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纳税评估流程篇1
摘 要 税收征管是整个税收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环节。一个高效的税收体制中,税收征管也必须是建设完善的。纳税评估作为近几年我国地方税收征管中的重要形式,从其引进到融入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中遇到了很多问题,但是它的可行性与高效性确是不可置否的。本文通过探讨新加坡的评税体制来反观我国纳税评估发展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对未来我国纳税评估发展模式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 纳税评估 发展模式 国际借鉴 信息化
一、纳税评估概述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纳税评估是起源于西方国家的税收征管体制,它是指税务机关利用对税收数据信息进行定性与定量的分析,发现纳税人有可能存在的纳税方面的问题并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监管控制。它与纳税稽查很大的区别是纳税稽查带有很强的法律程序性,而纳税评估通过有效的约谈机制实现了纳税过程的灵活性并保证其充分的时效性。
从2005年开始,纳税评估被作为一项法规政策写入相关税收征管法规中,就从法律意义上将其定义为中国税收征管模式的一种。然而,基于其需要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以及专业的税收业务操作素质,在很长一段时间中一直不被地方税务机关所重视。随着近几年“金税工程”的展开,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引进了较为先进的设备与技术,与国际接轨的机会也大大增加,如何利用纳税评估来实现税收的征收管理也成为了地方税务机关十分重视的问题。
通过阅读文献与实地了解,笔者发现,当前我国地方税务机关在利用纳税评估时集中存在以下三点问题:
第一,硬件设施配备不全。纳税评估在实践过程中需要有较为完备的税收征管系统来辅助税务机关进行数据监管与分析,而就笔者了解,目前地方税收征管有两套系统,一种为核心征管系统CTAIS,另一种便是纳税评估系统。两个系统所收集的数据在一定程度上是重复的,但是由于这两套系统无法实现有效的资源共享,这就导致信息交换存在漏洞,原本监管全面的局面反而转变成存在更大的税收流失隐患这一现状。
第二,人员培训不到位,岗位制度不健全。由于纳税评估是一个新兴的事物,人员培训方面在国内缺乏有力的师资与良好的经验借鉴。利用简单的会计业务操作与审计工作根本无法实现纳税评估的效用。此外,地方税务机关在设置岗位的时候也无法打破原有的体系,故其设置缺乏一定的科学性,造成税务机关在岗位建设与部门工作协调中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
第三,实践工作流于形式,纳税评估方法存在技术问题。从纳税人选择角度来看,只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测评而忽视其他相关影响因素,势必会对决策产生不利的影响;从纳税人选择范围来看,纳税评估只基于单个纳税人的考核而忽视整个辖区的纳税情况,这对税收征管的长效性造成了阻碍;从纳税评估主要参考值来看,利用行业内的平均值来进行测评,忽视了其他市场因素以及企业状况,这对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也会带来一定不利的影响。上述三点,总结了我国纳税评估突出存在的问题,这也是制约其在我国完善的症结所在。
二、新加坡评税体制的模式借鉴
在了解了我国纳税评估存在问题后,再来寻找国际范围内比较适合我国发展模式的经验借鉴就会有针对性、目的性一些。笔者发现,新加坡评税体制在解决我国上述存在问题中有较为独特的方式。新加坡税务局是在国际范围内较早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税务局,无论是从税收征管以及在整个过程中的系统管理与检查,新加坡税务局在纳税评估方面都形成了完善的体系与规范化的发展模式。
从解决上述我国纳税评估存在的三点问题来考虑,首先,在硬件建设方面,新加坡税务局主要建设有两个信息完备的电子信息库,一是通过各种媒介多方搜集的情报信息构成的评税情报库,二是通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自动采集信息构成的申报信息库。两个数据库相互联系并构成高效的网络集群,保证税务局在信息采集与数据分析过程中的全面合理。此外,这两个信息库配有专业技术操作人员监管并随着纳税人状况的变化而不定期的更新。其次,在岗位设置与机构管理方面,税务局主要建设以下五个部门:①税务处理部,其职能是发放评税表,处理各种邮件、文件和管理档案。②纳税人服务部,对个人、纳税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③公司服务部,对法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④纳税人审计部,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⑤税务调查部,对重大涉税案件进行调查。五个部门相互协调,各司其职,在整个纳税评估中实现高效管理。这样横纵环节的部门设计也保证了纳税评估在每一环节都有绝对的负责人。最后,就评税方法而言,新加坡税务局主要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核对法,即评税人通过掌握的各种情报、信息,通过函调或面谈的形式,对纳税人申报表中内容进行核对,是评税工作中的核心方法。另一种是财务分析法,即评税师根据已掌握的各行业财务指标的标准值即平均值,通过财务分析的方法找出偏离标准值的个体,通过函调和面谈的方式来核定其应纳税额。根据评税工作规程,新加坡的评税工作也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纳税人服务部或公司服务部对当年的纳税人各种状况尤其就其纳税申报状况进行专门评估,另一部分是纳税人审计部对以前年度的评税完毕案件或纳税人有异议的案件进行复评。如果在评税中发现重大涉税问题,则要转入税务调查部进行调查。无论纳税人审计部或税务调查部对纳税人做出什么样的处理结果,其评税表仍然由纳税人服务部或公司税务部来制作 。
通过新加坡纳税评估体制,我们可以明显发现,健全的设备管理系统、完善的税收管理部门设计以及充分合理的纳税评估办法是新加坡税务局将纳税评估作为其征管体系中重要方式的保证。
三、完善我国纳税评估体系的建议
以新加坡纳税评估规则为模板,我们发现新加坡在我们存在的问题方面处理地比较合理,而我国在参考其发展模式时,就完善纳税评估工作主要可以从以下三点来开展:
第一,完善硬件技术设施,优化评估系统。地方税务系统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构建涉及区域内所有纳税人的联网模式,并合理规划分区,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与测评,实现信息交流的对称。而在税务机关完善税务联网模式的同时,也要规划建设信息采集体系,尤其是企业财务信息等需要进行测评的原始信息的获取都要建立完整的系统,我们可以参考新加坡的信息采集模式,将评估信息与申报信息分别建库,分块管理。这样二者的更新与改变互不干扰,但是在评估过程中又可以相互调用,便捷高效。此外,国税与地税的分税制造成了两局交流平台建立的滞后,为保证纳税评估顺畅开展,国税与地税系统也应该加强交流,在必要的时候共同构建纳税评估监管体制,共同实现纳税评估区域性监管,例如通过“金税工程”的建设进行数据库的连接,并定期进行信息交换,对部分有重合的纳税人信息进行更新交流就是一种较好的方式。
