此,有自卑心理安全隐患的大学生个体应主动地放下自卑,尽快地让精神振奋起来。
(4)放下狭隘,让思想开阔起来。一个人若能把自己的人生境界或人生目标定得高一些或远一些,就像雷锋同志那样大公无私、胸怀人民,那么他的烦恼就会少,那么他的人生就会更美好。事实上,思想开阔、性格开朗的人往往要比思想狭隘、心胸不宽的人更容易产生更大、更多的心理安全隐患。这是因为,只有在宽容的世界里,人才能奏出和谐的生命之歌,美好的人生才易于实现。三是建立多方密切关联的心理安全教育与监控体系。所谓多方密切关联的心理安全教育与监控体系是指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紧密配合,凸显深度的联系化的一种心理安全教育与监控体系。通常情况下,多方教育或多方监控往往要比单一性的教育或单一性的监控要更为行之有效些。或者说,多方密切关联以及心理安全教育与心理安全监控两者实时配合或时刻的联系是有利于提质增效的,即是有利于心理安全教育和监控工作取得好效果与高效率的。事实上,建立这样的体系是切实搞好大学生心理安全教育与预防工作的、当然性的基本对策之一。
世界卫生组织成立宣言中指出:健康不仅是具有良好的身体状况,还要有完整的生理、心理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然而,当今大多数的中国大学生在进入大学校园之前,由于既未得到系统化的心理安全方面的教育,也未有过足够的来自生活和社会等方面的心理磨练及基于实践性的崇高理想方面的洗礼,同时加之其它方面的因素的使然,致使我国当今的大学生普遍地心理上的抗压或抗打击能力较差,而且较多地存在或易产生心理安全隐患或问题,尤其是那些自卑感较重的大学生更是如此。显然,这种状况不利于高校顺利地培育出具有完全健康性的合格人才,抗压能力差的大学生,无论在生活还是在学习上总会感受到有压力存在于身上,他们的心情常常难以舒畅,而抗打击能力较差的大学生在挫折或失败面前常常表现得十分无力或过于沮丧等,其内心常常会愤懑或过于不安,留下严重的心理安全隐患或诱发严重的心理安全问题。由于心理安全隐患常常不易被其他人察觉或发现,因此心理安全隐患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就算是被其他人察觉了或发现了,其他人也难以对隐患危害的发生进行有效的防范。因此,积极开展大学生心理安全隐患预防与教育对大学生的成长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车丽萍.自信心及其培养[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
[2] 刘鹏飞.团体心理辅导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重要性[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124.
重大安全隐患定义篇6
1.1一般资料
收集我院2014年1月~2015年1月收治的300例行手术治疗的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将引进护理安全隐患防范前的150例患者作为对照组,引进护理安全隐患防范后的150例患者作为观察组。对照组中男性83例,女性67例;年龄为20~73岁,平均为(46.5±2.8)岁。观察组中男性81例,女性69例;年龄为21~74岁,平均为(46.4±2.9)岁。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1.2.1手术室护理安全隐患分析
对手术室护理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观察和分析后得出,主要安全隐患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制度不健全。完善的制度是保证手术室护理安全的重要前提,使医护人员的护理工作有章可依。随着卫生部新制度的出台,一些旧的、不合理的制度未得到及时修订或废除,给手术室护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部分医院及医护人员对新规章制度的掌握及理解不够,易造成护理安全隐患及医患、护患纠纷。第二,护理人员自身问题。手术室护理人员工作强度高、工作量较大,精神不易集中,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效率;部分护理人员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的问题,自身约束力差、工作态度不端正;专业技术不熟练,无法正确操作仪器,知识面狭窄,遇到问题时处理能力较差,缺乏创造性思维;一些年资较轻的护理人员经验不足,护理记录书写不规范,常出现错写、漏写等情况。由于手术室护理工作节奏较快,导致护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手术室护理的性质决定了其对护理人员专业技术的要求较高,但是大部分护理人员无法满足工作的需要。护理人员的自身问题给护理工作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易引起护理护理安全不良事件的发生。第三,操作不当。在接待患者时出现查对错误、接错患者、放错手术室等人为问题。脊柱损伤的患者在接送时未保护好脊柱,在移动患者时导致患者出现二次损伤。用药、输血及输液前未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术后对物品、器械清点有误,导致手术时间延长;或未对手术物品、器械进行查对,造成异物遗留。施术时,医护人员无菌观念不强,在操作过程中消毒不严谨,未严格洗手、消毒等,导致患者伤口出现感染。标本及污染器械未放入特定的区域,造成污染。器械护士在未征得医生同意的情况下将标本丢弃,或未及时贴上标签,导致标本混淆,对送检结果产生影响。
1.2.2安全隐患防范措施
两组患者均给予优质的手术室护理,观察组患者引进了手术室护理安全隐患防范措施,主要包括健全制度、提高手术室医护人员专业素质、规范医护人员的护理操作等。对照组患者在给予手术室护理时未引进安全隐患的防范措施。对两组患者护理安全不良事件发生率进行比较和分析。
1.3统计学