第二,加强人才交流与培训,部门设计要科学合理。纳税评估工作不同于稽查工作的重要一方面就是对人才的要求不同,纳税评估更强调对纳税人税前的调查与测评,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纳税进行约谈以保证税收收入的正常实现。因此,在税务人才培训中应着重对其进行财务分析与审计培训,除此之外,在约谈环节涉及到人际沟通与心理学方面的技巧也是培训时的重点。而就部门设计方面,尽管打破原有部门格局会面临重重困境,但是为了实现纳税评估工作的高效开展,打破原有体系是必须要进行的一个环节。笔者认为,部门改革的着力点就是要实现全方位考虑,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都应该进行全面的分析,新加坡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因此我们设计之初可以参考其部门的设置,但是就我国的国情来看,岗位设置时可以不将其上升为部门的高度,而是安排具体的人员完成新加坡税务局相应部门的任务,但是要确保实现明确分责。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在日后调整人员时保持了一定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在明确权责前提下尽可能的节约了行政成本,既符合我国当前国情又保证了纳税评估工作正常的开展。
第三,在纳税评估方法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公平效率原则。目前以平均值来进行测评的方案对一些中小企业在纳税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下一步,我们在建设评税系统时要尽可能多的考虑变量因素,并对不同行业进行不同变量的设计,例如将企业进行行业分级,依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模式设计有针对性的测评系统,同时大、中小企业要有明确的分层计划,评估过程中尽量考虑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这样一来,既保证了地方税收的长效稳定,也保证了企业间在纳税环节的公平。此外,就提高效率方面的设计而言,要完善纳税指标建设系统,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检测到企业纳税环节涉及到的问题,指标建设十分关键。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信息采集,数据分析过程中保持高度的信息健全, 同时要充分吸收外国的优秀方案,采用与宏观经济相符的指标体系,适当扩大评估范围,将企业多环节数据进行收集,在较为完备的数据结构中分析出在纳税评估时所要着重注意的问题,可以有效提高纳税评估的效率,提高效率的另一个要点就是可以依据不同性质的企业将评估工作进行细分,例如按照传统分类模式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合伙企业和外资企业。各个地区依据自己地区的特点,参照传统的分类模式将企业细分,从而同步开展评估工作,这样便大大节约了评估时间,提升了纳税评估工作效率。
四、结语
纳税评估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说明其在税收征管中确实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目前在我国纳税评估建设的进程还较为缓慢,各地区基于不同的原因,或体制不健全,或硬件设施不完善,都阻碍了这一新兴税收征管模式的引入。但是,如果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问题的所在并提出为之有效的改革方案,在税收征管改革中肯下决心去除绊脚石,就一定可以推动我国的纳税评估建设,进而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实现税制改革高效稳步的前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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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沈长生,陈志强.上下结合,探索纳税评估新路子.中国税务.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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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文生.税务约谈制的比较研究与思考.当代财经.2005(6).
[5]司京民,周易.纳税评估制度的确立及完善方向.中国税务.2009(9).
税务纳税评估流程篇2
纳税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在提高征管质量,加强税源监控,优化税收服务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展现出了独特的优势。根据总局提出的“降低频率、加大深度、提高效率、注重效益”的评估原则,今年来我局积极实施纳税评估专业化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在专业化管理推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使其不断完善。
一、纳税评估专业化管理的实践
1、完善组织形式,形成区局深度评估和分局专业化评估的工作格局。我局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征管的总体要求,挑选业务骨干成立深度纳税评估小组和专业纳税评估小组。深度纳税评估小组由区局税政科牵头、职能科室业务骨干参加,负责区局范围内的评估工作。专业纳税评估小组由基层分局业务领导、管理股长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分局范围内的评估工作。并通过集中培训、案例分析、考核评比等多种形式强化纳税评估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在评估实践中锻炼和提高业务技能。
2、开发税源管理平台,通过“五色预警”管理,实现科学选案。我局利用自主开发的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平台,按照行业税负偏差度大小,对纳税户实行“五色预警”管理。按照预警信息的异常程度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并依此来筛选纳税评估对象,大大提高了选案的效率和准确率,收到了明显成效。全区纳税人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跃居全市前列,税负异常企业不断降低,低于税负预警值的纳税人由年初的296户下降到178户。
3、加强行业评估和重点评估,建立和完善行业评估参数及模型。我们根据辖区内税源分布特点,选择轴承、笔刷、碳素、皮毛、水泥等行业开展行业评估。通过评估掌握了行业经营特点、财务核算特点、行业涉税风险点、评估思路与方法等,建立了15个行业评估参数及模型,并且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加以应用和完善,体现了评估的深度和特色,强化了税源监控管理。
4、确立“服务型”的纳税评估,融洽征纳关系。在纳税评估中,我们将评估与服务相结合,通过约谈、举证等方式向纳税人说明、解释税收政策。同时,评估人员对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财务知识缺乏而造成的非故意偷税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处理,为纳税人提供深层次的服务,有效地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减少征纳成本,达到了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双赢的目的。
二、纳税评估专业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评估机构还不够健全,专业化管理水平不高。纳税评估专业化管理要有专业化组织机构和专业化的评估人员,但目前纳税评估人员基本都是管理员,均为一人多岗,除正常的纳税评估工作外,还须承担企业的各类涉税管理事项,日常管理事务较多,难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工作,因而使纳税评估显效缓慢。另外,评估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实践中虽有一定的提高,却依然跟不上纳税评估深层次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很多评估项目深度不够,评估工作的过程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纳税评估认识上存在误区,操作上不能严格按照规程实施。表现在征税人方面,工作定位不准,有的认为纳税评估就是开展日常税务检查,有的认为纳税评估就是变相的税务稽查。在此模糊认识下,一些基层税务部门不能严格按照规程实施评估,轻评析重核查,采取全面调账专人抽查、出具报告的方式开展工作,纳税评估演变成了税务稽查,使评估监控职能滑出了税源管理的轨道,管、查职能紊乱,评估工作步入误区。表现在纳税人方面,由于宣传不尽到位,工作方法欠缺,一些纳税人从心理上未能把评估工作作为人性化服务和自我纠错的机会善待,而将评估人员的进户调查、约谈工作认同为纳税检查,产生消极抵触行为。
3、纳税评估指标存有一定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一般这种评估指标的测算结果都直接与行业正常值进行比较,也就是说该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似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企业还经常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的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和评价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效果和开展方向。
4、审核评析的质量不高。纳税评估主要是通过对指标数据(而非实账)的审核评定及约谈举证过程来评审纳税义务履行程度。审核评析是纳税评估的中心环节,它既是对数据审核和指标测算阶段初步评价结论的再次认定,又是进行后续约谈举证、实地核实过程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重视审核评析质量,坚决杜绝轻评析重核查的做法。当前突出矛盾是在评估力量和户数限制下,评估人员由于时间有限,对相当部分评估对象简单过场,案头分析不深不实,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完成各项评估工作。单纯追求评估业户 的数量而忽视质量,或对疑点问题简单定性,打乱了正常评估程序,失去了评估的严肃性,没有真正起到评估作用。
5、评估工作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近年来纳税评估工作整体水平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有些环节还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主要表现在评估范围不全面,对象确定过分偏重于税负指标,而忽视了其他一些异常指标信息。评估方法单一,约谈、举证缺乏技巧,效果不明显。评估后续管理不到位,不善于总结评估经验,不善于推广应用评估成果。
三、提高纳税评估专业化管理水平的几点建议
1、建立纳税评估专业机构,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评估队伍。纳税评估具有内容广泛、专业性强、对人员素质要求高的工作特点,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化的组织机构,合理设置评估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可以借鉴一些地区做法,在市县级成立税收评估管理科,具体负责纳税评估的指导与协调。在基层管理分局内设立专业的纳税评估股,具体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施。同时要不断提高评估人员整体素质,把那些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干部充实到纳税评估工作第一线,并鼓励干部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不断“充电”,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2、完善纳税评估管理制度体系,建立有效的考评机制。推进纳税评估,流程规范、制度保障是核心。在评估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上,一要制定科学严密的纳税评估程序。要在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纳税评估制度办法的基础上,与本地区税源管理实际相融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纳税评估规程,将评估信息采集、评估对象选定、评估分析、评估核实、评估处理、相关文书等管理内容制度化、程序化。使系统业务流程具有完整性、规范性,全面反映纳税评估的完整运作过程。二要精心设计纳税评估文书。按照合法、规范、科学适用的原则,根据纳税评估工作需要设计评估各环节的规范文书,使纳税评估从资料收集、通知、约谈、分析、评估、审核到结果处理整个工作流程,处于规范化运作状态。三要明晰岗位职责,强化责任管理。合理设置评估各环节岗位,明确界定岗位职责,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岗、到人,避免职责交叉或缺位,通过落实评估责任追究制,加大日常检查、考核、监督力度,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切实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
3、改进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避免机械运用现行分析指标。信息利用的基本途径是建立数据分析模型,而目前数据库中已有信息不一定完全符合模型需要。因此一方面要不断调查修正评税指标,另一方面评估手段、方式需要科学把握,灵活运用。对指标体系中用途不大的可以不用,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的实用指标也可以使用。评估过程中,除了对纳税申报、财务数据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数据比对等定量分析外,还要结合纳税人自身特点,使评估人员对行业、企业情况做详细了解,将定性分析的纳税评估与定量分析的纳税评估有机结合,从而科学鉴定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度。
4、循序渐进,重视审核评析质量。在开展评估工作时必须强调要遵循科学规律,循序渐进地做好评估工作。不重视审核评析的质量而单纯追求评估业户的数量,对疑点问题简单定性的做法,不仅会打乱了正常评估程序,失去了评估的严肃性,还会使纳税人产生容易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没有起到应有评估作用。因此必须重视审核评析的质量,要充分利用ctais2.0征管软件、省局决策监控系统、金税工程等信息资源,广泛采集企业的税务登记、税种核定、资格认定、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信息,并到企业实地采集各种静态及动态数据,掌握其工艺流程,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为案头分析提供全面翔实的数据资料,确保审核评析的工作质量。
税务纳税评估流程篇3
关键词:纳税评估模型;构建应用发展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开展纳税评估,对于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纳税评估的成效还未能充分发挥,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纳税评估对象确定不够准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专门组织了“全国百佳行业模型”的评选,各省国、地税部门也多次组织人员建立行业模型,以推动纳税评估模型构建和应用,纳税评估模型在构建和实际应用方面也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其效果仍未能全部发挥出来,本文重点从如何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模型的构建和应用来进行探讨。
一、目前纳税评估模型构建和应用的现状