处理采用统计学软件包SPSS18.0对本文全部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表示,组间比较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给予安全隐患防范措施后,观察组出现0例护理安全不良事件,占0.00%;对照组出现6例护理安全不良事件,占4.00%;两组患者护理安全不良事件发生率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手术室是进行外科手术的重要场所,人员的流动性较大,且涉及的器材、药品种类繁多,手术室护理安全是医院安全管理的重要部分。在手术室护理过程中极易出现安全隐患,不仅对手术效率产生影响,严重情况下可影响手术效果甚至造成手术失败,延长了患者的康复时间。相关研究表明,及时发现手术室护理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并对其进行分析,掌握护理工作中需加强的环节,并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可在极大程度上促进手术成功率的提高,降低并发症发生率,有利于患者预后的改善。由此可见,手术室护理安全隐患的防范在临床中具有重要意义。本组研究中,观察组患者在手术室护理安全中引进了安全隐患的防范措施,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建立健全的手术室护理安全管理制度。医院行政管理人员结合卫生部颁布的新制度及自身特点,对旧制度进行及时修改和添加。吸取实践中发现的经验加教训,对标本管理、交接班制度等易出现差错的工作细节及制度进行完善。由专门的人员定期检查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出台相应的奖惩制度,以提高手术室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抓好制度的落实情况,严格依据规章制度办事,切忌,仅做表面工作,从根本上提高手术室护理质量,确保手术室护理安全。另外,建立手术室管理手册,使医护人员的工作有章可依,规定每位工作人员需遵守每一个环节上的操作规程,减少护理安全不良事件的发生。第二,提高医护人员的整体素质。管理人员根据手术室的具体情况对手术室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手术多的情况下护理人员尽量不休班,手术少时可合理安排休班,休班弹性化可在极大程度上提高护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对新老护理人员及护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学历高低进行合理搭配,以提高手术室护理质量,减少护理安全不良事件的发生。科室定期组织护理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对专业技术不熟练的护理人员进行综合性的护理教育及实践检验,以提高手术室护理人员的理论、操作技能。加强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患者对医护人员的理解和支持,帮助其树立职业神圣感及使命感,从而调动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第三,规范手术室护理人员的操作方式。做好查对工作,根据手术通知单认真核对病历及腕带信息,将患者送至规定的手术间。巡回护士及手术医师共同核对,确定无误后才能进行手术。的摆放需符合手术的要求,同时也要保证患者的舒适度、安全及功能位等,避免出现肌肉、神经及血管损伤。手术时间超过2小时的患者,在其受压部位垫上软垫,必要时进行术中按摩。
手术完成后严格执行器械、敷料等清点工作。经反复核对后方可缝合切口。用药、输血及输液时做好查对,对各种药物的作用、剂量、注意事项及不良反应等需熟悉掌握,口头医嘱在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术后立即将标本放入标本袋,并贴上标签,注明患者的基本信息,由专人送至病理科。在移动患者时,密切注意留置管道,确保管道牢靠,防止管道牵拉。引进安全隐患防范措施后,观察组患者护理安全不良事件发生率显著低于对照组;提示手术室护理安全隐患防范措施可有效提高手术室护理安全,具有重要的临床价值,与前人的研究观点一致。综上所述,手术室护理安全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在手术室护理中引进安全隐患防范措施可有效提高手术室护理质量,在极大程度上保证了手术室护理的安全性,降低了护理安全不良事件的发生率,有利于医患、护患关系的和谐化发展。
重大安全隐患定义篇7
【关键词】急诊科;护理安全隐患;防范措施;效果
伴随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提升,对医院护理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护理管理水平的衡量指标中护理安全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护理隐患是指在法律、法规允许之外,整个护理过程中产生任何对患者机体及心理造成伤害的事件或行为,对患者身心甚至生命造成严重的影响[1],同时也对医院的社会效益造成严重的影响。医院中急诊科作为一个重要科室,所接收的患者一般为急重症患者,其有病情复杂,同时护理任务重,因此,存在很多安全隐患,护理纠纷发生率也较高。因此,探讨急诊科护理安全隐患的防范措施对护理质量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研究对比进行了总结分析,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选取我院急诊科收治的患者146例,其中予以护理安全隐患防范措施的73例患者设为试验组,时间为2015年8月—2016年8月,男43例,女30例,年龄最高者为58岁,年龄最小者为20岁,平均年龄(36.8±4.5)岁;而予以常规护理的73例患者设为对照组,时间为2013年5月—2014年5月,男45例,女28例,年龄最高者为59岁,年龄最小者为22岁,平均年龄(36.6±4.8)岁,2组患者或家属均对本研究知情,并签订了知情同意书。2组患者的临床基本资料无明显差异(P>0.05),可比性强。1.2方法对照组仅予以常规护理干预,而试验组患者则在护理干预中予以安全隐患防范措施,首先对急诊科护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查找,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具体如下:①强化安全教育,提升法律意识。在护理继续教育中纳入护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组织护理人员定期学习,同时加强考核,提升其法律意识,使其在护理过程中也用法律对自己的护理行为进行规范。通过风险意识的加强,尽量避免护理差错的产生,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护理安全[2]。