全国税务系统目前已成功建立了房地产、旅店业、物业等多个行业的纳税评估模型,通过推广,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纳税评估模型应用过程中依然存在多种问题:
1.纳税评估模型指标及参数设置不够科学。有部分纳税评估模型在指标和参数预警值设置上没有经过科学的分析和真实的数据的支撑,使得部分关键指标的预警值人为估算,使得在应用实效上打折扣,另外指标数据未及时更新,在应用中出现无法发现疑点或大规模出现疑点,使纳税评估模型失效。
2.税务机关的第三方涉税信息数据缺乏。目前税务机关从第三方取得的数据相当少,而纳税评估模型中有多个指标是需要第三方涉税信息支撑,当无信息数据时,纳税评估模型分析变成纸上谈兵,只能针对报表进行简单分析,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纳税评估模型的应用效果。
3.信息化运用程度不够。目前全国只有部分省市税务部门将部分行业的纳税评估模型应用于软件,许多行业纳税评估模型还停留在纸上。由于未使用信息化,使得税务人员在运用纳税评估模型时完全依靠人工计算的方式,使得纳税评估范围窄、效率低、效果差。
4.人员素质能力制约模型构建和应用的效能。纳税评估模型中涉及到税收业务、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和计算机技术等知识,对纳税评估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税务机关能够胜任纳税评估模型建设和应用的人员过少,以江西省北部某市地税局为例,全市目前在职职工为1400余人,其中有“三师”资格的只有96人,比例为6.8%,远远跟不上纳税评估模型构建和应用的深层次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大多数纳税评估模型构建和应用的工作人员就是基层税收管理员,在实际工作中基本上是一人多岗,难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专门从事纳税评估模型构建和应用工作,使得纳税评估模型的构建和应用往往流于形式,其运用效果可见一斑。
5.模型的构建和应用存在误区。目前各地在构建和应用行业纳税评估模型时重点是对预警指标进行设置和应用,而往往忽视了行业的生产经营规律和行业纳税遵从风险,尤其在应用中只知道将预警指标取数分析,而没有结合其行业规律、特点及风险点进行综合本地化运用,使得模型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纳税评估模型构建和应用的意义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央的部署,正在进行深化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加快推动征管改革,而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大力推进信息管税,建立风险管理平台,完善监控指标,建立风控机制。税收风险管理的核心是风险识别,纳税评估模型的构建和应用就是风险识别的重要方法,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的纳税评估模型意义深远:
1.通过纳税评估模型的构建和应用,使得税务机关的征管模式从“简单粗放型巡查巡管”向“风险导向型纳税评估”转变,使得纳税评估更加科学、严谨、准确。
2.通过纳税评估模型的构建和应用,揭示了企业经营流程、主要财务数据和税收相关指标之间的配比关系,对企业的纳税疑点提前发出预警,通过分析企业各项指标,提高了纳税评估选案的准确性和实现性。
3.通过纳税评估模型的构建和应用,能够使得税务机关充分了解行业经营特点,便于及时发现各行业税收管理中薄弱环节,使税务机关有针对性的开展征管工作,堵塞行业税收漏洞,增强税务管理的效能,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4.通过纳税评估模型的构建和应用,可以摸清税源,通过风险提醒、上门辅导等方式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和税收核算能力,促进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不断规范,提高税法遵从度,充分发挥纳税评估以评促管的作用。
三、纳税评估模型构建和应用的发展建议
纳税评估模型的构建和应用是一个长期和系统的过程,其发展应与时俱进,不断更新。
1.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模型指标体系
评估模型指标是纳税评估模型构建和应用的核心,而目前有部分评估模型指标的设置方法存在缺陷,无法全面、可靠、客观的反映纳税人的全貌及发展趋势,盲目借鉴国内外评估指标和方法。应通过,因此只有全面考虑纳税人所受到地域、资金、政策等方面的影响,通过实验或实践来考察评估模型指标可靠性、有效程度,将定性和定量资料相结合,才能建立科学、完善、系统的纳税评估模型指标体系,从而得到准确、合理、公正的评估结论。
2.加快纳税评估模型信息化建设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软件工程已在山东和山西等省试点成功,其统一了全国征管数据标准、口径,实现了全国征管数据应用大集中,为实现纳税评估模型信息化提供了平台。纳税评估模型信息化就是将纳税数据从采集,录入,模型指标,识别分析等环节都纳入了计算机管理,税务机关依据预先确定的指标,以统计学、概率学等理论为基础,科学的测定纳税人的各项指标,使得纳税信息分析实现科学化和智能化,稳步提高纳税评估效率和质量,在纳税评估水平上实现突破。
3.多渠道加强第三方涉税信息的采集
纳税评估模型中有许多关键数据指标涉及到第三方涉税信息,没有大量的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支撑,纳税评估模型的构建和应用是空谈。目前有许多省出台了税收保障办法,为第三方涉税信息的采集提供的政策保障,但相关实施细则、考核办法、网络平台未建立,使得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和应用进度缓慢。因此完善实施细则、出台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建立激励机制,搭建统一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为纳税评估模型的应用实现多渠道、信息化采集。
4.优化提供设置,打造专业化模型应对团队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12月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上提出健全风控机制。要想健全风控机制必须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的流程设置好对应机构,即成立风险监控部门,对税收风险进行全程监控。风险监控部门的核心工作就是构建好科学、合理的纳税评估模型,并对纳税评估模型应对情况进行监控分析,持续优化。针对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及模型构建和应用本地化的需求,可抽调骨干力量组成纳税评估模型构建和应用专业化的团队,发挥“拳头”的力量,使得纳税评估模型构建和应用的效能得以充分发挥。
5.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
纳税评估模型的构建和应用离不得人,只有人的素质达到了,模型才能建成,其作用才能体现。一方面应强化业务培训,围绕行业经营特点,提高评估疑点辨别、评估指标应用、评估约谈技巧、逻辑分析等能力,对照纳税评估行业模型及典型案例,进行系统培训,为纳税评估模型的构建和应用提供人力支撑。另一方面加强业务交流,通过召开评估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分析会等方法,使得评估人员的水平适应纳税评估构建和应用不断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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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辉,侯伟.我国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与路径选择,税务研究,2013年第2期.
税务纳税评估流程篇4
关键词: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良性互动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工作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才能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源管理,才能保证税务工作各环节形成良性的互动,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
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虽然同为对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但还是有很大区别。从纳税评估方面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中《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从税务稽查方面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中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释,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互动
1.以纳税评估搭建税务稽查的信息平台
完整的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分为纳税评估信息的采集、纳税评估对象的选定、评估分析、核实认定、评定处理五个环节。
全面掌握涉税信息是有效进行纳税评估的关键,因此纳税评估信息应实行多途径、多方式的信息采集。采集的内容既要包括税务机关内部信息,也要包括税务机关外部的涉税信息,例如来源于其他行政管理机构、银行或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综合治税信息以及来源于媒体、互联网等信息载体的有关资料。
纳税评估对象的选定是指税收管理部门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智能化分析为手段,指标分析和综合分析相结合,对评估客体的各项涉税指标进行比较和分析、处理。
评估分析是一种逻辑性的分析判断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在此环节纳税评估人员依托计算机征管网络中该企业的相关信息,结合日常对所分管纳税人的情况掌握,与上年同期、历史同期和行业指标等进行比较分析,找出明确的评估疑点。
核实认定是指由纳税评估人员区分情况,分别以询问、约谈、实地纳税评估等方式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纳税疑点进行核实和性质认定。在核实认定环节,纳税评估人员通过与纳税人沟通交流,帮助纳税人更精准地掌握税法有效解决纳税人因疏忽或对税法理解产生偏差而产生的涉税问题,规避纳税人处罚“陷阱”,缓解征纳矛盾,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在评定处理环节,纳税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核实认定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给出纳税评估的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如:查无异常、自查补税、移交稽查等。然后区分不同情况,制作相关文书,层级报批,进行处理。
2.以税务稽查促进纳税评估质量的不断提高
税务稽查是对纳税对象的一种事后的、刚性的监督手段,是税务专门稽查机构,依据国家税收法律,税务行政法规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制度、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事后审核、监督,并对涉税违法行为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处罚的活动。务稽查具有监督、惩处和教育三大职能,它的基本程序是: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处理决定执行,这四个环节分工负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稽查选案是在具有普遍意义的人工税务稽查工作经验标准化和数据化的基础上,根据计算机的数据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排列组合,列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稽查实施是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稽查方案所确定稽查范围、种类、方式和内容等要求,依据稽查标准,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稽查的实务操作活动,它是税务稽查的核心环节。稽查审理是税务机关的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处以什么行政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过程。处理决定执行是稽查工作的最后环节,即将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决定付诸实施的活动,确保稽查执法的最终落实,贯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税务稽查可以弥补纳税评估环节的不足。目前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时,获得的稽核资料主要来源是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多为静态数据,不适应动态分析的需要。且资料多是纳税人主动提供的,鉴于纳税人会计核算水平的差异和某些主观故意,失真和虚假的财务信息难免存在,难以体现其真实核算情况,对这些资料进行评估出来的效果会大大降低,导致评估资料失真。为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这时应配合以税务稽查,验证纳税资料的准确性及真实性,掌握企业的动态信息,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税务稽查可以反馈纳税评估的质量。税税务稽查的监督职能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检查与监督;二是对征税人征收管理行为及操作规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可以直接从管理方面发现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对税收征管工作质量进行考评,防范税收征管工作的随意性,保证征管部门严格依法办事,按章征税。正是由于税务稽查具有的这种职能,可以考核纳税评估质量的高低,促使纳税评估部门高效率、高质量的运转。
参考文献:
[1]程明红:建立税收风险管理体系 提高税收管理水平[j].税务研究,2002年02期.
[2]谈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界限[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06期.
税务纳税评估流程篇5
我为税务发展建言献策 纳税评估方面
一、拓宽纳税评估的信息收集渠道,抓好信息比对和分析。加强对纳税人的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筛选、甄别,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中存储纳税人的登记、申报、纳税、财务报表、发票使用、税务认定等信息,分析信息间的关联关系,鉴定其申报的真实性,对长期零申报、负申报、申报异常、税负偏低的纳税户作为评估重点;同时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税源结构状况的实际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把这些信息与纳税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分析对比,查找问题。
二、规范评估流程,统一文书资料,简化手续。纳税评估的目的是让纳税人及时主动,改正错误,不够成犯罪。我们在工作中首先要规范和简化流程,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估操作办法,方便税收管理员操作;其次要统一文书资料,对必经程序,使用规定格式的文书。在目前没有使用评估软件的手工评估方法下,要首先做到程序上合法,避免造成税收执法程序上的风险,对开展了约谈、调查核实的,要按程序使用《税务约谈通知书》、《税务约谈记录》、《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工作报告》等文书,对需要移送稽查的使用《纳税评估移送稽查传递单》,办理交接手续。纳税评估工作要尽可能遵循简便易行的原则,方便征纳双方,减少工作量,突出实效。