护理人员应学会用法律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对集体会议时间进行充分利用,加强学习医院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等,使护理人员建立质量与安全并重的护理观念,对急救护理进行依法有效实施。②强化业务培训,提升专业知识。急诊科患者一般均呈现危急的病情,救治需要有效和快速,因此要求护理人员业务能力要较强,给予对医生有效配合,对患者实施抢救处理。要定期组织急诊科护理人员急救知识培训,促进其急救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提升,同时要严格考核,并与年终绩效考核相挂钩,留档记录。注重对急救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培训急救设备的应用,急诊科医务人员均要对常用急救技术进行有效掌握,比如紧急气管插管术、应用呼吸囊、心肺复苏术等[3]。③强化护理管理,落实责任制度。要做好抢救室基本安全管理,准备好急救所需的设备、物品和药品,并要详细检查,做好交接班工作,保证抢救仪器100%完好率,准备充足。接诊患者后,立即启动救治程序,建立健全科室护理抢救计划,训练护理人员要沉着冷静,禁止面对患者时产生慌乱、大声说话等行为。同时要注重语言表达艺术,在患者进行抢救过程中,要加强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和交流,对患者生命健康权、隐私权和知情权充分尊重。护理文书书写切实完善,保证及时、准确,防止护理纠纷产生。④强化护患沟通,贯彻人文关怀理念。对护理沟通技巧进行落实,护患沟通要加强,对用语艺术要注意,护理理念要坚持以患者为本,端庄的仪表,病房环境要整洁安静,使得患者体会到就医环境温馨,如果条件许可,可对报刊架、电视机、饮水机等进行配制,对患者就诊提供方便。对患者和家属的情绪进行疏导,一旦其产生急躁的情绪,护理人员要以足够的耐心,将解释工作做好,针对故意闹事的患者,要加强配合工作,防止发生直接冲突;一旦纠纷事件发生,事后急诊科要针对性展开讨论,及时找出护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此为依据提出整改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4]。1.3评价指标对2组患者护理投诉发生率、医疗纠纷发生率及医疗事故发生率进行统计,同时采用调查问卷对2组患者护理满意度进行评估,护理人员参加操作能力及理论知识考试,对考试成绩进行统计。1.4统计学方法计数资料行χ2检验,计量资料行t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2组护理事件发生情况比对相较于对照组,试验组患者护理投诉发生率、医疗纠纷发生率及医疗事故发生率均明显较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2.22组护理人员操作能力和理论知识评分比对相较于对照组,试验组护理人员操作能力评分明显较高,理论知识评分也明显较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2.32组患者护理满意度对比相较于对照组,试验组患者的护理满意度明显较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3。
3讨论
急诊科作为医院一个特殊的科室,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存在很多护理安全问题,主要包括患者和护理两个方面。患者由于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加之不良媒体的报道,导致护患关系呈现紧张的态势,影响了患者对护理人员的信任感,同时患者对于抢救和治疗的期望值过高均会使得护理隐患产生。针对护理而言,护患沟通缺乏、护理人员经验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管理措施不足、护理管理水平低、规章制度不完善、护理人员操作能力及知识水平不足、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缺乏等均会导致护理安全隐患发生[5]。急诊科具有较为繁重的护理工作,也很容易导致护理纠纷发生,针对护理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予以防范措施,提升护理质量至关重要。综上所述,急诊科护理中予以安全隐患防范措施效果满意,不但有效减少护理安全隐患,同时还能提升护理质量,值得应用和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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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隐患定义篇8
关键词: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中;难题;整改措施;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城市规模日趋扩大,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大量涌现,使消防监督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类违法违章行为普遍存在,特别是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各类建筑物的大量竣工和投入使用,大大增加了火灾的危险性。而重大火灾隐患是防火工作的核心问题、根本问题,也是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之一,是防火工作整治的重中之重。重大火灾隐患急剧增加,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面临着极大的压力和前所未有的挑战。重大火灾隐患的监督整改,作为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施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重要一环,如何能够做到依据充分、界定准确、监督严格、整改及时,已经成为当今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下面,笔者就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程中存在的难题及相关整改措施对策进行一些浅析。
1.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难题