三、加大评估培训力度,打造一支既懂财务知识,又熟悉税收政策的税收管理员队伍。一是要系统地学习税收业务知识,组织好税收程序法、实体法、税收政策等涉税法律法规的学习;二是要培训财务会计知识,掌握企业记账原理和方法,熟悉税收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弄通弄懂会计指标之间、会计指标与税收之间的内在联系;三是要培训纳税评估知识,掌握纳税评估分析指标的计算原理和主要功能,税政、征管等专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发布评估指标预警值,并将各指标的配比分析原理传授给基层税收管理员,使税收管理员从深层次上掌握纳税评估的相关知识;四是邀请评估经验丰富的干部现场说法,通过分析实际评估案例,让评估人员把握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方法。
税务纳税评估流程篇6
一、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评估办法》和《税收管理员制度》未形成互补关系。
纳税评估办法的实施对于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理念,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遵从度,使税收管理由浅层向深层发展,提高征管绩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两者在指导思想、主要原则上都是比较完善的,也是切实可行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二者仍存在以下矛盾:
1.纳税评估的专业要求和税收管理员职责设置的矛盾。税收管理员制度对税收管理员的职能、工作要求、管理监督作了明确规定,主要负责税法宣传、日常税务管理、调查核实、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等涉税事宜,换言之就是集纳税辅导员、税收宣传员、纳税评估员和税收监督员于一身,造成“一人多职”现象。而纳税评估要求评估人员对分管纳税人,通过采集、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对照其预警值查找异常,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看似简单的要求,在实际评估中,要求税管员必须具备较高的评估理论水平,会用、会计算各项评估指标,懂财务知识、懂税收业务,才能结合企业经营实际,对企业的纳税申报作出判断。而现实是,太多的要求、太多的职责使税管员疲于应付各项事宜,根本无暇将评估的精细化、科学化落到实处,更无从谈起将评估用于管理,提高管理绩效了。
2.纳税评估自由裁量权过大和税管员后续监督不规范的矛盾。纳税评估主要是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和比较,找出疑点,对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财务知识缺乏而造成的非故意偷税现象,通过评估,给纳税人一次自纠和免责的机会,也就是说,纳税评估不需要确凿的证据,只要企业认可,作自查申报即可。这样评估人员的自由裁量度就过大。而纳税评估办法和税收管理员制度对纳税评估的各环节均未提出具体的客观评判标准,从搜集整理评估资料、确定评估对象、审核分析、举证确认、认定处理、成果反映等阶段,均缺乏相应的工作标准和规范,模糊区域多,主观随意性较大。以举证环节为例,举证确认是纳税评估的关键环节,举证确认是否科学、合理、公正、公平,不但直接关系纳税评估的效果,而且事关国税机关的形象。目前,对纳税人的举证是否认可缺乏客观的定性、定量标准,由评估人员自由裁定。一是对纳税人的举证是否应予认可没有评判标准,由评估人员说了算;二是纳税人的举证的数量金额是否贴近实际、是否合理没有衡量标准;三是对纳税人的举证,评估人员予以认可或不予认可没有相应的说法;四是对列入评估疑点的内容,疑点未排除就作结案处理。如对某线材厂20__年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疑点是企业税负偏低、连续三年亏损,要求纳税人举证,企业自查发现少计收入60000元未申报纳税,企业补缴税款后评估人员作了结案处理。事实上企业税负偏低的问题并未解决,亏损问题未解决。这些问题评!估人员也没有相应的说明。
3.人为将纳税评估和税收管理员制度割裂。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员的一项重要职责,而在实际工作中,税管员只把评估作为一项工作、一件事去办理。在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之后,就认为没有事了,或者是督促企业将评估出的税款一补了之的现象大有存在,对于评估存在问题的原因不追根求源,没有把纳税评估和税收管理员制度结合起来,而是把二者割裂开来,评归评,管归管,将评估的目的简单归结为补交税款,而不能从管理的角度评估,也不能通过评估发现管理的问题,更缺乏评估的后续管理。
(二)纳税评估和稽查难以严格界定的执法矛盾关系。
纳税评估从提出伊始,就其法律地位引发了太多的争议。尽管纳税评估办法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权限,但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纳税评估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稽查的整体绩效。纳税评估作为税收管理的手段,在征收和稽查之间增加了一道“滤网”,通过纳税评估分离了部分案件,缩小了税务稽查面,有利于税务稽查集中精力办大案要案,严厉打击涉税犯罪行为,提高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另一方面,纳税评估工作是评估人员在审核评析各项涉税信息的基础上,找出疑点,经与企业约谈,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因此对证据的要求较低。这就使得纳税评估在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是否属于偷税有了个模糊的区域,而一些评估人员也有意将一些应移交稽查的问题,也不移交稽查部门作进步的深挖,由纳税评估自行解决,从而不能严格区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的本质区别。再者,评估对象与稽查对象时常发生“撞车”现象,有的企业正在进行纳税评估,稽查局又对其实施日常税务检查,一家企业同时接受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势必给双方带来不便,但由于纳税评估享受自纠和免责优待,如对已进入评估的企业移交稽查纳税人意见很大。最后,稽查环节在查处稽查案件时,对企业经纳税评估自行补缴的税款不予认可,造成纳税人对纳税评估的不信任,也使整体执法刚性大打折扣。由此引发的矛盾,成了执法的隐性风险。
(三)纳税评估管理过于分散,部门之间协调性不强,造成评估管理的不规范。
尽管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对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之间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有了很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各个部门都有下达和制定分税种评估办法的管理权限,对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都负有指导职责,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涉及业务衔接、受软件设计等条件的限制,在一些方面运作不是很顺畅。一是评估对象多头下达。各部门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多头下达纳税评估任务,形成了同一企业多次评估,造成了评估和纳税服务的矛盾。二是对同一企业不同税种重复评估,由于不同税种的评估对象由不同部门下达,同一企业时常发生不同税种重复评估现象,重复评估既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又浪费了 人力资源,降低了评估效率。三是评估结果反馈机制不健全,造成评估信息不能共享,重复劳动多。特别是评估各环节表证单一,主要工作没有得到反映,表单内容填写过于简单,只有结果,缺少必要的过程分析和说明了,又不要求制作完整的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案卷资料不能完整反映纳税评估过程及结果。
二、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建议
税务纳税评估流程篇7
摘要:当前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企业转制过程中税务部门介入不够、税务部门内部分工管理不规范、税源管理流于形式、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水平不高等问题。必须采取相应对策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源监控与管理水平。
关键词:税源管理;税源监控;重点税源;税源信息
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确立后,要求税务部门做到税前监控、税中征收、税后稽查。经过几年的运行,实践证明,税源管理尤为重要。只有抓住税源,税源才能稳定,税收收入才会增长。这几年,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快、力度大,原有的许多国有企业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或破产拍卖,转为个体工商户,税源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税源监控、培植、预测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困难。
一、当前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转制过程中税务部门介入不够,导致税款流失。目前,体制改革,企业转制,使原国有企业的税收比重越来越小,股份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比重越来越大,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多困难。在对破产倒闭管户实行清算过程中,大多数纳税人能够依法接受清算并清缴欠税后办理注销登记,但也有少数纳税人在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后找不到法人或其他代表人,既不申报,也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导致部分税款流失。对于改组的企业,则由于税务部门介入不够或完全不能介入,原企业所欠税款无人承担,成为死欠,而税务部门在这方面却又显得无能为力。还有某些企业不能按规定及时办理税款结清和发票缴销手续,导致更大的税收流失。
(二)税务机关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运用不合理,导致税收征管职能弱化。由于内部分工管理不够统一和规范,使得本应协调一致的工作时有脱节。主要是某些基层征收单位,虽成立了专门的税源管理科,配备了专职人员,但是就户籍管理来说,税政管理科也有专门人员负责,这样就造成了人员浪费,且责任不明确。
(三)税务机关内部某些工作人员对税源管理工作认识不足,导致税源管理流于形式。尤其是对重点税源的掌握与管理,通常分析比较肤浅被动,说明不了深层问题,没有给予重点税源足够的支持,导致税源流失。再者,从重点税源企业的特点来看,由于企业规模大,分支机构多,核算头绪多,纳税环节多,如果监管不力,极易发生偷税与逃税行为。事实上,前些年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只是表面上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款实现和缴纳情况,实行的是粗放型控管,横管不到边,纵管不到底,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控管,重点企业税收流失严重。对于某些地区来说,其支柱税源也没有被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水平不高,信息化程度不高,管理手段落后。就目前来说,尽管在微机化管理方面做了巨大努力,前进了一大步,在某些地区,税收征管方面的大软件已经开始运行了,但是此类软件通常都存在着问题,在运用时常造成错误,因此有时不得不另外搞一些人工处理程序,不仅增大了工作量,更增加了工作难度。而且如果不及时纠正错误,会带来更多的错误,最终导致整个计算机系统失灵和不连贯。而税务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普遍较低,不能将计算机做为管理税源的有力工具,导致工作效率不高。
二、加强税源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税务部门应在改制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介入企业,摸清税源底数。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有对改制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虽然在此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阻力或其他不利因素的影响,但作为税务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针对当前现状,税务部门应和当地体制改革办公室、国资局、企业主管部门建立长期的联系制度,做好企业转制前的管理工作,保证税款的清缴入库,防止税款流失;同时对转制后的企业进行跟踪调查,从新企业的办证户籍管理一直到税源的预测、监控,真正起到税前监控和税源培植的作用,保证税源的稳定增长。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结果认定改制企业的纳税情况,或者在必要时,派税务稽查人员对其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征收部门的外勤人员对转制后的企业要做到腿勤、嘴勤。要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动资金的投入及存货状况。转制后的企业看上去没有原有的国有企业庞大,其实不然。原国有企业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转制后的企业包袱轻、资金充足,上马的项目新,有潜力、有后劲,运行效率高,生产规模和销售情况较好。如果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到位,税收收入就会增加。
(二)重新划分机构职能,建立和规范税源监控体系,是巩固和完善新的征管模式的必然选择。为真正体现“管为基础,从源头上控制”的原则,税务部门应明确税源监控主要在于真正落实“管事”的问题,做到“管事”专门化,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流程衔接,监督考核到位。具体做法如下:
1.建立事前税源监控体系
税源监控不能坐等纳税申报,要变被动为主动,跳出办税服务厅这个范围监控税源。
(1)设立税收公共关系机构(岗位),延伸税收服务,分类指导办税。
税收服务工作具体,纳税人掌握的税收信息充分,主动申报纳税面就宽,申报质量就高,税源主渠道就通畅。
(2)实行专业化日常稽查,充分发挥监控税源的主力作用。
日常稽查组织和办税服务厅通常是在一个行政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协调之下,具有征管信息来源充沛,打击偷逃骗税及时主动,对属地范围熟悉等优势,所以应该充分发挥日常稽查对税源监控的主力作用。实行专业化日常稽查,则是发挥其职能作用最好的行政管理措施。一是设立纳税人户籍稽查岗。尽量管住所有的纳税人和尽量减少非正常失踪户,实行税源户管专业化。二是分行业设立稽查岗。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体系日益完善,跨国跨区经营、财务管理信息化、关联交易、电子商务等经营、结算方式日新月异,传统税务稽查赖以为凭的书面账簿越来越多地被电子信息所取代,而且其真实性越来越容易受到交易方式、管理方式、结算方式的影响,税务稽查面临严峻挑战。作为应对措施,对税务稽查进行针对性的岗位设置十分必要。即在工商业稽查岗之外,设立网络稽查、关联调查等岗位,充实专门人才,探索税务稽查新手段、新技术。
2.规范事中和事后税源监控体系
税源数据借助纳税申报资料进入征管各环节后,各环节之间应该环环相扣,彼此制约,协调运转。只有规范事中和事后税源监控体系,才能强化纳税评估、税务执行职能。规范处于不同征管环节的业务动作,同时辅以完善的税收征管软件,可以实现税源的适时监控。
(三)发挥纳税评估作用,搞好重点税源监控,通过对重点税源的评估,带动一般税源的管理。通过实践可以发现,管好了重点税源企业,也就牵住了税收任务的“牛鼻子”,抓住了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因此,要把主要税源企业列为重点评估对象,对其实施全面监控。
新的征管模式建立后,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度,由于缺少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申报真实性的监控管理主要依靠稽查对大中型企业的管理,不能解决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造成监控效率低,质量差,监控管理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加上实行新税制后,有些重点税源企业的财会人员对现行税收政策理解不深,使各项税收法规不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通过纳税评估,可以促使企业财会人员全面掌握税收法规正确核算税金,从而减少税款流失。把重点税源评估管理落到实处,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考核,搞好日常评估监控,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可以根据各地重点税源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估工作目标。围绕这些目标,专门制定些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未达目标扣分制度,与个人工资系数、奖金发放挂钩。对重点税源的评估定人、定户、定时间、定指标、定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评估指标和质量要求的,按责任追究到人。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调动税务人员在评估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2.坚持评估工作的经常性,对重点税源实现“即时监控”。鉴于有的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差,对评估调增的税款又在其他环节进行调减影响评估效果的状况,可以把对重点税源的评估周期适度缩短,达到“即时监控”的目的。同时,可以专门设立重点税源评估执行岗位,形成严密的监控网络,还可以设置《重点税源评估情况一览表》等。除此之外,还可以定期召开重点税源分析会,各岗位汇报交流对重点税源评估情况,总结经验,分析成因,有针对性地改进评估措施,提高对重点税源评估的效果和监控力度。