当前,各地重大火灾隐患多集中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众聚集场所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储存单位。这些火灾隐患存在时间长、整改难度大,一旦引发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尽管火灾隐患的成因多种多样,但是,其整改进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难题都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资金不足是制约隐患整改的客观因素。
随着宣传普及教育的不断深入、监督执法力度的不断增强和消防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能够认识到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对生产、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主观上也并非就不想整改或者推托不改,而是确实受现有经济条件的制约而无力整改。
1.2安全意识淡薄是隐患久拖不改的重要因素。
尽管在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中,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不断加大宣传教育普及力度,努力使广大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得到增强,但是,至今仍有相当数量的社会公众未能从以往火灾事故中吸取教训,没有把消防安全牢记心中。特别是一些单位的领导者,消防安全意识十分淡薄,对消防工作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心存侥幸,思想麻痹,没有把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放在同等位置上,像抓经济建设那样抓好安全工作。思想观念跟不上去,自然就忽视了内部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火灾隐患漠不关心、听之任之,对整改要求置之不理甚至公然对抗。有很多单位具备整改条件,但是也不想把资金投到隐患整改上,认为那是在浪费,花大笔的钱却看不到什么效益,把经济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置消防安全于不顾。有些单位则干脆以缺乏资金为借口,推脱搪塞,得过且过。上述问题,直接导致了大量重大火灾隐患的久拖不改。
1.3建筑结构先天不足阻碍隐患顺利整改。
由于现存的重大火灾隐患大多是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消防设计或降低消防标准,又或是未按规范设计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还有就是现有建筑结构及内部设施不符合现行规范或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章装修,等等这些,都使得建筑本身存在着先天不足,而且,这些隐患整改起来难度极大,有些根本无法整改。
1.4个别地方政府及行业部门的决策,造成了部分火灾隐患遗留。
有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没有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没有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政府、行业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个别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保护这些工程的顺利实施,还出台了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相关规定,以“创造良好的经济软环境”等为由,限制或禁止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消防监督和检查。还有的地方虽然也制定了类似于“项目审批,消防先行”的行政规章,但是基本上也是形同虚设,执行乏力。这些都给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1.5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规定与现实存在一定差距。
虽然我们国家已经多次修改并制定相关的消防法规及技术规范,但是,从执行情况看,这些法规、规范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刀切”的问题,适用范围受地域、发展程度、当地消防安全现状等条件的制约,不能很好地与各地现有实际紧密结合,造成了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就容易,而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就困难,甚至有个别条款规定得过严、过死,可操作性不强。
2.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和对策
2.1议政府为主,各部门联合。
火灾隐患,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到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火灾隐患能否及时彻底整改,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因此,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必须积极为政府当好参谋,紧紧依靠政府的坚强领导,努力赢得他们的大力支持,针对隐患整改工作适时做出安排和部署,科学、规范地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火灾隐患整改任务。实践已经证明,党委、政府在火灾隐患整改问题上态度越坚决、措施越有力,火灾隐患的整改就越及时、越彻底,反之则相反。
2.2强化舆论监督,实行群防群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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