3.实行驻厂管理,深化对重点企业的评估监管。针对大企业分支机构多、纳税环节多、核算头绪多、控管不深不细的状况,应深入企业,掌握第一手资料,摸清企业真正“家底”,并通过对各项会计指标进行评析,找出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症结。促进重点税源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纳税行为实现规范化、程序化。
4.坚持评估与服务并举,创造良好的评估工作环境。在评估过程中,应帮助企业加强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利用税务部门接触面广,信息灵的特点,积极为企业提供经营信息及合理化建议。也可利用税务部门的信誉,积极为企业融通资金,帮助企业催收货款。还可为重点税源企业专门设置税务咨询机构,随时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急企业所急,帮企业所需,以良好的服务赢得纳税人对评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评估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达到培养、扩大税源的目的。
通过对重点税源的纳税评估,可以督促企业加强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理顺各层次的纳税环节,纠正某些纳税违规行为,使企业从会计核算到纳税行为都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使各项税收规定在重点企业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也可以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提高对重点税源的监控能力。由于在评估中要掌握纳税人的资料,对企业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既掌握了重点税源企业的“家底”,又能够做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及时了解,迅速反映,对企业现有税源和今后的发展情况能够心中有数,为加强重点税源控管,进行税收决策,搞好税款调度,全面落实税收计划提供有力保证。最终实现通过对重点税源的评估,带动一般税源的管理。
(四)建设地方性税源,发展支柱性税源。建设地方性税源,应以市场作导向,以效益为前提,适应分税制和改革发展的要求,采取综合手段,建立起适合地方特色的、合理的税源体系。其主要方式有:
1.借助本地自然优势,培养地方固定收入财源,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附社会劳动力、技术和资金,促进资源开发的突破性发展,确保地方固定财源的快速发展。同时应该拓宽地方财源发展领域,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建设一批有前途、有活力的地方固定的收入来源。
2.建设效益性的地方支柱税源
地方税务部门在地方税源建设中应把效益性税源的建设作为重点,对本地区有代表性的税收来源企业的经济效益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挖潜改造,上档次,上质量,从效益上要税收收入。只有盘活现有的企业,地方经济才会稳步发展,才会保证税收来源的稳定性。
(五)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税源管理信息的可利用程度。税源管理应主要着眼于它所提供信息的可用度。日常税源管理过程中收集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收入预测情况、纳税情况等资料作为一种原始数据,是揭示纳税人经营和纳税趋势等各个层面的基础数据。为了方便长期使用这些数据,就应该逐期将各类数据输入微机,然后通过软件的设计,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时期数据加以比较分析,或将同一行业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时期或不同时期数据加以比较分析,为准确预测税收收入提供有效的数据资料。当然,也要注意此类软件的实用性和可行性。
税务纳税评估流程篇8
一、对形成“取证难”现象的主要原因的分析
1、客观原因
从纳税人角度看,主要是部分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评估涉税资料不完整、准确性较低。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准确、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是实施纳税评估的基本前提,对核算不健全、纳税资料不完整的企业往往很难用正常方法、程序进行准确评估。由于核算资料缺乏完整性、准确性造成的“取证难”现象在目前中、小企业评估工作中有一定的共性。
从税务部门的管理方式看,目前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处罚效力和对纳税人的“威慑力”较低。
首先,《征收管理法》和《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都没有明确对纳税评估的具体定义,也没有与纳税评估直接相关的处罚规定。
其次,依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第二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可初步认为纳税评估实质上是税务部门的一种内部税源管理方式,与稽查方式相比,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处罚效力和对纳税人的“威慑力”明显较低。
2、主观原因
约谈是评估取证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从实际评估情况看中,纳税人主观上往往缺乏配合约谈的主动性、积极性,使得部分纳税人甚至有时会故意隐瞒真实的核算情况,给纳税评估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设置障碍。
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可以看出,税务部门是主体、是约谈的主动方,纳税人是客体、是约谈的被动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第十九条规定:“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由此可见,影响约谈取证的实质效果关键在于纳税人配合约谈的主动性、积极性。但从实际调查情况看,多数纳税人主观上容易对税务部门的约谈工作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抵触,如果纳税人消极态度的应对,会直接影响约谈取证工作的效果。
二、针对“取证难”现象的主要建议措施
1、建议措施的主要内容
建议在纳税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核定征收综合管理模式。
具体流程是:纳税人申报后,税务部门进行评估,对经分析、调查、核实后,对发现明显存在申报漏洞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依据《征管法》实行核定征收。税务部门对有证据认为需要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及时将初步核定的税收情况以书面的《通知书》形式告之纳税人,并同时通知纳税人,接到《通知书》后需在规定期限内向主动税务机关提请约谈、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以证明其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税务部门再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约谈、调查情况,最终核定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不能主动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或提供的资料不能充分证实其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税务部门则按《通知书》上核定的税收依法进行征收。
对明显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还需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2、建议措施的主要依据:
《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3、建议措施的积极作用
首先,在纳税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核定征收综合管理模式下,纳税人由原先的被动约谈转变为主动申请约谈,增强了纳税人对评估工作的配合性和积极性、主动性。纳税人主观上更愿意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核算资料,以向税务机关证实其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降低其纳税风险和税收成本,这对从根本上转变税务机关“取证难”的现象有着积极作用。
其次,纳税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征管法》实行核定征收管理,也有法可依,又增强了纳税评估的处罚效力,对纳税人的“威慑力”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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